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25-02-02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共9篇)(共9篇)

1.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一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一)狠抓农业执法工作

一是组织21人次农业综合执法人员,采取查阅进销台账、 “三证”(贩卖农药、种子和肥料)、标签、营业执照等方法,增强了农资市场反省。截至目前,共反省农资贩卖网点8个,抽查30个农药品种、蔬菜品种18个、肥料系列7个、地膜3种规格,现场销毁禁、限用农药品种5个计10公斤,有效杜绝了冒充伪劣农资在市场上流通。二是对贩运未经检疫的100公斤牛肉,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之规定,进行了点火处置惩罚,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平安。

(二)强化平安生产工作

一是与全县25个乡镇签订了农机平安生产责任书,签订率达100%;督匆匆各乡镇与农机手签订平安责任书,签订率达95%,实现农机平安事故“零”发生。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共同,开展了以严厉袭击“黑车非驾”和拖拉机违章搭人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机平安专项整治运动,矫正违章现象5起,杜绝了农机不平安事故发生。三是深入开展“百日”平安运动,严厉袭击了拖拉机无牌无证、“黑车非驾”以及不法载人载客现象,矫正违法违规行为25起,排除隐患25起,年检拖拉机3台。四是依照“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以鼓吹贯彻落实《草原法》和《草原防火条例》为抓手,面对气候干燥、火险品级高等晦气因素,全力以赴地抓好了草原防火工作着力抓好了全县草原防火工作,取得无重、特大草原火警发生优越造诣。

(三)突出兽医兽药监管

一是强化兽药流通环节的追溯,强化经营条件整改,积极推进兽药经营质量治理规范体系扶植。二是强化立案治理,对进入我县的兽药饲料,一律要求生产企业相符兽药gmp规定;三是强化反省,采取按期与不按期相结合的方法,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反省,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相符兽药gsp规定,并督匆匆经营者做好购销台账,实行追溯治理,全县兽药经营场所贩卖的兽药均有二维码可查。四是强化抽样监测,采取抽样送检。截止目前,出动执法人员35余人次,发放鼓吹材料450余份。五是督匆匆和指导养殖企业树立健全用药用料养殖档案,严厉袭击畜禽养殖历程中滥用和违规使用兽药、饲料及添加剂行为。六是加大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司法律例和科普知识鼓吹力度。七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认真执行农业部订定的休药期品种和休药期限规定,对造成药物残留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我县全年无一例使用冒充伪劣兽药的行为。八是加大兽药司法律例和科普知识鼓吹力度。

(四)扎实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一是动用执法车辆90台次,出动执法人员260人次,现场矫正不法开采沙石等违法行为12起,下达责令竣事违法行为看护书14份,处置惩罚不法采砂行为3起。二是严格遵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治理法子》有关规定,通过开展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陈诉、实地查询访问与勘察等方法,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全年审核审批临时征占用草原1起,涉及面积170亩。

(五)着力渔业执法

一是在3月22日应用世界水日鼓吹等契机,向群众发放禁渔鼓吹材料200余份,让群众了解禁渔范围,禁渔光阴和禁渔内容。二是在禁渔期间,我局共出动巡查车13台次,参加执法反省人员60余人次,深入全县各乡镇主要河段开展巡查工作,劝离游钓人员5人次。三是对涉鱼餐馆有无经营天然水域野生鱼的行为开展例行反省。要求各餐馆业主要严格遵守禁渔期规定,禁渔期间不得经营天然水域的野生鱼类,不得进行欺诈顾客的鼓吹行为,杜绝呈现野生河鱼。

二、存在的问题

固然我局的平安生产工作形势稳定,未发生一起平安生产责任事故,但还任重道远,也存在一些不够和问题。如员工对职业病防护意识脆弱,认识还不到位,存在怕麻烦图省事的心理,有的企业对职业病防护的步伐和力度不敷。建议上级统一制作一些鼓吹材料,对企业和员工增强鼓吹教导。

三、下一步工作计算

以科学成长看为指导,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排查、整改隐患为重点,遏制警备各种平安事故发生。一是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积极开展草原防火鼓吹工作,认真抓好野外用火的监管,进一步完善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贮备,组建草原防火应急步队,加大对村子草管员的监管力度,督匆匆其搞好巡山工作。二是以贯彻《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和《食品平安法》等相关司法律例为手段,增强农畜产品质量监管,加大高残留农药、“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整治力度,从生产环节上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平安。三是狠抓农机平安生产,严厉袭击拖拉机无牌无证、“黑车非驾”以及不法载人载客现象,确保农机平安生产。

2.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二

1 认清形势, 切实提高对兽药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 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强化日常监管,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严格监督执法,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当前非法制售假劣兽药问题仍然突出, 特别是近期媒体曝光的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之外其他组分以及不规范用药等问题, 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兽药监管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同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的责任越来越大。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有效的重要保障, 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兽医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责任重大。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 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兽药监督执法职责。

2 采取有效措施,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

各地要认真梳理, 总结近年来在兽药监管、兽药质量监测等方面的情况, 做到“检打联动”, 对重点对象、突出问题加大查处力度。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执法, 严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护, 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查处。

2.1 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 特别是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 以及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坚决打击。对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 要加强调查取证的力度, 予以重点监督, 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严防不法企业逃避监管。

2.2 整顿规范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 加大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和经营门店的督查力度, 特别是对销售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经营者要进行立案调查, 发现违法行为的, 要依法顶格处罚。

2.3 加强养殖场 (小区、户) 用药安全监管,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

2.4 要注重打击效果。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 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对制售假劣兽药的生产经营企业, 问题严重的, 坚决依法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及时通报曝光重大违法案件, 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3 加强兽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创新工作机制

