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业务管理系统(精选8篇)
1.中国移动业务管理系统 篇一
三大运营商支撑系统介绍
中国移动
中国移动运营支撑系统的代表是CMCCBOSS。2007年,中国移动于杭州举行的业务支撑工作会议对CMCCBOSS的发展变革产生了很大影响。会议中,中国移动创造性地提出业务支撑部门职责从支撑者到使能者的转变,以此配合中国移动从“移动通信专家”到“移动信息专家”的转型。这种居安思危的态度使得CMCCBOSS建设涌现出越来越多热点。与过去重视系统功能的传统思路不同,中国移动开始对运营商自身的研发支持体系进行思考。TDBOSS、BOSS3.0、BASS2.0、BOMC2.0逐渐成为中国移动的主线建设工程,而其NGBOSS的规划也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
TDBOSS:出于TD-SCDMA在中国电信行业的独特重要性,TDBOSS也引起系统集成厂商的极大重视。在中国大宗采购TD-SCDMA网络设备的同时,中国移动也通过集采的方式选择集团和七个奥运城市的TDBOSS。亚信、华为、联创、神州数码思特奇、新大陆、HP等系统集成厂商纷纷参与其中。在经过了集采的价格博弈之后,HP顺利承建中国移动集团的TDBOSS,而亚信则承建其他分公司的TD支撑系统。尽管项目金额不足2000万元,但此后,亚信公司正式宣布,中标中国移动首个3GBOSS,这也为其在资本市场赢得了喝彩。
BOSS3.0:BOSS3.0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移动追求稳定发展的主线思路。BOSS3.0没有涉及革命性演变,项目建设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以CRM整合BOSS和客服,完善电子渠道,计费时效性强化。相应的,参与BOSS3.0项目的厂商所做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软件的维护和新业务的开发方面。当然,BOSS3.0的建设并不是没有创新的亮点。具体到软件建设模式上,浙江移动、上海移动、江苏移动的改造模式都做了一些创新的尝试,这或许将为NGBOSS未来的落地打下了一定基础。在BOSS3.0的硬件集采中,EMC、HDS、HP、IBM、SUN、Fujitsu、华为3COM、Veritas是主要参与的厂商。中国移动在注重控制成本的同时,也在存储虚拟化方面做了一些尝试,这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移动对存储异构的关注。在这种趋势下,未来存储硬件集采的竞争将可能呈现白热化。
BASS2.0:中国移动经营分析系统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各个省公司的系统数据量日益庞大。在BASS2.0建设中,中国移动正在继续完善数据源,把网管、客服、集团业务等数据补充进经营分析系统的数据仓库,同时在分析功能应用展现上力求实现多元化,并进一步完善地市级数据集市的建设。事实上,在全球范围内,尽管业界普遍认为商业智能是未来电信运营支撑系统建设的重要增长点,但从国内运营商建设情况来看,目前系统规模和功能已经具备,缺乏的是营销部门对这些数据的充分管理和利用。
BOMC2.0:从BOSS网管到BOMC2.0的提出,网管和运维系统在运营支撑系统建设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显现。面对繁多的主机、存储、数据库、中间件、业务系统,数据中心的管理复杂性越来越高。中国移动在完成安全域改造的同时,正在以BOMC2.0为切入点,尝试引入ITIL工作流、4A平台建设、加强安全监控等手段,来完善IT部门自身的支撑工作。
NGBOSS:中国移动的NGBOSS规划已经全面展开,目前中国移动已经将NGBOSS分为8个课题,集团、省公司、厂商规划进行了许多探讨,对NGBOSS在中国移动的落地进行验证。中国移动除了就技术架构、接口、标准化等进行规划外,省分公司也进行了一些尝试。
中国联通
近年来,中国联通的信息化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有大刀阔斧推进之势,BSS创新是最突出的方面。中国联通的BSS继完成五个试点省分公司的NGBSS改造后,已经开始着手在广东、浙江、上海、江苏、四川、陕西、山西、湖南、内蒙古、湖北十个省分公司推广。
与五省试点时不同,新BSS软件开发商由各省自行选三家招标,同时硬件由总部集采。系统架构主要由CRM、综合计费账务、经营分析、综合结算、PRM、综合采集、门户系统等一系列细分的核心子系统组成,新推广省分公司的BSS都由同一个SI承建,彻底改变了过去综合营账、专业计费的路线,足可见中国联通已经开始培养自己的BSS合作伙伴,打造自有BSS品牌。从业务功能来看,中国联通新一代BSS主要朝以下目标改进:整合的客服系统,完善统一的客户视图,电子化的渠道支撑,综合业务支撑和产品管理能力提升等。此外,中国联通对OCS也投入了更多重视,广东联通和上海联通的OCS试点已经初见成效。
在MSS方面中国联通也取得了很多成绩。在集团公司以及广东、山东、陕西、重庆等省分公司完成协同办公试点后,中国联通就试点成果对其他省分公司进行了推广。与BSS建设不同,中国联通MSS的建设,更具有实施高度集中、统一规范、统一版本、统一组织管控、集中采购招投标等特点。此类项目,由于需求和流程基本相似,所以集中的方式能够很快地推广和部署。建设内容主要包含:集团和省分公司的两级门户互动、门户和目录平台的建设、需求管理、人力管理、项目管理的统一实现等。在中国联通MSS建设进程中,IBM参与了很多工作。新一代运营支撑系统的建设对中国联通信息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在BSS建设方面,借NGBSS推广的机会,中国联通顺利完成了对业务支撑系统承建厂商的洗牌。至此,中国联通BSS合作伙伴路线日渐清晰,东软、亚信、联创、朗新、神州数码思特奇占有了各自的份额。在MSS建设方面,藉由协同办公项目,中国联通也锁定了MSS系统的建设厂商,主要厂商为浙大兰德、环亚时代、湖南拓维、中信网络、太极华青,对过去MSS方面的11家合作厂商进行了精简。总体看来,中国联通BSS和MSS建设都不约而同地引入了PMO管理方式,强调版本的统一管理、总部管控等。当然,考虑到各省运营环境的差异化,如何在版本管理和支撑效率上找到平衡,是中国联通信息化建设要面对的下一个挑战。
