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2024-10-15

公司审计管理制度(精选8篇)

1.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篇一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要求,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内部审计准则》、《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等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分级分层次实施。公司设立审计监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或审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对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审计;

(三)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

(六)组织市审计局、上级内审机构、公司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布置或委托的专项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八)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专题项目的审计调查;

(九)指导和监督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日常审计工作;

(十)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应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一)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

(五)有权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可能被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七)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汇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审计。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经济责任,是指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办理调任、免职、辞职、撤职、辞聘、解聘、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审计。主要通过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数据、有关合同协议等,核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额、债权债务情况以及任职期间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在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经营能力、执行国家政策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真实性情况;

(二)任职期间历年效绩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主要经济指标、重点工作目标和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执行各项财会制度、公司各项会议决议、决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执行程序的合规性;

(四)任期内重大投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科学性、效益性情况;

(五)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和有效性情况,以及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任职期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全面履行职责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任期中审计,是指公司根据管理和决策的需要,针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济行为实施的一种专项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资产负债状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资本性支出审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等。主要通过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数据、有关合同协议等,在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分公司、子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效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国家政策和公司总部会议决议、决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 任期中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

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二)资产负债状况审计

主要审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注重审查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效益、效率、效果

性。

(四)专项资金审计

主要审查专项资金使用上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同时关注资金使用的效益性。

(五)资本性支出审计

主要审查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执行工程概(预)算的有效性;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同时关注工程的效益性。

(六)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

主要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并进行内控制度符合性、适应性测试。

(七)其他需要开展的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公司实施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对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一个聘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第二十二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离任审计通知单对分公司、子公司离任的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成立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具体负责离任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组的要求制定离任审计计划,明确进度安排,报审计组备案。

3、在实施审计5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发《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要求离任负责人撰写任职期间述职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审计资料

等。

4、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按审计组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准备和上报工作。

5、审计组通知被审计单位召开离任审计进驻会。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组进驻会。会议由公司有关分管领导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主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组人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被审计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准备情况汇报,并确定离任审计召集人、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审计目标。

2、审计组在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3、审计组在既定的审计范围、时间内,按预先制订的审计计划实施实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

(三)审计终结阶段

1、实地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主审人员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书面、电子版本各一份),就所审计的事项范围内从经济责任的范畴对负责人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同时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书。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查离任审计报告初稿,并同时向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资金部、人力资源部、相关事业部等部门及有关主管领导征求意见;审计组主审人员根据征求意见进行情况落实、修改离任审计报告初稿。

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的负责人任职期间失职、渎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地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3、审计组将修改后的离任审计报告初稿分别征求被审计单位离任负责人、新任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的意见。被审计的负责人及所在的单位自接到离任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将对离任审计报告初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在进一步核实后,修改

离任审计报告初稿。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离任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被审计单位离任负责人、新任负责人虽没有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字,公司视同无异议,审计组要及时出具正式离任审计报告。

4、正式离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离任负责人、新任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在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上分别签字。

5、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资金部、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事业部及有关主管领导在离任审计报告上签字后,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将正式离任审计报告分别送达被审计负责人、被审计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任期中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确定审计项目

根据公司审计计划或根据公司有关主管领导、相关部门的布置或委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审计项目、审计类型。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实施计划。

3、在实施审计5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审计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

1、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联系人,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审计目标。

2、审计组在实施经任期中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就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3、审计组在既定的审计范围、时间内,按预先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实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

(三)审计终结阶段

1、实地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主审人员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书面、电子版本各一份),就所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同时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书。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查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资金部或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领导意见,审计组主审人员根据意见进行情况落实、修改审计报告,最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3、审计中如发现经理人任职期间失职、渎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地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公司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应对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公司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领导、董事会,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公司备案:

(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二)撤并下属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

(三)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四)重要专题项目审计报告。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公司报送专项报告;对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及时上报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服从领导,依据本制度开展内部工作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提高审计业务水平和审计质量,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七章 奖励和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内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拒绝、妨碍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四)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单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制度经***年公司第***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授权审计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公司

二***年**月

0-

2.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 审计署在2013年4月至7月审计了“西电东送”工程中宁东至山东±660千伏直流输电示范工程等21个输变电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等情况。结果发现,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均未按规定进行招标, 而是开展虚假招标或变相指定实施单位等行为, 涉及金额高达34.38亿元, 占审计抽查金额的16%。另外, 审计结果还发现, 电网公司直接指定关联企业开展采购部分设备材料和招标代理等业务, 并借机多支付相关费用, 由此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也达8.18亿元。

通过这次审计署公布的调查结果可以很容易的发现招投标违纪行为是电网公司中存在的相当严重问题之一。电网系统内部关系错综复杂, 利益链条坚固, 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就成了电网领域腐败来源之一[1]。因此, 有必要加强对电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审计工作,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肃清电网内部的腐败现象, 促进电网公司正常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电网工程招投标管理审计的内容

(一) 电网招投标内控制度审计

招投标内控制度审计主要是审查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2]。

第一, 完整性的审计主要是指审查电网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环节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是否明确纳入招投标管理各项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范围与处理原则。

