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伤残标准(精选13篇)
1.法医鉴定伤残标准 篇一
标准将涉及诉讼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都统一在一个架构内。业内专家指有关伤残评定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将更加规范统一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明确自1月1日起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业界专家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各地司法鉴定标准不一,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分级》将规范中国司法鉴定业。
聘才小编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将被废止。201月1日后,上述《分级》标准将替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这意味着,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该标准,但工伤仍适用工伤鉴定标准。
《分级》分为正文与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致残程度分级和附则。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分级》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分级》还规定了伤残鉴定的原则和时机,规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认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常林介绍,长期以来,中国有关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评定和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存在相同损伤因诸多原因导致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引起当事人与社会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质疑,也会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
“之前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工伤标准,一个是交通事故标准。大部分省份适用工伤标准,也有部分省适用交通事故标准,各地标准不一造成鉴定结果的不同。”
常林以肘关节骨折为例分析说,适用北京的标准可能鉴定为九级,即20%伤残,但若适用内蒙古的工伤标准,鉴定结果可能会变成30%,甚至40%伤残。
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困难。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从事医疗纠纷的修明贺律师表示,不同地区法院的鉴定标准不一致,鉴定的残疾等级就不同,审判结果有着实质差异,“比如,原告既可以在北京起诉,也可以在河北起诉,不同的起诉地点鉴定标准不同,残疾等级结果也是不同的。”
其次,在没有统一标准的前提下,法院委托给鉴定机构时要求适用交通事故残疾等级标准,“但当事人表示这个案子不是交通事故,为什么要用这个标准?对法院的委托标准存在质疑,也成为了不信任司法的根源。
在修明贺看来,《分级》文件出台后,全国的鉴定机构适用统一的标准,简化了鉴定委托过程中的标准适用手续,且各地鉴定机构运用同一套鉴定标准所出具的报告适用范围更广,可以被更多省份的法院采信,这对于司法鉴定行业鉴定水平的整体提高也有促进作用。
常林表示,《分级》有利于保障人身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分级》看似是法医学或者医学标准,但在研制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回应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中复杂的与医学科学关联的法律问题。”
