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单位)

2024-06-11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单位)(精选10篇)

1.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单位) 篇一

企业性质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提交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材料(身份证,健康证,任命书,培训证明)

(每周三下午两点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26号老技术监督局三楼会议室参加培训 联系电话:28510761)

(五)指定(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方位图,平面图,流程图)制式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3、进货检查记录

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成立应急小组,责任到人)

5、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6、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7、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8、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9、废弃物处置制度

10、卫生检查计划

11、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在各项制度后加单位名称和日期)

(八)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证明、租赁协议等)

(九)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提交材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一)中央厨房需提交材料:

1、食品检验制度

2、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3、将为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向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十二)自酿酒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十三)餐饮服务场所连接居民住户需填写《相邻关系人意见表》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津南区食品经营许可窗口电话:88637811

2.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单位) 篇二

食 品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目录

一、食品采购验收查验管理

二、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四、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五、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六、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七、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十、粗加工间管理制度

十一、烹调加工间管理制度

十二、餐厨房垃圾管理

十三、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十四、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一、食品采购验收查验管理

1、确定专人负责食品采购进仓验收制度,严把好进货验收关。

2、在食品购销台帐详细登记产品名称、购销数量、产品单价和相关证件等情况。

3、进仓食品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4、须冷藏的食品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5、食品储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

1、食品原、辅料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向供货方索取本批次产品合格的卫生经验报告书和供货票据。

2、坚持大宗食品原、蔬菜、辅料(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和食品添加剂定点采购。

3、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必须清楚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采购“三无”(无场名、场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

4、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及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品种和在允许范围内使用。

2、采购食品添加剂要有记录并存档。

3、食品添加剂要专业负责保管,并负责告诉烹调厨师适用范围和使用量。

4、盛放食品添加剂要有专用容器和明显标志。

5、不得在食品中乱加添加剂。

6、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责任追究制。

四、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1、餐厅应当保持整洁,无苍蝇、无灰尘,在餐具摆台后或有学生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

2、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后未使用的应当回收消毒保洁,保证餐具无破损。

3、学生携带的饭盒,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要求。

4、当发现或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光性状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立即检查同类食品,确保安全卫生。

5、定期清理检食品,防止过期或变质的食用。

五、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臵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臵灭蝇设施。

4、配臵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9、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六、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3、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4、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6、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拖布。

7、洗刷消毒结束,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渍,泔水桶内外清洁。

8、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七、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操作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2、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立即撤换做出相应处理。

3、传递食品需用专用的食品工具,专用工具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4、操作前要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紫外消毒30分钟,然后对配餐台进行消毒。

5、工作结束后,清理操作间卫生,配餐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卫生清洁,紫外线消毒30分钟。

6、操作间按专用要求进行管理,要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其他人员不可随意进出,传递食品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进行

八、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

2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卫生,随时保持整洁。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三要、四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不”:不准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作场所;工作时不准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指甲油;不准在操作场所吸烟、穿工作服进厕所及离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三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戴于帽内;加工制作冷菜等熟食品和配餐间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

“四坚持”:坚持卫生操作规程、坚持公用物品消毒、坚持湿式清扫、坚持漱口刷牙防口臭。

3工作时间不准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不随便掏耳掏鼻

十、粗加工间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臵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臵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十一、烹调加工间管理制度

1、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要盛放在已经消过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3、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5、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的汤汁用消毒抹布揩擦。

6、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7、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卫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8、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十二、餐厨房垃圾管理

1、厨房内可能产生餐厨废弃物(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专用的餐厨废弃物(垃圾)存放容器。

2、餐厨废弃物(垃圾)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成。

3、餐厨废弃物(垃圾)至少应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餐厨废弃物(垃圾)放臵场所应防止有害昆虫的孽生,防止污染食品。

5、废弃的使用油脂应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定期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使用油脂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6、餐厨废弃物(垃圾)的处理应妥善,符合市政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发现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垃圾)应及时举报。