各地要狠抓兽药执法队伍建设, 创新完善工作机制, 为做好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基础保障。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精神, 深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 落实人员编制和监督执法工作经费, 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 为做好监督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同时加强对监督执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做到规范执法。要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责任制, 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 切实把各项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 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 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执法效能。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在查办兽药违法案件中, 依法提请兽医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 统一谋划, 做好兽药监督执法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各省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细化目标和措施, 确定监督执法重点任务。要将监督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开展兽药监督执法督查活动, 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 予以表扬;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 依法予以处理。农业部将结合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工作, 制定督查方案, 对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予以加分奖励。

3.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三

会议指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国家和省根据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政发【2004】4号)要求:“争取3~5年内基本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形成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2005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搞好农业综合执法。”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特别是2010年省委1号文件明确要求:“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到2011年,县(市)全部实行农业综合执法。”2011年省政府12号文件再次明确:“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今年年底前市县两级完成建设任务。”国务院今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意见》(国发【2011】8号)提出:“全面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可以看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绝不是哪个机构或哪个人的主张,是国家和省根据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做出的重要决策,是中央到省一以贯之的重要决定和部署。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文件要求,站在全局的高度,以积极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会议明确,推行农业综合执法要以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方针,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以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构筑长效监管机制为重点,以改革创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方式为突破口,以履行法律职责为己任,以整治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线,以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提出,我省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基本目标:一是建立健全县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到今年9月底,全省各县市全部实行农业综合执法。二是建设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执法队伍,担负起农业主要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三是加强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制度建设,形成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农业执法机制。四是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制度。五是完善农业综合执法基础设施,执法装备和手段得到改善。

会议明确,全省推行农业综合执法:一是要整合农业执法职能。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主要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分散在农业部门所辖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行使。凡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各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有机构停止行使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其行政处罚行为一律无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成立后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经营服务彻底分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要是设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农业执法机构设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要做到机构职能符合执法的基本要求,机构编制适应执法工作的基本需要,执法经费有稳定渠道和切实保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原则,县级要对现有的农业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以一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为依托,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实行一个机构加挂多个牌子,承担具体执法职能。根据规范统一原则,县级机构名称可以称“农业执法大队”,市级机构名称可以称“农业执法支队”。法制工作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合署办公。对报编制部门批准有困难的,可由农业局在机构内部先行设置,承担本县市的农业执法职责,条件成熟后再争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按照行政执法主体化原则,农业局先行设置的综合执法机构,以局法制机构为依托设置,机构性质为农业局内设临时机构,名称可叫县(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由农业局正式发文设置。成立后的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承担本级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能,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了利于开展工作,综合执法办公室的人员可由局法制机构人员和从原委托执法单位中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从原委托执法单位中抽调的人员,其工作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工作待遇等均在原单位保持不变。为便于协调工作,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的负责人,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副职兼任。三是要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要严格执法人员的选拔标准,注重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使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在知识结构的搭配趋于合理。执法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事业心及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关心群众、业务精通,行为规范。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水平,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对不适应执法工作的,要及时调离执法岗位。

会议强调,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改革,涉及到职能和人员调整,必须要由各级农业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负起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研究解决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抓好这项有利于强化农业部门职能、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加强农业执法作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有序、扎实开展。要积极争取支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多方支持。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还没有设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要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当地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推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为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工作督导。市州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深入基层开展执法调研,及时了解执法工作中特别是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有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会议还实地考察参观了榆树市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榆树市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在办公楼建设,大队的中队科(室)配置设施,工作职责、办公程序、会议、培训、检查、案件等工作资料的积累整理,队员的工作面貌和精神状态等方面,给参观者以形象直观的印象,对各县(市)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起到了促进作用。

4.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篇四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方面: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按照省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安排,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确保农民增收、确保农资监管水平提升,依据局执法领导小组的安排。起草转发了《西宁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并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制定年度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要点,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农资市场监管职责。

(二)参加农业综合

执法工作参加开展农资市场监管工作。

农药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限时的工作,必须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一是参加市支队组织下开展全市执法骨干以交叉执法检查和联查工作参加春、夏两季农资打假行动每年6月起至8月参加集中开展夏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每年9月至3月参加集中开展的秋冬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参加节假日期间的专项行动。

是在农业综合执法中,我注重讲究方法方式,从农资供应,行为规范,依法查处入手,狠抓重点品种、重点市场的监管,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工作中注意轻重缓急,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和农资使用特点,对种子、农药等重点品种,对主要农资生产销售乡镇村、小规模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聚集地区、市县区域交界乡镇村,农资游商游贩活跃的集市等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三是工作中,我善于避重就轻,为了规范我县农资市场秩序,针对蔬菜用药市场整治活动,确保我县农产品安全。加大了对蔬菜生产基地及周边农资店加大违法添加高毒、剧毒农药等行为的执法监管。坚决查处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查处未经登记或假冒登记,以及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质量低劣的农药;检查农药的标签、标识及擅更改标签扩大农药使用范围的行为,防止因农药标签误导农民。

每年都参加执法检查55次以上,检查农资经营单位468家(次)以上。三年了共立案查处经营假农药案起,涉案农资价值达2万多元,罚没1WAN千多元。

没收过期农药兽药225瓶,针剂23盒,40袋(其中兽药25袋);对2家销售拆分小麦种子、4家销售过期蔬菜种子的经营店进行警告和没收,共没收小麦种子116公斤,蔬菜种子151小袋。进一步净化了我县农资市场。在种子检查方面,以种子标签和经营档案为突破口,重点查处未经审定品种、无包装及流动经营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在肥料检查方面,对农业部登记的微生物、叶面肥料为重点进行检查。在农药检查方面,加强农药标签的查处力度,确保农药质量,进行标签抽查工作,每年抽查农药标签70个以上,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利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

