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5-01-20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精选11篇)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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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答记者问

日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向全社会公布。《条例》的颁布,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近日,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条例》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修订《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修订这部党内法规?

答: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修订《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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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的迫切需要。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从***、***、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漏洞。比如,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工作的主要过程?

答: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对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出要求,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修订《条例》指明了方向。根据总书记要求,中央纪委机关先后7次召开专题会议,王岐山同志带领有关同志认真学习党章和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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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论述,围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历史沿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等20多个专题进行研究,总结党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创新实践,梳理《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忏悔录》中的深刻反思,提炼行之有效的实招,形成10本研究材料。后来,党中央统筹考虑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决定将修订《条例》纳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重要议题。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修订《条例》与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同步进行。

今年3月1日,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问题、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总书记主持召开文件起草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就文件起草的重大意义、重大问题和做好文件起草工作的要求等发表重要讲话,为文件起草工作指明了方向。在8个月时间里,文件起草组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讨论修改。可以说,两个文件的起草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动员全党力量、凝聚各方智慧、反映各界共识的过程,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典范。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

问:修订过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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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问:新修订的《条例》主要做了哪些修订?为什么要这样修改?

答:这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体例上改变了《条例(试行)》监督主体与监督制度分别规定的做法,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以监督责任为主轴,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以实现监督主体、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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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同时抓住“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四是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的划分上,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等。五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六是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七是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倒逼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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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倒逼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专章规定中央组织的监督,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问:《条例》专辟一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如何理解这样的规定?

答:《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条例(试行)》的突破,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重大职责。《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列专章,全面规定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这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和细化。第二,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必然要求。总书记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各级党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就要从党的中央组织做起。党的中央组织带头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第三,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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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的中央组织在领导监督、开展监督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从近年来查处的***、***、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坏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不力的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严重损害中央权威,教训极其深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越大、影响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觉接受监督。

问:《条例》第二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四条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我监督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少数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十八届三中全会还就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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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风”。上海、广东等地推进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经商办企业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能够发挥引领示范和标杆榜样作用。《条例》的该项规定,是对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新经验的总结和固化,回应了社会关切,也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在监督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起到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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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篇二

答: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 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 (如小汽车、游艇等) 所含的进项税额, 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 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 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 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 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 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 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 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 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 将纳税申报期限从

1 0 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问:为什么要同时修订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 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 因此, 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条例除为转型改革的需要作相应修订外, 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此次修订时一并解决:首先, 纳税申报期限较短, 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其次, 经国务院同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作了调整, 增值税条例需要作相应的补充完善。鉴于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 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也存在增值税条例的上述两个问题, 因此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 有必要同时对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修订。

问:消费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 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 如:部分消费品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 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问: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 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 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 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 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 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 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

1 5 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问:此次修订对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如何处理的?

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 时间十分紧迫, 因此基本上没有对优惠政策作出新的调整。对过去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 而不必对三个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因为三个条例都已经明确规定, 国务院可以在执行中对税收优惠范围进行调整。

3.老农答记者问 篇三

有yǒu位wèi记jì者zhě下xià乡xiānɡ采cǎi访fǎnɡ,找zhǎo来lái四sì位wèi老lǎo农nónɡ座zuò谈tán。快kuài结jié束shù时shí,记jì者zhě笑xiào问wèn:“你nǐ们men一yì生shēnɡ热rè爱ài农nónɡ村cūn,那nà你nǐ们men最zuì关ɡuān心xīn的de是shì什shén么me?”一yí位wèi农nónɡ民mín说shuō:“我wǒ爱ài四sì个ɡè王wánɡ字zì转zhuàn又yòu转zhuàn。”又yòu一yí位wèi老lǎo农nónɡ说shuō:“我wǒ爱ài两liǎnɡ个ɡè日rì字zì肩jiān并bìnɡ肩jiān。”第dì三sān位wèi说shuō:“我wǒ爱ài四sì个ɡè口kǒu字zì膀bǎnɡ靠kào膀bǎnɡ。”最zuì后hòu一yí位wèi说shuō:“我wǒ爱ài四sì个ɡè山shān字zì尖jiān对duì尖jiān。”记jì者zhě听tīnɡ后hòu笑xiào着zhe说shuō:“原yuán来lái你nǐ们men的de答dá案àn是shì同tónɡ一yí个ɡè字zì呀y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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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篇四

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信息报2010-06-22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0年6月1日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社会各界及公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同时,人口普查工作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普查机构的设立、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普查经费的安排、普查的宣传动员、普查数据的采集、汇总、处理和发布等,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依法行政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此,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依法规范人口普查活动,维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赢得调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合作,保障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普查目的、普查原则、普查任务、普查对象、普查范围、普查的组织实施等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问:为什么要开展人口普查?

