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

2024-07-05

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共9篇)

1.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 篇一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

税控工具

税控工具是信息系统监控的“中枢大脑”,经过税控工具的信息系统修改,营改增后的发票才能通过电脑和打印机顺利被开出。

信息系统监控的主要功能:黑色的税控盘意味着“开出票”,二维码验证意味着“管住票”,以此形成的电子底账系统意味着“用好票”。营改增推广到哪儿,信息系统的设备就跟到哪儿。使用信息系统监控可以查验全国任何一个点的营改增情况。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体验借助“互联网+”电子底账进行真伪辨别,他拿起一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扫描左上角的二维码即可查验发票的真伪。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实施进程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2年07月24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主要目的是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2年8月2日,国家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

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主要目的是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新加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分别减税8亿元和4亿元。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指出,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虚假发票搅乱征收秩序。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2016年将成为减税大年,“营改增”将在2016年收官,预计2016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2016年6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迎来首家申报纳税企业,首个纳税申报期顺利开启。

主要特征

区别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与营业税相比具有许多优势。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所说的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征税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特点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

计算规则

应纳税额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税率档次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政策解答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第一,要量化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财务和税务上的影响,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公司有利的税务处理,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如能进项抵扣,应该尽量选择可以进项抵扣的供应商,或者在采购价格上进行谈判。

第三,与客户进行沟通时,在充分了解营改增对双方的税务影响的基础上,与客户谈判更有利的价格。

第四,重新审视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作出必要的调整,如不同业务的拆分和整合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政策评价

媒体评价

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后续产业链减税效果持续体现。(《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1月27日)

“营改增”是一个减税措施,但对财政收入会造成冲击。增值税和营业税加总,占到了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营改增之后,将呈现“一税独大”的局面。地方税已无主体税种,现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格局难以为继,整体税制结构对单一税种严重依赖,其中风险不容忽视。(《每日经济新闻》2016年1月26日)

社会评价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它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

从整体上来讲,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但因为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并不是每个企业在每个时期税负都会下降。如果推广到其他行业不排除还要新增税率档次。此外,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现实,需要全方位改革财政体制。(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财贸所副主任杨志勇)

此次对于如何衔接确实是想得很细,比较周到,因为要做好衔接,保证过渡平稳是关键,推广至全国需要从地方试点积累经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

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能够降低企业负担。(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改革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上海市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税种改革是和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关联在一起的,在营改增全面推开的同时,也有必要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

实施意义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2.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 篇二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

1、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 实行了更为合理的差额征收体制, 理论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有利于提高其整体经济效益。针对国内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的难题, 我国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是重要的减税措施之一, 对于缓解相关企业的税负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2、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在我国以往的税收管理工作中, 重复征收营业税的现象长期存在, 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在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推广中, 改革以前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17%、13%两档, 改革后新增的低税率为11%、6%两档, 主要是结合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特点, 仅针对增值部分进行相应比例的征税, 从而有效减少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直接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纳税额, 不但使企业享受到了实惠, 而且是推进我国税收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之一。

3、有利于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在我国大力扶持和推进社会专业分工、第三产业科学融合的背景下, 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但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 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格局的转变, 我国的第三产业, 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将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 这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分析

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及行业的不断扩展, 对于我国区域经济和部分行业、企业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以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及建筑业为例, 简要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

1、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上海市作为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首个试点地区, 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相关规定与制度。实行改革前, 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征收的营业税比例为:收入总额×3%, 此部分属于价外税, 不允许进行抵扣。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2012年开始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 即本行业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交纳销项税,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额÷ (1+11%) ×11%, 实际增值税占含税收入的10%[11%/ (1+11%) ]。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的费用支出情况为:过路费占1/3, 燃料消耗占1/3, 日常维修、人工利润及折旧占1/3, 如果企业在加油、维修过程中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抵扣的进项税约占总收入的5.67%[17%× (1/3) ], 实际应付增值税则为5.33%[11%-5.67%]。从表面数字来看, 与之前征收的3%营业税相比, 征收11%的增值税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但是我国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纳税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而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均可作为固定资产, 所以, 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是降低了。