常林指出: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制定出的《分级》标准,尽最大可能保障人身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其作用有三:一是可以提供可靠的科学证据,保障案件顺利审理;二是为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科学依据;三是将稳定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引入伤残标准,持续提升服务的科学能力。
《分级》的实施会增加调解诉讼的可预见性。常林称,一个统一而又明确的《分级》标准,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在诉前通过咨询或鉴定了解重要证据,对调解结果或诉讼判决具有极强的可预见性,也可以减少司法鉴定人员条文理解的歧义,增强了鉴定人之间出具鉴定意见的稳定性。
2.法医鉴定伤残标准 篇二
关键词:颅脑损伤,伪装与识别,伤残鉴定
一、伪装的概念及临床表现
伪装 (Fake) 或诈病 (Malingering) 是指个人为了避开对自身不利的情境, 逃避应有的责任或谋求私利的一种针对病情的不实行为, 使个人在躯体或精神方面的伤残鉴定更深, 进而产生有利于自身的倾向或趋势。
(一) 伪装智力障碍。临床表现为说话语速较慢, 且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含糊不清, 对明显的事实不予回答或转向其他方面进行回答;同时, 如果是在回答较快的情况下, 在问题还没有问完就会假装胡乱回答, 毫无思考。比如, 对自己的性别、年龄等相类似的提问故意做错回答, 对于相对简单的题目也要故意思考很长时间, 其思维滞留在“如何才能让伤情鉴定更为严重”上, 而刻意做出一些有违常理的回答或举止。
(二) 伪装记忆障碍。其临床表现为在回答问题时故意拖长回答时间, 多以“想不起来”等为借口, 故意表现出反应迟钝, 对数字刻意表现的不敏感。
(三) 伪装人格改变。主要表现为对于临床提问不合作, 故意找借口搪塞、任性、狂躁等, 对提问的人恶语相加、颐指气使, 回答较快但明显没有经过思考而故意脱口而出错误答案, 或根本不作答。
(四) 伪装神经症样症状。临床表现为头痛、头晕、意识不清, 躯体无感等, 对任何问题多数回答无法思考, 走路需人搀扶, 并伴有叹气、呻吟的表征。
(五) 伪装近似回答。临床表现为对于简单提问多故意回答出近似答案, 如一年有11个月, 鸡有4条腿等, 估计回答出错误答案, 并且存在与之相类似的情况, 如滑板说成是小汽车等。
(六) 伪装选择性作答。临床表现为对事情经过有一定的认识, 不过避重就轻或者夸夸其谈, 但是对一些常识性或者事件的关键点故意兜圈子或略过, 有些则干脆回答“不知道”。
(七) 伪装精神运动性抑制。临床表现为少言寡语, 行为被动, 反应迟钝, 对任何提问反应时间较长, 多数回答“不清楚”来敷衍了事。
(八) 伪装抑郁障碍。表现为情绪低落、郁郁寡欢, 对任何问题没有心情回答而置之不理, 心理波动较大, 甚至会对人破口大骂。
(九) 伪装情感爆发。临床表现情感起伏较大, 拒不合作, 稍有不顺心便撒泼耍赖, 甚至会故意伪装成打人毁物, 但有一定的理智, 行为较为保守, 并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十) 装聋作哑。这种情况在临床中最为常见, 对提问拒不合作, 表现为严重口吃, 表述不清, 并且不会写字, 只会乱涂乱画, 依此来应对鉴定人员的检查。
二、伪装评估与识别
(一) 伪装智力障碍。对于表现为智力障碍的颅脑损伤者, 在鉴定过程中会出现神情紧张、心神不宁, 多动或僵硬, 双手颤抖等, 同时还存在呼吸与脉搏加快、血压升高, 多数回答存在语境的滞后性。
(二) 伪装记忆障碍。多数颅脑损伤者的瞬时记忆比较清晰, 在进行数字广度测试的过程中, 其获得的分数较低, 存在伪装的可能;如果对相对简单的事情很难作答, 而对复杂的问题却有一定的反应, 并且多以“不知道”作答, 与遗忘规律相违背。
(三) 伪装人格改变。平时脾气暴躁者伪装的性情温和;而平时少言寡语者则表现出烦躁、狂怒等与平时相反的性格, 这时需要根据家属提供的信息来综合进行考量。针对人格转变较大的情况, 可以通知家属下次来进行鉴定, 伪装者听后可能会改变原有的态度, 转而配合鉴定工作人员, 反而暴露了其伪装性。
(四) 伪装神经症样症状。这种情况多发于外伤初期, 随着时间的推延这种情况会逐渐消退。伪装者在鉴定的过程中会表现出做作、夸张等, 要结合家属意见以及相关病史来综合考量, 对躯体症状的持续性进行具体分析。