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教育。

作为常年从事办公室工作的我来说,农药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对我来说,既不懂法律又不懂执法,急需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尽快适应工作要求,提升工作能力,局领导十分重视,给我学习的`机会,通过日常学习、集中培训和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和业务水平,提高执法能力水平年来农业部组织的全国农业执法骨干培训1次,参加了省农业厅组织的全省参农业执法培训次,通过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了,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执法责任,不断提高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

加大培训宣传力度,营造农资打假氛围。

根据我县农资经营人员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农资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农资经营行为,每年举办全县农资经营人员培训班,对全县农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讲解了法律法规和配套管理办法以及农资经营管理知识,并发放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会后,农资经营人员农牧局签订了农资生产经营质量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销售合格农资,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为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执法为民,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纠纷。

随着百姓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不断加强,各种举报投诉案件不断增多。作为农业执法人员,我时刻保持为民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投诉、来信、来访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共接待投诉、来访起。通过走访调查,积极居中协调,都得到圆满解决农药许可证办理颁发方面,为了实现局领导打造“法治型、服务型、效能型、诚信型、责任性”行政服务新形象。在农业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中,规范办理程序,简化办理手续,增加透明度,提高办理水平和办理效率。三来了,

共受理经营户23家,初审通过90家,现场审核93家,其中限制农药25家。发许可证93家,整改的39家。在承诺期内按时办结率达100%,共接待各种咨询近1000人次,群众评议满意率达到100%。

5.农业执法工作总结 篇五

一、工作成效

(一)绿剑护农行动扎实推进。今年以来,按照年初工作部署,坚持以绿剑护农行动为中心,大力推进农业执法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总队和各区县农业执法大(支)队结合实际,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细化了绿剑护农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督促有力,确保了工作有序推进。二是严密组织交叉联合执法检查。在绿剑护农行动中,总队组织四个片区开展交叉联合执法检查6次,查处跨区域案件16件,协作办案4件。渝中片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案件6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打破了情面、发现了新源头,增强了执法威慑力度。三是加大办案力度。始终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彰显农业执法工作成效。上半年以来,市总队查办案件11件,目前已结案7起。移交区县督办案件95件,移交区县查处案件29件。区县查办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各类农资案件414起,比去年同期增加40%,查获涉嫌违法农资359605公斤,调解农资纠纷237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4960余万元。其中大足县查处的经营假种子案罚款达9万余元,涉案金额大,社会反映好。四是积极开展巡查暗访。在集中组织开展片区交叉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总队组成暗访组,先后深入江津、合川、璧山、铜梁、巫山、云阳等20余个区县,采取查阅工作记录、现场走访、随机抽检等方式,对部分种子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大型种、养殖场进行了暗访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各区县执法支(大)队及时查处和整改,巩固了前期工作成果,防止了已查处问题死灰复燃。

(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卓有成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农委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会议精神,市总队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确保了专项整治扎实有效。一是严密筹划实施。结合总队实际,制定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排查、加强片区协查等6项工作措施,制发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在此基础上,召集渝中、渝西、渝东南、渝东北四个片区农业执法牵头单位,研究布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片区协查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片区协查要重点把握的4个方面重点工作,并督促各片区立即行动起来,逐项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做实做细。二是认真组织“拉网式”排查。在专项整治中,由总队牵头,各区县执法大(支)队配合,按照市农委的统一部署,对农药、兽药生产销售企业,种养殖大户、蔬菜种植大户、蔬菜、水果生产基地逐一进行了排查,确保了排查面100%,不留死角。三是积极转变工作方式。专项整治期间,为确保“三个100%”目标实现。总队坚持以案情为牵引,一切从工作需要出发,在人员上,打破科室界限,集中抽调精兵强将组成2个督导组,深入一线进行暗访抽查;在时间上,破除八小时坐班制,推行弹性工作时间,做到闻令则行,有案则动,变被动等案源变主动查案情,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专项整治期间,总队先后对江北金宏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光大奶牛养殖基地、渝蓉奶牛养殖场、树荣化工有限公司、永川康仕达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永亨油脂有限公司、涪陵中邦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涪陵乙举蔬菜专业合作社等进行了突击检查。截止6月底,全市农业执法机构先后对255家农资生产、经营企业,39家农业生产合作社,23个蔬菜、水果生产基地进行了重点检查,确保了工作扎实到位。四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期间,总队立案3件,督办移交案件114件,移送公安办理2件,发出整改通知10份;各区县执法大(支)队查处违法行为一般程序案件130件,简易程序案件25件,罚款32.43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500.9万元,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

6.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六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半年以来,在省、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局党组的重视下,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充分发挥农资打假的牵头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全国农资打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我县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按照《2011年县农业局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所作的工作

(一)举办了一期高质量的农资经营人员培训班。

2011年年初,我队在局党组的安排下,组织全县农资经营人员举办了为期三天的学习班,参与人数65人。大队长作了工作报告,回顾总结了2010年农业执法情况安排部署了2011年全县农资打假工作方案;培训班上特邀了双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定克同志讲了题为《怎样做一位遵纪守法的经营者》通过案例、法律条文以及经营者自身权益的保护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县农业局高级农艺师王柏景等同志就《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的综合防控》进行了农业技术讲课; 法规股长胡兴友就《如何识别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介绍了相关技能;种子管理站站长陈运祺主讲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的建立与制作》。所有的与会人员向农业局递交了《2011年双牌县农业投入品经营质量保证承诺书》,培训班收到了予期效果。

(二)签发了二个农资市场管理文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农资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严格市场准

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今年农业局就农资市场管理下发了二个文件。3月3日,《双牌县农业局关于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双农发[2011]1号);5月31日,《双牌县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双农发[2011]10号)。保障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三站工作有机结合齐头并进。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法制股、种子管理站各站都是有自己的工作