2、对于服务行业的影响。

本文以服务业A公司与其客户为例,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 A公司可能面临的具体情况包括:1) 客户在试点地区, 一般纳税人, 可抵扣进项税额;2) 客户不在试点地区,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3) 客户在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结合各具体情况, 本文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

2.1客户在试点地区, 一般纳税人, 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前后的收入、税费区别, 见表1。由表1可见, 如果客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 一般纳税人,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 提价范围可以在0.7-6%之间, 如果A公司提价6%, 客户可以完全抵扣, 完全转嫁税负;反之, 如果A公司不提价, 6%的好处将由客户独享。因此, 在保证客户成本不变的前提下, A公司可以与客户进行商谈, 适当加价, 以分享客户因降低税务成本而得到的好处。从表1的相关测算结果来看, A公司可以采取的策略是适当提价, 但是95是下限, 应尽量争取价格>95。见表1

2.2客户不在试点地区,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A公司的客户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 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客户的总成本会增加0.7%, 所以, 客户可能会要求A公司降价, 具体测算过程见表2。那么, A公司的降价底线必须坚持95。见表2

2.3客户在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客户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 无法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 客户的总成本会增加0.7%, 可能会要求A公司降价, 具体测算过程见表3。如果客户是营业税纳税人, 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际税率有所降低, A公司有可能适当提价, 但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见表3

根据上述具体情况的分析结果, 笔者认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服务行业的影响有利, 也有弊。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明显的制度差异, 加之本次改革是以部分城市和行业作为试点, 必然会引发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 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 在国内未完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下, 其具体影响只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

3、预计对于建筑业的影响。

根据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方案及实际实施情况, 建筑业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支柱产业, 必将逐步纳入其中。如果对于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 原材料将是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重要部分。一般情况下, 在建筑业中原材料约占工程总费用的40-60%, 进项税约占总收入额的6.8-10.2%, 加之转场运费, 机械设备配件与修理等项目抵扣的进项税, 其实际抵扣的进项税可能会接近或超过所需要缴纳销项税的11%税率, 由此减轻了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例如:A企业承包了某项建筑工程, 总合同款为150万元, 将其中的地基处理部分分包给B企业, 合同款为60万元。A企业需要为建设方开具发票, 所需交纳的营业税为4.5万元。B企业需要为A企业开具地基处理发票, 所需交纳的营业税为1.8万元。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税务管理工作中, 强调对于不动产及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 A企业实际交纳的营业税为4.5万元, B企业交纳的1.8万元则为重复征收部分。如果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 A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50万元, 但是其仅需担负90万元收入的销项税, 其余60万元则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项抵扣, 从而避免了重复纳税的问题。但是对于单纯的包工建筑项目而言, 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较少, 如果仍然执行11%的销项税税率, 企业实际税负将高于3%的营业税。

三、结束语

综上诉述,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关地区、行业及企业应深刻认识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和作用, 不仅要调整企业税务与财务的工作, 而且还涉及到信息系统、业务系统等多方面的调整。只有积极利用相关优惠政策调整自身的经营与发展战略, 才能促进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 从而推进了我国税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孟斯硕.营业税改增值税.致部分物流企业税负大增[N].中国证券报, 2012-3-9.

[2]张斌.营业税全面取消后的影响分析[J].财会研究, 2011, (02) .

[3]刘志坚.增值税扩围应从物流业入手[J].交通财会, 2010, (08) .

[4]郭家华.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第三产业的影响——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例[J].理论月刊, 2011, (08) .

3.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 篇三

关键词:房地产业;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一、房地产业税制现状分析

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主要经济产业之一,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业整个行业的覆盖面比较广,自然而然的在税制的公平与平衡性上来说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我国房地产业不仅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还包括了房地产的保有阶段的一系列活动,是一个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行业,我国目前在房地产业征收的税种就包括了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还没有开征增值税,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的优势在房地产业还没有体现出来,这也是房地产业税收的一个缺憾。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因为商品的增值,把它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种。从增值税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是一种把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增值税实行值增值抵扣的方式征税,这种增值税的抵扣方式就是增值税的一大优越性,避免重复征税,而且只要是抵扣链不断,就可以一直环环抵扣,直到最后的消费环节。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2012年1月1日我国开始在上海开始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这次试点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的对象,首先开始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步伐,到2014年我国的试点已经由上海扩大到全国范围的十多个省市,我们可以看出我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在不断的扩围中,不仅是省市区域的扩围,以后必然会扩大到更多的行业,这是我国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势所趋。2014年的两会上也明确的提出了要继续加大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力度,要求继续进行改革,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视。此次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行业基本上都是很大程度的缓解了行业的税制压力,改善了重复征税的現状,对于更加重要的影响就是我国的税制更加的合理和公平,这是对我国税制改革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我国税制的相关配套设施也是在不断的提高和改进,这都是对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很好的借鉴,只要是各种相关配套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合理,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也必然会走上良性的发展路。

