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2024-10-21

关于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共8篇)(共8篇)

1.关于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7〕5号 【发布日期】2017-01-12 【生效日期】2017-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7〕5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我会制定了《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月12日

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保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包括中国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会管单位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落实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单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当作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强化领导责任,健全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严格落实领导接访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信访分管领导应当阅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重点疑难信访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做好思想疏导、政策宣传和化解稳定工作,力争保险行业信访工作“五个不发生”:不发生进京上访、不发生越级非正常上访、不发生赴省市集体访、不发生有影响的个人极端事件、不发生因工作不当引起的负面炒作。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理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主体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做好信访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信访上行。

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制定重大信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时,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稳定、教育和疏散工作,控制事件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各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责任追究,采取监管约谈、行业通报和降低保险公司声誉风险评价分值等方式进行;对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部门本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末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58号, 以下简称意见) , 加快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发展步伐, 进一步夯实“森林云南”建设的林木种苗基础, 根据意见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 是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以及资源基地, 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 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 赋予了林业改革发展新的使命。近年来, 在大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的基础上, 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 作出了争当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决定, 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 必须首先夯实林木种苗基础。近年来, 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森林云南”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林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迫切需要更加丰富和优良的林木品种作为基础保障, 对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 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 超前谋划, 统筹协调, 加大投入, 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工作, 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 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 加强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省林业部门要结合我省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工作, 统一制定工作方案, 争取利用3~5年时间完成我省重要乡土树种的种质资源调查工作, 并建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实现省、州、市、县、区资源共享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力争到2020年, 分别在滇中、滇西南、滇西、滇东南、滇西北、滇东北建立原地保存库, 保存乡土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生态能源林等树种, 逐步形成我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省林业部门要定期确定并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树种名录, 并督促指导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保护管理。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等)

(二) 加快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 筛选确定一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重点扶持建设。围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发展和公益林建设, 新建一批特色经济林、珍贵用材林、林 (竹) 浆纸、林化工产业树 (竹) 种、生态能源林等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推进高世代种子园建设, 重点建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杉木高世代、高生产力种子园, 不断提高林木良种遗传增益和生产能力。制定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强化基地管理和科技支撑, 提高基地良种生产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强林木遗传测定, 加快良种升级换代, 加快高增益、高生产力良种基地建设。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三) 建立和完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省林业部门要牵头建立基地种子统一调剂使用机制, 根据全省造林计划统一部署全省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种子的采收、加工、检验和贮藏, 合理安排基地种子的调剂使用, 逐步提高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 充分发挥种子生产基地的作用。各地要以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造林和生产供应良种壮苗为目的, 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育苗水平较高的国有苗圃、育苗龙头企业建立保障性苗圃, 优先在保障性苗圃中落实良种育苗的补贴政策, 加强科技支撑, 改进育苗方式和技术, 提高苗木质量和生产供应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云南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 大力推进我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 抓紧制定全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景观植物驯化、栽培和选育工作, 大力培育具有云南特色和竞争力的名特优新品种, 建设苗木基地, 打造优势品牌。以“企业十基地十农户”、“企业十合作社十农户”、“企业十农户”等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培植一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 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加大资金、信贷、融资、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在滇中、滇东南、滇西、滇西南、滇东北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区域性种苗交易市场, 培育种苗交易集散地, 为种苗供需各方提供交易场所。要加快建立种苗信息数据库、种苗市场交易网, 形成网站政务系统、信息收集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为支撑的种苗信息网络平台。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 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以县为基础加强育苗种源管理, 科学确定主要造林树种采种 (穗) 区, 实行定点采种 (穗) , 确保育苗品种清楚、来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进一步落实省、州市、县三级种苗质量检查制度,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质量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良种销售凭证和标签“四证一签”制度, 杜绝质量不合格和不具备“四证一签”的种苗用于林业工程重点造林。建设省林木种苗检测鉴定中心和区域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心, 完善州市和重点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配置监督检验设备, 建立健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强化种苗市场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加强对持证者的监督检查, 依法严厉查处品种侵权、制售假劣种苗、虚假广告宣传误导种苗使用者等违法行为, 维护公平、有序的种苗市场秩序。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质监局、工商局等)

(六) 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科技、林业等部门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母树林营建技术、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选育及无性扩繁等实用技术研究, 积极开展林木良种科技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条件, 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 切实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 科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的种苗研究协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重点推广无性系育苗技术、容器育苗技术和植物菌剂育苗技术等育苗实用技术。以科技型林木种苗生产企业为依托, 培育建设一批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开展林木良种区域化推广示范, 到2020年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示范林1万公顷以上, 示范主要造林树种良种30个以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七) 加大品种审定与保护力度。进一步修订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 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严格执行引种审批制度, 加强跨行政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引种监管, 从省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州市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本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强化注册登记和保护宣传, 依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等)

(八)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 定期发布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引导服务种苗生产有序进行, 做好林木种苗余缺调剂。加强种苗科技服务, 组织种苗科技专家深人种苗生产基地指导基地建设和种苗生产, 提高种苗质量和基地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 进一步发挥林木种苗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民政厅等)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 制定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省林业、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省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 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建立稳定的良种补贴投人机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林木良种生产推广计划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对生产和使用良种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良种苗木生产单位进行补贴, 推进我省良种化进程。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等)

(二) 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林业部门要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 加强种子采收、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各地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 确定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数量, 确保种子结实欠年或出现重大灾害等情况下的种子供应和供种安全。到2020年, 全省要建设林木种子贮备库97处, 其中, 省改扩建1处, 16个州、市和80个种子生产重点县各新建1处, 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种子晒场和种子加工调制设备, 大幅提高种子贮备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三)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苗投资渠道, 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良种选育和推广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林木种苗管理能力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提高我省种苗生产装备水平和种苗监管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贷款优惠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给予贴息贷款和小额贷款优惠。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带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 研究制定种苗生产经营保险政策, 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 降低重大自然灾害对种苗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和完善种苗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和加快发展有关工作。强化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职能, 明确管理责任, 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二) 完善法律法规。抓紧修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监督、品种审定、良种推广和种苗质量监督检查等制度,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细化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服务职能。制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办法, 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和管理。加快制 (修) 订主要造林绿化树种良种选育、品种审定、种苗质量、种苗生产等技术标准。 (牵头部门:省法制办;参与部门:省财政厅、质监局、林业厅等)

