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湾煤矿全面“体检”专项工作方案

2024-10-05

金宏湾煤矿全面“体检”专项工作方案

1.金宏湾煤矿全面“体检”专项工作方案 篇一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

安全“体检”报告

省第一安全“体检”组(2017年3月10日)

一、安全“体检”基本情况

(一)安全“体检”对象的基本情况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经营性质为省属国有,属正常生产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70万吨/年。生产水平为-400m水平,核定4采13掘,实际4采9掘。4个采煤面分别为7402E工作面(充填)、6202W工作面、6405E工作面、31104E4工作面;9个掘进面为4202W回风巷(炮掘)、4202W轨道巷(里段)、31108E面轨道巷、31108E面运输巷、6201E面2切眼开宽、后一(采区)十三层探巷、后一(采区)十三十五层水仓、三采四层充矸上山、三采四层轨运上山。

(二)安全“体检”组的基本情况 负责本次“体检”的为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一组,工作人员来自局机关相关处室,涵盖采矿、机电、通风、防治水、地质等专业。

二、安全“体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安全“体检”组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要求,紧紧围绕《方案》中正常生产煤矿的 15 个方

-面的内容(其中第 15 项中的 5 项监察正在开展),对井下所有采掘头面实现了全覆盖,摸清了煤矿基本情况。经安全“体检”,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方面(1)煤矿总工程师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调出,现由生产矿长兼任,集团公司未及时行文配齐。

(2)技术装备部副主任调离后矿未及时行文任命。

(3)矿井兼职救护队队长非专职。

(4)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名单构成中无从业人员代表。

2.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方面 煤矿没有按规定设立地质测量部门,煤矿技术装备部下设地质测量专业。

3.人员培训方面 (1)掘进工程队 1 名队长、3 名副队长共 4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安全培训日常管理中,对下放到区队的全员培训没有统一考核;对人员变化等培训档案信息未及时更新;对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未统一管理;特种作业证书等培训资料保管不细、不便于查阅。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制度方面

-(1)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少“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内容。

(2)《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规程、措施的编审程序”中,未明确批准人;缺少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演练计划、井下电(气)焊安全措施、“三下”开采、特殊开采、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等编制、审批的有关内容。

(3)《6405E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灾害预防与避灾”中未对应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条件进行说明,安全监控示意图中未标注烟雾传感器,供电示意图未标明回风顺槽中的高压注水泵、钻机的配电方式。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方面 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照搬照抄现象,如: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监处长等岗位的责任制都写有本矿并不存在的瓦斯防突、瓦斯抽采等内容。

3.安全技术管理方面 对作业规程会审不严格,各作业规程普遍存在使用《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中的总要求,没有结合具体作业对象有针对性地编制,对由其他单位施工、配合的事项编制不具体。

4.现场安全管理方面 现场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见附件 2、3、4)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三)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中存在的问题 井下布置 3 个综采工作面 1 个充填工作面,不符合《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 号)中关于大型矿井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不得超过 3个的规定。另外,矿井生产计划中产量未单独统计掘进煤产量。

(四)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通风系统方面 计算矿井、工作地点需风量时未单独计算采用防爆型柴油动力单轨吊机车时的配风量。按照稀释瓦斯(有害气体)、温度、每人供风量、风速、使用柴油动力装置五种方式分别计算,取其中较大值的方法为工作地点配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2.通风管理方面 (1)矿井通风系统图中采区变电所等机电设备硐室,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标注不清。

(2)通风报表中多处采掘地点名称与月度通防作业计划中的名称不一致。

(五)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方面 系统统计汇总功能不全,没有为管理者提供方便的查询窗口,如快速查询某一区域的总人数及其具体人员、某一时段人员标识卡失效总人数及其明细等。

-2.传感器的设置方面(1)31104E 4 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悬挂距离巷帮 100mm 处。

(2)三采四层充矸上山、三采四层轨运上山粉尘浓度传感器安装位置不正确,不能独立测定迎头粉尘浓度。

3.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方面 (1)中心站值班员为矿通风部门人员,所负责的工作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第四百九十四条所要求的由矿调度员负责。

