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2024-09-07

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8篇)

1.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篇一

2016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时间:2016-03-28 08:30:17

来源:社会热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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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四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六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篇二

但随着《合同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物权法》的颁布, 对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新问题, 在与普通民众利益攸关的一些纠纷上, 现行《条例》已经不符合现代法治的价值追求。因此, 应当对《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使其更科学更合理地发挥作用, 减少争议, 保护当事人利益。

一、《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的现状与不足

(一) 《条例》体例需要合理编排

《条例》共20个条文。除第二十条非法律规范以外, 其他19条共涉及到条例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及法律责任。其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职权共6条 (第三、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 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共6条 (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而除去立法目的 (第一条) , 规定合同监管内容的法律条文只有5条 (第四、五、六、七、八条) , 仅占全部法律条文的四分之一。这突出反映了该《条例》是一部以事后救济为主要目的, 以轻预防重惩罚为主旨的地方性法规。这也与现代法治的事先预防, 制度构建的目的相违背, 也导致了日常生活中该《条例》对于法律的预防、教育功能未发挥出来, 使许多行为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 在体例上需要对《条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丰富该《条例》的内容。

(二) 《条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过于简单

《条例》中只有第四条:“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不得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但这一点已经远远不能解决日常生活中千差万别的格式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例如“本影院不允许自带食品进厅观影”、“话费预付后不予退还”、“临行取消旅游团, 本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等等。这些格式合同已经成为交易中格式合同提供方免除或减轻个人责任, 加大对方责任的利器。普通消费者对于这样的格式合同往往是无能为力, 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因此, 必须加大《条例》中格式合同相关规制的内容。

(三) 《条例》中对以虚假广告骗取订金、预付款、中介费、培训费等行为未作规制

社会中有一些不良公司, 以虚假宣传引诱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支付中介费。而在合同订立后, 则以种种手段逼使当事人不能完全适当履行合同, 被迫放弃预付款、中介费等费用。例如, 与中介签订聘用合同后, 以暴力或其他苛刻条件迫使当事人放弃继续履行合同;以加工回收的名义要求当事人支付材料款及加盟费, 但在当事人要求其回收成品时以各种标准拒绝接受等。

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完善的路径选择

(一) 建立对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制度

工商机关的合同监督职责, 不应仅仅局限在事后救济。当出现了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或者格式条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时, 当事人的利益已经受到了损害。此时的救济, 很难完全保护当事人。因此, 工商机关的合同监督职责, 更应该从合同的源头开始。由工商机关对某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合同, 制定示范文本。对于某些特定行业, 工商机关也可以与行业协会联合, 发挥工商机关的监督作用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规范合同形式和条款。同时, 合同示范文本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上具有公平合理的特征,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合同示范文本在管理上, 也只能由工商机关和与其有关的行业协会等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自行制定、印刷、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以此维护合同示范文本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 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

工商机关作为合同监督主管和市场主管部门, 应当承担起与合同有关的相关指导义务, 宣传相关法律, 培训相关人员, 指导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和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特别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职权和范围发生改变的现在, 将其职能由单纯的事后监管转向事前宣传、预防, 显得格外重要。同时, 工商机关理应做好监督市场, 服务市场的职责。向社会提供相关公共信息查询, 有利于减少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未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票质押, 需要由工商机关进行登记。浮动抵押, 以及企业动产的抵押, 都需要由工商机关登记。因此, 工商机关应当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通过工商机关的登记查询, 可以有效识别动产上面存在的权利负担, 有利于质权人判断动产质押的风险, 做出准确的决策。

(三) 增加对格式条款规制的相关规定

在对现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修改建议中, 增加大量格式条款的规制条款是重点。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格式条款。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与民法理论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有利于理解格式条款的定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列举方式列明哪些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都有什么样的形式, 有利于当事人判断自己是否遭遇格式条款, 因而得到相关保护。在实践中, 格式条款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

有的明示在书面材料上, 有的隐蔽在店内, 有的是以口头形式告知。不管何种形式, 都需要纳入本条例中进行规范。格式条款由单方面提出并供其反复使用, 因而, 对格式条款中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正当性、合法性需要由有关机关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备案。此项权利由工商机关行使, 因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某格式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 也有权向该机关举报。在实践中, 公民和其他主体进行举报, 是监督揭发不合理格式条款的主要方式。