中国电信
在电信运营支撑系统建设厂商的选择上,与中国移动合作厂商已经形成稳定格局不同,中国电信与合作厂商的关系略显凌乱。这种状况正在逐步改变,在2007年,中国电信开始引入了硬件和第三方系统软件的集采模式,对供货商的资质做出了一些新要求,这一举措对很多与各省分公司长期合作的三产公司或者地方集成厂商产生了影响。目前看来,由于中国电信转变为一级法人,厂商与各省分公司采购与系统建设格局将发生不小的变化。
在技术创新方面,CTG-MBOSS2.0是中国电信的运营支撑系统创新标志之一。在IBM承担的CTG-MBOSS2.0相关咨询工作中,改变最多的是原有的SID。在OCS建设方面,中国电信已经初获成果,五个省分公司的OCS试点系统陆续上线,成果推广工作正在展开。在全网运营支撑的准备方面,中国电信的一些省分公司已经陆续实现了小灵通漫游业务和WIFI上网跨省漫游业务。
对于目前热议的中国电信接盘联通CDMA网并实现CMDA业务支撑的迁移,由于之前中国电信各省分公司、设计院、合作伙伴进行了一些规划和研讨,或许并不会显得措手不及,相信相关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曾经一度重视的下一代资源管理系统,目前并没有大举推进,可能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各省分公司对CRM/Billing的上线改造,中国电信和系统集成厂商暂时都没有时间和精力来按照该规划完善OSS。另外,ODS方面,中国电信制定了新的规范,主要定位在数据整合、数据质量稽核、数据共享方面(非实时)等功能上。
2.中国移动业务管理系统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和无线通信网络覆盖率的不断提高, 目前国内移动支付市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0中国移动支付产业论坛研究报告指出, 2009年上半年我国手机移动支付用户总量已达到1 920万, 交易金额逾170亿元, 预计到2012年我国的移动支付用户可能突破千亿元。我国的移动支付业务主要是移动运营商主导模式, 目前三家主要的移动运营商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自己的移动支付业务。
然而在移动支付交易过程中, 数据信息仍面临来自设备方面的安全风险。移动支付出现的安全问题在运营商中已经屡见不鲜。作为一种支付方式, 交易的安全性、私密性和易用性无疑是使用者关心的首要问题, 也是其能否得以更广泛应用的关键。这些安全特性可以通过一套科学、完整和经过严密验证的安全技术体系和安全标准来提供保障, 但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验证环境。这种形势下, 建立一个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的、考虑多种接入方式的移动支付业务安全研究平台, 为安全验证环境的构建提供基础, 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介绍了这一移动支付业务系统的设计方案, 描述了业务系统整体的功能结构和模块设计、支付系统的安全保障设计, 并对基于此业务系统的移动支付安全研究工作做了一些设想。
2 移动支付安全业务系统架构
移动支付能力包括现场支付和远程支付, 现场支付通过RFID芯片/卡、POS机等设施配合, 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刷手机”的方式;远程支付通过短信、WAP等手段接入互联网上的商城和银行来实现, 涉及消费者、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方和商家等实体, 类似于计算机电子支付的在信息传输环节的无线化。这些实体在由基础网络、接入平台、安全体系、管理平台、业务平台、营销体系、目标客户等组成的移动支付体系上进行信息流动。
包含两种支付方式的系统架构如图1。安全基础设施为两种支付模式提供认证和密钥管理支撑, 与卡管理系统共同保障功能模块信息交互中的安全。
3 移动支付安全业务系统功能模块
移动支付业务系统的核心为支付系统, 由支付系统与终端 (手机终端和POS终端) 、模拟银行系统、模拟商家系统及支付业务的安全支撑系统共同组成。
3.1 门户系统模块
支付系统的门户模块包括用户门户和管理门户两部分, 其中用户门户连接手机终端和支付系统的支付处理模块, 为用户终端提供充值和转账的互联网门户。管理门户是负责操作的系统管理员的管理门户, 为支付管理模块提供互联网门户。
3.2 接入网关模块
接入网关位于商户和支付处理模块之间, 为商户提供接入服务, 具体服务接口功能包括扣款接口、扣款确认接口和退款接口三部分。扣款接口用于直接支付流程。扣款确认接口用于预授权支付流程, 与预扣款接口配套使用。退款接口锁定部分金额, 等待扣款确认, 适用于预授权支付流程。
3.3 POS服务系统模块
POS服务系统应用于现场支付流程中, 连接POS机和支付处理模块, 主要提供POS机的接入服务, 具体功能包括POS圈存接入和实时交易服务接入。POS圈存接入主要针对POS圈存流程中POS机与平台的交互;实时交易服务接入用于联机支付场景下, 将POS机用户交易信息实时传送到移动支付仿真平台上。
3.4 支付账户模块
支付账户是为手机支付系统用户设置的手机支付主账户, 现场支付账户隶属或等同于主账户, 为业务的拓展留出其他的子账户, 可以模拟话费、银行卡和各种独立支付等常见账单模式, 如图2。
