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航空模型竞赛规则(精选7篇)
1.小学生航空模型竞赛规则 篇一
2015年杭州市中小学生科技节航空模型竞赛
(中学组)规则
一、无线电遥控电动模型纸飞机绕标赛
1、技术要求:
(1)参赛模型应根据航空模型安全规范自行设计,并在报名时提供图纸数据及配置方案,通过审核方可参赛。(2)动力源电池最高标称电压7.4V。
2、助手:
允许1名助手入场,助手不得操纵模型。
3、比赛方法:
(1)比赛时间5分钟,运动员进场1分钟内必须起飞,运动员须在一次比赛中完成绕标10圈和定点降落的飞行任务。
(2)运动员操纵模型围绕间距为15米的标杆进行环绕飞行,模型起飞(垂直离地或手掷起飞)即为正式飞行,每轮比赛只有一次正式飞行。因技术问题没能起飞可更换备机。
(3)起飞后沿逆时针方向环绕飞行,途中不得改变飞行方向。直至飞满10圈,从标杆内侧飞行即为漏标,须补标完成,否则该圈不计入飞行圈数。完成10圈绕标飞行后才能进行定点降落。
(4)运动员可跟随模型进行操纵,比赛中电机的工作时间不限。(5)模型在完成比赛任务前触地,比赛终止。
4、下述情况该轮成绩判为0分:(1)空中解体或掉落零件该轮为0分(2)着陆解体或有部件分离该轮为0分(3)着陆碰撞他人或自己该轮为0分
5、成绩评定:
(1)比赛进行2轮,每轮成绩为飞行圈数得分、飞行时间得分及定点降落得分之和。
(2)飞行圈数得分=运动员本次飞行圈数×100,不满整圈的不计入成绩。
(3)飞行时间得分=每轮所有运动员中最快平均单圈飞行时间 / 运动员本次平均单圈飞行时间×100,飞行时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4)定点降落得分=100-4X,其中X为定点降落距离,即机头垂足距靶心距离,以米为单位,降落距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5)比赛飞行两轮,取成绩高的一轮为比赛成绩。如相同,则进行决赛,直至决出名次。
二、电动线操纵特技模型飞机竞技赛
1、技术要求:
电机直径不得大于27.7mm,电源最大标称电压12伏特。电源可以外接,不得使用交流电源。操纵线长度不超过6米。内置电源的,可以使用附加的线控或遥控电源开关。
2、助手:
允许1名助手进场,助手不得操纵模型。
3、比赛方法:
(1)比赛时间4分钟。超过比赛时间的动作不予评分。(2)模型离地即为正式飞行。
(3)特技动作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动作之间至少平飞2圈。(4)飞行中,每名裁判员对每个动作按10分制评分,可用0.5分。评分乘以动作难易系数为该动作的得分。不按顺序做的动作不予记分。漏做、补做的动作不予记分。
(5)比赛组织者必须指定至少3名裁判员评分,比赛成绩为3名裁判员评分的和为比赛成绩。
(6)比赛进行2轮,以成绩较高的一轮得分为个人竞赛成绩,若成绩相同,以2轮成绩之和排列名次。
4、动作:
(1)起飞、平飞(K=2)平稳滑跑不短于4.5米,1圈内升至正常高度。平飞2圈,高度1.5米,波动不得超过+0.3米。
(2)单过顶(K=3)从正常平飞高度开始,进入垂直上升和俯冲,飞越运动员头顶正上方。将底圆一分为二,然后改为正常平飞高度。
(3)内筋斗,3个(K=6)从正常平飞高度开始,连续做3个圆滑而柔和的筋斗。筋斗底部在正常平飞高度,顶部在45度仰角线上。然后继续做半个筋斗改成倒飞,并降到正常平飞高度。
(4)倒飞,2圈(K=4)在正常平飞高度柔和而平稳地飞行2圈,高度1.5米,波动不得超过+0.3米。(5)外筋斗,3个(K=6)从正常平飞高度的倒飞开始,连续做3个圆滑而柔和的筋斗。筋斗底部在正常平飞高度,顶部在45度仰角线上。然后继续做半个筋斗改成正飞,并降到正常平飞高度。
(6)着陆(K=5)从正常平飞高度开始,柔和地下降着陆。模型除起落架外,任何部分都没有与地面接触。模型从触地点起1圈内应停止滑行。三、四旋翼无人机制作飞行
1、概述
是以4个电机作为动力,通过调整电机转速进行飞行姿态控制的飞行器。
2、技术要求
旋翼对角轴距不大于350mm,电机直径不大于28mm,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11.1V,电子调速器电流不大于30A,飞行控制器处理器不小于32bit。
3、竞赛方法
(1)运动员自带符合规定的配件进行现场制作调试,工具自备;并用现场制作的模型进行飞行比赛;
(2)制作完成后的模型须在裁判组的监督下进行调试并通过飞行审核,符合安全飞行要求的模型,方可参加飞行比赛;
(3)运动员操纵模型按顺序完成飞行科目,漏做的科目不能补做;飞行用时自电机启动开始计时,模型着陆终止计时。
(4)参赛选手可以跟随模型。
4、比赛时间
制作及调试时间共150分钟;每轮飞行比赛的时间为5分钟,运动员进场开始计时。
5、助手
制作和飞行须由运动员独立完成,调试阶段允许1名教练员入场进行口头指导。
6、飞行科目
(1)模型由停机坪起飞至目视高度,得100分;(2)在目视高度做顺时针自旋一周,得100分;
(3)模型绕垂直桩水平顺时针飞行一周,得100分;
(4)模型降落在1.5×1.5m,高0.8m的高台停留3秒,得100分;(5)模型穿越高1m、宽1.5m的龙门,得100分;
(6)飞回停机坪上空目视高度做逆时针自旋一周,得100分;(7)着陆在停机坪内,得100分,压线得50分,停机坪外不给分。
7、成绩评定
(1)单轮成绩由飞行用时和完成科目得分组成,完成科目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则用时少者名次列前。
(2)比赛进行2轮,以较高一轮成绩作为运动员个人成绩。
2.小学生航空模型竞赛规则 篇二
1. 2014年1月25日,嫦娥三号着陆器和“玉兔号”月球车完成第二个“月昼”的工作,再次迎来“月夜”,月夜休眠前,月球车的 ———— 出现异常。
2. 莫斯科时间2013年11月9日18时,在空间站内的俄罗斯宇航员科托夫和梁赞斯基携带 ———— 冬奥会火炬出舱进行太空行走,这是奥运会火炬首次进入太空。
3. 2012年6月,神舟九号飞船成功发射, ———— 成为中国第一个飞向太空的女航天员。
4. 天文学家研究天体时常用“光年”这个名词,“光年”是一种用来测量 ———— 的单位。
5. 2008年9月,神舟七号飞船发射升空,飞行期间航天员 ———— 完成了空间出舱活动,这是中国人的第一次太空行走。
6. 2000年10月,中国自行研制的第一颗导航定位卫星—— ———— 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升空。
7. 空间站是一种在近地轨道长时间运行,可供多名航天员巡访、长期工作和生活的载人航天器。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发射了 ———— 个空间站。
8. 我国正式启动的月球探测计划名为“ ———— ”,这个探月计划分为“绕,落,回”三个阶段实施。
9. 所谓航天,是指人造地球卫星、宇宙飞船等在地球附近空间或太阳系空间飞行。这一领域通常指高于地面 ———— 千米高度。
10. 不受昼夜、气候限制,能在各种复杂气象条件下完成飞行任务的飞机称为 ———— 。
答题须知:
1.答题者请按照题目序号,将正确答案用铅笔填在答题卡上(答题卡在本刊2014年6期登出)。
2.请参赛者按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所在学校、通讯地址等,待全部填好后,把答题卡沿边框剪下放入信封,于2014年6月30日前(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3号中国儿童中心《学与玩》杂志社(邮编100035),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识竞赛”(答题卡复印无效)。
3.参加活动的同学可以自己邮寄,也可以由学校统一组织邮寄。
奖励办法:
3.小学生航空模型竞赛规则 篇三
一、纸折飞机模型留空时间比赛
1、使用标准A4纸制作模型,允许折叠和剪开纸张、允许去掉纸张的1/3面积,但不能胶粘、装订和悬挂重物。
2、折法不限,请参考网络搜索“纸折飞机”、“纸飞机的折法”、“纸飞机 时间长”等信息。纸折飞机至少有双翼。裁判组支持创新折法,改善翼型和舵向,以求得最长的留空时间。
3、检录裁判处提供操作桌凳,不提供剪刀等用具;提供二张标准A4打印纸,并予以盖章、编号、计时。制成的纸飞机应尽量露出或可查印章和文字。选手可在标示的区域调试,不得在赛场试飞。
4、选手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①比赛机和备用机两架纸飞机的现场制作;②调试好纸折飞机模型。③到赛场排队侯赛。
5、留空时间:纸飞机离手开始计时,直到纸飞机触地(或者停止飞行)停止计时。计时精确到0.1秒。
6、每位选手掷飞行两轮。比赛总成绩计算:两轮比赛的留空时间之和。
7、选手只能参加一次比赛,如有发现重复参赛者,一律取消比赛资格及成绩。
8、比赛结束,裁判组回收两架纸飞机模型。附:纸飞机的折法
二、中天“天翔” 木制手掷模型飞机趣味飞行比赛
1、使用指定套材。模型的粘结、翼型和翼面的光滑打磨处理、飞行调试等技术工作不得在赛场进行。
2、每位选手可带2个已成型的模型参赛。裁判组将在模型上做参赛标记。
3、本赛属于手掷模型飞行方向与高度趣味竞赛。
4、场地设臵:在运动员前方约10米处放臵一个大足球门(宽7.4M、高2.4M), 再往前间隔约5米处放臵一个小足球门(宽4.8M、高1.9M)。模型每次飞过下列区域,获得积分如下:大足球门内+100分、大足球门正上方+200分、小足球门内+100分、小足球门正上方+200分。
5、比赛方法:比赛时间为90秒钟。在时限内,运动员要反复手掷放飞、捡回飞出的模型,回到起飞线,如此循环,直到赛时结束。不允许连续放飞两个模型。更换模型前,也应捡回放飞的模型至起飞线。
6、趣味飞行成绩:所有飞行获得的积分的累加值。
三、海鸥电动模型竞赛规则
1、模型起飞为手上起飞,留空时间自模型离手开始,模型停止前进终止。
2、模型在飞行过程中,在障碍物上停止前进或飞出视线,应停止计时,如10秒内继续飞行或重新看见,应继续计时。中断时间不计入在留空时间内。
3、无论风力风向如何,比赛不间断按序进行;由于风或者调试不当导致模型丢失,损失自担。
4、选手应配合裁判员在预备比赛前将对模型做已入赛标记。
5、参赛选手应在候赛区等候比赛,并保持警惕,防止受飞行物撞击,不阻挡模型飞行。候赛区或赛场不得试飞模型,赛场外试飞模型应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6、在指定的区域起飞,每位选手飞行一次。在规定时间比赛内(1~3分钟),若飞行时间在5秒以内,加一次飞行机会,但此次飞行成绩不论长短均作为该比赛的最终成绩。
四、奥迪双钻遥控直升机模型路线飞行竞赛规则
1、参赛资格:使用指定套材。只接受五年级以上的学生参赛。参加报名与训练的学生若未满14周岁,每次的调试与飞行,都必须在老师或家长的指导和安全监视下按次序进行,否则不要报名,由指导教师认定。
2、竞赛场地为一间教室(长7米、宽6米、高3.5米)。赛场设臵1M2起落区一个,悬挂直径为0.8M圆环两个,二者相距约5M。
3、飞行路线:起落区(起飞)——(穿越)圆环1——(穿越)圆环2——起落区(降落)。
4、比赛中允许降落、调试与扶正,并从降落点再次起飞,继续执行飞行任务,直到降落到终点区。这个过程,计时不停止。
5、选手在比赛操控中,可以在教室内少量走动,应与直升机模型保持至少1.5M的距离; 若距模型过近,裁判员有权要求模型暂时降落,保障安全。
6、选手不得借用他人调试的模型。裁判组在预备比赛前将对模型作入赛标记。
7、成绩计算:秒表记录完成任务的总时间。精确到秒。总时间超过时限按3分钟计。时间短者为成绩优。
秭归县首届青少年魔方竞赛规则
1、比赛用魔方由组委会统一提供,选手不得自带魔方到比赛场地,否则作弃权处理。
2、参赛选手连续进行3轮比赛,每轮比赛时间限定在5分钟内,超时视为未完成。
3、比赛用魔方由裁判员按统一规定的打乱公式进行打乱,确保所有打乱后的比赛魔方完全一致;比赛用魔方赛前放在规定区域上,并用其他物体完全盖住魔方。
4、参赛者比赛前不能看到魔方,在开始还原前不得与魔方有任何物理接触;双手放在桌面下。
5、当主裁判发出开始信号后,参赛者方可移开手打开遮盖物并开始还原,裁判员同时开始计时;
6、还原的过程中,参赛者不得和裁判以外的任何人员交流,不得借助任何人或任何物体的帮助(除了桌面),否则将取消本次还原的资格。
7、参赛者比赛结束将魔方完全放于桌面,并且双手放于桌面之外作为结束标志,同时向裁判员报告比赛结束,裁判员当众宣读比赛所用时间;
8、主裁判检查魔方是否被完全正确还原;当魔方的所有面都复原到纯色状态即为完成。完成时魔方所有的块儿都必须是完好连接的。如果魔方放下时一块儿飞出但其它方面是正确的,魔方不被认为处于完成状态。如果魔方的一个非功能部件损坏或飞出,由裁判判定其是否已完成。如果一边的偏斜超过了上面的标准,这个位臵被认为是差一转。如果魔方差一转完成,要在完成时间上加罚两秒。所有其它的情况都是不合格的。只有魔方的静止状态是被考虑的。魔方必须在它的完成状态完全停止以确定它是完成的。
9、参赛者3次成绩中取最好成绩做个人最终比赛成绩。
10、如选手选用单拧比赛,比赛最终成绩给予1分钟的减时奖励;如选手选用盲拧,可先给予30秒的观察后,进行比赛,比赛最终成绩给予2分钟的减时奖励。
遥控车模竞赛规则及方案
一、雷速登系列赛车竞速赛
1、分组设臵
竞赛分小学组、初中组。比赛均采用雷速登方程式赛车。
2、场地设臵:
返回起始线
小学组比赛场地示意图(赛道宽1.2米)初中组比赛场地示意图(赛道宽1.2米)
3、比赛规则
赛车由组委会统一提供,中学为三个路标和一个障碍桥。比赛队员必须在遥控区内进行操作,遥控车放在起点线处,当听到裁判员“开始”命令时才能对遥控车进行遥控操作,裁判计时开始,所有遥控车必须在1.2米宽的赛道内按路线图行进。初中组队员先绕场地中的三个路标各一周,然后经过障碍桥后返回,过障碍桥以从桥面前引桥上,从后引桥下才为成功,否则均算失败。但可以多次上桥直至成功为止。参赛队员连续进行两轮比赛,取最好成绩作最终成绩。
4、判罚规则
赛车每撞路标一次加时5秒,少绕路标一次加时30秒;不经过障碍桥或没有通过成功,均加时1分钟。当车在赛场内出故障无法控制达到10秒钟时则该轮成绩无效。如规定完成的内容缺失超过两项则无竞赛总成绩。
5、成绩评定
成绩= 裁判计时+5×撞路标次数+30秒(不过桥面)+60秒(不经过障碍桥或没有通过成功)二、四驱车组装赛
1、竞赛所有选手均采用奥迪战龙四驱车。
2、选手自带工具和试车电池,品种数量不限,但不允许携带组装成形的模型车及零部件进场。
3、比赛自裁判发出“开始”口令时开始计时,口令发出后参赛者方可撕开包装,至装配完整并能空转后,选手将赛车拿到轨道处试车,发生助推和压线等犯规行为,将酌情给予增加30秒的处罚。如按规定跑完后,记时结束。以上项目如有不合格者,或者比赛中车体主要部分(包括上盖、龙头、凤尾、车轮、轮胎等)发生散落、解体、在规定结束时间内,可继续重装,直至合格时为止。如超过规定时间仍没有完成比赛的则作弃权处理。
4、组装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或接受他人提示和帮助;不得替他人组装;不得借用他人的工具和电池,违反上述规定者取消比赛资格。
4.小学生航空模型竞赛规则 篇四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一般规定.............................4 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4 第二节 航空保安管理体系...............................5 第三节 质量控制......................................6 第四节 经费保障................................7 第三章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7 第一节 方案的制定....................................7、第二节 方案的形式和内容..........................8 第三节 方案的报批和审定.........................10 第四节 方案的修订..................................11 第五节 保存和分发............................12 第六节 航空保安协议...................................12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13 第一节 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13 第二节 办理乘机手续....................................14 第三节 旅客及其手提行李..........................14 第四节 托运行李................................15 第五节 托运枪支弹药.............................16 第六节 押解和遣返人员..........................17 第七节 携带武器乘机...........................18 第八节 过站和转机..............................19 第九节 航空器地面安全保卫................19 第十节 航空器清洁工作的安全保卫....................20 第十一节 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20 第十二节 航线评估..........................21 第十三节 对外航的安全保卫要求....................22 第十四节 信息报告.....................................22 第十五节 其他规定..................。。。....24 第五章 应急措施....................................24 第六章
法律责任.......................................27 第七章 附则......。。。。。。。。...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执行,最大限度保证旅客、机组、航空 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 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境外航空运 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 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统一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项工作。具体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 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保安管理体系;
(二)审定客运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以下简 称“安保方案”;)
(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职责,指导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
(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证其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必需的资 源,包括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
(五)监督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 符合航空安全保卫的规定和标准;
