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2024-06-15

法院审判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精选8篇)

1.法院审判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篇一

关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创新调解与执行工作机制的考察报告

04-01 福田法院赴东北法院考察组/张华(执笔)

为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加强我院调解、执行工作提供参考,缓解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矛盾,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根据院党组的决定,由杨旭副院长带领部分中层领导干部,于2010年2月份赴吉林、黑龙江省部分法院考察。考察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参观和参阅资料的方式,在吉林省重点考察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创新调解、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在黑龙江省重点考察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尝试执行“110”的作法。两地法院的经验和做法给考察组留下深刻印象,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期望对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调解、执行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实行内外结合,整体联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

宽城区位于长春市北部郊区,下辖九街一镇和一个经济开发区,面积237.99平方公里,人口42万。宽城法院共有干警141人,其中法官79人。全院年均收、结案数4600件左右。该院通过探索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收案量连续两年不升反降,年均下降5%,信访量大幅度降低,案件调撤率大幅度提高,其中,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92.6%,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率达57.9%,执行案件和解率达31.4%。主要做法是:

1.依靠党委领导,法院积极主导,相关部门联动配合。该院认识到,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是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为此,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由法院、司法局、民政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和宽城区联调联动试点工作推进会,召开了全区街乡镇党委书记研讨会,研究制定了《宽城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联调联动”民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三式联调(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方式)、四级联动(即楼栋、村社、街镇和区)”的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多元纠纷解决工作纳入质效评估体系和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进行管理,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2.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有效对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综合调解机制。宽城法院在充分调研、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宽城特点的“四三二一”模式:“四”即四元调解主体——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三”即三种对外衔接方式——巡回审判进社区、人民调解进法庭和专项调解进部门;“二”即两种内部衔接方式——巡回审判对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对诉讼环节;“一”即强化诉讼调解这一根本。针对农村、社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对接方式。一是巡回审判进社区。成立巡回法庭,配备两台便民诉讼车、电子印章、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深入全区九个街道办事处的47个社区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员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进行调解。纠纷发生后,首先由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有困难的,由法官参与共同调解,调解成功需要确认协议的,当场出具调解书。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巡回法庭当场立案,及时开庭,当庭宣判。二是人民调解进法庭。与司法所在法庭联合设立人民调解室,对到法院诉讼的案件,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或双方共同调解,需要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由法庭出具调解书。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委托司法所调解。三是针对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和医患纠纷不断增加的现状,主动延伸服务。在交警大队、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辖区医院设立调解室,指导和配合交警、婚姻登记处调解,引导当事人完善离婚协议,及时化解医患纠纷,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出具调解书。3.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环节,实现诉前调解与诉讼的无缝对接。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组,充实审判力量,配备七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和两名书记员,诉前调解人员占全院干警总数的7%。实行“门诊式”接待,当事人来院诉讼,首先由导诉员发放《诉前调解征询意见表》,介绍诉前调解程序。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分流到诉前调解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诉前调解组出具调解书,不愿选择诉前调解或七日内达不成协议的,移交窗口立案。调解法官填写《诉前调解案件流程表》,将调解结果反馈给庭审法官,并及时固定送达途径,方便庭审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加快诉讼进程。

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实行执行“110”的经验

道里区是哈尔滨市的中心城区,下辖17个街道、5 个乡镇,面积479.2平方公里,人口68.6万。道里法院干警总数约300人,年均收、结案数约1.1万件,其中执行案件数约3400件。全院共有执行人员35人,配备执行车辆8台。道里区属于哈尔滨市的老城区,辖区内国有企业较多,经济效益普遍不佳,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法院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难症结,为解决申请执行人在非工作时间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后无法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或者取得联系后因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执行法官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处理,从而影响案件执行效率的问题,道里法院自2003年末开始推出执行“110”工作制度,收到较为明显的成效,解决了一批老大难执行案件,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对立情绪,降低了涉执案件的上访率。该院2004、2005两年内共接、出警140次左右,问题解决率达到80%以上,执结案件500多件。主要做法是:

1.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承诺。该院通过公示板、报纸、电视媒体广泛宣传执行“110”工作制度,扩大了执行“110”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为执行“110”的有效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建立以执行局为主体,办公室、法警队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该院为分管院长、局长、法警队长配备了三部尾数为“110”的值班手机,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可随时拨打值班电话,由“三长”指挥办案人员赶赴现场办理案件。

3.实行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执行人员随时做好出警准备。执行人员随身携带空白法律文书和警械警具,接到值班人员的指令后,出警地点在城区的必须在半个小时内到达,出警地点在郊区的,必须在两个小时内到达,并根据案件需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三、宽城、道里法院创新调解与执行工作机制的启示