职责和任务,我们能根据各站的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很好地完成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绩得到了市局相关科室的肯定。

(四)积极开展四大执法主题活动。

1、2月下旬-3月上旬组织开展了以种子为主的“农资打假护春耕”活动,出动执法人员65人次,检查种子经营门店34余家,查处未审先推杂交水稻种子“金优433”、“金优463”各30公斤;责令退回末经审定通过的常规水稻种子“天龙一号”150公斤;查处包装标识杂交

玉米种子“中玉9号”70公斤,责令改正销售。立案2起结案2 起。

2、3月下旬-4月底开展对肥料为中心专项执法,对全县肥料供应

商的肥料产品进行抽检,共抽样品18个,送省检12个,检出不合格

产品一个数量40吨;无登记肥料产品一个数量3吨;更改标识标签内容产品2个数量30吨;立案2起,结案1起。

3、进入5月以来,我队对农药市场和产品进行专项整治,对无证、冒证、严重修改标识标签的农药产品进行了重点查处,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到各农贸市场,各乡镇场农资经销店,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个农资经营门店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检查,特别是对与宁远交界的麻江、茶林;与零陵区相邻的五里牌、平福头市场;与道县毗邻的江村、理家坪、打鼓坪市场进行了重点检查,对有违法记录的经营户实行重点监管,千方百计防止假劣产品和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在我县流通。在执法检查中,共检查农药标识标签100多个;查出登记证未续展生产的农药产品5个 ;重量容量严重不足的农药产品3个;冒证农药产品2个。数量40公斤,立案1起,还在调查之中尚末结案。上半年共查处农资产品涉案货值共5.5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达10.5万元。

4、农产品质量安全,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工作:一是加大了市场巡查力度,平均每二周就到县生资公司、农贸大市场,车站等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是要求农资经营者对经营部的高毒农药进行登记造册,明析进货渠道和和销售去向,以便追根溯源;三是协助局检测中心到市场、超市和基地例行监测抽样,保证了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到目前为止,全县没有出现因农资质量而引起的群体性投诉和上访事件的发生。也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在我县已退出市场。

(五)结合的五项工作。

1、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资质,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根据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农业联„2011‟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登记造册。现场检查经营资质和范围、经营场地设施、管理制度等,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建立购销台帐,承诺质量安全,指导科学用药。要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须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从业人员学历及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农业部门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2、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我县蔬菜优势区域重点乡镇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核,出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等高毒农药经销台账,台账应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3,做好服务工作,为企业排忧解难。湖南阳明种业有限公司是我县唯一的一家种子公司,种子质量好,价格便宜深受全县人民的喜欢,更是我县粮食生产的主推品种之一,该公司自主研发的杂交水稻“宏

优69”、“益优701”二个品种今年获得了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通过。今年又加大了生产力度,在泷泊、平福头、理家坪等地落实制种面积355亩,生产11个适合双牌种植的优质杂交水稻品种和6个常规稻品种。种子管理站及时协助办好了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申请的审核手续,保证公司及时上报。

4、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农资打假氛围。3月初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印发资料2500余份,出动宣传车12余台次,在县城和乡镇主要街道悬挂横幅36条,张贴《永州市农业局关于蔬菜生产中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公告》100余张、《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220张,书写黑板报20余期,利用乡镇赶集积极开展农业法律咨询工作,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约800余人次。展示了真假对比农资商品60余个,宣传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指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使用农资科学规范,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

5,抓源头,建台帐,实行规范监管。我们要求全县的农资经销商建立了《农资产品经营台帐》,对他们的经营方式、经营种类、进货渠道等情况都要求详细记载,为查找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保护农民利益,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我县市场,做好了基础工作。

(六)规范化建设六到位。

1,建立建全农业执法各项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们制

定了农业《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农业行政执法办公室工作制度》,《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等15项规章制度。

2,农业行政执法公示。我们将农业执法内容和依据,办案程序,收费标准,人员分工,举报电话等制作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增强农业执法透明度。

3,办公取证设备基本达到要求。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队逐步添制了新的办公桌椅,购买了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和必要的办公耗材,基本达到了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五有”标准。

4,执法文书制作逐步规范。在文书制作上严格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制作文书,力求项目填写齐全,正文书写严谨,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使用公文语体,严肃、科学、完整,文理结构和逻辑性逐步规范,档案制作水平有所提高。

5、畅通投诉渠道,热忱服务群众。一是向社会公开假劣农资投诉举报电话:7728322和12316。二是从四月份开始,节假日轮流值班,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执法人员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受到全体农资经营人员好评,没有出现管理对象复议和上访事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抓农资市场监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多,抓农业环境保护等其它方面的执法少;

二是农业行政执法经费短缺,导致农业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监管手段落后,查处违法跟不上制假、售假脚步的现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只能通过登记核对和标签查验进行监管,缺乏检测手段,对一些假劣农药产品处理滞后,农业执法难以适应其要求。

三是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原始的执法方法有待改进,检验检测设备有待改善。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积极开展“秋季农业投入品打假促秋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消费”行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民购放心种、用高效药、施达标肥,实现农业生产安全。

2、重点抓好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资质,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

3、搞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我县乡镇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4、开展农资营监管和农资使用指导,确保农业投入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5、着力搞好自身建设。加大宣传力度、优化执法环境。强化自身建设、增强责任意识。树立“敬业为农、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农业执法风气,从思想上、作风上、业务上、纪律上加强自身建设,开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7.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七

