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变更(共18篇)
1.申请人变更 篇一
申请人:xxx(基本身份情况,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列的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事项:
变更xxx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须陈述自现申请执行人转让本案债权开始、至申请人受让债权止的历次转让本案债权的经过,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经过,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间,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时间、方式;须陈述申请人取得本案债权的`具体份额,是否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或是部分债权,仅受让部分债权的须具体说明受让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一项债权。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年x月x日
2.申请人变更 篇二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划分过于宏观,作为一个普通的会计人员不好把握。所以,判断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最重要的依据是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以下用三个例子来说明。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改变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改变,在新旧会计准则中作出的判定存在一些差异。旧会计准则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判定为会计政策变更,而新会计准则却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判定为会计估计变更。笔者比较赞同新会计准则的判定,因为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实质来看,它是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未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来确定的,根据未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变化,固定资产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也必然会发生变化,而根据这种变化采取新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当然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并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改变是对未来期间固定资产实现经济利益方式的估计作出变更,所以属于会计估计变更。由此可见,在对交易和事项的估计进行变更的情形下,采取新的方法就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二、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改变
确认坏账的方法有备抵法和直接转销法,在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而在国家规定采用的备抵法下确定坏账准备金额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在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变更又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同样是“方法”的变更,为何前者为会计政策变更,而后者为会计估计变更?
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需要从问题的实质入手。首先来看备抵法和直接转销法之间的变更。备抵法是在期末根据应收账款可收回的情况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金额的大小,先计提坏账准备,再在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同时确认应收账款的减值损失。直接转销法则不预先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确认应收账款的减值损失。在备抵法下,期末在充分估计坏账发生的可能性的基础上,预先计提坏账准备,有助于在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真实地反映特定时点上资产的价值。而直接转销法下,待实际发生坏账时才确认应收账款的减值损失,因而在发生坏账之前的那个期末就可能虚增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也正是基于此准则规定不得采用直接转销法确定应收账款的价值。从以上论述可以得知:无论是备抵法还是直接转销法,都是为了确定应收账款在特定时点上的价值而使用的方法,而一般来说,对会计确认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所以在备抵法和直接转销法之间进行变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然后来看计提坏账准备时账龄分析法和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之间的变更。备抵法下需要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之前预先估计将来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以及金额的大小,而无论是账龄分析法还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都是根据未来将要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以及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应当计提或者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因此这两种方法不是用于确认应收账款而是用于确定未来最有可能形成的坏账的金额,这属于为取得与资产负债表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在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三、存货流转计价方法的改变
关于存货流转计价方法的变更,大家都很清楚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既然是会计政策变更,就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然而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很多教材上对存货流转计价方法的变更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这又是为什么呢?
3.土地变更调查中图斑变更依据研究 篇三
关键词:图斑变更依据;土地变更;卫星影像;二调数据库
1引言
土地变更调查指在土地详查完成后,根据土地详查的程序及要求,对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的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权属界限进行的调查。变更调查是土地调查的一项制度性工作,与遥感监测是准确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途径,它是土地详查的延续,是保持土地详查数据现势性的重要手段[1],也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实施管理方式转变,加强用地监管的重要手段,在二调完成后显得尤为重要[2]。
在基于二调数据库和卫星影像的土地变更调查中,图斑的提取是利用同一区域不同时期的遥感影像或不同时期的现状图与遥感影像图,并通过人机交互判读的方式来发现变化图斑,利用GPS定位测出变化的数据,通过GIS的分析与处理,得到变化图斑及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位置和数量等信息[3]。图斑变更范围并不完全等同于监测图斑范围,要根据外业调查的实际变化情况在外业调查地图中圈定变更范围,经审批的建设用地应按照批准红线进行变更,超出红线范围的建设用地按违法用地统计。
现阶段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虽已有了较大进步,但在土地变更工作中,图斑变更依据没有具体标准,存在工作障碍。本文以土地变更调查为依据,选择重庆市北碚区为研究区,通过对比二调前后土地变更调查方法技术的变化,结合实践,对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图斑变更依据关键技术进行研究分析,力争探索出更加科学、利于实施的新时期的变更调查模式。
2概况
北碚区地处重庆市西北郊的缙云山下,是重庆市主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重庆都市花园”。北碚介于东经106°18′14″至106°56′ 53″和北纬29°39′10″至10°3′53″之间。全区辖5个街道办事处、12个镇。自第一次土地详查以来,为保持土地资源数据的现势性,我国各地区年始将土地变更调查作为年度例行工作。
北碚区从1996年开始进行第一次土地变更调查,至今已有17余年,期間变更调查的技术手段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可以将土地变更调查的过程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一是2007年以前(即二调前),可视为传统的变更调查技术,二是2010年至今(即二调后),可视为基于数据库和卫星影像的变更调查技术。
3.1传统土地变更中图斑变更依据
传统的土地变更调查即为二调前土地变更调查技术方案,当时技术比较落后,以手工操作为主要方式,并利用部分遥感结合地面调查的方式,最终调查结果以纸质为主,存在变更调查工作量大、现势性差、效率低、难度高等弊端。北碚区在土地详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底图,采用简易测量和人工判读的方法,将变化图斑边界描绘到土地利用图(薄膜底图)和记录历年土地变更情况用的兰晒图上。
由于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图斑的属性和图片难以达到一体化,而是将权属单位用地情况数据以台账和记录簿的形式记录下来,加之工程量大、操作复杂,致使图、数难以一致。
3.2基于数据库和卫星影像的图斑变更依据
二调后,北碚区土地变更采用了变更新模式,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并利用卫星影像技术获得新增建设用地的方法,利用后时相遥感影像与二调数据库叠加提取土地利用变化图斑,先对后时相遥感影像进行解译,再与前时相和二调土地利用数据库叠加检测成功提取出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通过外业调查,对变化图斑核实以后,将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更新到数据库中[4]。
现阶段,利用采集的2013年度覆盖北碚区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对照2012年度遥感影像底图,叠加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提取本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并追踪核实以往年度变更调查中相关图斑情况(包括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临时用地等),制作的201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上,通过内业预判,结合日常变更,确定本地区年度土地利用变化各图斑的位置、范围和地类,再剔除有红线的项目用地,作为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目标地块[5]。
3.3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方案
3.3.1存在问题
2013年12月份,国家下发了监测图斑影像图以及监测图斑,批地红线的提前下发。土地变更技术人员需要通过监测图斑范围线,套合影像图进行外业核查,然后根据实地情况,将变更的图斑进行入库。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到底是只根据监测图斑范围,依据实地变化状况进行变更,还是需要参考批地红线的范围影响,需要进一步进行标准的统一。
监测图斑的范围线可能会由于一些原因存在一定的误差,比如坐标的便宜等等,因而具体变更的地类范围线并没有十分准确。其次,由于地类变化速度快,实地状况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图斑变更并不能完全依据监测图斑,要参考实地现状。最后,批地红线的下发也会对土地变更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3.3.2解决方案
土地变更调查中图斑变更依据以实地变化为准,以卫星影像的反映为参考,兼顾考虑批地红线的土地变更模式。
外业调查中要将批地红线与本年度遥感监测影像、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图斑及上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成果数据进行空间叠加形成外业底图,外业工作中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底图,对照实地现状,对内业解译的变化图斑信息进行全面核实、调整和补充,并予以确认的工作过程。确认和补测的信息,作为更新数据库的依据。对于影像不清或未反映的新增地物应进行补测,详细记录变化图斑的形状、范围及变化地类等内容。
(1)监测图斑大于批地红线
批地红线内部按调查地类进行上图,超出的部分进行核查现状情况后进行定性,对于变更的详细说明未变更的原因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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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图斑小于批地红线
进行外业核查,做好变化范围的记录,同时参考影像图,对于批准红线范围内符合土地实际情况并且影像图有明显变化的区域进行变更。
(3)监测图斑范围线与征地红线部分重合
批地紅线范围内部的部分进行变更,批地红线外部的部分根据外业调查的结果进行判断,定性处理,如果不变更应详细说明未变更的原因及类型。
4结论
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上,结合日常变更结果,通过内业预判,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土地利用变化各图斑的位置、范围和地类,再剔除有红线的项目用地,作为外业实地调查的目标。
监测图斑范围线进行现场实地核查以后,首先应利用收集的各个批地红线与监测图斑范围线进行套合、整饰,剔除红线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对于监测图斑范围线稍小于批地红线的,并且面积小于上图面积的区域以批地红线为准进行变更。对于监测图斑范围大于批地红线的,批地红线内要按合法上图,超出的部分核实现状情况再做定夺。
图斑变更依据做到实地变化为准,以卫星影像的反映为参考,兼顾考虑批地红线的土地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付丽莉,李钢,王庆.SPOT5卫星影像在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应用[J].信息技术,2005(05):24-28.
