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1篇)
1.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武鸣氮肥厂管理制度――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的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获取使用于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确定职业健康、安全因素,并为评价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危险源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范围如下:
2.1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2 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定。
2.3 国内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领导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工作,并贯彻实施。
3.2 安全环保科随时负责相关安全生产、消防、交通安全、职业健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组织适用性评价及存档工作。
4.收集途径
4.1 各级政府部门;
4.2 网络;
4.3 行业协会;
4.4 相关方;
4.5 上级主管部门;
武鸣氮肥厂管理制度――安全管理
4.6 其他方式。
5.程序
5.1 安全环保科将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
5.2 企管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适用性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相关部门执行。
5.3 企管办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价,评价要有记录。
6.更新
6.1 企管办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评价需增加和废除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评价结果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2 企管办要对更新后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整理并进行登记,并将更新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7.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2.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针对上述种种网络安全隐患,我们在工作与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总结并提出如下几点应对策略。
1 完善和及时更新网络技术
网络技术的开放性使网络体系本身的特点和缺点日益透明,这样就让攻击网络和利用网络从事违法行为的人有机可趁。因此,要加大科研力度,逐步完善和更新网络体系的安全功能,这是应对网络犯罪的根本措施。
2 变网络扩展的无限和无序性为有限和有序性
在网络系统建设的初期,由于网络高速、高效等特点,网络连接和扩展是无约束、无序地扩展。又由于内部信息系统的规模较小,遭受攻击所造成的损失也较小,因此没有对接入用户进行审批和法规约束,导致无约束用户进行网络欺诈和网络犯罪。相应的解决办法是对用户进行分级审核、法律约束和实时监控。
3 大力研发和更新防备网络犯罪的安全产品
网络安全产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网络安全来源于安全策略与技术的多样化,如果采用一种统一的技术和策略也就不安全了;第二,网络的安全机制与技术要不断地变化;第三,随着网络在社会各方面的延伸,进入网络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因此,网络安全技术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建立网络安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及集团联合研究开发。同时,我国应着力发展自己独特的安全产品。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最终办法是通过发展民族的安全产业,带动我国网络安全技术的整体提高。安全与反安全就像矛盾的两个方面,总是不断地向上攀升,所以安全产业将来也是一个随着新技术发展而不断发展和更新的产业。
4 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国情和不断变化的网络犯罪,动态地对相应法规进行补充和更新
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制定和更新网络法规:
4.1 网络的管理与经营立法
我国目前的网络管理与经营还很不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管理方式非常松散,已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受到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现在充斥于网络中的有害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及有伤风化的信息,在社会上负面影响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关于网络管理与经营的法律法规的缺少。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网络管理与经营的法律机制,明确网络的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 网络的安全法强化
网络中存储和流通着大量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信息,是极其宝贵和重要的无形资产,有些甚至关系到国家安全。网络的重要信息若被非法篡改或窃用,将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有必要通过行政立法强制性地贯彻实施网络安全技术与安全措施,强化网络的安全。
4.3 网站的规范管理法
现在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网站作为网络世界的实体存在,其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网站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站重名现象十分严重、网站之间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主体不透明等一系列问题。由于网民和普通消费者对网站无法认知,甚至不能查找,使人们对互联网的发展增加了虚无感。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不能对网站的所有者进行信用判断,发生纠纷时也无法追究责任。因此,有必要加强网站的规范化管理,并重点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
4.4 网民权益的保护法
网络消费者权利的基础是获取网络消费信息的权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网络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是相同的。网络上的消费按照其实现方式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以网络作为完成购买、消费的一种途径,这与电话购物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另一部分是整个的消费过程全部在网络上完成。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地解决。
4.5 知识产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护主要是从对权利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两方面体现的。对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以由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对于在网络中存储和传输的各类作品和信息,以及在网络中出版的作品,也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未提及数据库,但至少可将其作为原创作品来对待。由于在网络中很容易对各种作品和其它信息进行复制、篡改、演绎等,更容易跨越国境传输,因而在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界限、权利主体认识、证据效力、归责原则都不同于普通民诉法的要求,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实施方面还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4.6 个人隐私及数据保护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的个人数据被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和存储,并由网络传输和调阅,对公民隐私等个人数据权构成很大威胁。许多国家陆续颁布了数据保护法,规定数据用户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数据来源和使用目的,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与正当使用。数据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被侵犯,依法享有知悉权、修改权以及因数据用户的数据不准确或不当使用给其造成损失时要求赔偿的权利。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情尽快立法。
4.7 电子数据交换立法
电子数据交换(EDI)应用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给国际贸易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同时,它也使传统的适用于“纸本贸易”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受到冲击。这些现行法律规定对电子数据交易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法律障碍,比如以电子数据交易方式订立合同时涉及到要约的撤回、撤消、错误或欺诈所致损失的现任承担,承诺生效的时间及地点、合同的书面形式,电子数据交易在证据法中的地位等法律问题都是过去未曾有过的。虽然我国《合同法》已将电子数据交换列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但对确立无纸贸易合同的法律形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高科技作为依托的新型社会关系正是网络法律规范最重要的调整对象。我国现有的票据法等仅确立了纸面凭据的有效性,对依赖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方面的纠纷案件尚未有法律依据。为进一步与国际贸易接轨,我国亟需加强电子数据交易方面的立法工作。
4.8 计算机犯罪法的更新和补充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广泛应用,计算机违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目前比较普遍的计算机犯罪的主要类型有: (1) “黑客”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2) 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 (3)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 (4) 非法盗用、使用计算机资源; (5) 利用互联网进行恐吓、敲诈等其他犯罪。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犯罪,其特点是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有些犯罪行为按传统刑法难以定罪量刑。因此,许多国家已修改刑法或制定计算机犯罪单行法规,以便更有力地打击计算机犯罪。我国的刑法虽然列入了计算机犯罪的一些内容,但是没有对网络犯罪的各种犯罪名予以界定,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到位。
当然,立法要以我国现有《宪法》、《刑法》、《民法》为基准。这些法律在互联网上同样适用。有关互联网的运行准则应和其他媒体一样,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必然会产生许多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的社会问题。为了规范与网络的相关行为,有关部门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这些远远不能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网络社会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必须通过加快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摘要:网络本身的技术问题和网络安全法规的不健全, 使网络欺诈和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网络安全由此飞速发展成为一种产业, 可它又不仅仅是一个产业问题, 得有相应的法规来维护, 网络法规的制定也需遵从网络技术特点和各国国情。通过对网络特点和网络犯罪的简要分析, 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 并着重探究了我国网络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网络安全,网络法规,策略
参考文献
[1]蔡立军.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2.
