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励制度

2024-11-17|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安全奖励制度(14篇)

1.安全奖励制度 篇一

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施工项目部,班组以及外来的分包队伍工程。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罚体制,将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到实处,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化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经济奖励: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经考核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经济奖励。

A.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造,革新,或有重大改进及合理化建设,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根据贡献大小分别奖励50元―500元。

B.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对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分别奖励

50—600元

C.对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为维护安全纪律作贡献的给

予奖金30—200元

2.经济罚款:凡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及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考核

不及格和发生隐患事故的施工项目责任者,除责令其按“四不放过”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外,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处罚定论由项目部另行决定。

3.罚款由工程项目部专款专用,不得纳入财务,用于奖励先进班组和先

进个人,以及改善各方劳动防护和宣传教育等。

4.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工程施工规范和安全措施,项目

部对属下几大施工班组制订以下奖罚制度。

(1)各班组负责人及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

帽带,如有违规的将给予当事人20元一次经济处罚。

(2)各班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程规范施工,做好防护措施注意

隐患,危险区域不经过技术人员认定不得擅自施工操作更改,机电工要持证上岗,不得违章操作,听从现场技术人员安排管理,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各样拆除要归类归堆。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则,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经查实将给予当班负责人50----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项目部另行处理。

(3)各班组在施工中和日常生活中及宿舍区要相处和谐,做到文明卫生,不得挑拨闹事,不得打架斗欧,不准偷到工地器材,不准带易爆易燃物品进入施工区和宿舍区,不准随意明火,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大小便,不准带小孩及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节约用电,用水,不准乱拉乱接禁止使用(电灶,电炉,电饭锅)等电器,如有此内事件经查实将给予当事人50---1000元经济处罚,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由项目部另行处理或交治安部门处理。

(4)各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用电要经过施工现场专职电工统一接用,不得

随意拉,开,特别是机组用电班组要有专人管理,执行三级配电五相保护原则,如检查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将给予班组负责人及当班负责人50---500元经济处罚,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交项部另行处理或交治安部门处理。

(5)各班组在项目施工结束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做到材料归

堆归类,如无辜损失材料的经查实按材料的价格给予2---10倍的经济处罚。

(6)以上制度希望各班组,认真贯彻执行,签字生效。

武警支队机关新营区工程项目部

项目经理:

班组长:

安全员:

2009.11.14

2.安全奖励制度 篇二

日前, 沈阳市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 建立政府特殊津贴制度。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般每年选拔1次, 每次选拔25人, 一次性颁发津贴2万元。重点选拔对象包括:为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农业生产一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特别是近5年内在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在企业技术创新、改造、公关、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及农业科技开发、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型人才;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文化宣传、艺术、体育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文件要求, 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 密切同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 妥善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支持其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摘自2016年9月1日中国国家人才网)

3.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完善 篇三

摘 要: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鼓舞和激励的重要手段,它对公务员的管理,工作效率,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轻视奖励、奖励不公,缺乏监督救济等问题。本文将采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从思想上重视、公开奖励、完善救济与监督等解决方法,使公务员奖励制度有一定的进步。

关键词:存在问题;公开奖励;监督与救济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①为了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进行奖励,我国设立了公务员奖励制度。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激励的各种具体规定的总称。我国早在 1957 年就颁布了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随后又在 1993 年颁布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而现行的 《公务员法》则是对之前两部法律法规从内容和细节上的总结,从而构建起了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框架,这些规定的制定对公务员的自身完善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作用。②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奖励的思想观念比较淡薄

公务员是经过考试选拔出来的人才,一般都会从基层开始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待遇差是他们工作后面临的问题,但有人认为早吃苦才不会晚吃苦,因此对他们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对他们的工作成果不重视,不看好;与此同时,民众认为公务员都是吃财政皇粮,不用担心失业等问题,只需干好本职工作,奖励是他们通往腐败的途径,也是特权的表现,对公务员的奖励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奖励适用标准的模糊性

在奖励标准方面,《公务员奖励规定》规定了如下内容:“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奖励所适用的标准过于笼统和模糊,因而在操作中,就难免会出现适用过轻或者过重的情况,违背了奖励的目的。

(三)奖励内容的单一性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奖励方式主要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并且主张两种奖励方式相结合,即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精神奖励主要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则主要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为主。公务员奖励是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并存的,所以对个人主要是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很小或者不奖励,这样导致所有人都是同酬同奖,但每个人在工作时的付出是不同的,因此这样的方式会挫伤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奖励过程不公开