[2]王友富.二次调查后土地变更调查技术方法体系与体制机制建设的探讨[J].中国科技成果,2011(11):10-13.
[3]王晓栋,崔伟宏.县级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技术系统研究[J].自然资源学报,1999,14(3):265-270.
[4] 余丽.基于3S技术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快速调查方法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1.
[5]郭迪跃.土地利用变更调查[EB/OL].[2013-02-11]. http://www.doc88.com/p-9661676104395.html.
作者简介:段恒蕊1991,女,山东省,本科,土地资源管理
王璐瑶1992,女,山西省,本科,土地资源管理
王三1970,男,重庆市,副教授,土地规划,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土地整理
基金项目:西南大学第七届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基于二调数据库和卫星影像的土地变更关键技术研究”(1324012)
作者联系方式:段恒蕊 13657655539 西南大学楠园一舍400700
4.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x(基本身份情况,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列的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被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申请事项:
请求将xxx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x。事实与理由:
须陈述自现申请执行人转让本案债权开始、至申请人受让债权止的历次转让本案债权的经过,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经过,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间,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时间、方式;须陈述申请人取得本案债权的具体份额,是否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或是部分债权,仅受让部分债权的须具体说明受让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一项债权。
综上,特请求将xxx区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x。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5.搬迁地址变更申请 篇五
富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富宁县景家药店”位于富宁县城北陇端街76号,我店于2002年11月14日经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而开业,并于2005年7月22日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经营范围为: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生化药品、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经营方式为:零售。
企业负责人为:沈珍艳,初中学历,从事药品工作10年.质量负责人为:吕应薇,中专学历,职称为:药师协理。验收养护员为:李春迷,初中学历,从事药品工作10年。
现因店面租期已满,房东收回店面,我店想搬迁地址继续经营,加上内部人员需要调整,所以特向贵局申请变更如下事项:
1、变更经营地址:由“富宁县城北陇端街76号”变更为“ 金虎商贸中心C栋 ”。
2、变更企业负责人:由“沈珍艳”拟变更为“肖元敢”。肖元敢,男,瑶族,1987年1月生,中专学历,从事药品工作3年。联系电话***
3、变更质量负责人:由“吕应薇”拟变更为“杨昌吉”。杨昌吉,女,汉族,1988年1月生,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于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药物制剂专业,已于2011年取得药士职称。联系电话***.特此申请,敬请贵局予以审批为谢!
富宁县景家药店
6.变更申请报告 篇六
关于XXXX变更(增加或减少)
XXX(变更项目)的请示
XXX(诉求方):
XXX公司(国有独资)于2000年7月份登记注册(注册号:XXXX),股东:XXXX,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人代表:XXX,主要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为增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融资平台,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就有关公司变更事宜请示如下:
公司增资XXXX万元,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投资,增资后,注册资本由原XXX万元增至XXX万元;
依照变更内容修改公司章程,并报送登记机关备案。请给予批准。
7.申请人变更 篇七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 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合同中的争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 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 如业主的要求的变化、勘察设计工作粗糙, 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者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 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 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乞还有的是业主对工程有新的要求或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变更, 因此导致了工程变更合工程变更范围包括如下:
1.1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由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依据设计图纸预算的量值, 是为承包人编制投标书时合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报价使用, 因此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实际工程量与预算不符的情况。为了便于合同管理, 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
1.2 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如在强制性标准外提高或者降低质量标准。
1.3 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这方面的改变无疑会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 因此也属于工程变更。这类变更在实际施工时最为常见, 虽然每个更改的造价影响不大, 但因为变更比较多, 所以对造价的影响也不少。
1.4 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 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1.5 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此类属于合同工期的变更, 既可能由于增加工程量、增加工作内容等情况, 也可能源于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人施工的干扰而发布的变更指示。
此类变更在目前影响比较大的因素是在精装修楼盘中, 比如, 在一高层住宅中, 原确定方案在总包单位施工完成后再进行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但建设单位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及能抓紧销售, 建设单位决定在总包单位未竣工验收时即安排精装饰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造成总包单位的时间安排延迟及配合的增加。
2 减少工程变更的措施和建议
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是必要的, 由于种种原因几乎是无法避免的, 但是, 工程变更的影响是广泛和严重的, 因此, 应可采取措施以减少工程变更, 并努力使由于工程变更造成的影响降低至最小。
2.1 加强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调查研
究工作
为减少建设项目后期的工程变更, 必须做好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 在此基础上应认真整理, 仔细分析、研究, 在项目前期和设计过程中, 应多次召开包括使用单位在内的项目认证会, 在项目设计前, 应充分了解建筑物使用方的工艺要求、功能要求及相应特殊要求。
2.2 深化设计、规范设计和成果认可制度
项目设计质量是施工阶段工程变更多少的主要因素之一, 建议工程设计严格按方案设计 (或方案招标、竞赛) →扩初1→扩初2→跑工图的程序进行, 对于每个设计阶段的成果进行有关各方参加的讨论、研究并认可,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成果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设计。
2.3 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交底工作
设计中的错误和矛盾是难免的, 有关各方应做的是如何减少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 因此,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在认真学习和理解设计文件的基础上, 切实做好图纸会审和交底工作, 一方面发现和解决设计中错误和矛盾, 另一方面提出优化建议。图纸会审是否做细做好, 直接影响到施工是否顺利。
2.4 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或专家进行工
程建设项目变更的评估、审核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 通过专门的政府机构或专门的人员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可以实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有效地防止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违规行为尤其是防止业主与承包商, 供应商之间的串谋行为。
