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补偿标准通知(共12篇)
1.项目补偿标准通知 篇一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
居住房屋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搬迁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6、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补偿金=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同时,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8、房屋附属物
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搬迁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6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四十六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的,每月附加50%;1年以上的,每月附加100%。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有照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照上述规定,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用。
另一种方法:拆一补一,即原房屋面积抵顶调换后房屋面积,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差价,其他费用另算。该方法在《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成为一种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5、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
7、无照房屋、房屋附属物、装修参照货币补偿方式执行。
二、生产经营房屋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有照房屋货币补偿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指导意见》等现行的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文件,经营用房屋拆迁补偿程序上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是协商不成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格,以确定房屋补偿价格;三是根据评估价格再行协商或行政裁决。
生产经营房屋通常要经过评估程序确定房屋市场价格,但房屋的评估值不能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价值,因此完全依据评估值作为拆迁补偿金是不合理的。该评估价格中不包含装修价格、停产停业损失、无法恢复设备价格等,且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评估侧重考虑的是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因素,所以评估值往往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采取协商途径尽快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是处理生产经营用房屋拆迁中的最好办法。当然协商应建立在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范畴内,可以选择市场比较法,参考同地区、用途、面积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确定,也许可以选择重置法,按同用途市场商品房价扣减土地出让金、结构成本价差并通过剩余使用年限比例综合确定补偿价。
2、无照房屋货币补偿
无照房屋应首先排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并充分考虑其使用用途。生产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不能等价补偿。
生产营业用无照房屋与有照房屋属于同一建筑,且用途一致情况下,房屋评估时不做区分,只是注明该房屋中无照面积数值,供拆迁双方协议补偿价格。如果无照房屋是单独建筑,且无法通过规划部门确认为临时建筑时,可参考《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计算补偿金,即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照建筑净值予以补偿,即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如果该建筑属于生产经营用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另行予以考虑。
4、房屋附属物
房屋附属物包括单独的收发室、食堂及水塔、门楼、围墙等建筑物。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5、装修补偿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临时改变用途的),对经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的不动产部分,拆迁人应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装修原值的评估价格,进行折旧后对装修人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依此规定,装修经5年以上将面临没有补偿。拆迁双方对此可以协商,适当给与放宽补偿。
6、在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生活补助费。
计算该项补助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职工人数要求以劳动部门登记为准,需要以劳动合同、保险登记记载为准。二是统计局收入标准优先选用该行业工资收入标准,无该标准是,区别选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市内四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通常该项损失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⑴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⑵补偿标准按其房屋市场评估金额的百分比,给予一次性损失补偿;⑶补偿标准按特许特许经营剩余期限×利润;⑷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3~25元/平方米•月×合理补偿月份;⑸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当事人双方可协商选用哪种形式,但计算该项补偿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利润应以税务机关登记为准,如采用定税的企业,利润不能超过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二是合理补偿月份双方协商确定。
8、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9、运输费、设备安装费和无法恢复适用设备补偿费用
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并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运输费按实际发生可估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双方可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专业的资产评估师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有照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照上述规定,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用。
另一种方法:拆一补一,即原房屋面积抵顶调换后房屋面积,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差价,其他费用另算。该方法在《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成为一种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2、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3、在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计算该项补助费时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职工人数要求以劳动部门登记为准,需要以劳动合同、保险登记记载为准。二是统计局收入标准优先选用该行业工资收入标准,无该标准是,区别选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市内四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三是补偿月份按实际发生。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通常该项损失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⑴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⑵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3~25元/平方米•月×合理补偿月份;⑶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当事人双方可协商选用哪种形式,但计算该项补偿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利润应以税务机关登记为准,如采用定税的企业,利润不能超过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二是补偿月份按实际发生。
5、无照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附属物、装修及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安拆费、煤气设施补偿费、运输费、设备安装费和无法恢复适用设备补偿费用参照货币补偿方式执行。
2.项目补偿标准通知 篇二
一、高度重视标准制修订工作。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工作计划, 明确工作职责,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有关规定, 切实做好项目计划落实工作, 并就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有关分技术委员会报告。