督执行;
(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运 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 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 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 输企业及其航空安全保卫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 保安事件、飞行安全事故。
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 卫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具体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
(一)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法规标准 以及《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审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臵劫机、炸机或其 他突发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的航空保安事件事故、飞行安全事故。
(五)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民用航空
(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培训计划,并监 安全检查工作;
(六)审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方案 和培训大纲,并监督执行。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 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运输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
定 第一节 组织和管
理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臵并任命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 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安保方案,并直接向总经理负 责。
第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臵独立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接受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航空保安主管部 门”)的行业管理,执行航空安全保卫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空 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的规模设臵满足航空安全保 卫工作需要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
第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航空安全保 卫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臵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履行航空安
全保卫职责。
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航空安全保卫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过航空保安主管部门或授权机 构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履行职务。
第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通航的机场指定或通过航空保 安协议指定一名航空保安协调员,履行航空保安协调、信息通报等职 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境内通航的机场航空保安协调员名单 向机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将境外通航的机场航空 保安协调员名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 案。
第十一条 机长作为航空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负责人,代表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履行其安保方案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二节 航空保安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航空保安管 理体系,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体系、组织体系、运行体系和质量控制 体系。
第十三条 航空保安管理体系应当在本企业安保方案中做出规 定。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 组织评估航空保安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节 质量控
制
第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质量控制计划》,制定、维护、执行本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方 案,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背景调查程序和措施,对 相关人员进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程序和措施应当在其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培训大纲》要求,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安保培训方案,并在安保 方案中列明。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任命航空安全保卫管理人员或招录 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员工,应当在上岗前完成相应的培训,并定期接 受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安全保卫培训的部门或委 托的机构、教员和课程应当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大纲》 的要求。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接受航空保安主管部门在任何 时间或地点对其进行的监督或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
(一)本规则的规定;
(二)本企业安保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规章、指令和标准中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航空保安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能够
证明其遵守本条上款的证据,其中包括记录、档案的副本。
第二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以便机组人员及 其他员工知悉在通航的机场获得执法机构帮助的途径。
第四节 经费保
障
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安全保卫经 费投入和保障制度,并在其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费保障应当满足航空安全保 卫运行、演练、培训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一节 方案的制
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 卫规划》和本规则,制定和适时修订本企业的安保方案,确保安保方 案的适当和有效。
第二十五条 从事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航线运营的公共航空运 输企业,其安保方案还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制定安保方案或该安保方案尚 未经审定的,不得实施任何定期和不定期的客货运输。
第二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应当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 业的安保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方案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方案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员签署,并以书面形式独立成册、采用易于修订的活页形式,在修订过的每一页上注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安保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包括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 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替代人员、航空安全保卫机构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全天 24 小时联系的具体方法;
取的程序;
(四)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二节办理乘机手续要求所采取的程 序;
(五)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三节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要求所采 取的程序;(六)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托运行李要求所采取的程序;(七)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托运枪支弹药要求所采取的程 序;
(八)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六节押解和遣返人员要求所采取的 程序;
(九)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七节携带武器乘机要求所采取的程 序;
(三)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一节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要求所采
序;
(十一)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九节航空器地面安全保卫要求
所采取的程序;
(十二)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节航空器清洁工作的安全保 卫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十三)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一节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 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十四)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二节航线评估要求所采取的 程序;
(十五)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三节特殊飞行任务的安全保 卫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十六)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五节信息报告要求所采取的程 序;
(十七)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六节其他规定要求所采取的程 序;
(十八)为满足《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内容要 求所采取的程序;(十九)为满足本规则第二章一般规定所采取的程序;
(二十)为满足本规则第三章关于安保方案的制定、形式、报批审 定、修订、发放和保存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二十一)为满足本规则第五章应急措施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十)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八节过站和转机要求所采取的程
采取的程序。
(二十二)为满足《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规定其他内容所
第三节 方案的报批和审定
第三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安保方案报民航地区
管理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民航局审定。
第三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为执行本企业安保方案制 定的实施程序应当报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三十二条 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方案应当在申请 经营许可时一并报批。
第三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时,将其安 保方案同时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初审程序如下: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接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交的安保方 案后,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报民航局审定。
(二)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书面通知公共航 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安保 方案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审查意见有异议 的,可以申请复核。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及时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公安局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意见,及时 组织审定,并予以书面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受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提交的安保 方案,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定,并予以书面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经开始运行尚未审定安保方 案的,应当在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将安保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审定。
第四节 方案的修
订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安保方案的修订程序,根据经营范围、机构职责、威胁程度、重大事件暴露问题和《国家民 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修改等情况,及时修订本企业安保方案,并确 保其持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安保方案做出修订的,应当 在生效前至少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订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九条 出于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航空保安主 管部门可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安保方案作出紧急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内容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条 经航空保安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即具有约束力,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该方案同时纳入航空保安主管部 门审计和检查监督范围。第三十八条 航空保安主管部门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方案修
第五节 保存和分
发
第四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运营基地至少保存一份完整 的安保方案,在其每个通航的机场有一份可供随时查阅的安保方案或 者相关部分。