2.5 工程监理直接参与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为了维护投资方的利益, 国际上常见的作法是监理公司直接参与改正阶段进行全面监督。据专家称:如果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监理就参与进去, 一般可推除80%的错误和不必要的变更;据悉美国没有施工图和竣工图之分, 施工图一但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就不能变更。因此改正阶段的监理, 可确定优化设计方案和成熟的工艺, 提高设计质量, 避免在施工阶段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安全隐患。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角度上讲, 推行设计阶段的监理, 事前管理、预防为主、也是科学合理的.因此, 全面推行设计阶段的监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2.6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目前已有《会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 但这些都是从项目总体出发, 对在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方面的规范则不够具体。因此, 为更好地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如变更的范围、幅度、责任追究等。
3 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
合理、时机恰当和有序的工程变更对项目建设各方是有利的, 具有工程建设的正面效应和推动作用, 这将使建筑物或构筑物更能满足其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 并在此基础上降低成本和提升外观美化等, 但是, 毋庸置疑, 相对随意的、不合时机和无序的变更将极大的影响工程质量、进度, 导致项目成本增加。
3.1 工程质量下降
过多的工程变更, 特别在工程后期和结构部位的工程变更, 会给结构安全留下隐患, 影响结构强度和耐久性, 另外, 会给后期的正常使用带来不便, 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3.2 项目投资增加
由于工程变更造成已完工程的拆除、设备退货、工程的二次重建、承包方的停工待料等, 同时, 由于工期的延误常采取赶工措施, 导致发生不必要的赶工措施费, 总之, 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增加了工程索赔的可能, 导致工程项目投资增加。
3.3 施工进度缓慢
施工阶段频繁的工程变更将打乱承包方有序的进度计划安排, 造成施工用设备、材料、劳动力等准备的匆忙和混乱, 这经常引起现场工作面的停工和半停工状态, 如果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将降低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效率, 己完工程的频繁拆建还将降低操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导致情绪低落、效率下降, 进而施工进度计划难以完成。
3.4 安全隐患增加
如前所述, 频繁的工程变更一方面会给结构安全留下隐患, 影响结构强度和耐久性, 另一方面, 由于操作人员情绪低落、思想麻痹, 给安全施工造成极大的威胁, 安全施工隐患识意增加。
3.5 竣工决算困难
施工阶段过多的工程变更必然造成工程费用索赔, 如果由于工期紧张、工程变更资料不完整或其他原因, 给工程竣工决算增加了很多困难, 特别当时间跨度较大时。在一住宅项目中, 因工程设计变更的联系单竟达到4000份之多, 给工程决算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摘要: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 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会产生内容各异的变更, 这对于任何一个工程项目, 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工程项目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之间都存在紧密的内在工艺联系、频繁的工程变更既打乱正常的作业顺序、又导致工程项目投资的失控以及引发合同纠纷和争端.为此, 笔者就工程项目变更的原因及减少变更的措施做以探讨。
关键词:工程变更,原因,措施
参考文献
[1]车春鹏, 杜春艳.工程造价管理[J].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1.
[2]林知炎.工程项目管理[J].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8.论情势变更原则 篇八
【摘要】 拟就比较外国法之规定,立足本国立法现状,浅谈我国在今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中所应注意的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情势变更原则。
【关键词】 情势变更;合同;立法现状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国外的适用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按照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中的“情势不变条款”,说明当时合同之约定就已经注重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此规定就现在看来也不失为一种进步,体现了法的前瞻性。然而,法律的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情势变更原则也不例外,它经历了坎坷、曲折的发展过程,如曾一度被滥用,损及法律的安定,继而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再后来兴起的历史法学派则主张形式的正义,重视契约必须严守原则,这一时期情势变更原则处于低谷期,已失去其应有的重要性。
法律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法律有其自身的适应性,有学者对此有过精辟的阐述“法律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并为之服务,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变化以后,法律也应随之修正,这就是法的适应性”。为此,德国在其民法典中并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如通货膨胀、马克贬值。在这期间订立的合同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若继续履行合同已显示公平,因此德国规定了一些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特别立法,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三次紧急租税命令》、《抵押权及其他请求权增额评价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三次新订金钱性质法》、《法官协助契约法》。这些特别民事立法为解决情势变更问题提供了依据,表明德国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更注重订立合同时的法律行为是否存在。
法国在1916年的“波尔多煤气案”中,首次发展出了“不可预见”理论。并且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关于此“不可预见”理论的具体反映,《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实际上与情势变更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此规定表明:法国法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注重当事人不可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也即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若有一方当事人可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则此当事人就丧失了主张情势变更的权利。
(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英美法上与情势变更类似的表述是“合同落空”,其中英国法上关于“合同落空”有个经典的案例: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案,又称加冕典礼案。被告租用原告临街房屋一天为观看英王爱德华七世的加冕典礼,后典礼因故取消,被告即拒付房租。原告起诉,法院认为,合同虽未载明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观看典礼,但考察有关背景可知这是“合同的基础”。由于典礼取消,该合同的基础即不复存在,被告再无支付租金的义务。
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规定,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是不会发生的,或者由于卖方遵守政府规章而使得合同难以履行,卖方均可免除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英国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更注重合同的目的是否能实现。对此,美国着重从合同的履行上来认定情势变更的发生,若出现履行不可能、履约更加困难、履约无用和无意义等,则法院可以认定发生情势变更,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但是上述情形并不意味着卖方可以轻易免除责任,如果仅仅是卖方履约费用有所增加,或者市价涨落,都不能免除卖方的履行义务,因为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尚不构成预料不到的使合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的意外事件。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实践中,我国已存在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案件,典型的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一案。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立法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由于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因此该公约中的情势变更条款对我国有拘束力。但这仅是我国涉外合同的一部分。直到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该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解释弥补了我国国内立法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漏洞,同时也给法官裁判情势变更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这一司法解释顺应了时代潮流、迎合了我国国情。随着“非典”、“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事件的发生,导致许多合同出现了显失公平的现象,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有失法的公平正义价值。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的发生也出现了许多情势变更的现象,导致许多合同无法履行。再加上2008年发生了全球金融危机,说明我们所处的时代具有复杂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鉴于此背景,我国司法机关审时度势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这也是很多学者所倡导的,是大势所趋。