(四) 完善合同欺诈的类型

3.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篇三

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

近日,很多省的人大相继对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那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哪些?下文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了解。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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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的地区、单位,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财政投入计划生育的年人均事业费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时,应当将计划生育纳入其中,并将实施方案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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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权利和义务在现居住地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计划生育相关活动。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生育服务证发放情况、婴儿出生情况、户口登记情况及时相互提供。

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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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措施,在农村逐步推行农民自愿参加的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保障居民获得避孕节育、婚前保健及孕产期保健服务,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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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满足居民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夫妻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规定免费享受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和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进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检查。

前款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且有工作单位的(包括临时用工单位),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第三十二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鼓励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经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农村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治疗。治疗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

经鉴定为并发症的单位职工,经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照发;无工作单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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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 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依照居民户口登记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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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者外国人结婚并要求生育的,以及本市居民在国外生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3月 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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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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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五、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将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七、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孕情、环情检查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农民、城镇居民”修改为“其他城乡居民”。

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需持有《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方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十四、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其中的“农民、城镇居民”修改为“城乡居民”。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十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八、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获得”修改为“已经领取”。

二十、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中的“农民”修改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修改为“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十一、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二十三、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其中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二十四、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其中的“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实施综合治理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实施出生缺陷干预。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考核。

第十七条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第二十条 建设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和收养管理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证照颁发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编制部门应当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科研活动,指导培训计划生育专门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学研究规划;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九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三十七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以下服务:

(一)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四)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四十条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统一发放、供应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孕情、环情检查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十二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三条 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第四十四条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到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第四十五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施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按照节育手术常规施行手术,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十六条 计划生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

第四十八条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受术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其费用在生育保险费中列支,未参加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在本单位医疗费用中开支;受术者是其他城乡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需持有《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方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五十条 经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十二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第五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五十六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四)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

第五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八条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

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村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条 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六十一条 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突破当年人口计划的地区和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为无生育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的患者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服务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条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七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

(二)为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三)妨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威胁、殴打或者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5.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篇五

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条件下仍然存在地租,是由于。

A: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不同主体及其垄断以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B: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存在地租

C:存在着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

D: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

E:时间因素

2、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处以有期徒刑,该刑期是__。

A.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B.两年以上五年以下

C.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D.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3、对不具备市场流动性的建筑物,其估价的基本原理是用__计算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的方法,评估建筑物价格。

A.成本逼近法

B.成本法

C.剩余法

D.收益法

4、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分析中,()是最主要的社会经济因素。

A.行政因素

B.人口因素

C.国际因素

D.经济因素

5、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和已种植的青苗应当给予补偿,但是,一律不予补偿。

A:在拟定征地之前地上存在的养殖场及坟地

B:在拟定征地之前已种植的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

C: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

D:需要拆迁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

E:35%~50%

6、标准深度通常是路线价区段内临街各宗土地深度的__。

A.平均数

B.中位数

C.众数

D.总和

7、各国政府同时利用两大政策干预经济时,可以有四种组合,其中“双松”政策指的是__政策。

A.松的财政

B.松的经济

C.松的文化教育

D.松的社会

E.松的货币

8、下列因素不是影响地价的个别因素。

A:宗地所在区域环境条件

B:宗地使用限制

C:宗地形状

D:宗地容积率

E:时间因素

9、申请境外上市的公司净资产应不少于__元人民币。

A.1亿

B.2亿

C.4亿

D.10亿

10、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有__。

A.保险利益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B.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C.保险利益一般为经济上的利益

D.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E.保险利益必须优先考虑投保人的利益

11、与房地产相关机器设备,按与房地产相关机器设备在再生产中的作用可分为。

A:生产工艺类设备、辅助生产设备、服务设备

B:纯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服务设备

C:生产工艺类设备、辅助生产设备、非标准设备

D:纯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其他设备

E:时间因素

12、关于住宅层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09年考试真题】

A:3层建筑比4层建筑的单位造价低

B:多层建筑比高层建筑的单位造价经济

C:多层建筑比低层建筑的单位造价经济

D:层数越多,建筑占用的总用地越少

E:土地

13、德国经济学家阿尔申尔德·韦伯在工业区位理论中做了基本假设,下面说法符合其假没的是__。

A.在一个特定地区只探讨影响工业区位的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

B.劳动力在工资率固定的情况下,供给是充裕、已知、不能流动的C.工业产品市场确定,且需求量随季节、用户数量呈规律变化

D.工业原料、燃料产地均匀分布在假设的整个区域内

14、有一房屋,重置价为100万元,成新度为70%,现用于出租,年租金收入为9万元,年出租总费用为2万元,土地还原率为6%,建筑物还原率为8%,则该房地产建筑物年纯收益为万元。