(2)在被控制的设备未恢复供电时仍然调校、测试模拟传感器的报警、断电的参数。

4.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方面 (1)人员标识卡目前不能实现唯一性要求。

(2)入井井口处无人员标识卡失效检测和人员标识卡失效禁止下井的警示或措施。

5.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方面 6203W 运输整修巷道、六采区、七采区、后三采区未按规定安设巷道和采区读卡分站。

(六)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瓦斯等级鉴定方面 相关报告于 2016 年 10 月份完成,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瓦斯检查方面

-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中对未装备甲烷传感器的采煤机、掘进机、蓄电池电机车(单轨吊)缺少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具体规定。

(七)水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排水系统方面(1)中央泵房排水系统图牌板没有填写吸水井、配水门数量。

(2)调度室显示屏不能实时显示中央水仓入口监控情况。

2.防治水图件和基础台账方面 (1)综合水文地质剖面图填绘不全,缺少相邻的良庄煤矿采空区。

(2)积水区台账缺观测、排查日期。

(3)采煤工作面水文地质报告缺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八)防灭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防灭火措施方面 31104E 4 工作面封堵防火门墙的材料距防火门墙约 30m。

2.密闭墙构筑方面 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构筑的永久密闭砖墙厚度为 0.5m,不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的规定。

3.采空区管理方面 矿井未按照《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建立采空区管理制度。

-(九)防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防尘设施方面 后一(采区)十三层探巷掘进工作面除尘风机距离喷浆机 2m,距离偏大。

2.防尘措施方面 (1)6405E 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煤层注水牌板显示高压脉冲注水压力 8—12MPa,达不到《6405E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8—16MPa 的规定;《6405E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未计算出单孔注水量。

(2)三采四层轨运上山迎头以外第二道风流净化水幕只能覆盖巷道断面一半。

(3)三采四层充矸上山掘进机外喷雾供水压力 2.3MPa,不足 4MPa。

(十)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采掘工作面支护方面(1)6405E 采煤工作面皮带巷的带式输送机吊挂在顺槽基本支护(锚杆、钢带)上,未进行必要的支护强度和可靠性验算。

(2)6405E 采煤工作面第 81 架液压支架的前柱压力表损坏,显示数值 50MPa 仍未卸载。

(3)6405E 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使用 20 棵金属摩擦支柱。

(4)三采四层轨运上山 99#风筒处一棵点柱悬空未接顶。

(5)三采四层充矸上山备用支护材料距迎头距离 450m,超

-过《三采四层充矸上山作业规程》要求的 200m 的规定。

(6)锚网喷巷道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采用初喷为临时支护支护强度不够。

2.掘进工作面顶板支护方面 (1)6405E 采煤工作面两顺槽的顶板离层监测仪缺少记录牌板。

(2)三采四层轨运大巷与三采四层充矸上山交岔口处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

(3)四层轨运上山带式输送机吊挂在顺槽基本支护锚杆上,未进行必要的支护强度和可靠性验算。

(十一)机电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1.机电设备检测检验方面(1)主井提升绞车钢丝绳安全检验报告未计算钢丝绳安全系数。

(2)南翼集中轨道、后一采区、后三采区等三部斜巷人车未按《矿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规范》(AQ 2028-2010)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2.矿井未提供主、副井井塔装备安装图纸。

3.31108E 面运输巷、轨道巷(半煤岩掘进工作面)、4202W回风巷(前 26m 煤岩巷、后 33.4m 为岩巷,检查时为半煤岩巷施工)、后一(采区)十三层探巷底车场(揭露 13 煤层),有煤尘爆炸危险,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十二)应急处置与救援中存在的问题 1.应急预案方面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翟煤安字〔2017〕4 号)中明确的矿井总工程师为组织机构的组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

2.应急救援队伍方面 兼职救护队的队长为非专职,有一台氧气呼吸器不气密。

3.紧急避险系统方面 (1)煤矿总工程师未组织矿井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价。

(2)6405E 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压风自救管路的阀门锈蚀、缺少手柄。

4.避灾路线方面 (1)4202 车场片口三岔点未设置路标和避灾路线标识。

(2)《三采四层充矸上山作业规程》规定的避火灾、水灾路线在巷道贯通后未及时调整。

三、隐患问题查处情况 通过此次全面安全“体检”,共发现隐患问题68条,其中一般隐患67条,重大隐患1条(“煤矿总工程师于2017年2月24日调出,现由生产矿长兼任,集团公司未及时行文配齐”)。