二、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督促检查。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有关分技术委员会要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及时组织审查起草完成的标准项目, 严格督促进展缓慢的标准项目, 并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报告。
三、确保标准项目按时完成。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完成年限完成标准的起草、审查、报批相关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有关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说明理由。无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取消下一年度标准项目申报资格。
3.项目补偿标准通知 篇三
日价费发〔2010〕23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拆迁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拆迁补偿、补助费及相关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每次500元,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户口簿载注的常住人口每人月15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过渡期为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过渡期为12个月。最低每户每月不低于350元,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
四、经营性补助费标准
按被拆迁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中的实际经营场所给予1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五、委托拆迁费标准
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东港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其他县区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4.项目补偿标准通知 篇四
关于调整交通综合整治奖励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5〕2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进一步巩固全市辖区高速公路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治理车辆超限“七责倒查”制度、非现场科技治超模式,深入开展普通公路主干线整治和货运源头装载治理;积极推进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完成公路护栏和县级以上道路与农村道路安保设施建设任务;充分发挥乡镇“交管办”作用,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无牌照机动车辆加油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完善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平台;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宣传工作。排查重大隐患,整治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使车辆装载及运输等管理更加规范,广大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深化巩固高速公路整治成果1.高速公路入口继续实行标准化计重。严格执行国家七部委超限检测计重准入标准,严禁超限货车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凡今后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入口必须安装固定(静态)计重设备,经质监部门检定后实行自动检测。2.建立健全路地联勤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高速公路交警、公路执法、路营公司与当地公安、交通联勤联动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突发事件等重大问题。3.严格商品车专用运输车辆管理。在国家新标准出台前,在我市高速公路行驶的商品车专用运输车辆实行“上下单排装载、不拖尾”通行规定。
(二)扎实推进普通公路“双超”治理1.加快超限检测站建设。结合我市国、省干线公路实际,对原建成的5个Ⅰ、Ⅱ类固定治超站进行升级改造,并按照省政府批准后的方案,新建一批固定治超检测站。2.加强普通公路治超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宣传动员、集中整治,逐步实行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装载、执法标准与高速公路一致。3.强化科技治超,推广运用非现场科技治超模式。按照《达州市非现场科技治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要求,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初步建立以计算机网络、公路卡口为依托,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自动监测为主要内容的非现场管理模式。
(三)深入开展源头治理1.建立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长效机制,落实《达州市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管理办法》(见附件2)。进一步明确各主管部门责任,切实加强对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和货源单位的严格监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本行业需纳入重点管控的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名称、货物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县级政府要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货运源头装载企业与企业现场监管责任人逐级签订《禁止超限装载责任书》;货运源头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相关企业、单位对违规装载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通报,确保超限货车不出厂(场、站)、不上路。2.深入开展机动车非法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审验等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机)、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别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3.加强源头责任倒查。严格按照《达州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七责倒查”实施办法》(见附件3),对货运车辆、货车驾驶人、货运企业、供货发货方、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职能部门、辖区政府实行责任倒查。
(四)积极推进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公路安保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把公路安保工程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各地要按照《省2013-2015年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实施方案》(川交发〔2013〕84号)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继续对属地道路交通重点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根据实际调整方案,确保2015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道路与农村道路交叉路口交通标志、减速垄等安保设施建设,年底前完成574公里的公路路侧护栏建设任务。
(五)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责主抓,坚决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宣传教育、违法劝导、路面巡查”四大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与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落实人员、经费、设备、装备等工作责任;同时与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及路政、农业(农机)、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农村道路交通执法、隐患排查与整治、交通设施建设等工作责任,并将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经开区工作情况实行每月通报、季度考评排名,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六)积极推进信息化应用1.建立达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利用移动终端、无线传输技术,逐步实现信息化办公,切实提高工作效率。2.强力推进国、省公路干线及城市智能交通监控系统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对现有的公路监控设备特别是视频联网共享;加快重点区域、危险路段天网、卡口等设备联网建设;加快达州城区智能交通项目建设。3.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有关运输企业建立完善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和相关管理制度;全面完成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等GPS安装接入工作;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信息应用,对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管路政、公安交警、农业(农机)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平台,依法将严重违法驾驶人列入“黑名单”管理。