三、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任何交易活动都伴随着风险,商业风险是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当事人不可以商业风险作为情势变更的理由,主张变更、解除合同,以达到逃避风险的责任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应把二者区分开来。
(二)明确把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区分开,把商业风险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
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中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仅作原则上的规定远远不够,尤其是针对这么重要的而且易于与其它制度相混淆的制度而言,还应当借鉴、参照外国法并结合我国国情予以制定出具体的标准。
(三)严格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后,对于是否变更或解除则由法官决定,这给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解释(二)又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这极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对此,有学者曾指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首先,要对情势变更原则做出明确、细化的规定,严格适用条件。应该将其定位为严守契约原则的一种例外,只是特别的补充手段而已,而不是随意可用的规则。
其次,要加强监督,制定严格的措施,防止权力被滥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胡经华也指出对符合解释规定条件,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应当在程序上进行规范:(1)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最高法院审核;(2)要求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能够调解的尽可能调解。进而从程序上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这也适合我国法官整体上素质比较低的情况。从程序上规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无不妥,但是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损害了效率的价值取向,不是长久之计,根本上还应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四)实践中应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对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作了区分,明确规定情势变更不同于不可抗力,有学者认为二者在运用范围、适用的情形、法律后果上存在不同,因此,实践中法官在判定具体案件时应当审慎把握。
(五)情势变更的适用以当事人主张适用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的主张是法院裁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法院不应当直接适用。这一规定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体现了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为有时当事人可能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而不愿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此时即使对于该当事人显失公平,但是如果他自愿承担该不公平的后果,法不强人所难,法律也不能强迫他去选择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六)情势变更的发生要当事人不可预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规定:情势变更的发生要求当事人不可预见,当事人若能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则意味着该当事人愿意承担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因此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虽然解释(二)规定了当事人不可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但是却过于笼统,因此法官在判决中要仔细把握。
有学者认为对于有些发生机率很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订约时会预见到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作为情势变更看待;如果当事人能够预料而没有预料,则应认定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应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当事人应当可以预见,则当事人仍不能主张情势变更;如果有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应当区分善意和恶意两种不同情况,对善意的没有预见的当
事人应允许其主张情势变更。对此,法官在审判中应当结合上述判定标准审慎地进行判定。
四、结论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现已基本上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我国也于2009年5月13日予以公布施行。至此,弥补了我国合同法上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漏洞,这一规定顺应了世界立法趋势,但是在实践中仍需进一步的完善。本文拟抓住这一立法动态,在借鉴国外立法、立足本国现状的基础上,对完善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几点建议。希望今后在修改合同法时进一步完善这一原则,在制定民法典时加入这一原则。以使得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发生的情势变更事件能更好地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1]吴飚,朱晓娟.《合同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3)
[2]冯大同.《国际商法》,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
[3]王传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176
[4]吴飚,朱晓娟.《合同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1
[5]彭凤至.《情势变更原则之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280
9.变更申请书 篇九
平凉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园区分局:
兹有“宏达国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注册的13台电梯:1号楼客体、2号楼客梯、5号东自动扶梯、5号西自动扶梯、26号东自动扶梯、26号西自动扶梯、35号东自动扶梯、35号西自动扶梯、42号东自动扶梯、42号西自动扶梯、12号货梯、26号货梯、42号货梯”;“宏达国盛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的4台电梯:56号客体、55号客体、52号货梯、53号货梯使用单位现申请变更至使用单位“宏达国盛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
特此申请!
10.增资变更申请报告 篇十
XX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取得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XXX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根据我公司股东会议和修改后的章程的规定,于XXXX年XX月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我公司已通过XX中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验,且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发注册资本更变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恳请贵厅予以批准为盼!
11.探究情事变更原则 篇十一
关键词:契约必守;情事变更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
我国学者关于情事变更的定义有很多,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史尚款先生认为:“情事变更之原则,谓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当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根据梁慧星先生的观点,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必须是影响力及于全体或局部之事,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事情”,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者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我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善意的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示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学说