第二, 合法性的审计主要是指审查电网企业建立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组织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 有效性的审计主要是指电网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有关内控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在实际电网工程审计中, 可通过已实行招投标选择的项目数量占应实行招投标全部项目数量的比例等方法检验和评价招投标制度的有效性。

(二) 电网招投标范围审计

电网招投标范围审计主要是审核所有符合招投标要求的电网工程项目是否全部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有无存在有意规避招投标的行为举动。

第一, 审查电网项目建设各环节参建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选择。具体而言有: (1) 核查是否选择一定方式对外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所公布的招标时间、资质要求等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政策制度规定; (2) 核查不同的投标项目中是否同时至少有三家不同的符合招投说明书且具备的资质单位参加了投标; (3) 核查最终中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中标价格是否是所有投标书中最优秀、最合适的; (4) 核查整个投标过程中各环节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若差异存在, 则查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 审查电网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各建设环节中标总额的关系。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将该项目所记录实际发生的投资总额扣除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之后的金额与全部中标项目实际发生的投资总额进行比较[3], 以此判断电网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这个比例值越高说明其越是符合规定。

(三) 电网招投标实施过程审计

招投标实施过程审计主要是审查招投标方式、评标专家的选择、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第一, 审查招标方式, 主要是核实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电网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选择了具有资质的单位分别邀请、采用非招标方式是否严格执行了竞争性谈判。

第二, 审查专家的选择, 主要是审核是否符合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是否是在技术和经济管理领域的专家, 是否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资格和能力。并且, 要核查是否使用电子系统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标, 同时要确认评标现场有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 审查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 主要是指要核实开标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与记录签字归档;在评标时, 招标的电网组织是否分别成立评标委员会、技术组和商务组, 在各组完成评标小结后, 委员会是否按正常流程推荐中标候选单位并在综合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在定标时, 招标的电网组织是否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在召开的定标会议上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定, 招标领导小组是否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并且是否可以给出充分理由解释选择不是排第一的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的理由, 并形成书面的说明报告[2], 同时对于定标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内容是否形成会议纪要, 并在全体参会成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 电网招投标结果审计

招投标结果审计主要是审核电网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方式所确定的中标单位所给出的中标价格、中标数量以及中标价款总额是否与工程项目预算投资总额存在过分偏差, 并判断招标的结果是否达到电网公司招标前设定的预期目标且符合相关电网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一, 审查中标通知书是否是依据招标的电网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所召开的定标会议通过的评标报告和会议纪要的真实内容下达的。在具体的电网工程招投标审计过程中, 审查招标单位存档的中标通知书中所公布的中标单位、中标事项和中标金额等具体内容, 并与评标报告进行比较, 判断其中的具体事宜是否发生了变化, 如果相关内容不一致, 要进一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判断是否存在电网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违规招投标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二, 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和项目合同签订之后, 审计的关键点就是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这个数将会直接反映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之后中标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是否到位[4]。在实际对电网的招投标的审计中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判断招投标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和上级单位制定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1) 根据财务账面实际发生的各项目标段投资额与中标通知书、合同确定的内容比较, 判断招投标的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2) 根据财务账面反映的与中标单位实际结算的投资额与电网工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额进行对比, 判断招投标执行是否到位。

三、总结

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有利于市场竞争, 可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按照现行的电网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物资供应等单位的选择都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4], 因此对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是很重要的。国家应当加大对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审计活动, 让电网的招投标活动更加的透明与公平;电网公司有必要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管理体系, 加大监督和审计力度, 加强对评标人员和评判费用的管理, 同时充分发挥内控的“免疫系统”作用, 为电网公司的稳定运行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

摘要:招投标违规问题是电网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 这将使国家资产受损, 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审计活动。本文主要介绍了对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进行审计的几个重要方面, 促进电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管理审计

参考文献

[1]赵红卫, 王良浩, 扎西罗布, 严仕海等.从内部审计角度看电力工程管理存在的缺陷及改进建议.华东电力, 2010, 38:0443-0445页.

[2]宋志华.电网企业内部审计实务[M].中国电力出版社, 2011, 174-218页.

[3]石光华.电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新挑战[J].中国审计, 2006, 24.

3.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 篇三

【关键词】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原因;建议

一、文献综述

目前为止,对于审计委员会的定义并不统一,主要的分歧在于审计委员会究竟对谁负责,是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还是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从这两种观点出发得出的审计委员会的定义是有区别的。

根据美国2002年颁布实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审计委员会被定义为由发行证券公司的董事会设立、隶属于董事会的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其目的在于监督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过程以及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若发行证券的公司没有这种委员会,则其整个董事会就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委员会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一部分,是直接代表股东利益负责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对经理人的独立性,从而降低企业治理成本的一个治理机构,它直接对股东负责,完全独立和平行于董事会管理层。