在公务员奖励的过程中,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的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将奖励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过程、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及时告知被奖励者和社会公众。但实际上,奖励方式和程序不透明,暗箱操作等问题时常发生,大大的降低了奖励的公正性,使奖励制度形同虚设,降低了公信力。

(五)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救济途径

公务员奖励监督是指依法监督公务员奖励活动的实施,纠正公务员奖励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③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奖励过程中不受干扰,但实际上它却被束之高阁,不能发挥作用。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两种救济方式都存在严重的弊端;而且《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内部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在奖励、惩罚、任免等方面,不允许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请复核和申诉这两种方式进行主张权利,而这两种方式,无法解决现有的矛盾。

二、完善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对策

(一)树立对公务员进行适当奖励的思想观念

公务员虽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但对其确有的卓越表现,应当实行奖励。整个社会应树立对公务员工作认可和支持的思想,尊重他们的工作方式,理解他们的辛苦,将他们的劳动成果作为奖励评比的重要标准,这对于公务员来说,是极大的尊重和鼓励。

(二)丰富和增加奖励的方式

應该丰富奖励的类型:如学习交流,以促进其个人能力的提高;也可以对其进行假期奖励,增加在法定假日之外的休息时间,让其劳逸结合,休整调养;还可以进行职务晋升,使他们有更大的平台去发挥自身的聪明才干,为人民谋福。

(三)规范奖励的标准

现有的奖励主要分为嘉奖和记功,而且在标准的认定过程中,“表现突出”、“ 较大贡献”、“ 重大贡献”、“ 杰出贡献”都属于弹性标准,因此应该将其具体化和确定化,并在每个明细的标准之后加以兜底性的条款,提高和保证奖励标准的可实施性。这样就可以做到奖励有规范的标准可依,不会给投机分子留下操作空间,使“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④的弊端不复存在

(四)公开奖励

在奖励的程序中设计出行之有效的参与体系,使社会公众和其他公务员能够参与进来,让整个过程都处于阳光之下。这就要就要求公开奖励的所有具体信息,使整个奖励的各个环节都能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从而保证公务员奖励的公平性。

(五)完善奖励的监督与救济

在奖励的监督上,可以充分发挥党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公众监督等多种方式的并存,协调统一,相互配合;在救济方面,应该将行政诉讼制度增加进公务员奖励的救济方式中,从而增强对公务员权益的保护效果,从根源上确保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这也将是解决同类争议的最终途径。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

②梁升希:《中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现状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11年硕士毕业论文。

③应松年主编:《公务员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5页。

④吴子学、伍竞艳:《我国公务员奖励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成都行政学院报》,2006年第2期,第8页。

参考文献:

[1]应松年主编.《公务员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梁升希.《中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现状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11年硕士毕业论文.

[3]董丽君.《我国公务员奖励救济制度之缺陷与完善》.《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4]吴子学,伍竞艳.《我国公务员奖励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成都行政学院报》,2006年,第2期.

作者简介:

4.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篇四

(一)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罚款处理并通报批评,如造成经济损失,百分之百进行赔偿。

(二)在禁烟、禁火场所,发现有违规吸烟、用火的行为,发现后要严格处理,如造成严重事故的要除名并追究其刑事职责。

(三)对在生产中有实用价值的推荐、设备改善,公司予以奖励。

(四)公司对于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者给予奖励。

(五)在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六)总经理在年度生产计划中,应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基金,由财务部保证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奖励方案与办法,安全技术部草拟安全生产奖惩方案,工会监督执行。

(七)安全生产奖励,应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整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事故应急处理、班组安全生产竞赛等方面结合起来,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篇五

一、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二、奖励程序

4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2先进、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过。

3对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抱公司领导批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事故责任者。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9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五、惩罚类型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处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篇六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职业危害和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制度

1、奖励的原则:严格标准、按绩施奖、人人平等。

2、奖励的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3、奖励的等级:精神奖为嘉奖、记功。物质奖为两个档次,分别为300元、600元。

4、奖励的条件:

(1)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遵守规章制度,对发现公司内 部异常现象及时反映和报告,防止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2)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作业,对其操作可能存在的隐 患提出问题或提出合理化改进意见的。