目前对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学说有很多,英美法系主要有默示条款说、公正说和义务根本变化说;大陆法系主要有法律行为基础说、诚信原则说和法律制度说。下面主要介绍默示条款说、法律行为基础说和诚信原则说。
默示条款说,该学说认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善意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存续以社会经济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即如果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可以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中,规定“情势不变条款”并指出“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行为基础说,是由奥特曼教授在修正了“前提假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指“交易行为缔结之际表现出来的,且当时相对人明知这种前提观念的重要性而未作反对表示的一方当事人的前提预想,或者多方当事人共通的前提观念,是行为意思得以构筑其上的、对于特定情事的存在或者发生所具有的前提观念。”主观行为基础说,“双方当事人的某种共同设想或肯定的期待,他们在订立合同时都以这种设想或期待为出发点,而且如果任何一方只要知道这种设想或者期待是不正确的,就不会订立该合同,或不会一次种内容订立合同,或者至少对方在诚实经营的情况下不会坚持要求他履行合同。”客观行为基础说指“根据合同的意义,他们的存续或持续存在是合同的先决条件,不论当事人是否意识到这一点。”
诚信原则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张诚信原则的学者大多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运用。林诚二指出“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信平衡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情事变更原则系诚信平衡原则之一适用耳。是故,余以为情事变更原则之理论根据应以诚信衡平说较为适宜”。
在探索了上述學说的观点后,我认为默示条款说很难判断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并且,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不能以订立合同时的情况绝对地判断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即为情事变更。在这方面,法律行为基础说相对合理,但是主观行为基础说,在判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仍然存在困难。因此,我比较赞成诚信原则说,在双方当事人均是善意的条件下,发生情事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履行后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则相对当事人不得强制要求履行,与此同时,我认为,应当遵守利益均衡原则,在发生情事变更后,一方利益严重受损,另一方必须在利益上面作出让步。这样风险所造成的损益有人承担。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很多学者认为变更合同具有第一效力,解除合同具有第二效力。当情事变更发生时,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双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在变更合同的内容后,仍然显失公平的,可以解除合同,这主要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更好地促进交易和经济的发展。同时这也是合同意思自治的体现。变更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增减履行标的数量;②变更履行期限;③变更标的物;④拒绝先为履行。解除合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①溯及力的问题;②损害赔偿的问题。我认为解除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因为在情事变更之前,合同是正常履行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这一部分不应当予以解除,因此不能要求履行对价给付的当事人返还原物或赔偿,而解除合同应当强调的是情事变更之后未履行的那部分合同。
参考文献:
[1]海尔斯特尔卡斯腾,许德风.情势变更原则研究[J].中外法学,2004(4)
[2]杨秋林,马士鹏.对“情势变更制度”的检讨[J].理论探索,2008,1:153
[3]林诚二.民法问题与实例解析[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3
[4]郭明瑞.合同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06
[5]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86
12.浅谈会计政策变更 篇十二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一种行为。会计政策变更, 按照其产生原因可分三种主要形式:市场性变更、强制性变更和自发性变更。市场性变更是指企业因考虑到自身在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和未来的资本运作能力等而变更会计政策。强制性变更是上一层会计制度制定者强制要求企业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自发性变更是完全由企业管理当局为了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根据自身经营目标和环境变化的要求相应地变更会计政策。从性质上讲, 会计政策变更的目的是提供企业更相关和更真实的会计信息。会计政策变更的认定, 直接影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但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行为: (1) 因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较具有本质的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行为。 (2) 对初次发生的或者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行为。
二、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分析
大部分会计政策的变更都是由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原因强制要求企业变更会计政策, 但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 出于会计信息能否真实反映企
业状况的考虑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千差万别, 各个企业的经营规模、经济实力、经营状况各不相同, 这在在会计上则表现为会计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会计实务工作也就充满了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使得企业依据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而提供的会计信息, 已经不能恰当地或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 为了使企业会计信息最恰当地对企业进行披露, 以对外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企业就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灵活合理地变更会计政策。
(二) 企业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
虑在现代企业中, 由于两权分离出现了代理, 企业为了降低代理成本, 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都签有一定的奖酬计划。在这种情况下, 管理者的薪酬与收益指标相关, 有较高的收益意味着会获得较高的报酬。所以, 从自身利益最大化方面出发, 企业管理者倾向于向股东报告较高的收益。但是, 企业管理者不能控制外部因素, 因此有时会引起实际的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度波动, 最终对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因此, 企业管理者希望采取一种能被自己控制的方法从而消除经济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众所周知, 管理者通常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利润的操纵, 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盈余管理。
(三) 出于对企业筹集资金的考虑众
所周知,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占企业资金来源的很大部分。管理者会通过变更会计政策来使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好的评价。以此来吸引更多的资金。近几年上市也成了众多企业追求的目标, 这样可以拥有更多机会筹资。但根据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发行和上市的条件比较严格, 企业为了能够满足上市所需要的条件, 最简单的就是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来达到目的。
(四) 均衡各期收益的考虑企业为维
护其良好的社会形象, 趋向于选择能均衡各期收益的会计政策, 以避免收益波动过大使企业利益相关者产生不稳定感。以我国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为例, 大众都比较关心这些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道德感等方面, 此类上市公司也是政府重点监督和宏观调控的对象, 是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这类公司倾向于选择能够均衡各期收益和减少收益波动的会计政策, 从而维护企业 (政府) 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规范会计政策变更的措施