答:世界各国都把掌握准确的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等情况,作为科学治国和宏观决策的基础。通过人口普查,可以全面了解我国人口和住户的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基本情况。这些信息将在各级政府制定政策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且最终会使每个参与普查的人受益。比如,分年龄的人口数告诉我们有多少孩子需要上学,有多少老人需要

照顾,政府可以根据这些数据规划学校和老年人服务设施;人口就业的数据告诉我们哪一类人群就业有困难,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我国各级财政每年都会划拨大量资金,用于修建学校、图书馆和其他公共建筑,建立公共交通系统,确定警察和消防部门的地点等,都要以人口分布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人口普查信息在解决社会福利问题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来临时,人口普查信息可以帮助确定需要救助的人员数量。企业也可以利用人口地区结构来决定在哪里建造购物中心、电影院、银行和办公室。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10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住房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于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人口普查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这里的“境内”指的是海关关境以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根据这一规定,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也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也不包括在人口普查对象范围内。

我国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境内常住的人口。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首次明确将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也作为普查对象。将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纳入人口普查,是各国人口普查的通常做法,也是联合国的建议。《联合国2010年轮人口和住房普查的原则和建议》将人口的国际迁移作为人口普查的核心内容之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

定,对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进行普查,采用与内地居民相同的调查登记方法,即由普查员入户进行普查登记。普查内容方面,要求境外人员填报的项目少于中国居民,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来华目的和居住时间、受教育程度、身份或国籍等。对中国公民和境外人员的普查内容都不包括收入、宗教信仰等。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中将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问:人口普查对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为了充分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赢得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单个人口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确保人口普查对象依法履行普查义务,《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我们相信所有普查对象都会积极支持、认真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问:如何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处于人口普查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入户采集数据的重要任务,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人口普查的源头数据质量,事关普查成败。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圆满完成人口普查的入户登记工作,《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方式,规定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二是明确了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基本条件,要求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三是明确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上岗资格,要求必须参加人口普查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普查登记等工作。四是对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作出规定,明确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问:普查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普查员在普查中有权就与人口普查项目有关的问题询问普查对象,有权要求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普查员不得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普查证件,并对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或家庭情况,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问:如何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

答: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完整,是人口普查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为了保障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二是要求人口普查对象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四是规定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五是规定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六是明确规定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问:对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了确保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保障普查数据质量,《条例》针对人口普查中三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篇五

《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日前就这部行政法规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制定《拘留所条例》?

答: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规范拘留所执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二是由于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做出规定。近年来,各地拘留所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执法程序都需要进行总结,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规范拘留所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拘留所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被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只是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考虑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性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有所不同,条例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放在附则中规定,要求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问:《拘留所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相对于《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拘留所的设置和保障,解决了长期困扰拘留所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性难题。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职责。条例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人员全部纳入拘留所的收拘对象,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三是明确了基本工作规范。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长期以来拘留所管理工作好做法、好经验的总结,是新时期新形势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新要求的具体体现。四是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一项基本原则,围绕这个原则作出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公安机关执法宗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新期盼。

问:条例对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五是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问:条例在规范拘留所民警执法管理工作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篇六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刑事立案监督,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致使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信息不畅;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能否监督、如何监督,缺乏具体的依据等。基于此,《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根据这一部署,高检院、公安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并报中央政法委批准,联合制定下发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刑事侦查权正确行使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改革成果,对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确保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

重要意义。

问:《规定》在拓展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知情渠道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解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畅通问题,是保障刑事立案监督及时、有效的前提和关键。《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增加信息透明度,促进双方工作的提高,特别是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监督水平。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规定》没有对通报的时间作统一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可由各地公、检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信息化建设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公、检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问: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有哪几方面?答: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规定》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件信息等,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这项规定有三大新意:一是明确建立了立案监督的投诉机制;二是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三是强调了受理案件线索并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得推诿不办。该规定有利于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保护公民特别是被害方的合法权益。

问:那么,检察机关是否要对所有关于不立案的投诉都要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答:检察机关在受理被害人或者单位的投诉后,不应不加区别地一概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而是先要对投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使一部分不符合条

件的投诉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则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投诉的处理方式:一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回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而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投诉人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是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由于被监督的事由尚未发生,不能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应当将投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通过此条规定,对于投诉事项进行分流,有利于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问: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

答: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监督程序,但是未明确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规定》出台前,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这种违法的情形,可以通过不批捕、不起诉来监督纠正。但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出于某种原因不能进入检察机关审查环节,使得检察机关难以监督。因此,社会各界要求把这种情形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方案也提出要完善相关监督机制。

经过高检院和公安部反复研究,《规定》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出发,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由于立案只是启动侦查程序,具体到个案,情况比较复杂。为了不影响正常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对不服立案的投诉的处理,应当突出监督的重点,即主要监督那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对于一般执法不规范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以使公安机关及时自行纠正。《规定》

第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投诉进行审查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

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这表明,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那些性质和危害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问:《规定》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方面还有哪些刚性要求?