第四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其通航的机场管理机构提 交其安保方案的有关部分。
第四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安保方案 的相关内容分发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安全保卫 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四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其安全保卫业务外包给航空保 安服务机构的,应当将方案中与外包安全保卫业务相关的部分提供给 航空保安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其安保方案保存在便于安 全保卫工作人员随时查阅的地方。
第四十六条 安保方案应当视为敏感信息,妥善保存。方案文本 应当编号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七条 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只限于 履行职责需要此种信息的应知人员。
第六节 航空保安协议
第四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通航的机场、航空配餐、地面服务代理等利益相关者签订航空保安协议,确保本企业安保方案 中列明的安全保卫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其航空安全保卫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航空保安协议,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航空安全保卫责任的划分;
(二)对有关工作人员的保安要求;
(三)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代码共享、湿租或加入航空企业联盟等协
议,应当包含以上内容。
第五十条 签订的航空保安协议应当妥善保存,以便保安主管部 门检查。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
施 第一节 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其使用的旅客订座和离港 信息系统的类型、供应商、安全保卫措施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 案。
第五十二条 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不得随意向外 提供。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旅客信息被 窃取或非法泄露。
取旅客身份证件信息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认为可能对航空器运 行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乘机。
第二节 办理乘机手续
第五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办理乘机手续时,应 当采取措施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行李;自助办理乘机手续的,应 当有获取并核实乘机人身份证件和行李等信息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核对加入机组人 员的身份证件、工作证件(或空勤登机证)和公务乘机证明(或飞行 任务书),确保证件真实有效和人证相符。
第五十七条 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告知 其相关安全保卫规定。
第三节 旅客及其手提行李
第五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确保旅客及其手 提行李在登机前经过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 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第六十条 旅客登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代理应 当查验登机凭证,核对旅客人数。第五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旅客订座系统应当按规定设臵获
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 取以下措施:
(一)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应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该航空器客舱进行检查。第六十一条 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
第六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旅客下机时 不将其物品遗留在航空器上。
第四节 托运行
李
第六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只接收旅客本人的托运
行李,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接收的托运行李。第六十四条 对通过安全检查的托运行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 当采取措施或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非法
接触,直至在目的地交还旅客或移交给另一承运人。
第六十五条 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柜台以外地点交运的行李,已 经过安全检查的,必须从交运地点开始实施安全保卫控制直至装上航 空器;未经过安全检查的,应当在机场采取相应的安检措施。第六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已经过安全检查的托运行李,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第六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行李分拣、存放、装卸区仅允许授权人员持证进入,在装机前应 当核对行李标签及数量,防止非本航班承运的行李装上航空器。
第六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对转机的托 运行李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的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安全 保卫控制措施,直到行李被运走、认领或者处理完毕。
对国际航班到达的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在存放和装机前,应 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已经办理乘机手续而未登机旅客 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上;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 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但是,在始发时该行李已通过爆炸物探测 设备检查的可以除外。
第七十一条 对非旅客本人原因产生的无人陪伴行李,承运人可 以运输。
第七十二条 因安全保卫原因或因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而不准登机 的旅客,其托运行李应当从航空器上卸下。
收托运枪支弹药。
第七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托运的枪支弹药时应当:
(一)查验枪支弹药准运凭证;
(二)确认枪支和弹药分离;
第五节 托运枪支弹药
第七十三条 无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接
(三)确认枪支弹药放臵在安全可靠的封闭包装中,并保持锁闭;
(四)弹药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品运输条件。
第七十五条 托运的枪支弹药在装卸期间实行专人全程安全保卫
监控,在运输途中应当存放在旅客接触不到的区域。
第六节 押解和遣返人员
第七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因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 而被押解的人员,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 3 名执法人员控制 1 名被押解人员;
(二)一架航空器上被押解人员不得超过 3 名;
(三)该航班上没有重要旅客;
(四)被押解人员不属于涉嫌暴力及恐怖犯罪。
第七十七条 押解人员应当至少在计划航班起飞前 24 小时,将押 解计划通报始发地机场公安机关。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至少在航班计划起飞前 12 小时,将押解计划 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部门。
第七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确保:(一)在接到押解计划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机长;
(二)被押解人员在其他旅客登机前登机,在其他旅客下机后下 机;
(三)被押解人员的座位应当安排在客舱后部,位于押解人员之 间,且不得靠近过道、紧急出口等位臵。
料;未经押解人员允许,不得向被押解人员提供食品、饮料。
第七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遣返非法入境人员的运输 申请进行安全保卫评估,决定是否运输或是在运输中采取额外的安全 保卫措施。
对不准入境人员的遣返运输,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运送遣返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前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七节 携带武器乘机
第八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其航空安保方案规定的程 序,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携带武器乘机。
第八十一条 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武器乘 机:
(一)经国家警卫部门确定的警卫对象的警卫人员;
(二)持有携带武器执行任务的书面证明。
第八十二条 在接到警卫人员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运 输企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登机前告知警卫人员必须随时保管好其武器,不得将武 器放在行李箱内,并自行做好枪弹分离;
(二)通知机长航空器上警卫人员的数量及每个警卫人员的位 臵;
(三)不得向警卫人员提供含酒精饮料;(四)在航空器内不得向被押解人员提供金属餐具和含酒精饮
航班的,应当将枪弹分离并交机组保管。
第八节 过站和转
机
第八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安保方案中应当包括适当外方警卫人员在没有中方人员陪同乘坐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措 施,控制过站和转机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确保过站和转机旅客不得将 物品遗留在航空器上。
第八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过站和转机的人员不与 未经安全检查的其他人员接触。如果发生接触,则相关人员重新登机 前必须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十五条 乘坐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际航线班机在境内 机场过站和转机的人员及其行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但是,与中国 签订互认航空安全保卫标准条款的除外。
第九节 航空器地面安全保卫
第八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空器 执行飞行任务期间在地面停放时得到有效监护,监护措施及监护机构 应当在其安保方案或者安全保卫协议中列明。
第八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空器 执行飞行任务之后在停场期间得到有效守护,守护措施及守护机构应 当在其安保方案或者安全保卫协议中列明。
第八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航空器监护部门、机务维 修部门、武警守卫部队等单位之间建立航空器监护和守护交接制度,并在其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八十九条 未使用而长期停场的航空器,应将所有进出口关闭,将舱口梯或者旅客登机桥撤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非法接触航空器。第九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每日始发 和每航段的航空器经过航空器保安检查。
第十节 航空器清洁工作的安全保卫
第九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清洁部门应当制定安全保 卫控制措施,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卫培训;
(二)对清洁用品的安全保卫控制措施;
(三)明确重点部位及检查程序;
(四)对旅客遗留物品的检查程序;
(五)发现可疑情况时的报告程序。
第九十二条 航空器清洁工作外包的,外包协议中应当包含上述 安全保卫要求,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节 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
第九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实 行安全保卫控制措施,并在其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九十四条 航空配餐企业应当执行安全保卫控制措施,制定相 应的航空安保方案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九十五条 安全保卫控制措施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配餐工作区域实行分区封闭管理和通行管制,并实施有效 监控,对进入人员、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二)对成餐和送餐库实施安全保卫控制,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接 触;
(三)提供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的企业应当对其采购的原材料 和供应品实施仪器安全检查。
(四)机上餐车应当加封,封条应当有编号;运输餐食、供应品 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全程锁闭加封,并有专人押运。
(五)地处机场控制区外的航空配餐企业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 施,确保配餐供应品在制作、存储、运往机场途中受到保护,防止未 经授权的人员接近。
第九十六条 机上供应品的储存和配送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管 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机组人员核对航空配餐 和机上供应品的程序,防止未经授权的物品带上航空器。
第十二节 航线评
估
第九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辟新的航线,应当对拟飞往机 场的安全状况做出安保评估,并报民航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九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通境外航线的,应当接受航空 保安主管部门对该航线及相关机场的安全保卫状况的检查和评估。
第一百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开航的机场进行持续的安全 评估,根据评估,补充修改安保方案。
第一百零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驻外运营机构应密切关注通航 机场安全保卫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十三节 对外航的安全保卫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通航我国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双边通航 协议中设定的航空安全保卫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 通航我国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 业飞往中国境内航线航班的安保方案,并将方案及其中文版本报民航 地区管理局审查,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民航局。
第一百零四条 境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安全保卫人员执行通 航中国航班任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安全保卫合作协议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航空保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面临的安全保卫威 胁,对通航我国的境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机场实施持续的安全 保卫考察和评估。