(五) 伪装选择作答。颅脑损伤导致智力缺陷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选择问题, 对于常识性的问题表现出惊慌、矛盾, 而对其在其他选择方面, 通过其语言表达、神情等多方面考量, 来判断是否为伪装者。
(六) 伪装近似回答多数都能够会意提问者的问题, 回答的过程中思路也比较清晰, 但选择偏近或近似的答案来作答。如果这种情况出现1次不能说明问题;存在2次, 极有可能是伪装近似回答;出现3次, 基本可以判定其存在伪装行为。
(七) 伪装精神运动型抑制的人对于情感方面的提问多会存在反应, 要看其回答过程中的动作、神态、表情等, 多数存在这类病征的患者多衣冠不整、蓬头垢面, 要结合家属提供的相关病例来进行综合分析, 必要条件下告知患者下次再来鉴定, 然后判断其是否存在伪装行为。
(八) 伪装抑郁障碍临床表征多存在抑郁、冷漠等, 在经过伤情评定后, 患者多会患得患失, 为以后的病情担忧。而伪装者则将小细节放大, 表情、神态、举止怪诞夸张, 对心理疏导置之不理, 在情感反应方面表现平平, 需要结合病史进行综合评定。
(九) 伪装情感爆发临床表现为牵强、做作, 当施以严厉手段对待时则会停止发作。需要结合病史查看有无同类病史, 如果存在癔症性人格要看其发病时间和具体的发病病征, 多数为非伪装行为。
(十) 装聋作哑临床中主要是通过矛盾行为来进行判断, 对于突然事件的条件性反射, 比如“有人走动会看”等, 同时要结合五官科以及是否有过气管切开术的病史, 部分人很可能伪装成哑巴或者聋子。
三、伪装鉴别与诊断
(一) 伪装智力障碍。需要与真性痴呆进行对比, 对粗浅问题能够进行正确回答, 但随着问题的难度提升, 其回答的错误会逐渐增多。并且通常伴有傻笑、痴笑等病征, 并且患者无焦虑症状。如果存在焦虑、烦躁则可能存在伪装行为。
(二) 伪装记忆障碍通常与器质性遗忘相比较, 表现为瞬时记忆存在障碍, 但远事记忆清晰, 还有可能存在虚构的现象。同时还要与虚弱状态进行对比, 精神状态表现萎靡、惰怠、注意力不集中, 在表达上比较凌乱无序。
(三) 伪装人格改变与器质性人格改变对比, 颅脑损伤后人格发生很大转变, 情绪波动较大, 敏感、激动甚至暴躁, 自控能力削弱, 经常与人争执。同时, 有额颞叶损害的证据。
(四) 伪装神经症样症状与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进行比对, 脑外伤发生后常伴有头痛、头晕等症状, 不喜思考, 思考过度会烦躁, 并会加重头痛症状。
(五) 伪装选择作答与Ganser综合征进行对比, 作答时给出近似答案, 并在精神受到一定的刺激后, 意识状态有明显障碍, 并伴有行为怪异等情况。
(六) 伪装近似回答与心因性遗忘进行对比, 经常会想起生活中的痛苦经历, 回忆并不完整, 无选择性障碍, 智力良好。
(七) 伪装精神运动型抑制与额叶综合征进行对比, 两侧额叶部位受损, 通常伴有冷漠、行动力差、懒散、少语等, 智力存在障碍。
(八) 伪装抑郁障碍与器质性抑郁综合征对比, 智力与记忆力明显下降, 生活无法自理, 自卑心理强。
(九) 伪装情感爆发与癔症性情感爆发比对, 精神紧张, 甚至暴躁, 实施动作比较突然, 并伴有委屈、哭闹、打滚、扯头发、撞墙等过激行为来宣泄不满, 事后健忘。
(十) 装聋作哑与癔症性感觉障碍进行比对, 在受到刺激后突然丧失说话能力, 想说话却发不出声音, 但能够通过书写实现沟通, 电测听诱发电位检查无异常。同时还要与Gerstmann综合征进行比对, 左顶-枕-颞连接区损伤, 造成手指失去活动能力, 无法进行书写, 并且左右辨别存在难度。
参考文献
[1]杨天潼.2012年法医临床学研究进展[J].证据科学, 2013 (12) .
[2]高北陵, 丁树明, 陈建良, 刘仁刚, 李映平, 盛璐.脑外伤精神伤残鉴定案例中伪装分析[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4 (02) .
3.法医鉴定可信么? 篇三
1985年,美国纽约州北部发生了一宗谋杀案,一名16岁的女高中生遭到强奸并被勒死,人们在一条公路上发现了她的尸体。警察迅速展开调查,并将嫌疑锁定到一位名叫斯蒂芬·巴恩斯的年轻人身上,因为有人声称,在案发当天晚上在事发地附近看到了和他长得很像的人。警察对巴恩斯的卡车进行了搜查,在卡车上找到了一些头发、面料纤维和泥土,然后进行了法医鉴定。法医使用显微镜观察这些头发,发现它们与受害人的头发类似,并不是巴恩斯本人的头发;卡车轮胎上边的泥土来自于案发的那条公路;面料纤维的印花与受害人牛仔裤的印花相同。基于这些证据,巴恩斯被判谋杀罪成立,于1989年被捕入狱。但巴恩斯真的是凶手吗?20年后,DNA测试证明了他的清白,受害人身上留下的精液DNA取样标本与巴恩斯的DNA不匹配。法庭随即宣布他无罪并将之释放。