答:《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时限、内容和形式,以保证立案监督落到实处。《规定》第八条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调查职责,并对调查的方式和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义务提出要求: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印公安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和案卷资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同时该条和第九条明确了检察机关纠正违法和公安机关进行纠正的具体程序和期限: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机关《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篇七

问:简述一下目前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此次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点是什么?

答: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分为工商和金融两大类。从中央层面看,工商类中央国有企业分为三个部分管理,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110 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二是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和104 户中央文化企业;三是由中央有关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负责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事项的企业。分别隶属于75个中央部门或单位,一级法人企业5 200 余户。金融类中央国有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持有部分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股权。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一些中央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企业分为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分别由同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省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中央基本相同。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过多次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形势下,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些领域和企业比较突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如不能有效解决,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若干意见》既有改革的内容,也有完善的内容。改革的重点,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职责边界,确保国有资产所有权有效行使,保障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真正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完善的重点,是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

问:《若干意见》提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主要原则以及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若干意见》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原则是“权责明晰、突出重点、放管结合、稳妥有序”,主要包括:一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地位,激发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二是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三是坚持放管结合。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该放的依法放开,切实增加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该管的科学管好,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是坚持稳步实施,协同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注重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一是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二是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三是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其中,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此次改革的关键所在。

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的出资人监管职责,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企业自主经营权之间的边界是什么?改革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将发生哪些变化?

答: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从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角度进行社会公共管理,制定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则。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开展自主经营,对直接出资企业依法履行股东职责。

改革后,国资监管机构在自身职责上将发生如下重大变化:一是坚持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坚持放管结合,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监管企业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三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将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予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四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的要求,依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定位,研究制定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切实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积极落实改革目标。

问:国资监管机构对一级企业以下将行使哪些监管事项?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等方面有何具体举措?

答:国资监管机构对一级企业以下行使的监管事项,主要是指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企业重大事项。比如,部分涉及向中央企业集团外进行产权流转的事项,部分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以及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管事项等。

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包括两类:一类是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自主决策的事项;另一类是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自主决策的事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是本轮国企改革的一个重点,中央将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等专门文件,作出系统部署。在《若干意见》中着重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二是针对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三是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监管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网络信息公开平台,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

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方面,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职责定位,进一步明确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二是突出监督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成果报告和公开制度,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四是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加大对企业整改落实的督促力度。五是落实监事会监督责任,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六是强化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

问:中央层面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目前中央企业有何区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其他国家出资企业进行监管?

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保值增值。由此可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目前的中央企业相比,其区别在于:一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体量较大,将在一个较大的资本空间,通过国有资本的市场化运作,推动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二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国资监管机构授权,将享有部分出资人权利,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制重组事项,企业内部的产权无偿划转、转让、置换,增资扩股及前述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外转让国有产权事项;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授权的集团公司及子企业所持产权与其他中央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无偿划转事项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以管资本的方式,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部分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从而形成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面”和“隔离带”。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监管企业都是国家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有一致性,同时,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原则上将止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再向下延伸。

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如何试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

答: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一项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工作,涉及国资监管体制、资本运营机制、企业内部市场改革等多方面的目标和任务。为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足够的空间和领域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具备一定规模,户数不宜过多。为兼顾改革与发展,将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步骤,采取新设和改组两种方式。从试点意义和企业典型性考虑,同时开展间接和直接授权试点。

间接授权模式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层面出资人代表,根据授权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为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将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扩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自主决策权。

直接授权是指政府将出资人职责直接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再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在直接授权模式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享有完整的出资人权利,既缩短了出资人和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链条,还可以避免间接授权模式下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权利分享、权责不清等问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将得到充分保障,真正成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面”和“隔离带”。

通过开展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有助于查找和发现可能会遇见的问题,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下一步全面铺开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问:如何有效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进退、优化重组?在企业关闭破产、处置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如何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

答:在有序进退方面,一是继续鼓励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推进国有资产证券化,通过公司制、股份制的方式激活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行质量和效率,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通过产权市场收缩退出低效、无效、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业务领域。三是鼓励国有资本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资本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或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

在优化重组方面,一是横向调整。加快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二是纵向调整。从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角度出发,沿产业链加快调整重组步伐,解决纵向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同时,要加快确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既要考虑宏观层面,也要兼顾微观层面。

关闭破产、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是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推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要举措,在这个过程中,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将指导国有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工安置工作,加强对企业富余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职工。

问: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及改革方向是什么?如何体现全民共享国有资本收益?