(一) 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在企业
会计政策的变更中, 很多企业只关注短期利益, 忽视长远利益。尤其是我国某些上市公司高管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会计政策的变更方面倾向于选择能够增加企业利润、突出短期经济效益的方法。这也与当前两权分离的状况息息相关。因此, 企业财务人员就要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可以采取应用科学发展观制定出企业中长期财务规划, 坚持会计稳健性原则, 以达到如实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二) 加强对企业人员的约束可以通
过限制内部人员但任董事, 完善独立董事的聘用制度。而且还应建立对独立董事的违规行为进行实时记录的独立董事任职档案管理制度, 并且对于独立董事的违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还应重点吸引机构投资者, 使他们成为企业的主要股东, 这样便于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 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内的在约束机制。
(三) 完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
约束机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对注册会计师实行轮换制度, 确保并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独立和公正。而且还应加强行业自律, 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的确认。最后, 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培养。最终通过审计质量的提高来最终达到合理变更会计政策, 保证财务报告的高质量的目的。结语:企业会计政策是连接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的桥梁与纽带。正确科学地理解会计政策, 合理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这不但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迅速发展都会带来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魏玲.谈会计政策变更的几个问题[J].引进与咨询.2000 (3) .
[2]、张鸣.会计政策变更研究[J].财会通讯.2001 (9) .
[3]、史丽岩, 王玉红.浅谈会计政策及其变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 (3) .
[4]、程明娥.谈会计政策变更[J].财会月刊.2005 (4) .
[5]、盛磊.谈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会计处理[J].价值工程.2010 (4) .
13.人员变更申请 篇十三
人员变动申请
教育科学规划办领导:
由河北省任丘市第一中学周永各主持的课题——“高中文科班‘后进生’心理问题的表现、成因及转化教育的个案研究”,课题编号:201112020。
由于课题组成员裴之老师身体原因暂不能参与本课题的研究工作。经过课题组研究决定,增加黄颖超老师参与本课题研究。黄颖超老师,本科学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担任班主任工作,同时还担任我校德育处的工作。2009年教师节被评为“模范班主任”;2010年教师节表彰中荣获“高考特殊贡献奖”;2010年4月参加提高班主任专业素质高级研修班;2010年6月被评为“德育工作先进个人”;黄颖超老师工作勤奋,与时俱进,能胜任课题研究工作。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备案。
课题负责人:周永各
任丘一中
14.土地变更调查之我见 篇十四
1、土地变更调查不仅保持了地籍资料的现势性, 而且使实地界址点位逐步得到认真地检查、补置、更正, 使地籍数据中的文字部分逐步得到核实、更正和补充, 还使初始地籍中可能存在的差错逐步得以消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要逐步用高精度的变更成果代替原有精度较低的成果, 使地籍资料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 使它满足新的需求, 使地籍成果的质量逐步提高。
2、变更调查充分发挥了土地管理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闸门”作用, 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提供科学的基础数据, 为第二次土地调查提供准确的农业用地基础数据, 为今后确定各年度实际耕地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依据, 为核定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提供重要依据。
二、土地变更调查存在的问题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连续性和多样性, 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需要各部门和各基层的配合, 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1、开展变更调查工作的投入有限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包括外业调查和内业数据成果整理, 技术性强, 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支持才能完成。由于投入有限, 没有专项经费, 不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不能购置较先进的测绘定位工具, 不能及时对变更进行调查, 这就制约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2、从事土地变更调查人员的专业知识较为贫乏
一方面, 投入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 与繁重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任务不适应;另一方面, 从事土地变更调查的人员大多缺乏专业方面的知识, 对有关的基础知识、技术手段和方法不大了解。在以往的调查中, 将变更地块的位置在图上标注错误。
3、技术手段落后, 工作效率不高
首先,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是经常发生的, 变更的内容情况不同, 各种数据都处在动态变化之中, 因此要分时分段地及时做好变更的相关登记、统计工作和年度报表工作, 避免调查工作的长时间累积。而实际上每年只是在要求上报资料的时候才搞一次, 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成为了时间紧、任务重的突击工作。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全年的变更调查任务量, 这就难免有丢落的现象发生。
其次, 野外采集工具的限制。由于技术条件所限, 县级一般都是采用钢尺进行野外的调查作业, 由于钢尺的局限性, 变更图斑的形状、位置等不能准确体现。此外由于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不高, 使他们在完成一些常规的统计工作时效率很低。
4、人为因素的干扰
为保证进度和质量, 每年的变更调查都需要乡镇基层土地所的配合。在变更调查的过程中, 上至领导, 下至配合外业调查的普通人员, 对每年的变更调查有着不同的认知, 隐瞒和多报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变更登记地类时存在有虚假现象, 如明明是耕地被占用而登记上报的资料中却填写的其它情况, 造成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的真实性较差。
5、变更登记档案资料的管理欠规范
变更调查结束后, 有的基层人员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意义不大了解, 以为这项工作完成了, 与以后工作没有什么关联。同时, 有些单位对初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档案资料管理不重视, 存放和保管随意, 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资料丢失现象, 这些情况都严重影响了变更调查成果的有序管理。
三、做好土地变更调查方法的探究
土地变更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如何才能使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使我们实时地掌握国土资源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 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通过从事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对如何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认为应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全面提高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认识, 解决经费问题
科学的决策必须建立在准确把握现状情况的基础上, 各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变更调查这项基础工作的领导, 提高其工作地位。同时, 增加土地变更调查的投入。
2、充实技术力量
结合实际情况, 对各县国土资源局从事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的培训, 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部署, 承担基础数据的收集、统计、整理和分析。研究制定土地变更调查的工作和技术方案, 并定期考核所做的工作, 逐步使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真正得到落实。
3、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已运用到地籍管理的具体实践中, 要逐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 及时变更土地利用数据库, 这样可以使土地变更调查的实施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轨道, 从而真正做到实时地提供土地变更调查的文字和图件成果。同时应充分发挥计算机技术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中的优势, 提高工作效率。
4、分时段、分年度把工作做好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是经常发生的, 变更的内容情况不同, 各种数据都处在动态变化之中, 因此要结合上级的要求和部署, 分时分段地及时做好变更的相关登记、统计工作和年度报表工作, 避免调查工作的长时间累积。