十三、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1、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安全管理员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办的投诉举报,要进行查看、督促相关负责人尽快处臵,并收集汇总已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餐饮服务单位接到的投诉,要根据内设部门职能,由内设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管理员。

4、对重大安全事故,由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内设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小组配合相关行政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5、如有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进行投诉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

②立即将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③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④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⑤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⑥配合有关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2、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3、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存好(或加盖),并在外面表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4、食品留样要立即密封、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5、每餐必须做好留样记录:留样日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6、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后方可倒掉。

7、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1、废弃油脂是指厨房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及潲水油。

2、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必须倒入专用潲水桶。

3、盛装废弃油脂的潲水桶,必须保持加盖,并由杂工专人负责。

3.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篇三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

(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食品;

(2)行政执发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食品;

(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

(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

(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其他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4.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单位) 篇四

论文摘要 作者对一起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罂粟壳的食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主要从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认定等多方面展开探讨,对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罂粟壳 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一、案情介绍

2011年9月28日,苏州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对A餐饮单位的自制麻辣锅底进行采样,并制作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011年11月17日,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该麻辣锅底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可待因、吗啡的检测值分别为21.8ug/kg、2.6ug/kg、6.7ug/kg、33.0ug/kg、229.0ug/kg。2011年12月21日,执法机关将采样检测结果告知A餐饮单位。鉴于A餐饮单位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2011年12月12日起执法机关对本案予以正式立案,随即展开全面调查。

二、案例分析

(一)违法主体认定

2011年11月30日,A餐饮单位提供了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因A餐饮单位业主为台湾居民,故还提供了业主台胞证复印件。上述材料证明了A餐饮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符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二)违法行为动机和违法事实认定

罂粟壳为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为制作毒品生鸦片膏的原材料,长期食用将导致慢性中毒,最终上瘾。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中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中指出,罂粟壳的主要成分为吗啡、那可汀、可待因、罂粟碱,“产品类别”中增加“火锅底料及小吃类”。因A餐饮单位经营的自制麻辣锅底中检测出上述几种成分,故认定其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罂粟壳的违法事实,其目的是为了让顾客上瘾,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三)违法时间认定

201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了A餐饮单位2011年9月的食品原料送货单和食品类结算单,发现除常规食品原料外,A餐饮单位曾多次购进一种名为大料的不明原料。因此,执法人员立即对A餐饮单位会计进行了询问调查,其会计承认大料即制作麻辣锅底的主要原料,并承认2011年9月A餐饮单位共进货3次,其中大料进货2次,分别为9月7日和9月29日,与所调取的食品原料送货单和食品类结算单上显示的进货时间相符。因不合格的麻辣锅底采样时间

为2011年9月28日,故初步认定该批麻辣锅底的制作时间为2011年9月7日大料进货后。随后,执法人员先后4次对A餐饮单位麻辣锅底的制作人进行询问调查,这名制作人员始终未承认添加罂粟壳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故而只能认定该批不合格麻辣锅底的生产经营时间为违法时间。2012年1月12日,A餐饮单位麻辣锅底制作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该批不合格的的麻辣锅底于2011年9月7日购进大料后制作,销售至2011年9月28日,2011年9月29日又购进大料重新制作麻辣锅底,与先前调取的进货时间上的证据吻合,故最后认定违法时间为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28日。

(四)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认定

A餐饮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为小型餐馆,每日销售清单上只有当日销售总金额,并无销售明细。再加上火锅类食品的生产经营有一定的特殊性,火锅底料不合格,放在火锅底料中涮过的食品均不合格,这都给违法所得的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执法人员所调取的A餐饮单位的菜单显示,其所有锅底的销售均以套餐形式销售,共55元到95元不等的6种价格的套餐,中午每个套餐优惠10元,其中麻辣锅免锅底费。但是,执法人员却无法调取每种麻辣锅套餐的销售数量。2011年1月12日及2012年3月30日,A餐饮单位的店长先后两次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麻辣锅底均以套餐形式销售,并承认其最便宜的套餐为中午的价格,55元减去10元即45元。根据所调取的A餐饮单位2011年外场9月份麻辣锅原始统计表计算,自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28日,A餐饮单位共销售麻辣锅255份。因此,违法所得的最后认定是以最便宜的火锅套餐价格45元/份和该批次麻辣锅的销售数量来计算的,共计11475元。由于A餐饮单位麻辣锅底为多种食品原料自制而成,而其他食品原料的货值又无法确定,且该批麻辣锅底全部制作成成品以套餐的形式销售完毕,故认定该批麻辣锅底的货值金额等同于违法所得。

