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共10篇)(共10篇)
1.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篇一
附件:
关于在全国煤矿继续深入开展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07年12月7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有效途径。多年实践证明,安全与质量高度统一、安全质量标准化与信息化、现代化有机结合,极大改善了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职工群众利益的“生命工程”、“民心工程”。加快完善与煤矿安全生产新
1形势相适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特征,体现了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根本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各项标准规范落实到现场和各个岗位,不断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向深入。
二、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安全发展原则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加大安全投入,依靠科技进步,营造安全环境,提升安全素质,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建立制度完善、考核严格、监管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从根本上促进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减少零星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到2010年,大中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90%以上,小煤矿60%以上;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2007年下降20%;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5%。
各省(区、市)要按照上述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达标规划,提出年度目标和2010年的长远目标。
四、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基本要求
1.建立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进一步修订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认定办法》,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作为煤矿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的执法依据,增强标准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考核制度,完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力求达到人人职责明晰、事事标准明确、处处管理规范、时时监控有效。要改进安全检查和达标验收的方式方法,做到煤矿月月自查,公司(局)季度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形成检查、考核、奖惩兑现闭合系统。
2.突出关键环节,强抓难点弱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矿井生产活动的全过程,“采、掘、机、运、通”是重点,“一通三防”是重中之重。要突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关键环节,加大对瓦斯、水害、煤尘、火灾、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的集中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突出薄弱环节、薄弱人物、薄弱时间、薄弱地点治理措施,着重在“事故多发点、管理薄弱点”上下功夫;要突出抓好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要求,建立健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切实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实现管理强矿。
3.强化安全培训,提升安全素质。加强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员、质量验收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培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技术素质和安全文化素质,做到全员按标准上岗、按标准作业。
4.加强安全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各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及矿井安全技术改造,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提高装备水平。
5.注重与其他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各煤矿企业要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消除和减少安全隐患,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性、深层次问题;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结合起来,积极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进一步提升矿井防灾抗灾能力;要与保障职业健康结合起来,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五、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各省(区、市)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全国标准,制定省级、市级标准,分类指导,逐级达标;制定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制定本省(区、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
标规划;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煤矿、公司(局)组织半年及年度检查、验收、审核及上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监察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标准意识。各煤矿企业要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职工责任意识、生命工程意识、创新意识和依法抓好安全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个职工安全质量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注重过程控制,实现全方位动态达标。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各专业、工种的业务性质和工作特点,将每一项工作流程划分为若干道工序,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使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实现由管结果向管过程转变、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提升、点线达标向全面达标拓展。
4.加强目标管理,完善奖惩机制。各省(区、市)要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管理,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煤矿在煤炭工业评优树先活动中优先考虑,充分调动煤矿企业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全面实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
5.树立先进典型,加强经验交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先进典型,树立一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样板企业”、“样板专业”、“样板区队”等,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形成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浓厚氛围,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篇二
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贯彻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现将《关于贯彻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有关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范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规定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条件,明确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范围。
被拆迁户在2001年11月1日后,因析产、赠与、买卖等原因,人为造成符合面积标准调换条件的,不适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户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房屋的,应当合并计算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关于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最低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其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后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低于下表规定的,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五类地段 六类地段 一人 30平方米 40平方米
二人 45平方米 55平方米
三人 60平方米 70平方米
三人以上 每增加一人,增加12平方米 每增加一人,增加16平方米
三、关于被拆迁户居住人员的认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按照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认定)的人员,应当认定为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一)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以及服兵役、就学、援外、服刑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二)户口不在本市,但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满两年的人员及其子女;
(三)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他处拥有私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二)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在本市他处购买住房的;
(三)因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补偿安置的(包括货币、房屋补偿安置);
(四)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
(五)未成年人,其父母有上述情形的。
四、关于免收超面积部分房价款的适用对象
被拆迁户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置该人员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房型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免收超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一)孤老、孤残、孤幼;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医保范围;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适用面积标准调换的程序
