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留条例

2024-09-23

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留条例(精选10篇)

1.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留条例 篇一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台便利措施 进一步扩大外国人居留

许可签发对象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0-05-20 字体:大 中 小

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国公民的外籍近亲属来华探亲,投靠、赡养中国境内直系亲属,以及外籍华人、华侨将外籍子女寄养在中国境内等情况日渐增多。按照现行规定,上述人员中大部分人员可以申请探亲类签证在华停留,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结合工作实际,考虑到上述人员在华停留的实际需求,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对其中需在华停留6个月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居留许可。

一、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对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

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对其中已满60周岁或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上述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一)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中国内地居民的居民身份证、常住户籍证明或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二)探望在中国内地常住的华侨,还须提供华侨的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及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三)探望在中国内地常住的港澳居民,还须提供港澳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四)探望在中国大陆常住的台湾居民,还须提供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在中国大陆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五)探望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还须提供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二、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

对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被投靠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投靠”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上述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应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在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被投靠人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

(一)投靠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被投靠人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常住户籍证明或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二)投靠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还须提供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三、年满60周岁在中国内地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对年满60周岁在中国内地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购置房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置房”类或“置房者家属”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上述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经公证的经济来源证明或经济担保书或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

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

对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赡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上述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须提供中国籍父母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常住户籍证明或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赡养人国内无子女证明、经公证的经济来源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五、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对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

周岁的外籍子女,国内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寄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上述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须提供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或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及在境外定居证明,经公证的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国内抚养人或监护人的内地居民身分证、常住户籍证明或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及经公证的书面保证。

上述五种情形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均须提供在华住宿登记证明。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的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上述所有证明材料中,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上述人员中,如因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房产关系、外籍子女年满18周岁等居留事由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居留事由办理居留许可延期的,将不予受理。

2.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法律指南 篇二

2011-11-30 11:12:26

一、原则性规定

1.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基本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是外国人。中国实行依法治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2.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基本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中国法律的,中国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3.外国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理不服怎么办?

外国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外国人在中国能否聘请律师?

外国人在中国需要聘请律师。根据我国法律,只能聘请中国律师。如果外国人在中国涉嫌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远在国外,不能前来中国委托中国律师,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九条、第三十六条,可以让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的大使或者公使以使领馆的名义委托中国律师。

5.中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何规定?

中国政府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保护。营业性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对其有不良影响的商品,如含有色情、暴力内容的出版物、音像制品。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制品。

二、入境出境管理

(一)关于入境管理

6.外国人来华所持签证的种类有哪些?

中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四大类。一般外国人来中国持普通签证。签证、证件不得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

7.外国人入境前如何办理签证相关手续?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需提交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旅行证件,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申请表》一份,提交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根据申请来中国的事由提交相关证明。

8.哪些外国人不准入境?

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3)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4)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5)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9.外国人丢失有效证件怎么办?

遗失护照后,本人应及时到丢失地的派出所报案,然后持派出所开具的报案证明或回执到辖区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护照报失手续,并向公安机关说明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护照号码以及有效期限。

10.外国人入境是否需要卫生检疫?

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入境时均应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能入境。

11.外国游客能否在中国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12.哪些物品禁止入境?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13.能否携带食品入境?

入境游客随身携带食品须以旅途应用为限,每日每种限1箱。超出限量的,须向口岸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

14.能否携带宠物入境?

在中国,入境旅客每人每次限带1只宠物,宠物仅限于猫和狗,经检疫合格的猫和狗,才准予入境。

15.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有何限制?

1)外国人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2)外国人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3)外国人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二)关于出境管理

16.外国人出境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17.哪些外国人不准出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18.哪些物品禁止出境?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三、关于住宿、居留

19.外国人住宿时是否要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20.住在外国驻华机构或者外国人家中,是否需要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机构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21.能否在城市中露宿?

机场、车站、码头、人行道(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露宿。

22.外国人能否临时租赁房屋?

外国人可以临时租赁房屋,但应当按规定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四、关于交通

23.在中国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中国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警察指挥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拨打电话报警。

24.外国人能否使用国际驾照或者本国、本地区的驾驶执照在中国驾驶汽车?

中国目前尚未加入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必须持有中国政府颁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包括临时驾驶许可),否则即视为无证驾驶,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5.如何申领临时驾驶许可?

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人员无需经过考试,只要提交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两张一寸彩色照片,接受适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领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即可在中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

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临时入境人员,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应当于入境后2日内向入境地或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驾驶许可;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6.外国机动车能否在中国行驶?

