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天津

2025-03-24|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食品经营许可证天津(11篇)

1.食品经营许可证天津 篇一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保健食品)

目录

1、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第1页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六)《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核意见表

(八)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

6、经营场所方位图

7、经营场所经营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

8、外设仓库情况说明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10、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11、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12、其他材料

(一)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二)申请销售散装熟食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天津 篇二

新证将食品经营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3大主体业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热食制售、冷食制售、自制饮品等11个经营项目。申请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 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 有效解决了兼具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混合业态的许可问题, 方便了办事人, 提高了行政效能。

新证增加了二维码, 方便群众监督。消费者只要用手机扫一下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 便可以看到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许可证编号、负责人姓名、注册地址、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这样可以有效加强社会监督和促进社会共治, 防止伪造、涂改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同时有效期从以前的3年变为现在的5年。

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 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近年来, 各级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是, 我国农村餐饮业多、小、散、低现象严重, 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 监管手段落后,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现状

景区边的农家乐多以家庭式经营模式为主, 多设在民宅内, 没有经过专门的布局设计, 多数不合理;而街面上的快餐店等多以租赁模式, 临时经营观念重, 不太愿意在房屋布局、建筑材料、卫生设施等方面作较大的投入。这些都造成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不佳, 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差, 没有餐具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等, 现场核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经营户从业人员普遍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并且当地镇医院不提供办理健康证, 需办理必须自行去市中心, 更促使从业人员不愿办理健康证。从业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和专门的卫生知识培训, 整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 卫生观念较差, 对食品安全问题“不拘小节”。

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建议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 注重宣传培训的渠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和内容通俗化,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 农村集市、节庆日等消费者聚集的时间和场合, 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 引导广大农村群众科学安全饮食, 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营造良好的餐饮食品安全氛围。

食品经营许可仅仅是一次静态的监管, 只不过是进了“准入门槛”而已, 进入并不表示卫生条件已经十全十美, “准入门槛”有局限性, 同时食品餐饮业的卫生条件还在不断变化, 所以更应注重动态监管。在食品餐饮监管中抓新证的审批发证固然重要, 但严抓老证的规范和完善也更显迫切, 尤其是餐饮业的卫生监管应加大整治和巡查力度, 反复查, 查反复, 以促使硬件达标, 软件规范, 通过不断整治达到预期效果取得成效。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天津 篇三

第二条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以下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按照“企业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职责受理,分级审查,省级审核发证”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颁证工作。

第四条下列煤矿企业应申请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从事煤矿生产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等);

(二)从事煤矿生产管理的煤矿企业所属的煤矿(矿井);

(三)除(一)、(二)款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矿井)。

第五条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目录及具体要求由省煤监局另文发下)

第六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从事非煤矿矿山生产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等);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的采、选、冶(加工)联合生产企业);

(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所属各独立矿山生产系统;

(四)含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的非矿山企业所属各独立矿山生产系统和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

(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采掘施工企业;

(六)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地质勘察单位(企业)。

第七条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目录及具体要求由省安监局另文下发)。

第八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

(一)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闽的下属单位;

(二)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三)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九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

(三)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

(四)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第十条在我省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所有企业应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证书的企业,应对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一)中央、省属国有(含控股)从事煤矿、非煤矿矿山生产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监局(省煤监局)受理和审查。

(二)中央、省属国有(含控股)从事煤矿、非煤矿矿山生产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控股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地质勘察单位所属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应取证的地质勘察探单位(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省级集团公司(含总公司、控股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地质勘察单位)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三)设区市所属的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取证的地质勘察单位(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安门(煤矿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四)其他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取证的地质勘察单位(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煤矿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在我省的下属单位和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查。

(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的下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省级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为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三)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以及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一)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经营业员许可证,由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查。

(二)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的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仓储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分别由中石化、中石油福建公司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三)除(一)、(二)款以外的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申请,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七条负责核查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填写现场核查表,并对是否符合颁证条件的核查结果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对送达的申请文件、资料等,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员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等文书,采用国家安监局统一式样。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的颁证办法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员许可证、危险化学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的;

(二)转让、冒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企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颁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颁证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许可证颁证有关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有关许可证受理、审查、颁证时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篇四

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2021 年 10 月 11 日

敬告

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填报说明

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6.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负责人。

附申报资

资料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5MA37UUGF9Y

住 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1区3#商业楼-1084室

经营场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1区3#商业楼-1084室

仓库地址(如有)

主体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

□单位食堂

备注:

1.是否含网络经营:□是,☑否;如开展网络经营,请填写:网站地址,并上传网站截图;如开展网络经营,是否同时具有实体门店:□是,□否。

2.中央厨房:□有,☑无。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否。

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是,☑否。

5.如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是否为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是,□否。