A:2.8 B:4.2 C:5.6 D:8.0 E:时间因素

15、根据工业区位理论,集聚因素形成的聚集经济效益可使和工资定向的工业区位产生偏离,从而形成工业区位的第二次变形。【2006年考试真题】

A:固定成本

B:原料指数

C:运费

D:分散因素

E:时间因素

16、农村居民建住宅申请用地时,对__的,政府不予批准。

A.使用原有宅基地

B.使用村内空闲地

C.使用村内废弃地

D.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

17、若要用收益还原法评估不动产价格,应选用对房地产纯收益进行还原而求取。

A:综合还原利率

B:建筑物还原利率

C:土地还原利率

D:房地产还原利率

E:合法性

18、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其中不包括__。

A.农业生产安置

B.重新择业安置

C.人股分红安置

D.征后留地安置

19、以剩余法对土地进行估价时,土地价格等于__的价格。

A.建筑物本身

B.建筑物出售

C.土地减去建筑物本身

D.土地与建筑物出售价格减去建筑物本身

20、某宾馆建筑物尚可使用25年,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7年,预计未来第一年的纯收益为39万元,此后纯收益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减少2万元,采用收益还原法计算该不动产价值时,收益年数应确定为__年。

A.19.5 B.20.5 C.25 D.27

21、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让总面积是。

A:时期指标 B:时点指标

C:相对指标

D:平均指标

E:土地

22、有一房屋,其重置价为80万元,成新度为70%,现用于出租,年租金收入为8万元,年出租总费用为1万元.又知土地还原率为6%,建筑物还原率为8%,则该宗土地的年纯收益为万元。【2002年考试真题】

A:59.67 B:58.67 C:7 D:2.52 E:时间因素

23、不属于土地价格与一般物价相比的自身特点的是__。

A.市场结构不同

B.折旧现象不同

C.地价上升速度呈缓慢趋势

D.地价主要由地产需求决定

24、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的必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

A:股东

B:投资人

C:法定代表人

D:董事

E:时间因素

25、下列分组中属于按品质标志进行的是__。

A.超市按年销售额分组

B.企业按行业分组

C.职工按月工资额分组

D.城市按非农业人口数分组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补充耕地的实地核查工作应当与__相结合。

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准备运作

B.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C.地籍调查工作

D.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E.土地整理工作

2、财务报表分析常用的方法包括__分析法。

A.比率

B.比较

C.结构

D.趋势

E.平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用途划分,我国的土地分为__。A.耕地

B.农用地

C.建设用地

D.未利用地

4、下列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说法不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B: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C: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5、《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规定,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__年的,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A.2 B.3 C.4 D.5

6、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把握__原则。

A.公开性

B.实用性

C.稳定性

D.标准化

E.可持续发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涉及等。

A: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B:转让房地产发生的费用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D: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8、当拟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结构内容和层数等已基本明确,但初步设计还在方案阶段,设计文件不够齐全,不能计算具体工作量时,采用__编制工程概算是较准确可行的方法。

A.概算定额法

B.概算指标法

C.施工定额法

D.类似工程预决算法

9、下列选项中是主要决定或影响价格的因素。

A:商品的稀缺程度

B:货币的币值

C:市场供求关系

D:顾客喜好程度

E:商品的数量

10、影响土地价格的人口因素包括。

A:人口密度

B:人口自然增长率 C:人口素质

D:家庭人口构成E:人口分布

11、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__处置。

A.保留划拨

B.出让

C.租赁

D.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方式

E.抵押

12、土地利用规划的依据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状况,其作用包括__。

A.土地利用规划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B.土地利用规划是促进城乡建设合理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

C.土地利用规划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

D.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

E.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及立法的主要依据

13、经批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某些建设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但是__用地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

