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典

2024-06-25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典(9篇)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典 篇一

甲方: 乙方:

第一条:仓储货物名称,存货地点,租用面积

1.1货物名称:

1.2存货地点:

1.3使用面积:平方米(大写:佰平方米)注:指建筑面积。

第二条:仓储租金,装卸费用,合同期限及结算等

2.1仓储租金:每月每平方米/㎡/月(大写:元/㎡/月)

2.2装卸费用:整箱进出。

2.3合同期限:本合同自

2.4结算方式:现金或转账。

2.4.115号前结算当季仓储费。

2.4.2乙方应按合同结算时间交纳仓储费。如超期将收取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伍。

第三条:货物管理

3.1乙方货物由乙方自行管理。乙方应正确合理使用房屋及实施,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设施损坏则全部由乙方负责并赔偿损失。

3.2库房的内部防火防盗措施由乙方负责,如消防检查达不到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整改。

3.3乙方应严格遵守环保、消防等规定,不得进行违规及污染环境的工作,

严格按照甲方的安全制度执行,如因违反造成的后果则有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甲方应提供24小时,不分节假日的全天候服务。保证乙方货物随时出入库。

4.1.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货物损失由甲方负责。

4.1.3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使乙方有良好的工作外部环境。

4.1.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包括储存货物的规格、数量等信息,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库房。

4.2乙方职责:

4.2.1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特别是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区。

4.2.2乙方不得存放违法(禁)物资。

4.2.3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本着求同存异,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有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将问题积累下来,从而影响双方的合作。

第五条:变更及解除合同

5.1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需扩大储存面积,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签定补充合同,但增加面积租期在6个月内,其租金在合同价格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5.2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继续签约或终止合同。

5.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库房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在承租库房内从事违法活动;2、拖欠储存费累计达一个月的。

第六条:违约及仲裁

6.1在合同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乙方违约,除应承担对方的损失外,另按相当于三个月的仓租费金额加罚违约金。

6.2若在合同执行中产生纠纷,协商无效时,诉讼方可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地址:号地址: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委托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仓储服务合同经典范本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典 篇二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模式在我国有了长足的进展。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年度报告显示, 截至2011年底,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产值达到1250.26亿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从2010年的287亿元增加到412.43亿元, 同比增长43.45%。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到2012年, “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到2015年, 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 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1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类型及适用范围

合同能源管理, 最重要的就是合同内容的确定。根据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能源用户向节能服务公司付款方式的区别, 可将可以将节能服务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当今国际上主要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即: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1.1 节能效益分享型

是一种在节能服务项目期内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这种类型的合同内容要求节能改造项目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完成后, 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 合同双方按合同中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执行结束后, 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能户, 合同结束后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全部归能源用户所有。在目前的能源管理项目中, 节能效益分享型所占比重较大。该类型项目主要应用在建筑节能领域;在时间上, 该类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 平均超过4.5年, 最长超过10年。该模式适合节能效益大、回报期短的项目。

1.2 节能量保证型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 用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节能服务公司向能源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能达到节能数量的合同类型。合同中对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 (节能率) 的方法进行规定, 项目结束后, 合同双方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数量, 用能户应一次性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如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率或节能效果, 按照合同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如果实现的节能效益超过项目还款额, 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共享超额收益。合同实施结束, 节能设备应无偿移交给用能企业使用, 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归企业享有。在目前的能源管理项目中, 该类型项目所占比例增长较快, 该模式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节能领域。该模式的优势是于融资成本低, 适用于实施周期短、技术含量高, 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

1.3 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是指用能企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 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 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如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 节能服务公司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合同结束后, 改造后的节能设备应无偿移交给用能企业使用, 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该模式项目主要应用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 平均超过10年, 最长为15年。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专业委员会 (EMCA) 统计, 目前国内市场上, 节能量保证型处于主导地位, 占57%, 节能效益分享型占32%, 其余类型总共占比约10%。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 节能服务市场不够成熟。因此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选择上还存在发展模式单一、融资困难、信用风险等问题, 难以适应不同领域对于节能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2.1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项目的融资的问题

以国家当下给予财政奖励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例, 项目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就要从节能项目当中慢慢地收回来。该类型项目的分享期限平均超过4.5年, 最长超过10年。如果节能公司同时承接多个项目, 就会导致资金方面的困难。而节能企业试图通过银行等渠道进行融资时, 由于目前节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 他们很少拥有银行所看重的土地、厂房等抵押物, 加之自身也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 因此并不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此种模式的局限性在于, 节能服务公司有可能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公司业务的扩展。

2.2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模式项目节能量的确定问题

不同的客户需要不同的模式,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模式项目, 首先必须对基础能耗进行清楚的界定, 获得准确的节能量。此外还需要解决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节能效益的分配问题。现在多数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纠纷, 都是因为双方在节能量上存在分歧而造成的。想要对于基础能耗、节能量进行专业、精确的界定, 就需要有成熟的第三方能源审计公司, 而这在目前的国内恰恰是非常欠缺的。在节能量测量方法方面, 怎样定义基线?如何核实客户提供的数据?遇到工作负荷和基线变化时如何处理?是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实施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2.3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障碍