三、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遵循的原则

我国房地产业毕竟是设计众多环节的行业,跟单一的行业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要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步伐,就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保障财政原则

我国税收是财政的主要来源,而我国的财政又是保证国家持续发展和保障民生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必须要保证我国财政收入原则,如果改革后的税收导致我国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那么国家的健康持续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威胁,那么站在国家的角度也不会允许这样不合理的税收存在,这样势必就会导致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进行不下去。所以保障财政原则是我国房地产业税制改革必须要遵循的原则。

2.保证房地产业秩序原则

房地产业税制改革是在房地产业实行的税制改革,必然保证房地产业秩序就是一个硬性的原则,如果房地产业的正常秩序得不到保证,那么这个税制改革就是不合理的,也不会得到国家的支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问题。一个好的改革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带动行业的发展,最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如果改革违背了这个原则,那么就没有体现出改革的优势,这就是没有必要的改革了。所以这个原则也是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

3.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房地产业一直是跟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房价就是对消费直接的消费影响的因素。如果新的改革不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一味的提高房价,那么消费者的权益自然就得不到保证,直接就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重要的就是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所以改革要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业税种涉及到很多,有十多种税收,但是主要是还是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并没有增值税这一优势税种。所以在前文的分析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的优势完全没有在房地产业中发挥出来,所以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就刻不容缓,这也是解决我国目前房价过高的途径之一,并且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房价高的手段。

参考文献:

[1]陈多长.房地产税收论[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

[2]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胡怡建.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力图实现“五大”突破[J].税务研究,2012 年第 1 期。

[4]李梦娟.关于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2 年第 1期。

[5]徐孟洲,税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M]. 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7][美]A.A. 泰特: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M].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2年版。

[8]姚云霞. 营改增背景下对增值税制度的完善思考[J]. 财会月刊. 2012(34)

作者简介: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个人先进材料 篇四

同志,男,生于年月日,年月毕业于大学专业,同年月被分配到市国家税务局科工作,现任XX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营改增”工作综合协调组组长。参加工作以来,该同志尊敬领导,团结同事,苦练内功,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务实清廉,克已奉公,以良好的个人素质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赢得了领导和同事的普遍好评。自今年1月份全国国税系统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以来,作为XX市国税系统的政策法规科科长,同志被局领导班子任命为“营改增”工作综合协调组组长。接受工作后,同志在抓好自身学习基础上,紧密结合市国税局机关工作实际,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抓好了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和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及试点工作总结和查漏补缺工作,将XX市国税局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抓得有声有色,成效明显。

一、认真学习,做好示范表率

同志在XX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深刻地认识到自己作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和“营改增”工作综合协调小组组长身上肩负的责任,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入一点,当好表率。他认真学习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研读了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安排部署和工作方案。在今年4月18至22日,同志作为XX市国家税务“营改增”业务师资人员参加了省国税局组织的业务培训,从而对该项工作的政策精神和相关操作规程及相关注意事项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二、趁热打铁,搞好业务培训