这类案件令科学家们对传统的法医鉴定技术感到担心。传统法医鉴定常常通过对血迹、头发、指纹或者其它犯罪痕迹的分析来寻找破案线索,这种鉴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法医往往需要大量的断案经验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比如说,一些法医宣称,他们看一眼血迹,就能够知道尸体经受了怎样的拖动,但是这种方法真的可靠么?科学家们做了一项实验,要求92名法医专家一起观察10种不同图案的血迹,让他们来说明这些血迹是如何形成的。专家们的正确率虽然相当高,但仍有一定的差错率,更别说缺乏经验的普通法医了。法医们也经常用显微镜观察在犯罪现场找到的头发,通过与标准样品作比较来寻找罪犯的蛛丝马迹。但是这种方法对染过色的头发就难以判断了。指纹鉴定可以说是法医的最大法宝,它有着极强的个体识别能力,甚至强过了DNA技术,因为DNA技术不能识别同卵双(多)胞胎中的个体。但是应用指纹做法医鉴定时出现的问题不在于“一个人的指纹是否是独一无二的”,而在于我们是否能够精确地把它们区分清楚。指纹分析者常常傲慢地认为指纹鉴定的差错率为零,但这种自以为是往往是差错的主要来源。美国FBI就曾经因为指纹鉴定出错导致一名律师被当成参与马德里爆炸案的恐怖分子遭到误捕。事后,这名律师将美国司法部告上了法庭,获赔200万美元。
传统法医鉴定的确有过辉煌的历史,从18世纪开始,它就一直帮助人类弥补法网的漏洞、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然而在当代,这些老式的调查方法虽然还在起作用,但已经无法对付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了。现代法医鉴定将越来越多的科技产品应用到法律和刑侦上,成为寻找真相的新武器。
现代法医鉴定和“清白行动”
在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犯罪手段越来越高科技化的今天,法医鉴定技术涉及的科学领域越来越广,这些领域包括侦破化学、毒理学、血清学、遗传学、昆虫学等等。借助于法医学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案件的调查程序变得简洁、精准。可以说,现代科技手段在法医鉴定中随处可见。比如尸体的检验,在刑事犯罪调查中,法医经常面对这样的状况:整具尸体只剩下一副骨架,或一具尸体已经是面目全非,为了揭示未知死者的身份,法医可通过石膏、粘土进行面部重塑,然后通过计算机扫描程序拍摄面部影像,再用软件来完成重建,最后的结果会被转化到屏幕上以便查看。又比如,火灾案件常常难以找到纵火者,现代法医鉴定技术可以从火灾残骸中找出煤油或丁烷,作为证据。2004年费城发生了纵火案,大火导致6人死亡,纵火事件发生在凌晨,被烧毁的是费城北部居民区的连排房屋。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时,房屋已被大火吞噬。警犬在火灾现场嗅到了助燃剂的味道,因此可以断定有人故意放火,目的是谋杀。警方把火灾现场的残骸送到了法医实验室,法医用拉曼光谱分析汽油燃烧后的残留物,得出了汽油的型号,后来警方根据这条线索找到了纵火元凶。
在所有的现代法医鉴定技术中,影响最大、应用最成功的当属DNA分析技术了。除了同卵双生外,每个人的DNA序列均不相同,是独一无二的。这些DNA序列上的差异有的通过个人特征如眼睛、发色、肤色等表现出来,更多的差异不表现在个人的生理外观特征上,必须用实验室特殊技术才能测定出来。法医DNA分析就是应用特殊的实验技术研究个体间的DNA差异及其遗传规律,而服务于侦察破案和司法审判。这些检测基本都由仪器完成,避免了一些需要人为判断的环节,客观度很高。
DNA鉴定自其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开始,就被赋予了“无懈可击的证据之王”的光环,人们非常相信它的准确性,这也给了冤狱受害者希望。在美国,纽约卡多索法律学院与多位律师于1992年创办了名为“清白行动”的法律援助机构,他们专门从事利用DNA检测的高科技手段来为被冤枉的人洗刷罪名的工作。时至今日,“清白行动”已经挽救了数百名蒙冤者,本文开头提到的巴恩斯就是其中之一。
法医鉴定之外的困扰
法医鉴定技术的进步,为揭露案件的真相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使得由于科技的缺乏而出现的冤假错案越来越少。然而,即便我们有了先进的法医鉴定技术,司法界仍然不太平,争议案件仍然存在。某些案件表明,先进的法医鉴定技术已经开始被自身的成功所拖累,威胁到了司法公正。