我国现行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政府机构的能源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难以从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中分享节能效益, 例如在某一城市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中, 该城市市政机构路灯每年电费100万元, 开展LED路灯改造节能服务后, 每年电费降至20万元, 但是根据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电费实行实报实销, 节省下来的80万元电费无法与LED路灯企业分享。不仅节能服务企业无法收回投资, 而且市政单位也没有开展LED路灯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2.4 节能服务企业与用户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 无论是节能服务企业还是耗能企业 (用户) , 都存在这个问题。因节能服务企业原因形成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不能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因资金不足导致项目工期延误;降低设备使用年限 (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签订以后, 有可能通过购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造成设备使用年限缩短, 导致设备在节能受益年限内运行良好, 达到节能受益年限之后就过早报废) 等。因节能用户原因形成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拒绝支付或迟延支付节能收益;节能用户主体变更、主体消灭以及项目中途转让引来的合同履行风险等。

3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的发展与创新

2010年4月2日,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对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 正式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国家能源发展政策, 为我国节能服务市场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政策支持, 促进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成熟和发展, 出现了一些创新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3.1 融资租赁模式

近年来, 融资租赁型是一些节能服务公司正在探索的合同能源管理新模式。融资租赁简单来说就是节能服务公司或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用节能设备产生的节能效益支付租金。一般来说,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 节能设备的投资费用大, 要占到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如果采用节能设备租赁方式, 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 可以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 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

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应用, 主要是以项目业主作为承租人, 根据节能服务企业的节能诊断和建议, 以节能服务企业作为出租人, 就特定节能技术、节能设备等进行融资租赁, 节能服务企业以向业主单位收取租金的形式获得收益。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 融资租赁公司在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主要采取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直接租赁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 尚未竣工验收之前, 如果有融资需求, 一般采用的是直接租赁模式。售后回租模式: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 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 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其客户 (承租人) 交付后, 如果有融资需求, 一般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融资租赁在实践中还可采取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银租节能等方式开展交易, 这取决于实际情况需要与具体交易安排。

3.2 股权融资和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

为了避免金融机构对能源管理项目及其预期效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估,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金融机构持股的模式实质性介入能源管理项目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金融机构入股节能服务企业, 从而对能源管理项目进展及其收益享有决策权和收益权;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入股业主单位, 或者要求项目业主单位以股权作担保, 从而保证节能服务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项日收益。

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即远期收益变现融资, 也不失为一种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创新举措。据了解, 浦发银行推出的合同能源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产品, 是以“未来实现的收益”质押的方式向企业提供专项贷款, 按照该项目未来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前将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企业。通过这个专项产品, 节能环保企业可以提前获得未来数年才能全部收回的项目收益, 并投入到企业承接的新项目中。

3.3 “节能超市” 服务运营模式

“节能超市”模式, 就是建立一个像超市一样的节能服务综合平台, 整合国内节能服务产业的节能产品、技术、项目、资金、人才、服务等优质资源, 打通产业服务链条, 为用能企业提供系统化、多样化、可定制的“一站式”节能服务综合平台, 满足不同用能企业的节能需求。企业可像居民在超市买菜一样, 在“节能超市”里订购自己的节能产品。这一模式能解决传统模式下, 信息不对称、客户与节能产品和技术供应商之间的对接耗时过长、交易成本较高、无法实现规模效应等问题。

“节能超市”模式提出了整合资源、集成服务、可定制式服务的节能服务新理念, 解决了耗能企业找技术、找产品、找服务、找资金等诸多难题, 提高了节能服务的效率。

3.4 “四二二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

“四二二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 即四个平台:为发改委、财政部提供监督平台、为投资人提供监管平台、为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提供监控平台、为质量保障提供监督支付平台;二个捆绑:产品质量与生产企业收益捆绑、用能单位分享收益与服务公司收益捆绑;二个提升:通过服务提升了节能服务收益权、融入信用产品提升了合同价值。该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独特、合理, 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方面先进、成熟, 既完成了节能减排的目标, 又使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受益, 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空间巨大, 在我国政府强力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 合同能源管理必然在节能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也将在其中得到广泛应用。

摘要:阐述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类型及适用范围, 分析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展望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的发展与创新趋势。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1]陈柳钦.合同能源管理创新节能商业模式[J].经济界, 2011, (5) .

[2]王康, 程丹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J].上海节能, 2009, (11) .

