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2024-08-19

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精选9篇)

1.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篇一

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海南陈震律师:日期:2009-06-25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及制度形成的城乡差别,农民与城镇居民差距显著。与这两个群体相比,由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则形成了一个相对庞大的“中间阶级”。一方面,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根本无法享有许多由《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地位十分低下;但与仍然留在乡下的农民相比,则这些人致富快,条件相对要好得多。正如 *** 同志在中国共 *** 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在一个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农业国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工业国转变的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在目前这种条件下,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从同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来看,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是于法不容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地发展。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关键词:权益保护 劳动法 农民工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日显突出。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规模化是一个主流方向。“大城市不仅将继续是人居中心和经济增长的极核,而且仍将是知识、技术创新的中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面对繁重的城镇化任务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不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数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数量。”[1]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必然加剧。“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我国实际需要的农业劳动力仅为4,000万至5,000万人。据此测算,在未来20年中,将有3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则将有4.5至5亿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200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年新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超过1,500万人。” [2]目前,全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的地方就业人数在一亿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

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湖北鄂州汀祖镇,有小铁矿17家,500多名矿工,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一半。去年11月,一名李姓矿工在井下被砸伤,律师和劳动部门前后调查了半个月,才弄清矿工是谁。类此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外来劳动力集中的某省,过去10年农民工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过去在东莞打工,月工资一般600-1000元,如今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还被拖欠克扣。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杨叶乡某厂的50名技术工人,只有10人有资格证书,培训率仅为2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如一家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小厂,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甚至十七八个小时。

6、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人数。如某镇容器厂,实际用工120个,但向劳动部门只报20个,社会福利保险金的缴纳仅为1/6.7、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例如,南京市政府于2002年取消了针对农民工的7项行政性收费,其中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就业调节金和就业管理费三项金额就达4500万元之巨,从中可见农民工面对收费承担了何种巨大的压力。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①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②近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城市中还存在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③执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没有这种执法资源的企业则只有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增加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④城市政府出台了许多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废止或放弃这些规章制度,会加大城市管理的成本。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怨言:在家里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有钱。甚至有人公然地说:“我们的生命本来就像垃圾一样,生不如死,不如轰轰烈烈干一场。”2000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张君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不能不要求我们的政府引起高度的重视与警惕!

维护农民工权益遇到的问题与对策当前,生存在我们周围的农民工群体是我们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服务者,他们的生存环境还十分艰苦。这与中央提出的全民共享改革、经济建设成果是不相适应的,工会组织有义不容辞的职责,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会工作全局,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由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呈现出扩大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从农业领域、乡村、欠发达地区向非农产业、城镇、发达地区转移流动;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和宏观体制改革的滞后,那些走出乡村的农民工,却难以走入城市、融入城市、实现社会流动和身份转换,成为拥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因而,现阶段农民工问题日趋突出。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可概括为:一是进城就业不畅。农民工进城就业在资格上因设置了职业和工种的各种准入条件而受到限制,在管理上因办理手续繁琐、收费繁多的各种证卡而受到歧视。如保险机制。二是企业用工不规范。相当一部分企业劳动合同不规范,农民工劳动条件差、强度大、报酬低,工资常常被拖欠。三是子女就学困难。农民工由于工资偏低,子女上学相当困难。四是很难享受社会保障。农民工未纳入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生活、教育、医疗等社会救济范围。五是职工培训难。农民工不管其在一个地方工作多长时间,都不能像当地下岗职工那样享受政府提供的职工培训和就业服务。六是个人生活质量差。农民工的情感生活严重缺失。必须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应该享受法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因为他们身处异乡而改变。为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政组织务必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成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专门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组织“关爱农民工”的相关活动,以此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浓郁氛围。

明确公平公正的城镇居民待遇。我们要通过降低成本,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实行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一样享受城镇社会福利等,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当前我们工会组织要认真做好各级人大代表中生产一线职工和政协工会届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把党的民主意图贯彻好、落实好。

不断构建灵活的维权机制。农民工维权的希望在政府,政府理所当然地要保护公众包括农民工的利益,并且通过各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平衡社会的利益格局。解决农民工维权难题,同时还应当从制度层面上改变农民工在劳动与资本矛盾冲突中的边缘境遇和弱势地位,提高他们的地位,建设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从而有力地提升农民工参与市场经济的素质能力,保障农民工公平享有改革发展的机会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司法援助,以低廉甚至免收诉讼费让农民工积极参与到依法维权中。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办好“爱心超市”、出台会员优惠办法;扎实开展“双联”、“金秋助学”等活动,真正让帮扶措施触手可及。

健全基本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制度,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的数量,将企业所要交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总额分为若干等级,强制企业对照级别标准及时缴纳。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障,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就医问题。

创新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对农民工的管理,应由防范、限制性管理向源头型、服务性管理转变,将农民工就业和相关事项的管理,纳入城乡就业管理体系。

加大灵活高效的就业培训。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农民工素质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发挥工会职工学校的作用,加大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力度,为农民工就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

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在努力提高农民工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更多考虑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各级工会工人文化宫要充分利用资源,引导农民工积极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告别“白天机器人、晚上木头人”的单调生活,全面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李总理:农民工权益屡遭侵害是农村之

殇、是城市

之痛;是道德法制的沦丧、是政府职能的涣散;是

对公平正义的摧残、是对民族复兴的禁

锢!

----从“包工头”崔春庆几番努力多次向梁守民讨要自己应得的微薄报酬根本无法拿到引发的深度社会思考

韩天蓉

一、奸商猖獗,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撕裂社会信任体系,葬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诞生的“包工头”这个角色,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经起到了活跃城乡经济联系,促进农村劳动力与经济建设接轨的纽带作用,为改革初期粗放式的城乡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官僚资本和新型资本主义对市场的不断控制和压榨下,“包工头”这个曾经活跃的群体,越来越被盘剥、挤压到了边缘境地。在权力的操纵下,在利益的交换中,工程被层层转包,有资质的企业“求神拜佛”拿到象征权力的批条,没有资质的企业借壳入市,骗取剩余的利润,工程的主体参与者却是夹缝中求生存的农民工群体,他们靠出卖被盘剥的仅剩的体力换取毫无尊严的、微薄的、被层层剥削所剩无几的活命钱。