支付账户属性包括序列号 (内部) 、账户编码 (业务使用、主账户和子账户编码规则可不同) 、类型 (主账户、子账户) 、手机号、状态、账户余额、所属主账户、开户时间、支付限额。
支付账户模块负责提供手机支付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其中账户管理提供账户开户、销户和账户信息的查询等功能, 账户交易提供账户扣款、冻结、解冻功能;批量处理对POS机上传的批量文件进行批量扣款。
3.5 支付处理模块
支付处理模块负责处理来自接入网关、门户的支付请求, 完成手机的远程支付相关功能, 主要有直接支付处理功能, 完成远程支付场景下, 直接支付的处理操作;充值处理功能, 完成远程支付场景下充值的处理操作;转账处理功能, 完成远程支付场景下转账的处理操作;退款处理功能, 完成远程支付场景下退款的处理操作;POS脱机消费后批量处理功能, 完成脱机支付场景下批量账单的处理功能。
3.6 支付管理模块
支付管理模块是移动支付仿真平台为平台运营商提供的运营管理服务系统, 运营商操作员可以通过管理子系统实现日常运营管理职能, 包括资源的管理和运营数据的查询/统计等, 主要包括:用户 (机构) 管理、商户管理、订单管理、支付账户管理、操作员管理、日志管理和POS机设备管理等功能。
移动支付平台需实现的核心管理功能如下:
用户 (机构) 管理, 包括用户 (机构) 的基本信息、注册注销和交易密钥管理。
商家管理, 包括两部分:远程交易商家管理, 即合作商户信息管理, 商户注册和注销, 基本信息管理、交易密钥管理;POS商家管理, 即商户注册和注销, 基本信息管理, 与POS机对应关系管理。
订单管理, 用户交易信息的查询, 退货的审核。
支付账户管理, 实现管理员查询支付账户信息功能。
操作员管理, 提供系统管理员和角色权限管理。
日志管理, 提供操作日志查询功能。POS机管理, 提供POS机信息管理, 包括序列号、生产厂商、编号 (平台生成) 。
3.7 认证鉴权模块
在远程支付场景, 负责商户、用户的验证, 平台签名。在现场支付场景负责MAC生成、验证、TAC验证。
3.8 支付终端
终端部分主要指POS终端和手机终端。POS是支撑现场支付的设备, 要求与贴片卡配合实现关键流程中现场支付部分功能;手机终端实现现场支付和远程支付功能中的关键流程。手机终端方案使用安全中间件实现远程支付场景, 使用贴片卡实现现场支付场景。
3.9 安全支撑
系统的安全支撑部分主要包括CA认证中心、密钥管理中心和卡管理系统三部分。
系统中的CA认证中心负责用户身份证书、设备证书、支付系统证书和商家证书的发放。密钥管理中心根据密钥生成规则实现密钥管理中心根密钥、PSAM卡密钥、用户卡密钥的生成功能, 实现系统各种安全机制的密码运算支撑功能;密钥管理中心的接口子系统为支付系统提供充值、TAC验证、更新数据等密钥服务。卡管理系统负责用户卡和PSAM卡的发行, 即用户卡和PSAM卡的密钥安全更新、数据写入。
4 支付系统安全保障
支付系统是整个系统的中心部分, 集中了外部接口、数据挖掘、支付中心和支付信息库等功能, 担负着支付管理、系统管理和结算管理的重要责任。结构与功能的多样性决定了支付平台安全技术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支付系统设计中, 我们采用了模块化的设计思路, 对功能模块和安全保障模块独立设计, 集成测试应用, 使整个业务系统能够支撑支付系统模块中系统功能和安全保障的研究。
●身份认证研究功能。目前的认证方式主要是针对用户身份信息确认的单向认证, 而不考虑对认证服务器身份认证。鉴于移动支付中可能出现的认证服务器假冒、中间人攻击等, 本系统使用双向身份认证技术, 可以研究移动支付业务中的单向和双向身份认证方案。
●数据完整性保护, 就是保证支付交易双方接收到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修改, 通常采用数字摘要和数字签名技术来实现。本系统设计多种用于移动支付业务的数字签名技术, 如短消息签名、群签名、可指定验证者签名、代理签名技术等, 为研究验证工作提供基础。
●日志管理与审计技术。日志可以记录系统和各种用户所产生的行为, 并按照某种规范表达出来。在移动支付系统中, 日志管理与审计将为非法用户的行为跟踪和取证提供基础。本系统可以在分析与研究移动支付需求特点和系统特点的基础上, 提出高效的日志管理与审计方案。
●传输安全功能。在移动支付系统中, 移动终端设备多数通过无线信道与服务端应用相连, 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数据包丢失。而移动支付对传输的可靠性和及时性要求又很高, 因此, 如何保证传输的可靠性是一个重要研究内容。本系统采用基于消息队列 (MQ) 的应用层传输控制技术来保证数据的传输安全, 既可以屏蔽底层传输信道的差异, 又可以作为底层传输协议的一个补充。综合考虑性能与价格比, 本系统在开源产品ActiveMQ的基础上进行改进, 构建适应无线传输特性的消息中间件工具。基于本系统可以研究移动终端设备和支付服务端应用都连接到消息队列服务器并进行消息交互, 获取消息传递服务的过程。系统有多个服务器, 它们之间可以进行动态热备份, 能够研究负载平衡和解决由于单点故障带来的可靠性问题。
●数据存储安全。由于移动支付业务的特殊性, 本系统采用基于FC-SAN或IP-SAN存储架构, 为以下研究工作提供基础:可提供历史任意点的数据快速恢复或数据查找功能;具有基于内容的数据去重存储策略 (压缩硬件投资) ;数据生命周期管理策略, 分级存储策略。
5 结语
本文着眼于移动支付业务系统的设计方案研究, 给出了系统的架构图, 设计了业务系统的功能模块和支付系统安全保障, 用以构建远程和现场两种模式下的移动支付业务系统。在此研究系统建立的基础上, 可以进一步通过开发移动支付系统的管理工具、测试工具和测试用例集, 研究和验证相关的安全保障技术和标准规范, 为移动支付系统安全提供一个开放的、不断完善的研究支撑环境。
参考文献
[1]沈晶歆.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及典型业务产品研究[J].电信科学, 2010 (10) :5-8.
