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油卡充值管理制度

2024-06-28

车辆油卡充值管理制度(精选2篇)

1.车辆油卡充值管理制度 篇一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节约公务用车费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局所有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机关车辆加油卡由财务科负责统一充值管理,各站所车辆加油卡由各站所自行负责充值管理;专人保管,确保一车一卡专用,严禁公卡私用。必须使用公务卡充值,由财务科在公务卡到期日前还款清算,计入站所经费。

二、局机关车辆加油卡,由财务科安排专人管理,设加油总账及明细账。一车一卡备案后,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驾驶员需加油时到财务科领取加油卡,加油完毕交回(长途行驶可携带)。每月末核查一次,若加油卡消费有与固定车辆无关记录或与车辆应行驶里程严重不符,严追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油卡每次充值不得超过3000元,车辆每次加油不得超过300元。驾驶员应每次在加油小票上签字并注明车辆行驶里程数,每月末报油卡专管人核对。

四、局所有车辆在平度市内发生的加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远离本市车辆可根据情况异地加油,开具发票,返回后向专管人说明情况,专管人做好记录。

五、油卡专管人应每月核对加油情况,准确、详细记好加油总账及单车明细账,根据各车行驶里程与加油数量等情况分析、计算出各车实际油耗等有关数据,作为如何高效使用车辆、经费控制、制度制定依据。

六、各站所加油卡使用管理及充值、加油标准等事项,均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凡以前已办理但不规范或不符合上级要求的定点(见附件)加油卡,一律取消使用。

七、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2.车辆油卡充值管理制度 篇二

根据省公司下发《关于基站代维发电油料自行采购管理要求的通知》网通〔2014〕174号文件要求,各分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起,由分公司负责直接向油站进行发电油料的采购,代维公司不允许代购油料。

故分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公司申请办理了56张加油卡(其中中国石化1张主卡,45张副卡;中国石油1张主卡,9张副卡)。分公司将根据各县(市)区分公司油卡需求数量进行合理分配。为保证各油卡使用负责人合理、正确使用油卡,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主卡由市公司油卡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副卡由各县(市)区分公司和代维公司油卡使用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负责管理。

第二条 县公司及代维公司持卡人应妥善管理油卡及油卡密码,严格遵守以下三个“严禁”执行油卡管理。①严禁将油卡转借他人使用,②严禁将油卡委托他人进行保管,③严禁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人员。若因持卡人油卡或密码管理不当导致油卡金额损失,一经查实,分公司将追究持卡人相关责任。首先由持卡人进行损失赔偿,情节严重者要求代维公司给予开除。并扣除代维公司当月代维考核分3-5分。

第三条 若因管理不当导致加油卡丢失或损坏,代维公司持卡人应及时上报县公司,由县公司油卡管理员以工作联系函方式上报分公司网络部,网络部油卡管理员将到油卡办理点进行及时补办,以免造成损失。

第四条 持卡人员加油时必须如实填写《油卡台账信息表》。按表中要求填写相应信息。每月15号及30号上报县公司进行审核,县公司审核完成后以工作联系函方式上报分公司网络部进行再次审核。对台账信息和实际发电量不符的县公司,网络部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经检查若台账信息和实际发电量确实存在不符,分公司将对相应县公司及代维公司主管领导进行500-1000元的考核。并扣除代维公司当月代维考核分1-3分。第五条 持卡人应根据油卡余额,及时进行费用申请。费用申请由各县(市)区分公司油卡管理人员以工作联系函方式上报分公司网络部,上报工作联系函的同时将相应的《油卡台账信息表》一同上报。网络部油卡管理员将根据《油卡台账信息表》依照“开支多少拨付多少”的原则对副卡拨付燃油费。

第六条 各持卡人应遵循需求进行加油,严禁在代维公司驻点、基站内存放燃油。若应持卡人员不按需求进行加油,私自在驻点或基站内存放燃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持卡人负责。

第七条 代维公司应对各自公司聘请的临时发电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严禁临时发电人员私自将发电机内的燃用带回家使用,若因代维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失,一切责任由代维公司承担。第八条 若各县(市)区分公司和代维公司持卡人员发生变动,各代维公司应及时上报县公司进行持卡人信息更改。并上报分公司网络部。

第九条 以上管理制度由曲靖分公司网络部进行拟定及修改。第十条 该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各县(市)区分公司和代维公司持卡人必须严格遵照以上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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