1.必须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构建各方参与、整体联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只有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将多元纠纷解决工作纳入质效评估体系和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才能真正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多元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2.不能脱离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以宽城法院为例,该院针对城乡在社会结构、群众心理和案件类型上存在的地域差异,因地制宜地实行“差别化”调解模式。农村属于传统的“熟人型”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小,经济相对落后,案件以婚姻家庭和邻里关系等伦理、亲属纠纷为主,居民习惯依靠村、社等基层组织解决纠纷,宽城法院将人民调解引入法庭,由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担任人民调解员,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情况和具有权威的优势,运用情理、道德、习俗的力量进行调解。而城市属于新型的“陌生人”社会,人口流动性大,经济活跃度高,案件利益纠葛复杂,经济纠纷占了很大比例,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不适合人民调解,而是直接由法官主持诉前调解。由于针对性强,切合城乡实际,宽城法院的“差别化”调解模式有力地促进了大调解工作的开展。

3.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尽管道里法院实行执行“110”制度后收到良好的效果,但由于制度设计不严密,保障工作不到位,执行人员长期疲劳作战,逐渐产生倦怠情绪,在轰轰烈烈地实行两年后逐渐沉寂下来,目前已经很少采用。道里法院的经验教训表明,良好的愿望不能代替严谨的制度设计,在推出一项新制度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论证应当遵循科学的实证分析方法,既要看到有利条件,也要看到掣肘因素,不能一厢情愿地从宏大的愿望出发,对社会作出过高的承诺,否则很容易半途而废,失信于当事人。

四、对构建我院调解与执行工作机制的思考

1.进一步强化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工作,扩充立案庭的调解职能,充实立案调解人员,力争从源头上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一是推行非诉调解前置程序。对伦理性和人身关系性较强的婚姻、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政策性较强的拆迁纠纷或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调解的简易民事纠纷,在诉前或案件立案移送业务庭前,统一由立案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二是将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及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统一归口由立案庭负责。以往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由业务庭分头负责,而业务庭常常忙于办案,疏于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得不到加强,大量社会矛盾直接诉到法院,是造成我院收案逐年大幅提升的主要原因之一。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我院加强与行政单位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通过开展巡回调解、预约调解、驻点调解、上门调解等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对行政单位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可由法院审核后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提高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避免当事人打官司,使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对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案件,立案庭除应及时移送业务庭审理外,还应为庭审做好准备,让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指引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固定诉争焦点、围绕诉争焦点提供证据和申请追加漏列的当事人等,使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发挥类似欧美法院审前程序的作用,加快案件的诉讼进程,提高办案效率。2.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我院实际的执行新机制。为了解决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先后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如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登记备案、分次立案等,由于这些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提高执结率,案件并未真正执结,所以未能从根本上扭转“执行难”的局面,因“执行难”导致的涉法涉诉信访仍然居高不下。这说明,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繁重、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寄希望于

一、两项执行措施的推出就毕其功于一役,必须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法,按照“综合治理”的办法整体推进。道里法院实行执行“110”制度旨在建立联系畅通、高效快捷的执行新机制,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无疑是正确的,实行后也收到良好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推行执行“110”制度向当事人展示这样一个事实,即法院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案件得不到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避免因案件执行不到位引起当事人的强烈反弹,为今后案件退出执行奠定事实基础。总体评价,执行“110”制度能够极大地提高执行效率,缓解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不到位到处投诉上访给法院带来的工作压力,有利于构建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和谐执行关系,是法院改革执行工作机制的一次有益尝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这项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能否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是否能跟上,以及执行人员的接受程度等。本文只是提供了一个思考问题的角度,下一步还需要进行更加科学、严谨的论证。

2.法院审判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篇二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一种新的舆论形式兴起, 即“网络舆论”, 它是指广大的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终端在论坛、聊天室、贴吧、博客等各种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 吸收别人的观点, 提出建议, 进行批评等所形成的一种共同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想法。目前, 网络舆论已经成为人们表达愿望的一种最为有快速、有效的方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不断地影响甚至改变着人们的工作方式、学习习惯、行为内容, 网络所反映的社情民意正以我们无法预计的速度主导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俗习惯以及司法工作。法院审判是司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也是错综复杂。

一方面, 网络舆论对于监督法院的审判, 保证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保证司法公正, 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广州许霆案对此提供了有力证明。经审理, 法院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后, 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此案争先发表自己的观点, 许多网民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过重, 有点甚至认为许霆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时许霆成为全国热议的话题, 许霆案被炒得沸沸扬扬, 最终在二审中, 许霆被宣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此可见, 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中网络媒体的介入, 社会各界的关注, 社情民意的表达确实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 鉴于大多数网民对于问题所发表的意见, 并不是基于专业知识、且主观色彩浓厚, 随意性强, 这就使得网络舆论难免出现偏颇, 出现失误, 如果这一偏颇甚至错误的观点主导了司法审判, 势必会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 司法公正的实现, 以及司法权威的树立造成巨大的冲击。

二、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

(一)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的表现

1. 影响法官的价值判断, 不利于司法公正地实现

网络舆论代表了公众对于某一事例的共同意见, 公众对于事件的看法总是从最感性的角度出发, 当某些热点案件出现时网络跟帖、谩骂、转发、扩散等便成为目前网络民意表达的主要形式, 并逐步汇聚成对这一案件的主流观点。“积土成山, 积水成渊。”这句话运用到目前网络舆论的传播可谓再适合不过, 当不真正的言论充斥舆论空间时, 就会使人认为这是真的;当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时, 人们就会以为这种声音是不准确的, 偏离主流价值观的。法官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 其价值判断难免不会受到影响。如果价值判断稍有不慎, 司法判决必然会出现不公, 整个案件定会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 不利于人们权利的维护, 更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1]