(三) 创新发展机制。通过良种补贴的形式, 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良种扩繁技术研究和苗木生产经营, 使其形成良种选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壮苗培育、良种推广示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鼓励, 吸引林业企业参与良种生产、良种扩繁和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 引入社会资本, 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订单育苗, 提高苗木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良种壮苗供应。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

3.关于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篇三

xx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社区及社区工作人员考核的实施办法

(2009年7月21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xx镇委、xx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社区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社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就农村社区及社区工作人员考核制定如下办法。

一、考核对象

21处农村社区及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农村社区运行及社区工作人员服务情况。

三、考核办法

镇里成立由专职副书记任组长,常务副镇长及组织、宣传委员任副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全镇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每月至少统一检查两次。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实行分类计分、按项扣分、个别加分的的办法考核,每项标准分减去扣减分为该项得分,扣减分超过总分的该项为零分。每季度公布一次考核成绩,季度平均分作为年终社区和社区服务人员总分。共分六个方面内容:

(一)出勤考核(25分)

1、各社区要严格执行社区工作服务时间。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分,扣社区服务中心1分;旷工每人次扣当事人5分,扣服务中心每人次2分;每月发现两次社区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或请 1

假超过5天的(特殊原因除外),扣当事人5分,扣社区服务中心3分,并扣除当事人当月社区补助。

2、上班时间要着工作装,佩戴工作证,服务热情。督查发现不按规定着装一次扣当事人2分,扣社区服务中心1分。

3、按时报送签到表和社区日记。周六上午由社区主任负责送镇社区服务办公室,每漏报一次扣社区服务中心5分,扣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次1分。如发现上报内容不实扣社区服务中心5分,扣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次2分。

(二)自身建设考核(15分)

4、社区每周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学习要有记录。社区工作人员每季度学习笔记不少于3万字。检查发现少学一次扣社区服务中心5分。每少一次学习记录,扣社区服务中心2分,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次0.5分;学习笔记不达标者,扣社区服务中心3分,当事人5分。

5、镇里组织的社区工作人员专题培训班,无故不参加者,扣社区服务中心每人次1.5分,当事人2分。

6、对社区服务人员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考试,考试成绩90分以上的不扣分,每下降5分,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扣除1分;社区工作人员平均成绩90分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不扣分,每下降5分扣除社区服务中心3分。

7、凡督查中发现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玩电脑游戏的,一次扣社区当事人5分,扣社区服务中心3分。

(三)社区服务考核(30分)

8、镇里每半年组织一次社区知识和服务情况民意测评,凡社区服务区域内居民社区知识认知率低、居民满意率排在后三位的,扣社区服务中心6分,社区工作人员3分。

9、对社区群众前来办理的服务业务,要快速及时准确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回应。如果发生群众投诉现象,每次查实后,扣社区当事人5分,社区服务中心3分。

10、镇里每半年对社区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如发现资产流失,视情况扣社区服务中心5-10分,分别扣使用人3-6分。慈善超市对有需要求且手续齐全的农村困难户,要及时救助,所放物品如发现有变质的,扣服务中心5分,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扣2分。

11、社区内农资超市、便民超市和便民食堂运转正常,每有一处缺失扣10分;发现运转不正常的扣5分。

12、社区内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法制宣传、咨询服务、民间纠纷调处、志愿者服务、图书借阅等工作开展及时有效,并有档案记录,每有一项服务未开展或无档案记录的扣服务中心3分,扣社区工作人员2分。

13、社区工作人员承担镇直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的,能在社区处理的要及时处理,阶段性工作要利用社区服务剩余时间或周六处理。周六不到岗上班的,每发现一次,扣社区有关人员5分。

(四)社区宣传考核(10分)

14、社区工作职责、人员分工、办公时间、热线电话、服务项目、办事程序等未通过公开栏向社会公布的,每一项扣社区服务中心3分,社区工作人员1分。

15、每月至少向党委提报两次社区服务典型,不达要求的每月扣社区服务中心2分,扣社区工作人员1分。

16、社区所提报服务典型新闻被镇《xx工作》或上级新闻单位采用,市内采用的,每篇次在季度考核中社区服务中心加2分,社区工作人员加1分;潍坊级采用的每篇次社区服务中心加5分,社区工作人员加2分;潍坊市级以上采用的社区服务中心加10分,社区工作人员加5分。

(五)社区党建考核(10分)

17、社区每个党员联系5个住户,定期走访沟通情况,并有走访档案记录。未联系或未走访的扣社区党员当事人3分;有联系名单没有档案记录的社区中心党员每人扣1分,社区服务中心扣2分。

18、社区党总支每半月召开一次总支成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党员代表会议,研究社区建设有关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每缺一次扣服务中心5分,扣社区工作人员每人2分。

19、组织社区党员开展岗位创优、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结对帮扶等活动,活动未开展或无活动记录的扣服务中心5分,扣社区工作人员2分。

(六)社区环卫(10分)

20、落实社区卫生责任制,卫生区责任到人,并有检查记录。责任分工不明或检查记录不全的扣社区服务中心3分,扣社区工作人员1分。

21、社区坚持每天至少打扫一次卫生,长期保持清洁。社区内部服务场所卫生不整洁的,每发现一处扣社区服务中心5分,社区工作人员每人3分。

22、社区所在中心村卫生由社区牵头负责,社区要有固定且位置合理的垃圾存放场所,社区及周边垃圾定点存放,及时处理。中心街及社区周围200米内每发现一处“三大堆”,扣减社区服务中心2分,社区服务人员1分。

五、考核结果使用

1、每季度考核成绩与社区工作人员补助挂钩,社区工作人员凡季度考核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每降低5分,扣减补助的20%;70分以下的不再发放补助。

2、季度平均分作为每个社区及工作人员的年终分,排名前7名的社区作为全镇先进社区、排名前10名社区工作人员的作为社区工作先进标兵,年底公开表彰奖励。

3、季度考核连续两次倒数第一的社区主任予以免职,社区书记在全镇通报批评;社区工作人员连续两次排后3位的,扣减全年奖金及社区补助。

4、考核排名后两位的社区,社区主任及党总支书记通报批评,社区主任予以调整,扣除奖金30%-50%;排名后5位的社区工作人员,除通报批评外,扣发奖金的30%-50%,视情节给予辞退或停薪处分。