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被拆迁户向拆迁人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拆迁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的有关情况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六、关于期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规定
以期房作为安置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其坐落、建筑面积、幢号、层次、朝向、室号等内容。期房安置过渡期限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二年,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被拆迁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解释机关
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施行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篇三
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9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通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仍然薄弱。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就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煤炭行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完整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要求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突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夯实基础,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规划,分类指导,努力提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级达标。到2010年,全国大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达到85%以上,小型煤矿达到50%以上。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防灭火、煤尘防治、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火工品安全管理、边坡管理等工作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促使煤矿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大中型煤矿要在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小煤矿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实现管理强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和落后的支护方式,推行壁式开采、机械化开采和井巷锚喷支护等先进适用技术。
三、狠抓关键环节,强化考核,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各煤矿企业要从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关键环节入手,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要进一步落实煤矿负责人下井跟班带班制度,严格现场管理,有效杜绝“三违”现象;要加强技术管理,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坚决防止“三超”;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
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和矿井装备水平;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强制参加培训,尤其要严格执行煤矿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四、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要通过典型引路、政策引导,提高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树立以质量保安全的意识;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煤矿”,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鼓励企业内部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实施奖励。要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自查、集团公司(矿务局)季度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安全质量目标管理,推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
五、与深化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做到共同推进
各煤矿企业要把瓦斯治理达标作为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的重点,紧紧抓住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落实项目和资金,制定、实施有效保障措施,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各地在制定“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和配套措施时,应结合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标准,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时,应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找差距和漏洞,进行专项整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时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措施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达标和上报工作;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煤矿,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期达标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达标。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将对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篇四
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市建管办【2009】64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申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内涵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应当围绕以建筑行业、企业、施工现场、班组各层面安全管理为主的“管理的标准化”;以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操作安全为主的“人的标准化”;以建筑施工现场实物状态安全标准化为主的“物的标准化”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全面开展。
二、强化施工、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1、制定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企业应明确对现场检查的组织、频次、考核处置、网上登录操作,以及定期查询汇总分析所属工地信息等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要求。
建立定期向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标准化工作的通报和内部考核机制。
2、加强对现场的检查指导。各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对所属工地加强月度检查、指导,通过标准化管理网络系统,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所属工地(尤其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日常申报、管理情况,加强预控。
对管理不善的工地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使之整改和提高。
3、选择标准化达标的分包方。施工企业应告知并督促列入本企业合格分包方的企业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
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方的考核,对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善、考核不合格的分包不应列入本企业的合格分包名录。
三、细化施工现场管理
1、应按时准确上报(网上)相关信息
登录。相关单位进入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点击“网上办事”,选择进入“项目类”,然后选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网上申报”栏目,按照文件规定和网上告示的《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
2009版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系统于2010年3月19日起正式启用。
企业在工程开工后的10天内完成申报;每月5日前完成对前一个月的考核评分填报(包括对分包的考评)。
施工现场总包单位与分包签订合同后5天内完成对分包的增报; 外审申报后5天内、外审后5天内、专项方案专家论证5天内应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分包工程竣工后5天内、整体工程施工结束后的5天内应完成竣工信息的填报。
现场必须确保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一周前完成信息填报,并按月输出上报。
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注意定期查看总包增报、过程及竣工评定情况;分包工程竣工后5天内应完成竣工自评信息的填报。
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核信息的填报工作,尤其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信息。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申报考核等信息应根据要求定期书面上报受监安监站。
注:所有在建工程各方必须根据新的管理系统要求,补充填写开工申报以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信息,补报时限为1个月(3月29日至4月29日)。
2、强化日常管理。总包单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及时落实整改,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对所有分包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实施考核,并与经济指标考核挂钩。
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加强监管,督促施工现场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执行复核标准,严格月度复核把关,并保存相应的资料备案。
四、加大考核监管力度
沪办建管处、企业主管部门(各大集团公司)应当督促所属企业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制定标准化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所属企业达标情况的检查、目标考核和年度工作总结。各相关协会对会员单位,评价认证机构对评价、外审认证企业和工地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贯彻,使这些单位熟悉掌握新的文件要求,尤其是基本的管理行为和评判标准等,以指导日常管理工作。
各监督机构应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监督工作的有力抓手:
1、督促在建工程各方根据新的网络管理系统,在规定补报时限内(3月29日至4月29日),补充填写开工申报以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信息。
2、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加强信息填报情况和现场实际状况的比对核查(包括人员配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申报、安保体系认证和方案专家论证等)。