外国机动车可以在中国行驶,但应当于入境后2日内持境外机动车登记证明、机动车入境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向入境地或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27.外国人能否在中国租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外国人在中国可以租赁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包括临时驾驶许可)。

五、关于购物、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

28.消费者在中国购物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在中国消费享有中国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所有权利。任何开放经营的商家都无

权限制外国人进店消费。

29.在中国购物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保护协会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30.在餐馆、住宿酒店就餐、饮水后,若发生腹泻、呕吐等症状时,如何投诉?发生这种情况首先应当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涉及餐饮质量问题的,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保护协会举报、投诉,还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餐馆、住宿酒店进行检查。

31.中国是否全境对外国人旅游开放

中国目前尚未对外国人全境开放,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32.随团旅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行前,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明确对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还应该询问旅行社是否为您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

33.对哪些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投诉,向谁投诉?

当遇到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欺诈游客、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时,游客有权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34.中国的“娱乐场所”主要有哪些?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夜总会、歌舞厅、热舞吧、卡拉ok厅、音乐吧、迪斯科舞厅、电子游戏机室等。

35.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36.哪些活动在娱乐场所是被禁止的?

娱乐场所不得进行吸贩毒活动,如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

娱乐场所不得进行赌博活动,如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

娱乐场所不得进行色情活动,如营利性陪侍等。

六、关于医疗

37.外国人在中国的医院看病时,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外国人在中国可以到任何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标准与中国居民相同。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38.能否在中国的药店自行买药服用?

非处方药可以自行购买,处方药需提供中国执业医师开具的有效处方,但是,对一些受限制的药品(精神、麻醉、毒品、放射性)必须提供专用的病历和医疗证明。

39.能否索取自己的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40.外国人如果和医院发生纠纷,如何投诉?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民事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特别注意事项

45.外国人是否要随身携带相关证件?

外国人应当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

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

46.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能否展示标语、条幅等物品?

中国禁止在体育场所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禁止在奥林匹克赛场内展示任何宗教、政治、种族性质的标语、条幅等物品。

47.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禁止哪些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

1)强行进入场内的;

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48.财物失窃怎么办?

财物失窃后,本人应及时到丢失地的派出所报案,然后持派出所开具的报案证明或回执到辖区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财物报失。

49.对醉酒者如何管理?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50.中国对贩卖、携带、吸食毒品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法律所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国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51.能否携带枪支?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物品,属于国家管制器具,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非法携带上述物品,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52.中国对色情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禁止淫秽表演、卖淫嫖娼等任何形式的色情服务,禁止传播淫秽物品或淫秽信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聚众淫乱等行为。

53.能否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在野外探险、旅游时使用无线电设施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处理。

54.能否进行集会、游行、示威?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未经许可,不能举行相关活动。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将会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55.中国对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3.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留条例 篇三

一、居留许可申请

来宁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持X签证入境,入境后须于30日之内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可以申请与其在宁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就读院校公函注明的学习期限与《录取通知书》注明的学习期限不一致时,以就读院校最终答复意见为准)。

申请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未持普通护照因在宁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

2. 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 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 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5. 江苏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者提供);

6. 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二、签证申请

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可以申请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入境有效L签证,申请次数不限,但申请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申请L签证,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 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4. 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 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三、签证、居留许可的补办

持新护照的外国人申请补办签证、居留许可,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2. 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3. 在中国境内出生、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 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2. 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3. 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在华居留,也可以多次出入中国国境。

4. 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5. 上述可以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6. 持用居留事由为“学习”的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7.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8. 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Notice to foreign Students and Their Relatives

Applying for Visas and Residence Permits Ⅰ.Applying for Residence Permits Foreign students coming to Nanjing to study should enter China with X-visas.They should come to Nanjing Exit-and-Entry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of Public Security Bureau to apply for residence permits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y enter China.They may apply for a staying period that is as long as their studying period in Nanjing.If the studying period specified on the official letters of the host institution is different from that specified on the Admission Notices issued to the foreign student, the host institution’s final notice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most updated one.Foreign students applying for residence permits should answer related questions if asked, and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1.Your original and valid regular passport and visa.If you don’t have a regular

