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2024-09-01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精选9篇)

1.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篇一

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批发单位)、零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经营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

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时间,向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市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予收费。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批发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含工商预核准);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三)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人销售;

(四)零售场所应相对独立,实行专店或专柜(含零售棚)经营,零售棚应符合防火要求,采用防火材料制成;

(五)零售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本市五环路以外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五环路以内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六)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复核、审定、告知七个程序。一个工商执照只能申请一个经营许可证,一个经营许可证只能设立一 个批发或零售场所。同等条件下,按照“先申请、先许可”原则进行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 批发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许可机关存留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器材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许可机关存留复印件;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核准登记注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许可机关存留复印件;

(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许可机 关存留复印件;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许可机关存留复印件;

(五)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平面示意图;

(六)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清单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清单;

(七)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予以受理,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将受理情况在本机关网站和办公地点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相关的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制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的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制发,电子版可从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和变更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许可机关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经许可机关复核,许可机关主管负责人审定。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仓储设施地址、许可经营范围和有效期。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济类型、许可经营范围、限制存放量和有效期。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核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

(一)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

(二)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

(三)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

(四)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情况应在许可机关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的;

(三)在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

(四)批发场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零售场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六)批发场所、零售场所布设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防火间距范围 内的;

(七)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本市五环路以内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五环路以外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第二十四条 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有下列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单位名称的;

(三)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

(四)变更仓储设施地址和经营场所地址的。第二十五条 对批准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零售单位包括长期零售单位和临时零售单位。

五环路以外地区临时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由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确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印发的《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京安监危化字[2005]87号)同时废止。

2.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篇二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三份); 2.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原件一份,纸质版); 3.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考核证明(复印件一份);

4.房屋租赁合同 ;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印件一份); 6.保证书三份,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申请书的装订说明:

1、申请书按照申请书封面、填写说明、许可申请表、经销单位(业户)工作须知、保证书、安全条件审查考核计分表依次装订。

2、其他材料另外装订一份,随申请书一块报送。

3.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 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初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初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减少生产产品品种的除外)。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

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第三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颁布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以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烟花条例》),调整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以及监管工作要求。三是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标准作了重大修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已进行了重大修订。四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状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实施整顿改造提升,烟花爆竹生产实现了从家庭作坊到初步工厂化的转变,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大幅度提升。五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7年多两轮许可实践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工作经验,应进行认真总结和吸取。综上,修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时机成熟,且势在必行。

二、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11年5月开始进行《办法》修订工作,通过召开研讨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于10月初形成《办法(草案)》,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4月,又专门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了有关基层安监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办法(草案)》逐步成熟完善,5月21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办法》分7章,共50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在《许可证条例》、《烟花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框架下,针对烟花爆竹行业现状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点,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变更、延期工作程序,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违反本办法的相应法律责任;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以及企业的权利义务。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细化并严格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办法》在《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和《烟花条例》第八条确定的基本框架下,以第二章共15条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与原《办法》相比,内容进一步细化、条件进一步完善,体现了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一些新的政策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是补充完善了对企业设立条件、选址、建设项目设计和审查、验收的规定。明确企业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对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以及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的设计标准和应当履行的审查、验收手续等进行了规定。

二是调整了企业基础设施、生产工艺及产品应符合条件的表述。对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表述,由直接列举内容修订为引用标准名称,不再逐条列出。其中,明确了礼花弹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体现了礼花弹专项治理的相关政策;对企业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定,进行了明确表述;作为对引用相关标准的补充,明确规定企业生产厂房数量和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三是细化了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较原《办法》增加;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依据《烟花条例》规定对企业应当持证上岗人员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补充了对企业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