5、凡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督查社区人员无故不在岗或运转不正常造成较坏影响的,取消社区及工作人员评先树优资格,工作人员社区补助自被查之日停发,并对当事人给予3000元、社区主任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其它事项。

1、社区卫生、社区警务及志愿者考核参照该办法进行。

4.关于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篇四

施办法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前提和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提高我校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我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实行两级培训制度,第一级学院党校,第二级学校党校。

一、学院党校

(一)组织领导

学院党校由学院党总支(分党委)领导。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担任党校校长,一名党总支副书记任副校长,学生党建组织员兼任秘书。

(二)培训对象

1、本学院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以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在校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

2、所有学员需填写《中共聊城大学委员会党校学员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学院,一份参加学校党校培训时上交。

(三)目的要求

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学院党校培训:

1、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认识,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内涵。

2、了解共产党员的标准、条件及党的组织、纪律。

3、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入党动机。

(四)教学计划及内容

各学院党校要制定教学计划,每期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为15-20学时。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

2、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3、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

4、中国共产党的宗旨

5、党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任务

6、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

7、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标准和条件

学员结合授课内容,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五)各学院党总支(分党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要兼任学院党校的授课教师,承担起授课任务。

(六)培训方式

采取自学、重点授课、专题讨论、参观考察等方式。

(七)考核

学习期满,学员必须参加学院党校的结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确定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二、学校党校

(一)培训对象

学校党校培训对象为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二)目的要求

1、学校党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历史、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认识,确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2、明确共产党员的标准,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严格要求培训对象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三)学习材料

1、《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邓小平文选》、《江泽民文选》、《科学发展观》有关内容

3、有关党的知识、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材料

4、选学部分时事政治材料

(四)组织形式

1、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年分两个时段集中组织,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视组织发展情况确定。

2、根据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动态管理的党校师资队伍。学校党校负责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

3、学校党校负责培训计划安排、组织实施以及发放结业证书等工作,培训采取自学、重点授课、专题讨论、观看录像、党员访谈、社会考察,个人小结、班级交流等方式进行。

4、每期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五)学员管理

1、各党总支(分党委)报学校党校的培训人员要严格按照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程序产生。

2、对参加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要严格考勤和考核。

3、培训期间,学员要认真听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任课教师所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党校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4、学习期满,学员需撰写2000字以上的学习体会1篇,学习结束时分别交党校和学院党总支(分党委)。

(六)考核

1、参加培训的学生学员须参加党校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党校培训。

2、学习期满,学员还必须参加党校的结业考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经所在党总支(分党委)同意后,报党校批准,可随下一期培训班参加补考。凡事先未申请补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者,不得参加补考。

3、考勤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4、入学、结业考试由党校统一组织。

5、学员结业考试成绩一式二份,一份留党校存档,一份发给学员所在党总支(分党委)。

(七)其他注意的问题

1、我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须经过学院党校和学校党校培训、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须经过学校党校培训,方可发展入党。

2、在中学培训过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入我校后仍需参加二级党校的系统培训。

3、凡兄弟院校考入或转入我校的学生,只要档案中有培训记录且本人持有合格证明,可不参加学院党校培训,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仍需参加学校党校培训。

4、学员要妥善保管党校结业证书。若有遗失,由所在党总支(分党委)开具证明到学校党校办理补证手续。

三、本办法由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中共聊城大学委员会

5.关于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篇五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业务管理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掌握所管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和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七)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每年与下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给予肯定,对党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总体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向上级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检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班子成员、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及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当事人谈话,进行告诫,督促改正, 防止党风廉政建设发生严重问题;

(七)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得任人为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对重点岗位或关键部位的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健全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领域的防范措施;

(八)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布置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主要领导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协助、配合主要领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报告并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协助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加强对本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中纪委和省纪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计划、措施、制度、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依据有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同级和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调查分析、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履行对同级党组织监督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征求、收集、了解本系统对党政领导班子的意见,协助、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本系统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五)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和民主评议;

(六)协助党委抓好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专项治理和检查;

(七)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省国资委机关党委应在省直机关工委和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协助委党委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上级部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党委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反腐倡建设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部署、督促、检查机关支部和直属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三)根据上级要求,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经常性的学习教育;

(四)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掌握了解机关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法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制定委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规定等;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完成省国资委党委、省直机关纪工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人事、党群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的制定、实施、检查、考评工作;

(二)了解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委(党组)提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信息和建议;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开好民主生活会,指导所辖单位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四)参与实施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民主评议工作;

(五)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收入申报工作,做好公费出国(境)、干部人事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检查,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了解、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法规、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业务工作的范围和特点,坚持“两手抓”,按照本单位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二)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增强本部门工作人员拒腐防变思想意识;

(三)坚持按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四)加强对本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不断完善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度;

(五)按照党委(党组)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要求,积极完成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并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省国资委党委负责全系统的检查考核工作;省国资委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检查考核工作;企业党委(党组)负责本企业系统的检查考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按照《湖北省国资委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由委机关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湖北省国资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由省国资委纪委根据每年布置的工作任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进行百分制考核,并根据得分情况,对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个人评定相应的档次。委机关党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具体实施对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检查考核,并作出相应评定。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作为实绩考核、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精神文明单位评定、“四好班子”创建、评先表彰以及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和绩效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每四年表彰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集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工作者”。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每年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用统一制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反馈表》,将检查考核结果反馈被检单位,同时向省出资企业和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及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反馈被检单位情况。对检查考核不合格单位发出《党风廉政情况告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上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解聘)。

纪律处分分为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鄂发[200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和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责任人在出现应予追究责任的问题后,态度恶劣,不配合检查、弄虚作假或者对抗检查的,从重或加重处理;责任人在有关部门查处、追究其责任前,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或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辖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状况恶化的;

(二)对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三)领导班子纪律松弛、软弱涣散,内部不团结、不协调,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不严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搞个人独断或少数人专断的;

(五)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或者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的分清集体和个人责任,以及主要领导、重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由上一级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查清事实和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也可根据事实情况,向上级提出关于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归口管理企业和所属机关、直属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贯彻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资委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和规范归口管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应当坚持分级考核、逐级实施的原则;坚持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按标准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人员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依靠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和企业纪检部门配合,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四条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本细则适用于归口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和协助省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省出资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检查考核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党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本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以上主要内容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每年省国资委与企业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定的目标,提出具体检查考核标准,修定《对归口管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随检查考核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