1“处罚协商”的产生背景及其积极意义

1.1 产生背景

《行政处罚法》对证据规则规定的不明确性以及理论与实践中的空白使得“处罚协商”机制应运而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因此, 证据的取得在行政处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决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力度。但《行政处罚法》对证据规则并无明确规定, 通行的行政法理论与实务认为, 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充分的证据, 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不仅有收集证据的责任, 而且在听证程序中作为指控人员还负有举证责任。违法行为人没有责任提出免罚或不罚的证据, 可以提供也可不提供, 负有证明责任的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必须查清有没有免罚或不罚的事实, 否则就是违法或者失职。然而, 行政机关的调查能力和调查成本都是有限的, 在事实真伪不明时, 行政机关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果可能是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不能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而“处罚协商”让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以“交易”的形式参与调查, 无疑能够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从而有利于事实的查清, 进而维护公共利益。

1.2 积极意义

1.2.1 有利于减少执法的对抗性, 促使执法更为和谐。

在现代行政法中, 行政相对人应当拥有行政执行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就行政处罚而言, 民主性意味着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受到规范和制约, 公民的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处罚协商”制度可以说是诉讼法中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发展的产物的延伸, 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行政处罚活动的主体地位价值观, 表现为实行被告人意思自治。一方面,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助行政机关查清事实来实现个人参与行政过程的愿望, 从而充分保障自身的权利, 减轻处罚;另一方面, 农业行政机关也能够通过当事人的协助更快捷地查明事实, 维护公共利益[1,2,3]。在“处罚协商”机制下, 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都能从中获得利益, 这种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行政处罚结果带来的对抗性, 从而使处罚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整个执法过程也更为和谐。

1.2.2 有利于提高农业执法效率, 使得执法更为公正。

“处罚协商”旨在解决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效率问题, 与正义相比, 效率虽然不如正义那样位于更高的价值层次, 但也有重要的价值。英国有句法律谚语:“迟来的公正等于非公正, 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效率本身就是公正的一个方面, 司法的公正性要求有司法的效率性支持。“处罚协商”以减轻当事人的义务来置换处罚决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两害相权取其轻”, “处罚协商”以牺牲小的正义来实现更大的正义, 从而使得执法更为公正。

1.2.3 有利于提高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质量, 节约调查成本。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剧增和正规程序繁琐之间形成了矛盾。行政相对人作为违法事实的主体, 对整个事实的形成无疑是最为清楚的, 避开消耗大量公共资源的调查, 在正式处罚程序之外寻求一种能够相对简便、快捷的结案方式便日益成为实践中的现实需要。“处罚协商”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 减少了行政处罚所需的证明程序, 减轻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无法处罚的风险, 提高了执法人员行政处罚的成功率和办案质量, 极大节约了证据调查过程中行政资源, 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和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2]。

2“处罚协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 要求当事人“自证其错”可能使得当事人陷入两难的局面, 从而局限“处罚协商”的积极作用。“处罚协商”机制并非完美, 由于当事人是通过协助农业行政机关查明案件的事实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利益, 那么其所追求的利益一定大于其由于协助而失去的利益。如履行行政处罚之协助义务, 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无疑会拒绝“处罚协商”, 在这种情况下, “处罚协商”机制的作用则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 可能对农业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威慑力产生影响。“处罚协商”是以当事人配合来实现行政处罚过程中双方的共赢, 如果不对这种权力进行监督与限制, 过分忽略行政处罚的强制性, 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可能因为缺乏监督而无限扩张, 使执法人员以“处罚协商”为借口不论情节轻重一概从轻处罚, 暗中收受行政相对人的好处甚至导致贪污腐败, 影响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造成行政执法丧失权威性, 可能会助长社会不良习气, 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追究, 产生负面社会效应[4,5]。

3“处罚协商”机制良性运转的建议

3.1 限定“处罚协商”的范围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这条规定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要求, 因此“处罚协商”也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笔者认为, 其运用必须限定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只能在特定的案件中使用, 即只能在案件处于真伪不明, 必须由当事人协助时使用, 对于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查明事实的情况不适用“处罚协商”。二是“处罚协商”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当受到限制。“处罚协商”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产物, 但“公正”仍旧是处于首位, 因此“协商”应受到限制, 笔者认为其协商内容应限制在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三是“处罚协商”应当有严格的使用程序, 即“协商”的启动, “处罚”结果都应当透明化、有案可查, 该程序可为行政监督提供依据。

3.2 尊重当事人“处罚协商”的自主权

“处罚协商”是一种共赢的机制, 笔者认为, 该机制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当事人应当免于不利陈述。一是当事人拒绝协商不应成为从重、加重处罚的理由。二是在一般行政程序中, 当事人陈述时可以聘请律师在场。“律师在场”也是当事人面对国家指控的程序保障机制。三是当事人做出“处罚协商”应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如作“有错”的陈述则不应列入法律禁止的范围。当然, 如果当事人作避重就轻地“协商”致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则事后不能依据此规则进行抗辩。

3.3 强化对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农业执法队伍的建设

首先, 要加强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对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其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和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作用, 以严谨态度认真审查每一宗案件, 防微杜渐[6,7]。再者, 提高农业执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业务能力, 只有执法人员真正把握了“处罚协商”的精髓, 该项制度才能在实践中发挥其积极意义。只有这样, “处罚协商”才不会因为执法主体的原因而背离初衷, 也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的期待。

参考文献

[1]孙金辉, 金鑫.试论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 2010 (17) :254.

[2]金坛农业行政执法引入“处罚协商”机制效果好[J].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10 (4) :30.

[3]汤国强, 沈志刚.完善农业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内部文书之我见[J].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10 (5) :30-31.

[4]丁华锋, 安翠娟.浅议河南省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标准[J].河南农业, 2010 (2) :21.

[5]加强农业执法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J].河南农业, 2009 (12) :13.

[6]郭传斌, 崔宏亮.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 2008, 14 (6) :102-104.