告制度。
第十四节 信息报
告
第一百零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保卫信息报
部门:
(一)非法干扰事件及扰乱行为;
(二)因安全保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重要威胁信息;
(四)重大空防安全隐患;
(五)其他紧急事件。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 20 个日历日内 第一百零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航空保安主管
将书面报告报送航空保安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向航空保安主管部门 报告以下情况:
(一)安全保卫运行情况;
(二)扰乱行为情况;
(三)航空安保方案的执行和修订状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行代码共享、湿租、加入航 空联盟等其他合作方式,应当在合作开始后 30 日内报航空保安主管 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行中发现机场、空管等单 位存在不符合安全保卫标准或要求,或者安全保卫设施达不到标准 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十五节 其他规
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般客运包机按照航班运输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重要旅客包机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相应程
序,纳入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应当按照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
《公 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及其航空安保方案规定的程序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威胁增加时的安全保卫措施,按照安全保卫等 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外国 政府部门保安审计、评估、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 30 日内报告 民航局公安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境外航空运输企业、机场保安考察的,经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活动结束后 15 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批准 单位。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
资金等方面的资源;
(二)确保预案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内容告知 相关人员;
(三)根据其安保方案的规定,定期演练应急预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应急处臵预案应当包含按航空保安主管部门要 求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处臵预案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按照本企业 所在地区和航线航班飞往地区的威胁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安全保卫 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威胁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应当:
(一)立即通知航空保安主管部门、相关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 班机长威胁信息、对威胁的初步评估,以及将采取的措施;
(二)要求机长将威胁信息、对威胁的评估以及将采取的措施通 知所有机组成员;
(三)航空器降落后,立即通知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对航空器实施 保安搜查。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安指令和信息通告
(一)民航局根据威胁评估结果或针对民用航空的具体威胁,有 权发布保安指令和信息通告,规定应对措施;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并执行民航局发布的保安指令
(一)制定应急处臵预案,并保证实施预案所需的设备、人员、和信息通告;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收到保安指令和信息通告后,应当制 定执行保安指令和信息通告各项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方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能力执行保安指令中的 措施的,应当在保安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向民航局提交替代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向民航局提交数 据、观点或论证,对保安指令发表意见。民航局可以根据收到的意见 修改保安指令。但是提交的意见并不改变保安指令的生效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收到保安指令或信息通 告的人员必须:
(一)对限制保安指令或信息通告中所含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确 保这些信息只限于因工作原因需要知道的人员知道;
(二)未经民航局书面同意,不得把保安指令、信息通告中所含 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航局发现有危及航空运输安全、需要立即
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则应立即发布紧急修正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制定传递非法干扰行为
机密信息的程序,不得擅自将信息泄露给媒体或可能危及民用航空安 全的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受 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的安全,直到其能够继续旅行。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
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
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约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未按规定设臵安保机构、配备人员和投入资金的;
(二)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
(三)航空保安管理体系存在重大缺陷的;
(四)其他需要约见的重大事项。行政约见的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级管理部
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航空保安主管部门可召 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第一百三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航空保 安主管部门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公共航空运 输企业未按规定设臵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作出 限制并处以 3 万元罚款。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 制定并实施安保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做出限航空保安管理人员和航空安全员未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培训 制;逾期未改正的,经营许可审定和运行合格审定不予通过。
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并实 施质量控制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罚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公共航 空运输企业未对从事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复训的、未对 航空安全保卫管理人员或新招录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员工进行岗前 培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公共航 空运输企业未建立完善的航空保安经费投入和保障制度,或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的经费保障不能满足航空保安运行需要的,责令限期改正; 限期不改的,对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做出限制。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
十八、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 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与有关单位签署航空保安协议、有关单 位不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署航空保安协议的,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 本规则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二条,擅自泄露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的,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经营 范围和规模做出限制。
设臵获取旅客身份证件信息程序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 七条规定,不核对旅客登机凭证、旅客人数和行李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机上供应品和邮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停业整顿。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对装入航空器的货物、配餐、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客票销售系统未
八 条、第八十九条规定,造成航空器失控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安保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提供的或提供的方案不能满足安 全要求的,限制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空保安事件迟报、漏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恶劣后果的,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制 定应急处臵预案、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定期开展演练的,责令限期改 正;限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不执行保安指令和信息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一百一零七条规定,发生重大航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不按规定提供 通告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照本规章履行管理职 责,造成航空保安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接受、不配合航 空保安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或不提供有关记录档案的,对直接责任 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所属单位予以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航空保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配餐企业等单位不按 照本规则规定保证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 安保工作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配餐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
则规定的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违法行为,导致发生 航空保安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撤职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航空
器经营人,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
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 行为。
航空器保安检查,是指对旅客可能进入的航空器内部进行的检 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和其他危险的装臵和物品。
航空器保安搜查,是指对航空器内部、外部的搜查,目的在于发 现可疑物品、武器和其他危险的装臵和物品。
5.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篇五
(一)具备相应岗位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二)通过民用航空背景调查;
(三)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检培训管理规定要求的培训。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民航安检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应当着民航安检制式服装,佩戴民航安检专门标志。民航安检制式服装和专门标志式样和使用由民航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依据本规则和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执勤时不得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再次操作X射线安检仪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十九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
第二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以下健康保护: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两周的带薪休假;
(三)为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报废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培训。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售票、值机环节和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待检区域,采用多媒体、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民航安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告。
第二十七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信用制度。对有民航安检违规记录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采取从严检查措施。
第二十八 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
第二节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手工检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
第三十条 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发布。
第三十一条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可以随机抽查。
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第三十三条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由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对女性旅客的手工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四条 残疾旅客应当接受与其他旅客同样标准的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确认具备乘机条件。