3.试析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完善 篇三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构成,是业主自行组成的维护物业整体利益的自治机构。业主大会是民主性组织,成员在其中地位平等;业主大会是自治性组织,其成员是业主,进行的是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约束;业主大会还具有代表性特征,代表了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所以,业主大会基于其性质、宗旨、组成人员、运作机制等的特征具有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业主大会的独特地位,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就显得意义重大,其对于业主依法行使自治权从而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操控物业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监管权,更全面的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并没有对业主大会成立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直至2009 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才印发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的地方性立法对于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却走在了前列。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均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只是各地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地方综合利益的考虑,规定的内容往往千差万别,且屡有不甚合理的情况出现。这也是导致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大会的作用无法得到正常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进一步简化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使得业主大会能尽早介入到物业管理活动中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问题。鉴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在此方面的规定屡有冲突,近年以来对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立法问题,学界在制度层面上的立法要求更是呼之欲出。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无独有偶,国外的一些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在德国、日本等国家,或者赋予业主委员会团体法人的资格,或者在特定的条件下承认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允许其在适当的时机具有当事人的能力。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比如制定旧企业的退出时间表,同时规定违反时限时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典 篇四

经典售后服务协议合同 1 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万方医药管理软件的售后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为确保软件实施顺利进行,数据的安全及乙方维护时准确判断问题之所在,甲方应提供以下配合:

为万方医药管理软件所需运行环境提供良好的硬件及正版系统软件;

为万方医药管理软件提供专机专用,并为计算机配备不间断电源;

做好专门用机的管理工作,避免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和磁盘,避免没有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连接到因特网,以免感染病毒;

在实施过程中,安排专人配合乙方工作;

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软件.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安装调试

首次安装调试万方医药管理软件免费,以后如果甲方的硬件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导致需重新安装调试万方医药管理软件,乙方将按单用户版 300 元,网络版 500 元/次收取安装费用;

甲方的硬件或网络由乙方提供或安装调试的,乙方将提供一年的保用服务,具体条款另行商定;

甲方的硬件及网络由第三方提供且在保修期范围的,乙方一般不提供维修维护服务,而由甲方与原供应商联系保修;

乙方不为任何盗版软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应用培训

乙方为甲方提供每套系统一定名额的免费操作培训,超出免费名额部分收取费用,但计算机基础的培训(如:windows98/_操作系统)不属免费培训的范围.单用户版软件,每套免费培训二人;网络版软件,每个站点免费培训一人;

由乙方安排上课时间,甲方派员到乙方培训部门接受培训.运行维护

服务内容

主机,打印机等计算机设备变更带来的环境适配调整;

操作系统,各类汉字系统与万方医药管理软件适配带来的调整工作;

用户机器感染病毒带来的清理病毒,修复数据,环境重新调整;

用户非正常操作导致数据紊乱带来的修复,调整工作.服务实施

自购买软件之日起一年内,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内容第1,2 款的免费维护服务;

第 3 款的服务按每次 300 元的标准收费;

第 4 款的服务首次免费,以后将根据每次工作量的大小,收取300—600 元维护费;

一年后所有服务项目均实行有偿服务,甲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购客户服务卡:

万方医药管理软件客户服务卡一览表

服务卡名称

响应时间

响应次数

价格

服务方式及响应时间

服务方式有电话,传真,e-mail,远程通讯维护,信函及上门服务;

乙方将先以电话的方式了解甲方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为甲方提出处理的办法,引导甲方自行解决,实在无法解决时,乙方派员上门解决;

自购买软件之日起一年内,在接到甲方的故障信息并确认需上门服务时,将区别缓急予以响应,处于人机并行阶段二天内到达现场,脱离手工阶段在一天内赶赴现场.万方医药管理软件保修与版本升级

① 万方医药管理软件退换与保修

正常使用时造成万方医药管理软件的损坏给予保修;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酌情收取一定费用;

② 万方医药管理软件版本升级

同一运行环境的软件升级,按补差价(新旧版有差价时)或收服务费的方式提供升级服务;

本协议作为销售合同的附加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经典售后服务协议合同 2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客户满意的宗旨及服务是竞争成功的一半的经营理念,为共同开拓市场做好__________的售后服务工作及______品牌的树立。经双方协商,就__________在乙方经销区域内的售后服务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力

1.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售后服务维修工作及执行国家新三包的有关规定。

2.负责为乙方培训维修人员经考核后,统一发放维修员证,培训期最长为______天,期间住宿费和餐费由甲方承担(按有关标准)。

3.向乙方及时、准确、动态地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资料。

4.甲方售后服务管理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乙方的责任和权力

1.必须设立__________售后服务机构,随销售量的扩大应适当增加足够的合格的维修人员及一些设备。

2.明确专职维修人员,并通报甲方,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必须在所经销区域内为__________提供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三、服务公约及保修范围(详见保修卡)。

四、服务要求

1.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制定的服务规范。

2.乙方必须将电机、电池的使用保养细则告之用户,若因违反细则相关条款而造成事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每次维修后,必须认真填写《维修记录表》,月底分析总结填写《维修月报表》及《每月零件更换清单》。

4.乙方每个月必须做一次顾客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要进行分析统计,并填写《顾客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及《顾客意见统计表》。

