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治理经验(精选8篇)
1.德国环境治理经验 篇一
来德三年,记得来之前天天上这里收集资料,现在即将回国,也希望把自己的小小经验留给大家。有些信息觉得需要更新一下,希望能帮到大家。
到德国后,办好一切手续,然后就可以先去逛逛一欧店,基本每个城市都有,除了很小的村子。里面可以补充一些东西,这种店里基本什么都有,日常,文具等等,价格基本是一欧一件,有些可能会稍微贵点,如雨伞之类如果行李超重,就可以选择的德国买。
至于厨房用具,建议只带自己用的一副筷子,勺子,小碗。像锅子这些可以通过当地的留学生论坛,买到便宜好用的二手货,可以在出国前就先浏览一下网页,如果运气好,碰到刚好有学长学姐毕业回国的,那东西就全了,而且都是友情价,例如锅,电饭煲,盘子,等等的厨房用具,以及台灯,晾衣架,床垫之类的生活用品。电饭煲的话可以带个迷你的,够1-2人用就行,或者在德国买,这里超市卖的相对比较大,稍贵。论坛上感觉卖电饭锅的同学比较少,可视情况而定。留学生论坛主要有德国中文网和萍聚论坛,里面都有分城市的论坛,大家可以找到自己的城市。
洗漱,沐浴等只要带小的旅行装就行,这里的DM,Rossmann都是专门卖日用品的店,价格和国内差不多,打折的时候甚至更便宜。大型超市里也可以买。不需要棉拖鞋,夹脚拖带2双就行,又轻又方便,洗澡在家都能穿。牙刷带几只就行,这里小贵,但是呆久了就会习惯,牙膏很便宜。毛巾需要多呆几条。
女生的内衣裤要带,因为这里的尺寸比国内大,如果身材好的MM也可以在这里买,也有黛安芬之类的内衣品牌。每年冬季1月左右和夏季8月左右是打折季,趁着这时买些衣物非常合算,这里的打折还是挺实在的,不像国内商场离谱的标价。建议冬天的羽绒衣或大衣带一件就行,之后可以在这里买。毛衣在我看来是不需要,因为到了德国基本没穿过,就是T恤,线衫或开衫加大衣或羽绒衣加围巾。棉毛裤和棉毛衫也不需要,除非是非常怕冷的同学,但是提醒一下,穿了进入室内会热的不行。女性用品这里卖的也不贵,没必要带,绵柔,网面,面条都有。
女生的护肤品如果习惯用日韩系的那么可以带些,不过我觉得欧系的也不错用,这里也不乏物美价廉的。Mueller,DM,Rossmann里有很多品牌的,也有他们自已的产品,可以依照自己的肤质来买。
如果爱吃零食的同学,建议多带点咸味的零食,例如鱿鱼丝,鱼片之类的,亚超也买不到,而且亚超的东西也要尽量少吃,除了蔬菜什么的。今天就想到这些,之后想到什么再补充。最重要的是,安顿好之后,去一欧店逛一圈,可以省不少钱。
2.德国环境治理经验 篇二
一、德国城乡协调发展的经验
从世界城市化进程的视角看, 德国城乡关系沿着“合—分—合”的历史轨迹正步入城乡一体化的高级阶段, 城市化水平达到了90%左右, 形成一种城乡统筹、分布合理、均衡发展的独特模式。
(一) 运用立法形式限定城乡协调发展。
德国为实现“社会公正”的理念, 实行在法律框架下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联邦基本法》规定:国家必须保持联邦地区内人民生活条件一致性的目标要求。在这一基础上, 又制定了《空间秩序法》、《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联邦区域规划纲要》、《结构援助法》、《区域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等一系列法律, 都将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定位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同任务, 为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 运用规划手段引导城乡协调发展。
德国的区域规划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规划将各方面的用地需求协调好;二是通过区域规划, 将各种公用设施在空间上的分布, 既考虑到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也考虑到条件较差地区的特殊要求。特别是上世纪五十年代, 德国开展城乡“等值化”建设。通过土地整理、村庄革新等方式, 实现“农村与城市生活不同但等值”的目标, 使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得以平衡发展。
(三) 运用财政政策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德国的财政政策有横向、纵向之分。横向财政是指各州, 各地方之间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 即财力强的州拿出部分税收收入捐给财力弱的州。纵向财政是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联邦政府对州、州对地方的财政支持。在政府投资方面, 联邦政府60%的投资资金都流向了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平衡政策不仅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能力与其支出责任不对称的矛盾有所缓解, 而且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最有力、最直接、最见效的手段。
(四) 运用福利制度保障城乡协调发展。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很广, 是一个相当完善且庞大的, 包括生、老、病、残、死、伤、失业、就学、住房等方面的体系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弱势群体, 可以通过享受相关的社会福利来维持其基本的生存和经济活动。此外, 德国在社会上没有明显的农工、城乡差别。农工差别只是从事工作性质的差别。只要农民进城工作, 按章纳税, 进入社会保障, 就成为城市居民。上世纪50年代, 出台了农民卖地退休补贴政策, 对农民卖地退休者国家给予额外退休金, 促进了生产方式的转变。
(五) 运用交通系统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良好的区域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网络为城市均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德国城市化的独特之处在于大中小城市并行发展, 小城镇星罗棋布在全德各地。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在几千人口的小镇, 各项市政设施的水平基本一样, 几无差异。加之方便的购物、餐饮等生活配套条件, 接近大自然的生活环境, 使小城镇拥有大城市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人们可以居住在小城镇而到大城市工作, 亦可以生活、工作在城市, 而休闲、度假在乡村。
二、加快太谷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考
德国城乡协调发展的特色给我留下了难忘的印象, 也给我很多启示。太谷作为山西中部的农业县份, 只有全方位对接大太原经济圈, 在推进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上狠下工夫, 方能后发快进, 在圈内城市建设中取得率先突破。
(一) 千方百计增强区位优势。
德国二战后的快速崛起, 得益于便捷、畅通的水陆交通体系。多年来, 太谷到太原车程在1—1.5个小时以上, 导致太谷的区位优势一直处于潜在状态, 呈隐性优势。去年以来, 成功争取正在建设中的三道路:大西客专途经太谷, 并在太谷设站;龙城高速连接太长、太旧、大运三条高速, 并在太谷县城设出口;太原环城高速太谷连接线列入省交通厅重点建设项目, 使太谷的区位优势正从隐性转向显性。不仅大大缩短了太谷与外界、太谷与太原的时空距离, 而且将为太谷直接成为大太原经济圈的重要组织部分奠定了交通基础。
(二) 加大力度发展现代农业。
德国的经验表明, 城市化的过程绝不是消灭农业和农村的过程。太谷是农业大县, 多年来, 依托丰富的光热资源、优良的生产条件、驻县的科研院校, 形成了具有相当发展水平的蔬菜、养殖、红枣、苗木、水果五大优势产业, 成为省城太原的菜篮子。今年, 还被国家列入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因此, 做强、做优、做美农业, 成为当前太谷三农工作的重点。除了积极争取、充分用足上级对农业的扶持政策以外, 还要加大力度发展规模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 大力培育规模农户、合作农户。只有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才有产业化程度的提升, 才有农业现代化的加速, 才有城市化的协调、快速发展。
(三) 坚定不移发展工业经济。
德国凭借发达的工业, 雄厚的财力, 成功地推动了区域协调发展。可以说, 没有工业经济的发展, 就没有城乡协调发展的动力。太谷作为非煤可估量。去年, 规划的水秀新型工贸区。其土地调整使用规划已经市政府通过, 土地规划修编即将完成审批, 特别是随着太太路的开工建设, 开展招商引资、加快工业发展的强势已经凸现。尽管园区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但外界客商看好太谷、看好园区的发展强势, 已经开始显现。现在已有7户企业签约, 投资突破20亿元。随着太太路、龙城高速、大西客专三条高等级道路的竣工, 太谷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将会更加突出, 建设太原至太谷30公里经济带将是屈指可数的事情。
(四) 积极创新打造精品城市。
德国城乡联动的关键是道路的联通, 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是资源的有效利用。目前, 太谷正在按照建设省城后花园的目标, 对外定位为太原的“外城”、“卫星城”;对内勾画了以“一城两镇”为核心、以“中心村和居民点”为补充, 生态农业区、人文居住区、新型工贸区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新格局。规划上, 不仅要覆盖到乡村, 将全县1050平方公里的区域面积进行规划, 而且要深化城市规划, 在原有平面规划、单体设计的基础上, 有选择地开展城市形体、空间规划。同时, 引进市民参与机理性。建设中, 要把城市的功能逐步向乡村延伸, 积极开展道路、公交、旅游、生态环境等城乡一体化建设, 打造城乡一体、城乡联动发展的格局。
(五) 全力以赴推进生态建设。
3.德国城市运行管理经验 篇三
一、德国的城市环境管理与维护
(一)冬季扫雪铲冰
德国地处欧洲北部,纬度高,冬季常年平均气温在-8℃至-1℃之间,所以雪天是德国常见的天气。在德国扫雪铲冰有两个处理主体:一是国有控股的垃圾处理公司,负责城市道路、商业区等公共区域内的积雪清扫;另一个就是商户和居民,负责大门前5米或门前便道上的积雪清扫。
在大雪过后道路的清理工作方面,德国各州制定了详尽的法规,尤其是对城市人行道的雪后清扫非常重视。德国大部分州和城市的法律都规定,11月15日到次年3月15日为“冬季时间”,市区的居民需要准备雪铲、扫雪车以及沙土、锯屑、碎石子等材料,房主或租住房屋的人有义务清扫房屋附近的人行道,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对于人行道清扫的时间和方式,法律还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柏林市规定在早7时至晚8时,下雪后人行道必须立即被清扫,而在周日或节假日则可延后2个小时清扫。法律甚至还规定,居民在清扫时只能使用扫雪工具,而禁止使用融雪剂,以免对道路旁的青草和树木造成伤害。如果路面出现冰冻,还需撒上沙土或锯屑等。如果自家门前的道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得到清扫,就将面临少则几十欧元、多则1万欧元的罚款。而且,如果房主没有扫雪而致使他人在自家门口摔倒,则要负法律责任并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
除此之外,德国法律对机动车道路清扫也按轻重缓急作了规定,例如,柏林州在《道路清扫法》中将柏林市区及周边乡镇上千条道路进行详细编号,并按照重要程度和路面冰雪危险程度将其分为三个等级,降雪后首先要清扫包括市区内的主干道、十字路口、道路转弯以及公交线路等最高等级道路,而非主干道、公路辅路或连接乡村的公路等则可延后清扫。
