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精选6篇)
1.行政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篇一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编写
(一)85中学“模拟法庭社团”
【案件聚焦】17岁的魏兵是沈阳市皇姑区A高中的学生,曾被评为三好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老师夸他有出息,父母为他高兴,同学们羡慕他。但魏兵自从结识了社会一帮游手好闲的“朋友”后,他的思想变了,经常和这帮“朋友”看录像,去网吧,去餐馆吃喝,穿着讲名牌。魏家里不富裕,家长给的零用钱很有限,远远不够他的开销。他开始小偷小摸,可仍不能满足他的消费需要。于是魏某把手伸到了同学家里,偷配了几个同学家的钥匙,先后几次到同学家里行窃,共窃得现金四千多元和两千多元的财物。2014年11月20日晚上8时许,当他潜入一同学家中行窃时,被这位同学的父亲碰上,把他当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公安部门根据魏某作案的特点查清了他前几次入室盗窃的事实移送至皇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角色】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法警、法定代理人:魏某的母亲)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魏兵、王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兵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魏兵委托,沈阳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魏兵辩护,被告人魏兵,你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1:(站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魏兵:一致。审判长: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诉词
公诉人:
二、量刑情节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四、法庭教育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1: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辩护人:
审判长:下面请法定代理人魏兵的母亲发言
审判长:被告人魏兵,刚才公诉人、辩护人,和你母亲说的话,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魏兵:听清楚了。审判长:有什么想法?
被告魏兵:
审判长:被告人还享有最后的陈述权,被告人魏兵,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魏兵: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带被告人魏兵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五、法庭宣判(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站起)经合议庭评议: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年法刑初字第5号
本庭认为,被告人魏兵多次入室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锤)将二被告人带下法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皇姑区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
书记员:××× 2015年3月24日
2.行政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篇二
当前,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
近年来, 青少年犯罪在逐年上升, 而且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被抓之后, 面对法律的制裁, 表现出的是无知, 在判刑后才追悔莫及。面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 这是全社会的责任, 而学校的责任更是重中之重。我校更是需要在这方面有所警醒, 因为我校大部分的学生是留守儿童, 缺少了父母的监督, 无人监督下, 而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 还没有完全形成三观, 更容易结交社会上的不良分子, 在无知下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 学校作为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 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创新形式的教育方法, 让在校学生懂法、守法。这个创新的模式就是模拟法庭, 通过让孩子们模拟组成法庭上的角色, 真实地再现出法庭上的审判过程, 让学生们融入角色中, 从而接受案例给予人们的启示, 更让观看的学生了解法, 懂得法。
二、活动主题
法律进校园, 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减少犯罪, 建设和谐平安校园。
三、活动目的
1. 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职能, 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使之在学校的关怀、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中积极向上,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树立法律意识。
2. 让学生亲身体验, 参与到模拟法庭活动中来, 使学生懂得司法和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 并通过学生熟悉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使模拟法庭真正走进校园, 让更多的学生去关注法律, 学法, 守法, 做一个守法懂法的公民。
3. 通过模拟法庭活动, 让法律走进校园, 传播法律知识, 让学生懂法, 进而建设平安校园, 减少留守学生不知法后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四、活动意义
当枯燥无味的讲解变成催眠曲的时候, 学生已经听不进任何的说教, 而当学生踏错一步走上犯罪的道路的时候, 教师再多的说教都毫无意义了。那么, 如何让学生认识法律是公正严明的, 这就需要学生真正认识法律。
在活动的过程中, 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要熟悉案件上的每一个细节, 理解如何审理这个案件。并且, 当模拟案件搬上舞台的时候, 全校学生会在旁听过程中了解法律不是玩笑, 并不是说未成年人就可以无视法律。通过这么一场模拟法庭让学生正确认识法律, 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学生。
五、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由当地法院的工作人员把法院审判的流程告知学校, 而后在学校教师的指导下, 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法警等诉讼参与人员, 以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 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
六、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儋州市第五中学政教处
七、活动内容
1. 案例的选取 (符合学生生活, 比如:抢劫, 故意伤害) 。
2. 挑选学生参与模拟法庭 (注意扮演犯罪嫌疑人的学生心理疏导) 。
3. 模拟法庭学生参观法院, 感受法院的庄严, 并旁听法院的司法审理过程。
4. 全校师生作为群众旁听, 由学生完成的模拟法庭。
5. 最后由儋州市人民法院庭长为学生普及法律知识。
八、模拟法庭的述评
2014年5月21日, 我校在儋州市人民法院的帮助下, 由初二 (1) 班的16位学生扮演的模拟法庭, 在新教学楼后的空地上举行了, 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有关情况如下:
我校在儋州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 确定了一个适合学生模拟的案件。这是一起抢劫案件。案件内容是王乙和李天两人上网回来后想吃夜宵, 但两人都没有钱, 于是王乙提议到育才中学学生宿舍抢学生的钱吃夜宵, 李天同意。两人一起来到育才中学, 发现学校大门已关, 王乙叫李天在学校后墙外看守, 自己翻墙进入一男生寝室, 利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行将周末留守未回家的两名学生的130元人民币抢走。得逞后, 2人一起到某夜宵店吃夜宵, 将抢的钱共同花光。审判结果是判处王乙判处有期徒刑2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李天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这个案件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 教育的意义是非常深刻的。
当模拟法庭的案件确定后就是选人了, 为了方便统一管理, 我选择了初二 (1) 班的学生表演。在学生扮演者的选取中, 最难的莫过于选择犯罪嫌疑人了, 因为, 学生都希望自己是正面人物。为了这, 我首先用选举的方式, 从16个学生中选举出犯罪嫌疑人, 最后, 我再与他们谈话, 让他们知道他们的角色很重要, 没有了犯罪嫌疑人, 这个模拟法庭是开展不了的。不仅如此, 在模拟法庭开庭前, 我还在大会上强调犯罪嫌疑人是最优秀的学生扮演的。模拟法庭结束后, 让大家把掌声送给这两个奉献最大的学生。以此来消除学生内心因这一次扮演“罪犯”而留下的阴影。
这批学生无疑是优秀的, 在这短短的10多天里, 他们在小组长吴丽香的带领下, 很快地熟悉了模拟案例, 并且不断地彩排, 互相纠错, 互相帮助。当法院的林庭长过来看他们彩排的时候, 都对他们称赞有加。学生们对这次的活动非常的上心, 不仅利用晚修课下的时间演练, 有时候连自由活动的时候都会被利用起来。特别是在最后的两三天里, 他们下午放学后都会先排练再吃晚饭, 认真态度难能可贵。
在这次活动中, 学生印象最深的是去法院旁听。当学生踏入法院的大门时, 就被法院庄严的气氛所震撼, 一路走走看看, 还到处的照相留念。当时, 带领我们参观的林庭长安排了学生旁听了一场真实的司法审判。接受审判的是一个成年人, 所犯的罪是贩毒。案件审理过程, 该名罪犯的妻子、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在现场。当法官判处该名罪犯徒刑的时候, 罪犯的亲属哭了, 当身后的啜泣声渐渐大起来的时候, 学生很懂事地给后面的阿姨递上了纸巾。看到这一幕, 我百感交集。学生能理解那种痛, 能明白那种不舍。当审理结束后, 有一个女生立刻跑到我的身边说:老师, 我以后也要当法官, 法官好可以整治坏人……
对于参与的学生来说, 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 他们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 这时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了, 而是法官、律师、检察官, 他们投身到角色中, 这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简单的说教。特别是当法槌砸响的那一刻, 所有旁听的学生都不由自主地安静起来, 身临其境, 备受当时的现场气氛所感染。
此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 虽然没有法院的布置庄严肃穆, 但是, 法袍在身的学生也让观看的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不仅教育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也促进学生学法、知法、守法。