[2]段云所.信息安全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3]石志国.计算机网络安全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
3.交通安全呼唤行人法规 篇三
不过,交通管理者出手制定更加苛刻的新交规,让驾驶者的违法成本增高,其积极作用和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大家应该举双手支持。新规定实施之后有利于督促驾驶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升道路交通文明安全的质量,减少交通事故的频次。
但是新交规也绝不是万能或一劳永逸的东西,大家不要给予太高的期望值。减少交通事故、拒绝车祸不是靠一两部法规就能解决的。首先,中国从来不缺少文本法规,缺的是对法规的执行力和监督力。其次,构建安全的立体交通综合管理体系,不仅需要驾驶者参与,更需要汽车厂商提供更安全的车辆、道路规划者和管理者提供更科学的更合理的交通路线或交通标识,以及所有交通参与者即人的全面配合,而新交规也仅仅是对驾驶者进行了约束,总体力量还是显得有些单薄。最后,就交通参与者行人而言,“中国式过马路”折射的不仅国人的交通安全意思淡薄,更是与中国历史遗留的文化和经济等息息相关,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和话题,需要用相当长的时间去改变。
我们一直梦想进入汽车社会,今天梦想终于实现,但汽车社会给我们带来便利和快感的同时,也带来了无尽的烦恼,道路堵车、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因车祸死亡……特别是交通事故和车祸,从汽车诞生那一刻起就随之而生,而且汽车保有量越大,车祸发生率就可能越高。各种血淋淋的车祸场面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车祸目前已经是全世界的烦恼。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人类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不是癌症也不是心血管疾病,而是车祸。全世界每7分钟就有一个人死于车祸,每两秒种就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致残。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大约在130万人左右,而中国就占到了10万人,中国是交通事故死亡率居全球第一的国家。近年来,随着我国私车拥有量的高速增长,不仅带来了道路拥堵和环境污染的后果,而且交通安全事故也呈大幅度增长态势。去年1-10月份,仅违反道路标志线肇事一项就造成死伤事故87852起,死亡26952人,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中国人非正常死亡的第一祸源。
另据有关研究数据表明,在中国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除了车辆和道路等客观因素之外,人的因素占到10%。同时,交通事故中,中国的行人死亡率达25%,而欧美等国家最多占10%左右。由此可见,中国还处在交通安全的初级阶段,国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是中国交通事故频发和高发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在不断完善车辆、道路以及车辆驾驶人安全法规,加大对违法者严惩力度的同时,还应该加强交通参与者行人或非驾驶员的道路安全教育,并出台切实可行的行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制度上进行有效约束和控制,从而让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不要停留在嘴皮子上,最终建立起真正的人、车、路的立体和综合的交通安全预防体系。只有这样才可能减少和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4.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检查评估报告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宁津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我公司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可承担单项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立方米,装机容量1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和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不同类型的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造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及吹填、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施工过程中的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高空坠落、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机械伤害、火灾等。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高温、粉尘、有毒气体和人员素质导致的安全意识薄弱等危害因素。针对这些危害因素,我公司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有效地防止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1、检查和评估目的
为了解一年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续改进,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2、检查评估依据
2.1. GB/T28001-2011、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2.2. 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管理情况、监视与测量记录等。
3、评价范围
3.1. 报告涉及的主要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标准。3.2. 报告涉及以上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
3.3. 报告涉及的场所:体系内各生产单位的设施、设备。
3.4. 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4、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及适用情况调查 4.1. 安全法律、制度规程获取情况
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文等获取收集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识别出我公司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识别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标准规范共计207部。
引用公司各种管理制度30项。
4.2. 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调查 通过查阅各种资料、记录和现场查看,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良好,主要体现在:
员。
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质安科、各生产单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设立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建立了安全、员工职业健康等档案资料,完善、规范基础管理工作。
演练。
全活动。
特种作业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率100%,并按时进行复审。对压力管道、起重设施、车辆、电焊装置、爆破装置和消防设施等都进行了定期检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开展全员安全上岗培训,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制定了各种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各种应急物资配备充足到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验,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有效。
按标准发放了劳保护品,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质安科、各生产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按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各种职业卫生设施正常运行。
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药品按规定发放,现场清凉饮料供应充足,职工劳保用品穿戴情况良好。
安全管理绩效良好,一年来没有发生工伤、火灾、重大设备、交通、生产等事故,生产现场尘毒浓度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没有出现职业病倒,实现了安全生产目标。
5、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情况调查 5.1. 安全制度规程充分性检查
目前公司的各种安全环保管理文件基本覆盖安全生产管理各个方面。5.2. 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性检查
检查组对安全管理和安全规程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基本上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可继续使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安全操作规程基本满足生产实际需要,但由于随着工艺的变化,设备、设施也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安全操作规程也作相应的增减。
由于人员、工艺、设备及设施的变化危险有害因素也相应发生变化,故也对危险点源如期进行识别。应急救援措施方案方面,对较大危险源已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6、检查评估结论:宁津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对各种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规程遵守情况良好,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适用。
5.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为评价公司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实施情况、认识不足和需要改进事项,确保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评审组组成及职责
(1)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组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各部门及车间、内审员组成。
(2)安全部负责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管理评审会议由总经理负责主持。
2、评审的主要内容
(1)标准化同覆盖范围的充分性
(2)实施标准化系统的资源(人、财、物、技术)的保障情况;
(3)现场人员职责的合理性;
(4)员工和相关方抱怨;
(5)以前评审的跟踪结果;
(6)事故统计分析;
(7)纠正与预防措施制定及实施有效性;
(8)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
(9)影响标准化系统的变化;
(10)评审监测与检测记录。
3、评审的频率
管理评审按《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计划》进行,一般一年一次
4、评审的结果
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有:(1)标准化系统的效力;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篇六
培训需求识别制度
1、责任部门
(1)安全部负责对项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岗位技能培训需求识别工作。
(2)安全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依据识别成果制定培训计划,同时对识别材料要进行存档保管。
2、识别方法
(1)与各岗位的直接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交流信息。根据对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分析,识别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需求;(2)直接从岗位人员了解所需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岗位所从事的工作不同,识别对安全知识和技能的需求;(3)从相关领导或管理者处获取,可要求经理直接列出他所认为需要培训的工作岗位和培训内容;
