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草拟)(精选5篇)
1.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草拟) 篇一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约定由甲方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材料中所注明的出资额为元,占投资比例%,该款项全部由甲方实际所有,乙方并不实际所有。
二、甲方因负责公司事项,因此为公司股权实际所有人,且完全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权财产等股权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以其名义所占股权的任何收益。
三、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向公司披露甲方为实际出资人暨隐名股东,使公司认可甲方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 —1—
利。
五、甲、乙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有全部公司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六、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在公司与第三人产生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股东责任。
七、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如乙方因自身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及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宜,仅对甲、乙双方有效,不得据此对抗第三人。
十、、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2.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草拟) 篇二
下面我们从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谈《隐名投资协议》的法律地位:甲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分别由乙公司出资80万元、自然人项某出资20万元, 项某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 甲公司增资400万元, 由新增股东某集团公司增资150万元, 新增两自然人股东马某、孔某, 各增资125万元, 同时, 乙公司转股30万元、项某转股20万元给另一自然人股东周某。甲公司完成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股东及出资组成为:某集团公司出资150万元、马某、孔某各出资125万元、乙公司出资50万元、周某出资50万元。有知情人举报反映在这次变更中甲公司自然人股东马某、孔某虚假出资, 于是由执法人员对马某、孔某是否存在虚假出资问题立案调查。在随后的案件调查中, 乙公司提供了乙公司与自然人马某、孔某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和乙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辩称:自然人马某、孔某属代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资。马某、孔某也对乙公司提供的《隐名投资协议》无异议, 承认《隐名投资协议》是真实的, 他们均是代乙公司对甲公司投资, 出资资金由乙公司筹集, 按《隐名投资协议》的约定在甲公司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在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了解情况时, 项某陈述其在办理甲公司股东变更时不清楚乙公司与马某、孔某间签订有《隐名投资协议》的情况, 某集团公司、周某也都不清楚马某、孔某属于代乙公司出资的情况。
由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清楚乙公司与马某、孔某间签订《隐名投资协议》的情况, 因此在办理相关变更时未向公司登记机关说明马某、孔某属代乙公司出资的真实情况。同时, 马某、孔某向甲公司的投资资金来自乙公司, 且马某、孔某与乙公司间并无资金借贷等往来, 因此在该案的处理时, 对这一行为的性质产生分歧意见, 主要是:
甲公司在变更登记时马某、孔某是否属于虚假出资?其取得的变更登记是否是以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的变更登记?也就是说, 马某、孔某与乙公司签订《隐名投资协议》的法律地位如何, 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 《隐名投资协议》的定义是什么?《隐名投资协议》是指民事主体双方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方出资委托另一方成为某单位 (公司) 的登记股东, 双方的权利、义务按达成的约定行使的一种投资协议方式。
其次, 《隐名投资协议》在《公司法》中有无相应的法律规定?
《隐名投资协议》的具体形式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虽无明文规定, 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三) 项表述的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当然包括《隐名投资协议》;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 (法释[2011]3号) 第二十五条第 (一)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人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由上看出, 《隐名投资协议》等形式在《公司法》中是允许存在的。
第三, 本案中, 马某、孔某与甲公司有无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甲公司在变更登记中是否存在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隐名投资协议》是乙公司成为实际控制人的一种手段, 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的登记事项, 所以不存在登记时告知登记机关的问题, 因此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观点不成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新增股东某集团公司、周某不清楚马某、孔某属于代乙公司出资的情况, 属于公司股东间的民事问题, 应由股东间自行处理。
2、马某、孔某有无虚假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马某、孔某作为甲公司的登记股东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其对甲公司的承诺的出资已以各自的名义实际投入到位, 履行了出资义务, 与乙公司签订《隐名投资协议》是马某、孔某履行出资承诺的一种筹资手段, 只要筹资手段、过程不违反规定, 且乙公司以马某、孔某名义出资并实际用于甲公司的经营, 马某、孔某就不存在虚假出资的问题。至于上述出资是否是马某、孔某自已的实际出资, 不属于公司法等管辖的范畴。
3.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草拟) 篇三
ssy上海ssy建设有限公司
员工委托出资协议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见证方:ssy上海ssy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号
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的合法资产委托乙方向ssy上海ssy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现就委托出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王震 林 律 师zlwang153@126.com以资信守:
一、乙方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应提供设立公司时所有应由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按照ssy上海ssy建设有限公司的《改制实施方案》、《员工出资方案》、《员工出资协议书》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应由乙方履行的出资义务应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资金以合理方式提供给乙方,委托乙方按《员工出资方案》、《员工出资协议书》、《公司章程》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公司登记验资日期之前履行作为投资者所应履行的义务。
委托金额(大写):
委托资金到位日期:
验资日期:股东大会决定之日
三、尽管乙方是公司的投资者,也是公司的股东,但是甲方出资额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均应由实际出王震林 律师 zlwang153@126.com资人(即甲方)承担,乙方只承担其本人实际出资的风险。
四、甲方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需由股东履行或行使的权利均由乙方据本协议代表甲方履行或行使,但乙方有义务以适当方式及时、完整、准确地告知甲方涉及甲方权益的具体事项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也有义务代甲方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表达甲方的合理意思。
五、乙方须承诺合法、经济、勤勉、尽职履行股东义务和权利,若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而给甲方或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的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即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时,由甲乙双方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七、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需要甲方变更其出资方式和金额时,乙方应无偿王震林律师zlwang153@126.com将受托股权转让给甲方或公司选定的其他受让方,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八、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果任何一方身故或失踪,则自动将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全权委托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员工出资协议》的约定办理。