九、儋州市人民法院副调研员刑二庭副庭长林万强对模拟法庭活动的评价
2014年5月22日, 我院在市第五中学开展了模拟法庭活动。本次活动得到了学校领导及老师的大力支持。
在活动准备阶段, 该校负责本次活动的指导老师谢慧丽多次与本庭法官进行沟通、协商, 最后确定:两名未成年人抢劫、故意伤害, 被判刑的案例。该案例主要是针对当前很多未成年人因不懂法, 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这种藐视法律的心态而选取的。为提高学生们学法、知法、守法能力, 全部由初二学生扮演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等。参与本次模拟法庭的16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发地进行演练, 并认真向本庭的法官们取经, 询问问话时该怎样的声调、出场时该怎么出来, 这展现了学生们好学、肯钻研的一面。在庭审活动当天, 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同学们都表现得非常优秀。尤其是担任审判长的女学生吴丽香声音铿锵有力, 让人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表情严厉, 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一丝不苟地主持庭审, 让现场的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严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符合法官的角色扮演。担任公诉人的男学生, 表情凝重, 逻辑清晰, 与辩护人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 呈现了公诉人应有的风采。庭审过程中, 诉辩双方深刻剖析了本案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及危害性, 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而在座的上千名学生在听取审判时肃穆, 安静。虽然这些旁听的学生没能上场去尝试, 但法律的公平公正他们都会了然于心的。
庭审活动结束后, 扮演角色的学生们依依不舍地脱下了法官袍, 大家都表示一定要努力学习, 争取将来做真法官, 为老百姓主持正义。这次活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老师们与学生们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观看的上千名学生都受到了普法教育。
十、活动启示
1. 指导教师———谢慧丽。
在整个的模拟法庭过程中, 学生们就案件角色分配和对案件内容的讨论, 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分配到自己的角色时, 经过细细地咀嚼消化, 认真想自己在审理过程中该如何去做。而案件审理过程中, 学生不是感觉自己在扮演, 而是真实地在审判, 把自己投入到情景中, 他们真正领悟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 为形成法律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时, 观看的其他学生都聚精会神在观看, 远处的学生不由自主地站起来看, 可见这样的活动是非常吸引学生的, 比教师在课堂上的解说生动了许多。
2. 模拟法官———吴丽香。
当法袍上身的那一刻, 我感觉我就是一个正直的, 为社会、国家审判罪恶的法官。当时同学们和老师让我扮演这个角色的时候, 我很高兴, 也很兴奋, 在心理默默地想, 我一定要做好这个角色的扮演。那天, 在林庭长的带领下, 我们去到法院, 旁听了真实的案件审理。当时, 我仔细地观察了正在审理案件的法官大人的一言一行。在没有开庭的时候, 我觉得这个法官应该是很凶的;可是, 真正开庭的时候, 我才发现, 他是一位慈祥的老人, 虽说犯罪嫌疑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他还是用一颗宽容的心去对待罪犯。这让我明白了, 法官虽然是正义使者的化身, 但是面对罪犯的时候, 也应该有一颗宽容的心, 让罪犯迷途知返。
3. 法警———羊家杨。
在模拟法庭中, 我扮演一名法警, 虽然一句话不说, 但我身着警服, 代表正义, 这是多么自豪和兴奋的事情啊!希望将来我也可以穿上这身警服。
4. 辩护律师———蒋淋凯。
3.模拟法庭剧本 篇三
时间: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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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强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强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东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强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强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强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强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模拟法庭程序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2人)【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2)
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4)
不准吸烟;
(5)
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6)
不得发言、提问;
(7)
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东、李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东、李强到庭。
(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东、李强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王(被):我叫王东,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王(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王(被):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王(被):都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李(被):我叫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李(被):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李(被):都收到了。
审判长:东吴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注:在真正的法庭上,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应该不公开开庭审理,不能旁听)审理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东、李强涉嫌犯抢劫罪一案。
审判长: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组成,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
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王东辩护;东吴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李强辩护;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到庭参将诉讼。
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两名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王(被):听清楚了。李(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被):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被):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
东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09〕50号
被告人王东,男,1990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09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被告人王东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035,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被告人李强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李强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东、李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东、李强,听取了被害人陈刚及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东、李强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陈刚人民币50元,并致陈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破案后,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军、杨阳的证言; 2.被害人刘刚的陈述;
3.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供述和辩解;
4.东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法鉴定结论书; 5.东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东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审判长:法庭调查分别进行,被告人王东留庭,被告人李强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王东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王(被):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王(被):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东,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王(被):都是实话。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王(被):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王(被):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王(被):我和李强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李强打了他一个耳光,我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李强还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王(被):50块钱,钱是李强拿的。公诉人:砸陈刚的砖头呢?