passport while studying in Nanjing, you should apply for residence permits after you obtain a regular passport;2.Temporary Residenc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3.Properly-completed Foreigner Visa and Residence Permit Application Form with a photograph affixed to the form.The photograph should be:  two inches in size  taken recently, showing current appearance  show full face and front view with a plain white or off-white background  taken in normal street attire(do not wear a hat or headgear that obscures the hair or hairline);4.Official letters and Admission Notices issued by your host institution.The letters and Admission Notices should specify your studying period;5.If you are above the age of 18 and this is the first time for you to apply for the residence permit that is valid for more than one year, you should provid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Health Examination Report for Foreigners issued by Healthcare Center of Jiangsu International Travel;6.If you entered China with a L-visa or F-visa and you are applying for residence permit because you are studying, you should provide Admission Notices issued by your host institution, JW201 form or JW202 form, as well as official letters that specify your studying period.Ⅱ.Applying for Visa Foreign students’ spouses with foreign nationalities, foreign students’ children under the age of 18, and parents or guardians abroad of those foreign students who are under the age of 18 can apply for zero-entry, single-entry, double-entry or multi-entry L-visas that are valid for six months or valid for one year.They can apply as many times as they prefer, however, the valid period of their visas should not exceed the valid period for foreign students’ visas or residence permits.Applicants should answer related questions if asked and provide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1.Applicant’s original and valid regular passport and L-visa, as well as copies of the applicant’s passport and visa;2.Temporary Residenc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3.Official letters issued by the host institution of the foreign student, and the original and the copies of the foreign student’s passport or residence permit;4.Spouses of foreign nationalities should provide marriage certificates.Children of foreign nationalities should provide kinship certificates;5.Guardians should provide certificates of entrustment of the foreign student’s parents.Note: Documents issued to applicants previously by institutions abroad must be authenticated by Chinese embassies or consulates abroad.Ⅲ.Reapplying for Visa or Residence Permits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mentioned required documents, applicants holding new passports and re-applying for visas or residence permits should also provide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1.If you hold a new passport because your previous passport was lost, stolen, or damaged, you should provide certificates of passport loss report issued by the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administration of exit and entry under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r provide documents issued by relevant foreign embassies and consulates in China;2.If you hold a new passport because your previous passport was expired or your visa pages had run out, you must provide the previous passport that you used when you entered China;3.For foreign infants born in China and holding separate passports, their parents should provide original birth certificates of the infants and copies of the parents’ passports.Ⅳ.PROVISIONS 1.If there are any changes in the residence permit holder’s purpose of staying, passport number, or the number of accompanying persons, the residence permit holder must come to Nanjing Exit-and-Entry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of Public Security Bureau within 10 days to apply for a new residence permit.2.If there are any changes in the residence permit holder’s address, host institution, etc, the residence permit holder must come to Nanjing Exit-and-Entry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of Public Security Bureau within 10 days to apply for the changes.3.Foreigners holding Residence Permits can reside in China within the valid staying period.They can also enter and exit China as many times as they prefer.4.Foreigners applying for visas or residence permits must pay application fe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competent organs of Chinese government.5.Applicants’ valid residence period and the total entry times of their visa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result of approval by the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administration of exit an entry under public security organs.6.Those foreigners who used “study” as their reason of residence while applying for a residence permit are forbidden to work.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will impose punishment in accordance with law on those foreigners or responsible persons who unlawfully reside or stay in China or break law in China.7.The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administration of exit and entry under pubic security organs have the right to refuse to issue visas or documents to foreigner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and to revoke the issued visas and documents or declare null and void.8.The normal processing time, including accepting application, examination, approval and issue of visas or documents, is five business days.Nanjing Exit-and-Entry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4.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申请报告 篇四

XX公司位于XX,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XX。主要经营XX。现有我公司员工X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国籍韩国,持有普通护照XXXXXXXXX。

XXXX于XXXX年XXXX月XX日从XXXX口岸持有限签证(居留许可证号码:XXXXXXXX,有效期到XXX年XX月XX日)来华,并于当日抵达XX,现居住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我公司已在社会采集系统上予以住宿登记。

因我公司决定继续聘请其为XXXXXX,聘期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现已办妥就业证和健康证。特申请办理就业类居留许可至2014年5月30日。

本公司保证其在华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望批准!