(二)垃圾清运、焚烧及运营模式
垃圾清运、处理也是德国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了解德国的垃圾处理情况,培训团专程拜访了汉堡垃圾焚烧厂。汉堡分为7个区域,分别是:汉堡中(Hamburg-Mitte)阿通纳(Altona)、 Eimsbüttel, 汉堡北(Hamburg-Nord)、万茨贝克(Wandsbek)、伯格多夫(Bergedorf)和哈堡(Harburg),面积755.3平方公里,人口170万。市政府成立一家国有独资公司负责全市区域的市容清洁和垃圾处理工作,有2446名清洁人员,677辆作业车辆。为方便管理,垃圾处理公司将全市区域划分为5大作业区,24个管理站,15个垃圾(废品)回收站,同时设置4家专门供作业车辆使用的加油站。
在汉堡市,垃圾主要分为居民垃圾和工业垃圾两大类,居民垃圾处理是主要工作任务。汉堡垃圾处理费用是每家6欧元/月,由市政局负责收取,同时提供多种缴费途径,如汇款转账、账户直接扣款、电话预约上门收取等,居民缴费意识很强。当然如不缴纳会有滞纳金、罚金,甚至会收到法院传票。汉堡市垃圾分类工作较为先进,分类标示明显,种类较多,政府当局免费发放垃圾袋,但专门用于收纳有害物品的垃圾袋要收费(每个20-30欧分)。同时,有机垃圾(包括能够回收处理的再生资源类垃圾)必须由垃圾清洁公司专门收取,不能随意处置。由于垃圾分类工作较好,每年产生的超百万吨垃圾,有近50%得到了回收利用,未被回收利用的垃圾就会进入垃圾焚烧厂。
德国汉堡垃圾处理厂焚烧技术非常先进,严格执行汉堡市(州)、德国、欧盟三级排放标准,在焚烧过程中,燃烧充分、控制灰尘是其两大目标。经过前期处理,添加某种物质促使二英分解,降低排放量,在800-850℃高温燃烧下,1吨垃圾能够产生200-300公斤的残渣。
(三)污水处理及运营模式
目前整个德国有1万余个污水处理厂,城市产生的所有污水都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平均每年产生275万吨污泥,以前处理后的污泥45%用于农业,12%用于建筑行业,10%与其他垃圾混合后再处理,其他含有有机物、重金属的进行焚烧处理。自从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出台后,污泥不能再用于农业、建筑等行业,防止有害物质积累,要求专门建立污泥燃烧场,对污泥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在德国培训学习期间,培训团拜访了几个污水处理厂,他们的经营模式基本一致,基本上均是国有控股公司,投资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同时按照自负盈亏、微利经营的原则进行运转。
以慕尼黑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为例,该厂建于1921年,总投资为30亿欧元,目前处理能力为50万吨/天,生产工艺为二级生化处理,处理流程与我国相差不大,比较注重脱氮。废水处理费为3欧元/立方米,从自来水费中收取。该处理厂比较有特点的是:一是污泥通过发酵产生沼气发电,每天大约产生35万千瓦时的电能;二是下水道采用的也是雨、污合流制,但是在许多地方修建有调节池(总容量为70万立方米),用于雨季调节水量。德国的污水处理厂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是花园式厂区,让污水处理厂的员工自豪地向我们介绍说这是一个城市公园,整齐、干净、无异味。
二、德国的城市应急体系
在德国期间,培训团与德国巴伐利亚州纽伦堡市政府和慕尼黑市消防队等单位进行了交流,重点就应急和消防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法律基础、组织结构、调度指挥系统和应急队伍组成”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学习。
(一)应急管理法律基础
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基本法》对德国紧急状态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战争状态、战争状态前的临战状态、内部紧急状态(内部叛乱、动乱等)、民事紧急状态(包括自然灾难和特别重大的不幸事故)。联邦政府主要负责战争状态下的民事保护,而和平时期各种灾难救助都属于州政府的职责。各州都有完备的关于民事保护和灾难救援的法律法规。
(二)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联邦政府内政部在危机管理与公民保护司下设立了联邦公民保护与灾难救援署 (简称BBK),负责处理与联邦政府有关的公民保护事务,支援联邦政府各部及各联邦州政府的危机管理,是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灾情信息中心,并为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联邦政府内政部还设有联邦技术救援署(THW)。该组织建立于1950年,在目前体制下,BBK侧重于应急管理的行政层面决策与危机信息沟通,而THW则侧重于危机的现场技术救援方面。
在联邦层面上,除上述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外,参与危机救援的组织机构还包括联邦政府其他各个部委、联邦军队、联邦警察局以及联邦刑侦局等。在州政府层面,参与危机救援的组织机构有州政府各部委、州警察局、州刑侦局、消防队,还有州政府下辖的各专区政府、县、非县辖市以及各乡镇危机救援力量。
(三)应急调度指挥系统
德国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联邦与州政府的统一规划、协调和指挥基础上的。危机发生后,以联邦和州的最高行政长官或内政部长为核心的应急指挥小组紧急启动,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参与决策指挥,统一调动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力量。应急指挥系统在负有政治责任的各级政府最高领导人的领导下,分成两个应急指挥中心:一是行政指挥中心,二是战术指挥中心。这两个中心通过协调小组进行沟通协调。在危机处置时,两个指挥中心既能有效沟通,又能各司其职、相对独立,这种体制保证了德国应急管理体系的自主性与高效率。
行政指挥中心主要负责危机处理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属于行政决策层面的。战术指挥中心通常由消防队担任总指挥,执行行政指挥中心发出的命令,负责灾难救援现场的领导与指挥,并对危机处理的结果负责。总体上,行政指挥中心与战术指挥中心既相互融合,又相对分离。
(四)应急救援队伍构成
消防队是德国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国家无统一的消防行政管理机构,也没有统一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均由各自治州独立管理。全国共有16个自治州,均设有消防专门机构,直接隶属于州政府领导。不但承担防火、救火职责,还承担救灾现场紧急救援重任,担当灾害现场指挥角色,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灾害救援知识,以及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提供援助,但不受军队或警察的调遣,也没有义务参与平息政治骚乱与罢工运动。
德国特别重视应急管理工作的社会化,社会力量极大地弥补政府应急能力的不足。它的应急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民间的力量,从而形成一个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网络。应急管理的社会化主要体现在志愿者体系上。各种各样的志愿者组织数量众多,历史悠久。
德国具有良好的公民文化氛围,德国法律也规定,青年人参加6年志愿者培训和服务可以免除服兵役,这也有助于一些青年学生投入到了志愿者队伍的行列。在德国,有很多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志愿者组织,这些组织的志愿者在消防队的协调下,结合各自特点,参与各种不同的灾难救援工作。志愿者们平时都有自己的工作,在发生险情时只要接到通知,两小时内就可迅速赶到集中地集结出发。志愿者已经成为应急救援体系中的主力军。
三、德国的城市规划
培训团一行在奥兰宁堡市受到其规划局局长克里斯蒂安先生的接待。他以奥兰宁堡市为例,为培训团成员详细讲解了德国的城市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成熟而完备的法律思想体系
1.城市规划在完备的各级别的法律法规规定下进行
德国城市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的建造规划,具有强大的空间调控能力,在当代德国的城市建设管理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德国的城市规划遵循欧盟-德国-州-地区-市镇等不同层级的规划标准体系。其城市规划的思想和实践经历了很长的历史发展,因此显得成熟而完备。
1868年,南德的巴登大公国第一个正式颁布《道路红线法》,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物质形态规划的立法起点。1890年法兰克福市制定了《分级建筑法令》。该法令对城市进行了区划,根据不同的分区提出了不同的控制要求,并加入了对建筑物的控制规定,如建筑高度等。1960年,联邦德国正式通过了《联邦建设法》。该法是城市规划的国家大法,为土地利用规划和建造规划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并通过建筑控制、土地获取、土地市场调控和强制性征购措施来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联邦建设法》的出台,标志着德国从工业革命以来一直沿用的以道路规划为核心的城市详细规划空间控制机制完全转变为地块控制、建造控制和道路控制一体化的建设指导规划,德国现代建造规划的地位由此确立。其后,1971年颁布了《城镇建设促进法》。1986年,西德联邦议会在《联邦建设法》和《城镇建设促进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建设法典》,成为德国城市规划新的根本大法,经过多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进入21世纪,环境生态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2004年新版的《建设法典》将环境鉴定与环境报告正式纳入了城市规划的法定编制程序。
2.慎之又慎的德国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的慎重执行
奥兰宁堡市是一个仅有四万人口的小城市,但其最近一次城市规划却用了五年才得以确定。克里斯蒂安先生在讲解时提到:城市规划必须要考虑最基本的居民生活问题,包括与之相关的生存工作、供应交通、教育卫生、文化生活等;而且,各种生活配套,如医院、超市等要按照人口分布来配置。奥兰宁堡市的城市规划图由规划局拿出设计方案,然后向政府各专业部门征询意见,各专业部门必须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要从环保、空气、绿地、交通、噪声、车辆排放等各方面考虑居住区域的规划,还要考虑地上、地下各种市政管线和设施的分布,旧城旧宅的维护及维修,建筑物的高度等,同时还要考虑城乡如何完美地统一在一起。规划要经过市政府的公布,由市民表决,有任何一方不通过所制定的规划就不能实施;最后,还要将规划方案送勃兰登堡州政府审核通过。由此可见,在德国制定城市规划是一件慎之又慎的事情,其规划执行也是在各方监督之下的谨慎实施。
(二)德国城市规划体现城市定位及未来发展方向
克里斯蒂安先生在讲解奥兰宁堡市的城市规划时,认真而又充满热情地指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是否有特色、对周边能否产生吸引力是城市规划必须要考虑的。他指出由于人口老龄化及自然出生率的降低,城市是否拥有足够的吸引力、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成为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城市规划要能体现这个城市的定位及未来发展方向。以奥兰宁堡市为例,其规划就充分反映出当地政府以该市距离柏林很近,希望通过旅游来拉动城市经济发展的意图。