3、对管理信息登录不及时、不全面、信息与现场实际状况不符等的各方,应责令限期整改。
4、对本区域内未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履行相应管理行为且整改不力的各方,应及时依法依规实施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并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5、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工地,如:开工后又停工或断断续续施工的,应要求总包单位及时向受监站上报备案,监督站做好登记记录(注明停工时间、期限)。
各相关单位应制订内部管理程序,以进一步确保各管理信息填报的正确性,以及信息的通畅性,为管理、监督工作服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5.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篇五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8]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
近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企业诚信不足、合理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切实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切实保证工程勘察工作的科学性
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精心勘察,科学勘察,确保勘察质量。要重视和加强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勘察分析工作,查明场地的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对建筑工程的影响,确保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重大工程特别是地下工程和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险情预警和响应机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管理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项目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要逐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方案的主导作用,坚决制止擅自压缩勘察周期、片面追求低价中标等不良倾向。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评估和不良记录管理,定期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四、全面落实工程勘察有关各方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同时要充分利用城建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勘察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要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要对复杂场地条件和可能给工程造成危险的环境条件,作出必要说明。勘察文件须符合国家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要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报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建立健全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执业、上岗制度
要加快推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全面推进岩土工程师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个人质量责任。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并加强管理,必须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现场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和签字,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
工程勘察企业应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六、着力强化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建设场地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工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度和频次。要加强对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人员资格、装备能力等情况的检查。要持续开展勘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钻孔数量、深度等现场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勘察方案,以及编造虚假数据等问题,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积极推动工程勘察技术进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工程勘察面临的新风险、新问题,统筹安排,逐步加大对工程勘察基础研究、新技术开发应用的经费支持力度。要组织开展专项课题研究,集中力量解决带有普遍性的关键问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勘察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提高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能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勘察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要积极推动工程勘察质量保险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技术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篇六
【发布文号】豫政 〔2006〕86号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2006-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政 〔2006〕8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河南的战略部署,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区安全和谐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社区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大局。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平安河南的重要内容,事关3000多万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区安全和谐发展,事关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十一五”时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并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河南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加强社区安全是应对城市安全严峻形势的迫切要求。城市社区经营单位集中,商贸服务活跃,人财物集聚度大、流动性强、成份复杂,事故灾害发生频率高、蔓延快、危害大。随着经济社会特别是商贸仓储、餐饮服务和物流业的迅猛发展,城市用电安全、防火安全、燃气安全、交通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重特大事故易发、多发,城市社区安全呈现高风险状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二、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河南大局,坚持服务与监管并举、规范与提高并重,完善社区安全管理网络,加强社区安全宣传教育,推进社区安全综合治理,全面强化社区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努力促进社区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指导推动、部门服务监管、基层单位自治、居民群众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区安全纳入平安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构建居民自防自治、社区群防群治、部门联防联治、相关单位协防协治的工作网络,发挥社区自治主体和居民自律主体作用,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5.主要目标。
――到2007年,基本形成社区安全工作网络,事故预防基础工作全面展开,建成一批示范性安全社区;
――到2010年,社区安全管理得到规范,群众安全素养明显提高,安全基础设施相对完备,公共安全切实加强,安全事故发生率有较大幅度下降,60%以上的社区达到安全工作标准;
――到2020年,社区安全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安全状况根本好转,职业安全、公共安全水平全面提高,全省社区基本达到安全工作标准。
三、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措施
6、成立城市基层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分析和检查本辖区安全工作。
7.加强城市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队伍和社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监管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社区安全自治管理的需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驻社区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完善社区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社区安全应急预案,建设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社区安全与社会治安、医疗救护等工作的协调,实现险情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理的整体联动。城市治安巡防员、社区医疗救护人员、保安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应急知识和技能,积极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安全管理和抢险救援工作。引导、督促社区、楼院、家庭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9.建立社区安全协防体系。积极发挥社区治安监控平台作用,加强对社区安全的在线监控和巡回检查。大力培育社区安全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加强社区安全技术指导。社区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社区安全提供服务。公布安全举报电话,鼓励居民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隐患和事故,引导居民自防互助。
10.完善社区安全法规政策体系。针对城市社区安全实际,修订现有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社区安全专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安全工作法制体系。
11.完善社区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社区安全公约、公共安全规则及其他安全标准,组织社区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社区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12.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开展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增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13.开展全民安全教育,普及应知应会安全常识。在搞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结合“六五”普法做好“安全进社区”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板报、安全明白卡等形式,加强安全常识宣传,使广大居民和流动人口增强安全自律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遇险逃生技能。