3.中国移动业务管理系统 篇三
5月14日,《亚洲银行家》杂志(The Asian Banker)2015年度颁奖典礼在北京举行,招商银行获评“中国最佳财富管理业务”奖,成为本次评选中唯一一家在财富管理领域获得奖项的银行。
《亚洲银行家》杂志创办距今已有12年的历史,该奖项计划也是目前最严格的中国金融服务行业年度奖项计划。“最佳财富管理业务”评选项目是基于调研和对财富管理业务市场份额、销售及利润增长、产品创新及战略的有效性等方面的分析评价,评比过程公平、公开、严谨,业界评选威望极高,影响力遍及亚太区。
经过长期的业务探索和市场实践,招商银行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财富管理业务服务体系。近年来,招行财富管理业务成绩优异,财富客群增长迅速,带动管理客户总资产和财富中间业务收入强劲增长。在过去的6年里双金客群AUM合计增长了2.3倍;2014年全年财富中间业务收入实现92.79亿元,年增幅29.79%。
据了解,招行近年来一直在持续优化财富管理业务体系,并基于持续的市场洞察和客户洞察,配合全方位、全球化的产品支持,为招行的客户提供境内外一体化和投融资一体化相结合的综合财富管理解决方案,已经构建了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及时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专业化服务体系。
在专业机制构建上,招行的财富管理业务依托于多年来打造的“财富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专家研究团队,针对金融市场趋势动态变化进行独立研究、并定期提供市场观点、中长期投资策略以及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支持全行财富管理业务投资方向。
2013年,招行自主研发了国内首套资产配置专业系统,这套系统是招商银行财富管理专业化进一步提升的秘密武器,该系统能结合客户信息,针对客户不同风险偏好、不同生命周期以及个性化资金需求,自动出具“资产配置建议书”,为客户进行科学的投资组合管理及保险保障规划。目前招行的理财经理已经形成了科学的“倾听、建议、实施、跟踪”资产配置流程。
目前,在理财专业服务能力方面,招行优势更为明显,其强大的“1+N”理财专业团队“连战连捷”。在2014“福布斯富国”中国优选理财师全国50强评选中,招行共有16名员工入选“全国50强”,在银行业中的占比已超过三成,以绝对的专业优势领跑。
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招行仍在专业人才队伍、组织体系、产品平台、优质中高端客群、良好的品牌形象等方面强化领先的优势,持续加大对财富管理业务的专业和技术投入。
(本刊记者)
4.中国移动业务管理系统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农业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
第十条 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农业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以此类推逐级注册。一级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不设数据上报用户;受支行管理的营业机构(包括翻牌支行)不设管理员用户。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各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总行管理员用户应按照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要求,向其备案全行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注册信息。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每季初15日内向总行管理员用户报备全辖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清单(见附表1)。
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用户的I 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用户I 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的用户I D,由总行确定。其他用户的用户I D编码规则由一级分行确定,原则上查询用户的用户I D中应包含用户姓名的汉语拼音全拼。查询用户I D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ID,不得设置公用的查询用户I D。
第十七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经用户申请并填写《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见附表2),管理员用户可以重置该用户的密码。
第十八条 各级行管理员用户由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报上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注册。与个人信用业务相关的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信贷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等部门,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公司业务、机构业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营业机构,向管理员用户申请注册查询用户。其他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不得作为查询用户进行注册。管理员用户不得为上述部门设置临时查询用户。
第四章 数据报送
第十九条 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个人征信数据,实行“总行一口出”原则。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农业银行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个人信用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总行软件开发中心应指定专人承担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上报用户职责,采用介质报送方式报送数据时还应指定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报送员的个人信息应及时通知总行管理员用户,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总行信贷管理部、银行卡部和上海信用卡中心分别对个人贷款、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协助数据上报用户做好相关业务的数据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接口数据按照如下方式生成并报送:
(一)各分行CMS数据中心通过CMS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生成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接口数据,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二)数据上收行的准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软件开发中心生成;数据未上收行科技部门在对准贷记卡个人征信接口原型程序进行本地化处理后,通过该程序生成接口数据,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三)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生成,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四)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上述接口数据后,统一报送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数据报送应遵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上报用户接到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报送数据出错文件后,应立即反馈有关分行的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反馈给出现错误数据的总行或分行业务部门有关人员。接到出错文件的分行或部门应于4个工作日内对出错的报送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接口数据,报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后报送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章 查询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信用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二)办理法人客户信用业务时,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三)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除非总行另有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我行的书面授权:
(一)授权我行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二)授权我行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必备材料。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的,可以不查询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可以不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但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必须取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五条 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时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见附表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没有注册查询用户的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在工作中确实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也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交有关部门按照已发生信用业务的风险跟踪管理要求执行查询操作。
第二十六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应与相关的个人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自查询打印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
第二十七条 查询用户发现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通过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处理或交本行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数据是农业银行商业秘密。接触个人征信数据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送过程中应遵守农业银行关于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有关信息是农业银行个人信用业务的内部资料,除非总行另有规定,不得提供或透露给被查询人知悉。
第二十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个人信用报告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三十条 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农业银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未按要求进行个人征信数据生成和报送的,对承担数据生成和报送责任的一级分行或总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数据上报失误,或者对发生问题不及时解决影响数据上报的,追究承担数据生成和报送责任的一级分行主管行长或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操作人员的经办责任。
