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办法(暂行)(精选8篇)
1.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篇一
附件3: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1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二)
(三)(四)
(五)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篇二
1.设备工程师资格认证属于学会专业工程师资格认证范畴体系。
2.根据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机学教[2009]054号文) 的批复, 设备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 (以下简称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 负责。
3.由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签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是申请设备工程师资格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二、设备工程师申请认证条件
1.关于设备工程师
(1) 设备工程的定义
设备工程是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 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 从设备的规划、设备的调研 (设计、制造) 、选购、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更新、报废的全过程, 相对应进行系列的技术、经济和组织活动, 以设备系统最优化为目标的一门科学, 以保证设备良好状态并不断提高设备的技术素质, 同时保证设备的有效使用, 从而实现显著和有效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设备工程师
在国民经济各领域中, 从事设备工程专业方面的规划设计、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更新改造、管理运作, 具备设备工程知识和技能, 并在设备工程相关活动中具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的技术与管理人员。
(3) 设备工程师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1) 具备设备工程现代管理理念和基本理论知识, 具有通用技能条件;
2) 具备对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
3) 具备提交设备更新改造与设备前期管理提案的能力;
4) 具备组织设备定期检查, 能对设备发生事故及时分析原因和处理的能力;
5) 组织开展设备状态管理、应用状态监测诊断技术、实行状态监测维修的能力;
6) 具备起草设备工程系统的计划、组织运作和控制的能力;
7) 组织资源 (包括备件等) 、能源生产和供应, 确保生产需要和合理使用的能力, 以达到节能减排要求;
8) 具备提交设备成本核算和教育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能力;
9) 具备设备档案、维修资料、信息管理能力。
2.认证的对象
从事设备管理与维修类工作的技术人员。
3.认证的分类
(1) 设备工程师
(2) 见习设备工程师
4.设备工程师申请认证条件
(1) 详见《设备工程师申请认证条件及提供有效证明一览表》。
(2) 外语水平达标证明 (学士学位证书, 或外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合格证书, 或国家人事部门组织的工程师外语考试合格证明, 或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备案培训机构组织的外语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
(3) 计算机应用技术达标证明 (学士学位证书, 或等效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或国家人事部门组织的工程师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明, 或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备案培训机构组织的计算机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
5.认证程序
(1) 满足条件者可向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提出认证申请。
(2)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组织专家审查, 必要时进行面试。
(3) 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审批。
(4) 合格者颁发经中国科协批准的《设备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 设备工程师名单通过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网站 (www.cmes.org) 和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网站 (www.sbwx.org) 及《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工作通讯》等媒体予以公布, 进行社会监督。
三、设备工程师资格认证培训
1.培训机构:设备工程师资格认证培训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发文授权。
拟开展设备工程师资格认证培训的机构均应向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提出申请, 并提供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师资力量、招生及培训计划, 经认可授权后, 方可开展设备工程师资格认证培训工作。培训机构报北京机械工程师进修学院备案。
培训机构名单均将在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网站上公布。
培训机构的运作不得违反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负责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培训机构若有违反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的, 或教学质量低下, 或不按计划完成工作的, 将被取消授权。
2.培训教材:统一采用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组织编写的《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手册》 (修订本) 。书号:ISBN978-5357-0913-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 (2007) 第186110号, 由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2007.12.