梁守民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任何工程资质的个体老板,其公司多次借用其他公司的工程资质及手续承包土建工程项目,并雇佣一名项目经理李五全。“包工头”崔春庆2011年经人介绍给梁守民的工程公司搞土建,2011年至2012年在阳泉盂县二景煤矿,崔春庆带领的二三十名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大半年的活,按照出工天数和出工人数梁守民应该付农民工25万左右的工资,实际崔春庆只拿到了14.7万元,梁守民拖欠了农民工10多万元的工资。每次崔春庆拿工资都得提前和项目经理李五全申请然后才能从会计处领到钱。2012年4月梁守民借用西山煤电下属的西山金信第八公司的手续承包了古交镇城底项目。2012年4月8日“包工头”崔春庆又带领十几名农民工到古交镇城底矿搞绿化工程,到5月3日绿化工程干完,按照出工天数和出工人数梁守民应付农民工2.3万左右的工资,实际崔春庆只拿到了1.4万元,梁守民雇佣的项目经理李五权在绿化工程项目中私自从会计处领取农民工8000多元工资没给崔春庆。2012年5月4日崔春庆又带领的十几名农民工到古交镇城底洗煤厂赤泥岩矸石山治理项目干活,该项目由于发包方西山煤电古交镇城底矿的原因,未能正常施工,工人只得在工地滞留了大半个月,梁守民的项目经理李五权答应付工人基本生活费,但是一直也没兑现,崔春庆只得自掏腰包支付工人生活费。2012年9月14日古交镇城底洗煤厂赤泥岩矸石山治理项目开工,项目经理李五权主动给崔春庆打电话让工人来干活,“包工头”崔春庆又带领的十几名农民工到古交镇城底洗煤厂赤泥岩矸石山治理项目干活,干了一周左右,由于项目原因又停工,工人只好放假回家。10月6日项目开工一直施工到了12月3日。按照出工天数和出工人数梁守民应该付农民工435423元的工资,却一直拖欠工资不发,直到快过春节,“包工头”崔春庆没办法带领三十五名工人在古交讨要工资,在当地劳动局的调解下崔春庆只拿到了23.4万元,梁守民拖欠了农民工20多万元的工资。崔春庆拿到的23.4万元工资还是在梁守民和李五权强迫签了两份不平等的协议后才拿的,其中一份协议内容是让“包工头”崔春庆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机械费、柴油费、耗材费、共计188322元;另一份协议内容是让崔春庆承认古交工程款全部付清,负责盂县的剩余工程款一分不付。崔春庆为了让跟着自己干活的农民工能回家过年只得屈辱的签了协议。

二、政府职能流于形式,“为人民服务”成为空头口号

“包工头”崔春庆几番努力多次向梁守民、李五权讨要自己应得的微薄报酬根本无法拿到,只好请求山西省劳动监察大队出面维权!处于城市边缘、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劳动监察部门就是他们唯一报以希望的最后一棵稻草。然而几次三番的申诉,得到的答复总是“不归我们管”。到底是宪法赋予了你们不管的权利,还是政府赋予了你们不需要管的职责?那你们起码也有责任让这些忍受了无数次冷落、鄙视、推诿的民工们知道你们不管的理由吧!在这不屑的声音里,除了听出蔑视,还能听出权力的冷漠,最为关键的是能够看出一些人骨子里对底层群众的不仅仅是蔑视,更多的已经是从骨子里的恨意。我们根本感受不到我们的社会能够存在人权的气息,大抵这正是“不管‟的关键。在一个没有了公平作为根基的社会下,农民工们还敢奢望谁可以为了他们破釜沉舟的改变这个颓然的社会,换回一个公平、人权的社会呢?难道偌大一个国家,任何事情都得找到总书记、总理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吗? 一起农民工群体遭受欺骗、盘剥的血泪控诉和官员冷漠、求助无门遭遇维权难,折射出政府职能部门对履职意识的麻痹、对责任意识的淡漠,对服务意识的冷酷!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我们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如果以广大农民工为代表的“无产者”体会不到自己作为无产阶级的主体地位,反而屡遭奸商、黑官的“专政”,那么这种被各种乌烟瘴气熏陶的“民主”,那种小团体、排他性的利益统治,不管叫什么名称,有没有“民主”两个字,都属于专制统治,是封建君主制的延续,属于被人类淘汰的政治制度。政府部门失去了为人民服务的灵魂,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请山西省劳动监察大队牢记:如果没有为民执政的能力,如果没有以民为本的思想,请保存自己残存的一点自知之明,趁早回家颐养天年,以免在正义的讨伐下搞得自己灰头土脸、声名狼藉!

三、通过“包工头”崔春庆的遭遇,我们的党、我们的社会应该反思什么?

利益是经济活动永恒的主题,当利益链被不正常的市场行为打乱的时候,如果社会没有了道德的约束,如果企业没有了责任和良知,如果维系人与人之间纽带的信任和良心被金钱击的粉碎,必然会出现被掏空的“豆腐渣”工程,必然会出现拿钱跑路的无良奸商,必然会出现繁华掩映下被冻死的民工,必然会不断上演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事件悲剧。倘若一个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无法安身立命的群体,一个在社会主义体制下无法平等地享受尊严与平等的阶层,一个被金钱压榨、被社会遗忘的微弱角色在受尽伤害的时候,委屈得不到申诉,正义得不到伸张,还被傲慢虚伪的权力冠以“刁民”烙印的话,这还仅仅是社会的悲哀吗?到底是我们的人民素质低劣?还是政府部门的虚伪无能?还是体制制度的严重滞后?需要中央深刻反思!

农民问题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始终都是我国的根本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农民阶层不仅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坚力量。如何对待“三农”问题,如何改善“三农”发展空间,如何保障“三农”在社会发展中平等享受发展成果,是政府部门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问题,遗忘了这个群体,忽视了合理的诉求,党丢掉的将是大量的“粉丝”,政府丢掉的将是维系政权的基础

本报2月13日讯(记者黄敏 陈新卫)根据海口市总工会的调查,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调查,我市中小非公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约不足30%。建筑、餐饮和商贸流通等用工流动性大的行业中,多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对职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部分企业即使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大多在半年至1年之间,造成了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

超工时低工资情况普遍。农民工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相当普遍,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制为由,不按《劳动法》规定给付加班工资。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正常月收入不足1000元。一些企业以当地最低工资为标准测算计件单价,最低工资标准成为支付给农民工的标准工资。绝大多数非公企业没有建立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的工资增长机制,长期不给职工增加工资,农民工不能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依然严重。