答:2007 年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截至目前,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包括:110 多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央文化企业,中国农业银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农业部、卫生部、体育总局、广电和新闻出版总局、民航局、国资委等9个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年度预算收支规模超过1600亿元。

目前,尚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大多为中央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考虑到其监管体制和产权关系复杂,且大多数企业规模小、主业不突出或基本没有主业的实际,为稳步做好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工作,要采取分步纳入、逐步到位的办法,将主营业务突出、产权归属清晰、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先行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其他企业将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推进情况,逐步纳入。

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享有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逐步健全,收益收取范围不断扩大,收益收取比例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规模逐步加大。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将继续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一是继续扩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是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三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股权多元化,推动部分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盘活国有资本存量。

为实现全民共享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二是继续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的力度。三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问:为何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在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国家根据社会保险精算平衡的需要将部分国有资本(股权)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持有,分红和转让收益用于弥补养老金等社会保险资金缺口。主要考虑,实行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在职职工视同缴费部分,出现的资金缺口,如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的方式解决,实际上是将这部分负债转移给下一代人,将会出现代际间不公平。经过长期发展积累形成的国有资本权益是全民共享的财富,将部分国有资本权益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解决养老金历史负债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有段。

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已完成了国有资本数据统计、国有股划转政策梳理分析、部分中央企业调研等基础性工作,并建立了部门协同推进机制。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推进,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兼顾企业健康发展和充实社保基金的双重目标,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实施办法。

问: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何意义?拟采取哪些措施帮助国有企业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解决国有企业遗留问题中的作用?

答: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或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已经对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严重制约的突出问题。目前,亟待解决的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有厂办大集体改革、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

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但目前国有企业仍承担着许多本不应由企业承担的办社会职能,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制约着企业进一步改革发展。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发展质量,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奠定基础。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统筹考虑相关政策间的衔接,根据不同问题的特点,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改革要积极稳妥,条件成熟的,率先推进;难度大、情况复杂的,通过试点探索逐步推进。要认真做好解决遗留问题涉及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8.金鼎奖答记者问 篇八

由本刊主办的第五届金鼎奖/菲利普·科特勒奖于上月起正式启动并接受报名,据悉该奖项报名非常踊跃。为此笔者在上海采访了本届活动执委会发言人傅老师,就报名过程中众多营销人关心的话题进行了采访。

问:为何第五届金鼎奖报名如些踊跃?

答经过前四届的积累和《销售与市场》杂志及第一财经、央视等众多媒体的传播,中国杰出营销人金鼎奖已经成为众多业界共同认同的营销业界最高奖项,而且据我们统计,前几届的获奖者在事业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第五届金鼎奖将是一次大奖,在传播候选者的评选方面、专家和媒体参与方面我们将有重大突破。评选将继续跟国际接轨,包括派出获奖者代表团参与美国营销促进会(sPA)交流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第五届金鼎奖的获得者都将代表着中国市场上营销实战中最强的精英人士。

问:据悉执委会已经收到两家全球知名消赘品行业的企业报名参选菲利普·科特勒国际大奖中国区的评选,组委会是否准备接受他们的参选,这是否对中国本土品牌参选存在有不利的因素?

答:菲利普·科特勒奖是国际大奖。美国、欧洲和中国市场每年都有该奖项的评选。作为国际营销界的奖项,我们的评选不应区分本土企业或外籍品牌。中国区评选的重点在于中国市场有重大营销创新和品牌美誉度方面表现良好的企业,这两家参选的知名跨国企业近年来在中国市场表现日益强劲,在中国的营销和传播方式也日益具有“中国特色”。他们既是央视的大客戶,又是在中国市场深度分销领域的成功者,参选菲利普·科特勒奖中国区的评选某种程度上也是他们邀请整个中国营销界对他们近年来在中国市场营销方式和品牌传播效果的检验和评估。据悉,在美国市场,他们也曾是菲利普·科特勒奖的获奖品牌。但是作为中国人,我本人非常期待中国本土品牌成为中国市场的最强者,如果有本土更多优秀品牌报名的话,我们考虑推荐国内知名商学院免费帮助本土品牌整理营销案例和品牌传播的成功经验。

问:第五届金鼎奖/菲利浦·科特勒奖与其他届会有何不同?

答:中国人的习惯说五年一小庆,十年一大庆,所以今年的奖项评选会有所突破往年的评选制度。以往四届奖项都是评选过去1~2年中所发生的企业的营销案例,不能重复参与评选。第五届金鼎奖为了更大力度地传播中国营销业界的优秀企业和团队,我们会邀请以往参加过奖项评选的企业和个人再一次的参与,即为庆祝第五届金鼎奖和菲利普·科特勒奖,也为参加的企业提供更广阔的传播舞台。让更多的优秀企业和团队增加了与他们同台竞争的机缘,为中国营销业界添上一把火。

今年的金鼎奖除了保留以往的七个奖项——中国营销金鼎奖的奖项设置:杰出营销总经理、杰出营销大区总监/经理、杰出企划总监/经理、杰出销售培训总监/经理、杰出销售内务总监/经理、杰出客户服务总监/经理和杰出营销人奖之外,我们还增设了金鼎伯乐奖和金鼎卓越贡献奖给企业,让他们能够更踊跃的参与评选。

那么今年菲利普·科特勒奖还会突破原有的评选范围,我们今年增设了医院营销、学院营销、城市营销、旅游营销及金融营销等。以求为中国的营销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问:如何报名?另外您能透露一下执委会夜筛选入选名单时的一些方式和细节吗?