A.停机坪

B.幼儿园

C.军事设施

D.商业娱乐设施

14、城镇土地分等中的城镇区位因素包括__。

A.城镇非产业规模

B.交通口位

C.金融状况

D.政策法规

E.城镇对外辐射能力

15、下列属于沉积岩主要特征的是。

A:沉积岩中常含古代生物遗迹,经石化作用即成化石

B:大部分沉积岩都是块状结晶的岩石

C:层理构造显著

D:主要由硅酸盐矿物组成,此外,还常含微量磁铁矿等副矿物

E:有的具有干裂、孔隙、结核等

16、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是以为对象,研究其在建设前期、工程实施和工程竣工的全过程中计算和控制工程造价的理论、方法,以及工程造价的运动规律的学科。

A:工程项目

B:单项工程

C:建设项目

D:单位工程

E:分部工程

17、甲公司拟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与乙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对其已出让在建办公楼用地价格进行评估。按照委托方的估价目的,经分析所收集到的资料,估价师在评估地价过程中采用的建筑面积指标应选择__。

A.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

B.在建工程实际的建筑面积

C.建筑施工图标识的建筑面积

D.房产测绘的建筑面积

18、下列关于临时用地,说法正确的是。

A: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B:不得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

C: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D: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E:可以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

19、我国现行的地价管理制度包括。【2006年考试真题】

A:土地交易许可制度

B: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C:地价评估制度

D:土地交易申报劝告制度

E:土地交易最低限价制度

20、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可分为。

A:自然耐用年限

B:物理耐用年限

C:经济耐用年限

D:平均耐用年限

E:预计耐用年限

21、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途径有__。

A.土地开发

B.农地整理

C.土地复垦

D.制订开垦耕地计划

E.利用闲置和闲散土地

22、在采用市场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的过程中,需要对样点数据进行检验。对此,以下观点正确的是__。

A.均值、方差法和f检验法是对样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验的基本方法

B.对不同交易方式计算的样点地价,可以不进行同一性检验

C.基准地价确定时,要求样点总体呈正态或正偏态分布

D.在进行样点总体一致性检验时,需要结合样点数据总体分布类型选择相应的检验方法

23、地价管理的内容包括等。

A: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制度

B:定期公布标定地价制度

C: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制度

D:开发商行使优先购买权制度

E:土地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24、以下__不属于土地管理任务。

A.保护土地资源 B.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C.提高农民工收入

D.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25、刑法土地条款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篇六

A、合同

B、契约

C、租赁

D、权证

2、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C)万元以上。

A、1000

B、500

C、300

D、100

3、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是(D)

A、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管事项服务

B、代收代交各项公用事业费用

C、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D、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

4、物业管理企业就业主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A)。

A、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即物业管理企业存在违约行为

B、物业管理企业根本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C、物业管理企业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D、以上都不是

5、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C)万元以上。

A、1000

B、500

C、300

D、100

6、物业服务企业间接费用包括()。

A、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B、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

C、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用

D、财产保险费

E、低值易耗品摊销

7、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业主或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投标方式竞聘物业管理项目的活动。其中,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称为(A)。

A、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B、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C、后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8、《条例》中,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下面表述不正确的是(C)。

A、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B、不强制性要求非住宅物业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C、投标人少于5个的,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9、已经出售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C)缴纳

A、建设单位

B、物业管理企业

C、业主

D、物业买受人

10、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C)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A、7

B、10

C、15

D、20

11、业主大会由(B)组成。

A、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业主

B、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C、行政管理区域内的部分业主

D、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12、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B、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C、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关系

D、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13、建设部于(D)年发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A、2001

B、2002

C、2003

D、2004

14、物业服务收费形式包括(A)

A、包干制收费形式和酬金制收费形式

B、包干制收费形式

C、酬金制收费形式

D、以上都不是

15、物业管理一级服务标准规定: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B)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A、1

B、2

C、3

D、4

16、以下对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优越性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建设单位可以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竞争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管理行为规范、信誉好、服务质量有保障的物业服务企业中标

B、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利于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竞争行为

C、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创造物业管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D、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体现了机会均等的市场原则

17、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包括(B)。

A、全体业主

B、物业使用人

C、物业的继受人

D、以上都是

18、供水、供电等单位与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A)

A、合同关系

B、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

D、平等关系

19、我国开展物业管理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对高档公寓、别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般都实行(C)

A、市场定价

B、政府指导价

C、市场调节价

D、政府定价

20、供水、供电等单位与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A)