2012年,美国司法界曝出巨大丑闻。一位名叫安娜·杜克汉的法医以伪造证据罪、妨碍司法公正罪、误导调查人员等27项罪名被逮捕。在2003年到2012年之间,她在美国马萨诸塞公共卫生实验室做毒品分析工作。在10年的工作中,安娜伪造了超过6万份毒品化验结果,超过3.4万起案件因此受影响。由于安娜的行为,超过300人被错判入狱,另有600人应受指控却被释放,所有安娜经手过的案子都不得不重新复核。法医的工作是为疑难案件提供技术支撑,提供的证据必须是无懈可击的。那么安娜为什么要提供虚假鉴定呢?她又如何能够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连续作假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作为掌握现代法医鉴定技术的人群,法医大都已经成为了某个科学领域的专家,他们享受知识垄断带来的优越感,可能会利用这种优势,谋取私利。
安娜被捕之后,她和一名检察官之间的邮件被曝光。这名检察官说,他需要证明携带者至少涉及50磅重的大麻,才能控告对方是贩毒罪。两个小时之后,安娜回复:“好的……那就超过80磅,必然是贩毒罪”。这名检察官回复到:“很高兴我们站在同一队伍中,非常感谢你的帮忙”。如此一来,安娜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获得了检察官的赏识,检察官也得到了“合理”的鉴定结果。双方各取所需,组成了一个腐败团体。
4.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篇四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具体规定】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伤残鉴定《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4.8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5.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篇五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6.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篇六
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标准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计算
概述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计算方法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违章赔偿
一、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7.肋骨骨折法医学鉴定1例 篇七
方某, 男, 62岁。因打架造成右胸部第3、4根肋骨骨折, 面部、胸部外伤2h。查体:神志清, 左侧面部稍肿, 可见齿痕处0.5cm伤口, 出血已止, 口唇无紫绀, 胸廓对称, 右胸3~6肋区压痛, 胸廓挤压征 (-) , 无骨擦感, 心肺腹 (-) , 胸部X片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予以清洁伤口、TAT注射、抗感染、活血止痛等对症处理。初步诊断:右胸部软组织挫伤, 左面部皮肤挫裂伤。查体:BP140/90mm Hg, 神清, 精神可, 两肺呼吸音粗, 无啰音, HR70次/min, 律齐, 无病理性杂音, 其余 (-) , 胸部X片示右侧约第3、4肋骨前端骨折, 右侧少许胸膜增厚, 予以请骨科会诊。初步诊断:右侧胸痛待查, 肋骨骨折。骨科会诊记录:5天前有外伤史, 胸部X片示右侧第3、4肋骨骨折, 予以收入住院 (患者拒绝) 、肋骨固定带外用、接骨续筋、止痛等处理。复诊诉疼痛感无明显缓解, 遂收入住院:被打伤致胸部受伤疼痛8天。查体:神清, 颈无抵抗, 胸廓无明显畸形, 挤压征 (+) , 右胸前上部压痛, 双肺呼吸音粗, 未及啰音, 心率齐, 腹部平软, 全腹无压痛, 移动性浊音阴性, 双肾区无叩击痛, 四肢无畸形, 活动正常, NS (-) , 予以胸壁固定、预防感染、促进骨折愈合、止血及对症、支持等治疗, 出院诊断:右胸部第3、4肋骨骨折。