(七)加强无牌照机动车辆加油管理市经信委牵头,联合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依法制定全市无牌照机动车辆加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涉恐涉暴车辆的打击力度,减少安全隐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
(八)建立健全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巩固全市集中整治机动车非法营运成果,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见附件4)。
(九)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宣传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好整治工作公益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和大型活动以及整治工作转段等重要节点,积极协调主流媒体做好整治重点工作的宣传报道,并建立宣传长效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农业(农机)、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要在本行业积极做好社会宣传工作。
三、工作步骤第一阶段:安排部署(5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于5月15日前报市整治办备案。第二阶段:集中整治(5月16日—9月30日)各地、各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结合职能组织开展各项工程建设和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建立长效机制(10月1日—11月30日)对各项整治任务开展“回头看”,梳理检查,查漏补缺,建立长效机制。第四阶段:总结表彰(12月1日—12月31日)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建立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整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巩固机构。市政府决定,调整达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见附件5),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实施主体责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各级整治办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度不减,继续发挥好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查督办、跟踪落实等职能职责,确保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加强督查。各地要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职责,按时间段细化整治工作任务。各级整治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以暗访为主的方式加大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项目补偿标准通知 篇五
【关 键 字】 公路 建设 项目 法人 资格 标准 通知
【等 级】 部门规章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时间】 2001-09-30 【生效时间】 2002-01-01 【内 容】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管理,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现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制定本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各级公路(含各类桥梁和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资格标准为:
1、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公益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负责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内设有计划、工程、财务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2)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1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1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负责人;
(4)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初级以上会计职称的财务管理人员3人以上。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管理人员2人以上。
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含大桥和长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资格标准为:
1、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公益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负责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内设有计划、工程、财务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2)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较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1项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1项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负责人;
(4)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初级以上会计职称的财务管理人员2人以上。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管理人员1人以上。本资料来自互联网共享文档
6.浅议征地补偿标准和保障制度 篇六
关键词: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制度
征地补偿标准和分配原则在法律上应进行明确统一。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分配原则在法律上的规定存在着几个不确定因素:一是土地年产值问题;二是补偿倍数问题;三是社会保障问题;四是土地再分配、原有生活水平和土地补偿费分配等问题。
第一、土地年产值问题
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费计算方法中规定的年产值是以“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来规定的, 我认为这是一个是年淮寇起, 因为他没有明确, 该耕地的具体范围和定义, 该耕地是区域还是该被征地地块。我们现在执行都是挥师一个区域 (县市范围内) 来综合统一, 分别确定不同地类 (旱田、水田、菜田) 的产值标准, 但执行过程中, 农民也提出各种问题, 又如劣地和好地的产值、一类气候区地和其他长怀白云上区地的产值, 基本农田和开荒地的产值、不同作物的产值、经营好和经营不好的产值、大投入和小投入的产值都不尽相同。如果以被征地地块来计算, 那么征地补偿恐怕更难落实, 地与地之间的差异巨大。但是以上问题不加区分, 对于被占地的具体农户又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第二、补偿倍数问题
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计算方法为:其中的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位,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以及“最高两费之和不超过30倍”, 还有“如果不能满足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还可行当提高”。一我认为倍数的弹性过大, 倍数的区间从4—6到15到30到更高, 直接导致了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 在补偿时狮子大开口, 漫天要价。二倍数的规定依据不充分, 这个规定融入了太多计划经济的色彩, 没有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发展的因素考虑进去, 比如土地增值、农民增收、社会生活水平和社会需求提高等连带关系可能单单靠一个数字的倍数, 6倍、15倍、30倍能体现出来的。
第三、社会保障问题
在我国农民的社会无可不可, 具有根本性、支撑性的是土地, 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 农民的土地被征收, 进而也失去了社会保障, 这就不得不重新审视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但是在构建所有的农民都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困难的前提下, 我们应该从抢地的农民入手, 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虽然现在国家要求失地农民必须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内, 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 短期利益行为;保障措施不完善和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等多方因素造成短期内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但可以肯定的说,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问题, 必须在征地的过程中当即解决, 否则会留下一个长期的社会隐患。
第四、土地再分配、原有生活水平、土地补偿费分配和征地的法制效力等问题