A、合同关系

B、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

D、平等关系

21、下列关于物业服务费酬金制说法中,正确的是()。

A、物业服务费用抽筋应以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为计提基数

B、物业服务利润是固定的,不随物业管理的成本变动而变动

C、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D、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

E、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较为透明,避免了收费与服务不符的情况

22、已经出售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C)缴纳

A、建设单位

B、物业管理企业

C、业主

D、物业买受人

23、我国对房地产实行(D)管理方式。

A、合同

B、契约

C、租赁

D、权证

24、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B、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C、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关系

D、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25、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

A、大修

B、小修

C、更新

D、改造

7.88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篇七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坚持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生 育

第五条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禁止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或生育。

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六条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七)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九)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

(十)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孩子的,女方姐妹数人,适用其中一人;

(十一)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村,只有一个孩子的。

井下矿工、从事外海捕捞的渔民以及居住在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双方均为农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适用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二款有关井下矿工方面的规定。

一方在城镇,一方在农村的夫妻,女方常住户口在城镇的,适用前款规定;在农村的,适用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归国华侨除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所生孩子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孩子的。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第九条 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可以有计划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符合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

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一方为汉族,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规定;定为汉族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孩子的,须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核准。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须取得县以上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 提倡优生优育、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应开设婚前门诊和优生咨询门诊,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期保健。对患不孕症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凡经县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禁止生育,夫妻一方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中止妊娠。

第三章 节 育

第十三条 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均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

对计划外怀孕的,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责成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给五至七天假期。

在落实节育措施休假期间,或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期间,或施行吻合手术期间,国家干部、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接受绝育手术的,国家干部、职工可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夫妻或城镇居民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经县以上医学鉴定,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予以免费治疗。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救济。

第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孩子夭亡或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第十七条 各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指导机构应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承担手术任务。节育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合格证,以保证手术的安全。

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节育新技术。

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应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发放工作。

第四章 流动人口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对外出从事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的人员,应进行计划生育教育,发给生育节育证明书,登记造册,并与外出人员临时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取得联系,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到临时居住地,各有关部门应审检其生育节育证明书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领取营业执照、招用为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招用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临时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定期检查。

省内外跨域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施工单位应将育龄妇女(包括来工地探亲一个月以上的家属)的婚育情况和节育措施登记造册,报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时送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备查。

第二十一条 长期外出从事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的育龄夫妻,要求生育孩子的,须持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节育证明书,经临时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生育。

第二十二条 对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外出人员,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有关部门应动员教育其回原地或就地落实节育措施,其节育费用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第五章 人口计划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指标,制定人口计划,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计划生育和人口计划执行的情况,应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都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管理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并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领导。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掌握育龄妇女的结婚、生育、落实节育措施等情况,做好科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本条例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宣传、卫生、计划生育、教育、科技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中等学校应结合有关课程进行人口理论教育或开设人口理论讲座。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统计应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篡改或有其他伪造行为。

出生、婚嫁异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户口或暂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 有关土地、山林、滩涂承包或宅基地、住房分配、户口管理、入学、就业以及发放营业执照、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规定,应有利于计划生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街道可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助理员、专职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可设计划生育管理员;村(居)民小组可设计划生育宣传员。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鼓励成立有关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加强群众性的宣传教育、自我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干部、职工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由所在单位具体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第三十一条 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证。

第三十二条 凡孩子年龄未满十四周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发给领证奖励费:

(一)国家干部、职工的奖励费每月四至五元,发至孩子十四周岁,或者一次性发给不高于四百元,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一半。一方属城镇居民或村民的,由国家干部、职工一方单位发给全数。

(二)城镇居民的奖励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农村可发给奖励费,也可用扶持发展生产,优先安排进乡(镇)、村办企业,优先解决宅基地、适当减免义务工等办法照顾,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一方死亡的,其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发给;离婚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所在单位发给。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本条例规定,本人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证,退回已发奖励费。

第三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可优先照顾入托、入园、入学、招工、就医、分配住房等。

各地应创造条件为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办理各种社会保险、设置人口基金。

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父母,实行退休金制度的地方,可适当增加退休金;未实行退休金制度的地方,应逐步办好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做到老有所养。

第三十四条 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为女方家庭成员,具有与当地村民同等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男方是职工,到农村独女家结婚落户,女方父母享受男方直系亲属劳保待遇。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连续三次被评为县(市、区)、市(地)或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七章 限制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国家干部、职工、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或其他居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间隔期规定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或年(月)总收入百分之十五至二十比例征收;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或年(月)总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比例征收;超生两个以上的,加重征收。也可按以上幅度一次性征收。