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据了解,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不到总数的20%,工伤、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仅10%左右,绝大部分农民工还游离于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逃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差。农民工多数从事苦、脏、险、累的工作,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发生几率较高。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追求最大利润,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工伤等各类安全事故频发。近年来工伤纠纷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焦点问题。

2.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篇二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逐渐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农民工群体为城市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劳动权益却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保护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更好发挥其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权利的本质体现。本文通过对R市s村86位外出人员的调查(发放问卷86份,回收问卷82份,回收率95%),探讨现实中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一、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劳动权益现状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和利益。劳动权益是农民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益,目前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履约率低

劳动合同作为农民工的“护身符”,在其受到伤害时,可以有效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然而,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s村在外务工86人中,签约人数只有13人,签约率为15%。大多数农民工所从事的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建筑业工伤风险较高。2012年年初,村民王某来到一装修队打工,与装修队的李某达成口头协议后,开始从事高空作业。1月20日下午,由于绳索问题,王某从三楼摔到地上,导致下肢瘫痪,而包工头李某在支付了1500元医疗费后消失。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缺乏证据,劳动仲裁难以进行。调查中发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2. 劳动报酬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从当前来看,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是普遍现象。农民工工资待遇偏低,处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农民工日工资从30元到100元不等。日工作时数都在10小时左右,工作强度大,收入与工作强度明显不成正比。另外,农民工同工不同酬问题较为突出。s村大约有四十人在一冷藏厂工作,农民工每月工作25天以上,在相同岗位上,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300多元,而该厂在招收城镇户籍的员工则达到2000元以上,同工不同酬问题较为突出。

3. 休息权和休假权得不到保证

在现实中,农民工休息权和休假权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农民工每日工作时间在10小时左右,大多数农民工每周劳动时间都超过60小时。农民工休息权被剥夺,严重危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另外,农民工休假权得不到保障。实际上广大农民工几乎每一天都在劳动,对他们而言没有所谓的休假,休假还要扣相应的工资。调查中发现,该村农民工每周工作天数为7天的人数比例为47%,每周工作天数为6天的人数比例为27%,每周工作天数为5天的人数比例为20%。列夫也曾指出,在中国46%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2~16小时,三分之一的农民工月加班100小时以上,47%的农民工没有休息日。对于大多数实行日工资制的农民工来说,假期对他们来说遥不可及。

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安全无保障

农民工多数来自农村,文化素质较低,往往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等低端行业,所处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致使农民工成为我国工伤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如媒体常报道的农民工尘肺病、炭肺病等群体性暴发。此外,农民工劳动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大多数用人单位忙于生产,而忽视安全生产,缺乏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既不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工具,也无必要的安全设施,大部分农民工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主要原因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保护涉及到多个方面。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总体上来看,主要在于社会制度缺失、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以及社会关爱程度不够。

1. 制度层面的原因

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首先是制度上的原因,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障碍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根本原因。户籍制度把户口作为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重要凭据。学者黄昆认为,二元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制度根源。户籍制度将农民工排斥在外,只要你没有城市户口,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就无法享有。此外,法律制度在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上还存在不足。尽管我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建成体系,但许多地方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劳动争议救济的成本太高,法律援助缺位,司法公正和效率等还存在问题。

2. 农民工自身层面的原因

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是导致其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简晓培认为,整体素质相对较低,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犯的自身原因。调查中发现很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很多农民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担心“捆住自己手脚”,但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导致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处于弱势。

3. 社会层面的原因

社会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意识有助于更好实现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调查中发现农民工所从事的一些企业往往利用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同时社会缺乏对农民工的关爱和理解,调查中大多数农民工都坦言他们曾遭受过市民和用人单位的偏见和不理解。

三、保护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基本思路

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实现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协同努力,才能有步骤有计划地解决问题,进而实现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1. 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的相关制度

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是制度上的原因,我们首先可以从制度层面上加以解决,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相关制度。我国城乡有别的二元户籍制度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已显得格格不入,因此应尽快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学者江文胜认为,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体系,完善机制保障,包括劳动保障机制和就业管理机制来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此外,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全方位法律保护。于定勇主张制定一部包括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在内的“农民权益保护法”,用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2. 提升农民工自身综合素质

农民工自身综合素质不高是造成其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内在原因,所以提升农民工自身综合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农民进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要同等对待农民工,鼓励进城务工人员并以同等条件参加企业正式职工技术晋级考试,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3. 形成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社会缺乏普遍的劳动权益保障意识,所以形成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能更好地实现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从而在城镇化进程中更好发挥其作用。首先政府应转变城市管理理念,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沟通与融合。同时城市居民应正确对待农民工,共建宽容文明的城市新风,让广大农民工参与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才能更好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1]列夫.农民工的“数字化生存”[J].人力资源,2005(7).

[2]黄昆.农民的劳动法律保护研究评述[J].中国劳动,2004(6).

3.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篇三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被拆迁农民;权益保护

一、农村房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拆迁法律制度是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和城市建设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迁移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活动。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使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已有法可依。但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的拆迁至今仍处于“真空”地带。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由农民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不断增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失房农民生活难。《宪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存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在人权体系中,位居首位,被称之为“第一人权”,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的该等地位是基于人权本身所要求的,没有生存权,人权就无从谈起。所以,要保障农民的生活,必须要有房屋。这样,农民才不会流离失所,才能够安居乐业。2.失房农民就业难。“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随着工业化不断发展,大批农民的房屋需要被拆迁。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村老百姓而言,房屋是他们的安身立命的地方,是其最重要的财产,农民没有房屋就没有地方住,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就业更加困难了。3.司法救济力度不够。有救济才有权利。司法救济体现了人文关怀,是有利于保障人们权利实现的,然而现实中,房屋拆迁往往作为行政案件来审理,法院通常审查的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而失房农民败诉往往是毫无疑问的。

二、造成农村房屋拆迁中问题的主要原因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造成农村房屋拆迁的矛盾是有很多原因的,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第一,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或者规章。在农村房屋拆迁问题上,主要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在中国大部分的农民法律素质较低,在与国家公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不敢或者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第三,有关房屋的拆迁补偿不到位,并且不及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民的房屋被迫被拆迁,国家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农民不满自己拿到的补偿款,并且补偿也不够及时。第四,行政部门自身缺乏科学合理的体制。曾经看到这样一则案例,2015年2月2日,电视上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河南开发商挖断公路,强逼村民搬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行政部门应合法合理行政。