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众所周知, 30年不变, 农民在承包合同期间, 土地被国家征收, 在获得适当补偿后, 部分农民还关心, 自己在30年土地承包结束后是还还不能参与下下轮土地承包。如果能, 那么对于被征地农民无疑是最大的欣慰, 但征地过程中, 根本就没有考虑承包期限的问题, 在一两年时被征地和承包了十多年、二十八九年时被征地, 标准没有二样, 这种规定下参与再承包, 也必定会存在不公平之处。如果说不能参与重新承包, 那第上述所说的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问题则更应该充分考虑。
现在国家特别重视农民的生活水平问题, 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生活, 多次强调要满足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一些被征地农民以此为由、阻挠征地,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势必对每家每户的现有生活水平, 还是统计、农业部门公布的农民社会收入, 还是民政部门的最低社会保障线, 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始终没有确切规定, 既要求用于农业再生产, 又要求尽量用于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强烈要求要使用和分得土地补偿费。未被征地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有异议。由于该钱款在使用上不一, 时常给被征地农民造成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侵占了征地补偿费用的误解。
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在征地方面一再提出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而且制定了许多方法和措施, 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而且按照补偿标准的上限给以了补偿, 一些农民仍然不同意不签字, 拒绝征地, 政府和征地单位束手无策, 极大的影响了征地斯蒂芬物万叶秋声里进行, 给一些重点建设项目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个方面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并不是很完善, 这也是导致激化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 就要立足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鉴于现行的体制、机制和法制, 综合各地的经济、社会等因素, 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等问题, 融入地价、土地收益等技术指标, 制定一个综合、全面、科学的补偿制度和方法。
7.项目补偿标准通知 篇七
2010-03-09 信息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畜牧)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项目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全省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执行。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2007—2009年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申报。
二、建设内容及投资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投资补助标准
按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10000头以上四个档次,分别予以25万元、50万元、70万元和80万元投资补助,1万头以上不再安排补助投资。
各市(区)在筛选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确定,不得擅自降低或调高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应按照中央与地方4:1的比例安排项目配套,省上优先审批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
三、建设任务与投资规模
各市(区)按照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等综合确定申报项目。申报总数限于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见附件3)的120%之内。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市(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分配的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生猪生产实际情况,经实地踏查,提出拟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并确认无争议后,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市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
请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3月5日前上报正式文件,并同时将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fgwzj@163.com和nytjhc@163.com。由于申报时限很紧,对按期报送存在困难的市(区),我们将适当调整其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统筹考虑安排其它条件成熟的项目。
联系人及电话:
8.项目补偿标准通知 篇八
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防止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提高竞争透明度和比选效率,保证比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比选竞争制度化、规范性、标准化,我委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公开征求了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并重新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比选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只能按《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或自定方法、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在申请人。但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应将其规定、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情况、委托代理合同报送我委备案。
二、《标准比选文件》分为合格法和评分法两种比选办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总投资以审批、核准、备案或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为准)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应实行评分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比选人在合格法和评分法中自行选择一种比选办法。实行评分法比选失败后,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可以将评分法变更为合格法。
三、招标代理业绩申报自2010年3月22日起开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办法,另文公布。
四、《标准比选文件》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4]39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5〕11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确认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5]45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2005—2006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6]39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公开比选规范文本)中几个具体条文修改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6]661号)同日废止。
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实行统一的《标准比选文件》制度。本《标准比选文件》施行后,各地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标准比选文件》不一致的,以《标准比选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五、招投标标准规范工作重点在编制,关键在执行。各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对《标准比选文件》不适应现状和发展要求的,我们将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解释。
六、本文件同时在省指定比选网站公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投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下载本文件的标准文本,可登录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http://)。
附件:
9.项目补偿标准通知 篇九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时代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而可持续发展要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生态环境问题则是指人类为其自身生存和发展,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破坏和污染所产生危害人类生存的各种负反馈效应。