王(被):砖头是我在地上捡的,逃跑的时候也就随手扔掉了。后来警察带我去找过,但是我不能确定是那块砖了。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王(被):去网吧上网了。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王(被):抢完后,我和李强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过来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王(辩):你和被害人陈刚是否认识?
王(被):我知道他是我隔壁班的,但跟他不熟,平时没什么来往的。
审判长:传被告人李强到庭,被告人王东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李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李(被):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李(被):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李强,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李(被):都是实话。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李(被):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李(被):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李(被):我和王东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我就打了他一个耳光,王东还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我上去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李(被):50块钱。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李(被):去网吧上网了。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李(被):抢完后,我和王东去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到网吧把我们抓住了。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孩子,父母供你上大学不容易啊,你为什么
要走上这条路呢?
李(被):爸爸,我对不起你,上大学后,我迷上了上网,但是身上又没钱,一时冲动才去抢了同学的钱,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我好想回学校去上课。
审判长:因为被告人李强还未满十八周岁,法庭要了解以下被告人李强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
审判员:被告人李强,把你的成长过程跟法庭如实地陈述一下。李(被):我从小在老家的学校上学,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去年考上了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
审判员:从你的成长经历来看,你一直是个不错的学生,怎么会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呢?有没有仔细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李(被):考上大学后,大学的课程相对中学来说轻松了很多,这时我认识了老乡王东,他比我早一年上大学,我们两个成了好朋友,他经常带我去上网,我也渐渐地迷上了网络游戏,但是我们两个人都没什么钱,一天到晚泡在网吧里,吃饭都成问题了,又不敢告诉家里,所以才有了抢劫的想法。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东到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将按照证据的种类,逐一向法庭举证:
(1)首先宣读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在公安证据卷6-9页。王东是这样供述的: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其和李强从网吧出来,没钱了,就商量一起去抢点钱,后来两人就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看到隔壁班的陈刚一个人往学校走,两人决定找陈刚下手。其还从地上捡了块砖,两人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其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他。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路边的树林,问陈刚要钱,他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给钱,其很生气,就举起手里的砖头往他头上砸,他头上流血了,就不敢反抗了。李强就开始搜陈刚的身,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旁边有人经过,我们拿着钱就跑了。(2)接下来宣读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在公安证据卷25-28页。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和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基本一致,主要证实了其与王东抢劫的犯罪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下面宣读被害人陈刚的陈述,在公安证据卷34-38页。被害人陈刚是这样陈述的: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其从外面回来,走到学校附近的小路时,其身后突然窜出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一上来就一手搂住其脖子,一手捂住其嘴巴,其刚想反抗,另外一个人手里举着砖块说:再动就砸死你。其不敢动了,那两人将其拖进路边的树林,便开口问其要钱。其不肯,那个一上来搂住其脖子的人打了其一个耳光,其还是不想给钱,那个手里拿砖块的人就用砖块砸了其头部,当时就流血了,其不敢反抗了。那个搂住其脖子的人就开始搜其身,在其上衣口袋里拿走了50元钱。后来路上好像有人经过,两个人就逃掉了。那两个抢其钱的人好像就是和其一个学校的学生,其中那个拿砖块砸其头的人好像就是其隔壁班的。这份陈述主要证实被害人陈刚被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4)下面宣读证人证言,首先宣读一下证人胡军的证言,在公安证据卷42-45页。证人胡军证实:2009年1月20日晚上9点左右,我正在宿舍里看书,突然我的室友陈刚从外面推门而入,头上还流着血,气喘吁吁的对我说:“我在外面的树林里被两人抢了50块钱,他们就是就是我们学校的,其中一个人就是我们隔壁班的,他们还把我头打破了,快报警。”我立刻就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了,大概10分钟后你们警察就来了。(5)下面宣读证人杨阳的证言,在公安证据卷51-53页。杨阳的证言证实:其是东吴某电子厂员工,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我下中班回家,走到东吴农机技校旁边的马路时,我看到两个小青年,大概20岁上下,一高一矮,慌慌张张的从树林里跑出来,往东跑掉了,我也不知道有什么事,就直接回家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6)下面宣读几份辨认笔录并出示照片,分别在公安公诉人:请法警出示辨认照片。证据卷72页、74页、76页、79-81页,照片在证据卷82-89页。第一份是被告人王东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王东指出,照片中的5号男子即是李强,与其一起实施抢劫的同案犯;照片中的11号男子即是陈刚,是其与李强抢劫的被害人。第二份笔录是被告人李强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李强指出,照片中的5号男子即是王东,与其一起实施抢劫的同案犯;照片中的11号男子即是陈刚,是其与王东抢劫的被害人。第三份笔录是被害人陈刚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陈刚指出,照片中的2号男子(即李强)就是在抢劫过程中搂其脖子、打其耳光并搜其身的男子;照片中的7号男子(即王东)就是在抢劫过程中持砖威胁其,后来还用砖砸其头的男子。第四、第五、第六份笔录系被告人王东、李强、被害人陈刚对抢劫地点的辨认,经辨认抢劫地点系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小路边的树林里。
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出示照片。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7)下面宣读现场勘查笔录并出示照片,在公安证据卷90-102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地点及案发现场的情况,案发地点系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马路边的树林,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公诉人:下面请法警出示一下现场勘查的照片。
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出示照片。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8)下面宣读东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在公安诉讼卷25-28页。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9)下面宣读发破案经过及抓获。在公安证据卷第1页。2009年1月20晚上8点42分,东吴市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称:农机技校有人被抢,还被歹徒打伤了。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被害人陈刚称,其在学校附近的路上被两个年青人拉到树林里抢走了50元钱,还被人用砖头砸伤了头。那两人就是该校学生,其中一个就是其隔壁班的。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东、李强有重大作案嫌疑。经线索发现王东和李强在学校附近的网通家园网吧上网,民警遂赶至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查,王东、李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份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王东和李强没有自首情节。