残疾旅客的助残设备、服务犬等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服务犬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为其佩戴防咬人、防吠叫装置。
第三十五条 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旅客,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从严检查措施:
(一)经过人身检查复查后仍有疑点的;
(二)试图逃避安全检查的;
(三)旅客有其他可疑情形,正常检查无法排除疑点的。
从严检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在特别检查室实施。
第三十七条 旅客的随身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随身行李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
第三十八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属于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批准方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运输的特殊物品,旅客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承运证明,经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放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并与民航安检机构明确特殊物品批准和信息传递程序。
第四十条 对液体、凝胶、气溶胶等液态物品的安全检查,按照民航局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对来自境外,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安全检查。但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对来自境内,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不再实施安全检查。但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离开候机隔离区或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相混或者接触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对候机隔离区实施清场,实施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24小时持续安保管制的机场除外。
第三节 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 航空货物应当依照民航局规定,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前,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提交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和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审核的航空货运单等民航局规定的航空货物运输文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 航空货物应当依照航空货物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放行。
第四十八条 对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航空货物,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作退运处理。
开箱包检查时,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场。
第四十九条 对单体超大、超重等无法通过航空货物安检设备检查的航空货物,装入航空器前应当采取隔离停放至少24小时安全措施,并实施爆炸物探测检查。
第五十条 对航空邮件实施安全检查前,邮政企业应当提交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审核的邮包路单和详细邮件品名、数量清单等文件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第五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依照航空邮件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放行。
第五十二条 航空邮件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企业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开箱包检查或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退回邮政企业。
第四节 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对其他人员及物品的安全检查方法与程序应当与对旅客及行李物品检查方法和程序一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工作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车辆,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件,并对其车身、车底及车上所载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单位提交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清单进行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带出时予以核销。工具、物料和器材含有民航禁止运输物品或限制运输物品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要求其同时提供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同意证明。
第五十七条 执行飞行任务的机组人员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其民航空勤通行证件和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并对其人身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民用航空监察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其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通行证并对其人身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车厢是否锁闭,签封是否完好,签封编号与运输台帐记录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进行随机抽查。
第六十条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进行安全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的商品含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物品。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对商品清单和民用运输机场商品安全备案目录一致,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六十一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依照本机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六十二条 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相关区域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关出港旅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再次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二)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三)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四)随身携带或者托运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经民航安检机构发现提示仍拒不改正,扰乱秩序的;
(五)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扰乱秩序的;
(六)伪造、变造、冒用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的;
(七)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在航空邮件中隐匿、夹带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九)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
(十)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
(十一)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全检查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
(十二)清场、航空器安保检查、航空器安保搜查中发现可疑人员或者物品的;
(十三)发现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布控的犯罪嫌疑人的;
6.小学生航空模型竞赛规则 篇六
关键词:评分管理 优先级 多项目管理 综合分值
1 概述
随着航空工业的迅速发展,飞机装备制造企业所承担的项目逐步增加,经常存在多个项目同时运行的情况,而项目所需要的企业资源却相对稳定。当前,项目间普遍存在资源和工期冲突的问题,给项目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何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是航空企业管理好众多装备制造项目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多项目管理进行了大量研究[1-2],提出了一些多项目管理方法。李俊亭等[3]以资源受限下项目调度方法的平行法,加入了资源强度优先调度原则,给出了关键链项目资源多任务调度算法。冯晋奇等[4]通过对多项目协同管理的机理分析,构建了多项目协同管理模型,系统分析了多项目协同效应的产生,并阐述了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实现多项目协同管理的方法。这些研究大都针对特大型国有企业及科研事业单位的多项目管理进行分析探讨,但对于中小型装备制造企业的多项目管理研究还较少,它们的产品具有多品种、小批量的特点,本文针对这类航空装备制造企业的多项目管理进行研究,详细说明了评分管理模型在Z企业多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给企业生产计划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2 评分管理模型
评分管理主要针对项目评分和项目组成员评分,作为考核项目的一个参照标准。
2.1 项目评分模型
依据考核标准定义评分模型,并定期发布模型时,规定要求考核的项目组合、考核周期及参与评分的人员和审核评分结束的主管。对发布后的模型即可以由指定人员在规定周期内,按各项评分项对所要求评分的项目组合进行客观评分,并上报审核主管审核评分结果及其客观性、准确性;在评分周期结束时,由审核主管对此周期内,该模型中的各项目总体得分进行汇总计算;汇总计算完成后,即可对其进行项目得分排行分析,获得在各指标中,项目优劣排行情况,从而总体掌控项目情况。
业务处理流程如图1:
2.2 项目组成员评分模型管理
依据考核办法,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定制评分模型,并周期性发布,作为对项目组成员的评分基准。其评分流程见图2。
3 Z公司应用实例
Z公司是一家大型航空武器装备制造企业,近年来承担了国家多个重大项目的科研生产任务,呈现了“渠道多、数量多、专业多”的局面。以Z公司2014年为例,科研生产任务共涉及19个项目39个子项目,它们的研制节点重叠严重、周期长短不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交叉,需要占用企业的各种资源,如资金、设备等,给项目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在实施过程中,这些项目对于资金、时间、人力等资源往往存在着争夺关系或资源过载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多个项目的并行实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依据评分模型理论,Z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将装备制造项目分为5级,分别对应的分值范围为:10≥A>8、8≥B>6、6≥C>4、4≥D>2、2≥E>0。多个项目在利用同一种资源存在冲突时,按照各项目的评估分值顺序获得企业资源。装备制造项目的评价按照评分管理模型进行,即项目评价指标和参与人评价指标。下面以Z公司2014年2月的某项目为例,在公司评分管理模型下计算该项目的分值。
3.1 项目评价指标
项目评价指标包含市场知名度、市场使用度、技术成熟度、操作难易度、适用性。指标向量设为P=[p1,p2,p3,p4,p5]T,P的评价指标分为1、3、5、7、9五个等级,该航空武器产品项目P=[3 9 7 1 5]T。5个项目评价指标的权重向量设为V=[v1,v2,v3,v4,v5]T,该航空武器产品项目V=[0.4 0.3 0.1 0.1 0.1]T,即=1。则项目的项目评估分值如式(1):
W=VTP
=[v1,v2,v3,v4,v5]·[p1,p2,p3,p4,p5]T
=v1p1+v2p2+v3p3+v4p4+v5p5(1)
式(1)中指标权重向量的取值由公司专家根据各个项目的自身情况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该项目的指标权重计算可得:
W=VTP
=v1p1+v2p2+v3p3+v4p4+v5p5
=0.4×3+0.3×9+0.1×7+0.1×7+0.1×1+0.1×5 (2)
W=5.2 (3)
3.2 参与人评价指标
每个项目都可以定义多层指标,每层指标均为上一层次指标的细化。每个指标下必须至少定义一个评分项,此评分项作为项目评分交互窗口,由每位评分人在此为项目评分。每个评分人评分指标向量设为S=[s1,s2,s3,s4,s5]T,S的范围为0≤S≤10。项目的参与人包含设计、校对、审核、审定、批准,该项目各个参与人分别给出的分数为S=[8 9 7 7 8]T。指标向量设为C=[c1,c2,c3,c4,c5]T,在Z公司内,C的评价指标分为0.75、0.15、0.05、0.05、0.05,即c1+c2+c3+c4+c5=1,这些指标由公司专家确定并在公司内发布。则项目的参与人评估分值如式(4):
T=CTS
=[c1,c2,c3,c4,c5]·[s1,s2,s3,s4,s5]T
=c1s1+c2s2+c3s3+c4s4+c5s5 (4)
根据上述该项目的指标权重可以得到:
T=CTS=c1s1+c2s2+c3s3+c4s4+c5s5
=0.75×8+0.15×9+0.05×7+0.05×7+0.05×8(5)
T=8.45 (6)
3.3 综合分值
项目分级综合评估分值由项目评价指标值和参与人评价指标值联合确定。设项目分级综合评估分值为R,见式(7)
R=β1W+β2T (7)
式(7)中β1和β2为权重,由装备制造企业单位专家确定,经过专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综合评定β1=0.73、β2=0.27,即β1+β2=1。通过R值可以判断项目处于A、B、C、D、E哪个级别,也可以对所有项目的优先级进行排序,以保证及时生产,及时交付。
R=β1W+β2T=0.73×5.2+0.27×8.45=6.0755(8)
通过评分管理模型得到R值,确定了该项目的优先级。该航空武器产品项目R值处于8≥B>6级范围内,属于B级项目,因此,在产品制造生产过程中存在时间、人员、机器设备冲突时,可以按照优先级的顺序合理调配企业资源,给企业生产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3.4 计划调整
根据以上评分结果,按优先级对项目排序,编制项目网络图,对项目进度、资源进行安排。保证多项目不会发生人员、节点、资源等冲突。图3为某项目网络图局部。
同时,公司在一定周期内,根据新项目加入和老项目变动情况,重新进行一次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对网络图做出动态调整。
4 结论
随着航空工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面向订单的多品种、小批量甚至单件的生产方式将成为航空产品制造业的主导生产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目前主要由计划人员凭经验进行安排。本文尝试对项目各要素进行量化评分,尽可能实现客观准确,使企业资源分配合理高效。通过2012、2013年度的实践,该评分模型对Z公司合理安排多个项目的研制具有一定的成效,并对于提高产品研制生产的实时性有很大帮助。评分模型算法简单,2014年,Z公司准备细化评分准则,根据公司情况,调整评分要素和分值等级,在多项目管理中进行深入应用。
参考文献:
[1]林晶晶,周国华.基于优先级的关键链多项目管理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8):131-133.
[2]钟声,李同玉.航天企业多项目管理中的资源配置问题研究:基于文献综述[J].科技和产业,2013(1):99-101.
[3]李俊亭,王润孝,杨云涛.基于资源冲突调度的关键链项目进度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10,28(4):547-525.
[4]冯晋奇,张卓.多项目协同管理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167-169.