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日益增强,对生态系统破坏的速度已经远远超过生态系统依靠遗传和净化所修复的速度。几乎所有生态系统都已经受到人类不同程度的破坏,从区域内物种数量的改变,到栖息地的破坏,到全球气候变化等,无一不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活动空间的扩大和活动能力的增强,全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受生态环境的约束日趋显现。
与此同时,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生态经济学的兴起,增加了人类对自然和经济活动相互关系的理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人类开始主动参与到生态系统的管理当中,并试图将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类的服务与经济评价结合起来。目前,人类已经进行了一系列针对生态系统的价值评估的尝试,其中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2001年启动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
生态价值评估在处理人类与自然关系方面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与意义。在微观上,对生态系统评估可以提供关于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信息,提供生态系统在支持人类福祉方面所起的多样和复杂作用的信息,从而作为指导人类正确利用生态系统的依据。在宏观上,生态价值评估有助于制定人类福利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
基于生态价值评估的生态价值补偿 (Ecocompensation)也已成为生态管理的一部分,成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确保一定区域内生态稳定的一种有效措施。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生态价值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环境经济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价值补偿被引入社会经济领域,作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手段(赖力等,200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对生态资源的过度消耗与浪费导致生态资源的日益枯竭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正如中共“十八大”指出的,对生态资源过度消耗与浪费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国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和税费改革还不到位,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虽已确立,但没有体现生态价值、科学发展观。因此,“十八大”提出,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价值补偿制度。相应地,生态价值评估方法与补偿标准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二、生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应用
目前生态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费用支出法、市场价值法、影子项目法、边际机会成本法、条件价值法、实物期权法与指标体系法。
费用支出法以消费者的消费开支来评价生态价值,侧重于以人们对某种生态服务功能的支出费用表示其价值。金建君等(2008)使用费用支出法评估耕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并指出了这个评估方法的局限性。
市场价值法利用市场价格对生态系统服务的现状及其变化进行直接评价。市场价值法与费用支出法类似,但它可用于没有费用支出但有市场价格的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曾祥云等(2013)采用市场价值法、专家评估法、影子工程法、权变价值法和意愿调查法对海南东寨港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进行计算评估,并比较了这些评估方法的优劣。任平等(2014)采用市场价值法构建耕地资源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综合评价模型。然而,耕地资源经济价值主要通过修正不同农作物的收益差异权重指数,运用收益还原法计算经济价值。
边际机会成本法主要用于环境资源产品即原料的定价。资源原料价格应该等于它的边际机会成本。蔡邦成等(2008)在测算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保护一期生态建设工程的机会成本时,选择以土地为载体,根据建设前后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以及相关用地单位面积产值,估算出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转换为生态用地的机会成本。
影子项目法,顾名思义就是制造与复制出其相似的个体,通过计算这个相似个体建造的费用来确定其价值。其前提是环境的破坏无法恢复或者其价值难以直观度量,通过构建相似环境替代品来保持环境质量保持不变。车裕斌(2004)采用影子项目法估计耕地的生态负价值。
条件价值评估法(CVM)(又称意愿调查法、假设评价法等)是生态价值评估中应用较广泛的评估方法之一,适用于缺乏实际市场和替代市场交换商品的价值评估。其主要原理在于通过使用问卷调查,询问调查者对某一环境效益改善或资源保护或防止环境恶化措施的费用支付意愿或者对环境或资源质量损失的接受赔偿意愿。相关的研究已经得到广泛关注,Bienabe et al(2006)对相关利益者的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进行了研究,以确定他们的付费水平。Hecken et al(2012)分析了政府采用的补偿意愿。在国内的研究中,这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研究方法,如刘治国等(2006)采用条件估值方法,研究陕北地区居民对当地生态环境存在价值的支付意愿,以得到陕北地区非再生能源资源开发的环境破坏损失价值。
在进行生态价值补偿机会成本核算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可以理解为一种投资行为。这一投资具有不确定性特征,生态环境资源价值中因而存在一些无法辨识的价值,即期权价值。这部分期权价值应该反映在生态环境资源价格中,否则会导致生态环境资源定价过低与资源补偿不足,进一步增大资源短缺程度。姜玉东(2008)基于实物期权理论中的二项式实物期权模型,考虑流域生态环境效益价值波动导致的不确定性影响因素,构建了流域生态价值补偿机会成本实物期权测算模型。
在将指标体系法应用于生态价值评估的研究中,汪冰等(2012)引用中国科学院在青藏高原生态价值评估研究中构建的生态指标作为估算农用地转用生态价值的生态指标,在对农田主要作物进一步细分的基础上引入平衡城市化进程系数作为控制城市化进程速度和加大政策调控力度的因素,重新构建了农用地转用生态价值评估模型。
三、生态价值补偿标准及其应用
合理确定生态价值补偿标准和计价方法是实施生态价值补偿的前提,也是生态价值补偿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目前学术界对于价值补偿理论的研究主要基于效益、价值与成本补偿理论。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基于供给(边际机会)成本的生态价值补偿标准,基于资源数量与质量的生态价值补偿标准,基于市场价格的生态价值补偿标准和基于最大支付意愿的生态价值补偿标准。
(1)基于供给(边际机会)成本的生态价值补偿。供给(边际机会)成本是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把资源用于生产产品与服务时所需要(放弃)的价值。成本分析法主要是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所付出的成本角度进行测算,是较常用的计算方法。一般考虑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工程建设成本、退耕还林建设成本、水土流失治理成本、生态污染防治投入等;间接成本包括水源涵养区发展节水的投入、生态移民投入、部分产业发展受限的损失等。Li et al (2009)根据“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确定了东江源生态价值补偿主体和受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和“工业发展机会成本法”测算出生态价值补偿标准总额。李文华等(2007)对森林补偿进行研究,以直接投入、机会成本、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为主要依据,初步确定森林生态价值补偿标准。
国际上普遍接受的补偿水平实际上是以机会成本的补偿为主。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可以作为生态价值补偿标准的理论上限,而不是作为现实的生态价值补偿标准。
(2)基于资源数量与质量的生态价值补偿。生态资源的破坏程度也是补偿的基础,而破坏程度的衡量则可以依据资源损失的数量与质量(程度)来衡量。比如,Dunford(2004)采用资源等价分析法,构建溢油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的模型,重新对2002年渤海塔斯曼溢油事件的潮间带生物损害进行定量评估,得出补偿修复工程的规模,从而估算出针对潮间带受损资源的赔偿额度。
(3)基于市场价格的生态价值补偿。它是以商品的价格为基础,计算生态的损失价值。Dales(1968)把市场手段应用资源环境领域,通过污染权的交易,来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Plantinga et al(2001)认为,补偿水平只有通过市场价值衡量才是公正的,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市场价值的补偿能否激励私人土地所有者,特别是将来有可能面临的问题是政府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应如何改善财产状况以达到社会有效率。
(4)基于最大支付意愿的生态价值补偿。其主要基于使用最大支付意愿法来评估生态价值,进而求出生态价值的损失。Hanemann(1991)认为,利用CVM评估自然资源的非使用价值,利用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得到的结果不同,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被评估产品缺乏替代品。Farber(2002)认为,无论是大尺度的变化还是小尺度的变化,对生态系统都有重要影响。因此,除了考虑线性、边际变化区域的效用价值,还应加强对非线性和非边际性变化区域中可持续价值的估计。Farber(2002)并提出了不确定性价值评估的建议,通过考虑条件和价值变化的发生概率来重新界定WTP (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反映的价值。