在省国税局的系统业务培训中,同志认真学习,认真钻研,深刻领会政策,共作了页学习记录,撰写了篇高质量的培训心得体会,并在培训学习过程中就开始构思XX市如何开展此项业务工作。结束在省局的培训后,同志立即组织并参与对全局职工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相关知识培训,深入浅出地向参训人员讲解了纳税人有关税收新政策、相关操作流程以及纳税人政策咨询解答注意事项,使大家都轻松的理解掌握到了“营改增”工作的新要求、新政策和新规则,为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科学谋划,制定好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了顺利开展好即将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同志通过查阅资料,严格遵照中省市局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拟定建立了“营改增”国税、地税联席工作机制和XX市局“营改增”工作实施方案,抽调作风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营改增”联席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了“营改增”试点工作指挥中心,将整个“营改增”工作进行了分解细化,在联席协调领导小组下面分设成立了6个项目工作小组,将各项具体的工作落实到了人头,确保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于5月23日根据5月21日全州“营改增”工作会议精神,召开了全局“营改增”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将整个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会上进行了传达,学习了开展工作的机制制度和相关规定,宣读了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让全体工作人员对局里面关于“营改增”工作的全面安排部署和相关制度有了系统的了解掌握,为下一步大家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开展好工作作好了铺垫。

四、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营改增”各项具体工作

为了促进“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同志时刻牢记自己作为“营改增”工作综合协调小组组长身上肩负的责任,全程跟进,随时介入参与到具体工作中去。工作开展以来,共召开了五次“营改增”联席会议,统一思想,交流工作,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便及时予以解决,于5月15日与XX市地税忆相关人员一道研究安排布置5月25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交接工作并于预定时间顺利完成了交接。同时重点做好了软件客户端和各类应用系统的升级、测试和联调工作,充分利用模拟运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业务系统按时上线、平稳运行,确保试点当月发票顺利开具。在同志的努力工作,科学组织协调下,整个XX市国税局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正有条不紊的扎实推进中。

五、注重互动,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争取最大限度的支持

XX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始以后,同志十分注重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吸引上级关注的目光。安排了专人负责于5月24日及时上报了“营改增”设备需求计划,并于在5月23日召开全局动员大会后立即上报了我局贯彻落实州局“营改增”工作会议精神情况及我局“营改增”工作具体安排部署情况和任务分工、分解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随时注意负责收集“营改增”的各类资料、撰写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简报以及试点准备阶段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让上级及时掌握我局的工作动态,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支持。

截至5月28日,接收福泉地税部门传递“营改增”试点纳税

同志,男,生于年月日,年月毕业于大学专业,同年月被分配到市国家税务局科工作,现任XX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营改增”工作综合协调组组长。参加工作以来,该同志尊敬领导,团结同事,苦练内功,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务实清廉,克已奉公,以良好的个人素质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赢得了领导和同事的普遍好评。自今年1月份全国国税系统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以来,作为XX市国税系统的政策法规科科长,同志被局领导班子任命为“营改增”工作综合协调组组长。接受工作后,同志在抓好自身学习基础上,紧密结合市国税局机关工作实际,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抓好了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和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及试点工作总结和查漏补缺工作,将XX市国税局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抓得有声有色,成效明显。

一、认真学习,做好示范表率

同志在XX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深刻地认识到自己作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和“营改增”工作综合协调小组组长身上肩负的责任,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入一点,当好表率。他认真学习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研读了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安排部署和工作方案。在今年4月18至22日,同志作为XX市国家税务“营改增”业务师资人员参加了省国税局组织的业务培训,从而对该项工作的政策精神和相关操作规程及相关注意事项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二、趁热打铁,搞好业务培训

在省国税局的系统业务培训中,同志认真学习,认真钻研,深刻领会政策,共作了页学习记录,撰写了篇高质量的培训心得体会,并在培训学习过程中就开始构思XX市如何开展此项业务工作。结束在省局的培训后,同志立即组织并参与对全局职工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相关知识培训,深入浅出地向参训人员讲解了纳税人有关税收新政策、相关操作流程以及纳税人政策咨询解答注意事项,使大家都轻松的理解掌握到了“营改增”工作的新要求、新政策和新规则,为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科学谋划,制定好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了顺利开展好即将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同志通过查阅资料,严格遵照中省市局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拟定建立了“营改增”国税、地税联席工作机制和XX市局“营改增”工作实施方案,抽调作风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营改增”联席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了“营改增”试点工作指挥中心,将整个“营改增”工作进行了分解细化,在联席协调领导小组下面分设成立了6个项目工作小组,将各项具体的工作落实到了人头,确保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于5月23日根据5月21日全州“营改增”工作会议精神,召开了全局“营改增”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将整个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会上进行了传达,学习了开展工作的机制制度和相关规定,宣读了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让全体工作人员对局里面关于“营改增”工作的全面安排部署和相关制度有了系统的了解掌握,为下一步大家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开展好工作作好了铺垫。