14.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深入开展“安全进校园”活动,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安全常识,动员学生参与学校、社区、楼院和家庭的安全宣传等活动,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片群众。
15.加强城市发展安全规划。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严格城市功能分区,严禁在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距离内建设公众聚集场所和居住区,严禁违章占压天然气、煤气、原油、成品油等危险物品运输管线。不得在居住区及其周边建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街道和楼院道路建设应当满足消防车辆通过等安全要求,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16.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电信、广播电视、天然气、自来水、热力、市政、路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完善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加强公共设施管理和巡查,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楼院或者居民自有的设备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及时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积极提供便民服务。
17.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教堂、寺庙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危房的排查治理。依法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登记管理,防止将房屋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销售、仓储的,其周边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临街门面房的防火管理,严禁生产经营单位“二合一”、“多合一”。
18.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的查禁工作。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统一布点,统一配货。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制定燃放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加强交通管制疏导,确保公众安全。
19.规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对城市液化气充装站要合理布局、统一充装,严禁在居住区私自倒罐充装液化气。高层建筑或者居民楼内的餐饮单位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要依法管理,防止泄露、中毒等事故发生。
20.规范大型集会安全管理。举办商贸交易会、大型集会和庆典活动必须按要求经过审批和备案,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企业保持安全距离,加强周边干道交通管制,控制进场人数总量,严格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21.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商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按要求配备应急人员和应急器材,制定安全预案并定期演练。严禁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关闭、堵塞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
22.规范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入城区的管制,严厉打击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章行为。加强机动车辆检修和驾驶人员管理,严肃查处车辆带病上路和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
23.加强社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社区供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加强社区供、用电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进网作业管理,指导居民加强对自有电器的安全检查,消除供、用电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社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24.加强对社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做好社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社区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平安建设布局,列入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将社区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制定城市社区安全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发动,广泛动员基层单位和群众参与社区安全工作。
25.加大政府对社区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社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整改、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26.明确职责,强化监管服务。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社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城市社区安全发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各级公安、消防、民政、建设(规划)、交通、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化、市政等部门应当将监管服务职能进一步向城市社区延伸,认真履行社区安全的归口监管和服务职责,共同推动社区安全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附件:城市社区安全工作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城市社区安全工作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把社区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平安建设总体部署,将社区安全与其他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协调推进。
二、健全管理网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社区安全工作。街道办事处有安全监管人员,社区有安全协管员,居民楼院有兼职安全员。有关人员要具备与社区安全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三、保障办公条件。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工具。
四、档案资料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网络图、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公约等资料按规定上墙,各种巡查记录和档案记录齐全、规范。
五、细化安全责任。社区居委会与辖区居民楼院、所住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与房屋出租户(租赁户)、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证书,签订面达到100%。
六、抓好公共安全。社区内消防栓、窨井盖、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保持完整有效。居民楼院照明、护栏等公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用电规范,杜绝私拉乱扯现象。各类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经营、存储单位与周边保持安全距离。
七、开展安全检查。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积极督促居民搞好自查自纠。组织安全协管员、安全员对公共安全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自身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加强安全教育。配合上级搞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居民楼院有固定安全宣传栏,宣传安全方针政策,普及安全常识,及时进行安全提示。每个家庭有一本安全常识手册。居民接受安全教育面达90%以上,85%以上的居民掌握安全常识。
九、加强应急救援。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有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组织治安巡防队员、保安、门卫等人员成立义务应急小分队,并利用社区监控平台对社区安全实行实时在线监控。
十、受理安全举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居民对事故隐患、安全违法行为及事故的举报,及时组织核查处理,按要求向上级报告。
十一、规范安全管理。将烟花爆竹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安全、集会安全、车辆安全等纳入社区居委会安全日常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监督检查。
十二、安全形势良好。全年不发生死亡事故。
7.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篇七
晋建质函„2012‟401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 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切实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根据省政府安委办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
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切实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根据省政府安委办《关于组织推荐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晋安办发[2012]36号)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大力开展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
从2012年开始,省、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有关要求,依据《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组织辖区内建筑企业大力开展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每年,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重点指导辖区内5至10个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省厅将择优报请省安全监管局授予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三、创建对象
在我省注册的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程序
按照企业申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省厅组织考评、抽检、审定的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达到“基本条件”且自评不低于260分(含)的,填写《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将其与安全文化建设成果汇报材料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一并上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有关单位初审。