答:您可以打电话咨询执委会,我们将有专人为您提供免费咨询,联络电话:021-62673450-1 24,金鼎奖官方网站WWW.chinagta.com以网上报名的方式参与活动。如果要透露细节的话,我建议我们报名的营销精英们,如果您能准备好一份靓丽的个人简历,2005~2006年您所服务品牌在全国或区域市场杰出表现以及您在营销实践中的一些闪亮心得,您入选甚至获奖的几率是非常高了。

问:那么执委会方面会不会开设一些特别有服务项目服务于营销人呢?

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篇九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问:制定《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日益综合化和国际化,业务和产品越来越复杂,合规失效的事件不断暴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面临严峻的挑战,原有合规管理框架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合规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需要与时俱进。近年来,全球银行业的合规风险管理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普遍实施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做法,并把合规管理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件,提出了合规管理十项原则,向各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当局推荐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最佳做法。

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既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努力追求的目标。目前,国内已有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合规管理部门,加强机构自身的合规风险管理已成共识,但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经验和做法需要不断积累和完善,迫切需要监管部门明确相应的原则和要求。为此,银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的良好做法,以及及国外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引》。

问:制定《指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当前中国银行业正处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培育合规文化、完善流程管理,提高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好地应对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挑战,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指引》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强有力的合规文化。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合规必须从高层做起,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基调,确立正确的合规理念,提高全体员工的诚信意识与合规意识,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这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包括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至关重要。二是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应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高级管理层应贯彻执行合规政策,建立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并配备充分和适当的资源,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实施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开展员工的合规培训与教育。三是建立有利于合规风险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即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合规绩效考核,惩罚合规管理失效的人员,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对举报者给予充分的保护。

问:《指引》有哪些主要特点?

《指引》以建立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适应的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为出发点,体现了前瞻性、可行性和一致性。一是前瞻性。《指引》充分考虑了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商业银行上市、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再造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对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吸收了国际银行业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先进经验,创新合规管理的体系、框架和制度,以构建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良好的合规文化为目标,适应银行业深化改革以及综合化和国际化的现实需要。二是可行性。《指引》充分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异性,强调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董事会可根据董事会结构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日常监督职能,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最基本的独立性要求,体现了原则性要求与具体条款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三是一致性。《指引》结合了银监会近年来颁布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合规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监管要求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问:《指引》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指引》共五章三十一条,基本涵盖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以及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对合规文化建设、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等三项基本制度的建设作出了规定。《指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的报备要求、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和合规风险评估报告的报送要求以及重大违规事件的报告要求,明确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点。

《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问:《指引》颁布后,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的监管理念和方法有什么变化?

10.创业大赛答记者问 篇十

1、首先,大赛是大学生改善就业观念的“窗户”。目前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创意100人才孵化基地搜集的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为699万人,而新增就业岗位数仅为900万个,可以说“一个萝卜一个坑”,几乎没有挑选余地。而同时每年还有相当一批归国留学生、中专、职高、高中毕业生等,共同参与竞争这些有限的就业岗位,“毕业即失业”已开始成为大学生必须面对的现实。BEST计划创业大赛的举办,其更深层的意义我认为还是在于为大学生们打开一扇窗户,那就是“条条大道通罗马”、“创业赢未来”,作为有知识有热情的青年学子,其实完全不必害怕失业,不必去被动等待,只要拿出拼搏的勇气与创造的智慧,人生之路一样可以很精彩。

2、其次,大赛是大学生们二次充电的大学。“自主创业”作为大学生的职业自救手段与一种有益的就业补充,当下已被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熟知并认可,但是由于对自身及外界的认识不足,以及资金等原因,大学生能真正迈开创业脚步的少之又少。BEST计划创业大赛正是基于大学生们想试又不敢试的矛盾心理而举办的,大赛所采用的“创业大赛+创业培养”模式,欢迎任何有创业想法的大学生们,在这里,不仅会有很多专家传授给你创业要诀,包括如何做市场调研,如何做SWOT分析,如何定位客群等,同时也会围绕你的项目进行商业计划书路演、营销推广实训冲关、商业计划书深度路演等,对可行性实施