四、德国城市的综合执法
(一)法律、法规完善,依法行政
德国宪法对国家目标职能做出明确定位:即法制国家、社会福利国家、自由民主、联邦制、共合国,法制国家是该国的第一目标职能。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从联邦宪法到各州、地方/地区的立法十分完善,法律、法规非常全面,规定得非常细致,立法、执法、司法环节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各州、地方/地区法院都设有专门的行政管理法庭,负责审理政府行政管理涉及的案件,对于法院来说是独立机构,保证司法独立;对政府来说是监督机构,保证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法庭对政府部门基本上都持批评态度,因此形成了比较好的行政权力制约。
(二)行政执法部门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培训团从汉堡市中心区秩序局了解到:由于德国各州、地方/地区都有自己的立法权,因此各地环境秩序管理部门“秩序局”(即综合执法局)所承担的职能,以及体制、机制、编制、法制等都有所不同,但共同之处是这些部门都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履行的每项职能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如汉堡市中心区秩序局,它独立执行街道法、绿地和空地管理法、市场和集会法、垃圾管理法、宠物狗管理法、狗税法等法律法规;为保证有效执法,法律规定秩序局执法人员对相对人有临时拘留权,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情形限制某违法人员离开现场,也可限制违法人员在某指定区域内出现等。这些法律法规,给执法人员提供了比较充足的法律保障,有效防止了法律空档,保证了执法顺畅。
(三)执法程序科学,执法方式得当
在德国,讲究“适度执法”的原则,即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前,必须考虑3个因素:执法的必要性、完成执法的可能性、有哪些尽可能和缓的方式。相对人如果是初犯,或者是由于疏忽造成的过失,则一般采取警告的方式处理。即使对某种违法行为必须做出处罚决定,“聆听”也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谓“聆听”,就是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前,必须聆听相对人的诉求,通过交流来避免不必要的争吵,同时在聆听过程中,执法人员也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在处罚决定生效前,上级部门还要进行审核,以避免出现错误。再就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相对人一般不发生肢体接触。这些执法职能的履行和执法方式的运用,有效避免了暴力抗法等问题的发生。
五、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德国城市管理与服务中的应用
作为一种崭新的、先进的管理手段,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在德国众多城市得到了广泛应用,他们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及时、准确地获取城市管理范畴内的各类动态信息,并快速地进行反馈,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为市民提供了更为便捷、优质的服务。
培训团一行拜访了慕尼黑信息局。以慕尼黑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为例,通过数字化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还能够准确地掌握各类设施的运行状态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快速地定位并对发生的事件进行处理。比如,城市排水管道事故的排查,城市内的排水管道系统由先进的仪器进行监测,收集的动态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在监控的微机上即时显示。如果某管段出现渗漏等问题,监控中心会及时得到信息,并发出警示信息,相关维护管理人员会马上根据监测信息,利用先进仪器,对问题管段渗漏点进行准确定位,实施处理。通过这种系统,使排水系统中的各类问题得到了及时处理,既节约了水资源,又保证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之所以能在德国获得如此的广泛应用,主要得益于:
第一、管理当局十分重视,大力投入资金和技术。作为一项新型的管理技术,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及时、高效的特点,及对提高管理效率,增加市民对城市管理服务的满意度的重要意义得到了城市管理当局很大重视,政府在此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规划、实施。同时,德国的人力成本昂贵,通过数字化管理技术,还能提升管理工作的自动化程度,降低工作量,起到节省人力,节约管理成本的作用。
第二、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数字化城市管理已经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中长期规划,使得这项工作能够按规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三、各类城市管理基础信息的数字化工作已然比较完备,能够做到资源共享。城市内的道路、排水、交通等各种基础设施信息已经基本实现数字化,建立了相关的信息数据库,并可以通过网络在一定权限内实行共享,为城市的数字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文中图片摄影:周李)
4.德国城镇化建设的经验 篇四
王鹏
2013-05-03 08:32:19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3年第4期
[摘要] 德国是世界上城镇化发展比较快、城镇化率比较高的国家之一,其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先进理念与管理经验,深刻地影响了欧洲其他国家,对我国城镇化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城镇化;德国经验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镇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以及“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等新任务,对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此为起点,我国城镇化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德国是世界上城镇化发展比较快、城镇化率比较高的国家之一,其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先进理念与管理经验,深刻地影响了欧洲其他国家,对我国城镇化建设也有一定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德国城镇化建设的经验
1.注重区域协调发展
主要体现在德国城市的均衡发展观及其政策措施。德国联邦宪法第106条规定,德国应追求区域的平衡发展和共同富裕。因此在城乡建设和区域规划的政策上,有两项最高宗旨:一是在全境内形成平等的生活环境,减小各地区的差异;二是追求可持续发展,使后代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东德并入西德以后,德国为了全区域生活水准的平等,设立了团结税,每年有5000亿欧元对原东德地区投资,修建高速公路等大量基础设施,缩小东西部的差距。
2.注重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均衡发展
德国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始终注重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均衡发展,形成一种城乡统筹、分布合理、均衡发展的独特模式。一方面,德国的城市分布避免过度发展城市区域中的某一单一支配性中心城市,因而形成了“多中心”格局。[1]德国有11个大都市圈,包括莱茵-鲁尔区、柏林-勃兰登堡、法兰克福区、莱茵-美茵区、斯图加特区、慕尼黑区、大汉堡区等。这11个大都市圈分布在德国各地,聚集着德国70%的人口,并解决了国内70%的就业。另一方面,德国城市化建设遵循“小的即是美的”原则,其产业政策的重点均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主,这些城镇数量多且分布均匀,虽然规模不大但基础设施完善,功能明确,经济发达。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德国共有大中小城市2065座,其中,82个10万人口以上的行政区生活着2530万人,占德国总人口的30%;其余人口则多数分布在2000-10000人的小型城镇里。全国除排在第1位的柏林有340万居民外,排在第2位的汉堡只有170万人口,第3位的慕尼黑只有120万人口,没有其它超大规模的城市。
3.注重规划先行
规划具有法定性、长期性、固定性、稳定性。德国城镇化建设十分注重发挥规划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其城镇规划不仅强调功能完整、布局合理,而且对于交通、通讯、排污等公共设施建设坚持长远性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并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对今后需要重建、扩建的项目也纳入规划的考虑之中。[2]德国城市规划的另一个特点是,其制订过程逐渐由政府主导转向市民参与,表现在“地方政府+专家+公众参与”的“三结合”上。[3]在市级的城市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过程中,都有市民的广泛参与。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市政府要向市民公示,广泛听取市民意见,对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或者规划局必须给出书面的答复,要向市民逐条解释说明。因此,市民对自己的城市特别是居住地附近的规划要求非常了解,有利于形成共建共管的良好氛围。
4.注重特色产业支撑
城市能否稳定持续发展,关键在于产业支撑。但产业不能凭空发展,而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引导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德国城市虽然规模大小不一,但各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定位和侧重点,呈现出主导产业突出的鲜明特点。比如,柏林是文化、工业中心,法兰克福是金融中心,汉堡是贸易中心,斯图加特是汽车城,海德堡是科研城、文化城和旅游城。城市特色产业和文化可以增强居民的自豪感、凝聚力和城市环境的舒适度,有利于提升城市的形象,增强城市的竞争力。[4]
5.注重保护文化遗产
二战后,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德国人为了重建城市,大规模摧毁了被战争破坏了的公共建筑。到了20世纪70年代,德国人认识到这是一个不可挽回的失误,开始把对历史文化和古老建筑的保护、修复作为重要内容,规定具有200年以上历史的建筑必须列入保护范围,并拨出专款用于维修和保护工作,使之成为城市独特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德国,城市既是建筑艺术的天堂,也是社会历史的缩影。
