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物品借用协议书

2024-07-28

贵重物品借用协议书(精选6篇)

1.贵重物品借用协议书 篇一

物品借用协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乙方:

二、乙方向甲方借用如下物品:

三、物品名称型号数目目录价备注:

规格2.2M*0.9M*1.0M的三火眼砂锅醇油灶一台,价格元规格2.2M*0.9M*1.0M的三火眼砂锅醇油灶一台,价格元 规格2.2M*0.9M*1.0M的三火眼砂锅醇油灶一台,价格元 规格2.2M*0.9M*1.0M的三火眼砂锅醇油灶一台,价格元 规格2.2M*0.9M*1.0M的三火眼砂锅醇油灶一台,价格元 规格2.2M*0.9M*1.0M的三火眼砂锅醇油灶一台,价格元

四、借出日期:

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物品借用押金:元

六、在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或借用品被乙方收购前,借用物品的所有权仍然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所借物品销售或转借给第三方。

七、物品借用期间:1.乙方必须合理适用借用物品及燃料贮存。

2.乙方必须只使用甲方生物醇油,负责所借物品的安全性、完整性。

3.乙方若需终止使用甲方生物醇油,乙方须将借用品以价格元人民币收购。

4.甲方对借用物品终身进行免费保养维修。

5.甲方必须保证生物醇油质量。

6.甲方油价只能按市场浮动调整,不得蓄意抬高油价。

7.甲方如要终止合同,所有设备全归乙方所有。

八、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备注: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2.酒店贵重物品工作流程 篇二

当住店客人提出要求酒店代为保管贵重物品时,应启用安全保管箱,其工作程序如下:

1.问候客人,向客人表示欢迎。

2.查核客人的住房卡,已确认是否住店客人。

3.取出安全保管箱记录卡,将内容逐项填写,请客人签字,同时,在电脑上查看房号与客人填写的是否一致。

4.向客人介绍规定和注意事项。

5.取出保管箱,请客人存入贵重物品。

6.当着客人的面用两钥匙将保管箱锁好,一把客用钥匙交给客人保管,总钥匙由接待员保管,并礼貌地提醒客人注意其钥匙的保管与安全。

7.向客人道别。

8.将填好的记录卡正卡放入纸袋里,标上箱号、客人姓名、房号保存在规定的器物内。

二. 中途开箱

客人存入物品后,如要求再次使用保管箱时,工作程序如下:

1.问候客人,向客人表示欢迎。

2.请客人出示保管箱钥匙,然后,取出安全保管箱记录卡副卡,请客人逐向填写,签字。

3.取出其填写过的正卡,巧妙而又仔细地核对客人的签字。

4.如签字相符,当着客人的面用两把钥匙将保管箱打开,请客人使用。

5.客人存取完毕,再当着客人面用两把钥匙将保管箱锁上。

6.将客用钥匙交还客人保管,并礼貌地提醒客人注意钥匙保管和安全。

7.向客人道别。

8.将填写过的正卡与副卡一起存在规定的器物中(如客人再次前来使用保管箱,其接待程序同上)。但是每次填写都得使用一张新的副卡,并一起存放。

三. 保管的退箱

客人退房后,酒店规定不予延时保管贵重物品。当客人要求退箱时(最后取走贵重物品),其工作程序如下:

1.请客人出示保管箱钥匙。

2.当着客人的面用两把钥匙将该箱打开,请客人取出其贵重物品。

3.客人取出其贵重物品后,收银员再次检查一遍保管箱,以防有遗留物品。

4.请客人填写记录卡在卡反面签字。

5.检查记录卡正卡反面填写内容,核对签字。

6.收回该保管箱的客用钥匙,锁上该箱。

7.向客人道别。

8.将该正卡与其填写过的副卡一起存档,以备查核。

3.酒店贵重物品丢失的责任归属 篇三

贵重物品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贵重物品丢失时的责任归属问题,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酒店和客人往往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考虑和衡量,解决问题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内容,并借鉴了国外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对酒店客人贵重物品丢失的不同情况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1 客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丢失的责任归属

客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有些就是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此类物品丢失的责任归属要分析具体情况。