(4)对于生产条件或生产任务发生变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识别员工对安全教育培训的需求。
(5)根据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识别安全教育培训的需求。(6)对保留的培训记录、日常安全检查、违章记录、进行回顾,根据实际工作状况识别培训需求。
(7)根据学员在培训中反馈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据可行性和适用性,完善培训需求。
(8)对公司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发生地未遂工伤事故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识别培训需求。
(9)根据风险评价所确定出的重大危险源,识别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识别成果的处理
(1)根据所识别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落实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2)及时对识别的培训需求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制定本制度。
2、公司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去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6、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7、公司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8、公司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
9、公司各项目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0、项目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的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的工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使用;(6)本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各生产项目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1、各生产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公司安全部组织实施。
12、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3、公司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4、公司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7.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1 美国
1.1 管理机构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研究并立法的国家。美国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按1986年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颁发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Federal Coordinated Framework for the Regulation of Biotechnology)进行的。在此框架下,成立了国家生物技术科学协调委员会,具体管理工作由美国农业部(USDA)、环保署(EPA)、美国食品药品局(FDA)三个机构负责,以农业部为主。农业部负责转基因生物的农业和环境安全,环保局负责用作农药的转基因生物的安全应用,食品药品局负责转基因生物的食品和饲料安全。
1.2 主要立法
1.2.1 农业部(USDA)
1987年美国农业部在《植物保护法案》下制定实施《作为植物有害生物或有理由认为植物有害生物的转基因生物和产品的引入》(7CFR340)。该法规分别于1990年、1993年、1997年和2005年进行了3次修订和1次补充。2007年7月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对法规进行再次修订,内容涵盖转基因生物的范围、许可程序、记录保存制度和低水平无意混杂政策。
1.2.2 环保局(EPA)
美国环保局按照农药的方式评价转基因生物是否具有不合理的风险。环保局基于微生物农药管理模式建立了转基因生物管理制度,其大部分法规同时适用于微生物农药和转基因生物农药,二者管理程序相同,只是在资料要求中增加了转基因的相关条款,由于与食品安全关系不是很大,本文就不列出具体内容了。
1.2.3 食品药品局(FDA)
美国食品药品局依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保障转基因生物的食品和饲料安全。食品药品局主要评价外源非杀虫蛋白质和转基因植物的食用安全,包括新表达外源非杀虫蛋白质的早期咨询和转基因植物上市前的咨询。1992年食品药品局发布了《源于转基因植物的食品政策》(57FR22984),政策建立了自愿咨询程序,制定了公众健康、转基因食品咨询和标识的技术指南。2008年9月,美国食品药品局(FDA)发布了关于转基因(GM)动物管理的草案。这次公布的草案,要求生产食用GM动物时要出示食用安全证明。
2 欧盟
2.1 管理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于2002年1月成立,主要负责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有关的事务进行统一处理。EFSA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和8个专家小组组成,核心任务是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与支持,建立一个与成员国紧密协作的网络,评估与整个食品链相关的风险,并就食品风险问题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但是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
食品安全的责任由生产者、政府和欧盟委员会共同分担,为保证各个主体职责的有效执行,欧盟委员会通过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立法情况和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食品安全情况。
2.2 主要立法
欧盟在上世纪80年代末建立了生物技术法规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水平”立法(Horizontal Legislation),涉及基因工程微生物在封闭设施内的使用、转基因产品有目的地释放和接触生物试剂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二是“垂直”立法(或称产品法规,Product Legislation),规制对象包括医药产品、动物饲料添加剂、植保产品、新食品和种子。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立法原则是:保护公民的健康、保护环境,同时创造一个生物技术的统一市场。
欧盟在1990年通过《关于封闭使用基因修饰微生物的219/90/EC指令》和《关于向环境有意释放基因饰变生物的220/90/EC指令》,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管理基因工程实验和转基因生物的区域性专门立法。1997年,作为对指令220/90/EC的补充,欧盟出台了《关于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条例》(258/97/EC),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审批和标签制度,适用于转基因作物以外的包含转基因生物或者由转基因生物构成的新食品和新食品配料。
1998年9月1日欧盟第1139/98/EC号管理法增设了标签指南,规定来自于转基因豆类和玉米的食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如大豆卵磷脂)必须标签,无论该食品是否与传统食品“实质相似”。如果食品的原料及在加工过程中没有添加转基因成分,则可标示非转基因食品的标签。
1999年2月,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对220/90/EC号指令的修改,禁止了向环境任意释放转基因物质的行为。修改后的指令加强了先行法规的效力,将对转基因产品实行强制性公共磋商机制、强制性加贴标签要求,许可期限为10年,并对投放市场的每个环节进行长期观察和跟踪管理。
进入新世纪,欧盟于2000年1月10日发布了《外源性污染物标识条例》(49/2000/EC),作为1139/98/EC的补充,设定因技术的原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豆类和玉米转基因成分的含量阈值(threshold)为1%。只有当转基因材料总量超过食品成分1%时,才需要用标签进行标识。发布的《转基因添加剂和调味剂标识条例》(50/2000/EC)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添加剂、调味料明确了标识要求,再次拓展了强制性标签的适用范围,但基于转基因检测基础,未设定转基因阈值。
2002年10月17日欧盟通过18/2001/EC号指令,取代并废止了220/90/EC号指令。
2003年9月22日,欧盟在历经两年的反复修改和讨论后,终于通过了两部新条例:1829/2003/EC号《有关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条例》及1830/2003/EC号《有关转基因生物追踪性和标签、有关转基因生物制成品的追踪性和标签条例》,从2003年11月17日开始实施,前者规定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基本制度,有6个月过渡期;后者规定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和标签制度,有3个月过渡期。自此,欧盟258/97/EC号指令中有关转基因食品的规定被新条例替代,但对转基因食品之外的新产品仍然适用。原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框架中的1139/98/EC号、49/2000/EC号、50/2000/EC号条例均归于失效。这是欧盟20世纪90年代建立转基因食品管理制度以来在法律上的最大变化,它必将对国际转基因食品的贸易秩序产生深远而重要的影响。
欧盟还通过将相关的国际条约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来实现转基因生物制品管制,比如联合国食品法令(the U.N.Codex Alimentarius)、卡塔赫纳议定书(the Cartagena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经合组织(OECD)关于新食品安全性的文件及WTO的相关规定等。WTO的法律体系中有两项协定涉及到转基因食品:《卫生与动植物检验检疫协定》(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对于欧盟,另一个和转基因食品相关的重要国际条约是卡塔赫纳议定书,它于2003年签署,确立了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相关转基因生物贸易制度。该协定认为有关转基因技术的采用会改变有机体的内部构造,因此应该在这些产品投放市场前对其可能带来的危害作出预先评估。
3 日本
3.1 管理机构
日本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主要由文部科学省、通产省、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4个部门组成。文部科学省负责审批实验室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工作,该省于1987年颁布了《重组DNA实验准则》,负责审批试验阶段的重组DNA研究;通产省负责推动生物技术在化学药品、化学产品和化肥生产方面的应用;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审批重组生物向环境中的释放;厚生劳动省又称健康与福利部,负责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同时也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四个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了相关管理法规,规定安全性评价程序为:开发者先行评价,然后政府组织专家再进行审查。
3.2 主要立法
早在1979年8月27日,日本政府就颁布了《重组DNA生物实验指南》,随后多次修订。1991年5月7日,日本厚生省制定了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审查准则,并于1996年1月31日进行部分修订,追加了直接食用转基因种子植物的安全性审查,根据安全性准则来确认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2000年5月,厚生省发布修订食品卫生法的标准和安全性审查手续及标准公告。根据食品卫生法,从2001年4月1日起,禁止进口、销售未进行安全性审查的转基因食品或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001年3月27日,日本政府发布了《转基因食品检验法》(9月14日最后修订)。规定转基因食品进口时,检疫所进行抽样监控检查,各都府道县也进行适当的监控检查,以确保转基因食品进口的安全性。2001年4月1日,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颁布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对于已经通过安全性认证的大豆、玉米等5种转基因农产品以及以这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充足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食品,制定了具体的标识方法,并对无需标识的加工食品以及不得出现在食品标签上的用语进行了规定,要求每年都要对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种类进行修订。