8.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八

摘 要:201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法治工作在农村和农业方面尤显薄弱,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解决农村和农业问题,健全农业法律制度,是今后做好“三农”工作的重点。随着农业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将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权统一集中行使执法权,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助农增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农业综合执法为出发点,探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制度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制度

我国长期采用分散的农业执法方式,表现为多头执法。这种执法方式有着明显的缺陷。首先是执法主体过多导致权力分散,进而出现“有利争着上,无利互相让,出事诿他方”的现象,同时也增加了行政协调的机率和负担,提高了行政执法成本;其次是政事、政企划分不明确,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执法的公正。这种状况,不仅影响执法的效率权威,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一、我国农业综合执法的现状

1.建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围绕“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正规化、手段现代化”和“有机构、有职能、有专人、有经费、有装备”的农业综合执法总体目标,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基本解决了过去系统内各单位交叉执法,多头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罚款养人的乱象,形成了握指成拳的执法力量。全国各地大多省市都成立了农业执法大队。但由于体制内的原因,一些省市综合执法建设水平参差不齐,普遍没有达到综合执法的要求。

2.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制度建设。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了责任制建设,落实农业综合执法责任制。以湖北省黄冈市为例,农业局局长为第一执法责任人,分管农业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为第二执法责任人,农业执法机构为具体责任人,此外,制定了20多项规章制度,强化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管理,确保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履行农资市场监管、农资生产经营者培训、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农资质量事故纠纷调查处理和农业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是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严把农资渠道、封堵假冒伪劣农资、打击坑农害农者的行动中,农业执法机构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为广大农民使用种子、化肥、农药,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购买了保险。

二、农业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1.执法队伍性质定位不明确。执法机构的性质定位问题是执法的根本问题。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外代表农业局行使农业综合执法职能,从行政执法本身的工作性质来说,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是行政性质,是农业局的内设机构,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编制部门批准的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内部调剂。由于认识不到位,很多新组建的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就难免存在“四不象”,即机构设置不规范、性质定位不准确。

2.执法队伍装备缺乏。目前,许多农业执法队伍虽然装备了部分取证设备和基本的办公设备,但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检验检测设备等器械得不到有效解决,缺乏专门的执法车辆。这明显不适应现在涉农违法犯罪作案隐蔽、手段高明的形势,“只配枪不配弹”,难以适应执法需要,无法作出快速及时的反应,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3.执法经费不足。在很多省市,农业综合执法经费未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难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它不利于有效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效率,导致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小、效率低,重大案件拿不起;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积极性降低,甚至有可能滋生滥施以罚款为目的的恶意执法行为,从而形成执法的风险点。

4.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目前,农资市场上的农资品种繁多,但适应各项工作的专业人才匮乏,难以准确把握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定性,从而使个别不法商贩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部分执法人员虽然取得执法资格,但法律知识面窄,精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人员甚少,在农业综合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透,行使处罚权时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三、完善农业执法制度的对策

1.增强农业综合执法意识。首先,实施农业综合执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重要举措。其次,实施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产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尤其是农资和农产品市场准入、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个环节的农业综合执法任务十分繁重。最后,实施农业综合执法是服务“三农”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粮食安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等都涉及到格局和利益的调整,特别是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查处违禁农资,发展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等,都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

2.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形成大农业执法的理念,以各省市农业部门为依托,整合各省市农业行政系统执法力量,跨部门整合农机、水产、水利、林业等农业执法力量,真正形成精干、高效、专业的综合执法队伍。明确各级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财政预算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农业行政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3.突出农业综合执法的工作重点。按照当前实际,除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授权由农业专门执法(如植物检疫)的外,都应纳入农业综合执法的范围。其中重点是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的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4.树立农业综合执法的良好形象。实施农业综合执法,要坚持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农业综合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二要抓好学习培训。要坚持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年度培训制度。通过培训,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基本技能。三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执法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透明度。

5.确保农业综合执法落到实处。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更重要的是需要党委、政府的重视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要确立“农业局长不抓执法就不称职,农业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就为失职”的理念,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编制部门要做好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支持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装备配置。

参考文献:

[1]龙晓明,刘永华.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创优农业发展环境(J).江西农业,2010.

[2]赵利明.农业综合执法的实践与思考(J)浙江现代农业.2007.

作者简介:周帅(1994-7),男,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2014级知识产权专业在校本科生,湖北随州人,

严傲朔(1995-5),女,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

9.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九

第三,心系三农、优化服务是立足点。农民群众的肯定和满意是衡量执法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浙江省各级农业部门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服务三农”作为执法的出发点,把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将服务融入执法和管理之中,以提高办案和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农资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培训和法律咨询,开展上门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和风险防范,引导企业建立自律机制,依法经营,受到企业和农民群众的欢迎。

第四,创新机制、改进方法是有效途径。浙江省各地围绕提高效能,主动创新机制,在实践基础上把握规律。注重上下联动,发挥浙江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和市局的协调沟通作用,盛市、县协同部署,集中整治,形成合力;注重强化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掌握工作动态,通过上下层级、内部和社会等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在提高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办案的准确性上狠下功夫;注重长效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探索信用管理方式,使集中执法和长效管理的相得益彰。

第五,加大投入、规范建设是保证。根据农业执法工作起步晚、底子雹手段弱的现状,浙江省各地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争取财政投入,落实资金保障,保证了机构、设施、人员“三落实”。实践证明,推进执法体系建设,投入是保障,规范化管理是基础,两者紧密结合,共同推动执法能力的提高。

综观浙江省的实践和其它省市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必须坚持综合执法的方向。实行以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是《农业法》的基本要求,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它有利于规范执法主体,有利于加大执法力度,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有利于树立农业执法的权威和形象,是势在必行的重要举措。