奖励决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并在会议上宣布,将“奖励决定”纳入办公室归档。

二、惩罚制度

1、惩罚的原则:依据事实、处罚恰当、人人平等。

2、惩罚的形式:以行政处罚和物质处罚相结合。

3、惩罚的等级:行政处罚为申诫、记过。物质处罚最低罚 金200元、最高罚金500元,情节严重,薪资降低10%(时间一年)。

4、惩罚的条件:

(1)安全意识差,不听从安全检查督促的。(2)不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影响安全生产的。(3)消极怠工,粗心大意,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影响安全。处罚决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并在会议上宣布,将“处罚决 定”纳入办公室归档。

三、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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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奖励制度 篇七

然而,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 长时期以行政手段推动为主、利益导向为辅, 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强迫命令的性质, 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建立, 不可避免地对原有的工作模式提出新的改革要求, 因而需要一个整合、转变的过程。同时, 不同形式的人口控制手段也会对人口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已经从试点到推广进行了三年, 对人口发展, 对人们的生育观念, 对计划生育工作德才等方面都产生了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研究中西部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基层干部群众的反映以及存在的问题, 来探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行 对人口流动所产生的影响。

一、研究方法

1.文献查阅:

先后查阅了近百份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论著、文件、报道、工作汇报、经验总结等资料, 从而对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背景、依据、目标、要求等方面有了较深的了解。

2.现场调查与访谈:

根据研究需要, 课题组先后到河南省焦作市的沁阳市、博爱县, 甘肃省武威市的凉州区、天祝县, 山西省朔州市的朔城区、应县, 晋中市的榆次区、太谷县和运城市的绛县、新绛县等三省十县进行了现场调查。先后召开了基层干部、农村普通群众、奖扶对象以及计划外生育对象等不同人群的座谈会17次, 走访群众60余人, 查阅了被调研县市区的农村计生奖扶工作档案资料, 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3.问卷调查:

采用整群非随机抽样方法, 在三省十县发放调查问卷1060份, 收回有效问卷1032份。问卷调查对象为县乡村干部 (249人) 、包括计划外生育群众在内的普通群众 (545人) 、奖扶对象 (238人) 。

4.典型案例分析:

调查中对多种情况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收集和分析。案例包括再婚、抱养、计划外生育、退二孩指标等方面, 对全面深入地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人口流动的影响

自1978年改革以来, 中国城乡间人口流动的限制被打破, 开始了迄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人口转移过程。它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 二是大量农民向城市转移, 至今这一过程并未结束, 政策和体制是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重要因素, 政策的变迁对农村劳动力流动有着极大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人口流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影响下, 人们原有的迁移和流动意愿是否因此而改变。调查表明, 这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人口城镇化的过程中。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是针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家庭, 因此, 一般而言城市居民是不考虑这个问题的。但是, 在现阶段人口城镇化加速的情况下, 就会有许多种情况的人群出现。如, 城中村人口, 郊区人口, 他们正在大批大批地失去土地, 也正在逐步地、大批地转为城市人口。但是, 他们却不能象多数城市居民那样, 很快能够得到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 没有了生活所依赖的土地, 只能自己想办法, 找出路。据当地干部讲, 这部分人比农村人口还惨。而他们由于成为了城市人口, 也就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其它优待优惠政策。这样, 许多转为城市居民的人口就不愿转为城市人口, 从而影响人口城市化的进程。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的北关村、窑上村、安宁村在1997年时就转了第一批户口, 2002年、2003年又分别转了第二批和第三批, 三个村12000口人全部转为城市户口, 由于转户后除孩子上学少了择校费外没有别的优惠, 而且国家、省的多种农村奖励优惠政策还不能享受, 原来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准备退指标受奖励的, 转户后也因按城市的计划生育规定对待, 不存在了退二孩指标的问题, 也就不能享受这类奖励了。因此多数人都不愿转户。

在这类情况中, 农民也并非全都不愿农转非, 愿不愿意, 主要取决于对利益的权衡, 农转非后利益大, 则倾向于转, 否则倾向于不转。与上述相反的情况, 如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的木寨村, 全村人口超过4000人, 2005年10月20日整体划归市里的开发区, 开发区与村里签了协议, 有不少的优惠条件, 要比在没转前有很大利益。因此, 村民都愿转为城市户口。我们走访的六位村民, 均表示对转户极力支持。