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0)下面宣读两份户籍证明,在公安诉讼卷1-2页,第一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东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8月20日,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该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东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第二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强的出生日期是1991年5月20日,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该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一份收条,在公安证据卷105页。收条的内容是:今收到王东的父亲王开明,李强的父亲李有发共同退赔的人民币50元及赔偿的医药费人民币500元。收款人是陈刚,时间是2009年2月8日。该份证据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近亲属已为两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陈刚进行了赔偿。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王(被):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王(辩):提供一份王东所在村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东在老家的时候一直是一个老实、乖巧、懂事的孩子,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法警将该份证据呈交审判长、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力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李(被):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李(辩):提供一份李强中学时的班主任杨云的证词,证实李强在中学时一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高考的时候也是以比较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的。(法警将该份证据呈交审判长、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东吴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王东、李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王东、李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应认定合法有效。这些证据已经充分说明本院指控两名被告人抢劫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至本市农机技校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暴力的手段对途径此地的陈刚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50元。
被告人王东、李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抢劫公民合法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人王东、李强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王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李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综合以上意见,建议法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东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抢劫罪判处李强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应吸取的教训: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该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该罪在实施时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因此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因此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两名被告人抢劫他人钱财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严禁的,属于暴力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两被告人虽然都是大学生,但是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胆大妄为,走上了犯罪道路。在此公诉人希望两名被告人,不要因此自暴自弃,而是要好好服刑,好好改造,同时要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不要因一时的贪念而铸成大错。你们都还年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记住,只有通过正当途径赚来的钱才能花得心安理得,希望你们在今后人生道路上,都能认真学习、知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王(被):由辩护人帮我辩护。李(被):由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首先由被告人王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王(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东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王东的辩护人,为履行法律赋予我的职责,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辩护。现在,我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以下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但下列情形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希望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并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得到体现。
其一、被告人王东一贯表现较好,以前也从未受过任何处罚,是初犯。其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是毕竟他才刚满十八周岁,而且还是个大学生,教育的可塑性大。而且在辩护人提审他时,王东也多次向我们表达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意愿。
其二、被告人王东犯罪动机单纯,其供述自始至终就是“搞点钱,上上网,吃吃饭。”尽管这一动机不仅违 法而且幼稚,但其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三、被告人王东如实供述自己所犯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
其四、被告人王东的父母已退出赃款,并已对被害人做出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东作案时因为年龄较小,在没能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一时糊涂所至。另外,王东能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且悔罪深刻,系初犯,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恳请法庭在对王东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形,从轻处罚,给王东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东吴新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强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强及其法定代理人,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于被告人的适用刑罚问题,辩护人有话要讲,请法庭允许:
今天在场的公诉人也好,审判员也好,包括辩护人在内,都曾经办理过不少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相信其中最令人痛心疾首的,就是在本市有正当学业,李(辩): 本该有着良好前途的孩子,在聚在一起娱乐之余,有的为了获取一些游戏费用,有的仅仅为了体验一种威风八面的感觉,实施了所谓的抢劫行为,最后锒铛入狱。之前他们几乎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自己不知不觉中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最后,往往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的亲人痛不欲生,他们的朋友扼腕痛惜,本案被告人李强就是这一类失足的孩子。
至于他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情节,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辩护人不再赘述。辩护人要讲的是现在面对这样一个幡然悔悟、低头认罪的孩子,究竟应当给予何种处罚?辩护人首先恳请法庭给他一个宽容的处罚。因为他们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但是还不能算是社会意义上的强盗。他们的作案有着一个共同的模式,即抢劫金额都不大,对象都是和他们差不多大的同龄人。而当时他们对自己向同龄的被害人的行为,都误认为不是犯罪,这才有胆子干。在会见中,辩护人了解到被告李强人也曾经被其他同龄人抢劫过,但是年少无知使得他没有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错误认为别人能干的事情自己也能干,用报复的心态作了同样的错事。如今的铁窗生涯已经给了李强沉重的教训,对他来讲,其实人生已经为此付出了难以磨灭的巨大代价,他原来所憧憬的美好的梦想恐怕就此彻底灰飞湮灭了。
被告人李强还是个未成年的孩子,平时表现一贯优异,这次因为一时糊涂而误入歧途,他现在也已经翻然悔悟了,他的父母也已经为其退出了赃款并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充分看到被告人李强改过自新的决心,对被告人李强减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希望和机会。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强强,爸爸妈妈实在是想不通,你怎么会走到了这一步。想想去年九月份,你拿到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爸爸妈妈一起送你上大学,那是多么开心的事情啊。可是,才过去短短的几个月,你就因为抢劫走上了被告席,爸爸妈妈真的心痛啊!从小,你就是一个乖巧、懂事的孩子,学习成绩也不错,你一直是爸爸妈妈的骄傲,也是爸爸妈妈的希望啊!你现在这个样子让爸爸妈妈怎么办呢?