深入探讨。创业的前辈也会帮你完善你的想法,并提供实质性的建议,这些内容,都是大学里学不到的,可以说,大赛本身也是一所大学,是创业的大学。大学生们在这里,以创业为专业,以市场为老师,以经营为考试,以成功为毕业文凭,通过学习,可以对自己的创业前景看得更深,更远,行动更有目标性。

3、大赛为大学生们创业成功提供了可能。本次大赛奖励可谓十分丰厚,除了将产生108名大学生创业精英、纳入创业精英培养计划的选手还会获得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外,同时大赛的优胜者还将特别享受由市人社局整合全市资源提供的包括创业中心三年财政补贴的创业孵化场地,每月不低于4小时的一对一创业导师面授指导,创业投资基金专场对接,集中办公区免费办公位提供等一系列的创业支持和创业服务。这些举措中,有政府的关注,有专家的指导,有创意100这样的产业园区的参与、有各种技术团队的支持与配合,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关爱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大平台,根据我们的经验,大学生在这种环境中创业,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大学生们创业成功了,不仅个人价值得以体现,同时还可以向体力行,带动更多的学弟学妹们共同发展,打造“自尊”、“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的典范。

当创业成为潮流,大学生应该怎样顺势而动?

曾有一个统计数据,目前中国创业公司的平均存活时间是2.9年,这正应了马云的那句话“今天很残酷,明天更残酷,后天很美好,但大部

分人都死在明天晚上,看不到后天的太阳”。对大学生来说,创业的勇气是不可或缺的,但创业的时机更是可遇而不可求,如何才能成为一个成功的创业者呢?我们认为,顺势而为是关键。

小米的雷军曾说过,创业要“寻找把肥猪吹上天的大风口”。而这个“大风口”,就是时代的大趋势。大学生创业也一定要有宏观思维,绝不能自己喜欢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知道世界、国家和时代在发生什么,顺势而为。

我们创意100在过去的八年里发展比较迅速,在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打造了一个运营比较成熟、业态相对集中且实现了大范围盈利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成功的取得,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创意100积极顺应了两个世界性的大趋势,一是工业产业转移的末班车,二是文化创意产业浪潮的头班车。

根据专家分析,未来的中国市场经济热点存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城市化进程。二是消费观念的巨大改变。三是应用互联网的发展。四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等。此外,从政府到社会各界都在为大学生创业铺路架桥,从资金、政策、运营等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种种便利,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趋势。可以预见,“毕业后创业”将成为大学生今后的一个重要选择。大学生朋友们能否干大事,干成事,能力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你的理念,你的创业项目,你的运营模式能够顺应大势,正所谓时势造英雄!

创业不是一鼓作气能够完成的事情,它是分阶段的,在您看来,大学

生创业应该如何选择路径或者方向?

在创业路径上,我认为大学生创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个人的实际,从专业的实际,从社会环境的实际出发,以此选择创业,实践创业,并成功创业,而且努力获得可持续创业。

一是在创业条件上,应利用好现有的实用专业。这是因为创业需要素质,更需要知识,应用性、实践性强的专业都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这一点从创意100的创业孵化器运营上就可以得到证明,来孵化器寻求创业指导的大学生中,学习经济管理、市场营销、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等专业的,比较容易形成创业优势。而文史等侧重理论性的创业就相对难一点,要想成功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是在创业方式上,应以合作创业为主。这是因为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缺乏经验,缺乏资金和面对挫折的心理准备,所以建议大学生创业者走一条渐进式的道路,以合作创业作为起步。可以与同学合作,与社会组织合作,与创业成功者合作和先就业再创业,循序渐进最后实现独立创业的目标。

三是在创业领域上,应以高新产业为主。因为高新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的产业特征,适应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在此领域创业成功机率更大,而具有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服务业也是国家大力倡导的创业项目,如文化创意产业,从创意100的市场发展趋势和受关注程度可以看出,该产业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将处于高速增长状态。

四是在创业理念上,应力求主动型创业,持续创新。创业是时代的潮流,但也不能随声附和,随波逐流,一定要不断创新,注重可持续性创业,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大,人大我强,人强我优,人优我新。比如创意100有一家名为“中创未来”的广告公司,老板王国庆作为一个大学生创业者,经营上不走寻常路,当别人都在搞转包分包、低价竞争的时候,他却另辟蹊径搞起了技术研发,开发出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LED多媒体广告灯箱”,一举进入了青岛市各大校园综合媒体、中高端社区媒体、高端商场写字楼停车场媒体等。其中山东省高校媒体资源占有率近90%。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一定要在强化营销、技术创新、加强管理上下功夫,时刻考虑和不断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发展,永远要走在前列。

创业是需要机遇的,但机遇很多时候是和风险共存的,大学生应该如何在经验有限的情况下规避风险?