3.培训形式:设备工程师系统知识培训、设备工程师考前辅导、企业内部专门培训。
4.培训收费:由各培训机构按当地情况确定, 并报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备案。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对培训机构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5.参加者可根据自身条件, 自愿参加。
四、设备工程师资格认证考试
设备工程师资格考试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组织实施。
1.考试时间:分定期考试和不定期考试, 考试时间一天。原则上每年考试两次, 分别为四月和十月, 具体时间、地点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网站公布。
2.考试报名:向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申请报名考试, 填写“设备工程师、见习设备工程师资格认证考试报名表”。
3.考试组织:由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直接组织或由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发文委托全国各省区市设备与维修工程学会负责具体考务 (例如考场和监考) 工作。
4.考试命题与阅卷:由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统一组织考试命题与阅卷, 《设备工程师 (含见习设备工程师) 资格考试大纲》是考试命题的依据。
5.考试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者, 由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颁发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篇三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4.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篇四
(2005年8月制定)
一、正考
1、试卷来源
试卷来源:有试卷库的须使用试卷库,暂时无条件的使用任课教师提交的三套试卷(已经过学院审查的考试试卷)。
2、试卷抽取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向主管考务教学秘书提出安排考试申请,考务教学秘书从试卷中抽取正考试卷(原则上抽取一、二卷),使用试卷库时考务教学秘书根据各学期使用的情况直接抽取。
3、考试安排
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要求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课由学院考务教学秘书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考查课由考务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协商安排,并将考试安排上网公布、上墙并上报校教务处考试科。
二、重考
1、试卷抽取
试卷由考务教学秘书从试卷库或一、二、三试卷(原则上使用三卷)中抽取。
2、重考安排
重考课程、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考试安排由学院考务教学秘书负责,并将重考安排上网公布、上墙并上报校教务处考试科。
3、重考安排要求 ⑴ 时间要求
一学期教学工作完成后,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和开学第一周内为重考考试周,在教学周安排重考时,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若安排有困难可顺延。
⑵ 安排原则
① 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多门课程的考试。
② 原则上一门课只能安排在同一时间考试。如果个别学生因为重考科目较多,同一时间考同一门课安排有困难,应采取措施避免考同一门课的学生之间的接触。
③ 原则上一位学生一天参加一门重考课程,一天重考课程不得多于两门课程。④ 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重考由原指导教师负责安排,对重考学生的重考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但不需到现场指导,指导教师评阅时间教学重考课程的结果,并给出成绩。
三、缓考
1、缓考申请
严格缓考审批制度,首先由学生提出某课程的缓考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缓考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核实签字后交教学办,经学院主管领导及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旷考。
2、缓考手续时间要求
缓考申请手续原则上在缓考课程考试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在考后三日内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
3、缓考安排
缓考生该门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和下一学期的重考考试一并进行。
四、监考工作
考试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每一位教师的正常工作内容和职责,为建立良好的考风考纪,在监考工作中提出如下要求:
1、安排监考教师
① 主管考务工作的教学秘书,在安排监考教师时,按以下优先顺序原则安排:教辅人员、无课或课少教师、一般教师、科研工作量较大的教师。
② 监考安排完成后,除教学、科研工作需请假外,任何教师在安排的监考期间,不得擅自请人代监考,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时,须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后,由教学办另行安排监考教师。
2、对监考教师的具体要求
① 开考前30分钟在规定地点领取试卷后迅速到达考场,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考场进行检查,宣布考试纪律,检查学生与考试证是否相符。
② 在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不能在考场看书、看报、谈笑、接打手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和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
③ 监考教师对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④ 监考教师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犯考试纪律或在考试期间抄试卷准备带出考场的行为,必须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处理困难及时向学院考试巡视小组汇报。
⑤ 监考教师有责任处置考场突发事件。
⑥ 监考结束后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考试人数和试卷数,按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及时将考试试卷交学院教学办(或相关学院)。
五、考试工作总结 无论正考、重考还是缓考,当考试工作结束后,考务教学秘书须按附表
1、附表2整理考试工作过程材料,并向主管领导提交本次考试工作总结。
考试工作结束后,考试工作总结应包含的内容及应提供的数据及资料:
1、正考
⑴ 考试安排表。
⑵ 学院学期正考课程总数及我院课程试卷数。
⑶ 学院学期应该参加正考总人数,实际参加考试学生总人数、缓考人数、旷考人数及未交学费人数。
⑷ 考核方式及各方式所占的比例分析。⑸ 学生考试情况及违纪情况总结。
⑹ 监考教师到位情况、监考教师总人次及监考情况总结。⑺ 监考教师签到表。
注:⑵~⑹在工作总结中体现。
2、重考
⑴ 重考安排表。
⑵ 学院重考课程总数及我院重考课程试卷数。
⑶ 学院应该参加重考总人数,实际参加重考学生总人数、缓考人数、旷考人数及未交学费人数。
⑷ 考核方式及各方式所占的比例分析。⑸ 学生考试情况及违纪情况总结。
⑹ 监考教师到位情况、监考教师总人次及监考情况总结。⑺ 监考教师签到表。
注:⑵~⑹在工作总结中体现。
六、附则
1、本规范的解释权在学院教学指导小组。
5.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或“国考”,下同)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简称申请人,下同)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依法依规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暂不受理在陕港、澳、台籍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身心健康,符合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考试当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5年试点前已进入我省普通中职学校修学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仍可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2)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六条 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缴纳保险)在陕西省的申请人,陕西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应为四年级及以上)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 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大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仍可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应的教师资格。2015年起入学的师范教育类大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八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网址:,下同)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购买书籍复习、备考。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幼儿园)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小学)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思想品德(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13个学科。
申请中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和高中通用技术学科的申请人,其《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面试不分科。小学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品德(社会)、美术、音乐、体育、综合实践、信息技术共10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申请综合实践、心理健康和通用技术学科的申请人参加对应学科面试。国家未统一提供的面试题(包括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和高中通用技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制,纳入统一面试。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笔试、面试科目均须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不予受理。具体政策解释由各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规定,但须确保本地区政策统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八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时仅查询登记分数是否准确。