1.1 贵重物品是在酒店客房内丢失的,而且客房房门或窗子有被撬过的痕迹此种情况下客人贵重物品的丢失,酒店应负有主要责任。因为既然客人入住了酒店,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酒店和客人之间就形成了住宿合同关系,酒店就应该为客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住宿环境。

根据《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酒店有义务提醒客人注意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物品的毁坏或灭失,客人有权要求赔偿。在确系酒店责任引发客人贵重物品失窃时,酒店应该负有全部责任。至于赔偿多少,则要看客人能否证明自己携带物品的价值;而客人在入住酒店前不可能对自己所携带物品的价值事先进行证明,而且也无法证明。

目前酒店往往规定: “贵重物品需要寄存,否则概不负责”。这种形式的合同中有属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酒店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客人的条款,最典型的是免责条款,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以下特殊规范:(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声明”作了专门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此,在客人人住酒店时,酒店方有义务提醒客人贵重物品保管的有关注意事项以及酒店的免责条款。如果酒店尽到了告知义务,客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丢失时,酒店可以减轻责任;但由于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不便寄存,酒店即使作了声明也不能免除责任。然而,如果酒店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则酒店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多。此种情况下,酒店和客人双方应该本着真诚友善、积极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1.2 贵重物品是在酒店客房内丢失的,但没有发现客房房门或窗子有被撬过的痕迹

发生此种情况如属于酒店管理的失误,例如服务人员在没有识别客人真实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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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情况下为客人打开房门、或在服务人员打扫房问时有不法分子趁机混入、或内部人员作案等,酒店应对客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属于客人原因,例如客人未关房门外出、钥匙交给他人等,则酒店不负有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原因所致,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情况比较复杂严重的,酒店则有义务协助公安部门取证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来确定酒店是否进行赔偿。寄存于总台贵重物品保管处的贵重物品丢失的责任归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在酒店的情况是,酒店对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不用支付额外费用。所以,出现寄存的贵重物品丢失时,酒店往往以无偿保管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而事实是客人人住酒店时已经交纳了费用,其中应该包括物品寄存的费用,实际上保管也不是无偿的,酒店不能以无偿为由要求减免责任。如果酒店是为非住店客人提供免费的物品保管,则可视为无偿保管,物品有损坏或灭失时,如果酒店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难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关于贵重物品丢失的赔偿,按照国际酒店协会于1981年通过的《国际酒店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客人及时得到报告,酒店对贵重物品的赔偿应有合理的限度”。

《德国民法典》的债务关系法编中规定了“旅店主处物的携入”,法律中规定旅店主应对客人携人物的丧失、毁坏或损坏进行赔偿,除非该损坏是客人、客人的陪同人员或接纳同住的人员造成的,或者足因为物的自然属性或不可抗力引起的。旅店主的责任限额为1天住宿费用的100倍,但不得低于1000德国马克,最高不超过6000马克;对金钱、有价证券和珠宝,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500马克。我国《合同法》第375条规定: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它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火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酒店在为客人保管贵重物品时,不要求客人声明寄存的贵重物品的内容和价值,客人也不会专门声明,酒店无法预知客人的财产数额。如果酒店对客人所丢失的贵重物品一律负有责任,对酒店显然不够公平,会使酒店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在缺乏相应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另外的一种极端情况是酒店推卸责任,尤其是在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时,酒店往往要求破案后才处理客人的财产损失,使客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民事赔偿。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求偿权是消费者一项基本权利。法律规定的赔偿主体和顺序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据此,客人在酒店期间物品毁坏或灭失时有权向酒店要求赔偿,酒店则可以根据情况向第三方追偿。3 存放于客房内小保管箱的贵重物品丢失的责任归属

酒店客房内配备保险柜,贵重物品由客人自行存放,可以方便客人、减轻总台服务员的工作量,同时也能够体现酒店的硬件水平和服务水准。此种情况下,由于外部因素物品丢失的可能性很小,一旦发生则可能属于入室盗窃案件,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其中的关键问题和客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丢失的情况相同。此时,酒店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客人可以向酒店要求赔偿,问题的焦点仍然是客人所存放的贵重物品的价值。结论与启示

相关法规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丢失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努力提高客人

贵重物品管理的安全性,加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4.贵重物品及物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物资仓库为防盗、防火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

二、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请人代岗,有事外出或下班离库要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

三、张贴防火警示标志,配足灭火器材。管理人员必须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定期进行电器线路检查。