你妈妈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她听说你出事以后,整个人就跨掉了,整天以泪洗面,不吃也不喝。我们家的条件是不好,但是,爸爸妈妈还是咬着牙供你上了大学,本以为等你大学毕业了,找一份好工作,我们也就熬出头了,可是,你却做出了这样的事情!你对得起我们吗?!
恳请法官看在孩子还小的份上,判得轻一点,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公诉人: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年龄较小,被告人王东刚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李强未满十八周岁,还是个未成年人,且两人都是大学生,本来有着美好的前途,但是仅仅为了获取上网的费用,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真是令人感到可惜,又觉得可恨。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寻找作案目标,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两人均积极实施,采用了扼脖子、捂嘴巴,殴打,用砖块砸头的手段,并导致被害人头部的损伤达到了轻微伤,两名被告人虽然年龄较小,但是作案手段老练、残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两名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赃款也已退出,对被害人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对被告人王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因为还是个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其可以适用“应当减轻处罚”。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补充?
王(辩):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东能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李(辩):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被告人李强的一贯表现及悔罪态度,且还是个未成年人,能够对其减轻处罚!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孩子他还小,给他一次机会吧!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补充。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上面关于被告人王东、李强犯罪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相关证据以及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本合议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被告人王东、李强,现在你们可以分别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陈述。
王(被):上大学以后,我逐渐迷上了网络,被网络的虚拟世界深深的吸引,欲罢不能,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我们家在农村,父母都在外面打工,在支付了我的大学费用后,父母再也没有多余的钱来支付我玩乐了。我真的好后悔啊,我也没想到自己会走上犯罪道路,我对不起我的父母,他们含辛茹苦供我上了大学,我却另他们失望了;我也对不起我自己,这么多年寒窗苦读,好不容易考上了大学,却没有好好珍惜!请你们相信我,我会好好改造的,争取早日出来,重新做人的。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
李(被):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太多可说的了……我原来以为在学校门口切同学点钱,只要数不太大,顶多也就是拘留,真没想到为了这事能把我按抢劫罪给起诉了。唉……早知道,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我希望法官能根据我比较好的认罪态度,能对我从轻处理。将来从监狱里出来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不再做违法的事了。没抢之前觉得这种行为挺牛的,也挺刺激的,但真做了以后,感觉一点都不好。我现在特别的后悔……这些天在看守所里,感觉特别受煎熬。想到自己现在和那些小偷、流氓一样了,已经成为一名囚犯了,心里特别不好受。我妈前几天来看我,她头发都白了,精神也不好,我以前从来没见她那么憔悴过。我现在是既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我家里人……
审判长: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十分钟之后宣布判决结果。(使用法棰,合议庭人员退庭)
(十分钟后)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注:需说明一下,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庭审不公开,但应公开宣判,所以真正的做法是几天后重新开庭公开宣判,因今天是模拟法庭,故当庭宣判)
审判长:全体起立。被告人王东、李强抢劫一案,经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评判,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人王东、李强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王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东、李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李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对被告人王东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强可适用减轻处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庭教育阶段]
审判长:因本案一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因而需进行法庭教育。
在最后陈述阶段,你们说出了你们现在的真实感受。从你们说那些的话中可以看出,你们的认罪态度都是好的,对自己的行为都有了一定的反省。
虽然你们现在已经被法庭作出了公正的刑事处罚,但在这里,作为一名法官,我想和你们多说几句。毕竟,你们将来的路还很长,有些道理应该动脑子多想一想。作为一名年轻人,首先应该有法制意识。不要以为自己离法律很远,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多学习、多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要时时刻刻在头脑中绷紧法律这根弦,做每一件事之前,要经常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是法律允许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了法律意识,才会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小事上不警惕,往往会酿程大错。一种行为如果经常实施,就会形成习惯,如果一种不良行为形成了习惯,就会导致恶性循环,以致不能自拔。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向同学强拿硬要财物,这些做法都是很危险的,发展下去都很有可能都变成犯罪。
另外,青年人应该远离网吧,不要痴迷于网络。许多青少年犯罪都是因为痴迷网络,受到了网络的不良影响,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你们马上就要开始服刑了。我希望在这几年里,你们能好好思考一下我说的这些话,如果你们真的把这些话听进去了,记在心里了,这些话对你们的一生将大有帮助。我相信你们将来重新回到社会以后,会吸取这次的教训,奋发努力,成为一名有知识,守法律,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被告人王东:谢谢您说的这些话,我将来在监狱里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李强:您说的这些话我一定会记在心里的,在监狱里的这段时间,我会好好地反省自己,改过自新。
审判长:现在将被告人王东、李强带出法庭。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模拟法庭剧本 篇四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被告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汉某饭店,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兼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某饭店劳动合同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支付:
1、赔偿金92000元;
2、一个月的工资850元;
3、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工资报酬9000元,并且额外支付低于部分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
4、医疗补助费51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我于1993年8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厨师工作,我与饭店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日为2011年8月31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告同意我休病假,但没有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我病假工资。2009年4月1日,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也没有另行安排工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说:现在交由审判员进行审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投诉我饭店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已不再是有效文件,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原劳动
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规定的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赔偿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所以答辩人不予支付被答辩人一个月的工资850元.2、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已不再是有效文件,申请人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所以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额外支付低于部分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的仲裁请求。还有被答辩人认为应按其每月实得工资计算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差额,由于该项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故答辩人对此也不同意。