对于“煤矿总工程师于2017年2月24日调出,现由生产矿长兼任,集团公司未及时行文配齐”、“南翼集中轨道、后一采区、0-后三采区等三部斜巷人车未按《矿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规范》(AQ 2028-2010)规定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违反规定使用耙装机”、“掘进工程队 1名队长、3名副队长共4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四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拟分别行政罚款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20万元。

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停止1个采煤工作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设备4台。

四、提出的措施、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 在现行安全管理机构中,技术装备部下设生产、技术、地测、通防、机电等专业,不利于安全管理,建议建立责权统一的生产技术职能部门。煤矿未配备专职总工程师,需抓紧落实总工程师人选,及时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在内部管理人员调整时,及时行文明确接替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在安全培训工作中,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强化信息管理和资料保管。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安全责任体系 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严格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办法》,以“职责定位+职责范围+职责清单”模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构建责任体系,1-做到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等制度内容。规范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结合具体作业对象有针对性地编制内容,做到“严、细、实”,认真细致地开展定期会诊,结合现场实际及时更新完善,切实发挥指导安全生产的作用。

(三)严格对标新《煤矿安全规程》,逐条逐项落实到位 新规程实施近半年,翟镇煤矿在对标落实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需认真学习、扎实落实、快速整改,确保达标合规。要抓紧对标整改,对回采工作面正在使用的金属摩擦式单体支柱和多处违规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立即停止使用;对其他违反新规程的问题,立即改正。对照新规程和《执行说明》等配套文件,对比新规程中变动的条款,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对标查摆、对标整改、对标落实。

(四)加强重点专业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通风 方面,结合实际计算矿井需风量,工作面配风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通风图纸、资料。

安全监控 方面,完善系统功能,各传感器的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其他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系统维护管理,做到正常运行。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方面,实现检测标识卡唯一性要求,建立入井人员标识卡失效检测和人员标识卡失效禁止下井的警示或措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设置读卡分站。

瓦斯防治方面,完善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对

2-未装备甲烷传感器的采煤机、掘进机、蓄电池电机车(单轨吊),明确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具体规定。

防治水方面,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下组煤开拓严格按相关规定和设计规范建立采区水仓泵房。

防灭火方面,建立采空区管理制度,按照《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构筑、整改永久密闭。

顶板管理方面,对带式输送机吊挂在顺槽基本支护(锚杆、钢带)上的问题,要立即改正,强化特殊作业地点的支护强度,规范顶板离层监测仪的安装和管理。

机电运输方面,建立和完善提升运输、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试验管理制度,结合保护装置的原理,制定检查、试验的方法,规范试验记录。

(五)扎实开展安全“自检”,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认真组织 “ 自检”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检”。

坚持目标导向,通过“自检”摸清煤矿自身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

确保工作实效,务必检出隐患,查明实情,认真落实有关“体检”自查自改人员或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自检工作,按《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中的15个单元分别形成各单元自检自改报告。

坚决整治隐患,既要自检出静态中的安全隐患,又要发现生产过程中动态存在的不安全苗头;既要认真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又要制定可靠的治

3-理措施;既要重点突出查出隐患,又要抓好隐患整改落实,做到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

附件:1.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2.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15份)3.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34份)

附件 1 1

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一、证照情况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0 条、第 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24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的规定。

二、机构和人员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第 24 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6 条规定。

1.煤矿总工程师于 2017 年 2月 24 日调出,现由生产矿长兼任,集团公司未及时行文配齐。2.技术装备部副主任调离后矿未及时行文任命。1.及时消除未配专职总工程师这一重大生产事故隐患。2.其他人员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行文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3.矿井兼职救护队队长非专职。4.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名单构成中无从业人员代表。

命或变更。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4 条、第 27条规定。

不涉及 3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2 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83 条规定。

煤矿没有按规定设立地质测量部门,煤矿技术装备部下设地质测量专业。

煤矿按规定设立地测部门。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28 条规定。

不涉及 5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9 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9 条规定。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11 条、第 13 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掘进工程队 1 名队长、3名副队长共 4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安全培训日常管理中,对下放到区队的全员培训未统一考核;对人员变化等培训档案信息未及时更新;对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未统一管第1条问题限5月10日前整改,第 2 条问题责令改正。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 条的规定。