征收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从怀孕之月起到符合按计划生育规定的年龄(月)止;违反间隔期规定的,从怀孕之月起到间隔期满止;计划外超生一个以上孩子的,从出生起七年。

(二)农村参照前项规定幅度,根据实际情况,可一次性征收或按当地县、乡(镇)人均年总收入比例征收。

城镇、农村征收的具体措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给予限制和处罚:

(一)国家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发综合奖,不转正、升职、提级或评为先进工作者,期限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征收期规定;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劳保待遇,分娩费用自理;计划外超生一个以上孩子的,还须从怀孕之月起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城镇居民计划外超生的孩子,从出生之月起十年内按议价供应粮油。

(三)村民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安排进乡镇企业工作,不办理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期限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征收期规定;对计划外超生一个以上孩子的,还可收回一份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滩、自留果等)。

第三十八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外生育的,除适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外,还应追回奖励费和优待假工资等。

第三十九条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限制和处罚,当事人属国家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决定;其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负责执行,同时报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户籍所在地或临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并用于计划生育专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在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限制或处罚的同时,作出决定的单位应责成当事人落实有效节育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未认真执行本条例规定,出现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其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经济处罚。

流动人口在临时居住地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不认真抓好计划生育的招用单位负责人、工程承包人,以及知情不举的个体雇主、出租(借)房主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阻碍计划生育公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积极分子进行侮辱、诽谤、伤害,或以报复为目的故意毁坏财产的,公安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节育手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禁止溺弃女婴、虐待生育女婴的母亲或干涉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禁止非法堕胎或摘除宫内节育器。

有违反前两款行为的,按《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复议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受理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案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8.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篇八

1、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学校教育现象)

2、教育现象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

3、教育学是一种综合性的学科,既是(理论学科)也是(应用学科)

4、完备的教师知识结构是(学科基础知识)(教育学科基础知识)和广泛的文化科学知识。

5、孔子对我国教育的贡献有三个方面(创立私学)(创立儒学)(删订六经)

6、孔子流传于事的著作是(论语)

7、启发式教学的渊源是(不愤不启)(不排不发),是孔子提出的。

8、孔子之后儒豪代表是(孟子、荀子)

9、从(性善论)阐述他的观点是(孟子):从(性恶论)阐述他的观点是(荀子)

10、后期称墨家为(功利主义者):称道家为(自然主义者)

11、曾子所著,专讲古代大学教育的是(大学)

12、曾子的学生子思的著作是(中庸)

13、(学记)是根据今人的考证是战国末期(乐正刻)的作品,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经典巨著。

14、乐正真考证是(郭沫若)完成的。

15、(大学)是《学记》的教育政治学基础。

16、(中庸)是《学记》的教育哲学学基础。

17、系统总结先秦时代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教育学专著是(学记),被认为……

18、西方启发式教育思想的渊源是(苏格拉底的多婆术)。

19、西方教育学传统始于古代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

20、古希腊著名教育家柏拉图的著作是(理想国)。这部著作是后世公共教育思想的源头)。

21、亚里斯多德历史性贡献是他(首次系统阐述了体育、德育、智育、美育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

22、昆体良的代表著作是(雄判术原理)

23、夸美纽斯是17世纪的捷克教育家,所著作是(大教育学)

24、洛克是(绅士教育)的代表著作是(教育漫画)

25、卢俊是(自然主义)的代表,著作是(爱弥儿)

26、裴斯泰洛齐是(要素教育)的代表。被成为19世纪中期以后到20世纪世界新教育运动的开创人。

27、赫尔巴特独立化时期的代表作是(普通教育

学),是1860年出版的。

28、福禄贝尔被称为(幼儿园之父)

29、杜威是(进步主义教育学派)的代表。

30、历史研究法的工作是(史料真伪的鉴别),鉴别包括(外部考证)和(内部考证)

31、调查研究法可分为(确定课题)(搜集资料)(做出结论)

32、调查研究法包括(调查、研究、访问)。

33、教育实验可分为(前实验设计)(准实验设计)(真实验设计)。

34、教育一词最早可以在《孟子,尽心上》说(“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

35、古代教育包括(奴隶制社会教育)(封建制社会教育)