2001年9月28日、2002年2月22日、2005年10月10日,农林水产省分别发布第1335号、1535号等公告,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目录进行修改,分别增加了高油酸大豆及其加工品、马铃薯及其加工品、三叶草及其加工品等实施标签的产品,并要求每年都要对已规定的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种类进行修订。
4 中国
4.1 管理机构
我国的转基因管理机构由科技部、环保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具体职责如表1所示。
4.2 主要立法
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生产的审批和标识方法;1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制定了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不同的遗传工程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都作了明确的说明,同时对国外研制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及其产品在我国境内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可操作性较强,使我国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的核心法规。2002年1月,农业部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规定我国对转基因作物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和标识申报制度;随后,国家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三个文件。
2002年4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2002年7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和以转基因产物为原料的食品的标识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7年12月1日,卫生部颁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从当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将替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把转基因食品归类为新资源食品,并进行管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检测与评估、许可、记录、标签以及跟踪、召回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为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提供了宏观依据。
5 小结
8.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玩具产品共出口123.81亿美元,同比增长8.12%。2014年前三季度,我国玩具出口102.41亿美元,同比增长14.33%,在轻工产品出口中表现突出。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欧美作为我国玩具出口的两大市场,其玩具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我国玩具产品在这两个市场遭遇通报的频率也在增加。以欧盟为例,根据2013年欧盟通报产品的原产地看,中国位于被通报产品数量的榜首,共计1459例,占全部被通报数的64%。分产品看,玩具被通报数量仅次于纺织品服装,占据第二位。2014年以来,我国出口玩具产品已遭遇欧盟和美国通报200起以上。
记者在第116届广交会上采访也发现,欧美日益严格的玩具法规确实给不少中国玩具出口企业带来了阻力。基于这些背景,玩具出口企业熟知欧美市场玩具产品安全法规,就显得尤为迫切。SGS专家郭汶卫在广交会上对欧美市场玩具法规的深入讲解,受到了到会外贸企业的好评,有不少企业在现场就向郭汶卫咨询了玩具出口法规。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及REACH法规
“欧盟安全指令中有关化学物质安全的要求,最基本的是重金属要求。”郭汶卫表示,2013年7月20日开始实施的新安全指令,已将出口玩具的重金属检测将从8种增加到19种。同时,对玩具中66种过敏性香料的使用有明确限制,其中55种禁用,另外11种含量超过重量的0.01%,需要在玩具包装上标注出来。另外,还包括禁用致癌、致基因突变、影响发育的物质,嗅觉、味觉及化妆品套装玩具要符合化妆品法规等要求。
2014年欧盟共出台了三个有关玩具化学安全的指令,对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进行了修订。郭汶卫解释说,这三个指令分别是2014年6月21日,欧盟公报发布2014/79/EU指令,限定TCEP、TCPP和TDCP三个阻燃剂的含量不得超过5mg/kg,适用于36个月以下儿童玩具,以及可入口的其他玩具。2014年6月24日,欧盟公报发布2014/81/EU指令,限定双酚A的迁移量限定在不得超过0.1mg/L。2014年7月1日,欧盟公报发布2014/84/EU指令,进一步扩大了玩具中镍的使用范围。前两个指令将于2015年12月21日生效,第三个指令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除了这些安全指令,欧盟的REACH 法规也需要我国玩具企业特别关注。REACH 法规是欧盟有关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于2007年6月1日生效。该法规几乎涵盖了欧盟市场上的所有产品,影响整个供应链,包括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和下游用户。
REACH 法规中的产品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化学物质,如化学套装内的粉末或液体;混合物,如胶水、玩具化妆品、蜡烛、泡泡水和粘土等;具有特定的形状、外表或设计的物品,如钥匙链、毛公仔、木制玩具、电动玩具、膨胀玩具、浴室玩具和乘骑玩具等。
据郭汶卫介绍,REACH法规中针对玩具的限用物质包括偶氮染料,即在玩具中使用的长期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含量不能超过30mg/kg;苯,主要存在于玩具部件,比如毡尖笔,含量不能超过5mg/kg;镉,主要用于塑料或涂层中,比如塑料收银机玩具,若用在塑料中,含量不能超过100mg/kg,若用在涂层中则不能超过1000mg/kg;邻苯二甲酸盐,主要用于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的塑料,比如塑料浴室玩具,含量不能超过1000mg/kg;镍,用于金属或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玩具中,比如金属玩具首饰,若用在穿刺类玩具中,含量不能超过0.2μg/cm2/week,若用在非穿刺类玩具中,含量不能超过0.5μg/cm2/week;多环芳烃,主要用在塑料和涂层中,在儿童活动玩具和儿童护理品中的含量不能超过0.5mg/kg,其他玩具不能超过0.5mg/kg;铅,主要用在儿童首饰中,含量不能超过500mg/kg;有机锡,主要用在塑料、油漆、涂层中,比如塑料收银机玩具,含量不能超过0.1%。
美国:与玩具相关的CPSIA法规
美国与玩具相关的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法规主要包括CPSIA和ASTM F963。2008年8月14日,美国通过了法案HR4040,成为第110-314号公法,也就是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该法案不仅针对玩具, 还针对其他消费品,涉及所有消费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
CPSIA对玩具和儿童产品进行了重新定义:儿童玩具是指制造商设计或意图供12岁及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儿童护理品是指制造商设计或意图促进3岁及以下儿童睡眠或进食的产品,如婴儿床垫、奶瓶,以及帮助儿童吸吮和长牙的用品,如安抚奶嘴、出牙器。
郭汶卫指出,该法案中的一些安全规定对玩具和儿童产品带来了重大影响,其中包括延伸对铅和邻苯二甲酸盐的要求、强制要求第三方测试和认证、ASTM F963 成为强制的玩具安全测试标准,以及强制要求产品溯源标签和产品注册等。
“CPSIA法案增加了有关玩具产品含铅量的要求。”郭汶卫进一步解释说,“在CPSIA中提到,玩具产品所使用的材料中,其铅含量不能超过100ppm。这个要求是从2011年开始的,在此之前,经历了2009年铅含量要求的两次降低,刚开始要求不能超过600ppm,后来规定不能超过300ppm,直到现在的100ppm。同时,玩具表面油漆中所含铅量不能超过90ppm。”
另外,CPSIA法案中规定玩具产品要有符合性证书(CPC),所有出口到美国的玩具都需要有这个证书,列明制造商、生产地等基本信息。同时,包括玩具在内的儿童产品还需要有溯源标签,以便将回收玩具集中到有问题的那一批次。溯源标签要在玩具产品及包装上标识来源地、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这一要求于2009年8月14日开始实施。
郭汶卫还解析称,CPSIA法规提到ASTM F963是美国强制玩具安全测试标准。该标准规定3岁以下儿童玩具不可有可接触的利边、尖点等,同时还包括小部件、危险磁铁、易燃、电安全、重金属和警告语等要求。
对于邻苯二甲酸盐含量的要求,从2009年2月10日开始实施,包括6种邻苯二甲酸盐,分别是DEHP、DBP、BBP、DIDP、DINP和DNOP。其中,前三种邻苯二甲酸盐针对所有的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每种含量不能超过0.1 %;后三种邻苯二甲酸盐针对能被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每种含量也不能超过0.1 %。
除了CPSIA法规以外,2013年2月8日美国还出台了新的关于儿童产品认证要求,即16 CFR1107。该认证内容包括定期测试计划、材料变化、过度影响、记录保持和自愿标示要求。其中规定,儿童产品在生产设计或制造过程中如果有材料变化,就需要进行第三方测试,生产商不能过度影响第三方实验室;所有测试报告,都必须保留5年以上,若CPSC有要求,工厂需要在48小时内提供相关的测试报告;如果符合了16 CFR1107的要求,制造商可以选择在玩具上贴标签,申明 “符合CPSC安全要求”。
现在欧美玩具安全标准越来越严格,外贸企业找到合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获得产品出口的通行证,是非常关键的。SGS在全球运作1650多个分支机构和实验室,能够提供玩具安全检测认证的全方位服务。出口到欧盟及其他国际市场的玩具,SGS都可以提供双酚A、阻燃剂和玩具中其他限用物质的分析检测和认证。另外,SGS是获得CPSIA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能够为玩具企业出口美国提供专业的化学品安全检测认证服务。
9.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一、学校是否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程?()
1、是
2、否
二、是否有交通警察来学校讲交通安全知识课?()
1、是
2、否
三、当你看到行人过街信号灯显示红色时,应当()
1、停止通行
2、继续通过
3、仔细观察后通过
四、是否可以在马路上溜冰?()
1、可以
2、不可以
五、行人过马路时,应当()、寻找附近人行横道,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
2、直接穿越马路
六、骑自行车上路要求()
1、年满十二周岁、年满十四周岁
3、无年龄要求
七、当你和家长开车外出时,如果家长喝了酒,应当(、喝酒不多,可以由家长开车回家、不能开车,打车或乘坐公交等其他方式回家
八、道路交通信号灯有几种颜色()、2种 2、3种 3、4种
九、乘坐小汽车时,应尽量乘坐()排。、前
2、后
10.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一、《超市加工间安全管理规定》
1、做好超市加工间消防管理的措施: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与安全有关的门窗禁止封堵,保持加工间、储物间、销售专柜间畅通,保障安全疏散。高温区喷淋头应选用93ºC的喷头,烟感探头应为温感探头。使用油炸锅、炒锅等设备的需在就近、醒目位置悬挂灭火毯、放置防火盖,并设置图像监控装置。超市加工间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器禁止直接放置于地面,防止受潮腐蚀影响使用。做好加工间粉尘的清理工作,并保持空气流通,防止粉尘发生爆燃、爆炸。对排除粉尘的管道也要视情况定期清理。建筑施工规范中,与商场、酒店等区域的隔墙应封闭到顶,并按规范进行防火封堵及设置防、排烟设施。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8 每个独立加工间内都应安装消防探测器,靠近热源的部位可调整为感温探测器。