检查考核方式方法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以检查考核为主,包括平时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和综合全面检查考核。

第八条

平时检查考核以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反映的突出问题,检查分析和掌握企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基本情况,为年终检查考核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

重点检查考核以企业在信访初核、专项清理、效能监察、查办案件等纪检监察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重点检查核实查处情况。

第十条

综合检查考核每四年进行一次。由省国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所有归口管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综合全面检查考核以检查考核企业当年情况为主,结合企业四年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全面考核评定。

综合检查考核应依据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四年中民主生活会干部职工的意见反映、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相关表彰的必要依据。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检查考核按照省国资委当年制定的《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打分。

第十二条

在检查考核中,应对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测评内容和各次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考核的实际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结果应根据量化评分和民主测评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

(一)优秀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优秀”得票率在90%以上;

(二)合格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合格”以上得票率在70%以上;

(三)基本合格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得票率在60%(含)以上;

(四)不合格等次,依照《评分标准》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得票率在60%以下。

检查考核中若出现考核分和民主测评结果在不同档次的,根据被检查单位的综合考核情况,进行评判确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等次:

(一)领导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落实的;

(二)领导班子集体违纪违规,致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三)领导班子对下一级领导班子疏于管理,多个下级领导班子屡次出现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甚至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领导班子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漠不关心,疏导沟通不力酿成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第四章

检查考核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检查考核的具体情况,成立检查考核组,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组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和有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参加的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汇报。企业党政正职作述职述廉报告。(述职:是指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述廉:是指报告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民主测评。在干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谈话了解。组织被检查单位的部分党员领导人员、中层干部、职工群众代表进行集体或个别座谈,了解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查阅资料。查阅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党组)有关安排、部署、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有关档案材料。

(五)综合评分。被检查单位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检查组根据检查掌握的情况,参考被检查单位的自评,逐项分析,评定检查考核得分。

(六)反馈意见。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考核工作情况,提出评价和建议(不反馈检查考核得分结果)。

(七)考评汇报。检查考核结束后,各检查考核组集中向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检查考核工作情况。

检查考核组可以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实际,抽查1-2个所属二级单位。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检查考核组的检查考评报告,形成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报告,报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结合综合评定情况,填写《党风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情况反馈表》,报省国资委党委审阅后,向被检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对中央企业的检查考核结果,通报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

第五章

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结果,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报。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的评定结果,作为企业精神文明单位评审、“四好班子”创建、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评定结果,记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和绩效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四年召开一次省国资委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集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工作者”命名评比表彰活动,颁发奖牌和证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命名表彰的依据。同时,向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候选表彰单位和人员。

表彰提名办法:综合各检查组的提名,结合四年来的工作实际情况,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提出表彰名单,报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力、效果不佳,考核评分低于70分和班子民主测评不合格率票超过40%的,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党风廉政建设告知书》,责成其写出检查,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严重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依据《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中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企业党委(党组)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6.关于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篇六

为规范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 保证企业产品成本信息的真实、完整, 加强钢铁行业成本管理, 财政部于2015年颁布了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5]20号) 。

为实现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提高钢铁企业之间成本信息的可比性, 钢铁协会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及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实际情况, 在广泛征求钢铁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 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请及时与钢铁协会财务资产部联系。

联系人:刘雪青、王瑞鲜、刘国义

电话:010-65133825, 010-65131927 (兼传真) , 13693011880, 13801219863。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

2016年3月14日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5]20号) 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执行。 为配合会员钢铁企业顺利实施新的成本核算制度,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 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 (以下简称“《制度》”) 等法律法规, 在广泛征求会员企业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对《制度》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统一, 提高钢铁产品成本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更好地开展钢铁行业对标挖潜活动, 促进钢铁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二、本办法实施范围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中的钢铁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 一般包括炼焦、烧结和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 或至少包括炼铁、炼钢和轧钢之一的部分工序, 以及为主要生产工序服务的辅助生产工序。

企业的其他工序和非钢产业, 如矿石采选、炼焦副产品深加工、机械修造、运输服务以及钢材延伸加工等单位, 国家未颁布其所属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前, 参照《制度》和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的产品, 主要是指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成品钢材, 以及其他可作为产品对外出售的半成品。独立设置为成本中心的辅助生产工序产品和服务, 如风、水、电、气、运输、修理等, 也作为产品进行成本核算。

四、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 合理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二)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 设置成本中心;

(三) 以成本中心为基础, 归集成本费用;

(四) 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 计算产品成本。

钢铁企业一般采用综合结转分步法核算产品成本, 并据此编制各道工序和辅助产品的成本报表。

主要生产工序的成本明细表参考格式, 参见附件二。

五、具备条件的钢铁企业, 可以采用基于工序的作业成本法进行核算。

“具备条件”, 是指企业具有实施作业成本法所需的基础管理条件, 如物料、能源以及人工等在各工序不同作业区可准确计量和记录, 企业信息系统比较完备、可靠等。

鉴于作业成本法能减少人为分摊共同费用, 使成本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也有利于划小核算单位进行责任制考核, 建议具备条件的企业尽量在传统成本核算方法中引入作业成本法的基本方法。 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完善基础管理, 创造条件实施作业成本法。

六、钢铁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 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 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七、钢铁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 根据本制度规定, 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生产工序为基础, 以相应工序产出的产品为核算对象, 通常包括炼焦工序产品、烧结球团工序产品、炼铁工序产品、炼钢工序产品、轧钢工序产品和辅助工序产品或服务等。

企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应体现主要产品从细、次要产品从简;成本差距大的从细、成本差距小的从简的原则, 并与本企业的管理组织架构相适应。

同一生产过程, 如炼焦工序、伴生 (共生) 矿冶炼工序等, 产出两种及以上产出物, 其中价值占比较大的, 一般作为联产品设定为成本核算对象, 占比例较小的作为副产品或回收物, 作成本扣除处理。

一、炼焦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全焦、煤气、焦油、硫铵和粗苯。 企业也可选择将硫铵、 粗苯等作为副产品核算。 根据管理需要, 企业可将全焦细分为冶金焦、焦丁、焦粉等, 分别设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烧结球团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烧结矿和球团矿, 企业应按烧结机型、球团炉窑类型分别设置。 根据管理需要, 企业也可以将原料场 (库) 发出的混匀料设为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三、炼铁生产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炼钢生铁和铸造生铁, 企业应按高炉容积分别设置。 炼钢生铁铸块的, 应单设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炼钢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连铸钢坯和模铸钢锭, 也可将合格钢水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应按转炉、电炉、连铸机机型以及钢种牌号、坯型、锭型分别设置。