5.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要进行严格登记,并填写《每月销售统计表》。

6.乙方必须通知各用户要将保修卡中最后一页《保修回执卡》在购车后的一个月内寄回各经销处,以便获得本公司对该产品终身服务的权力。

7.《每月零件更换清单》、《维修月报表》、《顾客满意度调查统计表》、《顾客意见统计表》、《每月销售统计表》、《保修回执卡》(采用邮寄方式)必须于每月______号前传真给甲方客户服务部。

8.乙方在销售过各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填写《信息返馈单》当天传真给甲方客户服务部,甲方将在三天内将信息反馈的处理结果通知乙方。

注:以上所有表格都由甲方提供样本,乙方填写的内容必须属实。

乙方服务一定要完全做到客户满意为止。

五、产品售后服务配件发放

1.产品的任何售后服务配件都必须购买,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购买的配件必须款到甲方帐号后,甲方才予以发货;三包期内更换的配件甲方必须收到乙方《零件更换清单》及货运单的传真件并核对无误后才能发货(核对结果要通知乙方)。

注:1.所有配件发放的费用由甲方支付,返回配件的邮资费用由乙方支付。

2.所有发货的时间必须于当天通知乙方。

3.甲方需发给乙方的配件必须在三天内发出(特殊情况要通知乙方)。

4.乙方三包期外的废旧电池可直接返回给甲方电池供应商(费用提付)。

六、退货的规定和处理

1.所有的产品在乙方正常经营过程中,均不能退回甲方,如出现成批质量问题,经甲方技术人员鉴定无误后,可换货处理。

2.如果新车在销售过程中发现问题,并经维修人员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则由甲方技术人员鉴定无误后,可换货处理。

七、维修费用标准:

1.甲方所有圣宝龙电动车的维修费用均按____________返回给乙方,计算方法为:乙方实际销售量(包括乙方分销商的销售量)X______元。

注:实际销售量以乙方返回甲方的《保修回的执卡》的数量为准。

2.特殊情况的维修费,如超出部分由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维修费用的有关规定:

1.维修费用甲方与乙方每个季度结算一次。

2.若出以下几种情况,甲方将取消此季度的维修费用:

2.1 乙方在返回甲方的《保修回执卡》中弄虚作假。

2.2 乙方单方面违返此合同的条款。

3.甲方每个月对乙方服务进行一次考核(具体项目见考核表),每次考核的结果要在月初前五天内通知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典售后服务协议合同 3 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

二、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域名(在乙方的管理权限内)正常续费和足够用的虚拟主机,保证甲方网站在服务期内 正常运行,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2、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站方面的内容的更新,内容由甲提供,网站内容涉及任何法律问题,由甲方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

3、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知识、网站管理培训,使贵单位能自行管理网站、自行维护。

三、双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实施服务所需资料。

2、甲方应尊重乙方的劳动成果,对于界面设计,甲方应在设计之前,明确网站基本色调和网站风格,对网站内容更新,有特殊情况的乙方要提前做出要求。

3、乙方应尊重甲方建议,在对网站的更新和维护方面,接受甲方提出的要求。

4、如果有特殊的情况,乙方应告知服务项目进度,及时与甲方沟通并提供给甲方确认、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确认乙方阶段性工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验收乙方的工作。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虚拟主机:

国内高速四线空间 600M 价格:

600 元/ 1 年甲方一次性交纳网站服务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小写),乙方收到甲方付款 24 小时后开始为甲方提供服务。

费用合计:

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小写)

五、服务期限 服务期为 月,具体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1、本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经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四(14)日内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已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应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形式体现。

3、任一方没能履行己方义务,则违约,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七、补充说明: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杨家滩花园北区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经2013年3月20日至30日杨家滩花园北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同意将此小区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二、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综合小区

座落位置: 威海市杨家滩花园小区北区 四 至:东 实验小学 南 区间路 西 海滨南路 北 大庆路 占地面积: 35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55000平方米

三、乙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四、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超过保修期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电梯年检费用需全体业主公摊,包括小区内地上地下车位的管理及服务。

六、公共区域绿地、花木、建筑小品、水系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七、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

八、小区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九、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登记等。对杨家滩花园小区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杨家滩花园小区北区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十、建立、保存、管理好与物业有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十一、为小区业主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服务。

十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十三、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用等;

十四、在甲方的授权和配合下,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采取规劝、批评、制止,直至诉讼等措施。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十五、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自2013年 3月起至2018年 3月。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十六、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核准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移交,乙方须书面签收并妥善保存;

6、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甲方负责协助催交;

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十七、乙方权利义务

1、积极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符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特性的物业管理制度;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 的全部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同时报送有关经费预算,经双方议定并甲方书面核准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物业管理用房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甲方应当书面签收;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目标管理

十八、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按照《杨家滩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

十九、乙方须按照下列约定及本合同附件二确定的要求,实行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外观完好、整洁;

2、设备运行:正常,规范操作,完善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建立完善的维修、养护制度,规范操作,做好相关记录,保证投诉回访处理率达90%;