四、总结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价值评估方法都对生态价值进行相应的量化,以经济学中的价值工具———货币为基础,进行实证定量分析,以此来解决生态价值难以评估的问题,然而这些评估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费用支出法要求有费用支出记账,但生态资源的多样性导致难以对生态资源实行相同的记账标准;市场价值法要求有市场交易行为,但属于公共物品的生态资源难以进行市场交易;边际机会成本法要求有一定的理论模型以进行微分处理;影子项目法要求能够复制或建立一个相似的环境;条件估值法要求采用问卷调查法,这一方法虽然可操作性强,但主观性也较强;实物期权法虽然在定量方面存在一定的计算优势,但复杂的限制条件不易估计,因而其可操作性较弱;指标体系法缺乏理论基础,指标权重的设定存在主观性。总体而言,将现有评估方法应用于生态机制评估中,这些方法所要求的客观条件并不容易满足,计算出来的价值很可能不准确。
生态价值补偿的标准是生态价值补偿的核心,它直接关系到补偿的效果、补偿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被补偿者现在与未来的生活状况。目前国内外主要采用基于供给成本、市场价格等的各种生态价值补偿标准作为对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补偿的依据;然后,据此对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田还湖、移民等行为确定补偿的额度。
然而,基于供给成本、市场价格等的各种生态价值补偿标准也各有优缺点。例如,基于供给成本的补偿方法较易实现,也比较直观,但需要大量的数据。因此,数据的可得性与精确性关系到它的准确性。此外,成本分担系数的设定存在一定主观性。机会成本法可以比较准确地测算出因为放弃某一机会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但难以测量间接损失。因此,机会成本法计算出来只是机会成本的一部分。基于支付意愿的补偿方法在理论上最接近边际外部成本数值。但是,这一方法基于问卷调查,而由于调查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被调查者提供的支付意愿同真实意愿可能存在偏误。上述各种方法都各有其适用性。
总之,每一种价值评估方法与补偿标准都不具有普遍性,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价值评估与补偿应该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目前我国的生态价值补偿主要集中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资源保护4个领域,缺少对气候生态价值补偿的研究。而且,我国在自然条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市场发展状况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与其他国家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应该基于中国国情,以气候生态为突破口,针对生态价值评估方法与补偿标准的优缺点以及适用性,建立气候生态价值评估方法与补偿标准,扩展生态价值评估方法与补偿标准。具体为:结合中国国情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单指标或者指标体系的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气候生态价值,并比较评估方法的优劣;结合宏观经济政治环境、制度设计、市场成熟度以及企业特征,分析对气候生态价值的影响,尝试采用不同的补偿标准对气候生态价值进行补偿,并进行优劣比较;最后将气候生态价值补偿标准扩展到相应的土地、水以及森林生态价值的补偿。
摘要:随着生态环境以及生态价值重要性的日益提升,生态价值评估与补偿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本文通过对生态价值评估方法与补偿标准应用情况的分析,指出了生态价值评估方法与补偿标准的优缺点和存在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气候生态为切入点,给出了进一步发展方向。
10.补偿学费的通知 篇十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9〕71 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赴农村任教工程”的通知》(苏教师〔2011〕23 号)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管理,方便毕业生申请补偿资金,从2011 起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统一采用在线申请方式,现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审核流程与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申请
1.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届毕业生,实际就业后即可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站(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审批表》。
2.每年4 月1 日至5 月31 日为学费补偿申请受理期,学生持以下材料先后到乡镇财政所和淮阴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额度:(1)正确填写并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2 份);(2)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学费证明(学费收据)、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原件(在企业就业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大学生农村任教工程学生还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书)。
3.符合学费补偿政策的学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补报范围。往届生就业(就业年份大于毕业年份)的学生不得补申请。
二、学生申请拨付资金
每名学生的补偿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4-6 月,已经确认学费补偿资格的学生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分年拨付审核表凭以下材料申请资金拨付:(1)就业单位在当年拨付审核栏签字盖章证明其正常服务;(2)本服务期内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单),在企业就业的还需提供本服务期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3)个人借记卡变更的需持新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所有材料粘贴在分年拨付审核表留存附件粘贴栏)。学生完成本资金拨付审核手续后,其分年拨付审核表交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存。
注意事项
基层单位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对“就业企业单位”的界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其与毕业生签署的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能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在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业的毕业生均可享受学费补偿,其聘用合同中也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能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
淮阴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84938131。
11.项目补偿标准通知 篇十一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0 生效日期: 2007-05-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字[2007]60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规范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报建收费运行机制,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报建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
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报建费用。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十项: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元/M2;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M2;
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M2;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M2;
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M2;
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M2;
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M2;
8、工程定额测定费:0.7元/M2;
9、白蚁防治费:2元/M2;
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元/M2。
上述10项综合收费标准:101.1元/M2。
综合收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供水、燃气等。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三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
2、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直接费的6‰;
3、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