第三十三条 查询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未得到客户授权即进行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目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或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个人信用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个人征信系统业务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总行科技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中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篇五
(201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我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依照《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人将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租赁保理业务属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划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两类。
第四条 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二)遵守我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符合我行直接向承租人/出租人发放授信的有关准入和风险控制的规定,对承租人/出租人和担保人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并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三)符合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我行综合收益。
(四)符合资产组合管理要求,有利于我行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客户基础,增强资产流动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
第五条 各分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逐笔报批总行。第二章 对租赁业务及各当事方的要求
第六条 租赁业务与租赁合同
(一)租赁业务可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1。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应结构清晰,租赁合同、应收租金债权合法有效。
(三)租赁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维修保养责任的承担等基本事项。
(四)租赁合同无应收租金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如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前,租赁合同各方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五)应根据租赁物的特性确定租赁期限是否合理。租赁保理业务期限应与租赁期限相匹配,通常不超过五年(含),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六)出租人和承租人非关联企业。第七条 租赁物
(一)租赁保理业务涉及的租赁物应是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可以用于租赁的标的物。融资租赁项下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并已获得相应的审批或核准。
(二)租赁物权属清晰无瑕疵。
1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在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未在租赁物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抵质押或其他优先受偿权,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
(四)租赁物应为承租人日常经营所需的设备、资产等,包括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具体要求如下:
1.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或市场认可度较高。2.市场价值相对稳定,残值较高。3.二手市场较为活跃,易于变现。
(五)租赁物价值是确定租赁保理融资金额的基础,应根据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时取得的税务发票金额(扣减计提折旧(如有));或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价值,核定融资金额上限(如两者同时存在,采用就低原则)。
对于价值较高的租赁物,原则上应通过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具体确定价值时,应按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评估价值及购买租赁物时取得的税务发票金额(扣减计提折旧(如有)),采用就低原则确定。
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管理遵照我行《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版)》及总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抵押我行(经营租赁除外)。
(七)针对租赁物的投保,保险项下权益应转让我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对于价值较高、租赁期限较长的租赁物,应对租赁物投保,并将保险项下权益转让我行。第八条 出租人
(一)根据审批机构不同,租赁公司由银监会或商务部分别批准设立。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等。
商务系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内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第560号)等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等。外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等。
(二)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可提供相对应的销售合同、发票或权属证明等足以确定权属关系的单据或文件。
(三)对应收租金的转让,出租人对承租人及其担保人负有通知义务。
第九条 承租人
(一)承租人应符合我行关于相关行业借款人的准入规定,在我行的存量授信五级分类为正常。
(二)承租人在所处行业或地区具有主导优势或较强竞争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我行相关行业授信政策的要求。
(三)承租人应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四)承租人应具有与租赁期限相匹配的现金流,有能力、有意愿按期支付租金。
第十条 承租人的担保人(如有,下同)
(一)担保人应符合我行关于相关行业借款人的准入规定及保证担保管理规定,在我行的存量授信五级分类为正常,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应转至我行。
(二)担保人应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担保人有意愿、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并提供我行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租赁业务适合叙做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我行应占用出租人的授信额度,并应重点关注出租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也需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情况等。
经营租赁业务原则上不适合叙做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业务适合叙做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我行 应占用承租人的授信额度,承担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并应重点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状况,同时也需关注出租人的经营情况及履约能力等。
融资租赁业务叙做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时,应重点考察出租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同时需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等,谨慎叙做。
第十三条 租赁保理业务应占用专项授信额度,风险系数为1。第十四条 租赁保理业务项下客户不纳入“特定客户”范围,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的授信审批执行“三位一体”的流程,其中一年期以上(不含)的适用单笔中长期授信审批权限。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业务申请 出租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的相关资质证明、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等。
(二)承租人及其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等。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表。
(四)租赁保理业务额度申请书(附件一)和租赁保理业务融资申请书(附件二)。
(五)租赁物所有权证明。
(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取得的税务发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租赁物价值评估报告。
(七)担保合同(如有)。
(八)保险项下权益转让至我行的相关单据或文件(如有)。
(九)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承租人应出具对租赁物的质量、交付无异议声明;或担保人出具声明,放弃以租赁合同争议抗辩保理合同的权利。
(十)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业务审核
(一)经办行应注意考察出租人转让应收租金的主要目的,关注和防范较大规模应收租金转让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经办行应根据客户需求确定业务方案,参照《租赁保理业务协议(参考文本)》(附件三),确定具体协议内容。
第十七条 报批总行
(一)业务基础材料,包括租赁业务各方的背景情况、所在行业发展分析、与我行往来情况、主要业务需求等;
(二)具体业务方案,包括具体业务流程、方案、业务风险分析、风险防范措施、预期收益分析等;
(三)授信额度审批文件;
(四)租赁合同;
(五)经办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如需)的租赁保理业务协议文 本;
(六)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境内分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6.中国移动业务管理系统 篇六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 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合规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五条 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内集团客户两类。
(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
(二)辖区内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全部分布在一家二级分行辖区内的集团客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牵头组织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总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管理行原则上为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分(支)行的共同上级行,也可由共同上级行指定。