四是体现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的政策导向。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以及初次取证申请和延期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中,对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该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安全生产延期条件中,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基本条件,同时作为鼓励性政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企业适当简化延期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许可相关工作程序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根据《烟花条例》第九条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颁发审查程序的规定,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颁发、变更、延期及相关处罚的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明确了初审机关和发证机关的职责分工。对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颁发及办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的职责权限划分和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审查的内容及发证机关必须派员现场审查的情形。二是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此规定旨在强化对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贯彻落实这项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8月1日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0号)附件印发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各地发证机关将使用“金安”工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子系统在线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流程,获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三是细化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各种情形和程序。明确规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变更产品类别、级别的,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上述两种情形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由初审机关初审;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名称的,直接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四是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的权限。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均可作出决定,但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三)增加监督管理的内容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及近年来有关专项治理的政策措施,在监督管理一章中特别增加了对相关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是明令禁止转包分包行为。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二是命令禁止违规买卖半成品和礼花弹。规定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此外,加强社会公众和舆论参与监督,还规定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四)强化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与安全生产条件和监督管理内容调整相对应,细化了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更加严厉的处罚。

一是对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转包分包生产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行为实行严厉处罚。明确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超许可范围)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按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涉及礼花弹的违规行为和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及要求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对今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乃至整个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4.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篇四

更新日期:2015-05-1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字体:【大 中 小】

一、项目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

(一)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企业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经营企业

(三)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经营企业

(四)新型燃气经营企业

二、项目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申请受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决定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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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分的,设置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硬是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由专家评审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生产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2、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核准的供气区域。

七、申请材料:

(一)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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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的供气区域文件(附图);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燃气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6、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7、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合同);

9、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10、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1、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3、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4、企业编制的燃气经营发展规划(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15、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6、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经营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新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现状资料备案证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5、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6、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8、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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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液化气残液处置措施的专项说明。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液化气销售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平面位置图、外景照片;

(3)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4)配送销售系统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5)县(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瓶装液化气配送企业储存站点选址和销售经营场所检查审核意见;

(6)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简历、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

10、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2、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3、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4、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三)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经营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现状资料备案证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5、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报告和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6、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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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8、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1、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2、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3、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四)新型燃气经营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现状资料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5、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6、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8、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1、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2、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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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14、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新型燃气鉴定及推广使用的文件。

八、申请表格:

填写“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表”(具体表格略)。该申请表须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使用。

九、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预审及现场核验预约

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规划科、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单,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标准的,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单,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同时接受申请人的现场核验预约,制定《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填写申请表方式进行预约。接受申请人的现场核验预约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规划科、行政审批科在规定时间内委派现场核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现场进行核验。现场核验完成后,符合条件的,现场核验人员在《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上签署“符合条件”,对现场核验预约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现场核验人员在《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备案存底。

时限:5个工作日以内作结论

2、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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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时限:当场办理

3、审查

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办理条件进行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标准的,核发《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注明理由,返回受理人。

时限:1个工作日

5、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时限:当场办理

6、立卷归档

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市政规划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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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十二、法律效力:

承担《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燃气经营许可证每四年延期审查一次。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5.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篇五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7项第1个子项,项目名称: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一、总体要求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类型、经营品种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

(三)认证后跟踪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认证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相关批件等规定权限从事经营活动;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3.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4.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有符合《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5.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6.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7.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8.企业应当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9.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四)抽样检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1.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2.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

(五)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经营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药品质量监督抽验、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六)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药品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对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七)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违法经营的活动,有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药品经营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药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监管执法人员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监管工作。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52号);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总局令第13号);

(六)关于印发《**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市„2004‟79号);

(七)《关于推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强化药品批发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流秘„2013‟238号);

6.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篇六

云南省建设局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细则》的通知

云建建[2004]759号

发布时间 04-12-31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省属建筑业企业:

现将《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管处。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省属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2、各州、市属地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属企业,昆明市含省属三级企业)向州、市建设局申请;

3、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向建设部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详附件,可从省建设厅建管处网站下载)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企业业务制定);