九、股权调整与违约的期限内,将其名义股东股权无
王震林律师zlwang153@126.com进行股
十、本协议约定事项不得转让或再委托,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双方之间的其他任何约定或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对抗本协议的实施。
十一、本协议约定事项均为无偿约定,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费用,对方不负有支付义务;乙方代表甲方出资所获得的收益必须全部无条件及时返还甲方,不得扣留或拖延。
十二、成立公司时所签署的《员工出资协议书》、《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所约定的乙方的王震林律师zlwang153@126.com所有权利义务均是基于乙方作为名义股东的目的而签署的,所有实体权利义务均由实际出资人(即甲方)享有或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
十三、甲乙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十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若违反本协议,则违约方应将本人在公司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赔偿金。
十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王震林律师zlwang153@126.com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先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提交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十六、任何一方如提出变更协议,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公司批准方为有效。
十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公司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见证方(盖章):ssy上海ssy建设有限公司
王震林律师zlwang153@126.com
签约地点:上海市===9号
4.隐名股东协议样本 篇四
隐名投资人(甲方):张X
显名投资人(乙方):王X、赵X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XX市XX有限公司全额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XX市XX路XX号。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即名义股东王X、赵X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的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投资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2006年3月10日前全部到位;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张X。
2、甲方的实际出资挂在乙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以乙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
王X,男,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赵X,男,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3、XX市XX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4、XX市XX有限公司内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
5、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 http:///docList.htm6、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担保人,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
7、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XX市XX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甲方支付给乙方固定报酬年薪为 元,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8、若XX市XX有限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9、其他条款。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5.隐名投资协议 篇五
显名股东(甲方):
身份证号码:
隐名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星子鄱阳湖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子公司”)为一家在江西省星子县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其中股东及持股比例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甲方持有星子公司45%的股权、郭大军持有星子公司15%的股权、刘美容持有星子公司40%的股权,甲方为星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星子公司现取得了一块了位于江西省星子县温泉镇东林大佛旁的国有土地的开发经营权(以下简称“温泉项目”),该地的面积为117.47亩、容积率为1.0、性质为商业用地(详见土地证)。
3、星子公司的温泉项目总产值为陆千万元,股权价值为每股60万元(即原始股价)。
现甲方邀请乙方参与温泉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将乙方投资款作价入股计入甲方股权名下,甲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隐名出资占有星子公司的股权开发 温泉 项目相关出资及股权、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投资金额、出资期限、占公司股权比例:
1、乙方投资额为600万元,以星子公司原始股价作价入股,占星子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记在甲方名下,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即乙方占星子公司10%的股权、甲方占星子公司35%的股权。
2、出资缴纳期限: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全部缴纳认缴的资本金,甲方方应向方开具出资证明或收据。
二、乙方投资的特别约定:
乙方的投资只是针对温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星子公司其它的投资项目或其它的经营不参与投资,在该项目建设完毕产生利润后乙方有权撤回投资并结清所有的利润,三、追加出资: 星子公司开发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履约过程中,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等需增资的情况,乙方应按股东大会决议增加出资,但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增加资金的方式如下: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增加出资;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甲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乙方负有告知义务。
2、乙方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
3、乙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甲方不适当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乙方不能随意干预甲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4、甲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5、甲方仅可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处置其股东权利和权益,不能处置乙方的股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对外转让其股权。
6、甲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按乙方股权全部转交给乙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五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甲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乙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7、在乙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甲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约向甲方方缴纳所认缴的资本金。如本项目需要增资,乙方应当按照持股比例相应地追加投资。如果乙方没有如期缴纳资本金和未按需追加投资,每日按应缴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由于甲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甲方必须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不成,提交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捺印并盖章星子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