管理行对于直接管理的集团客户负责识别认定、授信业务以及整体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对于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仅负责识别认定及牵头授信额度的核定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且与集团成员有信贷关系或拟发生信贷关系的分(支)行。经办行原则上为管理行的下一级行或同级行。
第二章 集团客户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客户由管理行、经办行的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授信执行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或具有信贷管理、授信执行和风险管理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管理。
第九条 管理行的确定
(一)总行为农业银行授信总额10亿元(不含)以上且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二)一级分行原则上为农业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不含)以上辖内跨二级分行集团客户的管理行。对尚未纳入总行管理范围的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由总行相关客户部门指定一家一级分行作为该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三)二级分行为辖区内集团客户的管理行。对尚未纳入一级分行管理范围的跨区域集团客户均应纳入二级分行管理范围,由一级分行相关客户部门指定辖内一家二级分行作为该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第十条
对农业银行授信总额在10亿元(含)以下的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和一级分行辖内农业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含)以下跨二级分行的集团客户,管理行可由总行和一级分行相应客户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在同级经办行中确定,并发文公布。
(一)集团本部(控股公司、母公司或总公司)所在地的经办行。
(二)所辖集团客户成员信用份额相对较大的经办行。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跨区域集团客户识别的发起与认定,并按规定确定管理行和经办行。识别认定的相关信息资料由认定行负责保管。
(二)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或成员企业,下同)授信业务的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管理行对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仅负责牵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核定业务,并承担授信调查责任。
(三)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授信情况及动态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经办行有义务主动搜集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的动态信息,并及时通报管理行和其他经办行。
(四)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重大风险的预警、处臵和化解。
(五)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集团成员业务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客户信贷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二)协助客户部门进行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
(三)负责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的审查。
(四)协助客户部门做好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和处臵。第十三条
授信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客户的用信监控,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担保有效性的检查。
(二)组织集团客户贷后监管、风险预警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督导,并对潜在风险客户进行信贷退出管理。
(三)负责集团客户在线监控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四)负责按照集团客户标准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集团客户风险信息,建立CMS集团客户信息交流平台。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集团客户风险报告程序。
(二)负责集团客户整体风险的识别、计量,全行集团客户综合评估以及风险集中度管理,并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
(三)负责集团客户资产风险分类。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集团客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多元化经营,经营业务涉及农业银行多个客户部门的集团客户,管理行应确定一个客户部门作为集团客户的主管客户部门,其他相关客户部门均为协办客户部门。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集团客户识别认定及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协办客户部门负责搜集移交相关集团成员客户资料。主管客户部门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集团客户主业对应的客户部门作为主管客户部门。
(二)以客户在农业银行业务量最大的行业对应的客户部门作为主管客户部门。
(三)拟拓展客户按照营销计划的主要业务归属确定主管客户部门。
第三章 集团客户的分类、识别和认定
第十六条 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及组织紧密程度,农业银行将集团客户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第一类型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关联关系为股权控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二)第二类型集团客户:是指由若干分公司或子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集团客户或财务管理高度集中,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集团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均无对外独立融资权的集团客户。
(三)第三类型集团客户:是指虽存在股权控制或关系人控制,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四)第四类型集团客户:是指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农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集团客户。
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识别和认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控制或股权关系、关系人关系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等。
第十八条
集团客户识别主要收集的材料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及集团审计报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自身、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中介征信机构、互联网、媒体等内外部信息渠道,调查与集团授信相关的客户及其关联方信息,在此基础上,确认集团客户各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识别集团客户关联关系时应重点关注:
(一)注册资金来源,股权分布,股权占比及变更频次。
(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
(三)客户净资产10%以上的变动情况。
(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付)账款情况。
(五)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的信贷记录。
(六)非公允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应归属的集团:
(一)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二)股权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三)在农业银行信用余额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四)最先纳入统一管理的股东所属集团客户。
第二十二条 集团客户的认定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行客户部门负责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的认定,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辖内跨二级分行集团客户的认定。总、分行客户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办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行主管客户部门,申请进行识别认定(对于第四类集团客户,经办行随时发现,随时上报,上级行主管客户部门及时认定),上级行客户部门应及时认定、确定主办行并通知相关经办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客户认定包括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1-1)。初始认定主要是对全辖范围内所有存量客户的全面认定和对新形成的集团客户的认定。动态调整主要是对成员有增减变化的存量及新增集团客户名单进行重新认定。各级行客户部门对于集团客户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的相关信息均要及时录入CMS。
第二十四条 总、分行主管客户部门及时在相关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已识别集团客户名单及变化情况等信息。各相关分行在向集团客户及其成员企业提供授信及贷后管理等工作中,应以总、分行公布的相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 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团客户整体评价机制。集团客户整体评价(评价方式及内容详见附件1-2)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统一组织,可结合授信额度核定工作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整体评价。整体评价作为全面掌握集团客户的价值及风险状况、确定授信额度及授信方式、制定金融产品组合等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根据集团客户的类型,将集团客户授信分为“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批量审批”以及“统一授信,集中管控”四种管理模式。
(一)“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是指利用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和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集团整体和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同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授信额度分配,并由其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一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用此模式核定授信。