五、轧钢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各种成品钢材, 企业可按产线、钢种、钢号及组距规格分别设置。

六、辅助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动力、运输、计量、化验、修理等, 以及附设的耐火材料、备品备件制造等。

(一) 动力厂成本核算对象为电力、蒸汽、热风、新水、软水、循环水、各种煤气、压缩空气、氧气、氮气等。

各种水、风、气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蒸汽的计量单位为吨;各种煤气的计量单位为吉焦 (GJ) 。

(二) 运输部门成本核算对象为货物转运量, 计量单位为吨.公里, 或车次、台班等。

(三) 计量、检化验部门成本核算对象为计量、检化验作业, 计量单位为吨位、检斤次和检化验样次等。

(四) 修理及备品备件、机械制造厂成本核算对象为修理工时、各种自制冶金设备、备品备件等。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一、产品成本项目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 原料及主要材料, 是指为生产产品直接投入的构成产品实体的物料。

(二) 辅助材料, 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不能构成产品实体, 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物料。 辅助材料的主要特征是直接加入或附着于生产对象, 或其消耗量与生产对象的产量强相关。

(三) 燃料和动力, 是指生产过程中耗费、成本归属对象明确、一次性耗费受益的能源介质。

(四)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

(五) 制造费用, 是指以成本中心为基础, 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各成本项目可根据要素性质、特点、产地等标志设置明细项目。

二、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一) 原料及主要材料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成本。原料及主要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铁矿石、铁水、生铁块、废钢、铁合金、钢坯、钢锭、用于再加工的钢材、锌、锡、有机涂料等成本。

(二) 辅助材料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辅助材料的成本。 辅助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皮带、耐火材料、熔剂、电极、轧辊、酸碱类、油脂类、包装材料等成本。 其中油脂类是指施加于生产对象, 起防锈等作用的油脂。

(三) 燃料和动力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耗用燃料和动力发生的费用。 燃料和动力费主要包括耗用的煤炭、焦炭、助燃剂, 以及风、水、电、气等费用。

执行与节能服务企业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 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作为本要素核算。

(四) 人工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 人工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企业应按合同标的性质区分人工费与外委业务费等。 直接雇用或通过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雇用的派遣工、顶岗协议工等发生的费用应计入人工费;合同标的为特定业务, 如保安、保洁、修理或工序作业等, 与外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发生的费用, 分别计入外委业务费、维护与修理费等。

(五) 折旧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使用的生产装置、厂房、附属机器设备等计提的折旧。

(六) 运输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企业单独设立的运输单位和外委运输单位提供运输、装卸服务, 以及成本中心自备客货车辆耗费的油料、路桥通行等费用。

(七) 维护及修理费, 是指为维持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 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 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维护及修理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修理工时费、备品备件费等。其中修理工时费是指支付给本成本中心以外修理单位的费用。

(八) 财产保险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资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企业统一投保的, 应按照各成本中心实际占有资产情况合理分配保费。

(九) 办公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发生的文具费、邮电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办公性费用。

(十) 差旅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职工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出差补助等。

(十一) 会议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包括支付的会场租赁费、专家费、专家住宿费、会务费、资料费, 以及会议承办单位收取的其他会务性费用。

(十二) 外委业务费, 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 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 包括保安、保洁等特定外委业务的费用。

(十三) 低值易耗品摊销,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包括金额过大不宜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工量器具、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卫生绿化用品、信息设备耗材等的摊销费用。

(十四) 租赁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租入的各种资产, 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五) 机物料消耗, 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 辅助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包括不属于机器和厂房组成部分, 但对机器和厂房具有润滑、防锈、冷却、能量传递、清洁等功能的物料费用, 如设备用油脂、防锈漆、清洗剂, 以及厂房照明电器、五金、水暖、清洁等材料费用。

(十六) 劳动保护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以及职业病防护、检验和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等方面的支出, 不包括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

(十七) 排污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负担的排污机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外委污染治理费、排污费、环境监测费、危险物处置费等, 不包括本成本中心自行完成污染治理等作业所发生的职工薪酬、能源及其他材料费用。 企业统一交纳或支付排污费的, 应按照各成本中心排污情况合理分摊。

(十八) 信息系统维护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 主要包括支付给外部专业单位的计算机维护、调整或总包费用, 以及购买信息系统耗材和不满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标准的外设和软件费用, 不包括计入“维护及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中的费用。

不能列入以上各项成本费用要素的项目, 列入其他费用。但经常发生、金额较大的其他费用, 如设计制图费、计量检验费等, 企业可自行增设项目反映。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钢铁企业一般按照成本中心, 分别成本项目, 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成本中心的设置

钢铁企业通常按照生产工序设置成本中心, 也可以按照车间 (部门) 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根据我国钢铁企业状况, 一般应将原料场、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以及各主要辅助生产工序设置为成本中心。 同工序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单位的, 可分别设为成本中心。

二、产品成本的归集

(一) 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

(二) 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根据工序实际消耗量或预计可使用寿命计算其成本。

成本归属对象明确的辅助材料, 如石灰、白云石、造渣料等, 直接计入相关产品的辅助材料成本。

共同受益或跨期受益的运输皮带、耐火材料、电极、吹氧管、钢锭模、轧辊等辅助材料, 按预计受益期或工作量分摊, 计入产品的辅助材料成本。

(三) 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外购和自产燃料和动力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根据相关数据确认其消耗量并计算其成本。 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自产燃料和动力, 在辅助部门之间按照交互分配等方法分配后, 按照各燃料和动力产品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燃料和动力消耗实行分产品单独计量的, 按特定产品生产的实际耗用量、单位实际成本进行归集, 直接计入该产品的燃料和动力成本。

燃料和动力消耗未实行分产品单独计量的, 按本期全部产品生产的实际总耗用量、 本期单位实际成本进行归集, 以各产品生产工时、约当产量或分配系数等方法, 分配计入各产品的燃料和动力成本。

(四) 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 直接计入基本 (辅助) 工序生产成本, 以生产工时、约当产量或分配系数等方法, 分配计入各产品的直接人工成本。