四、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营改增”各项具体工作

为了促进“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同志时刻牢记自己作为“营改增”工作综合协调小组组长身上肩负的责任,全程跟进,随时介入参与到具体工作中去。工作开展以来,共召开了五次“营改增”联席会议,统一思想,交流工作,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便及时予以解决,于5月15日与XX市地税忆相关人员一道研究安排布置5月25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交接工作并于预定时间顺利完成了交接。同时重点做好了软件客户端和各类应用系统的升级、测试和联调工作,充分利用模拟运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业务系统按时上线、平稳运行,确保试点当月发票顺利开具。在同志的努力工作,科学组织协调下,整个XX市国税局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正有条不紊的扎实推进中。

五、注重互动,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争取最大限度的支持 XX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始以后,同志十分注重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吸引上级关注的目光。安排了专人负责于5月24日及时上报了“营改增”设备需求计划,并于在5月23日召开全局动员大会后立即上报了我局贯彻落实州局“营改增”工作会议精神情况及我局“营改增”工作具体安排部署情况和任务分工、分解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随时注意负责收集“营改增”的各类资料、撰写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简报以及试点准备阶段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让上级及时掌握我局的工作动态,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支持。

截至5月28日,接收福泉地税部门传递“营改增”试点纳税

人共计1939户(其中:交通运输业1897户、现代服务业42户),其中企业

5.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 篇五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概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方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旨在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中的税率安排为: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对建筑安装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为建筑业增值税及附加(材料及机械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税负包含:材料及机械费的进项税、建安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主要是消除了材料及机械费的重复征税而降低了税负。

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影响

(一)未改前的工程概预算构成及取费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通用措施费、专业工程措施费)、间接费(含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营业税及附加)构成。

上述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均为含税价。

措施费及间接费、利润的取费办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通用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规费(含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测定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工程类别,采用相应的费率计列。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工程概预算构成及取费方法探讨

建筑安装工程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费所含的增值税属于施工企业的`进项税,可用于抵扣销项税,不应再计入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

而通用措施费是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因为料、机直接工程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通用措施费取费费率应相应调整(调高)。

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是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因为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相应的费率应相应调整(调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量清单价也应相应调整,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相应调整取费基数与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相关措施费、规费等的取费费率。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甲供材料、混合销售业务税收政策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甲供材料税收政策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即材料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其税负是一样的。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材料甲供与材料乙供在税负上存在差异,因为若材料乙供,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若材料甲供,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无法抵扣。

举例如下:假设其他工程成本5000万元,材料3000万元;材料甲供方式下,在假设甲供材料不再并入营业额计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则工程总造价为9060万元;材料乙供方式下工程总造为8880万元;材料甲供方式增加工程造价180万元(若甲供材料并入营业额计征增值税,则差异更大)。

由此分析,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甲供材料方式将会增加税负。

如何在税收政策上,或在实务操作上规避材料甲供增加税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混合销售业务税收政策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提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因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销售货物增值税率为17%,所以提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还是要分别核算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1%、17%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税费。

四、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过度期政策的考量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工期长,合同执行期长,这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如何过度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正如本文第二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影响”所阐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涉及工程概预算构成、取费费率调整、工程量清单构成等诸多方面的调整,很难在不改变合同价、不影响合同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有合同进行修改。

过度期政策方案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前签订的建安合同,执行旧政策,缴纳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后签订的新合同,执行新政策,缴纳增值税。

该方案的好处是不用对原合同进行修改,维持原有合同计量、计价条款,不影响合同各方利益。

主要弊端是施工单位要区分执行日之前、之后的建安合同,分别核算,尤其是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及营业额,增加工作难度。

另外,在税务征收管理上,因为一个单位可能就类似业务存在2种税收政策,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过度期政策方案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后,所有建安合同均执行新政策,即均改征增值税。

该方案的好处是便于税收征管,也便于会计核算。

弊端是需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前的建安合同进行修改调整,须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材料及机械使用费调整为不含税价,取费费率、税金计取相应调整,影响合同各方利益,存在执行难度。