三、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2)紧急救援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大楼、卫生防疫大楼,医院门诊、住院、急救、职工(营养)食堂、洗衣房、锅炉房等工作用房及附属设施。
(3)托儿所、幼儿园、保育院建筑(含室外游戏场地),中、小学校和大学、职业学校(院)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行政办公楼、食堂、医院、学生宿舍、单身教职工宿舍、风雨操场、运动场地等教学用房及附属设施。
(4)获得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5)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基层公安派出所业务、办公用房。
2、廉租住房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减半征收白蚁防治费。
3、经济适用房、农民返迁安置房,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4、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5、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标A级以上(含A级,即运输型物流企业车辆吨位300吨以上、年货运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办公、经营场所用房建设,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涉及部队、医院、学校、工业企业等的住宅,房屋产权为个人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以上享受综合收费减免的工程项目,各规划、勘察、设计、图审、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和中介机构在收费时,经双方协商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凡属财政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性单位,在收取服务性费用时,按最低收费标准一律减半征收。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市人防办申请审核,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底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8、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江西省公布的新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的,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向市墙改办申请核验,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本通知下发后,市政府不再对单项工程报建收费的优惠进行“一事一议一审批”,不下发各种形式的减免政策的文件。
四、缴费程序
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的市房屋建设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领取“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缴费通知单”,缴费后,凭缴讫单据到市房屋建设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领取“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告知单”,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开票窗口领取“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通用甲票)”。不按规定缴纳报建费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报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12.项目补偿标准通知 篇十二
我国建设征地补偿测算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补偿标准一般不超过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30倍。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面积大、征地范围集中、涉及失地农民众多,因此,2015年以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基本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有关规定,即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16倍。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一指导性文件,有必要根据失地农民土地权益损失程度给予科学合理的补偿,在确定原土地产权权益内容基础上,从补偿方式、安置成本和影响因素等多方面确定农地的产权补偿标准。
1 失地农民土地产权界定及土地权益分析
1.1 失地农民土地产权界定
所谓产权,通常指某种资源或产品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自由转让权等。根据科斯定理,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诸多资源和产品,只要满足产权明确并受到法律有效保护这一前提,市场经济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法律上的确认,同时确认并宣布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对农地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核心内涵可以概括为:
第一,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属于承包方,而不属于农村集体,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收益应归承包方。
第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遵循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农民无论以何种形式流转其土地承包权,集体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第三,土地流转包括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价格也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农地权益的实现应尽可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
《承包法》关于农民私人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界定,全部以“土地的农业用途”为限,因此,承载着这些土地权益的农地若用于非农用途,农地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将全部终止,这就是造成农民土地权益丧失的主要因素。
1.2 失地农民土地权益分析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显性土地权益以外,从社会福利和农地的社会功用等角度考虑,失地农民还有诸多隐性土地权益,这些隐性权益尽管在实际的征地补偿中很难将其全部量化,但对于科学确定失地农民土地权益的补偿标准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根据以上分析,《土地管理法》中使用“产值倍数法”确定给予补偿的农地权益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损失,基于农地承包经营权而延伸出来的未来承包期内的收益等并不包含在其中,所以,现阶段对农地权益的补偿范围并不全面。土地对于农民的效用和价值也是其权益的一部分,尤其是对于征地后进行城市、集镇安置农民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对于此安置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制度应将这些隐性权益包含其中。
此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级差地租理论,工程建设征收农民土地在“农转非农开发”过程中(如水电开发、供水等非公益性项目),土地用途改变和土地开发所带来的巨额增值极易形成级差地租。我国现行法律运用“产值倍数法”测算的土地补偿标准中是不包括土地增值部分的。
2 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测算方法探究
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农业用途为限”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的收益权以及其他形式的流转权;二是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获得的收益权;三是发生在农村集体和国家之间因征收引起的征地求偿权和土地赔偿权。
对于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地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做了具体规定。由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农地权益变更主要发生在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土地权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而且这些农地权益的变更通常按照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市场原则来执行,所以其土地权益变更不会带来农民个人权益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由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规定国家征地面对集体而非集体组织成员,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之间农民土地权益赔偿的探讨要相对复杂。就显性的农地权益赔偿来讲,《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n倍,n值一般以30倍为上限;而《物权法》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显然这两部法律对于显性农地权益的补偿都是以被征用土地原来用途产生的收益作为基准。2004年以后,国家对农地补偿标准、补偿项目和范围等进行了调整,以综合区片地价或统一年产值代替“产值倍数法”来计算征地补偿标准,并强调了劳动力培训的重要性,同时还将部分级差地租纳入补偿。