3、被答辩人长时间向答辩人请病假,一年两年拖下去,且没有好转的迹象,考虑到饭店的正常运营及利益,答辩人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四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合同上写明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张喜寿病例及医疗证明,上面显示:细菌性感染型肺炎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原告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计算清单的复印件,该复印件载明医疗补助费为6个月的最低工资(即850元),但原告并未领取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被告在2006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给原告的银行卡上每月汇了606元,根据国家规定的每月员工最低标准显示,武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原告与被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方式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于2006年9月因患病开始进入医疗期,根据原告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被告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告应享有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在本案中,直至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接到被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头通知之前,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医疗证明和病历,被告也给予原告享受医疗期待遇。由此可见,被告是同意申请人享有医疗期待遇的。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被告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2、被告是否应按照规定补足原告医疗期内工资待遇。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说:现在交由人民陪审员进行审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一下两点辩论意见
第一,原告与被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方式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直至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接到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头通知之前,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医疗证明和病历,被告也给予原告享受医疗期待遇。由此可见,被告是同意原告享有医疗期待遇的,但是被告在既没有通知原告医疗期已满、也没有另行安排原告工作的情况下,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第一:张某因长时间向我方饭店请病假,一年两年拖下去,且没有好转的迹象,考虑到饭店的正常运营及利益,答辩人方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2009年4月14日,我方已向原告邮寄一份《通知》,通知原告于2009年4月18日前来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养老保险手册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及一个月工资共计19975元。但由于原告的住址迁移,原告未收到该份《通知》。这与我方无关,所以我方坚持不予以申请人任何赔偿。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按照规定补足原告医疗期内工资待遇”。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其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实际对比医疗期内被告支付原告的应发工资,确实存在低于规定标准的情形,故被告应按照规定补足原告医疗期内工资待遇。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工资报酬9000元。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由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已不再是有效文件,申请人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我方坚持不予黄某额外支付低于部分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的请求。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人民陪审员说:现在交还给审判长进行审理)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从我请了病假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2009年4月1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对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及一个月工资共计约2万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们这个小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数字!而且公司已于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向申请人发放当月的工资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7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医疗期工资差额1300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补助费51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合计人民币33400元,被申请人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
四、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模拟法庭 案例 篇五
书记员宣布原被告双方入场,宣读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确认原被告双方身份,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自己的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000元,残疾用具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20000元。并按照伤残评定的等级,给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赔偿金,参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接下来是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3日下午,原告与其同学陆飞一起到离家不远的被告作业区玩耍。原告出于好奇,掀开了导电电缆上的铁板,结果右脚不慎踏入地沟,导致身体右侧被380伏电压大面积烧伤,经抢救幸免于难。被告的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案发现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字样,原告为8岁的小孩子,不能完全清楚这四个字的含义,且被告并没有设置其他明显的标志提示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年龄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被原告掀开的防护板只有外侧是固定的,内侧并无固定措施,虽然这些防护板每块都有21斤重,但仍存在危险因素。案发时并没有保安人员在场,说明被告作业区内保安人数的配备不能满足整个作业区的需要。经鉴定,原告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此外还有残疾用具费5000元。我因要护理原告,在其住院的近两个月内也未出去找事做。根据上述事实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港务三区对原告电伤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的一般侵权。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二)被告答辩
被告或被告委托代理人:
1、首先我方作业区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我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原告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里面的1000伏以下的电造成损害的,都是属于一般侵权。所以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而原告所说得防护板也是经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检测合格并安全使用。
2、而原告所说的没有保安人员在场是恶意中伤,我方配备了多名保安人员轮流查岗,事出当天的保安人员曾多次把原告等小孩赶走并告知这个地方是危险的地方,不能玩耍,并清楚的记得是赶了三次,最后一次还是严重警告。而被告太调皮,被赶三次后还不死心,等我方保安不留意的时候偷偷的溜进去,请问这样的情况还可以说是我方保安人员没有尽到责任吗?并且我认为我方保安配备人数够了,在正常情况下,根据正常标准人数是充足的,这样还发生危险,只能说原告太顽劣。
3、而且我方在作业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的大字样,原告为9岁的小孩子,应该可以懂得这几个字的含义,所以我方认为足以尽到了告知提醒的义务,所以原告所说的没有足以使任何年龄阶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是没有根据的。基于以上几点,我认为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一般侵权的原则,我方不应该负任何的责任。
(三)举证与质证
1、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一共有一位证人以及三组书证,首先请法庭传召我方证人陆飞出庭。(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陆飞小朋友,你今年几岁了?跟李小白(原告)是什么关系啊? 证人陆飞:8岁,跟李小白是同学。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白出事的那天下午,你跟他是怎么进入那个作业区去玩的? 证人陆飞:一开始那里的保安叔叔不让我们进去,后来我们看他走开了,就进去了。原告委托代理人:你们是第一次去那里玩吗?
证人陆飞:不是,我们去那里玩过好几次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次都是这样进去的吗?
证人陆飞:恩,那里的大门没有关,而且有时候保安叔叔也不在。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有没有看见李小白是怎么掉下去的?
证人陆飞:我当时走在他前面,没有看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被告方向证人提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陆飞,你当时为什么要进去?
证人陆飞:进去玩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是不是有人阻止你们进去?
证人陆飞:是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陆飞: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看到写着红色大字“有电危险”的警示牌没?
证人陆飞:看到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懂不懂意思?
证人陆飞:懂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为什么还要进去玩?
证人陆飞:因为我们觉得很好玩,觉得不危险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叫什么?
证人袁野:袁野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跟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袁野:我是被告的保安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当班吗?
证人袁野:是的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见过原告没?
证人袁野:见过,而且我还阻止他们进去作业场地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袁野: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之后出事的时候你为什么没看见?