问卷调查显示, 在“如果你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而又有机会转为城市户口"的选择问题中, 538名回答者中, 80%选择“继续留在农村, 享受奖扶待遇", 只有18.72%的人选择“放弃奖扶待遇, 转为城市户口"。说明在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奖扶制度对城市化的进程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但是, 上述的影响情况, 主要存在于城市近郊, 而对于大部分远离城镇的农村地区, 这种影响还是很小的。对干部的调查问卷统计表明, 认为农村计生奖扶制度实施后有因此不愿转为城市人口的为144人, 占被调研干部的57.83%, 认为没有的为54人, 占21.69%, 还有41人, 占16.47%的人不知道, 实际上就是没有听说。

另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农村人口的非迁移性流动的影响很小。因为一般对于流动在外的人口, 只要户口在还在农村, 当地就会将其列入奖扶政策范围, 只要符合条件, 同样可以享受奖扶待遇。例如, 甘肃省天祝县打柴沟镇深沟村的马秀云、毛伯秀夫妇, 近几年一直居住在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 经核实确认为2005年的奖扶对象。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知他们回来办理手续, 手续办理齐全后又返回, 由打柴沟镇计生办将奖励扶助金电汇到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因此, 农村计生奖扶制度对人口流动的直接影响范围还是有限的。

三、结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影响人口流动的因素中只是其中的一个, 而且也是诸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中的一部分。因此, 对于正在转为城市居民, 且为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会有直接的影响, 而对于绝大多数农民的流向选择来说, 作用是很小的。

参考文献

[1].王建民, 胡琪著.中国人口流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9

8.安全奖励制度 篇八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众的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需求日益多样化,时代的变化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西方各国在20 世纪70、80年代开始探索公共事务管理的新模式。进入21世纪,民众素质提高,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日渐增强,西方理论家使用、阐释和发展出了治理理论;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西方国家开始应用于政治与行政实践。这些以市场化和社会化为重点的行政改革对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公务员管理较为完善的西方各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但研究之后可以发现,在新公共管理改革和治理改革影响下,这些国家在公务员奖励方面也都遵循一些前提性的共识:首先,大部分国家都明确,奖励是吸引、保持优秀人员向公众提供高绩效服务的关键工具之一。政府和工会致力于通过薪酬和奖励设计使公务员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其次,各国公务员管理机构普遍将奖励制度与其他管理环节紧密结合,包括公平合理的雇用、奖励计划以及各项福利政策。再次,奖励机制的实施效果由公务员个体和工会深入参与的集体协商机制得以强化。

综合来看,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框架一般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公务员管理机构认可的奖励原则,制定实施奖励改革的关键措施和改革奖励结构可采取的实际步骤。

(一)奖励机制设计原则

西方国家普遍认为,提供高品质的公共服务需要高效、专业的公务员通过必要的技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奖励机制设计遵循如下七个方面的原则。

1.满足工作需要且可负担。实际工作情况和员工需求是奖励战略的驱动器;必须用市场化视角明确收益、风险和成本并使投入合理化;奖励安排必须可持续。

2.反映工作本质。根据职能和所需技能识别和划分公务员类别;公共组织中雇用相似市场中的相似员工群体应该考虑给予相似的奖励安排。

3.辨识绩效。奖励必须反映公务员持续的价值和可持续的贡献以及他们在给定时段内的绩效;奖励所依据的价值和绩效反映了公务员对组织的贡献、带来的影响以及满足政府需要的专业技能情况。

4.对整体奖励情况进行管理。奖励一般涉及“公务员待遇”的各个方面,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总体的奖励要适合并增强吸引、雇用、保持合适的人才以及提供多样化的个人选择和灵活性。雇主/雇员需要充分认识和理解一揽子奖励的价值。

5.对现金支付进行管理。以英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中,公务员获得的全部现金包括基础薪酬和浮动薪酬两部分;基础薪酬反映工作挑战和个人在工作中胜任力;浮动薪酬反映达成预期目标的绩效情况。

6.面向市场。对一般和特殊技能的奖励水平,要与吸引、激励和保持合适人才的市场水平保持一致;奖励的竞争力要考虑奖励措施的方方面面(如基础薪酬、养老金、休假)以及整体待遇。

7.支持奖励的公平支付。消除直接或间接的奖励歧视,减少任何可能存在的性别支付差距;实施公务员认为合理、透明的奖励体系;评估奖励体系和结构使其保持更新,确保满足法律上的需要。