2、做好超市加工间用电安全的措施: 设施设备安装由专业电工操作,配电箱不应靠近水源、火源位置,所有出线开关应设置为漏电保护开关,所有用电设施设均应安装接地线。营业结束关闭电源,人走电断。2 24小时不断电设备及大功率用电设备应加装时控器,并确保其完好用,建立24小时不间断用电设施设备档案、管理办法、台帐和安全责任制,实行使用人和物业维修人双重安全检查记录责任制。大功率设备的电源线路、漏保开关、温控器、自动上水等部件、功能必须完好有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电加热设备的接线端子应做好防水和绝缘防护,可采用胶布包扎或加装绝缘套。灯具不宜设置在炉灶、蒸车等温度高、烟气、水蒸气大的区域上方,如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防爆灯具。禁止私拉、私接电源线、气源管线,所有设施设备安装、拆卸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
3、做好超市加工间燃气安全管理的措施: 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营业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燃气总阀门。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切断阀,并按照要求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检测、维护。燃气泄漏报警器不宜设置在风口、疏散口等通风较好的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燃气泄漏报警器设置在加工间的,要同时将报警信号引入到24小时值班室,便于接警报警,及时处置。
二、《防火应急预案》
1、防火应急预案的指导原则: 先保人后保物,确保在第一时间内疏散现场人员逃生。2 就近扑救,发生火灾事故的现场工作人员负责在最短时间内首选强化水型灭火器或消防水喉灭火,控制火情蔓延。着火区封闭原则,发生烟雾或明火,即启动防火卷帘门封闭着火防火分区。4 商场以柜组为单位,报警员、疏散员、扑救员、搜救员实施AB角制(两班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连续性。
2、发生火灾后物业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负责消防设施的准确启动,对外与公安消防部门的通信和联络及现场灭火的组织工作。2 向各部门负责人通报火情,实施火灾控制方案。3 组织专业搜救队实施搜救,确保无遗漏人员。火警情况下关闭煤气站总阀门(总阀门在室外,未实现联动)。5 地上停车场人员清理车道准备消防和急救车辆进入。6 各通道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证各通道畅通。保证火灾现场彻底清理前,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三、《安全五分钟检查制度》
1、门店全体当班员工在每天班前应开展“安全五分钟检查”,检查内容为: 1 楼层、柜组配备的安全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2 防火卷帘门两侧及下方是否规范; 3 消火栓周围是否规范; 4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垃圾箱(卫生箱)内是否有易燃物品; 6 天花板是否有裂纹; 7 地面是否有损坏; 电源线、插排是否安全; 9 喷淋头外观有无异常; 10 散仓应检查
10.1散仓是否人走灯灭; 10.2货品是否占用通道;
10.3物品摆放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10.4商品摆放是否整齐; 10.5货架卫生;
10.6有无废弃散杂易燃物; 10.7灭火器是否过期或损坏; 10.8是否存放私人物品; 11 其他物业设施。
检查流程为:本柜台的员工对本区域、本地段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到柜组安全员,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向上级汇报。
四、《夏季物业安全运营指导准则》
1、做好防汛安全的措施有: 1 严格落实“三对应”,即:防汛物资与责任人相对应、防汛物资与防汛重点部位相对应、防汛责任人与防汛重点部位相对应; 按规定落实《防汛器材技术要求及储备标准》,地势低洼、易积水的门店,对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商场直通室外的出入口、设备机房等部位设置易操作的防水挡板; 3 开展以防汛安全为主的月度安全检查和每日巡查,包括对防汛排水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对地下车库、楼顶屋面、排水管道及重点部位设施进行每日巡视和月度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4 在汛期开展一至两次防汛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存档备案; 安排专人每天收集天气信息,根据防汛预案要求发布或上报汛情预警,并做好记录; 6 严格落实防汛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不得脱岗,重点部位(电站、配电室、泵房、仓库等)派专人盯防,发现有积水、漏水等情况时立即上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2、做好防风安全的管理措施有: 当风力达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大型户外设施的安装、拆除作业,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门店要对户外悬挂设施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施工竣工后要及时验收,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 门店要明确户外悬挂设施的制作、安装和维保的工作流程和责任部门与责任人; 4 通过签订合同或责任书的方式明确施工单位责任,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与注册资金进行审核、备案; 由施工单位对其施工项目的使用风险投保公众责任险,并约定我方为受益方,规避事故风险、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大风前与大风后,分管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户外等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存档备案。重点关注广告牌、干挂石材、玻璃幕墙等户外设施,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如不能进行加固的需拆除,消除事故隐患。
3、做好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有: 员工餐厅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要保持食品加工间环境和餐具的清洁卫生,及时消毒; 消灭苍蝇、蟑螂、老鼠等传播媒介,防止尘土、昆虫、鼠类以及其他不洁物污染食品; 4 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新鲜食物和剩余食物不要混放; 提前做好的食品和需要保存的剩余食品存放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 6 餐厅要对食品进行留样,留样时间需满48小时。
4、做好防雷安全的管理措施有: 雨季来临前应对建筑物防雷设施委托防雷办进行防雷检测,对不合格的防雷设施应进行整改,夏季应每月安排人员对楼顶避雷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避雷设施有开焊、倒伏、锈蚀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修复并检查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一般屋顶防雷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0欧姆)。建筑物屋顶上装有风机、热泵、航空灯等电器设备时,雨季来临前应检查设备外壳与避雷带连接情况,当屋顶安装有水箱时,应检查水箱顶部周围的避雷带是否接地良好、是否有开焊、倒伏、锈蚀等情况。引入住宅的电源线、电话线、电视信号线均应屏蔽接入地线。4 雷雨时要尽量远离电源线、电话线、金属线及其它金属器物。5 电脑及其他电器一般靠内墙安装,如靠外墙最好距墙一米以上。6 雷雨天气时,严禁在楼顶或靠近导电性高的物体进行工作。
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的指导原则: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首先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申请的级别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动火类别的划分详见《动火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严格贯彻“先审查后办证”的原则。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与应急预案、检查动火作业人员的有效操作证件、落实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和安保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的时间,审查合格后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在经营区域内,凡是不影响正常经营的,一律在非营业时间动火。设施设备进行大、中检修需要动火作业时,要将易燃和可燃物料与检修设备做好安全隔离。进入设备内部动火或高处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相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特殊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2、动火作业实行“十不动火”: 1 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凡盛装过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 火; 5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6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 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 10 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3、动火作业的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的动火作业,一级最高。一级动火
营业期间、开放区域以及开放区域上下连通区域、屋面、墙面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非营业期间与封闭区域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3.1 使用燃气设施的各类操作间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与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3 在固定动火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的审批流程:
1、一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安保科负责人审核、经单位物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最终报总经理审批并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物业部门派专人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2、二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安保科负责人审核、经单位物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最终报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批并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物业部门审批动火申请,并派专人定期检查现场安全,安保科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注:如单位无分管安全负责人,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3、三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安保科负责人审核,物业部负责人审批并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专人定期检查现场安全,安保科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4、施工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经理审批,物业部门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并依据动火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措施,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六、《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七、《消防法》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八、《物业部长管理与考核办法》
1、物业部长管理与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有那几个方面?