本文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该直接对股东利益负责,最主要的职责在于对管理层的监督从而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Cobb(1993) 的研究显示: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减轻董事会的职责、确立外部审计师与董事会之间的联系、减少非法活动、阻止财务报表舞弊。Turnhull(1997)以及Guthric and Turnbull(1995) 的研究则认为许多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是为了保护非执行董事,以免被管理层所误解。Eichenseher and Shields(1985)对公司董事的责任和监管的偏好进行了研究,认为审计委员会通过提供在其职责中已实施了应有关注的证据,可以限定董事会在法律诉讼中的责任。

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学者或相关机构根据观察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Birkett(1986) 通过对SEC、NYSE、AICPA以及Congress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由于缺乏审计委员会的操作指南,这些机构支持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目标难以达到。Linsell(1992) 认为:审计委员会没有恢复公众对财务报告的信心。英国卡德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1992)指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主要依赖强大独立的、对董事会和审计师充满信心的并具有非执行董事素质的主席,当然结构也很重要。加拿大的哈姆泊尔委员会(Hampel Committee,1995)注意到在公共报告中很难证明董事会和审计师的有效性。由于这些研究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持续不断的怀疑,导致了1999年建议改善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蓝带委员会(Blue Rihhon Committee)的成立。该委员会自成立后,一直努力为改善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提出建议。最近该委员会提出了10方面的建议,核心是如何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对独立性提出了明确的定义。

二、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现状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遗憾的是,证监会对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只是一个建议,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换句话说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即使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运作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审计委员会发挥作用。

(二)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时间不久,许多上市公司可能仅是为了表面上响应中国证监会的号召而己,虽然审计委员会的比例在逐年增长,但审计委员会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杨忠莲,徐政旦(2004)研究得出:我国设立审计委员会没有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动机。那么是什么阻碍了审计委员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究其原因,既有经济环境、外部治理等外在影响,也有审计委员会制度内在因素。

首先,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质量不高,包括成员的选聘机制不完善,成员的独立性缺乏保障,成员的任职资格不清晰。其次,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不高,包括缺乏外部法律制度的支持和缺乏审计委员会内部工作制度的规范。再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不清,包括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不清和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管理层的关系不清。最后是审计委员会的章程不规范和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上市公司建立现代治理机制观念的教育

当前,世界各主要经济强国公司治理虽然存在诸多差异,但都不同程度地要求设置审计委员会,无论是从改善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还是从符合国际惯例角度出发,在我国建立审计委员会势在必行。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建立现代治理机制观念的教育,促使其重视审计委员会。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因此对其只能进行正面教育而不能采取惩罚等反面教育。正面教育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组织培训班。相关政府部门如证监会、中注协等应该组织专门的培训机构开设关于审计委员会的培训班,具体可以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对各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是向其介绍国外审计委员会的理论与实务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外审计委员会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

2.组织研讨会。相关部门可以组织由国内外公司治理研究方面的学者、上市公司管理层参加的研讨会。通过上述途径使其认识到审计委员会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为重大经营决策出谋划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而不是给董事会或管理当局找“麻烦”,揭公司的“短处”。

(二)完善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解决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激励与约束问题,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宏观制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积极性,来有效的治理内部人控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的“顽疾”,另一方面也必须对该制度本身进行权利约束,防止过犹不及,导致审计委员会制度走到预期的反面,进一步恶化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失衡关系。从新制度经济学来看,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妥善地解决外部性的问题,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外部性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构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同样存在一个外部正效应和外部负效应的问题,所以需要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主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来设置,也就是妥善的建立适当的物质报酬机制和声誉激励机制,来促使审计委员会成员发挥其良好作用并对其外部正效应进行补偿此外也必须从行业自律、社会舆论与相关机构的监管、一定物质和精神处罚等约束机制中有效防止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外部负效应的发生。

(三)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能

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比如都为了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所有股东权益、监督董事和经理层行为等,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利害冲突。相同的目标是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相互协作、配合的基础。“两会”协调的有利因素包括重大决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可以互补监督成员知识结构可以互补成员工作时间可以互补成员独立性方面可以互补。“两会”完全可以做到互通情况,相得益彰,通过加大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四)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首先影响的是公司治理的权力安排,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的改善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合理的股权结构会产生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而良好的治理结构会提高企业的效益。针对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应适度减持国有股,随着国有股权比例的下降,非国有股权比例的相应增加,引入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人使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与此同时董事会、监董会及经理层的结构都将随之而发生变化。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决策能力、健全内部制衡机制,从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逐步实现股权多元、分散化、法人化。目前我们应该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必须改变。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积极引导上市公司降低持股比例,对国有股权进行转让、回购或置换,逐步增加其他股东的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相互持股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和引导投资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及其外资等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建立起同我国产权结构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在降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集中度时,应调整第二、第三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逐步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朝着股权适度集中、有相对控股股东存在、并有其他股东与之相制衡的方向发展。

(五)保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两个方面。事实上的独立是指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确确实实地是在独立地运作,但事实上的独立只有审计委员会成员自己才知道,要具备这种事实上的独立性需要审计委员会成员有着极高的职业责任。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公司的任何关系在形式上和表面上都没有影响其独立工作的各种情况,这是局外人所能看得到的。因此,对独立性的规范多从形式上来进行。