XXXXXXXXXXX

5.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留条例 篇五

(一)外国企业驻渝常驻机构的代表和三资企业外籍人员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是有效护照和签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是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三是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并出具出入境证件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须在具有重庆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采集检测条件的相馆拍摄照片并领取回执单)。

四是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申请公函。

五是外国企业驻渝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是三资企业外籍人员须提供经年检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是《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再次申办可免交。

八是涉外单位备案回执(相关备案材料请详见《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二)外国企业驻渝常驻机构的代表和三资企业外籍人员的随行家属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是随行家属的有效护照和签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是驻渝常驻机构代表和三资企业外籍人员的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是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四是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并出具出入境证件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须在具有重庆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采集检测条件的相馆拍摄照片并领取回执单)。

五是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申请公函。

六是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及其复印件;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是18周岁以上申请人须提供《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再次申办可免交。

6.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留条例 篇六

请永久居留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中国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申请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程序:

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以上材料。收费标准:

申请费:每人1500元;证件费:每证300元 办理期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7.办理邀请外国人入境指南 篇七

一、办理流程

受理范围: 外国人前往中国驻外机构申请访问签证(F签证)或工作签证(Z签证)的,由邀请单位在所在城市代外国人办理《邀请确认函》。地方外事部门是外交部授权办理《邀请确认函》的被授权单位,受理核发《邀请确认函》的相关事项不属《行政许可法》范畴。地方外事部门有权拒发、更改和取消已发出的《邀请确认函》,且不予解释原因。

(一)主管部门审核

邀请单位持申请材料,先到所在的县、区外事侨务局申请办理(属于仲恺辖区的到仲恺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外事侨务局联系电话:惠城2386342,惠阳3389883,惠东8824120,博罗6206199,龙门7782041,大亚湾5562018,仲恺2609879。

(二)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受理

各县、区外事侨务局或邀请单位,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送达惠州市外事侨务局,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将合格的材料上报省外办审发《邀请确认函》,不合格的将退回县、区外事侨务局重新办理。惠州市外事侨务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寄往省外办或退回申请材料。(如受理或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补充其他材料,则受理日以材料补充完整日算起)。

(三)省外办审发《邀请确认函》

根据省外办统一要求,惠州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寄送(快递)邀请单位相关申请材料,省外办审发《邀请确认函》后,将《邀请确认函》邮寄(快递)到惠州市外事侨务局。相关快递费用由各邀请单位负责支付。

(四)领取《邀请确认函》

邀请单位到惠州市外事侨务局领取省外办审发的《邀请确认函》,并将原件转被邀请人申请签证时使用。被邀请人持《邀请确认函》和《邀请信》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办商务类《邀请确认函》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外办〈邀请确认函〉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惠州市外事侨务局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特别提醒:在《广东省外办〈邀请确认函〉申请表》中,需入境2次及以上的需说明理由;联系电话要填写座机号码及手机号;联系人要写姓名全称,不要填写X先生或X小姐;准确填写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2、邀请单位邀请信(中外文各一式二份)(请参考本站提供的格式,详见表格下载栏)。特别提醒:邀请信必须用公司的函头纸、信头纸打印,无函头纸、信头纸的可在电脑上自行制作;要注意邀请信的格式;要把被邀请人情况、邀请时间、邀请目的、费用承担等要点书写清楚;邀请单位法人要认真确认邀请信内容,并按要求签字盖章;邀请时间、联系人要与保证书上的相一致,入境时间需推后一个月以上(从材料递交到惠州市外事侨务局起推算);

3、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负责人名片一份;

4、邀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特别提醒:此件是保证书的附件;

5、被邀请人清晰有效的护照复印件一式二份。特别提醒:护照为有效护照;曾来华的请提供最近一次来华签证的复印件一份;

6、被邀请人简历复印件一式二份。特别提醒:此件必须是中文件;

7、邀请单位保证书一式二份(可在本站表格下载栏下载)。特别提醒:保证书必须用公司的函头纸、信头纸打印,无函头纸、信头纸的可在电脑上自行制作;邀请单位法人要认真确认各项条款,确保履行其承诺,并按要求签字盖章;联系人要写姓名全称,不要填写X先生或X小姐;

8、被邀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附中文翻译件)。特别提醒:中文译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方有效;

9、邀请单位与被邀请人的业务往来证明(如合同、协议、订单、发票、邮件等,附中文翻译件)。特别提醒:中文译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方有效,如果合同本身是中英文双语的则不需要另外翻译;

10、邀请单位正在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特别提醒:该件是证明邀请单位邀请外国人访粤必要性的证明材料,或提供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提供进出口单据复印件、或提供有关合同复印件;

11、被邀请人访粤日程安排一式二份,访粤日程必须和申请的全部天数相一致(请参考本站提供的格式,详见表格下载栏)。特别提醒:必须用公司的函头纸、信头纸打印;

12、被授权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被邀请人的无犯罪证明、健康证明、医疗保险单和人寿保险单等。