三、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决策机制的建议

1.完善法律

任何一种权利的保护,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稳定体制的保障,就必然是昙花一现。所以,保护被拆迁农民的权益,就必须从制度的完善入手。对于城市房屋的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对于农村房屋拆迁却没有完整的法律规定,虽然在《宪法》和《物权法》中规定了一些条款,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要建立专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2.提高农民法律素养,勇于维护自身权益

在我国,农民占绝大多数,因此,要提高我国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是要从农民入手。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入,有关的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将越来越多,农民如何在房屋拆迁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首先要勇于会用法律维护权益。著名法学家梁慧星说:法律赋予了你权利,但如果老百姓不去斗争,不去捍卫自己的权利,任人宰割,那先进的法律也保护不了你,法律要靠我们权利人去维护。因此,我们要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3.依法拆迁,规范权力

首先,在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拆迁人要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拆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授权范围内进行。政府有权不可任性,否则就会滋生腐败,严重损害被拆迁农民的利益,不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其次,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要以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并辅以“适当倾斜照顾弱势群体利益原则”。最后,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农民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安排专业人员为农民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四、结语

总之,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对被拆迁农民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也是一个必须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农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社会的自然分层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制度层面加大对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尤为关键。同时,政府应加强监督,规范权力的行使,有权不可任性,切实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才亮:《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2页.

[3]刘云生,任广浩:《农民权利及其法律保障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4]齐延平、韩德强:《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9页.

4.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篇四

县,农村人口多,山地坡地多,靠土地收入致富困难,因此,外出务工的农民特多,这是我们的县情所在。近旬,我县经开区紧紧围绕全县开展“围绕三最搞调研,排忧解难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并结合开发区实际,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就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调研活动。

一、调研的内容

(一)目前企业农民工的基本情况:总数、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数、来源、结构(年龄、文化、技术)、特点和基本工作状况。

(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1、劳动就业状况:劳动就业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率、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2、收入分配状况:工作时间、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情况,农民工平均年收入数、与城镇职工收入比,工资按月发放率、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

3、社会保障状况: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比率。

4、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主要从事哪些工种、安全操作条件、生活住宿条件等情况。

5、农民工精神文化权益状况:农民工思想状况及价值观念、参加企业文化生活情况、企业对农民工文化技术培训情况。

6、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农民工劳动争议发生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处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上各项中,重点调研了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职工社会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当前我县经开区农民工的基本状况农民工是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而产生的。近年来,随着县经开区招商引资的力度大大加强,园区承载功能进一步完善,入园企业纷至沓来,并迅速发展壮大,农民工随之入园就业的增长速度每天上升,开发区成了全县吸纳农民工的重要集聚点。目前,从开发区内已生产的58家企业调查来看,农民工基本状况和主要特点有:

(一)人员规模庞大,行业分布集中 全区共有农民工1890多人,其中1500多人在工业园区内工作,占全区总人口的25%。由于开发区辖区内第三产业比较少,农民工基本集中在工业企业内就业。

(二)青壮年龄居多,文化水平偏低全区农民工的年龄构成一般在20—60岁,平均年龄在32—35岁,40岁以下30岁以上的占90%。平均受教育程度为9年,其中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占农民工的7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6%。35岁以上的务工人员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80%以上,无职业技能者占41%。

(三)人员来源不一,男女结构比差大农民工外出务工多为自发组织、无序流动。从就业方式看,经开区农民工来源呈如下特点:一是亲友和同乡介绍工作岗位,大约占75%;二是应聘寻找工作岗位,大约占25%;三是本乡本土人员最多,占总人数的89%;四是女性比例相对过少,占总人数的16%,其中男性主要从事铸造、车工、油漆、搬运和基建维修等脏、累、苦、险等体力劳动为主的工种,女性主要从事包装、罐装、清洁、绿化、炊事、电子原件制作、布料加工等轻体力工种。

三、我县经开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县经开区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存在如下特点:

(一)就业保障:易进易出,工作及不稳定由于我县农民工由于总体文化程度不高、综合素质较低,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余地较小,有句俗话叫“远走不如近爬”,所以,哪怕工资低一点,本县农民工都愿意留在本地就业,农民工供大于求。而经开区企业都是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既没有国营企业、大型外资企业的高技术难度,更没有国营企业、大型外资企业所具备的完善的招聘用人制度,因此,这些企业的进入门槛低,农民工都以非正规就业途径为主,绝大多数从事临时工、承包工、劳务工等技术含量低、脏累苦险等工作,只有通过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工作,赢得企业老板对他工作的认可后,才可继续留用,所以企业招聘员工时,用人条件都比较低,一般只要身体健康,对应性别要求,并愿意接受预定的工价就可进入,但如果进入后表现不力,便随时可以辞退出去,或许自己想跳槽也可说走就走,不留后顾之忧。

(二)分配保障:收入普遍适中,工资拖欠难免 农民工的收入按工作强度、技术要求、个人能力的差别,从400元至2000元不等,大部分月薪在700至900元之间,只有10%的农民工没达到最低工资水平,这种现象仅发生在砖厂对外县、外省来的农民工身上,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农民工薪资发放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从事临时工作,一般在完工后一次性发放,但可预支少量费用作生活费;二是从事相对固定的工作,如建筑行业每月

发放一部份生活费,年末或工程结束后再发放剩余部份;三是从事工厂工作,一般按月发放,但会以各种方式扣留一部分保证金。现在,明目张胆的拖欠工资的情况少了,但少量企业对拖欠已经习以为常了。企业主普遍反映,不压点工资在手上,农民工就会产生“这山望见那山高”的念头,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情不留人钱留人”。

(三)社会保障:工伤保险不缺,其他待遇免谈县经开区95%以上的企业都为农民工加入了工伤保险,大大降低用工双方的安全风险,这中做法既利民工又利企业。但所有企业无农民工带薪休假制度,无医疗保险,也没有法定的假日加班工资,企保投入按自愿原则,经费由私人承担。农民工很少有劳动合同意识,大家不愿签,是因为觉得这样可来去自由。老板不愿签,是因为不愿承担责任。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参加保险,以降低企业成本,农民工想方设法拿到现钱,以达到工资落袋为安的目的。建筑行业大多由单位购买了商业性质的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认为价低、方便、实惠。当然,我区几家大的规模企业如农友机械、国藩工矿、湘源科技都按劳动法签定了合同,用工制度比较规范。