证人袁野:因为我们是轮班的,所以当时正好换班,所以没注意。
(原告方向证人提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陆飞的证言足以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下面向法庭出示
我方第一组书证——事发现场的三张照片。从照片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事发现场的轨道及其周边环境。很明显在这个上面我们只看到了四处写有“有电危险”的盖板,在轨道周边我们并没有看到其他明显的提示标志或者安全防范措施,这组证据证明了被告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接下来想法庭出示的两组证据是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以及其住院期间的各项治疗费用。它们分别证明了此次电伤导致原告八级伤残以及原告因此而花费的各项治疗费用。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四)法庭出示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原告谈话笔录,原被告双方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人员指出两处争议焦点,原被告依次针对每个焦点发言
(一)武汉市港务三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6.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篇六
我是第五组的成员,在民事模拟法庭中担任被告代理人民法,是民事法律的简称,即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模拟法庭是依照法院的民事法庭而进行的,它是学生在大学时期了解和运用法律,学习法律的最好实行的方法,它能够使学生更好的了解和运用法律,使同学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让同学们了解和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程序,让同学在出入社会后少点错误,为同学们多积累点经验,为同学们出入社会打下基础。
经过民事模拟法庭以后,让我看清了法庭的相关程序,让我明白了民诉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追究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活动,让我明白在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应采用什么方式,什么诉讼请求维护自身的权利,并用相关的法律来约束自己,在法庭上,法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公正审理。对案件认真负责,要坚持为人民负责的原则,用相关的法律维护人民的利益,诉讼当事人要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同时监督法庭和法官,使法官不舞弊,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社会趋于稳定。经过民事模拟法庭以后,让我懂得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都要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约束自己,时常心中有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事情,无论什么时候都要记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地运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解决事件.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体会2
按照湘潭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要求,为了更好的检验我们主修法学专业三年以来的学习情况,20xx年5月19日,湘潭大学兴湘学院04级法学二班的同学在北四阶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这同样也是我们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环节的高潮部分。
这次活动,我们生动、全面地演练了曾争才抢劫、故意伤害一案,经公诉机关审查后将被告人起诉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程序合法,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回忆当天的庭审过程,其实存在不少的缺陷与错误,例如公诉方的人数过多、公诉词基本上是起诉书的重复,判决结果理由不充分等程序上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我们基础知识不牢固、缺乏实践经验和粗心大意所造成的,但是纵观当天的整个庭审过程,还是比较流畅、完美的,同学们的表现也有不少可圈可点的地方,例如审判人员沉着稳重,控辩方准备充分,对对方提出的意见积极答辩,主持人与在场观众有实质上的互动等,值得今后在再次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中保留、借鉴。
下面我将结合模拟法庭的审判经过和案情对此次的模拟审判活动谈谈我的心得与体会。
一、确保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重中之重就在于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而整个审判过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进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弊病,这都与我们所倡导的公正审判、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控、辩、审三方权利制衡等方面有很大的出入。所以我们在模拟审判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开庭前,由公诉人宣读了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核对被告人的身份、询问被告人历史上有无受过法律处分,并口头公示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之后被害人陈述了案件事实,经控、辩方询问后,进入法庭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公诉方举证,辩护方以及被告人进行了质证,随后由辩护方举证,公诉方及被害人进行了质证,双方所举的证据都一一提交给法庭。法庭调查结束以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方宣读了较为详细的公诉词,辩护方针对公诉词进行答辩后也宣读了代表自己看法的辩护词,由公诉方进行答辩。整个审判过程最精彩的部分也就是控辩双方进行自由辩论的过程,本次模拟审判的控辩双方将这一环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与扎实的专业功底诠释得很完美。自由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后,合议庭休庭对此案进行了评议。经过合议庭评议之后最终对被告人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在本次模拟法庭审判过程中,我有幸担任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审判长,在指导老师与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庭审任务。虽然我做到了审判长该有的沉着冷静、严肃稳重,但是在整个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两次微小却极为严重的错误:在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之后,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没有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制度建立的意义在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和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意义。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公然剥夺了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司法公正,被告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上诉,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布判决结果时,我们合议庭没有起立宣读判决结果,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忽视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损审判工作人员的形象。总之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审判机关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这为我今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二、务必夯实个人的法学知识功底,为未来成就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此次模拟法庭案件属于刑事类案件,对于该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上,审判方与控辩双方不是能够轻易地捏拿准确,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否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存在,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抢劫,是否应当就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为了更好地探讨这个问题,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该案模拟案件案发于20xx年1月5日晚上10点左右,被害人万某与其朋友张某等人在万某家酒后,几个人骑摩托车送其中一个朋友毛某回家。在路上,万某等人遇到一名女子,遂上前与之搭话(有调戏的情节),该女子的男朋友曾某乙见此便与万某等人发生口角,万某等人人多势众,将曾某乙按倒在地进行殴打,情急之时曾某乙的哥哥即被告人曾某甲及其朋友与万某等人发生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万某被曾某甲用砖头砸破头部构成重伤。曾某甲趁万某昏迷的情况下,拿走万某的手机。随后,曾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在被送往公安机关的途中,曾某甲将该手机藏匿于警车内,后被公安人员发现。法院最后判处了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与其之前犯的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并处以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防卫过当的、紧急避险过当的、胁从犯、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对于从犯;终止反造成损害的;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等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分析该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可以得知,其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并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只存在有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是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这一焦点问题,我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曾某甲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万某头部重伤、昏迷,在被汉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夺取了被害人的私有财产,表面上看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但是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夺取财物而实施,只是被告人利用了暴力造成的后果而临时起意获取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判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以相应的其它罪论处。在本次审判中遗憾的是我们利用的是既有的模拟法庭剧本展开活动,为了配合其他参与同学的工作,我不能将判决结果稍作更改,但是我们务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注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构成某罪,而不能妄加论断,以免造成冤假错案,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量刑原则与犯罪构成要件及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去实践,才能胜任司法实践工作者之一神圣的职业。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都有很大的收获,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同学们对之前学习过的各种法学知识加以灵活运用,并且巩固了之前学习过的法学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通过此持模拟法庭活动,明确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更坚定了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的信念。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体会3