作者简介:
王林静(1968-),女,河南卫辉人,技术员,工程师,主要从事企业多项目管理研究。
endprint
摘要:本文针对某中小航空装备制造企业多品种、小批量生产方式的多项目管理,构建了评分管理模型。采用评分管理模型算法,计算了某航空武器产品项目的综合分值,确定了该项目的优先级。通过识别优先级,对企业多项目编制网络图,实现基于优先级的多项目进度及资源安排,提高企业项目运营效率,减缓资源压力、降低项目成本,保证项目进度,对合理化生产调度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评分管理 优先级 多项目管理 综合分值
1 概述
随着航空工业的迅速发展,飞机装备制造企业所承担的项目逐步增加,经常存在多个项目同时运行的情况,而项目所需要的企业资源却相对稳定。当前,项目间普遍存在资源和工期冲突的问题,给项目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何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是航空企业管理好众多装备制造项目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多项目管理进行了大量研究[1-2],提出了一些多项目管理方法。李俊亭等[3]以资源受限下项目调度方法的平行法,加入了资源强度优先调度原则,给出了关键链项目资源多任务调度算法。冯晋奇等[4]通过对多项目协同管理的机理分析,构建了多项目协同管理模型,系统分析了多项目协同效应的产生,并阐述了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实现多项目协同管理的方法。这些研究大都针对特大型国有企业及科研事业单位的多项目管理进行分析探讨,但对于中小型装备制造企业的多项目管理研究还较少,它们的产品具有多品种、小批量的特点,本文针对这类航空装备制造企业的多项目管理进行研究,详细说明了评分管理模型在Z企业多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给企业生产计划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2 评分管理模型
评分管理主要针对项目评分和项目组成员评分,作为考核项目的一个参照标准。
2.1 项目评分模型
依据考核标准定义评分模型,并定期发布模型时,规定要求考核的项目组合、考核周期及参与评分的人员和审核评分结束的主管。对发布后的模型即可以由指定人员在规定周期内,按各项评分项对所要求评分的项目组合进行客观评分,并上报审核主管审核评分结果及其客观性、准确性;在评分周期结束时,由审核主管对此周期内,该模型中的各项目总体得分进行汇总计算;汇总计算完成后,即可对其进行项目得分排行分析,获得在各指标中,项目优劣排行情况,从而总体掌控项目情况。
业务处理流程如图1:
2.2 项目组成员评分模型管理
依据考核办法,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定制评分模型,并周期性发布,作为对项目组成员的评分基准。其评分流程见图2。
3 Z公司应用实例
Z公司是一家大型航空武器装备制造企业,近年来承担了国家多个重大项目的科研生产任务,呈现了“渠道多、数量多、专业多”的局面。以Z公司2014年为例,科研生产任务共涉及19个项目39个子项目,它们的研制节点重叠严重、周期长短不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交叉,需要占用企业的各种资源,如资金、设备等,给项目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在实施过程中,这些项目对于资金、时间、人力等资源往往存在着争夺关系或资源过载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多个项目的并行实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依据评分模型理论,Z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将装备制造项目分为5级,分别对应的分值范围为:10≥A>8、8≥B>6、6≥C>4、4≥D>2、2≥E>0。多个项目在利用同一种资源存在冲突时,按照各项目的评估分值顺序获得企业资源。装备制造项目的评价按照评分管理模型进行,即项目评价指标和参与人评价指标。下面以Z公司2014年2月的某项目为例,在公司评分管理模型下计算该项目的分值。
3.1 项目评价指标
项目评价指标包含市场知名度、市场使用度、技术成熟度、操作难易度、适用性。指标向量设为P=[p1,p2,p3,p4,p5]T,P的评价指标分为1、3、5、7、9五个等级,该航空武器产品项目P=[3 9 7 1 5]T。5个项目评价指标的权重向量设为V=[v1,v2,v3,v4,v5]T,该航空武器产品项目V=[0.4 0.3 0.1 0.1 0.1]T,即=1。则项目的项目评估分值如式(1):
W=VTP
=[v1,v2,v3,v4,v5]·[p1,p2,p3,p4,p5]T
=v1p1+v2p2+v3p3+v4p4+v5p5(1)
式(1)中指标权重向量的取值由公司专家根据各个项目的自身情况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该项目的指标权重计算可得:
W=VTP
=v1p1+v2p2+v3p3+v4p4+v5p5
=0.4×3+0.3×9+0.1×7+0.1×7+0.1×1+0.1×5 (2)
W=5.2 (3)
3.2 参与人评价指标
每个项目都可以定义多层指标,每层指标均为上一层次指标的细化。每个指标下必须至少定义一个评分项,此评分项作为项目评分交互窗口,由每位评分人在此为项目评分。每个评分人评分指标向量设为S=[s1,s2,s3,s4,s5]T,S的范围为0≤S≤10。项目的参与人包含设计、校对、审核、审定、批准,该项目各个参与人分别给出的分数为S=[8 9 7 7 8]T。指标向量设为C=[c1,c2,c3,c4,c5]T,在Z公司内,C的评价指标分为0.75、0.15、0.05、0.05、0.05,即c1+c2+c3+c4+c5=1,这些指标由公司专家确定并在公司内发布。则项目的参与人评估分值如式(4):
T=CTS
=[c1,c2,c3,c4,c5]·[s1,s2,s3,s4,s5]T
=c1s1+c2s2+c3s3+c4s4+c5s5 (4)
根据上述该项目的指标权重可以得到:
T=CTS=c1s1+c2s2+c3s3+c4s4+c5s5
=0.75×8+0.15×9+0.05×7+0.05×7+0.05×8(5)
T=8.45 (6)
3.3 综合分值
项目分级综合评估分值由项目评价指标值和参与人评价指标值联合确定。设项目分级综合评估分值为R,见式(7)
R=β1W+β2T (7)
式(7)中β1和β2为权重,由装备制造企业单位专家确定,经过专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综合评定β1=0.73、β2=0.27,即β1+β2=1。通过R值可以判断项目处于A、B、C、D、E哪个级别,也可以对所有项目的优先级进行排序,以保证及时生产,及时交付。
R=β1W+β2T=0.73×5.2+0.27×8.45=6.0755(8)
通过评分管理模型得到R值,确定了该项目的优先级。该航空武器产品项目R值处于8≥B>6级范围内,属于B级项目,因此,在产品制造生产过程中存在时间、人员、机器设备冲突时,可以按照优先级的顺序合理调配企业资源,给企业生产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3.4 计划调整
根据以上评分结果,按优先级对项目排序,编制项目网络图,对项目进度、资源进行安排。保证多项目不会发生人员、节点、资源等冲突。图3为某项目网络图局部。
同时,公司在一定周期内,根据新项目加入和老项目变动情况,重新进行一次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对网络图做出动态调整。
4 结论
随着航空工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面向订单的多品种、小批量甚至单件的生产方式将成为航空产品制造业的主导生产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目前主要由计划人员凭经验进行安排。本文尝试对项目各要素进行量化评分,尽可能实现客观准确,使企业资源分配合理高效。通过2012、2013年度的实践,该评分模型对Z公司合理安排多个项目的研制具有一定的成效,并对于提高产品研制生产的实时性有很大帮助。评分模型算法简单,2014年,Z公司准备细化评分准则,根据公司情况,调整评分要素和分值等级,在多项目管理中进行深入应用。
参考文献:
[1]林晶晶,周国华.基于优先级的关键链多项目管理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8):131-133.
[2]钟声,李同玉.航天企业多项目管理中的资源配置问题研究:基于文献综述[J].科技和产业,2013(1):99-101.
[3]李俊亭,王润孝,杨云涛.基于资源冲突调度的关键链项目进度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10,28(4):547-525.
[4]冯晋奇,张卓.多项目协同管理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167-169.