15.科技+环保 生活变更好 篇十五
在10月13~15日于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办的2015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秋冬)博览会上,众多新科技新产品都将亮相。台湾聚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也将在展会上(展位号:6.2 C119)展示以机能环保产品为主的最新产品,并在13日下午2点于M5-03会议室召开“科技+环保 生活变更好——聚隆纤维新产品发布会”。
展会上,聚隆将带来包括原液染色丝(AceColor)-尼龙、聚酯、P.P.以及抗静电聚酯丝 (AceStatic)、凉感丝 (AceIce)、多色调混纺丝 (AcePaleta)、纤维素长纤丝 (GreenCell)等产品。
为了特别推荐多项新机能性纤维,聚隆还将于13日下午举办“科技+环保
生活变更好——聚隆纤维新产品发布会”。
AceStatic抗静电聚酯丝
AceStatic纤维是利用聚隆自主开发的抗静电聚酯母粒进行的抗静电复合纤维研发,由于导电机能性粉体的作用可降低纤维表面比电阻,当纤维应用于织物内时,可抑制织物在使用过程中因摩擦所产生的静电现象。AceStatic是一种可应用于针织布、梭织布等方面的抗静电纤维,通过一般纱线的交织,使布料具有抗静电或抑制静电的效果。当布料中AceStatic纤维的含量达5%~10%时,即可使布料具有抗静电及抑制静电现象的效果。
传统抗静电纤维的主要应用领域大多是在高科技的无尘服、医疗用的防护衣以及各行各业中。抗静电纤维在织物中常以嵌条的方式存在,通过经纱排列或纬纱排列等方式与其他纤维进行交织,然后使整匹布料具有抗静电的效果,通过经向排列或纬向排列等方式,在织物中添加抗静电纤维,通过抗静电纤维的低比电阻降低整体织物的比电阻,能引导所产生的静电在织物中有疏散的效果,进而降低织物的表面带电压,有效地减少静电引力与静电释放。
而聚隆通过加工丝的方式所开发出来的抗静电纤维,其应用领域已不仅局限于工作领域。通过加工丝技术所开发之抗静电DTY,能提供抗静电纤维多样化的特色以及膨松感,因此可应用于一般穿着之中,包括:polo衫、刷毛衣等系列的布料,并可应用于登山服、雪地运动装、高尔夫球装等户外休闲之运动领域。
AceColor、AcePaleta原液染色纱、多色调纱
原液染色纱是一种在纺丝阶段过程中即加入颜色的纤维,通过此方式可简化染整制程,降低大量用水与化学品,并减少排放出化学需氧量(COD)极高的污染废水,是一种极具环保价值的纺丝技术。聚隆所开发的原液染色纱包含聚酯纤维、尼隆纤维、聚丙烯纤维等,可应用于不同种类的布料中。
利用特殊的加工技术所开发的多色调纱,可使纤维经过染色后呈现不同程度明、暗、深、浅的双色调纱线效果,并使布面呈现出特殊的风格。
若再通过特殊假捻加工技术可开发生产具特殊型态的加工丝,使其呈现出蛀虫纱、竹节纱等不同的风格,当纱线具有不规则的粗细线段,经织造后能使布面上产生不同程度粗细集中效果,并使布面具有不规则状的镂空效果,具有仿麻效果,并带有麻纱干爽感、丰富的外观效果。
极超细纤维复合纤维纱
超细纤维是近代发展迅速的一种高科技新型纤维,是一种高质量、高技术的纺织纤维材料,利用纤维的细丹尼化、超细丹尼化提升纤维的特性及用途。由于纤维细丹尼化后单丝纤度更细,使得纤维更易弯曲,故超细纤维具有比传统纤维更柔软、更蓬松之触感。聚隆以复合纺丝技术开发出超细纤维,经改良可将此纤维应用于高吸湿、高清洁、晶圆擦拭等多方面,更可用于仿麂皮产品、仿真丝产品、超高密度布料及高效清洁布等;在应用上可用于空气过滤器、防尘面罩、滑雪滑水运动衣、游泳衣以及透湿防水织物等。
GreenCell纤维横空出世定义环保新秩序
GreenCell纤维是一种用新溶剂法制成的再生纤维素纤维,是以大自然的纤维素为原料,使用无毒溶剂,并利用循环溶剂纺丝法所制成的纤维素纤维产品。GreenCell纤维是一种非石化资源的新产品,纺织品具有多样的新特性,同时其废弃后可被自然环境所分解。
合成纤维以递减中的石油作为原料来源,GreenCell纤维则以可成长更新的森林树木作为原料来源。森林成长不需要消耗大量的灌溉水、杀虫剂、除草剂、肥料等就能提高产量。换句话说,使用多一点GreenCell纤维,对环境的压力也会小一点。
GreenCell纤维,在物理性质上,具有人造化学长纤的外观与物性,并带有蚕丝般的光泽,以及拥有超越传统再生纤维的高强力。在使用特性上,拥有天然棉纤维对人体的高亲和,并有着优于棉花的高吸湿性,因此当人体蒸发汗液和热量被织物吸收后,能快速地从织物表面扩散出去,具有调整控制穿着的舒适性,通过GreenCell纺织品的使用,可以降低空调设备的负荷,达成节能减碳的环境保护。并且它结合了天然纤维与合成纤维的优点,但无二者缺点,最终成为绿色环保纤维素纤维。这些特点使得GreenCell长纤丝可用于制造更柔软高贵的纺织品,具有人造纤维的外观与型态,还有蚕丝般的光泽与垂坠感、天然植物纤维的亲和性,不含化学药剂与石化成份,对于人体肌肤无刺激性,可调节湿度与冰凉感,具有生物可分解性,是一款集环保、科技、天然为一体的纤维素纤维。
“以人为本、以环保为重”的企业价值观
聚隆主要经营产品包括尼龙原丝、聚酯原丝、超细纤维复合丝、尼龙加工丝、聚酯加工丝、超细复合加工丝及居家清洁用品系列之终端产品,主要经营团队来自于台化公司内之技术与管理人才,并且被评选为劳动条件优良企业。
16.课题变更申请 篇十六
尊敬的盘龙区课题规划办:
我校承担的“主题性课外阅读对提高小学生阅读能力的实践研究” 课题,因课题负责人校长武截斌同志调离本校的情况,特提出变更申请:武截斌同志不再负责本课题研究,拟改为本校校长晋渝春同志具体负责本课题研究。
当否,请批示。
盘龙区环城一小课题组
2012年3月21日
关于课题结题时间变更的申请
尊敬的盘龙区课题规划办:
我校承担的“创建书香校园”小学国学经典诵读的研究” 课题,因课题负责人原校长田雪芬同志调离本校,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为现本校校长武截斌并重新整理课题研究内容“小学经典诵读的研究”,特提出变更申请:结题时间由2010年6月改为2011年12月。
当否,请批示。
盘龙区环城一小课题组
17.业主方工程变更管控探讨 篇十七
一、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很多, 主要包括主体行为因素、政策法规因素、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等。建设项目主体行为是影响工程变更产生的重要因素, 特别是业主、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主体行为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生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业主对工程项目的部分功能、用途、规模、标准的调整;设计单位对图纸的修改, 以及解决设计不完善和专业之间相互矛盾的变更;施工单位从施工方案出发, 对设计图纸提出的变更等。无论是哪一参与主体提出的工程变更, 都将对项目建设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工程变更的发生直接影响项目投资降低项目管理效率及劳动生产率。频繁的工程变更往往会增加业主和监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及难度, 打乱其正常的工作程序。同时, 工程变更也会对现场施工的生产作业效率产生影响, 增大施工单位的生产成本, 对于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的难度也将大幅增大。
再次, 工程变更将产生较多的施工索赔及合同纠纷。由于工程变更会对项目投资与进度产生直接影响, 一旦发生工程变更, 当业主与监理确定的变更价款和工期难以满足施工单位的要求, 双方利益分歧无法协商的情况下, 将会引起施工单位的施工索赔, 甚至发展为合同纠纷。
业主方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 为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其他目标, 必须对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实施严密的控制。建设项目的变更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业主对工程变更实施有效管理, 对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业主方工程变更管理的影响因素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指出, 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 项目整体变更控制是控制造成变更的因素, 确保变更带来有益后果, 判断变更是否已经发生, 在变更确已发生并得到批准时对其管理所需要的过程。业主方要对工程变更实施有效管理, 则应对影响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 通过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业主方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1、业主方的企业管理模式。
业主方的企业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业主方的组织结构模式以及业主方对项目的管理层次两个方面。组织结构的问题是业主方进行全方位、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的关键因素。组织结构是否清晰, 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是否明确, 内部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合理, 管理层次之间以及各个管理层次内部工作界面的划分是否适当, 都将对具体项目的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 企业的高层、中层以及基层管理者共同组成了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中各管理层次的分工是否明确, 各层次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约束机制, 以及能否实现畅通的信息沟通, 也对具体项目的推进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到工程变更而言, 工程变更能否及时提出、得到批准或及时反馈, 以及得以有效实施, 都有赖于业主方企业管理模式的有效运行。
2、工程变更管理流程。
工程变更管理要求对工程变更实施系统的、综合的控制, 需要形成一个由总体到细节, 包括各个参与方、各个职能岗位严密的、多维的控制体系, 确保项目的建设目标得以实现。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 业主方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中的实施流程规定了管理活动的阶段划分以及各个阶段的相互关系、重要环节、各参与方、各活动行为的相互关系以及流转的过程。工程变更实施的整个过程是否有清晰明确的流程, 将影响到工程变更的评审、工程变更批准的效率、经批准后的实施与跟踪、验证。
3、业主方工程变更的评审机制。
业主方工程变更的评审机制使业主单位内部对工程变更的请求进行综合审查, 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一系列过程。无论是积极的、合理的, 如以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实施进度以及节约工程造价为目的的工程变更, 还是带来消极的不合理的工程变更, 甚至是恶意的工程变更, 都需要业主方给予认真对待, 必须对工程变更的方案进行评审。工程变更评审的结果将作为业主方准予变更、拒绝变更以及上报高层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于业主方工程变更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4、对工程变更的实施监督情况。