(五) 制造费用的归集

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计入制造费用。

其中折旧费按折旧制度计提归集; 固定资产租赁费按租赁合同期摊提归集; 不符合资本化标准的大中修理费按受益期摊销归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 金额较大的按受益期或工作量分摊归集; 其他制造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归集。

(六) 回收物料、能源冲减成本

生产过程产生的高炉返矿、高炉水渣、转炉钢渣、锭坯切头切尾、轧制氧化铁屑、剪切边角料、报废锭坯材等回收物料, 返焦粉、煤气、蒸汽、循环水、余热发电、压差发电等回收能源, 应当按照其价值冲减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原材料成本、燃料和动力成本等, 回收物料、能源的价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如回收物料、能源无法明确归属至产品的, 可按照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产量或根据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分析确定的适当比例对回收物料、能源的价值进行分配后, 冲减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

烧结球团工序的自循环返矿、 炼钢厂自循环钢渣、浇余, 炼焦、炼铁、炼钢工序的煤气、蒸汽等自循环能源介质是否核算, 由企业自行决定。

回收物采用计划价格等不变价格管理的, 实际变现价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 金额较大的分配至相应的成本项目, 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制造费用。

三、产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一) 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结转

成本中心发生的制造费用按照费用要素归集后, 月末全部分配转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 钢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一般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等为基础对制造费用进行分配。 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二) 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 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提供的劳务和产品分配到各受益对象。 各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辅助产品或劳务的, 按照交互分配等方法进行分配。 互相提供劳务不多的, 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 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企业专设运输服务单位发生的运输成本, 一般直接分配给受益单位。 主要生产工序之间的原料、燃料和铁水、钢坯等半成品的运输, 一般以接收工序为受益单位, 承担运输成本。

辅助生产成本向受益对象结转成本, 应采用综合结转法。

(三) 产成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根据钢铁企业生产工序连续生产、顺序加工的特点, 产品成本计算一般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

基本生产工序的产品成本, 按照向下游工序的实际运送量和实际成本, 分步结转为下游工序在产品、半成品和产品的原料及主要材料。 辅助工序的产品和劳务, 按照输入使用单位的实际数量和实际成本, 结转为使用单位的燃料及动力等成本。 基本工序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 根据产成品和半成品的产量, 计算商品产品总成本和各产品品种单位成本。

钢铁企业按照标准成本、计划成本、模拟市场价等非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的, 应当在每月末汇总实际成本与非实际成本的差异, 按受益原则分配至各工序的相应成本项目。

(四) 联产品成本的核算

1.联产品的确定

炼焦工序和含有伴生 (共生) 金属的冶炼工序以联产品为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联产品是指同一生产过程, 用同一原料生产两种及以上的产品。

采用联产品法进行核算, 首先应将全部联产品作为一种产品核算对象, 将耗费的资源扣除副产品价值后, 计算联产品总成本, 然后将总成本在联产品中进行分配。

炼焦工序一般采用“系数法”在全焦、煤气、焦油、粗苯、硫铵等产品中进行成本分配。 粗苯和硫铵产出量较少, 其市场价值占总成本比例较小的, 也可只将全焦、煤气、焦油作为联产品, 将粗苯、硫胺与其他产出物一起作为副产品, 采用“成本冲减法”核算。

含有伴生 (共生) 金属的冶炼工序也采用“系数法”在钢铁产品和伴生 (共生) 金属产品中进行成本分配。

制氧工序一般也采用联产品法核算。

2.“系数法”计算方法

(1) 某产品成本积数=某产品成本系数×产品产量;

(2) 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成本积数÷全部产品成本积数之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3) 某产品单位成本=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产量。

3.联产品系数的确定

联产品系数的确定, 一般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结构、产品收率和市场价值为基础, 采用经济比值法等确定。 联产品系数的确定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改变。

注:焦炉煤气按每立方米热值0.017吉焦 (GJ) 折算。

联产品分配系数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根据 《制度》规定的方法制定, 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在综合企业意见基础上适时修订。

钒钛磁铁矿冶炼的联产品设置及分离系数, 由于涉及企业很少, 由有关企业自行确定。

制氧工序联产品的分离系数, 各企业可根据正常生产情况下氧、氮、氩等气体的利用量 (包括自身消耗量和外销量) 自行确定。

4.联产品成本报表列示

为方便计算结焦率、 矿耗等技术经济指标并照顾传统习惯, 联产品在采用系数法分离成本后, 可按成本扣除法编制成本报表。

企业可根据同一联产品的不同品级产品, 以系数、当量等方法分解为不同的成本, 如冶金焦、焦丁、焦粉等。

四、作业成本法下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与结转

采用作业成本法的钢铁企业,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成本核算。

(一) 工序系统及作业划分

钢铁企业工序系统及作业通常可以划分为:

1.铁前系统

铁前系统, 是指包括炼铁及其上游各主要工序的生产系统, 主要包括炼焦、烧结和球团、炼铁, 也可将原料场 (库) 作为独立工序。

根据管理需要, 企业可将原料场工序划分为装卸、储运、混合、输送等作业;将炼焦工序划分为混配煤、炼焦、熄焦、焦化工等作业;将烧结球团工序划分为混配料、焙烧等作业;将炼铁工序划分为喷煤、炼铁、水渣处理、铸铁等作业。

2.钢后系统

钢后系统, 是指包括炼钢及其下游各工序的生产系统, 主要包括炼钢、浇铸、热轧、冷轧、涂层、镀层、焊管工序等。

炼钢工序划分为粗炼、精炼等作业 (如需要, 也可将铁水预处理设为作业) ;浇铸工序按照工艺划分为连铸或模铸作业;热轧工序划分为加热、热轧、精整、包装等作业;冷轧工序划分为酸洗、冷轧、热处理、涂镀、精整、包装等作业。

3.辅助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 是指为生产主流程提供辅助产品和劳务的生产单位, 主要包括电力、燃气、水、运输、修理等。 根据管理需要, 辅助生产系统可依据服务内容和性质设置相应的作业。

(二) 作业成本的归集、分配及结转步骤

1.根据生产过程划分工序系统和作业。

2.分析各作业设施、组织机构及业务类型与作业过程的关系, 确定各作业过程对应的作业单元。

3.将各作业单元发生的成本费用 (不包括上游工序结转到本工序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归集到对应的作业过程, 形成作业成本。