4、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3人)、项目负责人(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三级企业2人以上,二级企业5人以上,一级企业10人以上,特级企业15人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的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着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方案,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救援演练记录等)。

第2至13项用A4纸打印、复印,编制总目录,制作封面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申请材料时,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四)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机关和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审查、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1、省建设厅直接受理的申请,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其中,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省建设厅受理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别转省水利厅、交通厅,由省水利厅、交通厅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2、州、市建设局受理的申请,由州、市建设局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送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3、审查机关应当及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审查工作负责。

4、省建设厅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经原审查机关同意(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由省水利厅、交通厅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审查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编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证书加盖省建设厅公章有效,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十一)每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建设厅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企业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十四)2005年1月13日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中,应包括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厅报告。本行政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省建设厅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其他省建设厅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案,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十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十七)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八)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注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消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十九)省建设厅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省建设厅或州、市、县建设局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0至30天的处罚;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10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视情况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90天的处罚。其中,发生一起四级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情形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发生一起三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四级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发生一起二级以上事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三级(含)以下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发生二级(含)以上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至60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其他

(二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和专业的原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十四)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二十五)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篇七

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管理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岗位责任人按照受理和初审条件查验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或有关公司向总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受理和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审核人员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疑点的,及时通知申办方补充修改材料或不予受理。申请方重新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处长

审核标准:所申办的项目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对材料符合条件、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复审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初审意见的,说明情况并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详细名称、要求、补充材料期限及申请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诉渠道,按照程序通知申请方,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说明备案。申请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后,由审核人员继续审核。申请方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请方逾期未交付补充材料的,申请方应重新申请或按不受理处理。

(三)复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领导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将复审意见和材料一并退回审核人员,并将情况上报主管总局领导备案。

(四)审定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管领导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件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回受理部门;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受理部门。

(五)发文通知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标准:审批文件要求内容完整、签字齐全、表述清晰;申办材料及附件齐全、规范、有效;通知文书规范、整洁。按照审定意见,制作文书通知相关部门。如需要审核部门改动的,及时按审定意见修改,修改意见应计入时限。如需报送其他部委的,及时报送。

告知方式: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获总局批准同意的,印制批复,并下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获总局批准的,直接下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并在总局官网上公告。

8.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篇八

安全审查实施程序

许可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

许可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受理地点: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 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范》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议价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价合格意见(无仓储的批发单位可免);

2、新建生产企业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芙蓉区总体规划安排;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4、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有效期限:3年 申请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下同);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

4、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县的安全评价报告;

5、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和原件,无仓、无让店的批发单位可免),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价意见;

6、无仓储的批发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仓储单位签发的仓储合格(原件和复印件)

7、生产企业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9、生产、储存企业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10、生产、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条件;

11、生产、储存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2、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3、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决定期限:25个工作日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和咨询服务;

2、对照申请目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事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的,受理人应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受理,材料接收通知书即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制作的接收材料通知书和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

4、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认证企业初步安全审查审批单》,在受理之日起将所有资料送安监科审查。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区安监局安监科初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审查

①审查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是否规范,有效;

②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对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是否对经营、储存条件进行了评价且结论为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是否为符合安全条件(合格)或者基本符合安全条件(基本合格),结论为基本符合安全条件的,申请人是否对不合格项和《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了整改,并由安全评价机构书面认定;

③审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是否规范、有效;

④审查无仓储的批发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仓储单位签发的仓储合同是否规范、有效;

⑤审查申请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本单位经营活动实际编制。

⑥审查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凭证明文件是否规范、有效,是否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⑦审查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与申请单位和人员相符;

⑧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规范,包括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储物品储藏保养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无仓储、无门店的批发单位免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出入库登记、验收制度);

⑨审查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价意见是否有效或评价结论是否为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审查

①审查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是否规范,有效;

②审查生产企业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是否规范、有效 ③审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是否规范、有效;

④审查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是否规范、有效;

⑤审查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与申请单位和人员相符;