(四)生活安全保障:饮食住宿无忧,安全生产加强经开区内由于本地农民工俱多,而且大多离家比较近或在城区租房,所以农民工吃住不成问题,再次各企业也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住宿房,方便员工留夜加班,配备了食堂,而且伙食条件都还可以。至于安全生产问题,政府部门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企业自身安全意识也逐步加强,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安全隐患大大降低,基本无危险事件发生。尤其是在生活安全保障上值得推介的好典型是农友机械有限公司为降低油漆带来的空气污染,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近旬投资30万元对上漆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将喷漆改为烤漆,大大降低了油漆的挥发度,减少空气污染,尽可能保护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其次是福泰中药有限公司为清除在中药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灰尘,千方百计从大城市购进了价值上10万元的捕吸尘设备,为民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精神文化保障:培训工作起步,业余活动缺泛在园区,规模企业的培训工作已起步,但效果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到位,农民工担心受培训误了挣钱;二是经费投入不足,企业对培训积极性不高,送员工培训需花费一定数额的资金;三是我县培训机构发展缓慢,设施、场地、师资力量均严重不足,在生源上得不到政府的支持配合。由于经开区企业都是民营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企业主要精力花在创收赢利上,基本忽略了企业文化,很少有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各种文娱体育活动,更谈不上建立企业工会了。

(六)争议处置保障:政府积极参与,协助双方调解经开区企业环境大体算好,很少有农民工与企业发生纠纷的事件发生。为防特殊情况发生,开发区设立了专门工作组处理企农矛盾。如就致科集团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上,县政府高度重视,开发区积极配合,主动与企业负责人联系协商,帮助农民工尽快追回应付工资。

四、对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与建议通过调研,就经开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现状看,本人认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主要涉及到三个主体:政府、企业(雇主)、农民工自身,现就三个主体提如下对策建议:

(一)关于政府要做的: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调查结果显示,经开区农民工占了全区人口的26%,是一个不能忽视的社会群体,而实践证明只有解放农民、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强化农业、稳定农村,才能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因此,只有平等友好地善待农民工,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才能真正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在此呼吁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围绕农民工权益维护进行制度创新、措施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对涉及农民工的政策要进行清理,取消对农民工的限制性政策和措施,作到令行禁止。并出台对农民工公平友好对待的政策和措施。一是向农民工提供制度化保证。把农民工的权益维护、输出和输入纳入计划,按照中央的要求,将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培训、计划生育、社区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为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二是对进城农民工实施社会化管理。在推进社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将农民工纳入社会管理与服务范畴,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对进城农民工进行规范管理。(三)各级党政挂帅,相关部门组织参与,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联动机制。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建立“党政重视、部门配合、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民工联动式社会化权益维护新机制。在具体操作中,要尽快建立各级农民工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以党委、政府有关领导为召集人、主持人,由相关部门、组织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提出加强农民工服务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协调落实维护农民工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措施。同时,尽快建立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公安、计生、建设、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民工服务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建立以总工会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计生、建设、公安、法院、司法、卫生、教育等部门参加的农民工维权联动协调机制。在机制运作中,相关部门间形成信息互动、事件案件互报、相关事情协商的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将工作力度,协作程度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奖惩体系。(四)内外互动,标本兼治,加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力度。一是建立多向维权机制。法制部门要为农民工设立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点,并加强法律宣传力度,提供司法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管,还应对企业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用工单位出具支付工资能力的资金账务或抵押物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各级工会应建立职工帮扶中心、维权工作站,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帮扶救助、清理欠薪、职业介绍等服务。二是推行流动会籍制度。农民工凭各级地方总工会核发的新会员证到工作地工会办理会员资格转移手续,实现农民工工作关系到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到哪里,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组织保证。三是加大惩处侵权行为力度。行业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严重的企业或雇主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二)关于企业(雇主)要做的:

1、消除歧视思想,对农民工实行人性化管理。企业业主要正确认识农民工对企业发展的贡献与作用,从根本上消除歧视思想,给农民工必要的关爱与尊重。要丰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经常性开展读书活动、知识竞赛、文娱体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吸引农民工投身到健康向上的业余生活中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创建文明的工作环境。要积极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活动,引导农民工树立“企业是我家”的主人翁意识,鼓励为企业发展献言献策,积极参加企业管理。应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各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工会拨付经费,使其充分发挥职能,积极解决农民工在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同所有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同时根据企业实际,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积极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尝试工作,着力解决农民工的大病医疗和老有所养问题。严格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确保工资及时发放到位,不拖欠、不扣留。坚持正确的用工时间制度,推行加班补助制。

4、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企业有必要建立企业农民工常规培训机制, 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对新从业农民工免费进行岗前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使其掌握相应的劳动技能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合理配备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为农民工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环境保障。

(三)关于农民工要做的:

1、克服自卑心理,增强自信意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需要农民工自身来维护,但大部分农民工认为自己知识水平低、工资收入低、社会地位也低,因此自卑心理特别严重,不太与外界交往,自我封闭,形成逆来顺受的习惯,遇到权益受损时,不敢站出来义正词严的指出和争回。因此要坚决克服自卑心理,增强自信心,敢于同不正当的用工行为作斗争求公道,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树立学习理念,提高工作能力。现代社会是一个知识化、信息化的社会,更体现了“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金钱”的重要性。在这就业竞争形势严峻的时代里,农民工因文化水平低下,竞争空间会更加缩小,由此要克服安于现状的小农意识,克服玩牌赌博作为业余生活的恶习,而应积极进取,树立学习理念,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创造更大的就业空间条件,改善工作环境,增长工作收入。

5.重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篇五

华 音

2013-4-5 6:29:15来源:2013-4-5 经济日报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分配、农民安置等问题和矛盾日益凸显。这些问题,既反映了在特殊发展阶段、传统发展方式下土地管理制度的局限,也在深层次上反映出现行征地制度与经济发展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一面。征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扩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城乡资源要素交换不平等造成的,使农村资源过多地流向了城市,突出表现在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可谓切中要害,温暖人心。

6.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篇六

案件类型:劳动侵权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和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张化律师

案情概要:2013年6月份,农民工江世桂即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吴维斌(案件中的第一被告)聘请进入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承建的和县乌江镇“乌江人家”项目工地工作,从事木工事务,日工资为200元。2013年12月4日,江世桂在拆除项目工地上某间房屋的室内卫生间模板时,不慎从一米高的跳台上摔下,在摔下过程中将左脚拐进了卫生间的下水道口中,造成左足第五趾骨骨折。事故一发生,当时江世桂的工友就及时上报了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支取了3000元作为医疗费。因为江世桂早年丧偶,儿子又在外地工作,家中无人照顾,江世桂未住院治疗而只进行了膏方敷药治疗,留有很严重的后遗症。江世桂受伤在家休养期间,其家人曾多次找到项目部,商讨赔偿事宜,而项目部却以已给付3000元医疗费为由拒绝支付其他赔偿。