根据门店物业部长的管理职责,考核内容分为业务知识考核、运营质量考核、安全管理考核三个部分。
2、业务知识的考核内容是:
1本店重要设施设备的基本原理:掌握各专业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熟悉本店物业设施设备的功能。了解各专业的重点管理部位,掌握基本管理工具的基本方法,具备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维护管理,保证物业各系统设备节能、安全运行的能力。
2基本应急预案:掌握集团和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防火、防汛、紧急停电、大客流等基本应急预案,具备突发情况下组织人员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理的能力。
3规章制度及政策法规:掌握公司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流程。熟悉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处置有关物业纠纷。接受集团及相关部门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培训考核。
3、门店运营质量考核的内容是:
1物业设施设备情况及环境质量:门店物业设施设备维护状况、完好率状况、运行方式是否合理,门店物业环境质量维护情况。2预算费用管理考核内容:了解各专业开业预算、年度预算、装修改造预算的编制流程和标准,具备组织各专业合理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编制费用预算的能力;
3数据管理:熟悉本店物业费用构成和各项费用控制目标,掌握费用控制的关键节点,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熟悉本店能源费用结构和各项能源费用控制目标,掌握物业设施设备运行节能管理的重点,掌握发现能源异常数据的基本方法。
4员工管理方面:具备通过组织培训、指导、演练,使员工快速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下属员工素质达到门店运行管理的要求;
5沟通协调能力:具备与岗位需求匹配的内外部沟通、协调能力。
4、什么情况下,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发现门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期间,未能制定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2门店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经复查又发现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九、《对外租赁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1、对外租赁项目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特别是超市大功率用电设备、明火加工设备的检查内容包括: 油炸锅、电烤箱、蒸车等大功率设备必须按要求安装时控器,并确保其完好使用; 大功率设备的电源线路、漏保开关、温控器、自动上水等部件、功能必须完好有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天然气加工的项目,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切断阀,并按照要求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检测、维护。不得使用罐装天然气或液化气; 4 所有外租餐饮项目操作间内的烟感、温感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及时清理器件上附着的油渍、污渍,确保完好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周围均要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油炸锅、炒锅等设备的需在就近、醒目位置悬挂灭火毯; 设有油烟机、烟道、地沟等部位要按时、保质清理,并做好清洗记录,油烟机、地沟、下水道要每日清理,每季度至少一次请专业清洗公司对烟道进行清理; 6 设有冷藏库、冷冻库的部位要在化霜装置处设置防护隔离装置,确保货品与化霜装置保持安全距离。
十、《物业部长安全责任书》
1、《物业部长安全责任书》中对防汛器材、设备、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1、每年4月份对防汛物资进行检查,并按公司防汛物资配备标准进行储备。
2、防汛物资的种类、数量应按部位和负责人标识明确。
3、防汛沙袋的尺寸、存沙量、封口形式符合标准规定。
4、设置有地下室的区域应在中心店配备燃油抽水机,距离中心店20公里以上的门店自行配置抽水机;防汛重点门店应独立配备燃油抽水机。
5、防汛重点部位设二道防线,应配备下吸式排水泵。
6、防汛重点部位应设防汛电源,连接以五孔插座为宜,安装位置应距地面1.5米。
7、地下室排水泵完好,配电柜在自动状态,能够正常启动;排水坑定期清理,避免淤积杂物;排水泵止回阀启闭灵活,避免卡住止回失效。
8、屋面的垃圾清理干净,屋面雨水口要畅通,屋面保温层透气管完好;下沉广场地漏畅通,雨水管畅通。
2、按照《物业部长安全责任书》中的要求,仓库内的灭火器、烟感、喷淋的要求是:
1、纵深小于4米的仓库,可配置一具灭火器,纵深大于4米的仓库,灭火器按每4米配置一具,灭火器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仓库门口处。
2、相邻仓库面积相加小于60㎡的可合并使用一只烟感,采用半封闭隔断分隔,其顶部至顶棚的距离应大于房间净高的5%。
3、大于60㎡的独立仓库,应独立设置烟感,烟感数量按照规范计算,且仓库处于就近室内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个别缺少等级为较大)
11.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一
欧盟经济现状
在2013年,尽管经济危机的影响在部分国家已经有所缓解,财政和宏观经济失衡在某些欧元区成员国依然是令人担忧的问题。当然,这些国家也已经在努力处理这些问题,并已经初有成效。在2013年,欧盟的27个成员国中有25个签署了新的欧盟财政条约(捷克共和国与英国未签署该条约),该条约旨在加强管理提高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稳定性和协调性。这预示着今后欧盟在经济和货币联盟上有了更强的稳定性、协调性。这也同时是欧盟处理危机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随着欧盟成员国对危机的处理继续深化,各成员国都认识到,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最为迫切需要的就是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可持续就业。出于这样的考虑,欧盟于2010提出了“2020战略”,以替代刚刚失效的里斯本战略。这是欧盟成员国在2010~2020年需要贯彻的经济发展战略,其目标在于“实现智能的、可持续的、包容的经济增长”。总体来说,2020战略虽然仍保留了里斯本战略的部分内容,但与里斯本战略相比,2020战略较为现实低调。可以说,它是欧盟在受困于经济危机之时提出的针对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策略,也是欧盟在2012年进行体制改革和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依托。
从2013年第二季度的形势来看,欧元区(欧盟17国)及欧盟27国在2013年第二季度GDP双双增长0.3%,与2012年同季度相比分别下降了0.7%和0.2%。另外,根据欧洲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第一季度,欧元区和欧盟27国的经济增长率分别为-0.3%和-0.1%。
欧盟汽车生产和销售概览
在欧盟成员国中有很多国家是传统汽车工业强国,汽车工业在欧盟地区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仅从就业的角度来说,在欧洲,至少有1200万个家庭中有成员受雇于汽车行业。在他们中,有200万人直接从事汽车行业的工作,而与汽车行业间接相关的从业人员达1000万人。欧洲是世界最大的车辆生产区域,在过去的五年中,欧洲地区每年的汽车产量达到1700万辆,这相当于世界产量的24%。欧洲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把发展重点放在了创新和技术革新上。根据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简称EPO)提供的数据,2011年欧盟地区的汽车行业专利申请量占全世界将近60%,这足以说明欧盟地区在汽车行业中无论是产量还是技术都位于世界前列。