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单位财务管理要点

(一)以征收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

因营业税改增值税,计税方法及税负成本有了变化,所以在财务分析及评价中也有所变化。

如上文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甲供材料税收政策的影响”,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较乙供材料增加工程成本,甲供材料是不利的业务模式。

再比如机械作业替代人工作业的财务评价中,增收营业税时,是含税机械费与人工费进行对比,改征增值税后,应是不含税机械费与人工费进行对比,因为机械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要求进行认证、办理抵扣

因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施工单位应尽可能向要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若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进项税应由对方承担,即采购价应为不含税价。

施工单位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按要求及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相关事宜,按要求办理增值税进项抵扣。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2007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点研究论文 篇六

【论文摘要】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是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在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面临诸多困难,本文将梳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所面临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如何体现税收差异优惠、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等问题。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 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及解决县乡财政的问题

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说,五级政府架构违背了“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不相容,而三级政府可以实现省以下财政收入的规范划分,解决分税分级体制和现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财政体制难题;从支出的角度来说,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必须削弱市级政府的.财权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7.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思考 篇七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1. 当前我国税收结构中最重要的税种即是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两项税种的并行, 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没有充分的体现出来, 影响了增值税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2. 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 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当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大多都属于第三产业, 这些行业都具有较多的流通环节, 而营业税是对每一个流通环节都进行征税, 这样就导致重复征税情况的出现, 同时营业税无法进行税款的抵扣, 所以无形中加大了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 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3. 增值税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进行转型之后, 即把过去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的增值税, 这样使得我国增值税的税制更加完善。由于过去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 这样就存在这重复征税的问题, 严重制约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现在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是税收负担, 使得我国的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趋于平衡。

4. 税收征管工作难度加大。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一些新的经济形式不断的出现, 而且经营也开始向多样化方向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商品和服务开始实行捆绑式销售, 所以在要征税时要想准确的划分出哪是商品, 哪是服务则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这就给税收征管部门如何对两税的划分带来了较大的难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1. 对地方财政的收入带来的影响。

在当前我国的税制财政体制当中, 增值税是做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存在的, 而营业税除特殊行业外都归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而当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 将对地方的财政收入造成极大的影响,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地方财政收入不完善的情况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则会使地方的财政陷入危机, 所以还需要政府建立一个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 来弥补改税后地方财政的损失。这也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

2. 不同企业影响不同。

通过改革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情况的发生, 使企业的税负得以减轻, 但这些政策在具体落实当中则不同的行业及企业之间所产生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由于企业之间经营、发展和规模都有所不同, 所以实际所承载的税收负担也各不相同。改革的目的就是有效的使增值税抵扣得以连贯性, 但这对于有进项税客的企业, 如交通运输业来讲, 这是个利好消息, 使企业的税款减少, 但对于咨询服务业等企业而言, 由于其不存在着进项税额, 所以实际上是加重了企业的税款。还有一个中小企业微利企业, 由于其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 而且也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所以其税款不但没有减下来, 反而增加了。

3. 特殊行业征收增值税存在着较大的难度。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进行中,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改革需要采取谨慎的态度, 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再决定是否进行增值税的“扩围”。如我国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建筑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建筑环节负担营业税, 在销售环节负担增值税, 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税, 要求纳入增值税改革的范围呼声很高, 而世界上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也大都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考虑到一旦建筑业改征增值税, 由此产生的影响将“牵一发而动全身”, 其他行业如制造业其购买或自建的厂房、房屋、建筑物都将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对整个增值税收入将会产生很大影响。金融保险业改增值税同样是增值税“扩围”改革中的一个难点, 由于金融保险业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及金额少, 按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无疑税负增加过多, 且又不能简单划一地将金融保险业全行业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故历来被世界各国视为增值税改革中的难点。目前在很多国家对于金融行业都免征增值税, 即使有些国家没有实行免税政策, 但也没有实行抵扣制度, 使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也难以实现。因此, 对于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等行业, 是否应该纳入增值税范围, 何时纳入, 如何纳入都应该通盘考虑。