4、公共环境:全天候全方位保持整洁卫生,严格管理,无乱设摊点和广告牌,无乱贴乱画现象;

5、绿化:公共绿化无破坏,专人负责,修剪及时,整齐美观;

6、交通秩序:安全有序;

7、保安:实行24小时安保巡查制,重点部位定人定岗,监控中心24小时值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急修:急修及时;

小修:及时,快捷,保证质量,工完料清,建立回访制度;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

二十、杨家滩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高层住宅(102号楼)每平方米 0.9 元; 小高层住宅(99号楼)每平方米 0.8 元

多层住宅

每平方米 0.5 元 商业及办公物业

每平方米 1.9 元/月。地上停车位服务费

360 元/个/年 地下停车位服务费

720 元/个/年 电梯费 每平方米 0.3元;(一楼免收电梯费,但年检费需均摊)电梯年检费用业主均摊;

楼道照明等公用电费业主均摊。二

十一、杨家滩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每年6月1日按年直接向业主收取;第二提前一个月(即5月1日)收取。

二十二、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应按照有关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无故欠费经沟通无效后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并可提起讼诉进行追讨。

二十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应缴纳的其它费用,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杨家滩花园小区北区维修基金按政府规定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2.杨家滩花园小区北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按乙方先立项报价,业主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才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杨家滩花园小区北区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年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七章 双方的自律承诺

二十五、业主委员会自律承诺 1.杨家滩花园小区北区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应与乙方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不得利用监督权以权谋私,不得在本小区物管队伍中安插亲友。

2.杨家滩花园小区北区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不得免交、少交物管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不得无理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得无理煽动业主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十六、乙方自律承诺

1.乙方应同杨家滩花园小区北区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加强沟通,相互尊重;接受杨家滩花园小区业委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3.乙方承诺,不得干涉业主委员会的正常监督、维权活动。4.乙方对小区的改造计划须征得业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二十七、杨家滩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1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资料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二十八、一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进行表决确认。管理服务期间无重大失职过失,表决结果业主满意率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同乙方续签合同。

业主大会表决,业主满意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二十九、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三

十、合同期内因物价指数上涨或国家货币政策重大调整,造成乙方物业服务亏损运行时,在服务质量保证前提下,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价进行调整。

十一、杨家滩花园小区北区业主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通过选聘乙方后,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三份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杨家滩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

成员: 负责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杨家滩花园北区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六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房人、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1.本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3.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1)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

1.所谓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门内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厅门、楼梯间、抗震结构部位、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甲方的物业管理职责

1.甲方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2.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 乙方的监督与保证

1.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有权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4.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5.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甲方对共用设备的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第七条 甲方对共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第八条 甲方对绿化及养护的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第九条 甲方对环境卫生的管理

1.由甲方组织清洁队伍对小区内公共环境卫生及楼层公共部位卫生进行保洁;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5.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6.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7.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8.定期消杀“四害”。

第十条 甲方应采取的保安措施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治安和公共秩序,为小区业主(住户)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工作环境;

2.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杜绝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

3.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4.甲方应禁止散发广告、推销产品和无身份证明等人员进入小区,对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当负责。

第十一条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甲方应对车辆进出实行验证、登记制度;

2.乙方的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3.甲方派出的巡逻协防队员负责疏通和维护区内交通秩序;

4.甲方应禁止载有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5.在小区内因乱停、乱放等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否则因故造成的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由肇事者负责。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甲乙双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乙方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证

1.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典 篇七

一、养老机构的合同责任分析

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 养老机构主要负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主要是向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护理服务。养老机构还负有确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瑕疵而使入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义务和防止第三人在机构内对老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义务, 这两种保护义务都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都能够引起相应的合同责任。养老机构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 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养老机构承担合同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 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承担的责任

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之一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但一些养老机构的建筑设施设计不符合标准;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养老机构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养老机构安排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构成了对给付义务的违反, 也影响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养老机构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 应相应降低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 经老人或其家属提出, 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 若经更换或改进服务仍未合格的, 老人或其家属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养老机构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

(二) 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责任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发生意外的情况比较多见, 常见的有骨折、走失、摔伤、烫伤、自伤、他伤、自杀、噎食、褥疮、猝死等。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 虽然有其主观上的原因, 进入养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个高危人群, 发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 但更多的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客观上说, 养老机构自身的服务是导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这表现在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 许多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不达标。大多数养老机构是用普通住宅作为住所, 而这些普通住宅没有考虑老年人的特征。在软件上, 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素质低, 缺乏专业人员。服务人员的素质得不到保障, 将大大影响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对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担心, 把很多想住养老院的老人们挡在了门外。天津市现有127.3万的老年人, 却只有1万多张床位, 然而就在这样的情势下, 当前天津市养老机构的总体入住率仅为60%, 绝大多数养老院存在不满的现象。