理;特种作业证书等培训资料保管不细、不便于查阅。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5 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21 条规定。

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4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4 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6 条规1.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少“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内容。2.《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规程、措施的编审程序”中,未明确批准人;缺少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演练计划、井下电(气)焊安全措施、“三下”开采、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相关制度。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定。

特殊开采、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等编制、审批的有关内容。3.《6405E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灾害预防与避灾”中未对应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条件进行说明,安全监控示意图中未标注烟雾传感器,供电示意图未标明回风顺槽中的高压注水泵、钻机的配电方式。责任制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4 条、第 19 条、第 43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4 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6 条规定。

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照搬照抄现象,如: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监处长等岗位的责任制都写有本矿并不存在的瓦斯防突、瓦斯抽采等内容。

重新修订,并做到 明责、知责、守责。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 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不涉及 4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下达的本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技术管理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对作业规程会审不严格,各作业规程普遍存在使用《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中的总要求,没有结合具体作业对象有针对性地编制,对由其他单位施工、配合的事项编制不具体。

根据施工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凡作业规程涉及的事项、特别是配合事项要逐一明确。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现场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1 开拓系统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87 条、第 145 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 的规定; 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86条、第 88 条、第 90 条、第 91 条、第 92 条、第 195 条、第 231 条、第 262 条、第 307 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6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无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规定; 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31 条、第 256 条、第 312 条、第 313 条、第 331 条、第 332 条、第 333 条、第 456 条、第 457 条、第 458 条、第 458 条规定;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 59 条、第 60 条、第 68 条;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 的规定。采区巷道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第 195 条;第 231 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6 条、第 23条规定。

开采顺序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第 111 条、第 149 条、第192 条、第 231 条、第 263 条、第 306 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22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 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 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 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 的规定。

布置 3 个综采工作面 1 个充填工作面,不符合《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 号)规定。

责令停止1个采煤工作面作业。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采煤方法 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7 条、第 113 条、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 116 条、第 196 条、第 263 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9 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 规定。

超能力生产 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 条规定。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 4 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 号)规定。

矿井生产计划中产量未单独统计掘进煤产量。

已现场整改 7 四个煤量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 23 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

图纸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 条规定。

采矿许可 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 无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第 123 条规定。回采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循环作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五、通风系统 1 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39条规定。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 条、第 147 条、第 148 条、第 152 条、第153条、第155条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 条规定。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23 条规定。

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50 条、第 168计算矿井需风量时未单独计算采用防爆型柴油动力单轨吊机车时的配风量。未针对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使用柴油单轨吊情况增加工作面风量。

重新按规定计算、配备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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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条规定。

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66条、第 167 条、第 168 条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68 条规定。

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 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 655 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58 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59 条、第 160 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4 条、第155 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

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78 条规定。

风量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按照稀释瓦斯(有害气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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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38 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

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 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

温度、每人供风量、风速、使用柴油动力装置五种方式分别计算,取其中较大值的方法为 6405E 采煤工作面配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38 条的规定。风速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36条的规定。

通风阻力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排风量在 2 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 2940Pa。排风量大于 2 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 3920Pa。

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56 条规定。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64 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采用 2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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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65 条规定。通风管理 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0 条、第 142 条、第 143条、第 157 条规定。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 141 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

1.矿井通风系统图中采区变电所等机电设备硐室,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标注不清。2.通风报表中多处采掘地点名称与月度通防作业计划中的名称不一致。

重新绘制通风系统图。填制通风报表时,使用采掘地点规范名称。

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 1 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控系统功能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89 条、第490 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 的规定。

系统统计汇总功能不全,没有为管理者提供方便的查询窗口,如快速查询某一区域的总人数及其具体人员、某一时段人员标识卡失效总人数及其明细等。

设置便于查询的窗口,将管理者需要关注的事项快速统计和显示。安全监控装备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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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98 条、第 499 条、第 500条、第 501 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其他各类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503 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 的规定。

1.三采四层充矸上山、三采四层轨运上山粉尘浓度传感器安装位置不正确,不能独立 测 定 迎 头 粉 尘 浓 度。2.31104E4 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悬挂距离巷帮 100mm处。