我认为,目前大学生创业的风险主要是项目选择过于理想化,缺乏创业技能,融资渠道单一,社会资源贫乏,管理过于随意等。针对这些风险,我认为要做好如下几点:

一是要谨慎选择创业项目,尽量选择自己最熟悉、最擅长、最有经验、资源最丰富的行业来做。不能仅凭自己的兴趣和想象来决定投资方向。

二是要合理组建自己的创业团队,在人员志同道合的前提下,从专业互补、能力互补、性格互补方面进行完善,使团队具有战斗力,要避免随意搭伙现象。

三是要积极参与创业竞争,端正心态,采用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积小胜为大胜的策略让自己慢慢发展起来,要杜绝急功近利心态。

四是要提升心理素质与抗打击能力,不仅要能吃苦,不怕苦,还要摆正自己对于困难的态度,遇事沉稳冷静。善于思考解决困难。

创业并不仅仅是两个简单的字,它更是一条艰辛的道路,一个不断上下求索的历程,是当代大学生自我证明的途径。因此学会规避风险,审慎经营,才能让自己的事业走得更远。

下面提一个很简单、但又很实际的问题,怎样把个人变成公司?

这个问题可以用我们创意100的一个实例来回答。2009年8月19日,在青岛创意100产业园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名叫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山东地区第一家聚焦于创意产业产业链搭建的公司,公司老板马达是英国利兹大学文化创意专业的硕士生,毕业回国后,他没有按部就班地利用海归头衔,到大城市的跨国公司拿一份高薪,而是决定继续自己所学专业进行创业。当时,国内文化产业尚属一片空白,但他提出了一个理论:“羊毛出在狗身上”,文化本身可以少赚钱甚至不赚钱,但通过文化活动和文化衍生品,可以大赚特赚。比如喜羊羊系列动漫,通过相关产品来赚钱。文化产业

赚的钱,是涵盖社会效益在内的更长远的经济利益。”

2006年,适逢我们麒龙文化公司拟对青岛刺绣厂老厂房进行改造,打造山东省首个创意产业园区--创意100产业园,马达与我们一拍即合,利用专业知识与产业实践经验,帮助我们对项目进行了全方位论证、规划、设计,实现了项目的顺利落地,马达因此也与园区运营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园区落成后,为留住这个人才,2009年,园区对马达进行了天使投资,帮助他成立了“瀛森创意规划顾问股份公司”,马达自此也成为了创意100最早的入驻业户之一。

目前,瀛森公司已成长为一家国内知名的,专业致力于文化创意产业规划研究并提供新媒体运营资源的权威咨询机构和一个全方位的信息交流平台,在马达的带领下,公司团队为内蒙古、山西、山东、福建等多个省市的各级政府和各地的文化创意类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文化创意产业规划、新媒体运营、展览展会、培训教育等多种专业服务。马达还成功运营了全球中文第一大文化创意产业门户“中国文化创意网()”。网站 从2009年正式上线至今,浏览量和浏览人数一直以指数倍趋势上升,单日平均浏览量超过7万,单日平均独立浏览用户数超过一万五千人次。在百度搜索引擎非竞价搜索结果排名中名位列榜首。

马达的成功告诉我们,大学生欲把个人变成公司,并最终取得成功,一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二是要有发展的战略眼光,三是要敢想敢干,有“天下舍我其谁”的自信,四是要不断进取,有“欲穷千里 7

目,更要有层楼”的意识。这样的例子在创意100有很多,大学生们有兴趣可以亲临创意100与他们交流。

创业的决心一般创业者都具备,但是创业所必需的理念、思路和章法是需要不断摸索的,所以在这里,能否请您给创业者一点切实可行的建议或忠告?

其实,大学生创业不只是中国青年面临的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就世界范围而言,21世纪我们将有50%的大学生要走自主创业之路。因此,应把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作为核心能力加以培养。这个培养不单是政府和社会培养,大学生本人更需要培养。就建议而言,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要勇于创新。现在很多大学生的一说到创业,往往会想到“做生意”、“做买卖”,其实我们认为创业的主要理念是创新,21世纪是文化创意与科技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社会的众多行业发展中似乎也只有科技的发展还没有到极点,因此创业的主要应该是知识上的创新和科技水平的提高。

二、要做复合型人才。创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创业者在企业定位、战略策划、所有权关系、市场营销、生产组织、团队组建、财务体系等一系列领域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大学生有了好的项目或想法,只是刚刚跨出去了一步。而许多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准备时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准备不充分或根本就没有思考对策与设计好退出机制,对来自各方面的反面因素浑然不知,而导致一开始便遇到各种各样的

难题,使创业者还没有走出多远,即以失败告终。所以创业者不一定是全才,但要着眼于全才发展。

三、无论如何也要保证盈利。说到获利,可能许多大学生不以为然,总认为能通过创业展现个人价值就行了。事实证明,一个创业者如果能盈利,也就表明了他的存在的价值,所以专家经常说,创业者的工作核心就是盈利,也就是增加收入,减少支出,这是创业者工作中的最高原则,是一个创业者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可以说在合法的经营范围内,“能否赚到钱”是衡量创业者工作的最重要的标准。