2、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企
业安全文化建设创建工作进行初审;中央驻晋企业或省属企业的有关资料由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集团公司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厅。
3、省厅对各市和有关单位初审上报的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材料组织评审。对于评审合格的企业,在省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厅予以命名授牌,并在全省进行通报表彰。
4、获得“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由省厅择优向省安监局推荐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并优先推荐为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推荐数量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推荐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业数量为2至3家。
(三)评选周期
1、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每年评选一次。
2、获得“全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荣誉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取消荣誉并进行通报。
五、组织领导
厅安委会为创建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活动的领导组,具体工作由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承办。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30日前)。各设区市和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成立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本企业制定的方案和《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标准(暂行)》,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重点培育。
(三)初审评价阶段(201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标准(暂行)》要求,对申报企业的创建工作进行严格初审。
(四)省厅考核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11月5日前,各市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有关资料(包括安全文化建设成果汇报材料、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申请表)报送省厅,省厅组织考核验收。
(五)关于2013年、2014年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根据当年工作安排进行。
七、工作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各级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工作日程,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行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对照《评价标准》,从职工的需求出发,把关心、理解、尊重、爱护职工作为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倡导安全文化,传播安全理念,加强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真正实现以文化促管理,以管理促安全。
(三)典型示范引路。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先培育指导,后验收推荐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进行重点培育和指导,树立典型。要及时总结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
附件:
1、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
2、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说明
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篇八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穗府办〔2005〕3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穗府〔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载体和基础,对街辖范围内的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起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作用。
第三条第三条 区政府和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逐条对应,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下派任务、指标或签责任状,不能直接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评。
第四条第四条 告知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街道办事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需告诉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为。告知是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和权利。街道办事处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投诉时,应当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告知。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人、告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办理建议、联络方式等。
区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告知时,要记录在案,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当即回复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其应予告知的具体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对于需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职能部门。
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告知时,要记录在案,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区政府职能部门。
遇紧急情况时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告知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区、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办理。所有告知的办理结果,应在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由政府职能部门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第五条 协助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在街辖内履行职责,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帮助的行为。协助是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但行政责任主体是区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应协商并明确协助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条件。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
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报区政府协调处理。如涉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应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第六条第六条 委托是指区政府职能部门为便于服务群众和提高管理效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将部分工作任务及相应的管理权限交给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的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事项,区政府职能部门可依法直接委托;其他确有必要的委托,应当先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过区政府同意。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人提供的条件、对被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委托事项的责任等内容。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承担该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涉及驻街单位和居民权益与义务事项的委托,其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事前公示。
第七条第七条 责成是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指出其存在问题,要求其整改的行为。责成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的依据、整改的范围与标准、整改的时限,以及不整改的后果等。对拒不执行的,街道办事处告知有关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 制止是指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对破坏公共财物、扰乱社会管理和正常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停止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第九条 拒绝是指街道办事处对于区政府职能部门超出《意见》规定范围要求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工作任务,有权不予接受。街道办事处拒绝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应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可存查的方式,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任务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回复该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回复应当说明拒绝的原因并提出意见建议。对应立即行动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回复区政府职能部门并抄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
第十条第十条 知情权是指街道办事处对街辖内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市政建设工程、商业网点布局和各类大型活动等,有权事先知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履行知会街道办事处和听取街道办事处意见的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根据城市管理中各有关事项进行分类,其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主受理单位)分别为:
(一)涉及市场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非法传销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二)涉及广告、招牌安全加固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三)涉及危房鉴定、督修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四)涉及违法租赁、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五)涉及在市政道路和城市广场违章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公告栏和书报亭,铺设供排水管、煤气管道以及在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施工时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六)涉及违反绿化管理规定,违法改变市政设施功能,市政公共设施遭受破损、抗灾不力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七)涉及闲置工地和烂尾楼脏、乱、差,建(构)筑物、基坑和边坡安全加固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部门。
(八)涉及擅自设置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拒不纳入管理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交通部门。
(九)涉及非法设置医疗机构和无证行医,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餐饮单位和食堂、公共场所的,以及用人单位不落实劳动者健康监护投诉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卫生部门。
(十)涉及水源污染,工业污染源偷排,餐饮油烟和汽车尾气超标排放,工业和饮食服务业噪声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环保部门。
(十一)涉及主、次干道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存在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环卫部门。
(十二)涉及机动车乱停放,住宅区、娱乐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以及机动车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三)涉及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拐卖妇女儿童,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要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四)涉及黄赌毒、偷盗、双抢及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五)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
(十六)涉及违反消防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涉及建筑工地高空抛物、扬尘,占道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建筑余泥阻塞交通,施工损坏道路、破坏周边环境卫生,以及夜间违规施工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十八)涉及违法、违章建设,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十九)涉及乱拉挂、乱涂写、乱张贴,违法设置工商广告、招牌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涉及乱摆乱卖、违法占道经营和乱丢垃圾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一)涉及占用室外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进行商业促销、聚众活动,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二)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二十三)涉及违反殡葬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二十四)涉及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无证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厂内特种车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质量监督部门。
(二十五)涉及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的投诉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六)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其他未予明确的问题,其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由各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予以明确。明确不了的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主受理部门接到告知后要履行首问责任制,由其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职责及程序,其他部门则履行协同职责。主受理部门应在接到告知后24小时内告知各协同部门,各协同部门在接到主受理部门的告知后,应记录在案并主动与主受理部门商定处理办法、责任分担等,共同采取行动处理告知事项。协同部门不理会告知、不履行职责的,主受理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城市管理中履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核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规划和目标,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进行督办,并同时将情况告知市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布置,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城市管理工作;明确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督办,并同时将情况告知区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区政府的布置,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区监察部门对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反映和投诉,要登记备案,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相关单位督促整改、提出监察建议,或对其行政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等。情况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处理结果应当通知被反映和投诉者,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并告知有关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逐步将适宜市场化运作的事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篇九
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规划〔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1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3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通过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按资质级别、业务范围进行分类,逐项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采取纠正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市场引导。注重市场需求引导,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目标要求。
2011年,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中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威性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具有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类安全评价机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和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4.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费用等,或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的违纪行为。
(二)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违规问题。
3.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违规问题。
4.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三)重点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并完善资质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和条件。研究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
2.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推进资质申报、审批、公示、查询等网上办理,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信息的网上公开。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和《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进一步完善现场评审专家随机抽选、专家评审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从业行为规范与承诺,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公开通报,以及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增减核销等制度;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安全评价报告抽查与专家点评和安全评价机构分类监管等制度。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安全评价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3.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创新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方式,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负责处室,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定期报送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于2011年11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的重要问题要依照有关程序立案调查,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开展执业教育,推动诚信建设。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的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安全评价机构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发挥防范事故等技术支撑作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并大力推广,推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0.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篇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文件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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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认清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国有重点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的骨干,代表着煤炭工业的先进水平,在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发展战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状况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经过认真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重大技术难题仍没