4.将作业成本直接归集或按照受益原则分配到对应的成本中心。

5.将各作业过程归集的生产成本在各产品间按照受益原则、采用当量系数法等进行分配。

6.按照各产品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分配的作业成本, 计算各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 并据此结转产成品成本。

(三) 辅助作业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钢铁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辅助作业成本进行分配后计入相应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1.水、电部门发生的费用, 形成水、电等辅助产品成本, 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用水、电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2.运输部门、车管部门发生的费用, 形成相应运输成本, 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运输工作量 (台班、车次等) 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五、特殊项目成本的确认

(一) 副产品成本

副产品, 是指钢铁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 使用同种原料, 在生产主产品的同时附带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 一般采用可变现净值、 固定价格等方法确定成本, 从主产品成本中扣除。

(二) 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 是指钢铁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在钢铁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内, 应当计入钢铁产品成本;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和方法确认、处理停工损失:

非正常原因导致的一座及多座炉窑、 一条及多条轧线或整个工序全月无产量, 应将有关生产线的折旧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合理分摊的其他制造费用确认为停工损失。 属于事故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 于月末直接结转“营业外支出”;属于市场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 于月末直接结转“营业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三) 包装费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在线包装的, 包装费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产成品入库后分销再包装的, 包装费计入销售费用。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企业如遇问题或有建议, 请报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资产财务部, 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本办法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钢铁产品生产流程

钢铁产品生产过程一般分为长流程和短流程。长流程即高炉转炉流程, 是以铁矿石为主要原料, 通过人工造块、高炉炼铁、转炉炼钢以及轧钢等工序生产钢材的过程。短流程即电炉流程, 是以废钢、生铁、直接还原铁等为原料, 通过电炉炼钢、轧钢等工序生产钢材的过程。 各工序的中间产品, 一般用作下道工序的原料。 但有的中间产品, 如生铁、钢坯、热轧材等, 也可作为成品出售。

一、原料取得和配料

钢铁企业购入铁矿石、焦煤、焦炭、铁合金、废钢等原料, 一般经过装卸作业, 存入原料库 (场) 。 投入生产之前, 有些原料需加工整理, 例如, 对成分不同的铁矿石进行混匀作业, 有的废钢需要分拣、切碎作业等。

二、人工造块

粉状铁矿石不能直接入炉炼铁, 须通过烧结或球团等工艺使之成块, 以提高其在高炉中的透气性。

(一) 烧结工艺, 是指在矿粉中掺入煤粉、焦粉及石灰等, 混匀后在烧结机上点火燃烧, 使矿粉熔结成块, 经破碎、筛分, 制成烧结矿的生产过程。

(二) 球团工艺, 是指将矿粉掺入粘结剂造球, 送入回转窑或竖窑焙烧, 生产出球团矿的生产过程。

三、炼焦

焦炭是高炉炼铁的主要燃料和还原剂。 长流程钢铁企业有的通过炼焦自产焦炭炼铁, 有的通过外购焦炭炼铁。

炼焦, 是指将主焦煤与其他配煤混合装入焦炉, 在隔绝空气条件下高温干馏, 通过热分解、结焦, 产出焦炭、焦炉煤气和粗焦油等的生产过程。焦炉煤气可用作钢铁生产工艺所需能源及发电。 焦炉煤气和粗焦油可进一步深加工为其他化工产品。

四、炼铁

炼铁, 是指在高温状态下煤炭中的一氧化碳从铁矿石中夺取氧, 将铁矿石还原为生铁的生产过程。炼铁主要有高炉法和非高炉法 (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 两类。

五、炼钢和浇铸

炼钢和浇铸通常设在同一生产区域, 其中炼钢是将铁水、 废钢等含铁原料和合金元素转化为合格钢水, 浇铸则将钢水凝结为固体。 炼钢主要有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两种工艺;浇铸方式主要为连铸, 少量为模铸。

(一) 转炉炼钢, 是指将铁水、废钢等含铁原料及石灰石等辅助材料装入转炉, 通过吹氧等作业去除铁水中多余的碳和其他杂质, 加入不同铁合金, 生产出不同化学成分的合格钢水的生产过程。

( 二) 电炉炼钢, 是指以电力产生热能熔化废钢等含铁原料, 用吹氧去除杂质, 加入铁合金, 生产出合格钢水的生产过程。 有铁水供给条件的电炉炼钢厂, 通常加入一定比例的铁水, 以降低电力消耗。

(三) 钢水精炼, 是指对钢水纯净度和化学成分要求较高的钢种, 通常需要采用精炼设备, 对钢水进行脱气、 去除有害杂质和调节化学成分及温度的生产过程。

(四) 连铸, 是指将合格钢水连续注入连铸机结晶器, 使钢水逐渐凝结固化, 输出连铸钢坯的生产过程。 依截面不同, 连铸坯分为板坯、方坯、矩形坯、圆坯等类型, 分别用于轧制不同品分别用于轧制不同品种的钢材。

(五) 模铸, 是指将钢水浇入事先制备的铸模, 使之凝固成为钢锭的非连续浇铸的生产过程。 模铸钢锭一般需经开坯作业, 才能用于轧制钢材。

六、热轧

热轧, 是指将钢坯经加热炉加热到适当温度, 利用轧机上轧辊的压延作用, 将钢坯轧制成各种形状钢材的生产过程。

七、冷轧及延伸加工

冷轧及延伸加工, 是指将热轧钢材在常温状态下进一步加工, 以达到用户所需的状态和性能的生产过程, 主要包括冷轧、压制花纹、涂镀层、剪切、焊管、冷弯、拉拔、抛光等。

7.关于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大、政协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可能影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整顿、改革、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一)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全面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进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臵安排。

(二)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治理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

(三)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六)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直接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三)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

(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人大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廉政监督。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各级政协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注意收集、转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司法腐败。

8.关于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篇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根据《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淄发〔2009〕9号),就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围绕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布局,根据城乡人才一体化开发要求,扎实推进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每年新增农村人才4000人,总量达到10万人,其中能够引领和带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优秀人才达到6000名以上,农村劳动力素质明显提高,农村人才成长环境更加优化,形成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人才资源开发体系,基本建成农村人才资源强市。