责令改正瓦斯抽采管道参数监测 瓦斯抽采管道监测数据应联网,管道监测传感器齐全,设置位置合理,按时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503 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2 的规定。

不涉及 5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91 条、第 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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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备注安全监控系统维护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92 条、第 493 条、第496 条规定。中心站值班员和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 24 小时值班,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9 的规定。

1.中心站值班员为矿通风部门人员,所负责的工作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第 493、第 494 条所要求由矿调度员负责的规定。2.在被控制的设备未恢复供电时仍然调校、测试模拟传感器的报警、断电的参数。

1.将中心站值班员调整为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或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履行相应职责。2.必须在被控制的设备正常工作时进行调校、测试模拟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参数。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及时绘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和保存,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88 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10 的规定。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1.人员标识卡目前不能实现唯一性要求。2.入井井口处无人员标识卡失效检测和人员标识卡失效禁止下井的警示或措施。

尽快落实系统改造方案,实现人员标识卡唯一性要求。制定人员标识卡失效禁止下井的规定。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6203W 运输整修巷道、六采区、七采区、后三采区未按规定安设巷道和采区读卡分站。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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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七、瓦斯防治 1 瓦斯地质 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9 条、第 31 条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 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70 条、《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 13 条规定。

相关报告于 2016 年 10 月份完成,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170 条规定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责令改正瓦斯检查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80 条规定。

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中对未装备甲烷传感器的采煤机、掘进机、蓄电池电机车(单轨吊)缺少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具体规定。

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瓦斯日报 瓦斯日报表严格落实审签制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80 条规定。

预警分析处置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72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175 条规定 无

瓦斯超限处理 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 6 条和《关于进一步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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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 号)第 19 条要求。抽采系统 达到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7 条规定。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14 条、第 17 条规定。

不涉及 8 抽采泵站 抽采泵站布置合理,配套设施配备齐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 182 条规定。抽采泵和备用泵能力满足需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不涉及 9 抽采管路 抽采管路布置合理,主要管路气体流速需在经济流速范围内,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4 的规定。

不涉及 10 抽采规划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时,必须按要求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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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瓦斯抽采工程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巷道、钻场、钻孔布置图、参数表、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18 条、第 19 条规定。

不涉及 12 封孔质量 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预抽瓦斯时,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8m。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提高封孔质量,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50 条规定。

瓦斯抽采钻孔封堵必须严密,封孔长度和封孔质量满足《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5 规定。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 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不涉及 13 抽采计量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仪表设置合理,并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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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场等布置测点,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16 条要求。抽采达标 应当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确保抽采达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 条规定。

不涉及 15 防突设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应编制防突设计;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4 条、第 62 条、第 67 条要求。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不涉及 16 瓦斯参数及防突基础资料 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50m 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8条规定。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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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00 条规定。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8.1、8.2 的规定。突出煤层鉴定 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89 条规定。

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不涉及 18 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33 条、第 59 条规定。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9 条规定。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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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58 条规定。区域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预抽瓦斯应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

不涉及 20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指标,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51 条、第 52 条、第 55条规定。

不涉及 21 采煤工作面防突 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否则须对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报告,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9.2 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应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等防突措施,符合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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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95 条、第 96条、第 97 条规定。掘进工作面防突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 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 0.3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3~0.5,且埋深大于 500m 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 600m 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不涉及 23 石门揭煤防突 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8 条规定。

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距小于10m 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 20m 时),须先探后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21 条规定;法距小于或等于 7m 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49 条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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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规定。

石门揭煤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82 条、第 83条、第 84 条、第 85 条规定。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数不得少于 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检验孔数不得少于3 个,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采煤工作面应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99 条、第 100 条、第 101 条规定。

不涉及 25 安全防护措施 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02 条、第 103 条、第 104 条、第 105 条、第 106 条规定。

不涉及 26 突出矿井评估 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不涉及 八、水害防治 1 排水系统 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 311 条、第 313 条的规定。

1.中央泵房排水系统图牌板没有填写吸水井、配水门数量。2.调度室显示屏不能实时显示中央水仓入口监控情1.核对填写吸水井、配水门数量。2.加强监控摄像维修,确保调度室显示屏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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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况。

显示。防治水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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