综合区片地价或统一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地权益的保障,但从本质上讲这种测算方法与“产值倍数法”区别不大。该方法考虑的因素虽多,但最终测算时仍然以当地前3年主要农产品的产值及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并未对原补偿方法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根本上的突破。从公平交易的角度出发,农民“让渡”土地就应该获得一个与土地等效用的补偿,因此对农地权益的补偿需要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农地承包期内的未来收益权等因素考虑进来。
2.1 社会保障功能因素
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价值测算,是在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农用地估价规程》中正式提出。该规程中农地价格主要由农地质量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两部分组成,“而农地社会保障价格则是指农民失去土地后,为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接受教育、再就业培训等应得到的补偿”,该规程通过综合考虑耕地面积、生产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确定农地承担社会保障的水平,然后确定参数,在此基础上通过计算建立相应社会保障所需“成本”,进而得到被征农地的“社会保障价格”。理论上讲,这一思路对农地非市场价值的评估是可行的,但如何确定农地能够提供何种类型的保障效用并对其经济价值加以量化这一难题却对该思路的操作性提出了挑战。本文结合应用中的限制性因素对这一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2.1.1 利用区域统一年产值计算被征农地的年纯收益,以此确定农地质量价格
确定征地区域(以县或市为单位,下同)主要作物的年产值,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V表示被征农地所在区域主要农作物的平均年产值;Vi表示被征农地所在区域第i类主要农作物的年平均单产值;Si表示被征农地所在区域第i类主要农作物的平均播种面积。
由于区域统一年产值还包括被征地区域内的养殖经营、特种农作物等的收益,所以还需要确定被征农地的附加收益修正幅度,该修正幅度以修正系数的形式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农地征收以前农民对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农业经营状况两方面的调查数据分析计算而来。在确定了调整系数之后,根据以下公式即可得征地所在区域的统一年产值:
式中,Vt表示被征农地所在区域的统一年产值,k1为被征农地所在区域的农地附加收益统一修正系数。在此基础上,由Vt减去包括种子、农药、机械和人工等在内的区域统一农业生产费用,即可得到被征农地所在区域统一年纯收益,通过下式即得被征农地质量价格:
式中,P为被征农地的质量价格,Ct为农地所在区域的统一农业生产费用,r为被征农地区域统一年纯收益还原为农地质量价格的比例,该比例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安全利率和风险调整值,这一数值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份的灾害性天气等因素来确定。
在实际工程建设规划设计中,可能并不需要得到或者无法得到上述测算方法中的诸多参数,在能满足有效补偿失地农民土地质量价格的前提下,P值的计算可适当简化。
以山西省某工程为例,该工程涉及4个区县,其统一年产值及征地补偿倍数均不同,考虑到工程项目的整体性及土地补偿的公平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规定,同时参考项目周边铁路、高速公路等其他工程项目的补偿方法和标准,确定该工程永久占地全部采用某县统一年产值19 350元/hm2(1 29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为28倍。其中亩产值1 290元为前式中的Vt,28倍则可以理解为“农地承包期内地未来收益因素”的一部分。在实际工作中,该补偿标准得到了失地农民及地方政府的认可。
2.1.2 被征农地社会保障价格测算
失地农民在工程建设征地过程中,其参与城乡社会保险体系所需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是被征农地社会保障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测算的主要对象。
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费用的计算,可参照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其中:Yli=(Ymi×Bi+Ywi×Ci)/(Bi+Ci)×M1/M0
上述两个公式中,Yli为i年龄段人均养老保障价格,Y1为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趸缴养老保险费,i为年龄结构的分段,Ymi为i年龄段男性农民养老保险费趸缴金额基数,Ywi为i年龄段女性农民养老保险费趸缴金额基数,Bi和Ci则分别为i年龄段男性和女性农民在养老保险安置被征地农民总数的比例,M1为失地农民月领取养老金金额,M0为月保险费基数。
就被征用农地的社会保障价格来说,在实际工程规划设计中,通常并不会按照商业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进行补偿标准测算。仍以山西省某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为例,根据山西省《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证费用的通知》的规定,每亩农用地的社会保障费用为5倍的土地年产值。这一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虽然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认可,但这一养老保险价格,在失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以后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仍然值得商榷。
城市、集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和优抚等的测算方法,与养老保险金额的测算方法类似。对于已经采取综合区片价法进行征地补偿且采用社会保障价格法予以测算的地区,上述探讨的被征农地质量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加总所得的补偿标准即可作为补偿测算时的参考。
2.2 农地承包期内的未来收益因素
按照国家在农地征收中“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对被征农地剩余承包期限内需要补偿的未来收益可按如下思路筛选测算方法。被征地农民征地前5年(灾害频发年份排除),以其土地年平均纯收入作为该被征地家庭土地总价值中一年的收益,然后以加权平均方式计算出被征农地所在区域统一的农地年收益,在此基础上通过贴现的方式即可得承包期限内需要补偿的未来收益。具体的测算如下:
式中,P为被征农地剩余承包期内未来年纯收入的贴现值,A是根据被征土地前5年平均年收入状况以加权平均方式求得的区域统一农地年收益,k为被征地家庭的户均耕地面积,r为资本贴现率,s为前5年区域平均通货膨胀率,u为前5年户均农业纯收入的年增长率。
通过上式计算的剩余承包期限内未来农业收入的贴现值乘以剩余的承包期限即为被征地农民承包期内农地的未来价值。鉴于我国较高的通货膨胀率,这部分农地收益一次性补偿给失地农民将更有利于保障其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当然,在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承包期内剩余期限的未来收益时,也可按下式计算,该方法适合剩余承包期内被征农地所在区域农作物的年平均价格、平均产量和预期的贴现率水平均值已知且较准确的条件下计算。
式中,分别为剩余承包期内当地农作物的年平均价格和年平均产量,C为农业生产中投入的各种成本,Rt为被征农地所在区域第年的土地纯收益,为剩余承包期内贴现率水平的均值,n为剩余的承包期年限。
目前我国对于失地农民承包期内的未来收益损失补偿,缺少相应的政策依据和法律支撑。对失地农民承包期内未来土地收益这一隐性权利的补偿,在实际规划设计中虽然有所涉及,但受参数收集较难和量化难度较大等因素影响,农地承包期内的未来收益鲜有考虑。具体到上述山西省某水利工程,其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期内未来收益的补偿一方面表现为高达28倍的耕地“补偿倍数”,另一方面则表现为1 000元/人的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实际中该工程移民对这些补偿虽然比较满意,但从土地产权界定和社会公平角度来说,还需对这部分隐性权益给予法律上的认可或者政策上的支持。
3 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被征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价值和农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内的未来收益价值的分析,可以看出农地的征用补偿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农村土地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被征收占用的过程中,包括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内的诸多法律规定,在农地权益维护上的空白使得大量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确认,产权界定上的不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权利的扩大化和现行农地征收中各级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都使得我国目前无法形成市场机制主导下的农地资源配置方式,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方的失地农民农地权益的丧失。
为此,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尽快消除《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当中对土地产权界定不清的地方,在此基础上对已经界定清楚的产权给予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要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尤其是经营性土地的权益交易中引入市场机制;最后,政府在农地征用过程中也应逐渐将传统的“补偿机制”过度为市场导向下的“赔偿机制”,从公平角度出发切实保障处于农村土地市场中相对弱势的农民群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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