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和行业对建筑设施的要求建造, 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 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 养老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或行业规范提供服务, 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 养老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 老年人和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三) 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除了服务之外, 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还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 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 由于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形, 养老机构对其的管理保护职责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因看护不到位导致老人从床上坠地摔伤或外出走失;因护理不当导致老人在洗澡时烫伤、吃饭时噎食以及老人生褥疮等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疾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与养老机构管理疏忽或不善有关系, 即使存在第三方责任人, 但由于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养老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老人人身伤害的, 应由养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和其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疏于管理、不尽职责, 不仅容易引起纠纷, 严重的还构成犯罪行为。

(四) 对老年人突发疾病、伤害事故的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老年人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后, 养老机构没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救险, 造成了疾病、伤害事故的加重或扩大, 养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事后责任。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摔倒后, 没有及时救护, 造成老年人伤情加重,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合同责任分析

养老机构合同责任的实现, 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 这种保护也要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相平衡。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的法律规则体系, 归根结底要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即何种规则才能达到社会资源分配的最佳平衡点。这种法律的正义观, 体现在契约法中, 就是契约正义。契约正义系属平均正义, 以双方契约为主要适用对象, 强调一方的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 应具等值原则。契约正义的一个重要内容, 就是契约上负担及危险的合理分配, 它一方面要求契约当事人缔约和履约时, 既要考虑双方利益, 又要协调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使他们能够根据契约关系的具体情况, 平衡双方交易的利益, 从而达到对弱者的保护, 既而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 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 养老机构的利益必须同时得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配合养老机构履行义务, 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义务通常有:入住前要如实向养老机构反映老人的情况, 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接受管理, 爱护养老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在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 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 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 配合治疗;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应经常与老人进行沟通, 保持联络, 尽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 应及时通知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合同责任包括:

(一) 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隐瞒老人的身体状况而产生的责任

按照养老院机构理规定要求, 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前必须做全面身体检查, 但在实际执行当中, 院方一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一类的疾病, 对一些常见老年病和瘫痪病人就不能严格要求了。所以他们一般更加注重查看老人外观, 如瘫痪老人是否有褥疮、有硬伤等。但像精神类疾病、心脑血管、骨质疏松等疾病就看不出来了, 这类病也成为家属隐瞒的重点, 往往也是对老人生命安全最大的威胁, 成了养老机构日后面对家属最棘手的问题。因家属隐瞒病情致老人发生意外伤害的, 养老机构履行了相应职责, 且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 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欠缴相关费用而产生的责任

实践中, 入住协议的签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属来完成的, 多数老人并不了解其内容。很多老人年事已高, 相信和依赖家属的安排, 不愿动脑操劳。部分患老年痴呆症、生活半自理的老人或因各种疾病造成意识不清的老年人, 则只能依靠别人。入住后, 一旦老人出现经济紧张、突发疾病、协议期满等一些需要由家属履行责任的问题时, 常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家属既不缴纳护理费、医药费, 也不接老人回家。在这种情况下, 据北京市的调查, 70.8%的机构表示遇到过老人欠费的情况。但88.2%的养老机构还表示会继续服务, 不断催促有义务缴费的人, 保留追缴的权利。对于这种问题, 在签订合同时, 老人和家属就要授权养老机构在无法联系到老人家属, 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 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家属承担。

另外, 家属也不能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后除了定期交费其他完全不管, 而是应该时常看望老人, 尽到精神赡养的义务, 这样有助于老人心情舒畅, 对老人的晚年生活更是种安慰。

老年人和家属不能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 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 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定期限, 经养老机构催告后仍不交纳的, 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书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属, 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出院, 养老机构有权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老年人和家属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 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

(三) 入住老年人因违反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责任

老人违反养老机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由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其他入住老年人或亲属等人身伤害的, 由老人承担法律责任, 家属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养老机构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使得与之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突出。如入住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纠纷的解决需要在弄清纠纷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 掌握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则, 来划分和确定纠纷各方需承担的责任, 以更好地保护广大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促进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

参考文献

[1]入住养老院谁为老人的安全埋单?中国老年2007-2-24[OL].http://www.cnss.cn/txpt/zt/200702/t20070225_114543.html.

[2]养老纠纷居高不下——何时画上“休止符”?新华网天津频道.

[3]王泽鉴著.债法原理 (第一册)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74.

[4]北京制定首份养老服务合同范本重视老人人格权.2008-10-27, 16:01:04北京晚报.