三、结束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由于试点时间还不长, 效果还没有十分明显, 同时做为试点的城市场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所以改革中的一些问题还没有具体的体现出来。但不可否认是一次进步的改革, 需要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更多部分的配合, 充分的考虑的税制的优化, 通过对税种、税率、分配比例等的调整, 来有效的改善改革过程中地方财政的问题, 使增值税的社会福利效应得以提高。同时还需要加快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从而使改革不断的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1]王珮, 徐潇鹤, 郑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解读[J].财务与会计 (理财版) , 2012 (4)

[2]邢丽.营业税改增值税难点透视[J].中国报道, 2012 (4)

8.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征收 思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配套试点相关规定,2012年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次改革是继货物劳务税收制度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又一次重大变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诸多方面值得学者及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深入思考。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1994年税制改革后,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财税体制,这种体制下,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并存,对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以及加工、修配环节征收增值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属地方税。限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核算能力及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格局,这样的税制设计,基本满足了当时经济发展和财政分配的需要,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与民众税收负担过重的矛盾突出,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部分财税体制已经越发妨碍产业转型及企业技术进步,营业税与增值税两大税种关系的问题尤其显得突出,两税并存的弊端愈加凸显:

一是从理论层面讲,货物和劳务税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存在缺陷,不符合最优税制要求。营业税会使得某行业上中下游间联合程度的松紧直接影响该行业整体流转税负担的高低,不利于税收中性,有损经济效率;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存,使得税制更加复杂,营业税较增值税税率优惠与减免条款多,也不符合现代税制简化要求,有损征管效率;增值税涉及劳务项目不多,对具有营业税应税行业的劳动者不公,破坏税收的公平性。

二是从税收征管实践层面讲,两税并存增加政府征税成本与社会纳税成本。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基及兼营行为的税基难区分、定量,营业税发票主管权限集中在省级,较难纳入全国税控联网,相对于增值税的科技防伪能力差,对发票制假贩假、虚开代开的行为管理难度较大,皆造成政府征管成本增加;增值税纳税人不能从营业税纳税人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营业税纳税人也无法抵扣购进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增加社会纳税成本。

三是从促进产业发展层面将,两税并存不利于我国三大产业均衡稳步发展。营业税固有的重复征税矛盾会加大第三产业的税负不公,导致服务业企业税负过高,阻碍专业化分工;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不利于第二产业企业的分工细化,还会挤压第三产业的生存空间;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制约我国产品和劳务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国外市场的扩张。

二、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础

1994年确立新税制体系以来,我国又历经了十余年的发展,从经济、社会、政治体制角度都具备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基础。

(一)经济发展快速稳定,财政收入逐年递增

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增长,GDP连续保持快速增长,2010年我国GDP达到401202亿元,人均国民收入已达到2379美元,比2002年翻了近一番,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2009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其中:中央本级收入42470亿元,地方本级收入40610亿元,而2011年我国财政收入也基本确定将突破10万亿,向好的宏观基本面与雄厚的财力为我国开展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营业税占税收比重相对上升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比重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营业税占比则呈比较平缓的增长趋势,在大多数年份,营业税的增速都高于增值税和税收总收入的增速。这一相对变化趋势(见下图),使营业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正如前文所述,营业税征收对我国国民经济有诸多不利影响,结合其税收占比不断上升的形势,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变革越发急迫。

(三)社会对政府减赋要求呼声愈高

虽然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就国民收入而言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民税负痛苦指数较高,政府越来越有钱,而民众生活改善有限,在这种前提下,社会上无论企业、百姓还是专家学者无不在大声呼吁给企业减赋,为民众轻税,力求藏富于民,方得国家之长治久安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恰恰迎合这种需求,一方面可以降低各个产业的税负水平,尤其会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极大增加就业,另一方面企业得之优惠,降低生产成本最终会惠及百姓。

(四)政府高度重视

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对促进产业转型及收入分配合理化皆有重大的意义。中央政府对“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今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又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一系列发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动向已十分明显,选择在我国的最大城市——上海作为试点城市,中央政府对这一税制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五)从微观角度将两税具备合并具可行性

营业税与增值税本就同属流转税,都是从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商品出发计算应纳税额的,具备合并的理论基础,改变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税,可以起到大力扶持服务业的作用。从实践角度讲,目前全球220个国家和地区中,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税种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其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增值税已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可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经验来看,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备可行性。