6.注重环境保护
德国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天然森林、草坪形成了基础的生态环境。同时,由于历史传统和人文素质,德国国民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意识较强。近年来,德国政府每四年颁布一轮生态建设计划,实行指令性管制。在小城镇建设中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因素优先考虑,坚决杜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在其建设法典中,环境保护制约着建设的全过程,而且政府规定,任何建设项目都要保证绿地总量的平衡。因此,德国几乎所有小城镇中森林和花园总面积都占该城的三分之一以上,环境十分优美。
7.注重人口社会融合
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发展的目的为了人。德国在城镇化建设中注重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培育城市和谐稳定的内在动力。一方面,统一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城镇化降低了门槛,社会上没有明显的农工、城乡差别,可以说农民享有一切城市居民的权利,如选举、教育、就业、迁徙、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积极做好外来移民的社会融合工作。目前德国有外来移民672万, 有移民背景的人有1556万。20世纪90 年代末以来, 德国政府逐步完善了移民政策理念, 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和融入促进措施,特别是在2005 年生效的《移民法》中增加了移民参加融合课程的义务, 并要求各级政府、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广泛参与, 为移民提供融合机会。这些政策措施促进了外来移民融入社区、融入城市、融入国家。[5]
对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启示
城镇化是我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支撑,是推动经济结构升级调整的重要抓手。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经济社会、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原因,也由于我国对城镇化建设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我国城镇化建设中也出现了发展水平总体不高、发展方式粗放、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尽合理、特色产业支撑不强等问题。借鉴德国城镇化建设的经验,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城镇化建设。
1.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新型城镇化的实质[6]。与德国城镇化中注重人口社会融合相比,我国城镇化建设中面临城乡分割的二元人口管理体制障碍。这种依靠户籍制度,严格区分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区隔土地福利与城市福利的制度,不能完成农村人口的彻底转变,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却不能落户定居,建设城市却不能享受城市福利,不能享受市民待遇。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也就是说,每6个中国人中就有1个是流动人口,我国流动人口总量相当于世界人口排名第10位的日本、排名第11位的墨西哥两国人口的总和。因此,加强对2亿多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镇,实现农民市民化,不断提升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未来我国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
2.科学制定城镇发展规划。与德国注重城市发展规划相比,由于我国城市发展规划不到位,也就是俗称的“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特别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基础性地位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分布不均匀,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使得城市不堪重负,人口膨胀、交通拥堵、环境恶化、住房紧张、就业困难等各种“城市病”凸显。因此,我国城镇化建设还需要更加注重发挥城市规划的作用,合理确定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3.优化城镇布局。与德国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和大、中城市与小城镇均衡发展相比,我国中央财政虽然持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但东中西部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城市规模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突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也较大。比如,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达到6.9亿人,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1.27%,形成了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大城市群、657个城市和20703个建制镇。其中,常住人口超过1000万的城市有13个,超过800万的城市有30个,超过100万的城市有125个[7]。可以看出,发展大城市甚至特大城市一直是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首选目标,客观上造成我国城市群数量不足,中小城市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小城镇数量多、规模偏小,集聚产业和人口能力有限。与此同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含市辖区)生产总值占全国GDP的61%,而人口只占全国的29%;城市拥有约70%的卫生资源,而广大农村只拥有约30%的卫生资源,农村居民人均卫生费用不足城市居民的1/4;东部地区城镇化率平均达到60%,而中部、西部地区城镇化率平均只有45%和41%;西部地区人均教育经费支出仅为东部地区的73.5%。[8]因此,我国城镇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在统筹区域发展、推进城乡共同繁荣上下功夫,需要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统一部署,走出一条符合国情、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均衡发展的城镇化道路。
4.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与德国注重产业支撑相比,我国一些地方在城镇化建设中盲目贪大求全,支柱产业不突出,城市与城市之间产业结构趋同,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比如,我国内地至少有30多个城市提出规划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或区域性金融中心,而世界上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一般l0%以上的人口从事金融服务业,这个比例在上海也只有1%,至于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在我国无论如何也不能同时存在二三十个。由于缺乏产业支撑,个别“新城”甚至成为“空城”、“鬼城”。因此,我国城镇化建设中要根据城市特点,立足比较优势,合理定位城镇功能,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形成特色经济,培育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推进城市持久繁荣。
5.加强人文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德国注重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相比,我国仅用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用200年才完成的现代化进程,但也不得不面对的是,破坏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和风貌、损毁文物建筑和历史街区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的文化遗产在城镇化中快速消失,“千城一面”现象日趋严重。同时,虽然我国通过旧城改造增绿、庭院拆墙透绿、中心城区添绿、新区规划建绿、城郊造林扩绿等多种形式,改善城市生态,但2011年我国城市人均拥有公园绿地面积11.18平方米,尚不足德国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此外,我国许多城市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绿化水平比较低,生态环境压力越来越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城市环境和生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9]因此,我国城镇化建设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历史遗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挖掘城市文化底蕴,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美丽家园。
参考文献
5.德国灾后重建经验值得借鉴 篇五
德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仅最近几年就发生过三次大规模洪水灾害,暴雪、飓风等自然灾害在德国也时有发生。德国在应对频繁灾害的过程中建立了预警、抢险、救灾、减灾等机制,并在灾后重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灾后重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在德国这项工作也是由多个机构共同承担的,最高协调部门是公民保护与灾害救治办公室,隶属于联邦内政部。在疫情以及水灾、火灾、雪崩等灾害发生后,消防队、警察、联邦国防军以及志愿组织等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除了政府组织外,非政府的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在灾后救济和重建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德国内政部与红十字会、生命救助会等五个志愿机构建立了固定联络。这些机构拥有50万名专业人员可以随时供政府调度。另外,还有在救灾办公室注册的120万名普通志愿者和7.6万名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待命,他们都经过前期培训,在灾后大规模的救助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国灾后重建一直特别强调部门沟通和协调的重要性,其灾后重建机制也是以交流沟通为核心设计的。在公民保护与救灾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不同的机构按照预案有着专门的分工,分别承担着重建基础设施、恢复煤电油运以及保障灾区食物、饮水、药品供应等工作。