第十九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其中笔试在每年11月份举行,面试在每年5月份举行。笔试考生应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报名成功后,需携带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考虑我省实际情况,2015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30%,2016年前达到60%以上,2018年基本达到全科覆盖。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施“国考”后,原陕西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简称“省考”)笔试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可参加2015年春季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清考,清考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其“省考”笔试成绩作废,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考”笔试和面试。“省考”专业技能考试未通过的考生,各市可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在2015年春、秋两季组织两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督促此类人员尽快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若2015年底之前专业技能考试仍有未通过者,“省考”笔试成绩作废,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考”笔试和面试。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省考试管理中心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第二十八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对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有作弊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陕西省教育厅全面负责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考试管理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具体负责笔试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省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我省考务工作;
(三)负责我省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我省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考试管理中心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及考务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在各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区,各考区可按学段分别设立考点,其中笔试(机试)考点根据需要设立,面试考点一般不超过3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的统筹协调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考官选派,考场安排,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考试管理中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笔试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做好面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做好本校在校生的政策宣传,并配合做好考点设置、考官选派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6.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篇六
一、单项选择题(共15题)
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及()。A实行烟草专卖管理B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C维护消费者利益D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烟草广告,是指含有()的。
A烟草企业名称
B 烟草企业标识
C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
D 以上都是
3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A 烟草广告B 烟草制品图片
C 卷烟图片D 烟草图片
4以下媒介可以发布烟草广告的是()。
A 广播节目 B 报纸文章
C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 D 期刊封底
5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A墙体B海报
C展示台D 电影
6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A国家B省级
C市级D 县级
7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A国家B省级
C市级D 县级
8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A 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
B 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杂志
C 广播、电视、电影、报纸
D 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
9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A 社会公益广告
B 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C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D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10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
A 10%B 20%
C 30%D 50%
11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
A禁止中小学生吸烟B 请远离二手烟
C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D 吸烟有害健康
12除以下()外,烟草经营者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A社会公益广告
B 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C 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D 卷烟纸广告
13烟草广告中有吸烟形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A公安B 工商行政
C广告监督D 烟草专卖
14烟草广告中出现未成年人形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以()以下的罚款。
A一万元B三万元
C五万元D 十万元
15有()情形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A 利用电视发布烟草广告
B 未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烟草广告
C 通过广播发布带有烟草制品名称冠名内容的赛事广告
D 烟草经营者利用电视发布社会公益广告时出现烟草制品商标
二、多项选择题(共5题)
1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等内容的广告。
A 烟草企业名称B 标识
C 烟草制品名称D 商标、包装、装潢
2禁止利用()发布烟草广告。
A广播B电影
C电视D 报纸
3禁止在各类()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A等候室B影剧院
C会议厅堂D 体育比赛场馆
4烟草广告中不得有()。
A 吸烟形象
B 成年人形象
C 鼓励、怂恿吸烟的D 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5烟草经营者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哪些广告?()A吸烟形象
B 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C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D 社会公益广告
三、判断题(共14题)
1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2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但可以在候车室设置宣传海报。()
3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4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烟草经营者可以自由发布烟草广告。()
5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6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市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7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一律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
8烟草广告中可以有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情形。()9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10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包含烟草经营者企业名称的,可以出现烟草制品商标。()
11烟草经营者不得在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协办单位名称。()
12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13烟草广告中 “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30%。()
7.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是指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保护和改善环境, 实现可持续发展, 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 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通过引导、示范、培育市场等方式, 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
(二) 坚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找准循环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并根据每个环节的特点, 分别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三) 坚持集中财力, 重点突破。
通过机制创新, 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 发挥财政资金合力作用。
(四) 坚持“科学、公开、公正”, 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和范围包括:
(一)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本办法所称“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 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 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
1. 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
能力 (含改造) 建设。
2. 示范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 示范基地“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二)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
2.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3.能力建设。包括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系统等。
(三) 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
1.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构建。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 再制造。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 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