办案过程:因江世桂是农村人,在出了事故后,想维护自身权益却不知如何去行使,后经人告知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指派给了张化律师。张化律师在接收指派后,热情接待了当事人江世桂,详细了解了情况后根据当事人所述撰写民事诉状,提交至法院,搜集相关证据。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就当事人江世桂的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向被告提出赔偿,被告方无异议,同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最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争议焦点: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点:1)当事人与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应适用何种标准来进行赔偿; 涉及的相关法条有:《新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法理分析: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对于工伤的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在本案中,由于江世桂没有和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们通过与江世桂的工友证言以及考勤表来证明当事人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此被告也予以认可;

之后就是赔偿问题,由于江世桂受伤并不是很严重,无伤残情形,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安徽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适用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不是很多,且拖得时间会比较长,为了尽可能的最大化当事人权益,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后,发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在该意见第5条: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要求工伤赔偿,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抓住这一点,我们要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支付赔偿数额,因为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金额比工伤赔偿数额要多得多,最后通过调节为当事人赢得了最大化的权益。

7.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篇七

一、表现形式: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多种表现

1.最低生活保障

土地是农民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 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衣食保障, 这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表现尤为明显。农民无需过多的劳动技能训练, 依靠自身的劳动, 只需投人少量的农业生产资料就可以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土地产品。土地的基本产出决定了农民的贫困界限。农民拥有的土地数目、贫瘠程度决定了农民能否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2.养老保障

长期以来, 我国一直处于城乡二元分割状态, 农民一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土地保障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线。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 实行集体养老, 集体养老的支出主要来源于集体土地的收人;其二, 实行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的资金也来源于土地。老年人可以将土地交给家庭成员经营 (一般为子女) , 也可以通过土地的流转获得一定的租金用于养老。此外, 农民也会在进入老年之前从以前的土地收益中预留一部分作为养老。土地因此成为一种有效的养老工具。

3.失业保障

土地是农民耕作的客体, 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由于农民或多或少地拥有农地这一生产要素, 能将自身劳动能力与农地生产资料结合, 因此总能 (即使并不充分) 就业。不论外出就业形势如何, 保有农地总是明智之举, 绝不会因为外出务工不利而“失业”。对农地的占有无疑减少了农民的择业风险, 为农民职业选择提供了一条后路。

4.医疗保障

农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 建立在传统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瓦解,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还未全部展开, 农村的医疗保障主要还是由土地来承担。而医疗支出在农户土地收益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土地实物保障可以节约农户的土地现金支出, 从而将更多的土地现金收入用于医疗支出。

从对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多种表现形式分析可以看出, 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对农民而言具有最低生活、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障的集合功能。因此, 对纯农业经营的农民来说, 对其土地权益的保护则能更大程度的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能力。

二、困境分析: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困境解读

1.权利设置:农民农地发展权长久缺失

农地发展权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 将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权利, 它是从农地所有权中分离出的可单独处分的物权, 是获得建设用途和农地用土地差额收益的权利。[1]

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改变、农村人口大量的转移以及城镇的外围扩展, 农地非农化进程日趋加快。由于我国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的长时间不明确, 新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规定一套保障农民实际享有和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途径。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而言, 仅仅持有土地的财产权, 对其农地产权缺乏实际操作能力, 使得农地在流转或者被征用为非农建设用地时, 承包农民的农地转让权以及对土地的财产收益权利得不到保障, 导致农民的部分土地利益以及农地发展权未被重视甚至长期缺失。

2.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基本制度面临着重构

现阶段农民尽管拥有土地经营使用权, 但缺乏处置权, 由此决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要么是通过政府和社区行政性推动实现, 要么更多地通过农户间自发进行的转入、转出实现。除了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社区已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外, 其他大部分地区使用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易于投机;同时, 基层行政组织运用超经济手段对农地流转的不当干预和野蛮干涉, 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严重损害了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享有的主体权和自主权, 从而使得土地流转的巨大经济收益的分配不均衡, 对农民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3.行政规划:征地制度及安置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

从我国现行各种法律法规来看,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的征地目的, 应该仅是针对公共利益用地而言。但由于我国法律中从未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 因此, 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依据所谓的种种原因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解释, 甚至打着各种“公共利益”旗号将征用上来的土地随后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商业用地等, 这样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征地范围。

在补偿安置方面, 《土地管理法》将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限额调整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依据不合理, 补偿费标准过低, 这是我国当前的征地补偿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传统的重视公权力、轻视私权利的思想, 反映在征地补偿安置中, 不仅是补偿安置标准的不公平, 而且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政府行为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 使原本属于民事行为的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所有人、使用人之间的平等协商被掩盖, 征地补偿安置完全被纳入行政管理的轨道。[2]另外,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 难以满足失地农民的保障需求。

三、路径选择:多角度考量农村土地制度的破除与重构

1.农地发展权:以保护农民权益为基点

土地发展权是土地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土地的属性, 要求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 还要追求社会效益, 达到社会整体目标和个体目标的统一。[3]在农地开发利用中设立农地发展权, 确定各主体的行为边界, 明确开发利益的相应归属, 就可以合理解释在征地过程中增值收益由国家、农村集体、农民个人分配的法律依据。有了农地发展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批和收益分配制度, 就有了合理、合法的依据;有了农地发展权, 就可以对规划和用途管制造成的不同区位间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权利和利益的不公平进行调节, 通过发展权转移、发展权补偿等适当机制消除农地开发利用时的利益分配不公现象, 切实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