36、古代教育发展的首要事件是作为教育的专门机关--(学校的产生)

37、教师的来源是我国夏、商、周时代的(师氏、保氏、大司乐、大司徒)

38、我国最早的学校是在夏代,是时称为(校、庠、序)

39、埃及古代最早的学校是前21世纪的(宫廷学校)

40、中国古代社会教育发展有两个典型时期(西周教育)(唐代教育),外国的典型代表则有(古代希腊教育)(欧洲中世纪教育)

41、学习的内容是(礼、乐、射、御、书、数)

42、(西周)代表了我国奴隶社会时期教育的发展水平,西周形成了完备的教育制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分为(国学)和(张学教育)

43、希腊6世纪形成了著名的(雅典)(斯巴达)教育体系

44、从雅典教育的课程内容看,他们非常重视体育、智育、和美育,史称”和谐“发展的教育”称他们开设的主要学科一一(文法、修辞、辨证法、几何、天文、音乐、算术)为自由七艺。

44、唐代教育有(言学)(么学)。言学分为(中央官司学)和(地方言学)

45、中国封建社会的三大学校典型(言学)(私学)(书院)

46、(唐代)教育是封建时代世界上最发达的教育

47、五世纪后欧洲的教育掌握在教会手中,(教会学校)是教育制度的主题,称(骑士教育)

48、骑士教育的内容是“骑士七技”

49、“骑士教育”的内容为骑马、游泳、投枪、击剑、打猎、下棋、吟诗,称“骑士七技”。

50、有历史记载的我国最早的学业校(是夏朝)

51、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个((士)独立阶层是我国第一代教师群体.74、人的发展包括(身体发展)(心理的发展)(社会适应性)

75、儿童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身心发展的协调统一性)(发展的连续性和阶段性)(发展的稳定性和

52、教师是学校教育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领导者)

可变性)(发燕尾服速度的不均衡性)(发展内容和53、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荣的职业.54、俄国教育家(乌伸斯基)说:教师职业是历史上最伟大的事业。

55、(古之学者必有师)出自韩愈的师说《师说》

56、前苏联教育理论家(加里宁):“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57、1985年开始我国确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来源:考试大

58、《中华人民铬镍钢和国教师法》又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59、教师的一般认识能力包括(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

60、教师的语言包括(口头语言、书面语言、体态语言)三种。

62、“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反映了教师劳动的(长期性)

63、教师职前教育分为(非定向师范教育也称开方式师范教育)和(定向师范教育也称封闭师范教育)

64、我国师范教育分为两级四个层次(中等师范教育)和(高等师范教育)两级。分(中考、专科、本科、研究生)四个层次。

65、教师职后教育有(在职学习、脱产进修、岗位锻炼)。

66、脱产学习包括(读研、读博、访学、进修)

67、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建立教师资格考核)1986年颁布的。

68、1995年12月12日颁布《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持有国家颁布教师资格证书者才聘任。

69、经济的发展与下列那些因素有依存关系:(教育人口数量)(教育程度、教育年限)(教育资金支付)(学科专业设置)。

70、政治决定教育的性质。

71、文化对教育的制约作用表现在哪些地方(教育思想和教育观点)(教育内容)。

72、教育通过对文化的(传递)(选择)(融合)(创造)来促进文化的发展。

73、科技是(科学)和(技术)的简称。

程序的差异性)

76、在儿童身心发展中起前提作用的因素是(遗传)因素。

77、环境在儿童发展中的作用一影响(不起决定作用)

78、实践活动在作童身心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79、教育在儿童发燕尾服起(主导作用)

80、广义上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

81、作为人们在观念中存在的对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是(教育目的)

82、教育目的和教育价值是(因果关系)后因前果

83、教育目的和教育价值是由(教育价值)决定的84、教育的价值包括(社会价值)(个人价值)

85、在近现代西方(康德)(卢梭)(杜威)等人,是(个人本位论)的代表。

86、在西方教育历史上(尔干)(孔德)(凯乐斯仄德纳)等人是(社会本位论)的代表

87、(个人与社会发展统一性)是马克思的代表总结

88、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条件是(教劳结合)

89、德育教育是指(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

90、美育是对受教育者的(审美观点)(审美能力)的教育

91、乳儿期(出生至一岁)婴儿期(一至三岁)幼和期(3-6.7)童年期(6,7-11,12)少年期(11,22-14,15)青年期(14,15-17,18)