有得到有效解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是当前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总体上看,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有基础、有经验,但由于体制、结构、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变化,安全基础管理出现不相适应、甚至滑坡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弱化,劳动组织管理松弛,以包代管较为普遍;安全投入不足,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三违”现象时有发生;队伍培训缺失,不适应安全生产的要求等。必须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住关键、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改变上述不良状况。
二、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强基固本,把安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现场、区队和班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又要研究影响煤矿安全的深层次问题,着力推动政策治本;坚持当前和长远的统一,既要抓好当前的薄弱环节,治理
整改安全隐患,又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五要素”,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
(四)工作目标: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力争到2007年使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比2005年下降25%以上,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0%以上,降到0.8以下,产量在600万吨以上的煤矿率先达到国际水平,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5以下,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0%以上,降到0.7以下,实现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五)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投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深入开展安全质量
标准化工作,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把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六)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要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决定》、《特别规定》等一系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员的法律素质,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推进依法治安战略的实施。
(七)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直接领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企业必须接
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八)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
作管理制度;18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九)依法依纪查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煤矿职工必须严格遵纪守法。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要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现象和
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奖励举报人。
四、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
(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办理保险;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
升、奖励的重要因素;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十二)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实施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严把建井队伍的资质等级关,杜绝井下工程转包,严禁资质证书出租、外借。井下工程严禁使用与资质不相符的施工队伍。严禁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防突专业技术和装备的队伍施工。安全管理上,实行属地管理,事故统计在建设单位。一旦发生事故,要视情况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还应查清设计、监理、评价等
单位和机构的相关责任。异地办矿的,谁办矿谁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三)明确改制、破产、重组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破产重组的国有重点煤矿,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主管单位负责安全;收购兼并地方中小煤矿的,由收购单位负责安全。股份制煤矿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安全;不论何种形式在安全管理上必须统一标准,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
(十四)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跟踪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企业领导年薪中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对安全业绩较好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实施井下岗位安全责任津贴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五、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十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
定和实施。
(十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煤矿企业集团应逐步建立安全科研机构,配备足够的科研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确定安全科研项目,保证安全科研经费。制定奖励制度,激励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安
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
(十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地质、高校、设计、协会等机构联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对灾害严重、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
障安全的煤层,应停止开采。
(十八)加强现场技术管理。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在用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检测检验。坚持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技术人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巷管理、火区启封等重要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管理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要严格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准确、及时标注图纸资料,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对记载矿井开采情况和隐患的技
术资料,以及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
(十九)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设置排放瓦斯尾巷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必须按规定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要保证通风设施的质量,从巷道设计入手优化矿井通风系统。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正常配风条件下采掘工作面瓦斯不超限。在完善防尘系统的基础上,强化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和运输转载点等自动喷雾的使用,推广煤体注水工艺,从源头治理粉尘。必须按标准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要有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维护,定时
检验,确保真正发挥作用。
(二十)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要摸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调查,加强预测预报。要完善有关水文图纸资料,公示技术预测结果,让职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范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确保
水患的有效防治。
六、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一)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强化集团公司、矿两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作出规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区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强化夜班现场指挥。定期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二)加强基层班组建设。重点加强区队、班组建设,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班组。要提高班组长的素质,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班组长任职标准,将班组长岗位工作经历纳入煤矿各级管理人员选拔的基本前提。建立以安全为核心的班组考核标准,规范班前活动程序,每班进行考核。
煤矿企业集团每年召开安全生产班组建设工作会议。
(二十三)严格按照规定的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违反定员标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
挥。执行特殊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
(二十四)加强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
安全有效。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二十五)有效制止煤矿“三违”行为。建立和完善井下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要制定能够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处罚、教
育规定,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