其实,突发性灾害的发生也并非出于偶然,在灾后重建中必须认识到灾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在2002年的大水灾发生后,德国政府总结教训,在灾后重建中采取了若干措施。首先,恢复河流原始状态,禁止在洪水高发区进行开发。同时在重建中要扩大溢洪区,为洪水留出空间。其次,加大土地蓄水能力,防止地面硬化。将水泥硬化过的地面揭掉硬化层,尽量让土地接纳雨水,减少通过下水道把雨水排放入河流的做法。第三,不准在曾经发生过洪水的地区进行建筑。2002年之后,德国仿效瑞士、美国等国的做法,规定被洪水冲垮的房屋不得在原地重建。
从根本上看,造成暴雨或洪水的主要原因还是人类活动释放的温室气体使全球气候变暖,只有大量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和保护环境,才是人类防治洪水灾害的最好防护措施,这在德国社会已经形成共识。近年来,德国政府和民众在环保方面所作的努力值得称道。
德国很重视普及和加强公众防灾意识。以预防洪水为例,德国在各州设立了洪水预报中心,将洪水预警分为四级,并广泛宣传,向民众解释各级不同的风险程度和相应的预防措施。另外,德国中小学就开展灾害预防教育,一般民众都知道受灾时如何进行自救和相互救助。
6.德国环境治理经验 篇六
2015-03-04 摘要:随着职业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构建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成为德国职业学校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德国在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方面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为:持续性评价和发展;相关法律的全面制定;质量标准的科学设定;自我评价的有效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有力监控。这些成功经验发人深省,本文从我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现实诉求出发,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提出适合我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框架:加强职业教育“制度化”建设;制定“科学化”质量标准;实施内部“客观化”自我评价;创设“专门化”质量保障机构。
关键词:德国,职业学校,质量保障,质量标准,自我评价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课题攻关项目“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研究”(编号:11JZD038;课题负责人:周志刚)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世纪90年代初,在德国教育科学领域,质量和质量保障仍是两个未知的概念。但是,2000年德国在PISA①项目中铩羽而归后,“学校质量”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对学校教育质量和效率展开激烈讨论,从关注输入控制转向输出质量。从此,德国对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构建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成为德国职业学校质量管理的新方法。目前,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已历经10年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意见[1],政府、社会对职业学校教育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立足我国职业学校长期有效发展的现实诉求,关注德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举措,参考和汲取德国职业学校质量保障方面的有益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中的精髓不无裨益。基于此,外观德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有益经验,内联我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现实情况,建构我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可行框架。
一、德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经验
德国在职业教育质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尤其在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实质、法律制度、质量标准、自我管理、组织监控等方面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对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及质量保障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1.质量保障的实质:持续性评价和发展,改善学校质量
保障教育质量是职业学校的组织责任和必要的管理职能,在德国,“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可解释为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调查和比较后所得结果的反馈行为,目标旨在改善学校系统运行的质量,促进学校持续发展[2]。德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基于一定的教育质量观和价值取向,保障主体依据学校发展目标、质量标准、学校资源和工作程序,采取一定的工具与技术,对教育质量实施制度性、体制性的支持、监控和评价措施,保障学校教育质量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在德国职业学校教育管理过程中,有效的教育质量保障必须借助于评价工具才能进行,质量保障体系被看作是“持续性评价和发展系统”。因此,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基于全面质量管理思想和持续性评价活动,是一种教育管理的实体化方法。
德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德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客观存在,并具有差异性。职业学校作为培养人的组织或机构,依据设定的质量目标和使命,采取相应的流程保障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体现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客观存在性。但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职业学校,其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也会有所差异。其二,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制定标准化文本。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文件,建立规范化的工作标准和规定性的实施方法,规定质量管理的分工与责任,该标准化文件就是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准则及审核职业学校运行情况的依据。其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关注教育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由若干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过程构成,从职业学校内部质量管理到外部质量评价和认证,通过对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生成过程的分析,找出影响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其四,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全员参与性。职业学校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国家、学生、家长、企业和社会等,在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过程中彰显以利益相关者为导向的原则,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与义务,充分发挥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其五,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持续改进性。质量保障体系的目的是促进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随着职业学校的发展诉求及外部客观环境的变化,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须改变相应的过程和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学校的质量缺陷,实现职业学校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2.质量保障的基础:相关法律的全面制定,确保质量保障有序运行 德国的《基本法》规定教育领域内的立法权和管辖权属于各州的权力范围,各州文化教育部(简称文教部)是各州教育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发布命令和指示以及通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参与学校监督。德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职业学校评价工作的有效运行,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各州文教部为各类职业学校颁布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建制、教学组织工作和课时安排、成绩评定和考试事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州学校法》规范职业学校的办学行为,涵盖学校的使命与任务、举办者和法律地位、学校教育分类及其学校类型结构、学校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学校人事和财务以及国家对学校的监督等。学校和地方学校管理部门通过科学和系统的方法全面设计其战略目标和使命,全局性和方向性的教学目标,涉及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模、办学特色、学生的发展、参与学校生活的所有人之间的合作等。