(二)奖励改革的关键步骤

各国公务员奖励制度并非一成不变,都将改革纳入了管理过程中,同时,改革遵循一定步骤来进行。各国调整薪酬水平之前首先考虑奖励的结构。

1.在职位细分基础上考虑奖励结构。许多国家在公务员管理中通过“工作分析”和“工作评价”对职位进行科学管理。根据工作种类、工作繁简难易、工作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使工作、报酬、资格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持平衡、对应,体现工酬相符。奖励计划的设计也充分考虑职位的不同,根据职位的难易程度和责任承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奖励。

2.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动态调整机制。许多国家建立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动态调整机制进行奖励改革。这些机制用到的措施有:用团队内或专业部门内表征胜任力的报酬计划代替基于服务的薪酬级数;根据绩效情况增加奖励比例,大幅增加报酬中非固定绩效报酬的比例;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调整相似职位群体报酬水平和标准;及时取消津贴或其他不再与需求保持一致的过时条款;在实施“角色”管理的机构内部,采取报酬补贴或与市场相一致的独立的薪酬和奖励。

(三)奖励改革的实操步骤

1.奖励结构改革从工资结构入手。将长期重叠的薪酬级别转换为较窄的、不连续的“薪酬带”,每个级别的“带宽”是达成胜任所需时间的比例。英国的奖励结构改革即是如此,具体如图1、图2所示:

2.根据公务员内部的专业分工实施改革。英国是根据公务员内部的专业分工进行奖励改革。改革中,首先明确具有独特角色和能力的传统公务员等级的划分;然后评估在不同等级分割内进行差别化奖励的必要性。改革后, 使公务员的薪酬“水平”与市场上相似职位的薪酬水平接近(由薪酬委员会提供的薪酬标杆数据支撑)。从工资结构改革入手进行奖励改革可以实现如下效果:较低的内部成本(特别是在初级水平);不论晋升还是级内的水平变动,在任命时避免出现薪酬跳跃并简化薪酬待遇。

另外,奖励计划变革应面对市场,同时清楚奖励计划变革可能带来的风险:变革中,薪酬水平可能无法完全与市场职位薪酬水平相一致。所有雇主都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其雇用行为符合同工同酬的法律要求,有必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不合理的薪酬差距。为此,应该实施公平薪酬审计,如有薪酬和雇用条件不平等的证据,应采取措施消除歧视。

二、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新特点

国外对公务员奖励制度一般都没有专门的规定。大部分国家有关公务员奖励的内容都在公务员法“考绩”和“工资福利”的章节中规定;也有一部分国家对公务员奖励的问题规定在其他涉及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之中;还有少部分国家对公务员奖励除在《公务员法》规定之外,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置。但是,从各国的普遍做法和一般框架中可以发现,行之有效的公务员奖励制度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一)奖励制度与胜任力管理紧密结合

一些国家在基于胜任力的薪酬计划基础上建立了基于胜任力的奖励计划。从可行性角度看,这些国家使用基于胜任力的较小的薪酬级差替代基于服务时间的级数在财政上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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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公务员基于胜任力的薪酬(奖励)计划中,各部门根据情况弹性地制定“预期”薪酬来满足三方面的需求,包括:商业需要、地区情况变动和家庭需求。这些奖励都是年度薪酬的一部分。以下是以英国为例,反映了不同级别公务员根据胜任力水平的薪酬(奖励)情况。

(二)奖励政策与公务员整体福利制度协调配合

薪酬和奖励计划应该足可以招募、保持并激励这些劳动者,这基本是各国公务员管理中的共识。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许多国家的政府和工会一起推动所有福利成为雇佣和奖励计划的一部分。作为薪酬和奖励计划的一部分,国外在制定薪酬激励体系条款时,会考虑该方案潜在的优点和不足,同时提出备选的薪酬计划以激励公务员达成相同的服务品质。2005年夏,德国联邦政府实施了与绩效挂钩的薪酬改革,政府计划降低基本薪酬水平,基础薪酬每5、10和20年增加并达到最高基本薪酬。基础薪酬之上可以有2%、4%、6%或8%的绩效津贴幅度作为奖励。在这项薪酬改革方案下,公务员仅完成最低工作要求拿不到任何绩效津贴,约相当于以前方案下薪酬的96%;表现正常、绩效良好的员工可以在阶梯1基础上获得2%的绩效津贴,相当于以前方案下薪酬的98%;表现优秀、绩效令人满意的员工可以额外获得4%作为奖励,等于以前方案下薪酬的100%;对于超出平均绩效的公务员奖励6%,等于以前方案下薪酬的102%;杰出绩效者获得8%,等于以前方案下薪酬的104%。