二、开展分类培训,提升农村人才专业能力

(三)实施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提升计划。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健全农村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加大对村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对经济强村、经济薄弱村和新任村党组织书记开展分类培训,每3年将村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一遍。完善村党组织成员“两推一选”制度,重点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四)实施农村科技致富人才培养计划。以提高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加快培养善于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生产能手、科技致富能手、经营能手等农村人才。开展农业科技入户工程,2009年在全市培育100个示范村、1000个示范户,辐射带动2万个农户,示范村、户的收入增长10%以上。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到2015年为每个行政村培训1名以上农民辅导员。实施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示范工程,5年内建设省、市级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示范村20个、示范乡镇10个。实施科技富民强县(区)行动,“十一五”末争取国家级、省级 1

科技富民强县试点县(区)4个。实施科普惠民示范工程、科普村村通工程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实现农村科普的经常化、社会化、群众化。

(五)实施农村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以提高经营管理、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加快培养农村经营管理人才。设立市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作为农村人才的实训基地。实施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工程,选拔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到高等院校进行免费培训,2年内集中培训400人。有计划地输送一批创业能力比较强的农村青年到发达地区、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进行学习锻炼。

(六)实施乡村文化人才培养计划。以提高文化、人文素质为重点,加快培养具有时代特色、地方特色的乡村文化人才。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公共文化服务人员培训工程,5年内培养民间艺人、文化能人、文化经纪人等乡村文化人才1000名。继续开展文化下乡、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等活动。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5年内全市重点扶持2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习基地,培养10名代表性传承人。

(七)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以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加快培养农村教师人才。完善继续教育体系,全市分期分批选拔300名农村骨干教师参加省级培训,4000名农村骨干教师参加市级培训。实行教师培训证书制度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十一五”末,全市农村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5%以上,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70%以上,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达到40%左右。建立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以区县为单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流动、“名师送教下乡”等制度,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实现优质教师教育资源共享。

(八)实施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计划。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培养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全面实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为每所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培训2名乡村医生,2年内完成全市乡村医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普训。继续组织好2009年乡村医生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启动并实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程,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高水平全科医师。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

务1年的制度。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九)实施农村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探索岗位设置、职责确定、培养提高、人才引进、作用发挥等实践模式。依托农业广播学校、职业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乡村公益型岗位人才培养工程,到2015年培养造就一支规模2万人左右、适应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需求的公益服务人才队伍。

(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转移就业率达到85%以上。实施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力争用5年时间,对12万名进城务工人员实施就业能力培训,对3万名城乡劳动者实施创业能力培训。

三、搭建平台载体,加大农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十一)提高农业高科技园区、基地对高科技人才的承载和吸纳能力。加强淄博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吸引更多的农业高科技企业到园区创业,把园区建设成为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孵化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市农业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兴建农业标准化基地或农业科技示范场。从2009年起,每年建设5处农业示范基地。发挥高等院校和淄博农科院、淄博林科所等科研院所的作用,重点支持蓖麻、食用菌、小麦良种等优势项目发展,力争建成区域性或全国性研发中心。

(十二)策划一批农业引才引智项目。围绕畜牧、蔬菜、林果三大产业发展需求,建立特色农业项目库,鼓励高科技人才与农业龙头企业等生产经营组织联合开展项目开发,吸引国内外专家和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或开展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对全市农业引才引智项目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市、区县、乡镇、村四级台帐。

(十三)建立农业高层次人才实践基地。加强与中国农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加快建设桓台县与中国农业大学联合建立的华北集约农业生态试验站,支持各类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组织与大

专院校建立实践基地。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疫病防控等领域的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四、统筹城乡资源,健全完善城乡人才资源共享机制

(十四)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扩大科技特派员选派规模,完善科技特派员培训、管理、激励机制,把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从传统农业向农村各类加工业、龙头企业、科技园区、科技示范基地等领域延伸。全市每年派出科技特派员100人次以上,培训农村技术人员5万人次以上。

(十五)推进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采取科技直通车、12316三农服务热线、专家面对面等多种方式,组织市、区县专业技术人才下乡进村直接为“三农”服务。建立“三下乡”长效服务机制。对长期扎根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一线的教学、科研、推广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或评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六)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基层锻炼成才。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5年内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完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管理、考核、奖惩、培养等制度,制定“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就业推荐办法,构建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就业的长效机制。

(十七)实施农业人才创业计划。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村创业发展。采取技术服务、成果转化、资金参股、项目合作、创办基地等方式,加强与外国专家组织、海外留学人员组织和专业人员组织的沟通联系,引进高层次涉农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创业发展。

(十八)实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计划。调整职业教育结构,重点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扩大职业教育面向农村招生的规模。加大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林类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从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十九)推进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入户工程。充分运用淄博市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数字播出平台、新视源现代农业频道等资源,推进远程教育入户工程,搭建知识进村入户的信息平台,不断提高覆盖率,到2015年争取全市远程

教育入户率达到80%以上。大力发展农业广播电视教育,重点建设好8所市级示范分校。

(二十)实施涉农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助农计划。加强与涉农高等学校的对接,采取定向就业招生等方式,为农村培养一批用得上、留得住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农业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着力培养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推动成果转化的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实施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推进科技成果中试熟化。

五、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服务体系,激发农村人才活力

(二十一)建立农村人才评价体系。突出科技水平、业绩贡献、群众认可等标准,制定农村人才评价标准、程序和实施办法。完善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有序开展农村人才评价工作。结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的技能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十二)完善农村人才激励机制。建立“淄博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制度,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表彰奖励30名左右的优秀农村人才。对政治素质好、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农村人才,积极支持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人选。

(二十三)构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金农”、“三电合一”、农村信息化示范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构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信息服务网络。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发展农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平台,为农村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科技信息服务。(二十四)完善农村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加快整合各级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拓展面向农村人才的培训、交流、就业指导、人事代理等服务,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平等竞争的就业制度。积极培育农村人才服务中介组织,探索发展兼职农村人才市场。每年举办2次全市性农村人才交流会,促进农村人才跨区域流动。

(二十五)构建新型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充实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完善和落实县以下基层农林科技人员工资倾斜政策,确保全市乡镇农技推广队伍稳定在1000人以上。实施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工程,5年内轮训一遍。加快整合农业科技推广资源,建立农技推广综合服务组织,3年内普遍建立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并逐步

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农技推广服务公司,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合力

(二十六)健全领导体系。成立市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切实抓好落实。把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区县、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新农村建设考核。

(二十七)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加大对农村人才工作的投入,形成财政投入、企业投入、金融信贷、社会投资、农民自筹的多元化投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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