1.2 法医学检验
(1) 神清, 精神好, 步行入室, 查体合作, 对答切题。 (2) 头面部未检见明显异常。 (3) 胸廓外形未见明显异常, 胸廓挤压征 (+) , 其余 (-) 。 (4) 阅读2013年3医院胸片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2013年3月25日县城某医院胸部X片示右侧约第3、4肋骨前端骨折, 右侧少许胸膜增厚, 4月1日胸部CT右侧第3、4肋骨骨折。
2 讨论
肋骨骨折在胸部伤中约占61%~90%。肋骨骨折的诊断主要依据受伤史、临床表现和X线胸片检查。按压胸骨或肋骨的非骨折部位 (胸廓挤压试验) 而出现骨折处疼痛 (间接压痛) , 或直接按压肋骨骨折处出现直接压痛阳性或可同时听到骨擦音、手感觉到骨摩擦感和肋骨异常动度, 有诊断价值。X线胸片可显示肋骨骨折, 但对于肋软骨骨折、柳枝骨折、骨折无错位、或肋骨中段骨折在胸片上因两侧的肋骨相互重叠处, 均不易发现, 应结合临床表现来判断以免漏诊。故笔者借助本案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
2.1 影像资料结果认定不一致
被鉴定人2013年3月19日晚在当地医院就诊时病历记载右胸3~6肋区压痛, 胸部X线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但2013年3月25日在县城某医院胸部CT平扫示右侧约第3、4肋骨前端骨折, 4月1日胸部CT右侧第3、4肋骨骨折, 考虑系被鉴定人受伤当天肋骨骨折骨折无错位, 在胸片上因两侧的肋骨相互重叠处, 故受伤当天在胸部X片上难于发现, 被鉴定人咳嗽、喷嚏、劳作等, 胸部肌肉突然强力收缩、牵拉下引起骨折断端分离、错位等。
2.2 是否有再次外伤史的认定
鉴于被告对被鉴定人受伤后是否有再次外伤史发生, 笔者与派出所民警进行走访被鉴定人邻居及周边群众 (避开法定需要回避人员) 进行取证核实, 排除被鉴定人有再次外伤史, 另被鉴定人有于受伤后次日前往派出所向民警反映胸痛加剧等情况, 且有相关笔录记载。
2.3影像学资料的同一性认定
对于本例影像学资料同一性认定, 笔者认为有以下依据: (1) 具有明确的外伤史; (2) 具有不同个体间的差异性; (3) 具有不同个体间的相对稳定性; (4) 该认定指标的易于反应性。本案例中被鉴定人、被告人均承认有明确的外伤史及作用部位, 结合被鉴定人个体胸部影像学中差异性、稳定性 (肋间隙、肺纹理等) 可作为同一认定的指标。综上所述, 可分析认定被鉴定人就诊两家医院的影响片属于同一人 (即被鉴定人方某某) 。
本文分析提示,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 肋骨骨折较多见, 法医鉴定人员在接受该类案件时, 应注意根据上述评定依据收集与损伤有关的病历记载, 辅助检查 (X片、CT片等) 结果及案件调查走访情况, 通过认真比对, 综合评定损伤程度, 从而维护法医学鉴定的公正性。
8.水中尸体的法医学鉴定 篇八
摘 要:目的:对水中尸体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方法:回顾分析100例尸检资料,统计死者基本资料如年龄性别等,并对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进行判定。结果:100例水中尸体,法医学鉴定,意外死亡事件居多,与溺水死亡尸体特征相符,其次为自杀、他杀。结论:水中尸体法医学鉴定中,需结合多个角度包括现场勘查、硅藻检验、组织病理学检验以及尸体解剖等,准确判定死者死亡方式。
關键词:水中尸体;法医学鉴定;死亡原因
水中尸体鉴定是当前尸体检验中面临的主要难题,从法医学角度,对于因自杀或意外而在生前入水的被称为溺死,而死后入水被叫做抛尸入水,多为他杀。由于水中尸体法医学检验中,需综合现场勘验、尸体解剖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等,整个鉴定过程极为复杂,死者死亡原因确定较为困难,需采取有效的检验方法。本次研究将就此进行分析。
1资料及方法
回顾分析2012年1月~2015年1月100例水中尸体尸检资料,涉及现场勘查资料、案情调查结果、硅藻检验以及其他相关辅助检验结果。
2结果
2.1尸体一般资料
2.1.1一般资料
100例水中尸体,男64例,女36例,年龄1~74岁,平均(25.4±8.2)岁。按不同年龄段划分,0~10岁、11~20岁、21~30岁、31~40岁、41~50岁、51~60岁、61岁以上各3例、12例、42例、12例、9例、6例、5例。
