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3篇)
1.连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海盐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4号),提高农业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农〔2002〕234号),设立海盐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资金主要来源为: 县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
第三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保鲜、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转化;
(三)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技术成果转化;
(四)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六)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七)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八)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成果转化;
(九)信息技术在农业上应用;
(十)其他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研究、推广与转化。
第五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农业科技企业(含农业龙头企业、可望提升为农业科技企业的加工企业)及研发中心、农村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星火技术服务中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事业单位,重点支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项目。
第六条 转化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转化资金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配套支持;
(二)市、县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
(三)组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评审、公示等有关费用。
第八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被列入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省给予经费资助的,按上级资助经费的50%给予配套。
(二)市、县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补助5-10万元。
第九条 转化资金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资助。立项后,拨付批准资助资金的60%;项目完成验收合格的,拨付40%余款。
第十条
转化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二)实施转化的项目符合农业科技发展政策,科技含量较高,有较大的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的市场开发前景。转化项目的知识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镇科技办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科技局。
第十二条 转化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
(一)转化资金项目的立项、管理按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三)县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县科技局主要对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对农转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四)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五)项目完成后,县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连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2012年2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2月1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通过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
开发县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区、县(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六条 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并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包括:
(一)中央、省、市财政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以物折资和村民投劳折资;
(三)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吸引的金融资金等;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金。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报账程序和手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当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包括:
(一)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县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的工程管护资金;
(二)市、开发县财政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土地治理项目计划财政资金总额3%比例安排的工程管护资金;
(三)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农发工程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受益农户等投入的工程管护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申报和审批由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造价审核后,报经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十五条 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上级项目申报指南及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逐级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市和开发县内承担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事企业以及具有一定土地种植规模的个人为项目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并按照规定报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
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经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内容、地点和开发规模等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照流域或者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地块集中连片,有增产潜力。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集中连片,具有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十八条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村民意见,实行“一事一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村民同意筹资投劳和项目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
(二)申报单位或者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已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四)与农户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经营期限、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农村集体资金及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区公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确管护主体,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塘坝)、排灌站、灌排渠道、桥涵闸、机耕路、输变电线路及附属设备、机电井及附属井房、喷(滴)灌设施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下列组织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维护:
(一)跨乡水利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
(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
(三)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涉及一农一户的单项工程为受益农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建后管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考评等工作。
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每年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追回被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处被骗取财政专项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县未按照要求足额落实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的,不得申报土地治理项目。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一)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执行建设标准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内容、地点和开发规模的;