(二十六)多渠道筹措安全生产费用。各煤矿企业在正常提取维简、折旧等费用的前提下,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要提高标准并按财建字〔2005〕168号文件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各企业要用好上述资金及税后利润与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安全投入,结合实际制定补还安全欠账的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力争两年内(到2007年底)补还安全欠账。要建立安全持续投入
机制,切实做到不欠新账。
(二十七)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瓦斯抽放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
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二十八)认真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定职工报告隐患的奖励办法。由矿长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活动,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对存在《特别规定》所列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吊销该煤矿
矿长的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八、加强教育和培训,实行全员安全准入
(二十九)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设立定向奖学金、偿还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培养采矿、矿建、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煤矿主体专业的学生,同时培养好技术工人,解决人才短缺问题。选送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矿山事业、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基层管理人员和先
进模范人物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培养后备人才。
(三十)加强安全培训。煤矿企业和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培训基地,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对提升员工专业素质的要求。加强培训师资建设,规范培训教材。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成建制进行培训。改进煤矿安全活动日,结合生产实际,提高活动效果。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煤矿
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
(三十一)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确定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各重点产煤省(区、市)根据情况,在重点矿区确定若干个安全警示教育基地。经常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警示职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促
进安全工作。
(三十二)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现任的上述管理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年内必须调整到位。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十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招用职工(包括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生产矿井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
九、推进科学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三十五)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由跟班负责人、安监员、质量检查员依据标准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制定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办法,实行重奖重罚。严把质量毫米关,杜绝劣质工
程。企业每季度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
(三十六)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通过规范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人、机、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选择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矿井;生产矿井要选择基础设施好、装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采掘工作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推广。不断改善劳
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
(三十七)建立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保证资金投入。要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演练。要加强预案宣传和应急救援教育,公示应急救援流程,普及事
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
十、积极推进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三十八)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保障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织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
问题。
(三十九)要发挥各级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优势,开展切合实际、各具特色、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积级组织开展“安康杯”活动,广泛开展亲情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发挥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作用;组织开展“人人都是安全员”、“安全社区”
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四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矿务公开,定期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安全督查等活动。要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认真核查处理群众安全举报,接受职工提出的安全建议。要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赋予井下职工以下十项权利: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
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
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四十一)大力弘扬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措施的执行力。积极借鉴吸收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安全文化理念,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创新和发展。办好企业电视、报纸和
网站安全专栏,使安全知识、安全文化传遍矿山、进入社区、深入人心。
十一、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四十二)加强宏观政策支持。选择有代表性的灾害严重矿区建立国家级“产、学、研”联合研究基地,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瓦斯抽采技术、采空区火区探测与治理、冲击地压、软岩支护、地下水防治、放顶煤开采、深井开采等重大技术难题。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建设大型煤炭生产基地,淘汰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等落后的生产能力,支持大型煤矿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小煤矿。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足额核算安全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转产成本,逐步使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储量计征煤矿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加大经济调控力度。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制定鼓励煤矿抽采瓦斯的政策。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防止产
能过剩,保持煤炭经济健康运行。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四十三)加强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政府作为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周边小煤矿开采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对超层越界开采的小煤矿,要及时启动关闭程序,依法予以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省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可根据情况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对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研究制定具体的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领导班子的经营业绩考核,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四十四)加强社会监督。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煤炭行业、关注煤矿矿区、关爱煤矿矿工的良好氛围。定期公告安全生产周期在1000天以上的井工矿井,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适时召开全国班组建设工作会议,每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评定和命名,抓好本质安全型矿井试点,举办安全文化建设论坛,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为企业创造学习交流的平台。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在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五)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本《指导意见》所称国有重点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省属煤矿企业管理的煤矿;所称集团公司是指直接管理煤矿的集团公司或矿务局。对其他形式集团公司的要求,由各产煤省(区、市)在制
定本地具体意见时作出规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推荐阅读:
电监安全[2011]21号 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10-07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11-16
关于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意见(60号)11-1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86号)02-0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穗府办〔2005〕31号)07-03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02-02
西政(2008)27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06-21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