在过去的五年到十年间,汽车行业的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的汽车生产量在过去的十年间增长了五倍有余。在2012年,中国的汽车生产量几乎是美国汽车产量的两倍,这个趋势非常令人震惊。而从全局的角度来看,2012年全球的汽车生产量相比2011年增长了5.2%,而2013年的发展趋势也是积极的。逐渐复苏的欧盟市场正在向着这样的积极趋势努力,而很多其他地区的市场则正在这一趋势中迅速发展,这其中尤以中国市场和巴西市场最为引人瞩目。
另外,从车型细分的角度来看,近十年来,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轻型商务车。根据数据显示,2000年轻型商务车在金砖国家所占的市场份额远低于欧美和日本,而到了2005年,轻型商务车在金砖国家所占的份额逐渐上升。2010年以后,金砖国家一直是轻型商务车的主要消费国。针对这样的现象,业内普遍认为,经济发展对轻型商务车的生产和推广有着很强的影响力。随着这些国家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于车型的需求也会有所改变,会更加注重汽车的舒适性和功能性。也就是说,轻型商务车在金砖国家的迅猛发展大多是受到本地需求的驱动。随着金砖国家的经济进一步发展,我们可以预见这些国家的汽车行业的未来无可限量。
由于金融危机余波仍在,现在欧盟的汽车销售也不景气。2013年上半年,欧洲汽车销量较2012年同比下降6.7%。应当说,2007年是欧洲汽车市场一派繁荣的最后一年。在那之后,欧洲市场的汽车销售就持续下跌,在5年内损失约400万辆新车登记量。到目前为止,相较于其他地区的汽车市场,欧洲市场可以算得上是唯一呈现消极走向的市场,新车登记量持续走低,这样的危机席卷着几乎整个欧洲大陆。纵观欧洲各国,仅有英国的新车登记量持续6个月保持了10%左右的增长。而在法国(登记量下降11.2%)、意大利(下降10.3%)、德国(下降8.1%)和西班牙(下降4.9%),新车登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下跌。
对比2012年6月和2013年6月欧盟各国汽车销量,整个欧盟地区仅有10个国家的汽车销量实现了同比上升,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汽车销量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下降,这也说明欧盟汽车工业的形势和发展趋势都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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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蕴含的风险与机遇
尽管欧洲各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很大,但我们认为,经济危机并非纯粹的威胁。所谓“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样的困难处境其实可以带来意想不到的机会,而这是很多人所没有预料到、现在却需要充分利用的。
经济危机带来的风险大家都有目共睹,首先它会使得市场需求变得不稳定,乃至需求下降。这使得企业在制定商业计划时会受到干扰;另外,由于市场需求下降,竞争会变得更激烈,还会造成一些国家颁布地区保护性措施,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对于德国、英国这样有本地生产能力和本地品牌的国家来说,他们会更倾向于在此情况下建立保护主义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经济。
那么,经济危机带来的机会又是哪些呢?对于汽车行业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需求主要受到价格和消费观念的影响,而并非受到设计、技术和品牌的影响。例如达契亚汽车是一个来自罗马尼亚的低端品牌,根据往年的数据,它在欧洲市场的份额为2.5%。而当我们对比其2012到2013年的成绩,我们会发现他们的市场份额增加了17%,这显然与经济危机的影响有关,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小型的、价格低廉的汽车。除此之外,欧盟各成员国在对抗经济危机之时都会提供财政支持来支持就业,这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来说都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欧盟法规与标准概述
虽然近年来欧洲地区的汽车行业并不景气,但正如之前所说的那样,经济危机带来的风险同时也伴随着机遇。由于欧洲的消费者如今更倾向于购买小型的、价格低廉的汽车,这对于中低端汽车生产商而言无疑就意味着机遇。当然,想要打入欧洲市场也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汽车生产商们必须充分了解欧盟关于汽车行业的标准和规定,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后,通向欧洲市场的道路便不再艰难。
在了解欧盟规定之前,首先要了解的便是欧盟的立法与行政机构。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它代表着欧盟整体的利益,通过一系列子委员会来运作。其中,有一些子委员会的职责就是研究和制定车型批准的技术标准。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考虑技术进步、安全需求以及环保需求等各项因素。而欧盟委员会制定的这一系列指令和监管规则,在获得议会审核通过之后都会变成欧盟成员国的法律。
欧盟主要认证法规
欧盟关于汽车认证的第一个指令源自1970年,那时欧洲的车型批准框架刚刚开始制定,各国的规定也并没有达成一致。直到20世纪90年代,欧盟才正式推出了针对M1车型的WVTA认证系统。这一系统的首要关注点就是车辆安全问题,此外还有污染物的排放和能源消耗问题,即如今所说的环境问题。随着全球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与汽车相关的节能减排规定也已经变得更为复杂和深入,如今全球都非常关注的空气污染、电磁波污染、温室气体排放等诸多环境问题等都已经包括在内。之所以要如此强调环保和安全,是因为它并不仅仅是过去和现在要面临的问题,它同时还代表着今后欧盟标准发展的主要理念。
(一)WVTA整车型式认证
WVTA是一个整车的型式认证系统。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欧洲国家迫切需要对整车认证进行标准化,欧盟委员会便发布了一系列复杂具体的规则,即WVTA认证系统。在2007-46EC的框架指令里是非常具体的综合了各项某一类车辆的车型审批的技术要求,例如从制动到安全带到排放到EMC等。此外它还引入了COC的概念,即是符合认证,就是证明一个生产商所生产的每一辆车都符合它所获得批准的型式,这使得车辆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可以直接进行登记而不用再经过其它技术手续,这在现在来说也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二)UNECE标准
WVTA系统并非独树一帜,除它之外还另有一个平行的规范框架,它不仅适用于欧盟国家,同时也在东欧和其他国家和地区通用,这就是UNECE标准。UNECE是联合国经济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评估经济技术和环境问题,其中包括在联合国成员国内部和成员国之间出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WVTA相比,UNECE标准是一个非常开放的监管框架。一直以来,这两个标准都在独立发展,但有时欧盟委员会会使用UNECE标准作为技术样板,时至今日,已有56个国家遵循UNECE标准。由于UNECE标准监管规则的技术有效性在车辆型式认证方面得到了很多亚洲、中东、南美的发展中国家的认可,UNECE和欧盟在近年来一直在致力于把这两套标准合二为一。最终,在EU 407/2011号监管规则中,基本实现了把UNECE监管规则和欧盟标准合二为一的愿望,这就是EC-WVTA强制性车型批准标准,也就是欧盟现今使用的认证标准。它将欧盟原有的很多指令进行了删改,以满足欧盟的汽车工业在新时期的需要。另外,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发现了将WVTA的适用范围推广到欧洲以外地区的新机会,因而这一标准仍将继续发展,并将进一步与联合国标准相适应。现在,若要持续关注欧盟的监管系统和欧盟标准,人们关注的目光应当更多地放在联合国的标准制定动态上。
欧盟标准的架构
欧盟车辆型式认证标准将车辆分成不同类别,例如M1是乘用车、N1是轻型商用车等。针对各类车辆,该标准都设立了一系列不同的技术标准。任何即将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车型,要通过认证批准就必须要满足这些标准。目前,这个标准的内容分为四个方面:主动安全、被动安全、环境保护和其它项目,这四个领域是欧盟型式认证基本框架原则,对所有车型均适用。例如对M1类车辆来说,其基本框架指令是70/156号和2007/46号指令,此外还有一些专门的技术监管规则适用于该车型。