四、各类物资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和性能堆放整齐。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不得混存。

五、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物资、材料的入库、领用、借用、归还、清退、交换、核对制度,做到月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定期检查,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主管部门。

六、仓库防盗设施要严密牢固,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缮。

七、学校贵重物品一律要专门登记、编号、造册,落实保管责任人。

八、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无防盗措施的地方。凡集中存放高档物品的库室应做到设施防、技防齐全。

九、教室、会议室、办公室内存放电视机、影碟机、电脑等高档物品,又不在封闭范围内的,应专门采取防盗措施。

5.贵重物品借用协议书 篇五

借用制度(试行)

为了避免学生活动物品及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学生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借用的批准权限

1、学生会内部借用:学生会内部借用活动物品及设备,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近期学生会内部活动安排审批。借用者无需提交书面申请,但需办公室备案。

2、学院内其他组织借用:由借出组织的负责人出具书面申请,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近期学生会内部活动安排审批,并需经学生会主席签字同意。

3、学院外其他组织借用:活动物品及设备原则上不借给外单位个人私用。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并需学生会主席签字同意。并按规定标准交付活动设备使用费。

4、活动物品及设备原则不借校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借时需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近期活动安排审批,并需经学生会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并按规定交付使用费。

二、活动物品及设备的借还

1、学生会内部借用活动物品及设备时,必须在保证不影响其他部门活动的前提下,有限期地借用。由借用部门部长与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借还日期。借用部门必须与活动物品及设备管理人员当面检查物品及设备好坏及其所带附件,如有故障或附件缺损,及时更换并由办公室管理人员负责联系维修。

2、学院内其他组织、学院外其他组织及校外组织借用时,必须在保证不影响学生会活动的前提下,有限期地借用。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学生会内部活动安排,决定是否借出且必须当天借还。

3、办公室主任对借出的物品及活动设备要及时主动追要,如因工作疏忽造成活动物品及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借用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

1、学生会内部借用物品损坏时,损坏物品金额较低,由学生会活动经费维修。若损坏物品金额较高,由损坏责任人负责赔偿。

2、学院内其他组织、学院外其他组织及校外组织借用物品损坏时,需照价赔偿,并根据损坏程度缴纳1-3倍罚款。

3、赔偿的费用纳入学生会的活动费中,作为活动物品及设备维修费或购买活动物品及设备的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4、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付清,若数额较大或本人经济困难确实一次难以付清的,经学生会主席批准可分期赔偿。

四、其他

1、借用活动物品及设备要进行验机。即在借出和归还时由双方经办人共同验机,并作好验机记录。未经验机出现问题,由经办人负责。

2、对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坏活动物品及设备的,对活动物品及设备发生损坏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根据本制度赔偿。

6.物品借用管理制度 篇六

为加强学院物品的可持续使用和借用规范化,更好地对物品进行管理,特定立一下制度。

一、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学院物品的借用管理,适用于学院各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二、物品属于学院,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借用,必须按程序向学院办理报批手续。

三、借用程序

1、借用人填制“物资借用审批单”,内容包括:借物部门、借用人、品名、数量、用途及归还时间。

2、借用部门负责人按实际需要审批签字。

3、借用人凭“物资借用审批单”到后勤处审批,获批准后到资产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大额或大批量物品借用需经院领导审批。

四、借用制度

1、学院物品仅限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借用。

2、物品的借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才可借用。

3、少量物品的借用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批量物品借用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特殊原因需书面说明)。

4、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维护借用物品,归还时不得损坏和短缺零部件,做到干净整洁原样归还。

5、易耗品、易燃品、剧毒品及贵重金属等不能借用。

五、赔偿办法

1、借用的物品在借用期间应妥善保管如损坏、丢失,查明原因后,按价赔偿(由借用人或物品损坏人承担全部费用)。

2、因借用人辞职或其他原因造成资产管理科无法追回借用物品时,借用部门负责人负责追回,若在规定内无法追回则由责任部门承担借用物品赔偿费用。

3、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由后勤处做出赔偿或处理决定,资产管理科办理物品注销手续。

六、资产管理科每月25日负责统计逾期未还、损坏、丢失情况,并汇总报送院领导。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后勤处资产管理科所有。附: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物资借用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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