——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的宗旨。要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要加强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农业行政执法只有以保护农民的权益、维护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才能真正赢得社会的支持、上级的重视,保持新的生机和活力。

——必须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要在农业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执法有据。同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平等对待管理相对人。

——必须坚持规范建设的要求。要按照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实行行政执法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彻底分离,科学界定执法职责,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做到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不断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二、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我国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依法治国方略扎实推进,全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年3月22日,xx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构筑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框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浙江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通过的《意见》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致力于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增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领。这些都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面推进依法治农,是加快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方针,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与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工作相适应,全国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也取得重要进展,综合执法呈燎原之势。目前,全国有1400多个市、县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其中200个县被农业部列为全国综合执法试点单位。贵州、宁夏、湖北、江苏等省起步虽比浙江省迟,但进展快。特别是2002年以来,xx下发了有关文件,中编办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明确了思路和重点,对农业综合执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已在全社会赢得了广泛认同,它是农业部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因此,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农业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速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一)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农民是我国当今社会中最庞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保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既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目前,农村地区执法监督相对薄弱,一些地方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还比较混乱,假冒伪劣农资等侵农害农坑农行为时有发生,农民的法制意识淡漠,维权能力较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打击坑农害农事件,既保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维护了农村稳定;加强农业法律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农民群众,提高了他们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始终突出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稳定,找准行政执法工作的着力点,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二)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要求政府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更加需要重视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作为,就是失职;乱作为,就是违法,并可能成为“被告”。因此,农业部门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把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作为推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把主要工作转到创造发展环境、搞好宏观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和提供优质服务上来,切实强化农业的支持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监管等职能,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尽快驶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适应农业新阶段要求,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又是弱质产业,需要有力的法律保障。经过25年的农村改革,浙江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成就辉煌,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落后农村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的新阶段。以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不断发展;以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手段,产业化经营深入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外向型农业迈上了新台阶;以城乡统筹为动力,一、二、三次产业加速融合,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而这一时期也意味着农业发展目标更高,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更加需要法律的保障。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规范农业行为,已成为引导、促进和保障农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建设“平安浙江”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也是解决农业执法自身问题,开创执法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从农业执法本身看,问题不少。一是思想观念上存在偏差。一些地方农业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行政执法的认识没有真正到位,认为执法是副业,无关紧要,有的怕得罪人,有畏难情绪,缩手缩脚,出现“空位”;有的重行政手段轻法制管理、重处罚轻教育、重权利轻义务,出现“错位”;有的法制意识淡漠,只讲权力,不要约束,出现“越位”。二是执法体制上存在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保障乏力等现象。部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虽然挂了牌,但没有进入实质性运转,还未能将行政执法职能与经营服务相分离。三是执法人员素质还不适应。执法人员大多来自技术推广服务领域,法律知识的功底不深,有的缺乏执法实践磨练,执法实战能力亟待提高。四是执法手段相对滞后。农业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对象分散、工作量大,执法成本很高。不少地方无执法经费保障,执法设施难以改善,人员待遇难以保证。多数地方执法人员没有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存在后顾之忧。这些是推进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必须通过强化行政执法,深化执法体制改革,赢得社会各界的重视来解决。

为加速推进农业历史性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结合当前浙江省农业法制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今后一个时期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xx《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提~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提高立法、执法和普法水平,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为稳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业安全生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今后3-5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目标: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提出的依法行政要求,不断完善农业法律体系,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抓好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以适应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

——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根据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

——执法工作运行高效。在全省农业部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规范化;努力形成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完善、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专职综合执法队伍。

——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标本兼治,使农资市场秩序基本好转,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做到立案查处率、处罚结案率和办案正确率98%以上。

——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普法教育得到切实加强,农资生产和经营人员普法面达80%以上;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的普法面达90%以上;农业系统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面达100%。法律意识和素质明显提高。

三、深化改革,完善体制,全面推进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

综合执法是近几年农业行政执法实践的重要成果,已经得到了浙江省上下的认同,今后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着重在“完善、规范、提高”上下功夫。

(一)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2002年《xx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根据这些精神,为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最近浙江省农业厅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等4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要健全机构。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组建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但不少地方或多或少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编制不落实、内部设置不合理、性质与类别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影响执法职能履行和工作开展。为此,需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加快健全机构。尚未建立执法机构的要尽快建立;虽已组建但存在问题的要尽快解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机构编制,明确其为行政单位,或确定其为监督管理类性质并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要明确职能。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执法职能,主要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初级农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业机械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已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但还没有集中处罚权的应抓紧集中到位,以防多头处罚,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三要配备力量。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依法性强,任务重、要求高,人员力量强弱直接影响工作开展。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选调或公开招考录用的办法配备人员,充实力量,以确保执法人员素质。

四要加强县级农业执法工作。县一级执法机构直接面向基层,最了解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又具备快速反应的优势与条件,是农业行政执法的主要执行者,是农业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关键。近年来,许多县级农业执法工作显示了勃勃生机与活力,扩大了社会影响,树立了执法权威,今后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盛市一级也要坚持综合执法的方向,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以推进规范化建设为主要抓手,切实保障农业执法高效运行

第一,全面推进规范化建设。在坚持综合执法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健全执法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执法设施等综合措施,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手段现代化、管理正规化。近三年来,浙江省开展了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单位的创建活动,成效很大,但对照“五有”标准,无论硬件还是软件,差距都比较大。为此,浙江省农业厅将从明年开始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单位进行考核验收,以达到执法体制更加完善,执法制度更加健全,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为民更加优质,执法工作更富成效。