(二)“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是指利用集团本部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测算集团整体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并由集团本部或总公司统一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二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三)“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是指利用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集团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集团各成员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额度分配,由各成员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三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四)“统一授信,集中管控”是指在利用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辖内集团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核定集团成员各自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的授信模式。第四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客户授信流程。
(一)辖区内集团客户授信按照审批权限,按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信贷业务审批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二)管理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对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和“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直接调查(或与各经办行客户部门联合调查),并对集团整体授信出具调查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合理匡算集团客户的授信需求,确定贷后管理方案。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或初审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或经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
管理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原则上不采用“统一授信,集中管控”的授信管理模式。
(三)管理行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对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和“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组织调查,出具整体授信调查报告,拟定授信方案,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或初审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或经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采取“统一授信,集中管控”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经办行按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审批权限和流程核定辖内集团成员授信额度后,将已审批授信方案报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由其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汇总的额度不受管理行授信审批权限的限制),并报上级行客户部门备案。
(四)管理行和经办行为同级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由管理行商各经办行拟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和分配方案后,经办行在分配额度内,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确定辖内集团成员客户的授信模式并按照单一法人客户授信审批权限和流程核定授信额度。经办行授信审批权限内的由经办行对辖内集团成员核定授信,辖内集团成员授信总额超经办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报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各经办行将授信方案审批结果报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由其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汇总的额度不受管理行授信审批权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集团客户成员授信额度的具体核定方法按《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以及“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模式的,测算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时,客户部门应对已经发现的集团内部存在控制及共同控制关系成员之间享有的权益份额(含交叉持股、相互持股部分)进行有效剔除。
第三十条 授信额度调剂。集团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调查集团客户(含管理行直接管理和非直接管理一定额度的跨区域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调剂业务。具体业务执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信贷业务审批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法人客户变更信贷审批方案业务流程。
第三十一条 授信额度调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调整由需增加授信额度的成员客户经办行受理并组织相关材料,将新增授信的客户材料逐级或直接上报原集团客户授信审批行审批,超原审批行授信审批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有权审批行批复时相应增加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并通知集团客户管理行。
管理行认为有必要的,可重新组织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第三十二条 授信限额管理。授信限额管理是指对于总行直接管理客户且能够掌握集团整体财务信息的,集团整体或本部已列入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或当年总行颁布为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含)信用等级的行业性大客户以及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股子公司,总行可在通盘考虑集团客户总体需求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合并报表预先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预留客户授信额度或切分至一级分行,有具体信用需求时再单独核定集团成员客户的授信额度。这类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即授信限额)核定业务由总行主管客户部门发起并调查,按“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授信管理模式预先核定;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具体核定时,按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调剂业务流程办理。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业竞争激烈且能提供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集团客户,由总行客户部门提出并报经总行行长批准后,也可参照本条款实施授信限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存量续授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集团客户,办理存量续授信时,若由总行客户部门牵头组织授信的集团客户,按《总行本部信贷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的“一般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办理。管理行为一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的,可由集团客户管理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存量续授信流程审批授信额度并组织报备。
(一)集团整体及成员企业均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的;
(二)集团核心成员、授信总额占比超过70%的成员符合单一法人客户存量续授信条件,其他部分成员不完全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但在贷后管理中均未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的。
对上述
(二)中不完全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的成员企业,报备批复时应下达相应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或报备反馈意见要求重新审核的,应按程序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授信管理要求。
(一)授信额度核定以按核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集团整体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调剂或调整的,调剂或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有效期。
(二)集团客户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及经办行原则上应在集团授信额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开始新集团授信额度核定的材料收集和调查工作,有权审批行相关部门要按照限时办结制度有关要求完成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
(三)集团授信额度到期后,对于总行和一级分行直接管理的优质客户,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已受理或已开展授信调查,且初步调查表明集团客户未发生重大不良变化的,或因客户收购、兼并等重组或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尚未披露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核定新授信额度的,可在报经原授信审批行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原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在授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关行要抓紧组织材料,及时报批。
第五章 集团客户的担保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对于已超过30%的,除落实有效抵、质押担保外原则上不再对该集团客户增加新的授信额度,并要逐步压缩保证担保占比,增加有效抵、质押担保或非关联企业担保比重,将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控制在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之内。