8.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典 篇八

关键词:家庭医生;纠纷;解决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思路指出“完善合理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的理念。然而我国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发展很不成熟,出现了诸如服务合同内容不完善、家庭医生数量紧缺、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等问题。

一、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述

(一)家庭医生的概念

何为家庭医生,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家庭医生是居民健康的守护者,受过长期的、系统的高等教育以及专业培训、拥有丰富的经验,为接受服务方提供一种高质有效的综合性服务。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念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具有医学全科知识的基层医疗人员提供综合性的医疗服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服务并且支付相应费用。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具有侵袭性,其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具有综合性与不确定性。

(三)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

1.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医学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是一個医生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训练而得来的,即使其做出详细说明,接受服务的相对人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真正了解该服务的优劣、后果等。普通人也不太可能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因果关系等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往往依赖于医学专家们的鉴定或出具的意见来认清事实、划分责任。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不仅具有医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还具有法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纠纷的解决也有赖于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2.纠纷当事人之间信息上的不对称

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是在相关知识和信息的占有上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著名经济学家阿罗在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2]。由于在医学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以及认识能力的差别导致家庭医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大多数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知之甚少,唯有依赖于医生制定的诊疗方案,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在消费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被动性[3]。

3.纠纷当事人之间力量上的不均衡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设备、技术力量和物质上的不均衡。在家庭医生的服务过程中,服务相对人虽然具有知情权和一定的选择权,但却因力量上的不均衡导致其在事实上不能进行选择和适当的参与。通常患者也只能依赖于服务结果来判断家庭医生的服务行为是否有过错,在纠纷的解决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4.纠纷的表现形式与原因是多样的

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些是侵权纠纷,有些是违约纠纷,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当然,导致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有可能是因为家庭医生的服务态度、专业技术、收费等原因,或是媒体的炒作等造成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现状

由于诸多原因使家庭医生与签约家庭的关系紧张,导致合同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有时候仅因为部分家庭医生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签约家庭的需求,接受服务的相对人就辱骂家庭医生,甚至威胁其人身安全。很多签约家庭不信任自己的家庭医生,心存疑虑,家庭医生如临深渊,难以开展服务工作,使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矛盾激化,甚至时常演变成暴力事件,已升级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成因

1.家庭医生自身的问题

虽然当前把家庭医生服务提到了很高的位置,可是家庭医生的培养刚起步,其数量少并且服务意识薄弱,使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推广遭遇瓶颈。家庭医生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签约家庭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已是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家庭医生已成为经营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的“委托代理人”[6]。家庭医生在基层工作的待遇与地位都不高,使得家庭医生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较低,影响家庭医生的工作热情。

2.居民参与和政府责任问题

对于家庭医生服务项目,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经常吃闭门羹。很多时候家庭医生的工作不被居民所认可,甚至直接拒绝配合医生的服务工作,不告知家庭医生其身体的健康状况及变化,对家庭医生的工作起到副作用。地方政府是家庭医生服务的组织者与倡导者,必须全面负责家庭医生的服务工作。

3.缺乏统一的服务模式

目前各地区对家庭医生的定位及其签约数量、政策保障等方面都未达成共识。造成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内容以及服务方式的差异明显,合同履行比较混乱。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治,越来越多的家庭医生开展了双向转诊工作。但由于缺乏进一步明确双向转诊的细则,转诊工作实难以进行,加深了居民与家庭医生之间的纠纷。

4.缺乏法律化、制度化的管理

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4],家庭医生服务也需要立法和制度保障。由于缺乏社区卫生服务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所负法律责任不清楚,让纠纷愈演愈烈。

三、纠纷解决方式的域外考察

(一)域外考察

1.美国

1990 年,美国通过了“ 患者自决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明确了患者自决等自主权利。目前,美国已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法规范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数量。同时注重通过行业规范对家庭医生进行管理。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美国特别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家庭医生参加责任保险,让保险公司理赔。此外,美国也非常重视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发生纠纷后,可以寻求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寻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还可向法院诉讼,由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并判定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2.英国

在英国,患者对家庭医生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投诉。服务机构在接到投诉后,或要求责任人向投诉人进行答复,或进行深入调查,并组织调解。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单独要求对投诉进行审查。但是现行的投诉程序并不能保障患者索赔的权利。因此,患者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索赔偿,而是否得到索赔以及索赔的金额由法庭裁决。

3.日本

日本政府也要求家庭医生购买保险,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政府还充当着“中间人”,积极向签约家庭说明情况,做好调解工作。如果纠纷双方对责任的承担难以达成共识,也可以诉诸法律,政府会主动帮助那些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签约家庭,缩短审理时间,促进纠纷的解决。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在纠纷的解决中,逐渐形成了法庭解决、日本医师会解决和当事者之间解决的几种方式,其中以当事者通过对话解决为最基本的解决纠纷方式[6]。

四、完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构想

(一)解决纠纷应坚持的原则

处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由于纠纷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很难界定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纠纷应坚持以下原则:

1.限额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相结合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依法行使权利索取赔偿。无论是 “补偿说”,还是 “赔偿说”,都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实际。笔者坚持限额赔偿说,即以承担有限义务为享有有限权利的基础,以享有有限权利为承担有限义务的基础,对某些赔偿限制其最高赔偿额,减轻赔偿方的负担。但为了制裁和遏制赔偿人的不法行为,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即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

2.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

家庭医生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依据其情形可被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寻衅滋事、阻碍家庭医生依法执业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医疗行为的豁免权原则