三、处罚

A餐饮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A餐饮单位在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麻辣锅底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罂粟壳,违法所得共计11475元。违法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其违法所得计算,超过一万元。鉴于罂粟壳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依据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的规定:“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故最终作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475元,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1475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分期付款,于2013年5月22日缴纳了

最后一期罚款,至此本案圆满结案。

四、思考和建议

(一)证据收集

本案在采样检测中发现,A餐饮单位自制的麻辣锅底中检出罂粟壳的主要成分,从客观上来讲,添加罂粟壳的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但从证据学的角度上讲,显然还不够。在询问调查中,其麻辣锅底制作人始终未承认主动添加罂粟壳的违法行为,在现场也未发现罂粟壳等原料。因此,办案人员还应在询问技巧上提高水平,或与公安合作,以取得更具说服力的证据材料。采样时还应对现场以现场检查笔录的形式描述,对所采集的样品和现场拍照取证,以取得采样当时的现场证据材料。案件调查中,如能对麻辣锅底的主要原料大料进行采样检测,则能形成更好的证据链:如大料中检出罂粟壳成分,有利于不合格食品的追根溯源;如大料中未检出罂粟壳成分,则能更好地证明A餐饮单位的违法添加行为。但因为罂粟壳的几个主要成分为国家禁止经营的物质,许多检测机构因购买不到相应的标准样品而无法进行检测,如苏州目前还没有检测机构能够检测,从而大大限制了此类案件的查处。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指定有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名单,被指定的检测机构可以从正规途径购买到相应的标准样品。

(二)违法所得计算

违法所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多次提到,但该法未对其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其中“相关”两字概念不明确,“营业性收入”也并非法律概念。违法所得是否包括成本,目前各执法部门及相关法律人士意见不一。本案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引用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已废止)中的概念,“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成本。”违法所得计算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建议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违法所得的概念。

(三)处罚力度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本案罚款数额超过20000元,属较大数额罚款,适用听证程序。本案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供了放弃听证权利的声明,程序合法。最后鉴于A餐饮单位违法经营的麻辣锅底已全部制作成成品销售完毕,故不再作没收处理。考虑到无法证实A餐饮单位故意添加的行为,因此不予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本案中未对A餐饮单位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处罚,是本案处罚中的不足之处。因为违法食品货值金额不大、无法证实A餐饮单位故意添加的行为等原因,未将此案移送公安,也是本案的遗憾之处。

(四)法律条款适用

本案确认A餐饮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处罚。这两个条款中强调了“生产经营”、“添加”等行为。然而,当事人始终未承认添加罂粟壳的违法行为。故而笔者认为,在处罚中运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引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更为贴

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这里所提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采购、使用和经营”等行为,更适用于本案。该条款也有相应的罚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五)小结

5.餐饮服务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二、各种蔬菜必须做到摘、择干净。操作时,要认真仔细,做到菜内无草棍、无烂叶、无虫类、无杂物;蔬菜加工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去烂、三洗、四切的程序进行。黄瓜、土豆、萝卜等用刷子刷干净,必须先洗后切。土豆一定消残去烂、去毒芽干净。并尽量缩短粗加工于烹调间的时间,以减少营养成分的损失。

三、刀工精细,丝、片、条、块、丁大小,粗细,厚薄均匀一致,无连刀,符合烹调要求。

四、各种蔬菜粗加工后,及时清理垃圾杂物。菜刀、案板、筐、盆等炊具每餐后必须洗刷干净,并定点存放,摆放整齐。切肉机、土豆削皮机每次用过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

6.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关于下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的通知