三、推行试点工作的建议意见

在我国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变革过程中,以及在推进上海试点工作时,难以避免的会遇到一些问题可困难,本文就这些问题与困难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在将营业税收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以及地税系统的职能变化问题,可以根据新的税制体系和改革要求,重新设计中央、地方的收入归属比例,规划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

二是服务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服务业纳税人数量多、情况复杂,同时规模普遍较小,会计核算水平相对不完善、不规范。因此,对服务业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可以比照现行税制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以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根本标准,以营业额为辅助标准对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认定和管理,应当从严控制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数量和规模。我国大多数服务业纳税人规模较小,按照试点办法改征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类别实施管理,仍然不能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制度,相当于换汤不换药,因此可以随着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成熟,逐步放宽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三是税收机构改制面临困难。地方税的最大税种营业税一旦改征增值税,地税系统的人员和机构何去何从?目前的国税、地税分家的局面,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效率,增加了其纳税成本,也会造成两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建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避免重重阻力,在增加资源税和房产税等地方税种的前提下,仍将原地税人员与职位保留,降低税制改革带来的冲击。

参考文献:

[1]刘明慧.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难点解析.税务研究.2010(11).

[2]杨全社.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变化趋势及改革路径.涉外税务.2010(8).

[3]夏相如,金其森.刍议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一.经济师.2010(5).

9.增值税改营业税心得体会 篇九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目前,营业税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15%左右。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目前,增值税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27%左右。营业说和增值税在本质上都属于流转税,是中国最主要的两个税种。

二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没有抵扣税额。增值税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减除进项税额。二是纳税对象不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主要包括,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部分第三产业。而增值税主要针对工业和商业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等部分服务业。三是适用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在3%到20%不等。而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营改增改革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加强三次产业融合。尤其在世界经济减速、国内经济降温的背景下,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三大需求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积极意义。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随后发布了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试点通知、北京等八省市试点通知等文件。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此外,有关文件还对纳税人、应税服务、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条款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1.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2.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3.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4.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5.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6.企业如何应对税负增加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的确认产生影响。由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原因是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剔除了原材料、燃料等项目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很多。

2.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产生影响。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比如建造某段铁路,合同总价以建造该段铁路的实际成本为基础,每公里再加收50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己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导致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多一些。

(三)、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受一些流通环节购置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的影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增加了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

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有关税收收入归属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由于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笔者推测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同时,验工计价单中还要直接扣除5%-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但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

(四)、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1.企业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

2.企业须规范相关合同名称,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 3.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

(五)、对建筑企业投标和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预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将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有待统一规范。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四是会计核算上会发生变化。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直接列入相关成本费用,而要分开核算,列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是不能抵扣的;同时,收到的工程营业收入,必须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五是企业战略的指标会发生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等财务指标的数据将有一定幅度降低,企业战略和完成指标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六)、对建筑企业海外经营的影响

按现行税收征管规范,建筑企业在海外的工程收入在国内是不缴纳营业税的,只对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外所得税税率高的部分需在国内补缴企业所得税。但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等物资、加工和运输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没有明确。根据惯例,海外建筑项目由于受国家间税收差别和税制的影响,其收入已在国外缴纳相关流转税,在国家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下,不应在国内再缴纳相关流转税。按对等的原则,对国内建筑企业为海外工程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等物资、加工和运输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企业应单独进行核算,直接列入海外工程项目成本中。

(七)、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大部分都是由集团公司(母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平时由集团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成员企业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向集团公司办理验工计价时,也同比例将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列转给成员企业。但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会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法人主体的不相容性。二是目前集团公司为了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采购所有物资并直接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成本按各单位的领取情况,通过集团公司列转给成员企业。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增值税,对集团和成员企业影响很大,集团公司作为一级法人要预缴增值税,参与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也要预缴增值税,对集团现金流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四是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消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做法,结合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为了减轻集团及成员企业纳税复杂状况,集团要对既有的或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重新进行战略考虑,撤销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变更或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这将大大减轻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纳税的工作量,通过此项措施还可能降低集团整体税负,中国石油天然气和中国石油化工等集团公司就是最好的例子。

(八)、对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一是由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基建营业收入比没有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将下降11%,对企业规模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也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

上一篇:中班数学找相应的物体下一篇:专业技术资格代码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