第三十六条
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对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当年总行颁布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含)信用等级的行业性大客户以及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股子公司为本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可不计算在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之内。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集团客户,为降低授信风险而要求追加集团保证担保的,可以不受集团内关联担保30%的限制。
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时,对于同一笔用信中同时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在测算关联担保比例时抵押、质押部分可以从关联担保额度中剔除。
第三十八条
当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超过其在各家金融机构用信总额的30%时,应视风险状况发出预警信号。
第三十九条
对于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上GDP在1000亿元以上的地级城市本级政府依法成立的政府投融资平台,此类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占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可放宽到50%,上述其他控制指标亦可放宽到50%。
第六章 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内信贷业务操作按照农业银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集团客户除按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日常的贷后管理工作外,还应针对集团客户的关联性风险、集中性风险等风险特征(集团客户关联性、集中性风险预警信号参见附件1-3),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方案,明确管理内容和管理重点,对集团客户实施切实有效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制定贷后管理方案。集团客户贷后管理方案由管理行牵头制定。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贷后潜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经办行根据有权审批行审批要求和已制定的贷后管理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并作为评价经办行贷后管理是否尽职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发生后,经办行应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集团成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贷后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信贷资金流向、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担保风险等。根据检查发现的风险事项,结合需要可适当扩大集团客户贷后管理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充分利用CMS和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等系统管理集团客户信息,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为掌握集团客户内部关联关系、识别认定及业务查询等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各级行客户经理均应及时、准确录入集团客户各项信贷业务数据,确保录入CMS的信息资料与真实情况相符。
第四十五条
建立风险监管机制。风险经理要按规定通过CMS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风险状况和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尽职情况进行监控和风险预警,必要时也可延伸到客户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同时对客户部门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支持,共同做好风险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集团客户风险报告制度。按照集团客户风险影响程度、对信贷资产安全危害大小和预计形成损失等因素,将所有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并按照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的报告和处臵方式。风险信号预警、处臵的具体要求参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并向银监会提交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发布制度。根据集团客户贷后监测的具体情况,每半年或不定期收集、整理集团客户最新信息,并形成集团客户动态简报,并及时发布。
第四十八条
建立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管理行定期组织集团客户联席协调会议,及时通报集团客户经营、投资、资金往来、授信、用信等情况,综合评价集团客户整体风险状况,制定、调整信贷政策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可不将控制方和被控制方作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集团成员在农业银行信用50%以上已形成不良,或已全部移交资产处臵部门的。
(三)只有一家成员与农业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除外)。
(四)农业银行仅提供低风险信贷业务的。第五十条 严格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管理。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农业银行资本余额的15%,集团客户单一成员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农业银行资本余额的10%。当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农业银行风险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方式分散风险。
第五十一条 对及时、有效完成集团客户认定、授信额度核定等环节工作且产生可量化效益的机构、部门及个人,上级行可进行表彰奖励。相关人员因条件所限或难以合理预测的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集团客户认定及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若信贷工作人员严格按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勤勉尽职,无道德风险,可视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有依据可确认为工作失职或反馈信息滞后,或违反集团客户管理有关规定的机构、部门及个人,上级行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农业银行违反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限时工作制度或其他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利影响的分、支行,上级行可视情况同时采取停止其上报业务的审批、上收其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等惩罚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境外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5‟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1、集团客户识别认定
2、集团客户整体评价方式及内容 1-
7.中国移动业务管理系统 篇七
吉凯恩 (GKN) 中国区总裁Stefan Magirius宣布, 将于2010年4月在吉林省长春市破土动工兴建一座新工厂, 计划于2011年正式投产。这是过去18个月中吉凯恩在中国兴建的第二座工厂。2009年11月, 吉凯恩在武汉开设了中国的第11座工厂, 为中国中部的汽车业制造商提供等速传动轴产品。三年前, 吉凯恩位于上海浦东的全资生产设施正式投产, 为中国各主要汽车制造商提供差速传动产品。吉凯恩扭矩技术系统 (上海) 有限公司亦将于2010年7月推出首个用于四轮驱动车的动力分离管理单元 (PTU) 。
Magirius先生还宣布将扩展吉凯恩位于上海的技术中心。该中心建立于2000年, 来自全球吉凯恩各传动系统研发中心的支持使该中心在中国动力传动系统市场的车用系统和零件方面一直保持着行业技术领袖的地位。Magirius先生说:“中国市场对我们技术领先的动力传动系统的需求一直十分强劲。自1988年正式投资中国市场以来, 我们一直致力在中国这一世界最大且增长最迅速的市场上保持我们在汽车零部件供应中的领导地位。”
Magirius先生还表示, 吉凯恩正在为国内汽车制造商开发一条全新的低成本动力传动系统产品线。这个全新的吉凯恩传动系统由中国技术研发中心设计, 立足于国产化, 以帮助满足客户对成本的严格要求。他指出, 吉凯恩新一代低成本产品最初目标锁定在中国竞争激烈的小型汽车市场。“新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将充分本地化, 同时保持我们业内一流的制造工艺。”Magirius先生补充道。
吉凯恩传动系统公司还在中国推出新一代高科技传动轴系统和零部件。新产品将帮助中国汽车制造商为消费者提供以下功能:
(1) 每部汽车重量减轻达2kg。
(2) 改善燃油经济性、降低C O2尾气排放, 效率更高。
(3) 汽车转弯直径减少了1m或以上, 停车更容易。
(4) 降低动力传动系统的噪声、振动和刺耳声, 使汽车更安静。
他补充道:“吉凯恩传动系统公司正加速为中国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市场开发动力传动系统。”
Magirius先生表示:“我们在电驱技术方面有超过八年的制造经验, 并且将其视为未来重点的增长区域。在亚洲有超过20万部混合动力电动车已装备了吉凯恩传动系统的零件。2011年标致3008和雪铁龙D S5车型将采用标致雪铁龙集团 (PSA) HYbrid4技术, 而吉凯恩传动系统的产品即是Hybrid4技术的核心。”
吉凯恩传动系统 (GKN Driveline) 是世界领先的汽车传动系统组件和系统供应商。作为一家为全世界所有一流车辆制造商提供服务的全球化公司, GKN Driveline为汽车行业开发、建立和提供使用范围最广泛的动力传动部件。这些产品覆盖了几乎所有的应用, 从廉价的入门级小型汽车到最复杂的高档豪华车。GKN Driveline已经成为侧轴、中间传动轴、机械和电子控制扭矩管理系统以及相关传动组件的全球领先制造商。
GKN是第一家在中国投资的欧洲主要汽车供应商, 并已成为中国国内领先的动力传动部件生产商。G K N Driveline现在上海浦东的康桥、周浦、申江以及重庆和武汉都设有工厂。
8.中国移动业务管理系统 篇八
短信仓库:储存短信, “有备无患”
不小心删掉了重要短信,因为手机容量小不得不删掉短信,您是否为存储短信发愁?现在,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客户只要发送短信KTDXCK到10086,开通“短信仓库”业务(3元/月),就能拥有一个最多可容纳2万条短信的短信仓库。系统会自动将您发送、接收的短信同步备份存储,帮您收藏那些舍不得删掉的重要短信。
客户可以登陆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官方网站http://bj.10086.cn,方便地查询或管理仓库中的短信。
短信转移:重要短信不错过
上班后发现手机落在家中,一整天担心会有重要短信;同时有两个手机号码,整日忙于翻看两个号码上的短信——这样的情况您是否遇到过?现在,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客户只要发送短信KTDXZY到10086,开通“短信转移”业务(3元/月),并根据系统回复的提示进行操作,就可将您收到的短信转移到另外一个中国移动网内的手机号码上。这样,您在手机故障、电量不足、手机遗落或拥有多个号码等情况下,可使用他人号码或您自己的某一个号码接收短信,再也不必担心遗漏重要短信!
客户可登录网站http://bj.10086.cn,进行转移号码、转移时间段等设置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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