简要来说,欧盟标准的这四个方面中,目前最为薄弱的便是被动安全和环境保护这两方面。与主动安全相比,这两项内容发展较晚,因而在发展和改进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其中最为值得一提的便是欧盟行人碰撞保护技术指令,即2003/102/EC。这一法令的应用使得车辆的设计在技术上和材料使用上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而发展最为成熟的主动安全方面,由于它在现阶段已经足够全面,即使监管规则发生变化也将万变不离其宗,短期内不会再有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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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面对更加复杂的问题,欧盟标准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这样做的理由首先是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这样重要的标准法规必须充分考虑到车辆在技术方面的改进和新技术的应用(例如混合动力车辆和纯电动车辆、新一代驾驶辅助系统和稳定性控制系统等)。另外,随着安全和环保方面的问题越来越被世人关注,有关这些方面的考虑也将会在标准法规中不断更新。换句话说,现在欧盟委员会的工作旨在不断发展和改进欧盟标准,不断完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有关规定,从而能够实现更加严格的立法——这对制造商的研发来说是个很重要的刺激因素,有助于敦促他们不断改进和开发有关安全和节能环保的新技术,以满足法律规定。当然,欧盟在标准立法方面并非雄心勃勃而不切实际,他们也会考虑整个汽车行业在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上的现实问题。欧盟委员会在实行法规之时会采取分段实施的方式,并不断寻求目标与实际应用之间的平衡。在这方面,最为世人所熟知的例子就是欧盟针对M1车型的443/2009规则,即CO2排放限额规定。
欧盟环境法规
近些年来,由于环境问题困扰着全球,作为汽车主要生产和消费区之一的欧盟地区势必需要为环保事业贡献自身的力量。欧盟委员会对环保问题十分敏感,并且在减排方面做了一系列的规范,其中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空调系统制冷剂、电磁场和声波的排放等。对于尾气排放方面,根据EC 715/2008的规定,欧盟地区引入了欧V欧和欧VI排放标准。其中,欧V已经实施,而欧VI最早将在2014年9月1日开始在M1车型中实施。对于N1车辆来说,欧VI的实施时间则为2015年9月1日。此外,欧盟正在关注的另一个主题是温室气体排放,而这些温室气体中就包括作为空调制冷剂的氟利昂。从2011年1月1日起,欧盟就已经对在空调系统中使用氟利昂等温室气体的车辆停止进行认证,以促进新型制冷剂的问世。然而由于新制冷剂的安全问题、性能问题等一系列争端,有关制冷剂的问题在欧盟成员国当中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反复讨论,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当然,在环境问题方面,欧盟法规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便是汽车的CO2排放法规。这些年来,欧盟颁布了多项限制CO2排放的法规,例如针对M1车辆的EU 443/2009和针对N1车辆的510/2011。随着这些法规的出台,欧盟启动了一项分阶段逐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为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车辆的汽车制造商设定逐渐严格的排放目标,从而慢慢降低阈值。另外,欧盟委员会每年都会记录各个车企的有效CO2排放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进行分析,规定超额排放的罚金——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讲,这是非常严格的规定,将为他们减排技术的发展提供动力。截至2013年9月,欧盟的设想是在2015年之前能够实现M1车型的新车CO2排放降低到120g/km。而根据EU 443/2009法规,欧盟M1车型制造商到2015年要达到平均新车CO2排放130g/km的标准,整车重量也要降至1372kg。超过该限额的制造商将受到处罚。同时,欧盟在汽车制造商所获得的COC(商用车产品强制认证一致性证书)中收集数据,计算平均CO2排放值,结合各个制造商的注册车辆数目,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以便制定下一阶段的CO2排放标准。另外,根据欧盟的“超级积分”计划,制造商生产的CO2排放低于50g/km的低排放汽车,在计算企业新车的平均碳排放时,可以在2012~2013年度、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以后分别折算为3.5、2.5、1.5和1辆普通汽车。为了精确计算一辆汽车CO2排放值的具体误差,EU 443-2009法规设置了CO2的目标参数计算公式:CO2目标克重=130+a×(M-M0)。其中M为整车质量,M0为与车重相关的调整参数。EU 443-2009法规分阶段设定了与车重相关的调节参数M0。2012~2015年,车重参数M0已确定为1372,2016年以后的车重调节参数M0 目前还没有确定。按法规要求,将在2014年10月31前进行调整,并且今后每三年调整一次。预计的趋势是M0将逐步增大,使得CO2排放的目标值逐步降低,并达到2020年95 g/km的目标。
欧盟法规与标准的发展趋势
上文已经提到,欧盟的法规和标准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在未来几年还将有相当数量的新标准和新法规相继出台和实施。其中,有关在柴油机当中使用生物燃油的715/2008/EC标准修订,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至关重要。这一标准的修订版将在汽车的测试流程上有所变动。另外,欧盟委员会关于CO2减排方面的提议曾一度受到了欧盟议会的许可,其中包括与2015~2020年的新减排目标有关的提议,即从2015年~2020年CO2新的目标值为M1类车辆95g/km,N1类车辆147g/km。这些提议对于M1类车辆来讲尤其影响重大。众所周知,部分成员国对此提议进行了激烈反对,目前仍未有结果。此外,欧盟委员会正在评估一项由德国提出的关于排放方面的新提案,若一切顺利,该提案有望在2014年3月通过审批。
在安全问题方面,关于保护行人的规定将会于2017年在大于2.5T的M1车辆和N1车辆当中实现全面应用。另外,欧盟委员会曾于2013年6月13日提交了一项关于“eCall”系统的法规提案,该系统会在气囊生效时打开,自动通知警方发生严重的事故。
除了标准的发展之外,欧盟还在不断提出很多新的技术方案,其中包括:控制有害气体及颗粒物的技术方案(包括对CO、CO2、氮氧化物等温室气体及PM10的控制)、新诊断仪(用以检查污染净化装置的故障)的开发、改进发动机性能和效率、高压喷射柴油发动机的开发和应用等。这些方法全部根据欧盟的政策提出,旨在改进新的车辆,同时维持现有车辆的燃油效率,不断地提高车辆用户在发现车辆问题以及在排除故障方面的能力。
另外,关于近年来甚嚣尘上的纯电动车,欧盟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电池效率不高、充电站点少、电动车成本高等等。对此,欧盟也提出了未来的方案和设想,其中包括提高电池的性价比、建造新的充电网络、开发高效率电池等。
对中国制造商的建议
根据过去与中国制造商的合作经验来看,中国制造商在进入欧洲市场之时首先要面临的关卡就是欧洲的各项认证标准。在这一方面,我们认为中国制造商要将技术发展列入企业中期发展计划之中,以获得欧盟认证。第二,对于中国制造商来讲,初次进入海外市场需要面临一系列的障碍,这就需要在目标市场寻求技术和商业上的合作伙伴——当然,明确合作伙伴的选择标准也十分重要。第三,从商业和法律的层面来讲,中国制造商必须建立循序渐进的方法来进行初步测试和风险评估。第四,要建立计划和管控体系,找到正确的发展战略并处理市场反馈,实时监控公司的表现。第五,要确定战略目标,实现公司在海外市场和中国市场的双赢。第六,在海外市场发展时,强有力的沟通系统是关键。第七,强有力的销售和售后网络以及市场推广都将使中国制造商在欧洲地区立住脚跟。
总的来说,海外销售是一个增强在本国市场品牌地位的战略手段,一个品牌在海外市场的成功与否会影响到在本国市场的品牌形象。因此在进入欧洲市场的时候,欧盟认证应当被制造商们看做是一个逐步改善产品质量、提高品牌形象的机会,而不是一个技术障碍。它是一个独特的机会,能够逐步改善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形象。若能够克服欧盟认证的技术挑战,中国制造商就一定有望在欧洲市场取得真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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