由于目前对独立性的规定仅为形式上独立的规定,并且还没有相关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披露。因此,要防止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不独立的情况出现,就必须严格规定公司对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披露。即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公司是否有经济往来,以及经济往来的性质,也就是是否存在实质上不独立的情况。如果上市公司均按此规定披露,那许多实质上不独立的情况就会暴露出来,为公众所知,就会减少广大投资者的损失。

参考文献:

[1]陈泽平.对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几点建议.财会月刊,2002.8

[2]杨忠莲.审计委员会国际研究综述.审计研究,2003.7

[3]秦荣生.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财会月刊,2003.2

[4]王霞.我国上市会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建立与完善的研究.四川大学,2007

[5]孙勇.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探讨.江西财经大学,2006

[6]张横.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思考.商业文化·会计论坛,2008.1

4.公司合同管理审计办法 文档 篇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合同管理审计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以及内部其他各单位在合同签约前、履约中、履行后的全过程。

三、合同管理审计属常规审计,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每份合同审计前,由合同承办人提供合同的相关资料,审计投资部在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后,无正当理由应当在两天内审核完毕。

四、对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需会签的合同实行签约前送达审计,其他合同采取定期履约中或履约后就地审计。审计投资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当在会签意见单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办人修改后应重新审计,审计期限重新计算。凡末经事前审计的合同,审计投资部认为必要时可在履行中、履约后就地审计。审计意见报主管领导,通知经办部门。

五、合同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合同当事人合法资格的审查。

1)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

2)审查合同标的是否超越经营范围。

3)审查经办人是否有委托授权证明,委托范围权限是否明确。

4)审查代理人是否有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是否明确。

2、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

1)审查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名称、规格、型号是否准确。

2)审查合同标的数量是否准确,质量要求是否明确具体。

3)审查合同的价款和酬金是否合理、合规、合法,是否具体明确。4)审查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有效。

4)审查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具体、合理、合法。

3、对合同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查

对合同完整性、严密性审查,避免合同漏洞。对合同订立程序、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杜绝无效合同。

六、合同审计主要采取的方法,审阅法、调查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在审计调查收集资料取证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对阻挠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公司在“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会签的合同,均需经审计投资部审签后实施。

XX公司

审计投资部

5.太平洋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五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

1.监督公司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在公司及成员公司的贯彻执行。

2.查处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3.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第3条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3.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4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

第2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5条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负责对审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比较复杂和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和审批。

第6条依照本制度,审计部对公司及成员公司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7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8项。

1.检查公司及成员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2.对公司及其成员公司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

弊,为公司及成员公司优化管理提供意见。

3.对公司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及成员公司的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6.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7.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审批后执行。

8.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

第8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有权要求公司及成员公司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2.有权检查、审核公司及成员公司的会计账目、凭证、账簿、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3.有权参加公司及成员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4.有权参与公司及其成员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5.有权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召开调查会,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9.对审计中发现的、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3章内部审计人员建设

第9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公司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10条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11条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

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12条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13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14条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4章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15条按工作内容划分,内部审计一般包括以下4种类型。

1.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

2.财务收支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审计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4.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的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16条按工作范围划分,内部审计一般包括以下5种类型。

1.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2.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3.绩效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17条内部审计的方式一般包括以下2种。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

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5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18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计部拟订审计工作计划和分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实施。

第19条通知被审计单位

1.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该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制定,审批通过后实施。审计部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

2.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20条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1.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

2.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收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3.对于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21条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22条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3.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审计室。

第23条审计处理、处罚建议

1.对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违反国家、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2.处罚的审计建议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指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缴纳一定数量的款项)。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24条被审计单位的申诉

1.被审计单位在收到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2.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1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第25条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1.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2.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3.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向管理层报告。

第26条审计档案管理

1.审计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2.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6章附则

第27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6.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篇六

关键词:公司治理,审计委员会,述评

一、引言

继世通、安达信财务欺诈事件之后, 为了重塑投资者信心、规范美国证券市场秩序, 2002年6月18日, 美国国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通过了由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的会计改革法案《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 这一议案在美国国会参议两院投票表决通过后, 由布什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成为正式法律, 称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简称《萨班斯法案》, SOA) 。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许多修订, 并在会计职业监督、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在SOA下, 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要求设立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在内的审计委员会。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批审计费用、监管审计工作以及解决外部审计与管理层之间的任何争执。虽然有许多公司多年来一直都设有审计委员会, 但审计委员会治理规则还是被加强了并发生了非常重要的变化, 在我国, 蓝田股份、银广夏、郑百文等公司会计造假案的发生, 使广大投资者受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困扰,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被认为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 2002年1月, 中国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1) , 从而开始了通过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规范公司会计行为, 进而保证财务报告质量的进程。