92、1999.6.13中央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国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93、学制是(学校教育制度)的简称,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的学校体系,它规定了(各级各类)的学校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94、我国近年学制的开始是由(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

95、壬寅学制又名(钦定学堂章程)

96、癸卯学制又名(奏定学堂章程)

97、壬寅和癸卯学制的制定参照的是(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学制)

98、首次规定男女同校的学制是(壬子一癸丑学制)

99、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一第一个学制)

100、壬戌学制借鉴的是(美国学制)

101、近代颁的两个学制是(癸卯学制)(壬子-癸丑学制)

102、我国现代阶段初中毕业后,进入高一般采用的是(统一考试)制度。

学理论)(系统论教学理论)

120、系统论教学理论所遵循的教学原则是(整体性原则)(及时反馈原则)(教学民主原则)(主体性原则)

121、结构主义教学论的代表人是美国心理学者(布鲁纳)

122、什么是学校中心工作(教学工作)

123、教学工作包括(备课)(上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学业成绩检查与评定)环节。

103、我国学制体系由哪几部分构成(学前教育系统)(初等教育系统)(高等教育系统)

104、学前教育的任务是(根据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向幼儿进行粗浅和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发展他们的思想,想象和言语表达能力,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求知俗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105、幼儿园一般分为(一年)(二年)或(三年)制。

106、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

107、国家学制系统中学校教育的第一阶段是(小学)

108、《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入学的年龄是(6-7岁)

109、中等教育分为二级(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来源:考试大

110、中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向上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培养合格的后备力量)

111、普通中等教育包括(初中)(高中)

112、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术)(持工学校)

113、学制的三种类型(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

114、高等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三个阶段。

115、现已开办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种类有(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行政管理硕士MPA)(教育硕士)(在职攻读同学学历硕士研究生教育)等

116、古德莱德从课程实施的纵向层分析课程分(理想课程)(正式课程)(感知课程)(动作课程)(体验课程)

117、学科课程有(科目本位课程)(综合学科课程)(学术性学科课程)

118、我国课程改革未来的走向是(以学生为本)119、我国在教学研究上二种理论观点是(认识教

124、人本主义教学理论,它的代表人物是(卡尔罗杰期)

125、合作教育学派,数学理论以(雷先科娃)(沙塔洛夫)(阿莫纳什维利)为代表

126、教师直接备课要写好三个计划是(单元教学进度计划)(课时教学计划)

127、(上课)是教学工作中的中心环节

128、(班级授课制)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

129、三项工作(了解和研究学生,钻研教材)(准备各种教学用具和选择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130、语言性教学法有(讲授法)(讹诈法)(读书指导法)

131、学生学习结果检查与评价方法(观察)(调查)(考查)(考试)

132、参观与讲解相合我们称其为(现场教学)

133、评价教师的工作质量是人(目标)(过程)(效果)三个方面

134、课堂教学检查与评价的基本内容(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的形式和结构)(教态自主)(教学基本功)

135、现代儿童观与近代相比有新发展,表现在(儿童权利观念)(儿童至上观念)(儿童智能开发观念)136、最早的学前机构的出现在(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工厂建立幼儿学校)

137、德国教育家(福禄内尔)被称为“幼儿园之父”

138、中学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系统中的具有承上启下特点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特点的部分,它的任务是在小学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学生实施教育。139、中学教育是基础性教育(不要过早定向)。

140、中学教育一般具有双重任务:为上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输送后备力量。

141、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初中阶段的三年属于义务教育

142、在1993年国家教委颁发了《小学德育纲要》,成为小学德育最重要的政策法规文件。

143、在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了(《中学德育大纲》)。

144、中学生品德评定依据为:(《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45、中学智育的目标有:(知识目标、技能目标、智力目标)。

146、从小学到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其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

147、体育课教学包括(体育基础知识、身体锻炼)两部分。

148、中学卫生保健工作包括(教学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疾病防治)四部分。

149、中学劳动技术教育目的是通过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情感)。

150、智育的目标有(知识目标、技能目标、智力目标)。

151、智、德、美三育提出在(1906)年(王国维)的《论教育之宗旨》;五育提出在(民国时期)。

152、小学教育是我国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之上,对(六到十一二)岁的儿童实施的学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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