家庭医生在对患者实施合法的护理诊疗活动中造成的难以预防的不良后果依法不受追究的法律制度[7]。这不仅为一部分纠纷的解决拨开了迷雾,也对促进医学的发展意义重大,还有利于保护家庭医生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解决机制

1.设立责任保险

由于家庭医生从事的服务工作具有高风险性,为了减轻家庭医生的负担与压力,鼓励家庭医生参加保险,以其所负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政府、第三方机构、患者及医生共同分担风险,从而有效削弱了医患双方的对立冲突。一旦发生纠纷,由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并支付最后的赔偿数额。这既有利于增加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签约数量,也有利于保障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保障签约家庭的合法权益。

2.规定仲裁前置

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的裁决。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与劳动争议都具有专业性强、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等特性,因此可以参照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仲裁前置制度。大量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法学等人士,将他们纳入到仲裁队伍中,提高仲裁调解的成功率和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合理性。此外,仲裁员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避免了行政干预从而有效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3.建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美国的各个阶层都埋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人逐渐认识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耗费的时间长、经济成本高,不符合“及时的正义”。因此,谈判、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美国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而且根据需要演变出了许多具有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调解与仲裁制度的结合,在法院附设调解以及仲裁等。我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就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我们可以发挥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可以建立专门性的纠纷解决机构。通过完善纠纷的解决机制让纠纷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纠纷的处理方式。当然也可以通过行政引导来指导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有的学者认为“它的诞生在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发明,是一种中国式的纠纷解决与人权救济机制,也是权力上下运行及相互监督的一种特殊机制”[8]。

4.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体系

虽然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有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体系化的运作流程,相互间没有完善的协调体系。无论是调解与仲裁,还是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等,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纠纷解决方式比较单一、僵化,导致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被忽略,使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整合提供了一个整体性的框架,充分发挥了审判权的规范、鼓励和监督作用,完善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9],促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三)完善与制定相应法规

要处理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必须将医学、公共卫生构建于“法律”的框架之下,必须严格控制家庭医生的准入及其资格认定,完善关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的法律法规等,让家庭医生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此外,必须针对家庭医生的工作内容以及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家庭医生的工作指南”“家庭医生服务的试点意见”“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等,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杨秉辉,祝墡珠.全科医学导论[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8-27

[2]KENNETH JOSEPH ARROW. 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53:942-973

[3]董恒进.医院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37-243

[4]黃卫东.社区家庭护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J].吉林医学,2008,29(10):876

[5]李志明.国外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借鉴[J].中国社会保障,2013(3):78

[6]周秀芹,赵立新.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J].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1):18-21

[7]王才亮.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9

[8]陈奎.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机制[J].河北法学.2010(9).31-37

[9]齐树洁.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08

作者简介:

9.物业管理服务承包合同 篇九

委托方:

受托方:

甲方与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物业管理服务保安项目委托给乙方()承包

保安服务内容

1、确保校区平安,保安24小时执勤,确保教学期间白天二人在岗;严格盘查所有进出的人员及车辆,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需经校方同意,并做好登记;学生、教师凭校证进入;做好来访客咨询、引导、服务工作。

2、维护好学生进出学校的安全秩序,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请示,守好岗位、履行职责。

3、加强校区里安全巡查,按甲方要求定时巡逻,发现可疑目标、不安全情况、事故隐患及时盘查处理,处理不好及时向上级汇报,避免事故发生,减少重大经济损失。

4、对进出车辆及校区门口的车辆停放进行交通秩序管理,按照校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执行。

5、门卫执勤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签署交接班记录,没有交接班不得下岗、继续完成在岗任务,严禁空岗。

保安服务的作业标准

1、按乙方作业指导书中的保安服务相应的服务作业标准和《省行业服务标准》执行。

2、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安服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制度。

3、保安达到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无犯罪前科,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按照国家初级保育员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标准执行,具备职业道德、基础知识、清洁消毒、生活管理、配合教育活动、安全工作等技能。

委托物业管理费用及期限

1、全年委托保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138000 元;

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全年分四次支付给乙方。

3、委托物业管理期限为贰年,自2012年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4、考虑到用工成本和物价上涨及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等因素,2014年人员经费228000元(90000+138000元)按照7%递增。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业务考核和指导。

2、甲方有权对照乙方的作业标准、《服务作业指导书》和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督促、考核。每次考核的情况及时向乙方反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甲方可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对保安服务作业严重不达到标准的,并整改无效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尽可能的提供方便。

4、甲方因上级部门的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保安服务作业指导书》,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及相关作业标准。

2、保安由乙方负责录用和管理,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均由乙方确定和支付。

3、乙方服务人员必须穿着统一服装、挂牌上岗,员工培训由乙方负责。

4、物业管理承包期内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的材料费、工资福利、工具、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安全生产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九章 未尽事宜及违约责任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2、任何一方严重违约的,经协商后无法解决的,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如发生诉讼可在大丰市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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