(二)申办工作类签证《邀请确认函》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外办〈邀请确认函〉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惠州市外事侨务局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特别提醒:在《广东省外办〈邀请确认函〉申请表》中,联系电话要填写座机号码及手机号;联系人要写姓名全称,不要填写X先生或X小姐;准确填写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2、邀请单位邀请信(中外文各一式二份)(请参考本站提供的格式,详见表格下载栏)。特别提醒:邀请信必须用公司的函头纸、信头纸打印,无函头纸、信头纸的可在电脑上自行制作;要注意邀请信的格式;要把被邀请人情况、邀请时间、邀请目的、费用承担等要点书写清楚;邀请单位法人要认真确认邀请信内容,并按要求签字盖章;邀请时间、联系人要与保证书上的相一致,入境时间需推后一个月以上(从材料递交到惠州市外事侨务局起推算);

3、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审核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二份)。特别提醒:复印件要与原件相符,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上;

4、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负责人名片一份;

5、邀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特别提醒:此件是保证书的附件;

6、被邀请人清晰有效的护照复印件一式二份。特别提醒:护照为有效护照;曾来华的请提供最近一次来华签证的复印件一份;

7、被邀请人简历复印件一式二份。特别提醒:此件必须是中文件;

8、邀请单位保证书一式二份(可在本站表格下载栏下载)。特别提醒:保证书必须用公司的函头纸、信头纸打印,无函头纸、信头纸的可在电脑上自行制作;邀请单位法人要认真确认各项条款,确保履行其承诺,并按要求签字盖章;联系人要写姓名全称,不要填写X先生或X小姐;

9、邀请单位正在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特别提醒:该件是证明邀请单位邀请外国人访粤必要性的证明材料,或提供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提供进出口单据复印件、或提供有关合同复印件;

10、被邀请人访粤日程安排一式二份,请注明来华就业外国人的任职日期、工作年限、从事何种工作,任职期间可能去什么地方等。特别提醒:必须用公司的函头纸、信头纸打印;

11、被授权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被邀请人的无犯罪证明、健康证明、医疗保险单和人寿保险单等。

三、注意事项

1、邀请单位须提前40天将材料递交至惠州市外事侨务局,急件不予受理;

2、如被邀请外国人在非国籍国申请签证的,必须提供其在申请地的有效居留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3、本局不受理中介机构为邀请单位提供的服务,邀请单位必须指定熟悉该项业务的人员办理,如有变化,须提前告知;

4、邀请单位要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担保被邀请人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要安排专人负责外国人在华及出、入境情况,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见保证书),建立良好信誉;

5、本局将不定期抽查邀请单位对邀请的外国人任用、管理情况,邀请单位要积极配合;

6、《邀请确认函》系被邀请外国人到我驻在国大使馆(领事馆、签证处)申办来华签证的辅助确认材料,被邀请来华的外国人能否获发来华签证的最终决定权在我驻外使领馆;

8.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留条例 篇八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篇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将第二款中的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修改为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五、删去第八条。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八、将第十四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十、将第十六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将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十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其中的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修改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制定本条例前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二)将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删去第三条第六项中的从事。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或其指定的代表修改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其中的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第八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第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第十六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第二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10.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留条例 篇十

一、外国人就业申请(劳动局外资处)一周300元

1、就业申请表两份(加盖公章)

2、外国人中文工作简历(加盖公章)

3、体检表复印件一份(出入境体检中心,国外体检表,所有传染病全部检查,工作者照片2张,家属照片1张,孩子不满18岁不需换体检表)60元每张

4、外国人来青工作申请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5、任职证明一份(加盖公章)

6、外国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9、外国人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邀请函(外经贸委)3个工作日 每人100元

1、外国人就业许可原件复印件

2、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单位书面邀请书(加盖公章)

4、单位书面担保函(加盖公章)

5、外国人来华签证呈批表一份盖公章

6、有家属者附家属关系证明(外经贸委翻译机构翻译)

注:签证回来后,下飞机后,24小时内到居住地派出所登记,在派出所现场办理网上信息录入

三、外国人就业证办理(劳动局外资处)一周300元

1、就业登记表两份(加盖公章)

2、两寸照片三张

3、外国人就业许可原件

4、护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体检表原件一份

6、申请就业证办理报告(加盖公章)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四、外国人居留证(青岛市出入境管理局)7个工作日800元每人每年

1、外国人所在当地派出所居住证明或五星级酒店发票

2、申请居留报告(青岛市出入境管理局)加盖公章

3、护照、就业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表1份

6、体检表原件一份

7、两寸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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