四、要学会“一个好汉三个帮”。大学生创业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年轻,热情,具有高素质,敢想敢干,但社会与人生经验都不足,因此在诸多体现“人与人合作”的工作中,大学生创业者往往会出现“一人是龙、二人是虫”的情形。当前社会分工越来越讲究细致化专业化,任何创业者想依靠单打独斗而胜利的可能性都很低。在实际工作中,应避免独自作战、刚愎自用等不利于合作创业的情形,要以团队为中心考虑问题。

五、做好拥抱失败的准备。再充分的创业准备都是不完善的、再周密的商业计划书也难免有没有顾及的地方、再团结的创业伙伴也会发生摩擦、再厚实的资金也有周转不灵的时候……这些都说明在瞬息万变的创业环境中,能影响我们创业的不定因素太多了,谁都无法保障在下一个路口我们能选对方向,所以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会遇到挫折与失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一次营销决策失误、一次小型财务危机,都有可能成为创业路途中的绊脚石,都会在一定程序上打击没

有做好打创业持久战准备的大学生创业者,但是,只要正确看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麻烦,就会知道,这些都是十分正常不过的现象。只要在犯错后迅速改正,多多请教别人的意见或建议,就一定会“吃一堑长一智”。因此,要善于在交了犯错误的“学费”后,及时分析与总结,从失败中找到自己的弱点与不足,并加以改正。很难想像会有不犯错误的创业成功者。

六、用坚守来换取胜利。也许有时候你会觉得前途一片茫然,有无数的困难,自己很孤单很无助,有时候又觉得创业太过辛苦,成功遥遥无期,让人无法再继续。但如同“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一样,胜利的曙光其实就在你最困难时刻的前面。能坚持下去本身就是一种胜利。

最后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要正确看待政府的主导作用。固然,良好的毕业生创业的条件与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密不可分的,但是政府主导主要是提供政策、必要的资金支持,而不是包办一切。大学生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时刻把“不找市长找市场”记在心上。

如同任何一个新事物的产生,大学生创业其过程在充满期待的同时也充满辛酸和坎坷,郑少秋曾唱过一首歌,“让我实现一生的抱负,摘下梦中满天星”。我们相信,在创业成为一种时代潮流的今天,各方面环境条件的完善,将会使摘星成功的几率更大。大学生要勇于创业,开创自己灿烂的人生。

1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篇十一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财政部制定《办法》主要是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2004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对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进行规范,但长期以来,对采 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制度规范。

二是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需要。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一些部委和地方制定了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规范、程序、工作手册等,或者适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内部工作程序,存在着中央单位及各地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执行中甚至出现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现象。

三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需要。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采购标的日趋复杂多样,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较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等更为灵活。特别是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或者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更有利于满足采购项目的需要。

问:哪些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的原则,确定了三种具体适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办法》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办法》。具体实践中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62条,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主要包括:

一是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方式,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

二是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谈判要求、谈判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要求、协商程序和情况记录;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等等。

三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如何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办法》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是增加了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环节,并在附则中参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明确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是为了加强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统筹管理。即,二级预算单位或者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经主管的一级预算单位同意;

二是明确了采购人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问:为什么要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谈判、询价,但没有规定如何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办法》明确了三种选择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为避免供应商库成为变相准入门槛,《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其中,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是《办法》根据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特点规定的,一是对有特殊需求的或者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采购项目来说,有利于有足够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二是适当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活动所需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除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以外,《办法》还要求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始终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即终止采购活动,并对推荐供应商方式进行了相应限制:一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供应商,且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使供应商的推荐来源尽可能多元化;二是引入了社会监督,规定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这些规定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压缩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评审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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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法》对竞争性谈判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整个流程,包括:制定谈判文件、选择供应商、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供应商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谈判、提出成交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终止采购活动、合同验收、采购文件的保存。

其中,《办法》重点明确了如何进行谈判:一是要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二是要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三是明确了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这是体现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灵活性和适应采购复杂采购标的的重要特点;四是根据谈判文件是否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是否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区分两种不同的谈判程序。

关于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中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实践中对如何判断“质量和服务相等”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为此《办法》明确“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问:《办法》对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竞争性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为了避免采购人随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法》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规定了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中要说明“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并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同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包括:有关公示情况说明,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等。

问:《办法》对询价采购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询价采购程序与竞争性谈判程序相比较为简单,《办法》对询价的整个流程作了规定,除了与竞争性谈判相同的环节外,还包括: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或者修改、询价、提出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办法》还根据询价采购方式的特点规定,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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