2.1.2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
对100例尸体均采取现场调查、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进行死亡方式认定,其中意外、自杀分别为79例、21例。死亡原因认定,93例为溺死,其余7例中,4例被认定为颅脑损伤,他杀后抛入水中,2例为扼颈窒息,1例为殴打致死。
2.2尸体腐败、损伤与尸源情况
2.2.1尸源情况
100例水中尸体,有61例在体貌特征、纹身特征方面明显,为新鲜尸体,可被直接认定尸源。另外39例为腐败尸体,需利用DNA鉴定方式,与死者亲属比对认定,认定成功24例,对比认定失踪人员库,15例尸源认定成功。
2.2.2尸体损伤
水中尸体生前损伤共9例,检查发现体表擦划伤、心肺创口、胸部创口、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头皮创口,且对损伤处检查,有骨折处组织、软组织以及皮内出血等。同时,有8例被认定为溺水过程中出现损伤,表现为皮肤擦划伤。另外,11例实尸体因在水中而受到毁坏,以蛆虫咬食、鱼蟹咬噬、挫裂创等为主。
2.2.3尸体腐败
39例腐败尸体,于夏秋季节发现28例,于冬春季节发现10例。对39例腐败尸体行硅藻检验,检查内部脏器情况,发现39例死者肺中均有硅藻,19例死者肾脏中发现硅藻,12例死者肝脏中发现硅藻。
3讨论
3.1水中尸体个体识别
法医学鉴定中,应注意做好个体识别工作,如其中新鲜尸体,在尸源认定中,可结合其纹身、性别、年龄、身长与容貌等综合特征,对于难以辨认特征的尸体,鉴定中应注意采取DNA检验方式,对比失踪人员库。本次研究中可发现,通过DNA鉴定方式,与死者亲属比对认定,认定成功24例,对比认定失踪人员库,15例尸源认定成功。充分说明法医学鉴定中,个体识别方面可结合死者综合特征、DNA比对等,若实际识别中仍存在未知名尸体,要求将DNA检材、指纹等录入尸体库中,可在日后通过比对失踪人员库,达到尸源认定的目标。当前,公安部门在失踪人员库、未知名尸体库建设方面已取得较多成就,法医人员应注意及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1]。
3.2水中尸体死亡原因
本次研究中可发现,100例水中尸体,死亡原因以溺死居多,其余如扼颈窒息、颅脑损伤死亡等都极易被辨认,若为他杀,可在鉴定中发现不存在溺水征象。当前法医学鉴定中,在死亡原因确定方面可采取硅藻检验措施,对生前入水溺死的判断极为可靠。实际利用硅藻检验方法中,应注意取材过程中做好污染控制,尽可能寻找完整组织,经过实验室处理,并对现场水域的水进行提取备检,可提高检测准确率。由于硅藻微小,受溺液影响,会向各器官组织侵入,此时检验过程中便可判断各器官组织是否有硅藻,若存在硅藻,可被认定为溺死。而在死后入水情况下,或水中猝死,仅会在死者肺组织中发现硅藻,其他各器官无硅藻[2]。
3.3水中尸体死亡方式
法医学鉴定中,死者死亡方式判定极为困难,所得到的判定结果是确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具体检验中,可结合实体损伤情况,对损伤是否为致命伤、非致命伤进行判断,并对生前损伤或死后损伤认定,将所有认定结果结合,包括损伤特征、程度、形态以及分布情况等,对自伤、他伤进行确定。本次研究中发现,水中尸体生前损伤共9例,损伤表现以体表擦划伤、心肺创口、胸部创口、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头皮创口等为主,且对损伤处检查,有骨折处组织、软组织以及皮内出血等,可被认定为他杀,均无明显溺水征象。而其他案例,在损伤情况并非为致命伤,如动物咬食、挫裂伤、擦划伤等,有明显的溺水征象,并非致命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部分尸体在水中处于高度腐败情况,缺少相应的检验条件,对其死亡方式认定中将面临较大的难题,法医学鉴定中,应尽可能从多角度着手,包括现场勘查、案情调查等,使鉴定结论更为准确[3]。
综上所述,水中尸体进行鉴定中,需做好个体识别、死亡原因、死亡方式等确定工作,以此使鉴定结果准确率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陈光辉,孙建. 硅藻检验在水中尸体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J]. 广东公安科技,2014,10(3):71-73.
[2]孙丞辉,王彪,李正东,秦志强. 溺水尸体硅藻检验的研究进展[J]. 法医学杂志,2015,12(6):462-465.