根据沪深两家交易所2007年年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 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 有94.66% (816家) 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 816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沪市上市公司约有89.83% (733家) 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是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深市488家公司中, 有448家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 占比91.80%, 在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中, 独立董事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公司有441家, 占已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总数的98.44%。而2002年底我国仅有316家上市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 占当时上市公司的比例为25.82%, 到2004年底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共663家, 占当时上市公司的比例为50%。短短5年时间内,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比例有了很大的提高。在2003年后我国上市公司总体治理情况在逐步好转, 说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作用。以下从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动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治理下监事会等关系展开述评。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设立的动机及影响因素

国内有关审计委员会设立动机的研究较少, 杨忠莲、徐政旦 (2004) 发现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只受董事会人数和外部董事的影响, 不具有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动机。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是盲目跟风所导致的结果, 不排除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具有安抚媒体和装饰门面的嫌疑。夏文贤 (2005) 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这一独特的视角, 对大股东的行为动机特征进行研究, 结果表明, 大股东联盟的持股比例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能性正相关, 当存在重要大股东时, 此正相关关系更为显著;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比值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能性负相关, 当第二大股东为国家股时, 此负相关关系更为显著。这一结论为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同时存在“协同效应”和“剥夺效应”提供了更为可靠的经验证据。李补喜、王平心 (2005) 的研究表明, 独立董事相对规模大的董事会支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而绝对规模大的董事会更可能改善了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但没有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审计费用率的相关性。谢永珍 (2006) 的研究结论也认为,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是外部制度约束的结果。王维祝、李国健 (2006) 以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查为依据对中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动机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受外部制度的影响;财务风险以及财务绩效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无关;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无关。吴水澎、李斌 (2006) 的研究发现, 董事会独立性、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是否聘请“四大”合作所、负债比率以及盈利能力都对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有显著影响, 而大股东持股比例、成长性与公司规模对其没有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研究

国内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的研究文献较为丰富, 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研究:

(一) 审计委员会有效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吴清华、王平心、殷俊明 (2006) 在分析验证董事会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时, 将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否作为董事会的特征之一, 结论显示负责监督财务报告质量的审计委员会, 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很好地降低盈余管理动机和程度。杨忠莲、杨振慧 (2006) 的研究表明, 公司董事会结构的改善, 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促进财务报告质量提高, 特别是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与否与财务报告的质量 (以报表重述为代替变量) 显著相关, 该政策执行效果初现。但作者也认为不能就此下结论认为审计委员会在监管报表质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仍需要进一步证据验证。王雄元、管考磊 (2006) 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活跃性以及平均受教育年限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结论显示, 独立的和高学历的审计委员会能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而包含财务专家的审计委员会却不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频繁的开会只是为了事后解决频繁发生的问题而非前慑性地去履行职责。李斌、陈凌云 (2006) 以上市公司是否发布年报补丁作为财务报告质量的代理变量, 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等各方面考察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结果表明, 在研究期间内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显著降低了公司发布年报补丁的概率, 与此同时, 随着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增强, 权威性的提高以及主任委员独立性的增加, 公司发布年报补丁的概率将进一步降低, 财务报告的质量更高。翟华云 (2006) 研究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对盈余质量的影响, 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能够提高会计盈余质量, 并且审计委员会规模的扩大能够提高会计盈余质量, 但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及会计专业人员方面没有发现如此结论, 作者认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 但还要进行完善。吴清华、王平心 (2006) 通过对2003年沪深两市1 192家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财务独立董事和负责监督财务报告质量的审计委员会, 能够帮助我国上市公司很好地降低盈余管理动机和程度。王颖、王平心、吴清华 (2006) 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与盈余管理水平负相关, 其他解释变量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并不显著。张华伦、王海茸、杨曦、王磊 (2007) 从盈余管理角度出发, 以2003-2005年全部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 对我国独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和检验。结果发现, 独立董事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不相关或者正相关, 表明独立董事对盈余管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和抑制作用;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情况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 表明审计委员会对盈余管理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二) 审计委员会有效性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影响