2.产权变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即土地归属, 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应通过明确定义主体权利, 规范各主体的权利行为。首先, 严格界定村集体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 并规范集体相关权利。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保证农村集体在土地上的四项权利, 即所有权、经营管理权 (《土地管理法》) 、发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监督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其次, 在保留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 把对农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明确界定给农民。一是明确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二是明确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三是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四是规定法定土地使用权消灭的事实。在此基础上, 应努力保障农户真正拥有和行使七项权利。一是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只要其愿意、符合相关规定, 就具有承包经营土地的资格, 就应该也能够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优先承包、且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的前提下, 依照约定获得承包权。二是土地占有权。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所有、承包经营的农业用地拥有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经营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能的基础。但承包经营权人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并不意味着在承包期内必须一直实施直接占有, 可以将土地转包、出租, 由土地受让人、承租人直接占有, 但承包经营权人仍可间接占有其承包的土地。三是土地经营权。它以使用土地为基本内容,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其存在的基础, 是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土地的自然特性、约定用途等使用农业用地的权利。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享有了土地的经营权, 但这种经营权的行使以农业领域为限, 受制于土地承包合同。四是土地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取得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其土地产品的所有权应为其所有, 不论其是否己与土地分离, 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五是承包土地的流转权。土地承包人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形式进行流转, 这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一项财产权利。六是优先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土地转包、转让中具有优先受让的资格。七是继承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3.法律保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设置

在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的前提下, 制定适合农村的特别保障法——《农村社会保障法》, 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为其主要内容, 确定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的标准,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系。并且, 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制定相关条例。国务院应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 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农村优待抚恤工作条例》等, 并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 使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内容的法律规定具体化, 以增加其可操作性。

4.制度的选择:对农地制度的倾斜设置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对农地实施倾斜性保护政策。我国粮食需求会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长。据《中国的粮食问题》白皮书预测, 到2030年前后, 我国将达到16亿人口的最大值。那时如果按人均400kg的粮食需求计算, 我国的粮食总需求达到6.4亿吨, 远远高于2000年我国4.75~4.8亿吨的粮食需求。[4]因此, 在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同时, 继续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粮食供给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 即使实行土地市场化配置,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应该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对农用地转作非农用地要进行严格的限制, 保证粮食的供给和社会的稳定。

5.社区发展:农村社区发展的路径选择

在新农村建设中, 供农民参与分配的利益会逐渐增多, 在以农民为中心的主体发展权和以土地为主的客体发展权要求下, 我们在把“蛋糕逐渐做大”的同时, 应使农民在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的分配过程中改变传统弱势身份, 通过个人和政府的双重选择进行利益重构, 以发展利益为理论基点, 从发展权利的原点出发, 以农村社区发展权为时空载体, 在动态发展中寻求农民权益保护。[5]一是构建农民社区组织, 大力发展社区经济, 建设农村社区企业,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二是优化农村社区治理, 促进农民平等参与。三是活跃农村社区文化, 优化农村文化教育。

参考文献

[1]王永慧, 张丽.农地发展权与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研究[J].农业经济, 2007, (01) .

[2]王彦.行政裁决?抑或行政复议?——兼议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亟待完善的一个问题[J].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 (04) .

[3]李长健等.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利益均衡:土地发展权配置[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哲社版) , 2006, (02) .

[4]国家粮食局控制司.关于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 2004, (09) .

8.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篇八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0引言

我国农民工是自80年代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造成农民工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导致农民工社会地位、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事务的参与、社会利益的获得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而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针对农民工群体利益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执法不到位,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政策和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贯彻和执行。

1立法保障.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滞后问题

由于长期来推行的制度和制度执行的惯性作用,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中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不利于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必须从源头上着手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1.1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或条例。由于农民工是中国独具特色的特殊群体,这个特殊群体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的。因此,为上亿人的农民工群体立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只有通过立法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有关农民工权利的性质和主体混乱的问题,才能使有法可依,平等执法才能成为现实。眼下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对与《宪法》冲突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修订,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修改和完善《劳动法》,修正与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突出和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保护。

1.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针对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可以制定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必要的福利制度,采取国家,社会,用工单位,劳动者按比例出资、共同负担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这样,即可以解决用工单位过重的经济负担,也能够解决农民工的劳动风险,同时也将会使非法用工現象得到根本的解决。

1.3建立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加权威和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利。劳动监察作为政府唯一的劳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给予其有效和权威的执法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使劳动监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4统一劳动裁判体系,取消劳动仲裁制度,建立劳动裁判制度和法庭。现行的一裁二审劳动裁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农民工维权的需要,暴露出了很大的缺陷和问题。因此,建立快捷、便民、简约和实效的劳动裁判制度及劳动裁判法庭势在必行。

1.5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使农民工真正能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资源。在政府法律援助的基础上,鼓励和倡导法律服务团体向农民工法律援助倾斜,逐步把农民工维权援助从报酬权,人身权等具体案件的援助向提高素质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法律援助过度。

1.6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使农民工维权成为全社会的统一行动。国家应当积极介入并引导农民工维权工作,从规范用工和劳动力市场、行业用工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到发挥工会、妇联、残联等群众性社会团体的作用等方面,制定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起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体系和机制。

2司法保护.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完备而公平的法律制定之后,更重要的保证法律的执行问题。只有确保法律被认真执行,不打折扣,及时到位,严明公正,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价值,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当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执法更是如此。因此,要努力避免这种现象对法律的削弱,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削弱。一是执法要严明。二是执法要及时。法律对权益的保护应当在当下,既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违法者的惩处,更是法律尊严的体现。完善劳动执法和司法机制,建立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提高救济效率。三是执法要到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利益关系的影响,往往会导致对农工权益保障的执法不到位,权利保护不能足额实现。因此,在实际执法中,执法监督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对执法者严格予以监督,确保法律执行不打折扣,足额到位。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简易的劳动诉讼仲裁程序;建立起适当的律师援助和诉讼仲裁费用减免制度。四是执法要公开。由于受利益驱使,或是权力的干预,为了地方局部利益,在执法中往往出现暗箱操作现象。没有公开就没有有效的监督,缺乏有效监督,必然会出现执法不公现象。五是执法要公正。公正执法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执法不公正,就是用法律对农民工利益的粗暴剥夺,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3行政保护。用行政手段和措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保护法律赋予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劳动者教育和培训权益,受教育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根本保证。通过对农民工权利意识的培训,使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采取自觉行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主体的自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维权动力不足的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使农民工融入社会,成为社中的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承担社会责任。

3.1培育农民工自主意识。自主意识的缺乏,导致他们不能够自主、自觉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更由于主体意识的缺乏,使他们难以自觉地通过合法途径,为自己争取权利;没有主体的自觉,就从根本上缺失了权利的主体,对权利的维护只能是被动地等待别人的给予,或是恩赐,而不是自觉争取。

3.2培育农民工责任意识。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历史、文化、心理等诸多因素造成的人为排斥和歧视:另一方面,也有农民工自身原因,由于知识资源的缺乏,缺乏社会常识和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不愿或是不知道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只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纳,才会获得相应社会地位,得到社会的尊重。