各餐饮服务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商洛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套,各餐饮服务单位可结合自身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等实际,参考使用有关内容。

附:商洛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商洛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1.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2.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6.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7.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8.粗加工管理制度

9.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0.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1.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2.食品留样制度

13.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4.餐厨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 15.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16.凉菜加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加工各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在就餐场所设臵食品安全公示栏,主动公示本经营诚信建设,食品添加剂使用等信息,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责任人:

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3、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4、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5、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6、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8、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9、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等中毒。

10、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

11、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于2小时内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人:

三、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现象发生。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管理,组织新员工办理健康证明,督促有碍食品安全卫生从业人员及时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加工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臵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应清洗消毒,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加工操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消毒。

6、食品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责任人: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每月至少集中培训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责任人:

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1、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等工作。

2、进行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3)食品添加剂(如酵母、色素、食品品质改良剂及处理剂等);(4)食品相关产品(如消毒餐具、一次性餐盒等);(5)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的其他产品。

3、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食品安全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4、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5、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不用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其它同第5条;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7、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8、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9、采购畜禽肉类的:⑴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⑵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10、采购乳制品的,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1、采购的食品在食品入库和使用前核查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符合后经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入库和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坚决不予入库使用。责任人:

六、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1、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臵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责任人: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 “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存放)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使用登记制度。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使用食品添加剂外包装或标签上,应有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6、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发生。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7、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8、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加锁定位存放,专柜外标示“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不得与其他食品原料等物品混放。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9、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制度,对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先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同意后在就餐场所醒目位臵向消费者就食品添加剂名称、用量、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公示,杜绝不备案或不公示现象发生。

责任人:

八、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臵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臵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把。责任人:

九、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5、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6、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7、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责任人:

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臵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5、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应急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液浓度。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责任人:

十一、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分别传递食品,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要的贮存和使用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设有充足的用餐者专用洗手设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

8、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责任人:

十二、食品留样制度

一、凡属下列情况时,应对食品进行留样。

(一)重大活动接待期间;

(二)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会议;

(三)经贸洽谈会、糖酒会、博览会、运动会等大型活动;

(四)婚丧嫁娶及各类集体聚餐等宴会,超过50人者;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冰箱。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对于餐饮服务单位,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四、留样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及时存放在5℃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

五、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每份样品必须标注品名、加工时问、加工人员、留样时问(xx月xx日xx时)。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责任人:

十三、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臵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臵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臵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8、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9、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0、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责任人:

十四、餐厨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臵,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臵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臵时间、数量、处理方式、收购单位、联系人、电话、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责任人:

十五、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能使用。

2、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浸泡时间20分钟左右,然后冲洗干净。

3、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4、制作糕点须有相应许可类别、备注方能加工经营。并设臵有制作间和烧烤间,如需分装,应另设凉冻和分装间,分装间的设臵和操作按专间要求进行。使用者按照以上相应功能间摆放用具、规范操作。

5、成品糕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奶油类原料应按贮存要求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6、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7、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8、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责任人:

十六、凉菜加工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的质量,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时,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凉菜间工作人员进入凉菜间前应在专间预进见内进行二次更衣,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易戴口罩。

三、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凉菜间。

四、操作前在无人的情况下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

五、凉菜间的工具、容器、用具必须专用,用前消毒,保持清洁。

六、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须洗净、消毒。未经洗净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七、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配臵好的凉菜如有剩余,不能再作凉菜供应。

八、凉菜间内冰箱必须专用。熟食品用容器及保鲜纸密封保存于冰箱中,不得重叠存放。

九、操作过程中,注意刀、砧板、抹布和手的清洗、消毒,每加工配臵完一种食品或在制作另一种食品前,对上述用具和手进行清洗。

十、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传菜人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十一、加工结束后,将剩余食品冷藏,做好刀具、砧板、容器、抹布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保持清洁整齐,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7.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责任状 篇七

深圳市餐饮服务业 食品安全管理员责任状

食品安全管理员

聘任时间

****年**月**日

光明新区高级中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食品安全管理员责任状

为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正式聘请 同志为我单位(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任期 年,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现将聘任双方有关职责和权利明确如下:

一、甲方(餐饮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并聘任本单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乙方)。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参加过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具有健康合格证明,符合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员其它设置条件;

(二)委托乙方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并授予与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应的权利。因授权不足严重影响乙方履行职责不到位,而造成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良后果,将由甲方承担直接管理人责任;

(三)委派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涉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的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宣传和管理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学习与工作的支持与便利;

(四)采用定期结合不定期的形式,组织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全体人员开展单位内部综合自查工作,及时听取食品安全管理员反映的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和建议,并组织、协调、解决;

(五)负责监督管理乙方否能正常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资格审查的工作,如在聘任过程中证实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再符合本单位设置要求,或经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乙方不能称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时,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经正式解除委任后,本责任状同时失效;

(六)乙方不在本单位任职时,甲方应提前选配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接任,并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乙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自觉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

(二)制定并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严格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索证索票与验货管理、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食品添加剂采购与使用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并按《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统一表格进行相关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检查及内部 管理备案;

(四)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如有条件的可设立检验室开展食品安全检验工作,必要时结合送检或监管部门的抽样检测结果,及时检测加工经营的食品安全;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应及时采取清理、退货或销毁等措施,不得用于食品加工、经营;必要时,依法执行食品召回、溯源、复检等监管要求;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教育等;

(六)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档案,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办证,组织每日人员晨检,通过询问、目测、测试等方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七)按《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八)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时,应依法并结合本单位《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组织救治、上报、停止生产经营、保护现场等措施,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及技术机构调查处理,并协助做好维稳等相关工作,及时防止事态扩大;

(九)按具体监管办法要求,定期向所在市场监管部门上交本单位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十)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乙方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乙方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实查处;

(二)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乙方履行合法职责;

(三)乙方可要求为其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设备等工作条件,有接受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和参加相关管理工作会议的权利。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食品安全管理员)签名:

(盖章)

8.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单位) 篇八

一、判断题: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2、食品经营者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6、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7、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9、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0、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1、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2、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3、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4、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1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1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8、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9、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选题: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执行。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 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括()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 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 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 D、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条

3、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A.索票索证制度 B.进货查验制度C.人员健康管理制度D.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5、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

A.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B.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培训档案 C.人员安全培训体制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D.人员安全培训体制 建立培训档案

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A.专职 B.兼职 C.专职或者兼职 D.临时或者兼职

7、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 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 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A.健康检查制度 每年 B.健康登记制度 每年 C.健康检查制度 每两年 D.健康登记制度 每两年

8、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贮存和销售设施,冷藏温度,保证设备设施的清洁、卫生。()

A.可稍微低于食品标签明示的贮存条件要求B.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的贮存条件要求 C.必须高于食品标签明示的贮存条件要求D.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符合食品标签明示的贮存条件要求

9、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A.销售凭证 退货、赔偿B.购物发票 更换、退货C.销售凭证 更换、退货D.购物发票 退货、赔偿

10、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A.必须B.禁止C.可以D.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11、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致病微生物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12、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D.以上都是

13、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A.公司公章 B.食品检验机构行政章 C.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14、《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A.1年 B.2年 C.3年 D.5年

15、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A.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 B.除特殊产品外,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C.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D.由食品经营者承担责任

16、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B.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一万元上十万无以下罚款 D.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4小时B.2小时C.1小时D.8小时

18、食品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A、每半年B、每年C、每两年D、每三年

19、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的 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A、经理 B、董事 C、投资人 D、任何人

20、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9.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篇九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也可);

3、携带与营业执照地址相符合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产权证明)及租房合同(自有的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

4、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福硬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室内布局图、食品操作流程图(餐饮行业提供餐饮操作流程图)、地理位置平面图;

8、食品经营者需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食品质量自检自查、进货查验、添加剂使用、加工场所卫生、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废弃物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餐饮经营者需要提供相应的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9、自制饮品制售(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安全制度);

10、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提供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2、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对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0.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篇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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