第二,增加执法投入。据调查,目前浙江省还有近一半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缺乏必需的装备,近80%的地方缺少办案、农资质量监管等经费,直接影响了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此,一方面要加大对执法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配备必须的执法用车和摄像、录音、手提电脑等办案工具,浙江省农业厅也将加大力度,对执法用车和其它执法装备配备给予支持。市县也要增加投入,尽快改变装备缺乏、手段落后的被动状况,并保证执法用车真正用于执法业务,提高快速反应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增加执法办案、质量监管、农资信用建设、假冒伪劣农资处置等业务经费,确保执法工作有效正常运行。

第三,落实好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以“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相当、职责明确的工作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和行政职权、责任公示制度,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权利与责任是相对应的,农资市场秩序出现问题,该管的没有管起来或者没有管到位,就说明管理力度不够,应承担责任。安徽阜阳的奶粉事件、黑龙江的种子事件等都是很好的例证。

第四,抓好96323投诉举报电话的运行工作。在电信部门的支持下,~年3月,浙江省农业部门开通了统一的“96323”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农业违法行为和农业生产事故的投诉举报,提供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通过这一电话,全省共受理投诉举报和咨询1538件,不仅使咨询得到及时回答,也成为发现农业违法案件重要线索的来源,如富阳市农业局在开通第2天,通过“96323”获得的重要线索,成功破获了一个饲料地下制假窝点。宁波市农业局根据线索,查获了一起假农药案。“96323”可以作为转变作风、提升执法快速反应能力的重要手段,由专人负责,快速处理,高效运行,真正使之成为“农资打假的帮手,农民朋友的靠山”。

(三)以提高执法能力为主要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

随着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业执法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上监管加强后,一些不法分子转入地下生产,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样、违法技术越来越高明;有的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给监管工作带来困难。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第一,要建立精干的队伍。目前,浙江省3600多名持证农业执法人员中,还有部分为兼职人员,既搞执法又从事经营,不仅精力分散,而且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此,要严格把好进口关,根据农业部“在岗专职”的规定,对新进执法人员,严格审查把关,真正把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队伍中来。要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对兼职人员特别是兼职从事经营人员,在~年6月底前彻底分离,执法证件该收回的收回,如发现有违规执法的,要取消资格的坚决取消,对占用执法机构编制的坚决收回。

第二,要确保政治过硬。行政执法工作性质决定了行政执法者手中掌握着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要保证这种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和道德建设。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尝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决不能滥用权力枉法裁判,决不能将行政处罚作为创收手段。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心系“三农”,敬业奉献,培育一支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

第三,要精通执法业务。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尤其要加强上岗前培训,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知识更新,按照“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法律知识与操作技能并重”的要求,灵活多样地安排时间学习。浙江省农业厅将定期组织农业执法骨干培训。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懂”,对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许可等“五大”行政法律和农业专业法律

法规要“精”,真正成为能担当执法重任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第四,强化制度建设。从各地实践看,应建立五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办案制度,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执法承诺制、重大案件集体审案、移送和上报备案制等制度;二是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守则、错案责任追究、保密、证件管理、学习培训和轮岗等制度;三是财物管理制度,包括收支两条线管理、票证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执法设施管理等制度;四是监督与廉政制度,包括层级监督、内部监督和廉洁自律等制度;五是投诉举报受理和举报奖励等制度。要切实抓好制度落实,用制度规范和约束行为。

(四)以处理好各方关系为主要基点,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农业行政执法既是农业工作的主要内容,又是整个国家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内外联手、协作共事”的要求,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一是正确处理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法制机构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制宣传、调研立法、复议听证、案件审核等法制工作;执法机构是受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委托而组建的专门从事具体执法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律、法规授予农业部门的执法职能、开展执法宣传、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及处罚执行。这两个部门应各守其责,依法行政,相互协作,加强监督。

二是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行政执法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处罚,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行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而行业管理是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开展行业指导、服务和监督,促进产业发展。两者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既相互促进又各有侧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执法机构要为专业管理机构有效实施行业管理提供服务,专业管理机构要发挥业务优势,支持执法机构行使执法职能。坚持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加强相互配合与协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整体效能。

三是正确处理盛市、县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地域管辖已有明确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级的主要工作应是对市、县执法机构的宣传培训、指导协调。市级执法机构管辖跨县域的案件。县级的主要对象是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具体开展对生产者、经营者及其它管理相对人的普法、检查和处理。

四是正确处理综合执法与授权机构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法规及规章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主要有两种实施方式,一是农业行政机关本身,在法定职责规范内实施,如盛市、县农业厅(局);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动植物检疫机构。两者要妥善地处理好关系,真正形成合力。授权机构要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队伍建设,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能,切实履行好职责。

五是正确处理执法机构与检测机构之间的关系。法定检测机构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测服务,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托。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对社会违法生产经营者查处过程中,发现产品有质量嫌疑,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检测机构通过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测,掌握第一手的产品质量资料,经综合分析可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因此,检测机构合法、科学、公正的检测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

六是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农业部门的业务管理机构既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又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给起步较晚的农业行政执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要本着“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的原则,严格实行政事企分开,对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实体,通过改制、取消、合并、收回等多种形式进行整改,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特别是对外承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挂靠的经营单位要一律脱钩,将执法和经营不分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改制,在人、财、物上彻底分离。对农业系统内发生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按内外一致的原则,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不仅要依法追究经营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七是正确处理农业执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农业行政执法涉及面广、难度大,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的分工,在违法行为处理上又有局限性和限制性,因此,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必须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协作,建立由法院、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更要争取人大、政协和新闻~单位的支持,为农业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不断开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管理在于作为。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抓好“绿剑”系列集中执法行动这一重点,建立健全农业法规与普法、农资质量预警和农资企业信用等三大体系,完善农业执法领导机制、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执法联动机制、监督机制等四个机制,不断开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一)精心组织“绿剑”系列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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