陈汉文等 (2004) 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所进行的案例研究表明, 审计委员会加强了内部审计的作用。李补喜、王平心 (2005) 对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收费之间的关系进行的研究表明,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审计收费负相关, 但相关性不显著。他们认为审计委员会为加强内部控制、降低审计风险等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但处于起步阶段的审计委员会所起的作用仍然有限。李弢、薛祖云 (2003) 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降低了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概率。夏文贤、陈汉文 (2005) 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也表明, 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的操纵性应计水平显著低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 这也说明审计委员会更倾向于支持外部审计师。王跃堂、涂建明 (2006) 以2002-2004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及其正常运转的基本数据, 对审计委员会治理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更不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这一结果证实审计委员有效履行了财务信息质量控制和沟通协调的职能, 并从审计质量的层面反映了监管层推进上市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效应。杨忠莲、杨振慧 (2006) 通过对沪深两市家自一年发生报表重述的上市公司进行配对研究发现, 我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与否与报表重述显著相关。夏文贤、陈汉文 (2006) 的研究结果表明, 在控制了影响审计收费的其他因素后, 无论从变化方向和变化数量上,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变更时审计收费的变化之间都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从外部审计师的角度看,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降低了外部审计的控制风险。唐跃军 (2007) 将审计收费与审计意见购买联系起来考察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 结论显示审计委员会在一定意义上未能在审计意见购买过程中发挥对管理层的制衡作用。张阳、张立民 (2007) 对审计委员会制约独立性威胁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更不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说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并不能有效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其研究还发现,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并不能令审计师免于因出具令上市公司不满的审计意见而被改聘的结果, 说明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未能在制约独立性威胁方面发挥作用。翟华云 (2007) 以2004年的1 268家上市公司和556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为样本, 考察了审计师选择和审计委员会效率之间的关系。其研究发现,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更加可能选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越独立和活跃, 聘请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可能性越大。另外, 实证结果还证明, 公司规模、资产报酬率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显著正相关。白羽 (2007) 从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前后审计费用变化的角度, 间接考察了审计委员会在改善内部控制、保证财务报告质量、减少违规与舞弊等方面的治理效率。回归结果表明,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外部审计的控制风险, 对审计委员会的信任也减少了一定的审计程序, 降低了审计成本。刘伟、刘星 (2007) 以1999-2004年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 对审计师变更、盈余操纵与审计师独立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 结果发现:上市公司能够通过更换审计师达到操纵盈余的目的, 同时后任审计师对此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变更审计师当年报告盈利的公司, 其操控性应计利润在变更前相对较低, 而变更后得以显著增长, 且增长主要来自于对资产减值准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利润调节;与此相反, 变更审计师当年报告亏损的公司, 在变更当年存在调低收益的“清洗”活动。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审计师变更与前任审计师的稳健性有关, 且这种变更行为损害了后任审计师的独立性。王雄元、张士成、高炜 (2008) 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视角, 探讨具备怎样特征的审计委员会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研究表明,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显著负相关, 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没有显著关系, 说明审计委员会的存在有助于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但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进一步研究中, 并没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是为了追求更高审计质量的进一步证据, 也说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影响仍然有限。

四、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监事会关系及其作用机理的研究

谢德仁 (2005) 研究指出审计委员会的本原性质 (2) 在于它是代表股东利益直接负责企业外部会计事务, 并享有关于企业内部会计事务的消极权力, 从而确保注册会计师对经理人的独立性, 以降低企业治理成本。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机理 (3) 则需基于其本原性质而设计。管考磊、刘剑超 (2006) 认为在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同时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 要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 必须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监督的重点是财务报告过程, 因此, 两者在功能上出现了重叠。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是保证我国公司治理机构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监事会的功能应定位于代表广大利益相关者对董事会的监督, 审计委员会应定位于代表董事会监督经理人员, 并且制衡董事会的内部董事和大股东代表。杨有红、赵佳佳 (2006) 认为我国将产生于一元结构下的审计委员会嵌入二元治理结构而打造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模式, 无论是强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控制, 还是弥补现行监事会机制设计及其运行中的缺陷, 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是, 要使审计委员会机制植入我国公司治理框架后产生浑然天成的效果, 实现监督资源最有效的配置, 必须依托审计委员会职责界定和关系定位, 并提出审计委员会职责再造与关系梳理的建议。杨有红、徐心怡 (2007)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融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为一体的混合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 认为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形同虚设的问题根源不仅存在于其制度运行的执行过程中, 更在于其机制本身设计的先天性缺陷, 并且这种缺陷很难通过后天修补得以完善。认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主体, 分别通过对内部董事的制衡和对经理层的监督来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第一层和第二层的代理问题。取消监事会后,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职责必须发生相应变化, 以达到授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目标。张洪生、于修和 (2008) 指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都具有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两者在职权和功能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分析了两种制度之间相互关系的若干模式, 指出两者之间的冲突并非主要矛盾, 可以通过职能协调来解决。黎瑞珊 (2008) 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加以分析, 力求找出合理划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 分权制衡, 解决两者职责重叠冲突问题的措施与方法。优化公司治理,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建立与运作是势在必行的:在公司治理体系中,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监控应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 而监事会的监督则表现为事后监督、外部监督、非参与决策过程监督的特点。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分权制衡下, 努力构建一个包括政府司法监审机关、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一系列监控主体在内的切实可行的监控系统, 是优化公司治理、弥补内部控制缺失、提高内部审计作用、加强外部审计独立性的有效措施。

五、述评及建议

综上所述, 关于审计委员会设立动机的研究较少, 也没有形成定论。关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财务呈报质量、盈余管理与内外部审计质量方面。关于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监事会关系及其作用机理的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制度安排方面, 仍需进一步探讨。国内综合研究结论显示, 审计委员会收效甚微尚需进一步检验, 可能是因为审计委员会设立时间较短, 其作用凸显尚需一定时日。

7.公司内部审计问题研究 篇七

关键词:内部审计;问题;职能

我国内部审计正在积极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内部控制为主线、以增加价值为目标、以完善治理为目的的风险导向审计。内部审计的职能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主,逐步向控制导向审计、风险管理审计扩大和发展,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内部审计工作已经成为公司治理极具价值的资源,内部审计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不明确,独立性与客观性欠缺