这种功绩加薪是发达国家公务员增资机制之一,也是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公务员,在正常加薪以外,再特别晋升一级工资,以资鼓励;另一种是对在一个相对长时期工作优异且具领导才干的公务员,先晋升其职务,然后随着职务的提升相应地调整其工资。功绩加薪,归根结底就是以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表现和成就为依据,对优秀者进行加薪。功绩加薪,有利于通过工资杠杆来激励公务员内部合理竞争、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了工资的激励功能,因此,近年来在西方政府公务员制度改革中颇受青睐。日本《公务员工资法》中规定: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培训考试中成绩特优的,因提高业绩、增加效率、创造发明而受上级表扬的,都可按功绩加薪原则提升工资。美国1978年《文官改革法》规定,凡GS13-15职等的主管人员和监督人员,其工资的晋升直接以工作成绩为依据,不再凭年资办理。主管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功绩,因个人工作成绩和所管辖的单位差别而不同,可以通过正式的评审来决定。在核发功绩工资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有费用效率、灵活处事能力、工作状况、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

(三)奖励制度由公务员工会参与制定

在前文描述的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一般框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是“支持奖励的公平支付”,在这一原则下,公务员奖励与薪酬、补贴等福利制度的配合,都必须遵循公平、透明原则并有工会的参与,并受监督以不断满足官僚机构最小化的需要。同时,公务员和工会也参与讨论薪酬和奖励体系应该遵循关键原则和指标。原则聚焦于支持高质量的工作和致力于同工同酬,将应用于公共服务广泛范围内并应成为所有薪酬检查机构和集体协商拨款的基础,目的是使每个岗位上都有具有适当技能的高效公务员,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对公务员技能和发展投资将有助于提升服务质量。

三、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启示

(一)奖励理念持续更新

近年来,一些国家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改革。譬如,加拿大在2000年人事发展规划中,提出了“承认管理战略”,并以此改进奖励制度,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之目的。其核心内容是,从要求和鼓励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承认的角度,来实现或实施管理。一是承认其人格。管理者要把被管理者作为平等的人,而不是工具来尊重,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改善两者之间的关系。二是承认其劳动和贡献。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工作成绩,不要视为“应该”,要给予及时、积极的承认,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奖励。比如最简单的做法可以是当下级较好地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时,上司主动说一声“谢谢”。有时也可以请下级吃一顿饭等等。三是承认其能力。管理者不能总是认为自己比下属高明。要多给他们表现能力的机会,也可放手让下属参与一些按职位和经历本不应该由他们做的管理工作,发挥他们的潜能,激发其荣誉感,达到与奖励相同的目的。

(二)奖励政策连贯性和动态调整相结合

在公务员管理中,政策的连贯性能够提高奖励制度的操作性。国外奖励战略有严格的监督和评估,并保持适时更新,以确保能持续满足公平的标准并达成目的。另外,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奖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有制度弹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情况。与上述原则的背景相对应,国外公务员工会和雇主通常可以对奖励计划进行建设性、迅速的回应,增加工作弹性,实现公共服务提升和职业生涯发展的双重目标。

(三)“因事制宜”选择有效的奖励手段

各国对公务员的奖励种类,归纳起来主要有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晋升奖励三种,同时根据被奖励公务员的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何种奖励,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如果受奖者工作勤奋、能力较强、取得显著成绩的,一般给予晋升的奖励;如果受奖者在工作之外的领域,比如在抗击灾难中做出贡献的,一般给予荣誉称号或者一定的奖金。同时,注重奖励的时效性。公务员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奖励。“过期”的奖励不但会在一定时期内挫伤受奖者的积极性,而且还会使全体公务员对奖励产生无所谓的心态,极大地削弱奖励的积极意义。

(四)多方参与奖励计划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西方国家公务员奖励过程大多有工会参与,并且都是公开的。如,美国、法国、瑞士、奥地利的奖励程序包括申请、评选、审定都比较透明。有的国家还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委员由非行政系统的人员担任,突出评审的公正性。譬如,加拿大政府公务员奖励一般由各部门提名,然后交一个独立委员会评定,以保证公平的评审结果。

(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公务员管理研究室博士)