从法律层面对职业教育进行约定,德国职业学校职责清晰,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KMK颁发的手册中包含了职业学校的教育任务指示,职业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该能力是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及社会能力的结合;培养学生的灵活适应能力,以便学生能够不断克服工作环境、社会及欧盟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培养学生参加继续培训的意识;培养学生有意识地规划个人及社会生活的能力”[3]。职业学校作为学习的独立场所,意味着“能够使有资格的人完成专业任务,共同塑造商业世界和充满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的社会”[4]。德国职业学校的学习基于具体的职业行动与各种思想活动,是一种理解他人行动的过程,注重反馈所发生的行动,包括行动计划、实施及行动结果,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个性发展。通过对职业工作的深入思考,学生将具备运用学过知识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加强学生的全面发展。
3.质量保障的前提:质量标准的科学设定,推动职教质量稳步提升 职业教育质量标准与经济社会需求紧密相关,职业能力是职业教育质量标准区别于普通教育的主要特点,这也决定了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不能照搬普通教育质量标准,必须遵循职业教育自身规律,突出职业教育自身特色,进行全新的建构。德国陆续制定与实施职业学校相关领域的标准,尤其是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中的“教师教育标准”和“学校质量标准”,有助于保障职业教师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学习质量,推动整个职业教育质量发展水平的稳步提升。对于职业学校教师教育标准,1973年,为了给职业教育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基础和最低的标准,KMK为职业学校中各职业科目教师的教育和考核制定了一个全国性的框架。1995年又对该框架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各联邦州的师范教育课程都必须遵循这些结构性的条件。KMK精确描述了教师的能力范畴,除了专业科目知识、专业教学法、教育学和心理学外,教师们还需要具备进行诊断、评价、合作及素质发展的元胜任力(Meta-competence)[5]。教师职业资格框架在保证各个联邦州、学校自主权的基础上,提供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确保职业教育的科学和规范化发展。学校质量标准是人们期望职业教育满足的要求,也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工作与管理工作的行动标准。学校质量标准是评价职业学校的核心,评价指标体系是对标准的分解。衡量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可分为:输入质量(Input quality)、过程质量(Process quality)、输出质量(Output quality)、成果质量(Outcome quality)等四个质量领域。柏林(Berlin)[6]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North Rhine-Westphalia)[7]的职业学校对其质量行为框架中的学校成果、教与学的过程、学校文化、学校管理、教师专业技能和个性发展、质量的发展目标和战略等6个质量领域和25个质量特性进行量化分析和质性研究,最终形成评价报告。下萨克森州(Lower-Saxony)职业学校基于EFQM(European Foundation for Quality Management,欧洲质量管理基金会)模式,依据过程质量的5个指标(领导、教师、目标与战略、伙伴关系与资源、过程)及结果质量的4个指标(教师满意、顾客满意、社会效益、主要结果)[8]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巴登—符腾堡州(Baden-Württemberg,简称巴符州)依据Q2E(Qualität durch Evaluation und Entwicklung,通过评价和发展的质量)模式,具体包括“课程领域质量”、“个别反馈”、“学校自我评价”和“学校领导和质量过程的控制”4个质量领域[9],构建以数据为基础的学校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并形成“未达标”、“基本达标”、“达标”、“非常达标”4种学校发展阶段,充分体现出评价指标的发展性,而不是等级性。
4.质量保障的关键:自我评价的有效开展,增强管理内驱力 学校是发展的主体,在保障其自身教育质量中起主体作用,无论是职业学校内部质量保障机制,还是外部质量保障机制,学校自我评价处于基础地位。德国重视职业学校的自我评价,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它们在学校内部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具有专门的内部评价专员,负责学校自我评价。依据一系列的标准和准则,如被评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质量评价指标,收集被评职业学校的数据资料,包括教学报告和对教职工、学生采访收集的资料,构建以数据为基础的学校内部评价,形成一个以职业学校自我目标达成程度为基础的自评报告。自我评价目的不仅是为同行专家的外部评价做准备,更是为了提高职业学校管理过程的透明度,有益于教师和学生勇于提供自身观点,发起对学校现存缺陷和问题的讨论,引发从主观与客观范畴对原因的追寻,进而引发对改进措施的讨论,促进学生、教师等参与者的交流,透过这种经验式的学习与改进,有助于学校通过对实然—应然的差距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措施,因此,德国职业学校自我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学校逐步成为一个自我超越的学习型校园。
5.质量保障的动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有力监控,实现内外部机制的互通 德国普遍重视学校内外机制的相结合,强调外部质量保障是学校内部质量保障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德国职业学校的外部评价实践凸显评价活动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评价机构的专业性。德国各州政府部门并不直接对职业学校进行评价和干预,而是委托专门的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进行监控,如巴符州的LS(Landesinstitut für Schulentwicklung,即学校发展研究所)、巴伐利亚州的ISB(Stätsinstitut für Schulqualität und Bildungsforschung,即学校质量与教育研究所)、柏林和勃兰登堡州的ISQ(Institut für Schulqualität der Länder Berlin und Brandenburg,即学校质量研究所)、不莱梅的LIS(Landesinstitut für Schule der Freien Hansestadt Bremen,即不莱梅学校研究所)、汉堡的HIBB(Hamburger Institut für Berufliche Bildung,即汉堡职业教育研究所)等,这些研究所为所在州的学校质量、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政策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服务,主要职能是负
[10]责各州各级各类学校的质量评价工作。各个研究所财政上由所在州文教部提供资金保障,但又是独立于州政府和学校管制的非政府机构。
其二,评价者的专业性。各州的学校质量发展研究所都是专业性机构,所从事的学校评价工作是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因此,对评价专家的基本知识、素质结构、实践经验等都具有严格的要求。评价机构内建立了评价专家团队,从评价专家的来源来看,评价专家在成为专业评价人员前为职业学校教师,普遍具有很强的教育实践能力和较高的研究水平,熟悉职业学校的运行状况,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从评价专家形成的路径来看,由于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职业学校教师成为真正的评价专家前,需要接受系统的评价培训和资质认证,专家团队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价值观。这样选拔出来的评价专家能够胜任评价者的角色,以查找问题、解决困境为旨归,保证评价的效果。其三,评价过程的专业性。外部评价主要通过采用网上调查问卷——数据采集、学校自我评价、文件分析、学校现场考察、座谈会议等量的分析和质的分析对学校进行整体全面的剖析。
其四,评价结果的专业性。各州的学校发展研究所等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是在州政府和职业学校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运动过程中形成,通过对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的客观的价值判断和信息传递实现外部评价结果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提供外部观点,作为学校旁观者的角度发掘学校的质量缺陷,增强评价的信度和效度,外部评价专家的改进建议帮助职业学校克服盲目性;二是能与其他职业学校比较,借鉴其他职业学校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三是促进与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学校质量管理部门、学校领导、教师和研究机构的经验交流。
二、借鉴
目前,我国职业学校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基于德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成功经验,可为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的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供参考。
1.加强职业教育“制度化”建设
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德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经验。由于我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职教法律体系须加强以下几方面:其一,法律的可操作化。根据实践的开展,将已有的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文件成果系统化。国家要积极调研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强调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具体条例或实施细则,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相互衔接的、便于操作的法律体系。其二,法律的时效性。学校培养目标定位将办学自主权还给学校,教学自主权还给教师,学习自主权还给学生,中国的职业教育必须要去行政化,让市场决定需要多少、需要什么样的职业教育学校。在监督方法上坚持价值判断与事实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教育政策的“时滞效应”及“连带效应”。