(一)在机构设置上缺乏独立性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美国纽约证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协调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该公司是集团公司的二级法人,集团公司虽然设有审计委员会,但其基本上是满足海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而设立的一个机构,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工作,且和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联系不够,内部审计部门无法通过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来实现其独立性。

(二)职权的授予与行使难以统一

内部审计被授予较为宽泛的监督权,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可以监督,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未能实现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内部审计的权力有时难以行使。

内审部门面临着“同级审”的难题。同级审即单位的审计部门对处于同一层级的财务、建设等部门进行审计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尽管企业及企业的人事管理已打破了级别的概念,审计部门也已经被授权,但无论是机制还是观念都使同级审变得很困难,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仍然存在着由上到下的等级制度。

(三)利益的关联性影响审计客观性

在公司内部多种内部利益关联性使得审计客观性受到影响。

人事关系的关联性。在公司中,审计人员的个人考评及岗位评定是由管理层决定,而不是取决于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业绩的考核权抓在被审计对象的手中,审计查出的问题越多就越容易得罪人,难免会对审计的客观性带来影响。

物质利益的关联性。在公司内部,员工个人的薪酬有工资、各种绩效奖、职工福利和培训等多种形式,由于审计人员身处其中,有时不知不觉中也成了违纪违规的既得利益者,当审计人员面对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切身利益时,何去何从确实是一个两难的决择。

二、审计内容较为狭窄,与国际内审标杆差距明显

(一)内部审计面较为狭窄

目前该公司的内部审计仍局限于财务会计方面的审查和工程结算的审核,审计面较窄,审计层次也不高,审计工作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在财务审计工作中由于主要关注会计核算的准确与规范,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变成了财务会计的自审过程,审计的作用和影响都受到限制。在工程审计中,审计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了工程结算的审计,效果虽然非常明显,但工作的层次较低,随着施工市场的不断规范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工程结算审计的工作量会逐步下降或可以采取外包的方式以提高效率。

(二)内部审计参与度不够

目前公司内审部门对本单位中心工作介入不够、审计工作与中心工作关联不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单位领导认识不足,不知道如何运用审计手段来加强企业管理,出问题了才想起应该审计,平时总认为审计工作可有可无;二是审计部门的知情权不够,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经营活动的过程及存在问题审计部门不了解,相关的文件审计人员看不到,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游离于企业中心工作之外;三是审计人员的数量和业务素质满足不了全方位审计的要求,大多数审计人员都是由财务人员转变而来,对财务会计以外的领域审计人员难以开展审计。

三、内部审计力量不足,难以满足审计发展需要

目前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偏低,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主要表现在:

(一)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内部审计人员不足,由于竞争激烈,在人员配备上必然会向业务拓展方向倾斜,客观上导致了内部审计部门人员长期配备不足,多少会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二是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阅历、判断力、偏好等将直接影响审计方法的运用。公司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掌握会计、审计知识,而且要求审计人员熟悉管理知识、精通金融业务、具备审计人员独特的敏锐性和判断力。

(二)人员的知识老化,不能及时更新

低的流动率不利于审计部门和其它业务部门的知识交流,也不利于审计部门加快对新技术新业务的消化和吸收。从审计的业务要求来看,审计人员需要掌握多专业多工种的业务知识,同时应及时了解企业业务和技术的最新变化,否则审计的质量和效果都会受到影响。

四、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不足

(一)高管层缺少审计知识的培训

目前公司各级领导的知识储备中普遍缺乏审计业务知识,各种领导岗位的培训课程中审计培训内容安排得也很少,公司现职领导大多是由工程技术岗位或市场部门提拔,几乎没有审计岗位的工作背景,由于缺少审计工作经历及必要的培训,所以对内审的责职、方法、重要性等认识不足。

(二)对内审工作认识的几个误区

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有少数单位领导认为内部审计的设置是主管部门要求的,它是代表国家和上级部门来监督自己的,认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限制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自己的权威,而不是将内部审计看成是自己的参谋和助手,所以对内审工作不关心、不支持。

(三)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制度层面

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认为,审计应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事,这是制度规定,企业无须再行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所以,内部审计的自觉自愿性不够。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内部审计的重心将由事后评价控制转向事前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关注风险、关注危机,促进企业全方位构建风险防范模式,是时代赋予内部审计的历史责任。

参考文献:

[1]李井.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制的建立和运作[A].石油杯全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会暨经验交流论文汇编,2003.

[2]马建国,田雪梅,李砚茹.浅析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谈宏源证券公司内部审计[A].石油杯全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会暨经验交流论文汇编,2003.