9.社区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篇九

奖励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投递)社区记录在案,并报安监办主管领导批示,督促办理,做到有举必查。

2、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社区举报。举报电话:。

二、举报查处。接到举报后,社区上报街道安监办根据举报事实,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处理。要做到方案具体,人员到位,措施落实,整改彻底,查处有力。整改、查处后应将整改、查处情况报告社区、安监办。

三、举报范围。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消防、教育、防雷等方面的隐患事故。

四、举报事实。(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秤操作规程等行为。(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4)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进行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5)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10.法制安全办公室教师奖励制度 篇十

1、班主任认真做好晨午检检查并真实记录,每周加3分。未认真检查的每次扣0.5分。

2、班主任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填写安全班会记录并上交法制安全办公室。每次加1分。

3、班主任教师每天做好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并填写记录。每次加0.5分

4、任课教师认真做好课堂安全排查及学生考勤记录,每节次加1分.5、6、协助班主任做好安全教育,认真做好记录的,每次加1分。教职员工每排查一次有效隐患,视情况加1——5分。

11.安全奖励制度 篇十一

一、对安全生产管理差的施工队或个人违章违纪的处罚:

1、安全管理

1)各施工队在作业安全生产中无明确安全指标的罚项目区域管理人员100元。

2)对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有关人员罚款100元。3)对新入场或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罚款1000元,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或证件不全的罚款200元。

4)对各施工队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或活动无记录、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5)对作业人员违反其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罚款100元。

6)对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就上岗作业的班组每人罚款50元,并对施工队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2、“三宝、四口、五边”防护

1)对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者罚款100元,戴安全帽不系挂帽带者罚款50元。对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罚款200元,系安全带没有挂好罚款100元。

2)对未按规定搭设安全网的施工队罚款100元,对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绳防护、栏杆等)或安全警示牌罚款1000-5000元,并责令其限时恢复。

3)对洞口、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严的、罚款500-1000元。

3、高处作业防护

1)对高处作业无防坠落措施或措施不力者罚款1000-2000元。

2)现场搭设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发现一处罚有关人员1000-2000元。

3)在上下交叉作业中,上层作业人员要对下层作业人员负责,在下层要设安全监护人,对不设监护人的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使用移动式作业平台未满铺并绑扎好5CM脚手板、未设爬梯未设竖向扫地杆,上端未设防护栏杆、无安全带挂设点的罚款200元。

5)现场使用的人字梯上部夹角不大于45度,直梯工作角度不大于75度,跨步横杆不大于40CM,违者罚款200元。

4、施工用电管理

1)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是“三相五线制”(五芯电缆),不准使用四芯电缆外敷一根接地,违反本规定的罚款1000-1500元。

2)施工用电必须是“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3)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线径不得小于4MM)。对不执行标准规范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现场使用的铁壳配电箱,开关箱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对违反标准规范者发现一次罚款300元。5)对现场使用电设施电源线(缆)一条线缆的接头不准多于3个,接头应按规定进行绝缘包扎,对超过3个接头的电线(缆)每条罚款500元。6)现场的照明灯具必须按规定接线,不得使用花线或塑料线(缆)。铁壳灯具的固定杆件不准用钢筋、钢管,要用木制的杆件,不符合本规定的每个灯具罚款200元。

7)现场的设施用电与照明用电必须分开设置,对混用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8)施工现场不准使用老化的破皮电缆线,对电缆破皮后应及时进行绝缘包扎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条罚款100元。

9)对施工现场的维修电工不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

10)手持电动工具的原始电源线严禁接长使用,对擅自接长使用的每发现一台罚款200元。11)现场的施工用电必须符合“三级用电两级保护”,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电缆线必须架空,对配电箱、开关箱电缆未架空或与钢铁构件、安全防护栏杆接触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3)对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者除没收其器具外还将给予罚款500元,对使用煤气炉者罚款1000元。

14)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接地,对电源插头少脚,从开关箱接出的电源线缺相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对各类电动工具电源不按规定接线或未使用插头(线头直接插入插座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6)对施工临时用电管理混乱,问题屡禁不止,对专业项目维修电工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5、施工机具管理

1)各类施工机具进场后使用前,必须向监理报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报验批准投入使用的每台罚款200元。

2)对氧气、乙炔两瓶间距不足5M,距明火不足10M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各类焊机上引线不得长于2M,一、二次线要有防护罩,二次线用线鼻子连接,违者每发现一台罚款100元。