经营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散装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

9.□自制饮品制售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备注:

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散装熟食销售:□是,□否。

如申请糕点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裱花蛋糕:□是,□否;

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自酿酒制售:□是,□否。

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是,□否。

申请副本数(份)

有效期(年)

经济性质

□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它

职工人数(人)

应体检人数(人)

2

邮政编码

E-mail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姓 名

孙丽

性 别

民 族

职 务

负责人

户籍登记住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二区18栋25单元501户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524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食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同时,本单位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人员分类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

类型

证件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任免单位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刘娜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石桥村上杨自然村38号身份证***963其他人员***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舒小花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北湖村罗家渡自然村20号身份证***920其他人员***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备 注

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任免单位

健康证编号

工种

发证

单位

舒小花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北湖村罗家渡自然村20号

身份证

***920

其他人员

***

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A21003248

员工

红谷滩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刘娜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石桥村上杨自然村38号

身份证

***963

其他人员

***

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A21039487

员工

红谷滩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位置

备注

冷冻柜

店内

2防鼠设施1店内

3防尘帘子1店内

4防蝇、防虫纱窗1店内

5防蝇设备1店内

6冰柜1店内

7冰箱1店内

8水池1店内

9消毒柜1店内

10收银台1店内

11灭蝇灯1店内

保证申明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篇五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也可);

3、携带与营业执照地址相符合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产权证明)及租房合同(自有的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

4、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福硬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室内布局图、食品操作流程图(餐饮行业提供餐饮操作流程图)、地理位置平面图;

8、食品经营者需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食品质量自检自查、进货查验、添加剂使用、加工场所卫生、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废弃物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餐饮经营者需要提供相应的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9、自制饮品制售(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安全制度);

10、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提供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2、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对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6.食品经营许可证天津 篇六

深圳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流程详细介绍

随着现代人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我国餐饮行业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伴随着食品种类的增多,食品需求又复杂多变,食品安全也成了大多数人担心的事,在日常中,食品流通许可证也就成为我们认定一个店的标准之一。那对于即将投身于餐饮行业的创业者们如何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呢?一起和顶呱呱小编来看一下吧。

一、哪些情况需要申请食品许可证

1、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以电视购物、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3、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4、在商场、超市内从事食品现场加工销售的,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5、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如果是免费的,不存在食品经营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存在销售行为,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商品流通的许可;

7、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8、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

9、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0、食品摆摊不在食品流通许可核发范围之内。

11、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流通许可核发范围之内。

12、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在食品流通许可核发范围之内。

13、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方式

1、申请人除直接到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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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2、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4、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已取得主体资格的加盖企业公章。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5)、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2)、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1)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2)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3)冷藏食品经营者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1)、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2)、操作流程: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清点、检查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上货架或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食品。问题食品退市召回登记报告(架下单独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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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式两份,监管单位和食品经营者各存一份,由双方签名盖章(手印)。

8、流通领域食品质量责任书、食品安全经营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单位和食品经营者各存一份,由双方签名盖章(手印)。

9、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0、省级以上工商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申请人带一寸照片两张到政务大厅或者辖区工商所领取《健康检查表》,到防疫站体检,体检合格后,携带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流程

1、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3、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十日内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直接领取许可证。

五、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场所基本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2、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

3、卫生制度健全、应当提供的资料齐全;

7.食品经营许可证天津 篇七

(以下打勾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

4、经营场所方位图(标注地理位置),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7、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宾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食品药品窗口电话:0771-8234435

注:1.所有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并写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8.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篇八

缩小字体 日期:2016-01-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21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发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

力】 2019-12-31 【备

注】

http://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

第六条 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现场核查可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通过HACCP认证的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质量负责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免于考核。

经过培训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限制的人员,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确不能满足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等环境污染源。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供其使用的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上述产品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四条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的运输、贮存协议、销售合同复印件。

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并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第十五条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六条 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二)应设专门区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确标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三)仓库、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先进先出的操作原则;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食品冷藏、冷冻贮存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确的标识;

(四)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五)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湿度要求。冷藏库(柜)温度为-2℃~5℃,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的湿度指示装置。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的详细地址。与经营门店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受理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交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5日内将核查结果(可以复印)通报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实行连锁方式经营的企业,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目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

(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不得运输可能对食品安全有不良影响的货物;

(三)散装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条 所有食品经营者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二)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

(三)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四)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离。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

(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四)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满足本节的相应要求。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五条 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销售人员应当配备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

第二十六条 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第二十七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节 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设置专用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专项管理,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张贴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公告。

第三十二条 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给排水条件。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等应当设置相应的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依据需要设立更衣区(间)。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和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积水、不易积垢。门、窗应当坚固、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者装修。