(五)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
1. 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成熟、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
2. 技术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 具有推广应用前景, 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六) 循环经济 (含清洁生产, 下同) 基础能力建设。
1. 循环经济法规、规划及政策研究。
2. 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制定、目录编制。
3. 循环经济发展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
4. 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5.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和规划、方案、项目评审及考核、验收等。
(七)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 (工程) 或项目, 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对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 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 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
(一) 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 以及当地“城市矿产”资源情况提出示范基地建设方案 (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
(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规定对地方政府提出的方案进行论证并批复。对已批复的方案, 地方政府与两部委签订承诺书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方案, 以新增“城市矿产”资源集聚利用量为依据, 并参考再生资源利用成本及市场售价测算核定补助资金, 总额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有关实施方案统筹使用, 专项用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资金使用方案及其调整情况需报两部委备案。
(四) 承诺书签订后, 中央财政按补助资金的50%拨付启动资金, 5年内再生资源利用量已超过建设方案中设定目标90%以上的, 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拨付余款;不合格的不予拨付余款并扣回部分已拨付补助资金。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 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
第九条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的专项资金, 支持方式比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支持方式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支持再制造的专项资金, 在构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 主要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旧件回收及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的专项资金, 对于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 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 通过政府购买技术的形式, 在全行业免费推广。过渡期内, 对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或部分重点企业采用成熟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进行的改造可给予适当奖励。
对于未实现突破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进行应用示范, 并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应用示范项目成功后可按项目投资额一定倍数进行政府购买, 并免费在全行业推广。
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支持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 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其他重点工作的资金支持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专项核查。对达不到要求的, 责令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扣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及省级财政部门、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并应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8.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篇八
近期,中国民航局修订印发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下发到各通航相关企业,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江文全-通用航空”发布的一条微博带动对该办法的广泛讨论,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该微博已被转发近200人次。可见《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对通用航空的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于2012年12月24日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针对2010年4月发布的办法进行修订的。那么修订后的办法到底发生了哪一些变化? 以下将为您细细解读。
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
新办法明确了对引进通用航空器将实行分类管理。一般通用航空器引进由地区管理局备案管理:喷气公务机引进由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其中大型喷气公务机(包括波音737系列、空客A320系列、世袭1000,以及最大起飞权重大于以上机型的喷气公务机,下同)由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核准:其余喷气公务机由地区管理局核准,报民航局备案。
以上新的规定,改变了旧办法由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形成的两级管理方式,即地区管理局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及初步审核,民航局负责核准。由此可见,航空器的引进审批权已由总局逐步下放到地区管理局,并对不同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申请项目的处理效率。
但是,备案是如何定义的?我个人认为所谓的备案在一定程度还是“核准”。具体来说,地区管理局可通过对申请材料等来判断是否“备案”成功,“备案不成功”即拿不到购机批文,这其实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核准”。虽然民航局已经进一步放宽了对航空器引进的管控,但是我们期望的是航空器可以像买汽车一样能够自由的买卖(民航局只需在未来的运营中加于管理),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只要航空器是处于适航的。增加航空器的保有量,是我们通用航空发展的基础和根本,我们应该呼吁民航局进一步、完全放宽对航空器引进的管理。
缩短了审批和审核时限
新办法规定对于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如无异议,地区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对于引进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无异议即予核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备案:对于引进大型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报送民航局。
原办法规定是“地区管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通过初步审核的,由地区管理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材料报送民航局”。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新规定对地区管理局审核和审批时限进行了分类缩短,而民航局的批复时限也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这条规定的修订,对于通用航空来讲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但是,尽管办法规定缩短了审核和审批时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宽了航空器引进。审核可能不会一次性通过,你可能申报两次就出来购机批文,你也可能申报多次都申请不出来购机批文。
一般通用航空器转发无需重新办理批文
旧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通用航空器自国籍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在国内转让或长期租借用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由接收方或租用方申请办理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手续。”现在新的办法修订为,喷气公务机在24个月转让或长期租借(12个月以上)需重新申报办理喷气公务机引进核准手续。这也就是说,一般通用航空器转让或者长期租借无需再办理引进核准手续。
这条规定将利好于二手直升机的交易。个人认为,由于新机引进的时间较慢,未来二手直升机从国外引进到国内,或者二手直升机在国内的转让(或长期租借)将变得异常活跃。这将有利于提高直升机的派遣率。
公务机引进将受到限制
在新办法中对引进喷气公务机及大型喷气公务机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民航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这是不是意味着将对公务机“征税”呢?此外,《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向通用航空中的直升机作业倾斜。由此可见,直升机在工农业作业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正是国家大力支持并着力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原因。个人认为,未来中国直升机引进增长速度将远远高于公务机的引进速度。
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如引进人有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而申报材料中包括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记录。除此之外,新办法对购机批文的有效实现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购机批文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以上这些新的规定都可以进一步强化通用航空的安全管理。
通用航空未来是否能再掀新热潮,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2012年曾表示:“今明两年是我国低空空域改革最重要的两年,各方发展通用航空的热情高涨。今年我国通用航空增长约7%,预计明年也将在7%以上。”据李家祥透露,2013年民航局还将出台进一步支持通航产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通过政策补贴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大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的投入等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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