2.制定“科学化”质量标准
制定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是德国建设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首要条件,对自身教育体系的完善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对“质量标准”有了初步的探索,2013年9月20日教育部颁布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11]基本内容包括“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3个维度,分为15个领域,细化为60个条目,严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环节。借鉴德国的经验,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注重标准制定的层次性。多样化的职业教育应有各自不同的教师培养目标和规格,从而需要多样化的教师质量规划及标准;第二,注重标准的时效性。社会对教师的素质需求是动态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质量要求,教师职业标准也相应是动态发展的。因此,建立国家职业教师资格框架,整合教育和培训等各类证书、资格标准,从而实现等值、互认。
2014年3月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研究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设有办学思路、资源条件、专业与课程、过程管理、素质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服务、特色荣誉等8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57个三级指标[12]。《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设有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教学效果6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36个观测点[13]。由此可见,当前标准对我国职业院校的外部评价停留在总结性评价和鉴定性评价的层面,关注重点在于对学校的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等硬件的投入,就业率、技能获奖率和考试升学率等教学过程的监控与教学结果的评价,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发展、反馈机制的建立等方面重视不够。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我国职业院校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等级总是从“最优”开始,直到“最差”,凸显较强的等级色彩,没有表达出通过评价实践活动,发现并弥补学校质量缺陷,最终达到质量标准的蕴意。因此,借鉴德国经验,在编制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须渗透职业院校内涵式发展的特色元素,采用量的研究和质的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课程质量、个别反馈、自我评价和学校领导的管理质量等作为评价内容给予综合评价,构建基于内涵式发展的评价体系,彰显结果评价向过程评价转变、硬件指标评价向软件(即内涵、质量)指标评价转变、被动评价向主动评价转变的发展态势。同时,针对评价等级“未达标”、“基本达标”、“达标”和“非常达标”4个由“未符合标准”到“符合标准”逐级上升的发展阶段,构建相应的质量要求,而“达标”则是最低的质量标准。
3.实施内部“客观化”自我评价
德国在对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过程中,强调学校自我评价是评量学校教育状况的尺度或准则。我国职业院校高度重视行政机构外部评价的权威性,进而忽视院校内部的自我评价。在市场竞争环境中,职业院校应充分认识自我评价机制的诊断、反馈和改进作用。只有促进职业院校自我评价的研究,职业教育评价体系才能顺利建构和实施。为实现学校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并完善职业学校内部自我评价机制,设置单独的评价机构,独立行使教育评价和监控功能;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我评价的指标体系框架,关注学校的办学成果、教与学的过程、学校文化氛围、教师和学生的发展等凸显学校内涵发展、可持续发展和特色发展的指标;三是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业学校,适度调整评价指标体系,坚持评价标准的统一性和职业学校发展的多样性、地区性评价的有机结合;四是切实推动学校构建和实施常规化的内部质量评价体系,并持续改进,对学校发展状况做出客观的价值判断,保证学校明确改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引导和激励学校付诸实施。
4.创设“专门化”质量保障机构 德国建立学校质量保障机构,形成功能齐全的质量保障机构网络,有效促进学校内外部评价的融合。我国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主要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教育质量保障逐渐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2011年5月20日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等16家单位,发起成立中国职业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质量保障与评估研究会”,该机构担负着教育评价研究的任务,而不是实施教育评价实践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因此,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活动仅仅依靠该研究会是不够的,从政府角度讲,应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权力下放,不再规划和控制职业学校的具体事务,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审和监督职能;设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学校外部质量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对外部评价专家进行系统培训与资质认定、监督外部评价、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告,为制订教育政策和财政预算提供参考等;通过评价学校教育成果,检验学校的办学绩效和学生质量。这种教育部资助支持的外部的、独立的公共机构,有利于提升评价的透明性、独立性和客观性。此外,还可以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允许民间评价机构进行社会评价,发挥社会对职业院校的质量评价和监管职能。
注释:
①PISA(Programm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 Assessment)即“国际学生评价项目”是一个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筹划的对全世界完成基础教育的15岁学生学习水平的评价计划,旨在发展教育方法与成果。最早开始于2000年,每3年进行一次,该计划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学生学习评价项目之一。
参考文献:
7.德国环境治理经验 篇七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 “十二五”期间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着力点。作为世界最发达国家之一, 德国在环保、节能、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保持着世界领先地位。在“十二五”期间, 为了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制度安排、法律法规建设、经济激励与制约措施等方面, 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 加快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一、德国发展节能环保事业的经验
(一) 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备的环境保护法
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 德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垃圾处理法》是德国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1972年德国重新修订并通过了《德国基本法》, 赋予政府在环境政策领域更多的权力。随后, 德国通过了《废弃物处理法》、《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法》等环境法案。1995年德国通过《排放控制法》, 1996年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法》正式生效。2000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 2004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2005年德国颁布《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条例》和《能源节约条例》, 2005年德国颁布《电器设备法案》。从1972年通过的第一部环保法至今, 德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目前, 全德国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 此外, 还实施欧盟的约400个相关法规。
这些法律既各有侧重, 又相互关联, 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节能环保法律体系。在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下, 经过多年的努力, 德国彻底改变了工业化造成的环境严重污染的状况, 成为欧洲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 同时也是环保产业发展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之一。
(二) 德国政府有高效的环保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 建立了有效的环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高标准的节能环保计划是德国成功的又一经验。德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构成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的权责体系、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管理的运行机制。德国环境行政管理权责体系分3级——联邦、州、地方 (市、县、镇) 。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权责体系, 德国政府成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 对环保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德国政府、16个州和各个县政府都设有官方的环保机构, 另外, 德国还有很多跨地区的环保研究机构。