经过将近三年的本科学习,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认知,法学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相脱节。这次模拟法庭的举办,为增强我们的实践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平台,对于我们今后的学习方法和方向都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参与者与旁观者的体会永远是不同的,旁观者能看到别人的不足,参与者却能从身心两方面去感受和发现自己。经过此番演练,我感触颇多,受益匪浅。
本次模拟法庭,我们以晋江康亚鞋业有限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运用所学过的相关知识具体地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前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开庭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排练和演习。
总的来说,我们这次实践是比较成功的。通过实践,我们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了解,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提高,思想上增强了创新意识。此外,非常荣幸的是我扮演了人民陪审员的角色,担任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一,这对我来说是一次十分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切地体验到了坐在审判席上的风采,极大地激起了我学习法学的热情,我必定会永远记住这段经历。
下面就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谈谈我个人的总结和看法:
首先,作为人民陪审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需要我表述的内容是不多的,所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但我还是全身心投入到了自己的角色当中,静静地聆听、观察、思考,感知着整个民事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意义。由于我负责本次模拟法庭中所涉及的包括《立案审批表》、《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传票》等在内的相当一部分法律文书的写作,并在此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有了深刻的记忆,写作水平也有了较大的突破和提高,这点是值得欣慰的。
其次,我深切地体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以及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而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就要求证据必须是全面的,既要有原告一方提供的,又要听取被告一方的,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然后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务求抽丝剥茧,还事件以本来的面目。此外,它还意味着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也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办理,不允许任何阶段的颠倒和超越,否则就是违法。
再次,我觉得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而体系庞杂的民事诉讼实体法和程序法却是当事人很难全面掌握的,律师可以在专业上为其提供很大的帮助。另一方面,作为法律专家,律师同样掌握着运用法律分析案件的技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次模拟法庭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的。比如原告方在举证的时候对其证据证明象的交代不是很明确;双方律师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要求其做了过多推论性陈述;审判人员之间的分工稍微有失合理;审判长在归纳争议焦点时有所疏漏等。在不断总结和反省的同时,我会尽量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最后,经过这次实践,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只是冰山一角,学的还不够深,理解的不够透。其实法学专业知识面是非常广的,它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要想在该领域有所建树,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和代价,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能够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还要能灵活运用。总之,本次模拟法庭让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是我大学生涯中一笔宝贵的财富。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体会4
我是,是第五组的成员,在民事模拟法庭中担任被告代理人民法,是民事法律的简称,即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模拟法庭是依照法院的民事法庭而进行的,它是学生在大学时期了解和运用法律,学习法律的最好实行的方法,它能够使学生更好的了解和运用法律,使同学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让同学们了解和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程序,让同学在出入社会后少点错误,为同学们多积累点经验,为同学们出入社会打下基础。
经过民事模拟法庭以后,让我看清了法庭的相关程序,让我明白了民诉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追究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活动,让我明白在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应采用什么方式,什么诉讼请求维护自身的权利,并用相关的法律来约束自己,在法庭上,法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公正审理。对案件认真负责,要坚持为人民负责的原则,用相关的法律维护人民的利益,诉讼当事人要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同时监督法庭和法官,使法官不舞弊,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社会趋于稳定。经过民事模拟法庭以后,让我懂得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都要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约束自己,时常心中有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事情,无论什么时候都要记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地运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解决事件。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体会5
经过将近三年的本科学习,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认知,法学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相脱节。这次模拟法庭的举办,为增强我们的实践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平台,对于我们今后的学习方法和方向都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参与者与旁观者的体会永远是不同的,旁观者能看到别人的不足,参与者却能从身心两方面去感受和发现自己。经过此番演练,我感触颇多,受益匪浅。
本次模拟法庭,我们以晋江康亚鞋业有限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运用所学过的相关知识具体地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前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开庭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排练和演习。
总的来说,我们这次实践是比较成功的。通过实践,我们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了解,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提高,思想上增强了创新意识。此外,非常荣幸的是我扮演了人民陪审员的角色,担任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一,这对我来说是一次十分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切地体验到了坐在审判席上的风采,极大地激起了我学习法学的热情,我必定会永远记住这段经历。
下面就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谈谈我个人的总结和看法:
首先,作为人民陪审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需要我表述的内容是不多的,所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但我还是全身心投入到了自己的角色当中,静静地聆听、观察、思考,感知着整个民事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意义。由于我负责本次模拟法庭中所涉及的包括《立案审批表》、《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传票》等在内的相当一部分法律文书的写作,并在此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有了深刻的记忆,写作水平也有了较大的突破和提高,这点是值得欣慰的。
其次,我深切地体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以及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而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就要求证据必须是全面的,既要有原告一方提供的,又要听取被告一方的,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然后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务求抽丝剥茧,还事件以本来的面目。此外,它还意味着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也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办理,不允许任何阶段的颠倒和超越,否则就是违法。
再次,我觉得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而体系庞杂的民事诉讼实体法和程序法却是当事人很难全面掌握的,律师可以在专业上为其提供很大的帮助。另一方面,作为法律专家,律师同样掌握着运用法律分析案件的技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次模拟法庭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的。比如原告方在举证的时候对其证据证明象的交代不是很明确;双方律师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要求其做了过多推论性陈述;审判人员之间的分工稍微有失合理;审判长在归纳争议焦点时有所疏漏等。在不断总结和反省的同时,我会尽量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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