8.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篇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毓圭在2012上市公司内控建设评价与审计峰会上的讲话

各位嘉宾、朋友们: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活动。内部控制规范于今年在国有控股和地方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实施,新理财杂志社和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举办这次活动,聚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及专家学者于一堂,共同探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评价和审计的话题,非常有意义。借此机会,我谈几点体会。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大,系统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十年的奋斗历程,深刻阐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宏伟目标,为我们指明了新的前进方向。要实现这个目标,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制度创新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方面。

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资本市场是需要加强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领域。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活力不足、股市持续低迷。其中原因,既有市场需求不足、技术升级缓慢、盈利能力差等技术方面的,也有公司治理缺失、管理薄弱、监管错位等制度方面的。创新企业管理、完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改革市场发行和监管,已经成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长久之策。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也都十分重视制度方面的建设。金融稳定理事会、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银行等机构将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公司治理规则等制度作为维护金融和市场稳定、实现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在诸多的制度建设任务中,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审计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家,应当是一个重视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的企业家;一个企业的成功,必然伴随着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的成功。

关于内部控制的价值,我想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内部控制是防范经营风险的机制保障。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市场经济的瞬息万变、企业组织架构的日益复杂,给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带来无限机会和可能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风险。内部控制作为企业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防火墙,是防范企业财务报告错误和舞弊行为的第一道防线,也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的屏障,起着为企业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微观层面的风险,如果防范处理不当,可能累积放大为宏观层面的风险。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而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出了问题,加上监管制度没有跟上,最终累积为全球危机。

其次,内部控制是提高经营效率的制度工具。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当前,高投入、低产出的格局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的盈利能力。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实现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最后,内部控制是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治本之策。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赴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参与国际竞争,跨国并购已日益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选择。中国企业能否获得境外投资者的青睐,在对外合并联合后,能否实现有效的制度整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具备一套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搞好内部控制,有必要认识其全部意义。至少有以下几点是值得认识和把握的:

第一,从内部控制的功能来看,已从早期查错防弊,发展到今天的风险防范机制,内部控制的目标相应拓展为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从内部控制的内涵来看,已从早期的会计控制措施,发展到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监督等五个要素在内的内部控制系统。早期的内部控制以业务授权、职责分工、定期核对等会计控制为基本内容。随着企业规模日益壮大,组织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组织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导致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增加,传统的单

一、散乱、缺乏体系的内部牵制已经无法满足企业日益发展的需要,内部控制系统应运而生。

第三,从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看,已从早期的金融证券等特殊高风险行业,发展到所有的公众利益实体都需要建设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计。美国安然、世通财务舞弊事件发生后,不少国家的监管机构将监管重心从单纯注重财务报告本身的信息质量,转向财务报告本身信息质量与建立健全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保证体系并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应运而生。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审计作为法定要求加以规定。

内部控制功能的拓展、内涵的丰富、监管要求的提高,都对内部控制建设主体提出了新的努力方向。对我国企业来说,现代内部控制理念引入较晚,内部控制制度水平有待提高,内部控制建设仍面临着更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何搞好内部控制,我认为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需要加强:

一是观念的转变。当前,相当部分企业只注重短期效益,对建设完善内部控制这项长治久安的系统性工程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更多的是出于应付监管方面要求的需要,抱着“达标”或“过关”的心态建设完善内控。内控建设到位,需要企业全体人员形成重视、尊重和自觉遵守内部控制的文化。

二是资源的投入。内部控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绝非一日之功,也非一劳永逸的事。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套实施方案,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建立内控责任与员工绩效考评相挂钩的机制,这一切,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同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实施,还需要配备充足的、有胜任能力的人员,这对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内控与业务的融合。内部控制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和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要切实把内控建设与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关键业务环节紧密结合,探索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的内控机制,避免内控与业务“两张皮”。

为了贯彻落实内部控制审计制度,中注协制订了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和工作底稿编制指南,举办了相关培训,并将在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把内部控制审计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

为保证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到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来落实。第一,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将其作为一项独立业务做好、做实、做到位;第二,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第三,会计师事务所要尽早修改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企业是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执行的主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为了将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做好做实做到位,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应高度重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实施工作。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根据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大力推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对业务流程进行系统梳理,识别重要业务流程、流程中容易出错的环节、关键控制点,并抓紧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查漏补缺,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倚重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从国际会计行业发展趋势看,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价值正从经济鉴证向价值管理转变,从合规性治理向经营性治理和风险管理转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鉴证和咨询,不仅能够提升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企业财务信息可靠性的信心,同时也能推动企业将内部控制规范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提升财务报告风险防范能力。

再次,尊重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工作。一方面,内部控制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是企业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互动的过程,企业应当尊重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建议去完善内部控制。另一方面,企业应充分理解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是一项独立的工作,需要事务所增加新的投入,承担新的风险,所以应签署独立的服务合同。

最后,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良性互动。企业应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特点,在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时,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和互动,提高自我评价工作的可利用程度,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企业应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内部控制绝不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事,牵涉到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业务流程、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与企业各个层次和部门的人员打交道。因此,企业应当为注册会计师履责提供充分的支持。另一方面,企业须尽早落实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事宜。尽早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缺陷整改留下足够的时间,避免事后被动。鉴于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之间的紧密联系,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这两项审计工作可能更有助于工作效率和效果。

朋友们:内部控制建设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和必然选择,搞好内部控制,需要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携手合作,共同努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同志们愿意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自己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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