联邦和州都有立法权和制订相关环境政策的权力, 在决策方面, 基本法保障了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广泛参与;在协调机制方面, 政府通过环境部长联席会制对各州的政策进行有效的协调;在执行政策方面是联邦掌握宏观控制, 州和地方灵活机动实施。
在这种完善的权责体系下, 德国各级环保部门各司其职, 对环境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加之对民众的广泛宣传, 从而保证了高标准的节能环保计划的实施和环保事业顺利发展。
(三) 德国实施了一系列高标准节能环保计划
1.为了确保节能环保目标的实现, 在上述体制的保障下, 德国推行一系列高标准的节能环保计划:
征收生态税, 德国早在1999年4月开始征收生态税, 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产品;
2.鼓励企业实现现代化能源管理, 德联邦经济部与德复兴信贷银行设立了中小企业节能专项基金, 用于促进德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 为企业实施专业节能指导和采取节能措施提供资金支持;
3.推广“热电联产”技术, 德联邦政府为支持热电联产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制定了《热电联产法》, 规定了以热电联产技术生产出来的电能获得补贴额度;实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德国政府从2007年开始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2009年联邦政府补贴额为56亿欧元, 2008年开始实行建筑能效标识;
4.提倡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按照欧盟规定, 在德国销售的冰箱、洗衣机、烘干机和家用照明设备都须标注能耗等级, 分为A-G共7个等级;六是鼓励汽车节能和环保, 德政府和各大汽车生产商都对开发节能环保汽车极为重视, 花巨资用于混合动力、电动车研发;七是发展低碳发电站技术, 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措施, 根据2007年11月公布的欧盟指令, 制定德国关于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埋藏的法律框架, 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此外, 政府环保部门还开展节约能源的培训讲座, 设立咨询机构、咨询电话, 通过科普教育的方式, 宣传节约能源的重要性, 让民众知道如何去节能以及如何有效地使用节能设备设施。
(四) 政府运用法律、司法手段和地方监督机构对环保进行有效的监督
德国联邦政府对州环境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依靠法律和司法监督。为此德国设立了隶属联邦内政部的环保警察。其任务是:发现环境污染时, 立即采取补救行动, 从化学毒素外泄到不卫生食品的销售, 都是其管辖范围之内。州环境部或环保局除了是环境政策法规的主要实施机构, 同时还是主要监督机构。州可以通过审查地方环境执法的决定对地方环境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 也可以对企业直接进行监督。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和地方监督机制使得环保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和贯彻。
(五) 德国政府从法律、经济政策上大力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德国政府对环保产业给予了大力的政策支持。德国所有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订中, 都设立相关优惠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不仅从法律法规建设上, 而且在新技术开发应用、财税支持等各方面, 德国政府和各节能环保部门都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支持和保障。联邦政府每年的环保贷款达到近百亿欧元, 企业每年的环保投资在30亿至40亿欧元之间.德国政府还拿出30亿欧元, 用于补贴老式建筑节能改造。同时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提供低息贷款, 而且能耗降得越低, 贷款利息也越低。
在德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德国环保产业迅速发展, 已形成一个有近百万人就业的环保产业。每年德国环保产品的出口居世界前列, 其中占世界光伏市场的比重达到52.8%, 居世界第一位, 占世界风能市场16%, 居欧洲第一位。在德国国内各类可再生能源2009年销售总额达290亿欧元, 可再生能源占德国发电总量的16.5%, 能源消耗中可再生能源占比10.1%。德国政府的目标是2020年成为世界最大再生能源出口国, 出口额超过800亿欧元, 可再生能源占发电量的比重达到35%, 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发电量的比重将达80%。
二、启示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环保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中国在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德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环保管理体制上和运行机制上、环保行业标准上、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 特别是在一些环保产业上, 虽然我们在一些关键技术上有一系列的突破, 但是和国外相比, 这种技术还是不成熟的。如高耗能行业, 尤其是电力行业、新能源技术方面、交通领域以及冶金化工、建筑领域。同德国政府、德国企业、机构开展多种多样的合作, 实现互利共赢, 将会大大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逐步缩小我国同西方国家的差距。
8.德国土地整理的经验与启示 篇八
德国是世界上开展土地整理比较早和比较好的国家,尤其是位于德国南部的巴伐利亚州更是土地整理的先进典型地区,以实现城乡等值化为目标,在土地整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方面成效显著。
当前,德国土地整理已逐步形成法律保障、政策扶持、规划引领、自主申请、多方参与、职责明晰的稳定格局。
德国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一般有三种模式,分别为群众自发式、整村推进式以及政府主导式。群众自发式土地整理规模较小,申请者为土地所有者,通常体现为地块的置换、权属调整。整村推进式的申请者为村镇代表、社会团体、机构等,主要内容包括田块归并、整理,村庄改造,村镇基础设施配套,重点发展方向转变等。政府主导式的申请者为德国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内容主要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推进、新能源建设、产业调整等项目。
生态占补平衡措施充分体现了德国对生态景观保护和建设的重视。对于土地整理项目区内自然景观的补偿和平衡,分为“规避”“平衡”和“补偿”3种措施。对于土地整理项目区内的自然景观,首先要做到规避,尽量不去破坏和改变,一些特别的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占用。其次,如果实在无法绕开自然景观,那么必须做到生态占补平衡,即占用了森林、绿地、耕地、河道等造成的生态损耗,需要进行生态补偿,最终实现与原来同样的生态效应,保持生态功能的持续和稳定。生态补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生态损耗本身的补偿,二是针对土地整理过程中因维护和保持良好生态性用地而为此付出代价的行为主体进行相应的补偿。
德国土地整理行业管理主要依托土地整理行业协会。土地整理行业协会是法人单位,非政府组织但受政府监管,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缴纳会费。德国注册执业制度与行业自律紧密相连,不同行业协会的注册仅仅是协会工作的一个环节,行业协会更注重对会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行业信誉和行业利益的维护。
德国在土地整理方面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从结构上看,主要包括欧洲法律、国际惯例和准则、德国联邦法律(国家层面)、东德地区法律法规、城镇层面法律法规等5个层级。在欧洲法律、国际惯例和准则层面主要是由欧盟结合各国推进土地整理、乡村发展实际情况,定期发布《欧盟农村发展指导手册》;在德国联邦国家层面,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其中对各方基本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提出土地整理立法要在坚持普治原则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环保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这三大领域的发展,保持各领域平衡发展。
德国土地整理与农村发展的很多理念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尤其是四大理念。
一是生态优先理念。徜徉在巴伐利亚的乡间小道,我们无不惊叹于那优美闲适的田园风光,醉心于那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在德国考察学习期间,德国专家说的频率最高的一个词是生态景观,讲得最多的内容是生态景观规划。特别是法律上关于生态占补平衡措施的近乎苛刻的规定,更是将德国生态优先的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德国还要求设立“生态账户”,针对由建筑主体规划引起的对自然和景观的侵犯,乡镇必须采取弥补或替代措施,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可在对自然和景观的侵犯行为之外单独实施,为此需要的土地可在所谓的生态账户中预留。
二是城乡等值理念。世界各地每年到巴伐利亚州旅游的人数达3000多万,并且还在稳步增长,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城乡等值化”的实践探索。二战以后,德国乃至整个欧洲农村问题曾异常突出,大量乡村人口离开故土涌向城市,结果又导致城市不堪重负。在此情形下,巴伐利亚州开始了实施“城乡等值化”的实践探索,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村庄革新等措施,促进乡村与城市的均衡发展。
三是公众参与理念。在德国,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各项事务来维护自身或他人的基本权益。在参与过程中,公众有权提出自身的具体权益要求并通过与自身条件相符的努力据理力争。就土地整理与村庄革新项目而言,德国通过法律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程序、方式等有关事项,使公众参与得到法律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