第三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符合流程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要求,无法避免流程交叉时,应采取分时段运送或加以无污染覆盖等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制度,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设施或工具,应当清晰标识或实施色标管理,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洗手、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规范的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十七条 烹调、面点加工等场所应当安装排风装置,有适当措施或装置调控温度。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

第三十八条 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及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配备相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三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实施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四十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应当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要求,有明显区分标识并设有温度显示装置。冷冻(藏)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内部应当易于清洗,并配备足够的供水和清洁设备,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四十二条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央厨房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以及自制饮品的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中心温度测量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四十五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节要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当分别对应满足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章的要求。

第二节 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六条 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类糕点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的相应专间。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但门店制售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过程(如:熟食拆封分盘、果蔬拼盘、玉米粒混合沙拉等)的,可不设立专间,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的操作场所。

第四十七条 申请自制饮品、不含裱花的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四十八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三)专间的空调、冷藏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独立专用;

(四)配备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设施,数量应当与专间面积相适应;

(五)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的专间应在入口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

第四十九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毗邻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的,应设置物理隔挡;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场所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五十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贮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却、包装的,应分别设置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二)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300m2。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10m2;

(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四)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四)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五十二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二)具有足够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三)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五十三条 采用冷藏方式贮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五十四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及有资质的专业检验员。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六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食堂场所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就餐场所应设置满足学生使用的洗手设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提供条件,公开食品贮存和食品加工的关键环节,畅通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渠道。

第五十九条 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裱花糕点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批发经营者,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销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开架自选销售食品,统一管理,分区销售,出入口分设,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以及实行连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便利店,指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以方便周围居民或人群为主,规模较小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六十一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审查要求的,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查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2 食品经营单位外设仓库现场核查表

附件3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

附件4 单位食堂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5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

附件6 填表说明【

9.食品经营许可证天津 篇九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67号)规定,漯河市工商局将于2011年7月11日起,正式开始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工作。如您在流通环节正在从事乳制品经营活动,请在2011年7月底前,变更已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对原有的《营业执照》进行变更,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逾期未办理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具体申请须知如下:

一、乳制品的定义和范围

参照卫生部卫通„2011‟7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19号公告,乳制品是指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制成的各种液体或固体食品。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在国家质检总局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乳制品的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0501,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0502。

乳制品不包括生鲜乳、含乳食品(如食品标签注明“乳饮料”或“乳酸菌饮料”的含乳饮料、奶油冰棍雪糕等冷饮、含奶油的面包蛋糕等糕点。)

二、已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仅申请增加乳制品经营项目不做其它项目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乳制品安全管理知识测试合格证明;

(四)乳制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五)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七)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仓储)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其具体方位图(适用于乳制品批发经营和婴幼儿乳粉经营);

(八)工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项目含有乳制品经营项目的,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仓储)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其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乳制品安全管理知识测试合格证明;

(十)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十一)《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承诺保证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限制情形。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许可申办条件

申请乳制品经营许可,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乳制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具备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乳制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及建立进销货台账的能力。

(二)经营场地要求。

1.申请乳制品批发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的,经营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仓储场所。

2.销售、贮存乳制品的地点应当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

(三)经营设备设施要求。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乳制品对贮存、销售有特别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贮存、销售要求的设备设施(如冰箱、冷柜等)。不得将乳制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陈列与贮存。

2.申请乳制品批发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应具备互联网查询、录入设备或手段,保证能够及时核实供货商提供的乳制品相关资料、录入乳制品进销货记录、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

(四)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规定。

2.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10.食品经营许可证天津 篇十

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无证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小结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情况检查:我所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以及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发放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情况进行了逐户检查。我辖区共有食品经营户户,其中已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户,发证率为100%,检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制度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检查:我所今年以来一直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制定了详细的巡查计划,有组织的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刻落实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食品市场巡查制等制度,并监督了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今年以来,我所共办理食品案件件,罚没金额万余元。其中无照经营违法案件件,罚没金额万余元。

孟寨工商所

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小结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情况检查:我所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以及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发放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情况进行了逐户检查。我辖区共有食品经营户108户,其中已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108户,发证率为100%,检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制度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

11.食品经营许可培训要点 篇十一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共八章56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1.关于许可原则(第4条、第5条)一地一证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分类许可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2.关于主体业态(第10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如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经营)。3.关于经营项目(第10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4.许可证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5.许可证编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6.下列情形无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2)销售食用农产品;(3)销售食品添加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7.申请材料 新办: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操作流程文件(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6)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员(师)或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相关证明资料。其它材料:

(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在申请时应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网店链接地址,食品销售流程(生产厂家直接发货或本地仓库发货)等材料;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可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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