3.3培育农民工法制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农民工总是处于对法律的畏惧和惶恐之中,凡事忍为先,实在不行就找关系,往往成本高而收效甚微。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农民工真正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自觉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4培育农民工社会意识。农民工是社会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也是产业工人的主要来源,他们处于社会底层,承担着城市急难险重脏累苦活,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劳动群体。但是,社会对农民工产生排斥和歧视心理,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偏见,对普通劳动者缺乏尊重和敬畏;另一方面,也有农民工自身原因,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的承担。因此,应当通过社会培训,或是农民工自身学习、自觉,积极培育社会责任意识,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才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才会赢得其他社会群体的接纳和认可,并获得相应的尊重。

9.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篇九

[摘 要]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出现在我们的周围并迅速壮大起来,这是我国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他们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虽然各地针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⑤其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依然任重而道远。全面落实新《劳动法》,加强《劳动法》

执行情况的监督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劳动法 农民工 劳动权益 保障

农民工常常被称为城市“候鸟”,他们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二、三产业。户口仍然是农民,有承包地,从事城镇职工不愿干的又脏又累的工作,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就是这群都市之中的“流动风景”,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②付出了不可磨灭的辛勤与汗水。由于城市社会由历史的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

③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虽

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⑨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农民工拒之门外。作为城市发展必须点击的人群,如何让城市的“屋

檐”成为农民工温暖的“家”,是和谐社会一直没有倦怠的思考。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现状

1、职业危险度大,劳动保护不到位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④非传统就业部门即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用人单位为减小成本支出,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工作不稳定,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许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年签一回,农民工担心单位来年不给续约,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农民工一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就表示不再续签,并且不给农民工任何补偿。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多年却始终处于城市的边缘群体,用人单位“随便找个违纪借口”辞退农民工,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当然一部分农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3、未受劳动合同的有效保护

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少数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为掌握用工主动权,想辞退就辞退,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没有和农民工签订有效适用的劳动合同,有的有劳动合同也“明目张胆”不履行合同。另外,这些企业主法

④ 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

4、用人单位违规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1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排开除农民工参加,制订出许多漠视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限制农民工的权利,广大农民工根本无权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核工作。

5、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新《劳动法》颁布以前,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农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湖南岳阳的的一份调查中,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

⑥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这使农民工在年老、疾病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无法享受所需要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1、经济原因

在我国现代,农民工基本上是依靠打工维生的,他们中有一部分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一部分是出去闯天下的乡村青年,他们出身贫穷落后困苦了世世代代的中国农民阶层,他们的角色意识、思想观念、社会权利、行为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还具有农民的特点。由于农民工没有占有有生产资料,他们根本不会思考到劳动权益的维护。于是,当他们走进城市成为一名“工人”时,任何脏、累、险、差的工作都能接手,在工作中首先发扬的是吃苦耐劳的精神,往往忽略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户口原因

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中国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在城乡之间筑起了近半个世纪的壁垒,阻碍了人员、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也造成了今天城市农民工“身份”和“职业”的尴尬。一方面城市的发展需要作为工人的他们流汗流血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城市又以他们的“身份”为由,把他们作为“临时劳动者”,提高他们的交易成本,设置包括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种种制

①度障碍限制他们个人发展,剥夺他们公平竞争的自由。

农民工一直以来总是利益的被侵害者,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农民工只能从事最脏、最累、最苦、最危险的活,即使在农民工获准进入的领域他们仍然低

②人一等,在薪酬和权益保障方面受到不公待遇。

3、观念原因

当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加速农村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时,作为城里的居民阶层还依旧保持着高高在上的姿态,面对涌入的农民工,认为农民工只是作为盲流而存在,认为他们抢走了城里居民的饭碗,还带来城市里不安定的因素。在建国后的五十多年里实行的一系列政策都是以城镇为中心,以城镇的发展、工业的发展为根本,“三农问题”只是在近些年变得

①越来越尖锐,变成了社会的一个顽疾才被中央所重视。

4、素质原因

农民工自身素质的相对低下。目前,农村的文化、科技、教育等等事业的发展都远远低于城市。这导致了农村人口思想观念低、教育水平低、素质技能低下的窘况。当农村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时,由于自身素质技能的低下,在很多领域无法与城市居民进行竞争。同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国家或地方出台了政策和法律而无法领悟,还是用小农意识进行思考,自行放弃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建立人员自由合理流动的许可机制

针对农民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等现象,让农民工取得与正式工同等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并从制度上规定任职领域、劳动关系、薪酬待遇等相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解决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带来的问题,保障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享有的各项权益。

2、政府与社会团体加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合作

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民进城务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法制办、公安、教育、工商、司法、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等政府部门以及工会、青联、妇联等群众组织

⑧应参加,统筹协调农民工,规划劳动管理及权益保障工作。要明确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

有关部门各自的职责,要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导向和监督作用,⑨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力争在基层及时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要加快歧视性政策的清理,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4、健全、落实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

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保障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5、发挥工会的“保护伞”作用

工会要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将进城务工人员最大限度地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来,特别要吸纳农民工加入,形成一个集体的力量,以工会出面,用联合的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进行谈判,提高与企业、雇主谈判的筹码,实现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发展。确立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代表者身份,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个别劳动关系的不

⑦均衡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的市场均衡状态。

6、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当前由于“户口”等原因,用人单位不交或少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农民工也认为交了社会保险没有意义,主要是农民工工作的“临时性”造成的。因此,实行全国统筹办理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一旦农民工离开,账户也随人走,接受地区的社保部门也不难办理转移手续,这样就可以避免地方、企业的规避行为发生。

7、加强农民工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让广大农民工坚持走依法维

①权之路,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①①钟新峰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思考》,②《今日关注:农民工权益保障》 成都日报2007-3-10

③《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④《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⑤《工运理论: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考》,http://news.sina.com.cn/c/2004-09-03/09273572688s.shtml

⑥张平均《企事业单位应对新劳动法实录》,《岳阳晚报》2008-01-25

⑦梁庆朝、范海昌、张秋喜、李秀丽、吴江华、杨辉《关于进城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⑧张俊九《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央视国际(2004年03月09日 15:50)⑨孙玉栋《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⒈《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⒉孙树菡、张思圆:《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3月。

⒊赵康:《论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完善》,《政治学刊》,200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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