作者简介:
王林静(1968-),女,河南卫辉人,技术员,工程师,主要从事企业多项目管理研究。
endprint
摘要:本文针对某中小航空装备制造企业多品种、小批量生产方式的多项目管理,构建了评分管理模型。采用评分管理模型算法,计算了某航空武器产品项目的综合分值,确定了该项目的优先级。通过识别优先级,对企业多项目编制网络图,实现基于优先级的多项目进度及资源安排,提高企业项目运营效率,减缓资源压力、降低项目成本,保证项目进度,对合理化生产调度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评分管理 优先级 多项目管理 综合分值
1 概述
随着航空工业的迅速发展,飞机装备制造企业所承担的项目逐步增加,经常存在多个项目同时运行的情况,而项目所需要的企业资源却相对稳定。当前,项目间普遍存在资源和工期冲突的问题,给项目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何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是航空企业管理好众多装备制造项目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多项目管理进行了大量研究[1-2],提出了一些多项目管理方法。李俊亭等[3]以资源受限下项目调度方法的平行法,加入了资源强度优先调度原则,给出了关键链项目资源多任务调度算法。冯晋奇等[4]通过对多项目协同管理的机理分析,构建了多项目协同管理模型,系统分析了多项目协同效应的产生,并阐述了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实现多项目协同管理的方法。这些研究大都针对特大型国有企业及科研事业单位的多项目管理进行分析探讨,但对于中小型装备制造企业的多项目管理研究还较少,它们的产品具有多品种、小批量的特点,本文针对这类航空装备制造企业的多项目管理进行研究,详细说明了评分管理模型在Z企业多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给企业生产计划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2 评分管理模型
评分管理主要针对项目评分和项目组成员评分,作为考核项目的一个参照标准。
2.1 项目评分模型
依据考核标准定义评分模型,并定期发布模型时,规定要求考核的项目组合、考核周期及参与评分的人员和审核评分结束的主管。对发布后的模型即可以由指定人员在规定周期内,按各项评分项对所要求评分的项目组合进行客观评分,并上报审核主管审核评分结果及其客观性、准确性;在评分周期结束时,由审核主管对此周期内,该模型中的各项目总体得分进行汇总计算;汇总计算完成后,即可对其进行项目得分排行分析,获得在各指标中,项目优劣排行情况,从而总体掌控项目情况。
业务处理流程如图1:
2.2 项目组成员评分模型管理
依据考核办法,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定制评分模型,并周期性发布,作为对项目组成员的评分基准。其评分流程见图2。
3 Z公司应用实例
Z公司是一家大型航空武器装备制造企业,近年来承担了国家多个重大项目的科研生产任务,呈现了“渠道多、数量多、专业多”的局面。以Z公司2014年为例,科研生产任务共涉及19个项目39个子项目,它们的研制节点重叠严重、周期长短不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交叉,需要占用企业的各种资源,如资金、设备等,给项目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在实施过程中,这些项目对于资金、时间、人力等资源往往存在着争夺关系或资源过载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多个项目的并行实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依据评分模型理论,Z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将装备制造项目分为5级,分别对应的分值范围为:10≥A>8、8≥B>6、6≥C>4、4≥D>2、2≥E>0。多个项目在利用同一种资源存在冲突时,按照各项目的评估分值顺序获得企业资源。装备制造项目的评价按照评分管理模型进行,即项目评价指标和参与人评价指标。下面以Z公司2014年2月的某项目为例,在公司评分管理模型下计算该项目的分值。
3.1 项目评价指标
项目评价指标包含市场知名度、市场使用度、技术成熟度、操作难易度、适用性。指标向量设为P=[p1,p2,p3,p4,p5]T,P的评价指标分为1、3、5、7、9五个等级,该航空武器产品项目P=[3 9 7 1 5]T。5个项目评价指标的权重向量设为V=[v1,v2,v3,v4,v5]T,该航空武器产品项目V=[0.4 0.3 0.1 0.1 0.1]T,即=1。则项目的项目评估分值如式(1):
W=VTP
=[v1,v2,v3,v4,v5]·[p1,p2,p3,p4,p5]T
=v1p1+v2p2+v3p3+v4p4+v5p5(1)
式(1)中指标权重向量的取值由公司专家根据各个项目的自身情况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该项目的指标权重计算可得:
W=VTP
=v1p1+v2p2+v3p3+v4p4+v5p5
=0.4×3+0.3×9+0.1×7+0.1×7+0.1×1+0.1×5 (2)
W=5.2 (3)
3.2 参与人评价指标
每个项目都可以定义多层指标,每层指标均为上一层次指标的细化。每个指标下必须至少定义一个评分项,此评分项作为项目评分交互窗口,由每位评分人在此为项目评分。每个评分人评分指标向量设为S=[s1,s2,s3,s4,s5]T,S的范围为0≤S≤10。项目的参与人包含设计、校对、审核、审定、批准,该项目各个参与人分别给出的分数为S=[8 9 7 7 8]T。指标向量设为C=[c1,c2,c3,c4,c5]T,在Z公司内,C的评价指标分为0.75、0.15、0.05、0.05、0.05,即c1+c2+c3+c4+c5=1,这些指标由公司专家确定并在公司内发布。则项目的参与人评估分值如式(4):
T=CTS
=[c1,c2,c3,c4,c5]·[s1,s2,s3,s4,s5]T
=c1s1+c2s2+c3s3+c4s4+c5s5 (4)
根据上述该项目的指标权重可以得到:
T=CTS=c1s1+c2s2+c3s3+c4s4+c5s5
=0.75×8+0.15×9+0.05×7+0.05×7+0.05×8(5)
T=8.45 (6)
3.3 综合分值
项目分级综合评估分值由项目评价指标值和参与人评价指标值联合确定。设项目分级综合评估分值为R,见式(7)
R=β1W+β2T (7)
式(7)中β1和β2为权重,由装备制造企业单位专家确定,经过专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综合评定β1=0.73、β2=0.27,即β1+β2=1。通过R值可以判断项目处于A、B、C、D、E哪个级别,也可以对所有项目的优先级进行排序,以保证及时生产,及时交付。
R=β1W+β2T=0.73×5.2+0.27×8.45=6.0755(8)
通过评分管理模型得到R值,确定了该项目的优先级。该航空武器产品项目R值处于8≥B>6级范围内,属于B级项目,因此,在产品制造生产过程中存在时间、人员、机器设备冲突时,可以按照优先级的顺序合理调配企业资源,给企业生产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3.4 计划调整
根据以上评分结果,按优先级对项目排序,编制项目网络图,对项目进度、资源进行安排。保证多项目不会发生人员、节点、资源等冲突。图3为某项目网络图局部。
同时,公司在一定周期内,根据新项目加入和老项目变动情况,重新进行一次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对网络图做出动态调整。
4 结论
随着航空工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面向订单的多品种、小批量甚至单件的生产方式将成为航空产品制造业的主导生产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目前主要由计划人员凭经验进行安排。本文尝试对项目各要素进行量化评分,尽可能实现客观准确,使企业资源分配合理高效。通过2012、2013年度的实践,该评分模型对Z公司合理安排多个项目的研制具有一定的成效,并对于提高产品研制生产的实时性有很大帮助。评分模型算法简单,2014年,Z公司准备细化评分准则,根据公司情况,调整评分要素和分值等级,在多项目管理中进行深入应用。
参考文献:
[1]林晶晶,周国华.基于优先级的关键链多项目管理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8):131-133.
[2]钟声,李同玉.航天企业多项目管理中的资源配置问题研究:基于文献综述[J].科技和产业,2013(1):99-101.
[3]李俊亭,王润孝,杨云涛.基于资源冲突调度的关键链项目进度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10,28(4):547-525.
[4]冯晋奇,张卓.多项目协同管理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167-169.
作者简介:
王林静(1968-),女,河南卫辉人,技术员,工程师,主要从事企业多项目管理研究。
7.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9号)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28日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第四条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配置和管理相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五条组织与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保障可靠、服务优质的方针,遵循科学配置、协调运行、集中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水平。对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机 构
第八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执照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三)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
(四)具有必备的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第十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组织体系由全国、地区和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等三级运行保障单位组成。
(一)全国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全国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及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管理,以及全国范围内民航专用航空电信网络的运行保障、状态监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并提供国家间的相应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二)地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本地区范围内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负责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
(三)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本单位所承担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负责本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
全国和地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设置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民用通用机场根据运行需要设置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民用机场设置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地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可以同时承担所在机场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可以承担通信、导航、监视专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空中交通管理单位、民用航空企业、机场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安全生产运行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积极配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三条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航空电信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要求取得电信人员执照,并按照规定保持其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类别包括通信专业、导航专业和监视专业三类。
第十六条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节 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航空电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组织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民航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民航局指定的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通信导航监视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专业知识更新。
专业培训考试(核)记录应当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一节 设备准入
第二十一条使用直接关系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购置和使用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从民航局定期公布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中选取。
购置和使用不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可用性和可靠性。
第二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的发展与建设由民航局组织制定相关规划。
第二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发展与建设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运行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提高系统综合保障服务能力,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单位负责提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发展和建设相关规划的需求和建议。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通信导航监视发展和建设相关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时,应当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发展和建设的相关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建设防雷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环境监控和告警装置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对通信导航监视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实施和验收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后的评估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评估。
第三节 设施设备的设置
第三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运行需求和民航局相关规定,配置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在规定使用周期内正常运行。
设施设备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实际工作状况以及技术发展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运行需求、空中航行服务需求及飞行程序设计方案要求设置或者迁移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
第三十二条用于提供应急服务或通用航空保障等非固定台(站)址的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选址工作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空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自行或会同从事民航专业工程设计、咨询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设置或者迁移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址时,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台(站)址选址报告。
第三十五条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选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台(站)运行需求分析;
(三)电磁环境和地理环境分析;
(四)预选台(站)址的设备信号覆盖分析;
(五)新建台(站)条件(供电、通信等)分析;
(六)结论;
(七)附件。
第三十六条无线电导航台(站)址应当同时满足导航台(站)场地设置规范、电磁环境要求和飞行程序设计方案。不能同时满足的,负责选址的单位应当与飞行程序设计单位会商,对飞行程序设计方案或者比选台(站)址进行调整,直至符合运行需求为止。
第三十七条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或设备的频率、呼号、地址等代码资源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和管理。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无线电频率、呼号的指配和使用应当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代码资源的使用和指配应当遵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需要撤销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时,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撤销手续
第四节 新技术应用
第三十九条通信导航监视新技术应用(以下简称新技术应用)政策、规划、规章和标准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和发布。民航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管理新技术应用活动,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新技术应用活动。
通信导航监视新技术是指用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支持一种或者多种新的运行概念、运行方式,所使用的技术、设备、系统以及它们的集成。
第四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实施新技术应用,应当贯彻和执行有关新技术应用的政策、规划、规章和标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制度。
第四十一条新技术应用前,应当按照民航局相关规定进行验证。
未通过验证的新技术不得用于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四十二条实施新技术应用的单位应当具备应用条件,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对应用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五节 设备开放与运行
第四十三条用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和监视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保证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四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会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保证开放运行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六节 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场地和设施应当满足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
禁止任何危害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向地方政府提出对有关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的范围和要求。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由设施设备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协调所在地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在进行自查后,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区管理局,并配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排除有害干扰。
第五十一条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置使用各类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台(站)设置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应该遵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使用协调世界时,并使用统一的授时系统;独立设置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中的设备可以使用独立的授时系统,并定期校准。
第五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确保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持续提供。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并按照航空情报服务相关规定,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在指定时段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施设备,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服务时间,需要变更服务时间的,应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五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因维护、维修、检测、调试、飞行校验需要暂时停止提供相应服务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
(一)提前协调相关单位,确定暂停服务的时间周期;
(二)涉及空中交通服务运行模式和飞行方式调整的,事先通知有关单位;
(三)按照规定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四)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暂停服务时间周期发生变更的,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五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的正常率和完好率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未经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
第五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应当使用规定的缩略语和代码。在服务中提供的含有非标准缩略语和代码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缩略语和代码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解码。
第二节 通 信
第五十九条通信的任务是利用通信网络或者通信终端传输、交换和处理民用航空生产信息,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语音或者数据通信,使其能够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条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
第六十一条地空通信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航务管理通信、站坪管理通信和对空气象广播等。
地地通信主要包括航空固定业务通信、民航专用电话通信、机场移动通信和管制中心间通信等。
第六十二条按照不同的职责和业务类型,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分为塔台地空通信、起飞线地空通信、地面放行通信、地面管制通信、进近或终端区地空通信、航路地空通信、搜寻救援通信、通用航空通信、航站情报通播等。
第六十三条地空通信可使用无线电语音和数据通信等方式。
第六十四条民用航空地地通信方式可使用民航专用通信网和公用通信网方式实现语音与数据的交换与传输。
