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精选6篇)
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篇一
职工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且房屋使用功能为自住住宅)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或发票,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3、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经房改部门审批的《公有住房出售测算表》,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4、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部门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5、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6、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7、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8、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二)离休、退休的;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四)出境定居的;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3、购房合同原件
4、单位出具的支取申请书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如贷款证明只有夫妻一方姓名,支取配偶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收入10%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2、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户口簿和无房证明。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
2、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重大疾病
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十)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或者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身份证、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十一)4050计划——失业满两年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和《提取声明》
(十二)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以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
(十三)死亡支取
公证书—就公积金继承事项进行专门公证;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单位开具的支取申请书;公证书上裁决的所有继承人必须到场并携带各自的身份证
(继承人中若有不能到场的,委托代办事项需另行公证,办理时要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定稿] 篇二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们夫妇俩都是市娴兰中学的教师,我们于2006年12月向本校的同事黄中泽购买了位于新风路万隆花园E栋503的商品房一套,套内面积123.8M2,总价206000元,因万隆花园于2006年底才向业主交房,房产商至今还未办出房产证,所以我们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我们想提取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以支付部分购房款,请管理中心核实批准。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写规定 篇三
1、申请人填写《提取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中心经办网点,公积金管理中心做记账凭证。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在上表提取方式、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对应的□中打“√”。经办人须严格审核职工提取材料,正确录入提取原因。
提取人无须在《提取申请表》写明购房信息,中心经办人根据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提取申请材料录入系统。
2、《提取申请表》中的“提取金额”,是指本次可提取的金额。
3、“转入账户信息”栏是本次提取金额转入的账户信息。
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篇四
单位审核意见(选择一种转款方式)
兹证明上述人员确系我单位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因属实,同意按下列方式办理提取:
□ 1.转入单位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______
收款单位开户行:________
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______
□ 2.转入本人公积金卡,提取人手机号码:(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单位电话:
单位经办人:
单位签章:
年月日
以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
1.身份证 份
2.结婚证或户口本 ()份
3.借款合同、还贷证明 ()份
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款收据、备案单 ()份
5.过户后房产证、交易费、契税单据 ()份
6.离退休证明 ()份
7.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份
8.其他()份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须知 篇五
根据《关于调整路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济铁土房函【2010】621号及《关于调整路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济铁土房发(2010)36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次职工住房配售,路局对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提取作了如下规定。
一、公积金贷款
1、对贷款利率的规定:当前最新贷款利率是——五年期以内4.45%,五年期以上4.90%。
2、、对贷款额度的规定:所贷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款的70%,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
3、对贷款年限的规定:贷款年限最长30年,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4、每月按家庭月总收入的40%左右用于还贷。
5、已经为别人作担保的职工自身贷款:在被担保人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前提下,担保人与被担保人贷款的银行、路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方签订“担保责任书”后,担保人可为自己办理贷款手续。
6、贷款需提供的共性资料
⑴贷款申请表;
⑵路局集资建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⑶预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⑷夫妻双方户口复印件(主页、索引页、本人页、配偶页)、1结婚证复印件(如离婚须提供本人户口复印件主页、索引页、本人页及离婚证复印件);
⑸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公积金交缴证明(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个人收入证明(劳人部门章、行政章、经办人签字)。
⑹ 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全部资料要求:A4纸复印、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要求1张纸只复印1人且正反面、所有表格用签字笔手工填写)
7、贷款方式:
⑴路局住宅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阶段性担保方式。
即职工公积金贷款取得之日起,至所购住房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的时间内,由路局职工住宅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第三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待贷款人取得房产证后,再将第三人担保变更为房产抵押担保。此种方式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现有公积金缴存额的15倍,但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⑵ 自然人作担保方式:至少要有1名铁路职工作担保,贷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加担保人现有公积金总数的15倍,且夫妻双方不可互相担保。另加材料: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公积金交缴证明(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个人收入证明(劳人部门章、单位行政章、经办人签字)、公积金贷款担保书。
⑶ 房产抵押方式:
①夫妻双方名下已取得《房地产全证》的住房(购买二手房以所购二手房办理抵押贷款照此办理)。
另加材料: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评估报告(由路局公积金中心办理评估手续)。
②第三人房产抵押方式:第三人名下已有房产证的一套住房。另加资料:第三人需提供——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抵押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自己找公证处公正)、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夫妻双方户口复印件(主页、索引页、本人页、配偶页)、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劳资章、单位行政章、经办人章)。
二、公积金提取
1、采用自然人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在还贷期间,都不得使用公积金。
2、房产抵押和由路局住宅建设管理办公室担保的,贷款职工本人公积金在贷款时不得提取,在贷款满一年后,依据银行出据的上还款额办理支取(支取金额不得大于还款金额),以后每满一年办理一次,直到贷款全部还清为止。
3、贷款职工配偶是铁路职工的,可在贷款时办理公积金全额提取。
4、贷款满一年后,夫妻双方依据银行出据的上还款额办理支取时,双方支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上还款金额。
5、需提供的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取人工作证复印件、路局集资建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预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供应科
6.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篇六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
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提取还贷)的业务,方便借款人,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范围
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2、对象
(1)1999年9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直系血亲;1999年10月起上述购房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受理查询单或复议单中确认的参贷人。
(2)用作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主贷人、配偶。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及利息之和。
三、还贷方式
一律采用“余额还贷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还住房贷款余额,并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须逐月还款,逾期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提取还贷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为一年一次;
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不再转入借记卡、信用卡;
3、办理委托时间与划款时间相分离;
4、组合贷款提取还贷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提取还贷后的金额不得复缴。
五、提取还贷授权书
1、签订授权书。
(1)借款人已开始还贷,贷款银行寄发办理《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通知;提取还贷人凭通知到贷款银行签订授权书,授权书至贷款本息结清自行终止。
(2)新贷款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授权书。
2、授权书的变更 参与还款的人员发生变更情况,须提前两个月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变更书》(以下简称《变更授权书》)。还贷人变更后,原授权书中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还贷人继续履行。
六、提取还贷时间
借款人已开始还贷,并于1—3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当年4—6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4—8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当年9—10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9—12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次年4—6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授权书约定为准。
七、提取还贷的特殊情况
1、借款人发生住房贷款逾期的,提取还贷款时,应先归还逾期部分。有余额的,按上述还贷方式办理。
2、借款人要求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其提取还贷不受时间限制。办理方式仍采用单位出具提取证明,本人填写提取申请书,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款结清证明,三个月内到建设银行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提取现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结清前贷款本息之和。
八、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比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办法处理。
九、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操作细则》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操作细则
为做好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领导重视
各经办行应落实安排有关部门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
各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出办理事项通知,并在银行醒目处张贴通告,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注意事项和办理流程。
三、各贷款银行操作流程要点
1、受理与操作相分离
1)经办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全年均可受理,新贷款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办理,具体操作时间按一年两个时点划款。
2)还贷方式全部采用余额还贷法,由经办银行将参与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归还住房贷款余额。
2、内部传递
贷款银行应按格式化要求,输入借款人的贷款帐号、提取人姓名、住房公积金帐号、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与主贷人关系、授权(变更)书编号及贷款余额制成磁盘,并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贷款行留存,一份送建行房地产贷部,一份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送交磁盘),划款金额经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核对确定。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批量处理后的清单在建行区、县支行划款时作会计记帐凭证,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第三、四联均交提取人所在单位,第三联须转交提取人。建行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额划转至各贷款银行指定帐户,由各贷款银行进行还贷操作。
3、建设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4、委托还贷授权书及授权变更书附后,各银行可参照后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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