⑥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健全,且符合申请人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需要;

⑦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对生产、储存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是否对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进行了评价且评价结论为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对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进行了评价且评价结论为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和生产、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评价且评价结论为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是否为符合安全要求,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结论是否为合格; ⑧需要组织专家审查的,报请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经营单位绘制现场勘验图和现场检查记录,逐项填定《长沙市芙蓉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明确意见。生产储存单位现场核查与专粗现场勘查同时进行,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主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明确意见。

(3)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将材料移送办公室按要求举行听证;

(4)针对许可条件,在核发《长沙市芙蓉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步安全审查程序审批单》上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草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安监科负责人进行复审,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以及有关许可内容的建议,草拟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安监科负责人进行复审。

(5)待局长决定工作完成后,根据局长的决定意见,将所有资料按归档目录整理排序后,在局长决定当日制作许可文书和归档,并移送档案室。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安监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审查受理和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结论的准确性;(2)在《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初步安全审查程序审批单》上签署明确复审意见,对符合行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许可的明确建议,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提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对初审工作人员提出的有关许可内容建立和提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进行审查,并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4)将行政许可材料交初审岗位工作人员,呈送主管副局长审核;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

(1)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合法性和程序审核,审核申请事故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许可主体是否合法,前期工作时限是否超时,前期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前期出具的文书、填写的许可证审批单是否齐全,完整、规范;

(2)对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按照规定要求,督促办公室负责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并按听证结果要求督促安监科实施;

(3)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在《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初步安全审查审批单》和《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交初审工作人员呈报局长审批确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初审、复审和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及其意见(结论)的准确性;

(2)在《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初步安全审查审批单》和《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签署不予许可决定书;

(3)将经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交安监科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证件和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五)制作

1、岗位责任人:安监科初审承办人

2、岗位职责

(1)根据局长签署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审查的相关许可内容,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

(2)将《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局办公室登记、核对、盖印

(4)督促和通知许可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1、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危险化学品单位现场核查表》送达申请人;

(2)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归档岗位归档(3)办理许可项目终结登记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整理归档

1、岗位责任人:安监科初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将所有法律文书和行政许可材料按要求整理,制作档案封面和目录,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3、时限:10个工作日

9.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篇九

2015年我省被国家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省。为做好整省推进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基础环节,是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农村生产要素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扎实做好。

二、总体要求

2015年全省完成4000万亩左右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6年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具体安排为:2015年济源、新乡、鹤壁、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以及通许县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他省辖市要统筹安排2015年工作进度,2016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经济发达地方、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级要明确专人,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她承包地,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经济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组),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入户调查、公示、实际测量、打印证书等工作交由社会承担。

四、工作重点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环环相扣地做好工作。

(一)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支持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相结合,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工作,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要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农户,要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已经建立登记簿的承包农户,要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已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和共有人进行登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土地股权证。在完善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

(六)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级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以县为单位,在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软件的基础上,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信息化。要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类归档材料要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

1.成立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法制、档案、宣传、民族、民政、司法、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农办、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制定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开展动员。采取召开动员会,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和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集中宣传解答。

4.培训骨干。省、市、县级要分级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省级主要负责培训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市、县级主要负责培训乡镇有关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开展工作的乡镇、村(组)服务指导,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

(二)调查摸底。

1.查清承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3.梳理矛盾纠纷。注意发现、梳理已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测绘公示。

1.勘测定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

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级政府。

(四)登记颁证。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资料,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2.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级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归类存档。按照农经发〔2014〕12号文件,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价值、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省、市、县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全面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农业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做好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促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民族矛盾的调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行政界线资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划界线的权属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利、林业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妇联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要加强村(组)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暂不与按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也不与其他需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标准挂钩,待中央明确政策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工作中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

(四)落实保障经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按照每亩10元和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包干使用。对整市、县(市、区)推进的地方,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时优先给予保障。各地要根据实际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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