第六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的需求,及时提供和开放地空通信服务。
第六十六条民用航空专用航空电信网络由民航局指定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十七条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相应通信服务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地空通信、管制中心间通信和安全运行所需的民航专用电话通信,应当配置语音和数据记录设备,并完整记录通信内容。记录内容的保存和重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和本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通用航空飞行的通信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实施通信。
第三节 导 航
第七十一条导航的任务是为航空器提供飞行引导信息,使其能够安全、正常飞行。
第七十二条导航服务包括机场(终端区)导航服务和航路、航线导航服务。
第七十三条机场(终端区)导航设施包括无方向信标台、指点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距台、仪表着陆系统、卫星导航地面设施以及其他导航设施等。
第七十四条机场(终端区)导航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机场等级和运行标准、空域方案和飞行程序、机场区域的地理环境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第七十五条航路、航线导航设施包括全向信标台、测距台、无方向信标台、卫星导航地面设施等。
第七十六条航路、航线导航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空域方案和飞行程序、当地地理环境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第七十七条导航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提供有效导航信号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并按照规定发布航行通告,减少对航空器安全飞行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通用航空飞行的导航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条所有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各类型无线电导航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飞行校验或者验证。
第四节 监 视
第八十条监视的任务是对航空器及其他目标进行可靠的探测,提供准确的航空器及其他探测目标的位置、状态和告警信息。
第八十一条监视设备包括信息探测系统、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
第八十二条信息探测系统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相关定位系统等。
第八十三条信息探测系统的设置和布局应当根据其覆盖范围、机场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需求等确定。
第八十四条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及其他自动化系统。
第八十五条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的设置,应当根据机场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需求以及民航局的相关规定等确定。
第八十六条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应当配置记录设备。记录内容的保存和重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和本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监视设备发生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空中交通服务和飞行的影响。
第八十八条通用航空飞行的监视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十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机构、设施设备、人员、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作制度、运行程序、质量考核及改进措施等。
第九十一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保证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有效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符合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并能有效监控服务质量。
第九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依据有关的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运行手册,并保持运行手册的持续有效。
第九十三条运行手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二)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
(三)运行管理和工作程序;
(四)设备管理和操作程序;
(五)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六)服务协议和工作资料等。
第九十四条运行手册应当在相关的工作场所设置和保存,便于使用和查阅。
第二节 运行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岗位值班工作制度;
(二)机房管理制度;
(三)设备管理制度;
(四)备件管理制度;
(五)器材和工具管理制度;
(六)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七)设备和人员安全操作制度;
(八)运行检查制度。
第九十六条岗位值班工作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值班要求;
(二)交接班程序;
(三)信息通报规定;
(四)设备机房巡视规定;
(五)设备现场维护规定;
(六)值班记录规定;
(七)资料管理规定;
(八)应急处置程序。
第九十七条机房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机房安全保卫规定;
(二)机房设备管理规定;
(三)机房环境保持规定。
第九十八条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设备登记统计规定;
(二)设备采购、使用和报废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备件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备件登记统计规定;
(二)备件采购、使用和报废管理规定;
(三)备件保管规定;
(四)备件调配使用规定。
第一百条器材和工具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器材和工具登记统计规定;
(二)器材和工具采购、使用和报废规定;
(三)器材和工具保管规定;
(四)仪器仪表等器材定期校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技术资料登记统计规定;
(二)技术资料保管与移交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设备和人员安全操作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设备使用安全操作程序;
(二)设备维护和维修安全操作程序;
(三)电信人员安全用电防护规定;
(四)设施设备和人员防雷保护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运行检查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运行检查内容、周期和程序的规定;
(二)运行检查记录管理规定。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建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设备维护和维修,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一百零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设备维护内容、周期和程序的规定;
(二)设备维护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设备维修内容和程序的规定;
(二)设备维修计划和实施程序;
(三)设备维修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由各级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实施设备维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要求并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
(二)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
(三)具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技术资料。
第一百零九条委托其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实施本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和维修时,应当签署有关服务协议,并明确服务内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运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监控手段,对设备运行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一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运行监控制度。设备运行监控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运行监控岗位工作职责;
(二)运行监控内容和工作程序;
(三)运行监控记录管理规定;
(四)应急处置和工作程序;
(五)安全和运行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实行本地集中监控和异地设备运行监控的,应当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保障监控数据的安全可靠传输。
第五节 信息引接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主要是针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进行的管理。
本规则所称通信导航监视信息是指由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产生、处理、传输和集成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满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民用航空企业、机场等民航安全生产运行单位对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使用的要求,并根据需要签订信息引接使用协议,明确信息引接内容、使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信息需要引接至社会公共机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使用的,不得影响通信导航监视保障的安全正常,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信息引接使用协议,明确信息内容、使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的安全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外提供涉及保密要求的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应急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避免或减少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设备重大故障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制定设备重大故障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设备重大故障应急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应急预案;
(二)应急后评估工作规定;
(三)应急培训和演练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设备重大故障应急预案应当至少包括:
(一)应急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二)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
(三)应急信息通报内容和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处置设备重大故障时,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操作程序进行处置。
第一百二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在完成设备重大故障处置,恢复正常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后,应当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报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组织电信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模拟演练,定期配合运行单位实施应急综合演练,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七节 运行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设立工作日志,记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运行基本情况。工作日志应当至少记录如下内容:
(一)岗位人员值班与交接班情况;
(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基本情况(开机与关机时间、运行数据等);
(三)设备维护情况;
(四)设备故障与维修情况;
(五)有害干扰情况;
(六)设备应急处置情况;
(七)违反规章和运行手册的情况;
(八)与设备运行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数据和操作情况应当予以完整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0天。与事故、事故征候或者其它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调查有关的记录,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保存。
第八节 不安全事件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不安全事件分为事故、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
第一百三十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事故是指由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原因导致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异常造成的民用航空器事故。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事故征候是指由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原因导致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异常造成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事故和事故征候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造成空中交通管制运行方式和飞行方式改变,并且导致航班取消或者中断正常进近,但不构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的;
(二)遗漏或丢失各种原始记录,直接影响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及时、如实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
第一百三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配合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九节 安全保卫
第一百三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保证人员和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一百三十七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预防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设施设备及人员遭受损害;
(二)协调地方政府加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
第六章 飞行校验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飞行校验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飞行校验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和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具体实施。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工作由符合民航局规定条件的验证机构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资料是指与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电信人员基本情况、培训考核记录、持照情况等技术档案;
(二)运行手册、应急管理方案、设备技术说明书、设备操作手册、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设备运行记录、人员操作记录、维护维修记录、仪器仪表档案、器材和工具档案、备件保管和使用记录等资料;
(四)服务协议;
(五)与通信导航监视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工程档案;
(六)民航局颁发的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七)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定期清点校对。
第一百四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定期将设备统计资料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四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管理,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一百四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资料的保密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
(一)本规则的规定;
(二)本单位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规定;
(三)其他有关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向执法人员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一百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举报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超越指定的职责范围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民用机场违反本规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未按要求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而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购置和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配备防雷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环境监控和告警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配备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或者未能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实施新技术应用时未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制度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验证实施新技术应用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危害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区管理局责令立即停止危害行为或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对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的;
(二)未按要求使用授时系统的,或者未按要求对授时系统进行校准的;
(三)未能持续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或者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经授权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的;
(五)未按要求使用缩略语与代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运行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设备运行监控制度或者实施监控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信息引接制度或者违规进行信息引接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运行记录并保存的;
(八)未按要求建立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
(九)未按要求建立安全保卫制度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资料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相应资料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向执法人员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6年4月28日起实施。1990年5月26日发布,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第5号,CCAR-115TM)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定 义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通信台(站):设置于地面固定点用于提供航空固定通信服务的电台(站),以及设置于地面、民用航空器上、船上或海洋平台上用于提供航空移动通信服务的移动电台(站)。
航空器电台:设置于民用航空器上用于提供航空移动通信服务的移动电台。
地空通信:民用航空地空通信台(站)与航空器电台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双向通信。
地地通信:民用航空地面固定通信台(站)之间或地面移动通信台(站)之间的双向通信。
航空固定业务通信:在民航各地面通信台(站)之间传递飞行计划与预报、飞行动态、航空情报、气象、运输生产以及其他保障民用航空生产运行信息的通信。
民航专用电话通信:民航各运行单位之间、运行单位与外部有关单位之间通过民航有线通信网或卫星通信网建立的、用于民用航空运行管理的电话通信。
机场移动通信:民用机场范围内的有关单位、人员和民用航空专用流动车辆之间建立的,用于传递保障飞行以及其他运输生产信息的无线通信。
管制中心间通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境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境外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其它有关单位之间建立的,用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信息交换的语音或者数据通信。
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航空器之间或者航空器之间建立的,用于空中交通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搜寻援救服务等业务的通信。
航务管理地空通信:民用航空企业运行管理部门与航空器之间建立的,用于飞行签派等航务管理业务的通信。
站坪管理地空通信:机场运行管理部门与航空器之间建立的、用于机场站坪服务等业务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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