4)对电焊机二次把线用其它电缆线代替的罚款100元。

5)对电焊机二次接地用型钢(钢管、钢筋、扁钢、角钢等)代替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起重吊装作业防护

1)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的,吊钩无保险装置的罚款1000-2000元。2)对无证上岗的起重指挥或起重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对使用有断丝、严重变形、磨损严重等超标缺陷的钢丝绳罚款500-1000元。

7、防火管理

1)对私自挪用消防设施、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还给予器材价格10倍的处罚。2)严禁酒后作业,违者罚款200元。

3)对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动火的罚款1000元;动火作业监火人不负责的,不监守岗位的,罚款100元;

8、文明施工管理

1)严禁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对打架斗殴的双方不论责任属谁,一律罚款2000元,经调查后对肇事责任方加罚1000-5000元,并责成其承担一切后果,对情节严重者交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对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背裸身作业者罚款100元。

3)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盗窃、赌博、嫖娼等行为,违者罚款1000-5000元,并交司法机关处理。4)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200元。

5)木工棚、钢筋棚不整洁,各类材料未按规定要求堆好,一次罚款班组200元。

6)一道工序完成后,现场和四周材料未分类堆放整齐,乱堆乱放,施工现场混乱的,一次罚款500-1000元。

7)在木工棚抽烟的一次罚款1500元。

8)以上条款和规定如在执行中有不服或吵闹,打击报复的,轻者一次罚款500-1000元,重者清退出场或交司法机关处理。

8、奖励办法

1)在每周安全检查评比活动中,施工队安全隐患整改及时、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安全事故,能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奖励500元。

2)生活区在检查评比中,得到优胜的施工队,奖励300元。

3)项目办管理人员每人每天必须发现一个安全或者质量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考核,交安全备案,每少一个问题考核5元。对于完成较好的每月将本组罚款的20%返还项目组,由项目组长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除上述规定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其给予处罚。施工队负责人或违章者,态度恶劣,将对其给予重罚,对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将交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12.保安工作奖励制度 篇十二

(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开始颁布实施)

1、值班员工作认真细仔,在物品检查放行环节中发现违规者及时上报处理为单位减少或避免损失的,一次奖励5分以上。

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苗头及时上报正确处理的当月奖励10分以上。

3、在处理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为公司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当月给予奖励20分以上。

4、得到合作单位老板或第一负责人向公司点名表扬的当月奖励10分以上。

5、在训练中表现突出,起到带头模范作用的当月奖10分以上。

6、内务要求严格,在内务检查中受到点名表扬的,一次奖励10—20分;获得“内务标兵称号”的给予特殊奖励。

7、参加各类自学考试、专业技能学习、各种比赛和知识竞赛等方面获得名次或获奖的公司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8、为公司每月招聘人数在3人以上的,除给予定额费用报销外,另在当月奖励30分。

9、单位在季度中无事故,无投诉,人员相对稳定无明显人员流失,单位招聘人员得力,各项工作执行快捷到位的,给予第一负责人100元以上的奖励。

10、在各次检查或各月工作中连续受到奖励的,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优秀保安员或其它评比的依据。

公司办公室

13.表彰奖励制度 篇十三

为进一步弘扬社区先进,激励更多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增强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特建立本制度。

一、表彰奖励的范围:辖区居民、工作人员;

二、表彰奖励的标准:为社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社区居民中起表率作用的个人、家庭或组织等;

三、表彰奖励的内容:优秀党员、先进志愿者、五好居民代表、十星级文明户、学习型家庭、孝星等;

四、表彰奖励的形式: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重点对受表彰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在社区、街道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

五、表彰奖励人员的确定:以街道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

1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篇十四

为加强本单位(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本单位(公司)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奖励安全生产,处罚各类不安全行为隐患,确保职工在生产经营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与单位给予 XX-XXX元的奖励。

1.在安全生产方面坚持科技进步管理工作有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

2.在推进本单位(公司)安全化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取得实效的。

3.在上级组织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出的。4.一年中无任何安全事故或多年连续未发生过安全事 故的。

5.在安全生产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处罚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个人,除责令其整改外,给予经济处罚XX-XXX元。

1.在生产过程中不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违反劳动纪 律对重大事故预防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止大警示标志。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消防器具消防设施的。4.拒不执行上级或单位(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检查指令,或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以及隐瞒有关安全隐患的。

5.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改正(整改)或整改不 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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