(三)无不可抗力因素延长项目建设期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3.连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项 目 指 南
科学技术部财 政 部
二OO五年六月——
前言
为充分体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宏观政策导向,明确转化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技术发展方向,引导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涉农科技型企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特组织编制了《200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是在前四年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的要求,重点针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食物安全、生态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农业持续增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等重大任务,按照凝练重点,突出转化的原则编制完成的。《指南》包括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种植、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农产品加工与现代储运、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业自然和生物灾害综合防控、农林生态保育恢复与治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节水农业、现代农业技术装备、农业信息技术与数字农业、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与生物质利用等十个部分内容。
200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资金项目指南
一、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高产高效种植
本技术领域以保障粮食与食物安全、实现主要农林植物高产、稳产及优质高效为目标,资助范围包括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与传统技术相结合选育的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优质林木等新品种的中试、示范及配套高产高效栽培技术,以及种苗繁育、种子质量检测和种质资源利用与保护技术。
本重点支持:
1.水稻、小麦、玉米、花生、大豆、油菜等优质专用粮食、油料作物及名特优果树、蔬菜新品种的中试;
2.优质抗逆用材林、经济林、竹藤、花卉、牧草及特种专用植物新品种中试;
3.农林植物种苗繁育及种子、种苗质量检测技术与产品;
4.主要农作物、蔬菜、花卉高产高效栽培新技术;
5.优质抗逆用材林、经济林、竹藤高效营林技术。
二、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
本技术领域以提高畜禽水产养殖业的综合效益和产品质量为目标,资助范围包括畜禽水产新品种与良种扩繁技术,优势畜禽水产品健康养殖营养调控技术及产品,畜禽水产养殖环境控制技术及设备,饲料质量安全与高效利用技术,畜禽水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技术和产品。
本重点支持:
1.优势畜禽、水产新品种及良种规模化、标准化、快速扩繁技术;
2.优势畜禽水产品营养调控与健康养殖技术及产品;
3.安全新型饲料及新型饲料添加剂中试生产关键技术、工艺与设备;
4.畜禽养殖环境调控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5.畜禽、水产品、饲料质量安全评价、检测技术及仪器设备。
三、农产品加工与现代储运
该技术领域以显著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民增收和结构调整为目标,资助范围包括大宗粮油储运、鲜活农产品保鲜及物流配送、农林产品及特种资源增值加工、农林副产品资源化利用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检测、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和产品。
本重点支持:
1.大宗粮油产品绿色储运、深加工技术及配套设备;
2.畜禽水产品、水果、蔬菜贮运、保鲜、深加工技术及设备;
3.主要农产品加工、流通全程质量控制与检测技术及设备;
4.用材林、经济林和竹藤等农林特种资源增值加工技术及设备;
5.农产品物流配送技术及配套产品。
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本技术领域以显著提高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能力为目标,资助范围包括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等传染性疾病,人畜共患病,营养代谢病等疾病的诊断、预防、治疗技术及产品的中试与示范。
本重点支持:
1.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监测预警技术及产品;
2.主要动物疫病快速、特异诊断技术与产品;
3.重大畜禽疫病高效疫苗生产技术;
4.畜禽水产重大疾病预防及防治技术与配套产品(药品、器械)。
五、农业自然和生物灾害综合防控
本技术领域以提高农业重大自然和生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治水平、显著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为目标,资助范围包括重大农林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农林重大病虫鼠草害等的监测、预警、可持续控制技术及配套产品,新型环保型农用化学品及其高效安全施用技术。
本重点支持:
1.重大农林植物病虫鼠草害监测、化学生态调控、防治新技术及配套产品;
2.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控制技术与产品;
3.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防控技术与产品;
4.新型环保农用化学品及其高效安全施用技术;
5.主要植物病虫害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
6.主要植物病虫害抗药性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
7.区域性农林重大生物灾害可持续控制技术。
六、农林生态保育、恢复与治理
本技术领域以发展现代林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主产区和生态脆弱区农业生态系统稳定性、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林业集约化经营能力为目标,资助范围包括: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土保持与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草)、退化草地植被恢复与重建、农林复合生态系统构建、农业主产区农田保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与产品。
本重点支持:
1.天然林保护技术及产品;
2.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
3.水土保持与小流域综合治理技术;
4.优质高产高效人工经济林、用材林的培育及管理技术;
5.退化草地植被恢复、重建与可持续利用技术;
6.退耕还林(草)与荒漠化治理技术;
7.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及水土污染监测治理技术与产品。
七、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节水农业
本技术领域以保障农业用水和农村饮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为目标,资助范围包括农村集中供水与饮水安全、水源保护、水环境修复、节水灌溉、非常规水源灌溉利用、旱作节水和农作物高效保水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1.渠系防渗和高效输配水系统及调控技术;
2.灌区节水配套设施技术和产品;
3.新型节水及非常规水源灌溉技术与设备;
4.雨水集蓄利用技术;
5.高效旱作节水与保护性耕作技术及产品;
6.农作物高效保水新技术及产品;
7.农村水资源保护、饮水安全技术与设备。
八、现代农业技术装备
本技术领域以为农业生产提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为目标,资助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中应用的各种产前、产中和产后作业机械与设备、设施。
本重点支持:
1.新型农田作业机具和设施农业技术装备;
2.新型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设施与设备;
3.新型农作物、牧草、林木种子收获、清选、加工设备;
4.新型林产机械、森林防火技术及设备;
5.新型农产品产地处理技术及装备。
九、农业信息技术与数字农业
本技术领域以加快信息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推进农业信息化为目标,资助范围包括对农业生产所涉及的对象和过程进行数字化和可视化表达、设计、控制和管理的技术、系统和产品,农村信息化建设技术及产品,数字农业技术与产品等。
本重点支持:
1.农业生产过程监测、控制及决策系统技术与产品;
2.森林生态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技术及产品;
3.精准农业技术装备;
4.现代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技术与产品;
5.农产品物流信息技术及设备;
6.灌区信息管理系统技术与产品。
十、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与生物质利用
本技术领域以加快生物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促进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目标,资助范围包括对转基因技术、分子育种技术、胚胎移植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及利用相关技术选育的农业动植物新品种,生物质能源、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生物饲料、生物质材料等技术及产品等。
本重点支持:
1.转基因技术、分子育种技术、生物反应器技术及产品;
2.新型畜禽生物疫苗生产技术及产品;
3.生物质等农村新能源新材料技术及产品;
4.新型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生物兽药与疫苗、生物饲料、生物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技术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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