变更请求得到批准后, 可能需要编制新的 (或修订的) 成本估算、活动排序、进度计划、资源需求以及风险应对方案。这些变更可能要求调整项目管理计划或项目的其他管理计划文件。因此, 业主方能否对工程变更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也将对项目的整体目标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业主方工程变更管理控制要点
1、建立适合的企业及项目管理模式。
业主方项目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各部门、各管理层次之间的有效协作与相互配合, 建立在明确分工基础上的高效信息传递、及时沟通、密切配合机制是项目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 根据企业基本情况与人力资源现状条件, 结合所管理建设项目的特点, 建立适合的企业管理模式以及项目管理模式将有助于业主方对各个项目的变更管理实施有效控制。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工程变更管理的方式, 其确定的原则应是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运作, 以高效完成项目整体任务, 满足业主方的建设目标的相关要求。如某业主企业针对一定时间范围内承接的项目群管理任务实施两级管理, 其组织结构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在上述模式下, 机关各职能部门对于具体项目没有直接的指令关系, 但是对于具体的技术及业务确存在审查或审核的关系, 因此信息能否得到及时、准确的传递尤为重要。
2、建立规范的变更控制流程。
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应当有清晰明确的流程。一般来讲, 变更审批的环节越多, 越容易控制变更的数量和变更的费用, 而且各部门在审批中相互补充、制约, 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 繁琐的变更审批流程需要较长的流转时间, 往往会影响变更的及时实施, 甚至影响整个项目的工期。因此, 业主建立规范的变更控制流程, 并正确处理好变更控制与效率的关系, 是做好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前述业主单位组织结构模式, 业主方内部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图如图2所示。 (图2)
需要注意的是, 以企业及项目管理模式为基础的工程变更管理的授权体系是做好工程变更管理控制的重要控制要素之一。在前述案例中, 由于公司实行两级管理, 依据变更费用额度以及变更性质等的不同, 确定相应的管理权限, 由此确定工程变更的审批主体与流程。明确的授权体系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界面, 对相互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在前述案例组织模式情况下, 公司与项目部对于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将决定公司对于项目的具体管控程度以及深度。
3、制定良好的工程变更评审机制。
由于工程变更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从图2的流程图中可以看出, 无论工程变更的费用额度以及变更性质处于哪一审批权限, 严谨、科学的技术经济论证是工程变更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此, 业主方必须对工程变更的方案进行综合的全方位评审, 确定该项工程变更所带来的影响是否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并降低项目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
对业主方来说, 由于工程建设的阶段性, 一般业主单位不会有太多的专业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经验。这一现状与专职从事工程施工的承包商单位相比处于明显的劣势。业主方需要根据相关的变更管理流程与授权体系, 在内部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借助外部专家及专业技术顾问公司的力量与经验, 采用各种形式, 对变更的要求进行实质性的分析与判断, 判断提出的变更请求对于项目的技术、费用、进度、质量、安全及环保等建设目标的综合影响, 预见引发的风险, 从而做出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有效控制工程变更, 弥补业主方技术和经验不足的缺点。在具体评审中, 工程变更评审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即分析研究变更设计方案和技术, 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分析变更工程量和投资增减, 论证变更的合理性;分析预测变更对合同价以及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影响控制, 论证变更的可行性。
4、注意加强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管控。
工程变更管理涉及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业主以及监理单位一般都把对工程变更管控的重点放在项目的建设实施阶段, 但是一些工程变更, 特别是重大变更往往潜伏在项目的前期研究策划阶段。特别是这个阶段用户需求面积的确定、使用功能调查、建设标准确认、目标市场预测等工作的不足, 将导致设计缺陷或设计偏差, 造成较大的变更, 对项目的进展将产生严重影响。因此, 工程变更管理控制要树立全过程管理的思想, 以预防为主, 加强事前控制, 减少重大设计变更。同时, 要做好设计审查工作, 具体还可以辅助采用BIM (建筑信息化模型) 等技术手段, 在设计阶段通过给予三位模型的碰撞检查与纠错, 实现各专业综合设计优化, 减少因专业设计缺陷造成的设计变更。
业主方对工程变更进行评审、批准与确认后, 还必须在变更实施的过程中进行跟踪和验证, 确保变更被正确地执行。同时, 还要注意加强对工程变更的事后控制, 对工程变更进行分析对比, 尤其是针对中标价与结算价出具分析报告, 提高业主的管控能力。
最后, 我们还应注意到, 在项目管理中, 要控制和减少的是不合理的工程变更。有些工程变更的实施可以提升项目的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实施进度以及节约工程造价, 提升整体的功能价值或减少业主损失, 对工程建设或项目全生命周期费用控制有利。因此, 还应辩证地看待工程变更, 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侯亚林.业主的工程变更控制管理与案例分析.国际经济合作, 2007.7.
[2]陈康.建设项目的业主方工程变更管理方法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天津:南开大学, 2009.
18.轿车轮胎型号变更的设计 篇十八
关键词:轿车;轮胎;规格;性能;变更;参数确定
1. 轮胎规格的重新确定
由于设计车的整车参数及底盘姿态都是按照标杆车的轮胎规格确定的。为了保证整车参数和底盘姿态不变,在对轮胎重新选型时必须保证新选轮胎的滚动半径与标杆车轮胎基本一致。可以通过减小轮胎名义断面宽度来减小接触面积,从而减小滚动阻力及降低成本。
根据国标GB/T2978-1997的相关参数;
235/60R16的静力半径为313mm,滚动半径为334mm,外直径为688mm,断面宽度为240mm。通过查表发现215/65R16比较符合要求:静力半径为312mm,滚动半径为333mm,外直径为686mm,断面宽度为221mm。轮胎半径基本一致,断面宽度减小,满足规格选型的初步要求。
2 .负荷指数及使用气压的确定
轮胎的负荷能力与轮胎的充气量有关。标准轮胎的外形尺寸和使用气压也有规定。根据国标GB/T2978规定:235/60R16的标准负荷指数为100,标准充气压力为250kpa,215/65R16的标准负荷指数为98,标准充气压力为250kpa。
由于选用轮胎时,安全性和舒适性是主要考虑的因素,因此,轮胎使用气压不宜高于最高允许气压的80%,轮胎负荷利用率可不大于0.85。承载能力留有一定储备,因此确定215/65R16的使用气压与标杆车轮胎235/60R16保持一致,定位200kpa。根据标准型轿车子午线轮胎气压与负荷的对应表,可知215/65R16负荷指数为98,气压为200kpa时的负荷为625kg,235/60R16负荷指数为100,气压为200kpa时的负荷为670kg。
由于新选型的轮胎负荷能力在标杆车的基础上是略有降低的,需要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车的承载能力。根据设计要求,该车的满载前轴荷为868kg,满载后轴荷为894kg,因此单轮的最大轴荷为894/2=447kg,最大负荷利用率为447/625=0.715小于0.85的推荐值,满足负荷要求。
3 .速度级别的确定
所有的轮胎都有使用速度的限制,行驶速度是轮胎发热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轮胎速度级别上所限制的最高使用车速不应低于所配车辆的最高速度。设计车的目标最高车速为180km/h,考虑到预留15%的余量,速度级别参考标杆车定位H级,最高行驶速度为210km/h。
4 .轮辋的规格选型
轮辋的选用与轮胎的选型密切相关。根据标准,并参考标杆车,选用16€?J。
5 .轮辋偏移距的确定
标杆车车轮偏移距ET=33mm,前轮距为1525mm,后轮距为1520mm,如果考虑到不能超过标杆车的轮胎跳动保罗空间的话,只要设计车的轮胎位置在标杆车的轮胎内、外端面之间就可以了,其ET值的范围为24∽44mm。
车轮的偏移距直接决定着汽车的轮距。轮距应尽可能大,其与汽车的宽度的比值不能超过一个给定值,比值KB=轮距/汽车车宽=0.81∽0.86,可以作为衡量宽度利用率的参数,它应该尽可能地大,因此ET值应尽可能地小。
但车轮偏移距也直接影响主销偏移距。ET值的范围为24∽44mm,其对应的主销偏移距为29.6∽9.6,主销偏移距是指转向节轴线与地面的焦点至车轮中心平面与路面之交线的距离,定义为r,一般情况下r=-18mm∽30mm,转向回正力矩中其中重要一项就是轮胎垂直力与主销偏移距r所产生的力矩,转向回正力矩取决于主销偏移距的大小,主销偏移距越大,转向回正力矩越大,也就是转向阻力距越大。因此可以得出的明确趋势就是采用较小正值或者负值的主销偏移距,初步确定ET=44mm。
因市场上也有少量1.8L排量的标杆车,经调查所选用轮胎确实为215/65R16,98H,ET=45mm,前轮距1500mm,后轮距1495mm。因此参考1.8L排量标杆车,最终确定选用的轮胎为215/65R16,98H,ET=45mm。这样,前轮的KB=轮距/车宽=1500/1785=0.84,后轮的KB=轮距/车宽=1495/1785=0.837,r=8.6mm。
6 .该款车轮胎的设计参数如下
轮胎型号为215/65R16;车轮偏移距ET=45mm;主销偏移距r=8.6mm;轮辋规格为16€?J;速度级别为H级。
参考文献
[1]GB/T2978~1997.轿车轮胎系列
[2] 陈家瑞主编.汽车构造(下册).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汽车工程手册(设计篇).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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