9.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篇九
于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各部门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各种法律关系都有与之对应的标准。详细列举每一部规范伤残等级鉴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他们分别适用的范围。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4.《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5.《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7.《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8.《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9.《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10.工伤鉴定、劳动鉴定与伤残鉴定 篇十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伤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伤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
工伤如何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肯定会受到一定的伤害,其受到伤害的程度与所享受的工伤待遇紧密挂钩。只有在确定劳动者受伤的程度的情况下,才可能确定劳动者究竟能享受到什么样的工伤待遇。所以在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在伤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仍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经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要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法医鉴定伤残标准 篇十一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择取2013年—2014年确诊为迷路震荡者的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料,其中涉及耳科常规检查、纯音听力计和声阻抗检查、在受伤之后不同时间点实施的两次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或是40Hz相关电位检测,以及颅脑和骨CT扫描。全部伤者中男性8例,女性3例,最小13岁,最大62岁。
1.2 临床资料和损伤程度鉴定结果
本次研究涉及的11例迷路震荡者,均系因钝性暴力外力直接作用于头部形成。伤者在较短时间内即出现明显的耳鸣或者是听力功能下降,全部伤者行颅脑或者是颞骨薄层组织CT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表1列示了11例迷路震荡者的听力检查和损伤状况鉴定结果,全部伤者的鉴定时间在受伤后的2—3个月。
2 讨论
头部外力损伤能够导致伤者出现迷路震荡,通常会合并脑震荡临床症状[1]。本次研究中择取的11名伤者,均出现头皮部位血肿以及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其中7例伤者并发脑震荡临床症状。在外力作用于头部过程中产生的压力波,在传输过程后通常会对颅内可活动结构造成明显影响;听骨在惯性影响下会导致底板出现过度活动趋势,进而导致迷路震荡[3]。本次研究择取的11例迷路震荡确诊伤者,均在受伤当日或者是伤后几天内出现明显的耳鸣以及听力功能下降,所有受伤者的听力损失大多集中于高频区域。
听阈检查是法医临床学中确认伤者存在迷路震荡,以及确认伤者耳聋性质和严重程度的关键环节[4]。在具体实施因迷路震荡所导致的耳聋症状鉴定过程中,应当做好其与癔症性耳聋以及爆震性耳聋的区分,在声阻抗镫骨肌反射检检查中,癔症性耳聋患者通常会出现明显听觉反应,而爆震性耳聋患者耳部组织通常存在明显的受爆震临床病史,在鼓膜组织检查条件下通常能够出现较明显的充血、淤血,甚或是破裂出血现象,且这类患者的耳聋程度通常比较严重,通常较难恢复,可以作为爆震性耳聋与迷路震荡性耳聋鉴定区分的基本要点[5]。
头外伤者短期内会出现耳鸣和听力下降,常规耳科检查与颅脑或者是颞骨CT扫描未见异常,听力学检查提示为感音神经性耳聋或者是混合性耳聋,可以鉴定为迷路震荡,伤情程度鉴定至少应当在受伤后2——3月实施。
摘要:目的:分析迷路震荡的法医临床学鉴定问题。方法:针对11例患者15耳迷路震荡者法医临床学诊断记录资料实施回顾性系统分析。结果:11例患者受伤后短期存在耳鸣和听力下降,听力学检查提示感音神经性耳聋和混合耳聋,客观听阈检测提示具有听力损伤,以高频听力损伤为主,鉴定时间在受伤后2-3个月。结论:头外伤者短期内会出现耳鸣和听力下降,常规检查无异常,听力学检查提示为感音神经性耳聋或者是混合性耳聋,可以鉴定为迷路震荡,伤情鉴定应当在受伤后2--3月实施。
关键词:法医临床学,迷路震荡,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
参考文献
[1]赵小红,陈晓瑞,张玲莉,等.11例迷路震荡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4,19(03):144-146.
[2]邢英姿,路虹,张燕卓,等.迷路震荡致听力损害的临床探讨[J].中华耳科学杂志,2010,8(02):194-199.
[3]郭兆明,黄巍,王旭.眼损伤法医学错误鉴定分析(附2例分析)[J].证据科学,2013,21(04):454-462.
[4]汪隽,王岩,王晓明,等.迷路震荡致听力损害43例分析[J].中国医刊,2013,48(08):93-94.
12.伤残鉴定书 篇十二
(不要在网上找得,你直接去民政局优抚科就是了,有的地方也可以在民政局网上办事页下载的。关键不在于申请格式和内容,是你准备好了没有: 你在部队评过残疾要申请升级的,你退伍有没有超过三年?有没有准备证明你伤残加重的强硬证据(X光片、CT片、肌无力检定结论、治疗病历、住院小结等等),没有这些你就是叫苦叫累的也没有用,因为民政局比部队严得多(部队处于某种目的,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图。可以放松鉴定等级,反正交地方就不管他的事,民政可要管到你死为止);你在部队没有评过残疾军人的,退役后的三年里可以补评,但是你除了上述的医学证据以外,还要部队的事故报告(怎么会发生致伤的),部队医院的原始治疗病历和出院小结(不可能致残就在连营治疗的)合部队团政治部门以上的证明。你能够办到吗?我的战友受了一点小伤未要评残(要立功)就从南疆回来了,以后看到我们有《残疾军人证》、有抚恤金的,也想搞一张;但是在“最可爱的人”的时代也没有搞成,何况时至日落西山的今天,更加困难重重了。但愿你心想事成!
13.伤残鉴定程序 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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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程序
临床法医鉴定项目: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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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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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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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来源:(伤残鉴定程序http://s.yingle.com/s/370971.html)心怀法治.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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