2. 施压法院, 影响司法独立

网络社会使一些原本地方性、局部性的案件迅速上升为全国广泛关注的焦点案件。这些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往往会被人们持续关注并不断进行评论, 甚至以此来攻击法官的形象, 部分人会主观臆断的认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有某种利害关系, 并认为这种关系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工作。网民通过猜测性的评论给某些案件的当事人戴上有罪或无罪的舆论帽子, 对司法审判工作不断产生质疑, 具有倾向性的网络舆论的形成, 对法院的审判进行不断施压, 法院的往往会为了证明其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 审判结果逐渐偏向民众的声音, 偏离司法公正的原则, 最终影响司法独立。[2]

3. 损害司法形象, 妨碍司法权威的树立

司法之所以具有公信力, 就是因为其通过独立、公开的审判, 塑造了良好的法官职业形象, 树立了司法权威。网路舆论在西方社会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3]它突出强调了媒体在现在社会中的作用。但是网络舆论所代表的多数人的意见, 并不是司法审判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 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就是民主的体现, 也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苏格拉底之死就是对这种多数人暴政的具体体现。[4]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 当网络舆论超越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司法产生影响时, 就已经妨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二)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的原因

1. 二者性质的不同

网民的言论大多是以伦理道德为出发点, 根据主观判断, 从自身的认知出发, 以道德捍卫者的角色, 对某些案件做出的合乎公众情绪, 却有悖于法理的价值判断。而法院的审判则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 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做出的司法判决。二者性质的不同, 在案件的处理上也会表现出不同的方式和结果。网络舆论照顾大多数人的情感, 从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出发, 必然会做出符合大众心理的结果;法院审判要求法官必须克服情感因素的影响, 始终保持清新的头脑, 以实现司法正义。二者出发点不同, 因此难免会发生冲突。

2. 网络自身的虚拟性

网络世界具有很大的虚拟性, 虚假信息的漫延, 极端偏颇观点的侵入, “近朱者赤, 近墨者黑”似乎很确切的表明了网络环境对网络舆论形成的影响。网络的自由、开放为人们的言论提供了广阔的传播空间和有效平台, 但是弊端也随之而来, 在网络言论强大的交互性的带动下, 任何不可能的事都会成为可能。对于某些案件的随意猜测, 经过大范围的传播人们往往将原本不可能的事情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网民受偏颇观点的煽动, 很容易失去正确的判断力, 就会使得网络舆论逐渐沦为一种发表暴力言论的手段, 极大地左右着人们的思想观念, 当这一舆论一旦影响到司法领域, 就不免与司法审判发生冲突与碰撞。

3. 网民自律精神的匮乏

目前, 网络舆论的传播过于自由, 网民往往会基于自己内心的某种情感, 根据自己的喜好去发表一些情绪色彩浓厚的言论, 往往缺乏客观、理性的态度, 随意性强, 丧失了评论的客观性。这些评论经过互联网这一大众媒体的传播, 迅速汇集, 并不断渗透到其他网民的生活之中, 影响其主观判断。本来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就会发生量的或质的变化, 当这种变化了的舆论与法院的审判发生碰撞时, 冲突便成为必然。网民自律意识的匮乏, 虚假信息的泛滥, 都加剧了这一冲突的严重程度。

4. 法律制度不健全

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地一种形式,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也是民主的具体体现。言论自由必须要范围内,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 否则就会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 使自身丧失法律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网民的日益增多, 以及网络言论的多元化发展, 导致网络言论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 但是现阶段, 我国对于网络言论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某些部门法, 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再者, 由于法律本身滞后性、僵硬性的特点, 现存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及时应对网络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因此, 网络舆论急需完善的法律来进行规制。

三、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协调机制的构建

(一) 增强网民法律意识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有效形式, 其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只有具有充分的法律知识才能对其进行有效地理解和认识。但是就目前的形势而言, 我国网络人数众多, 相应的文化素质、道德涵养、法律水平, 思想觉悟也会参差不齐, 大多数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感情用事, 对某些事件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评论, 没有秉承公正理性的原则, 背离了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因此, 我们在不断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 要不断的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1. 在司法部门、政府的官网以及主流媒体的网页刊载一些实用性强、适用范围广泛的法律法规。

使法律法规不断渗透到网民的日常生活, 对社会大众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

2. 开通网络互动平台。

加强网民与法律人员的互动及时解决网民面临的疑难问题, 以增强其对法律的信赖, 保证其用法律的思维去处理问题。

3. 开通网络公益法学课堂。

在课堂上介绍一些典型的案件, 有关法律从业的知识, 以及权益的保护, 相关民事、刑事的实务知识, 使得非法学人员也能够熟练掌握其内容, 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合理履行自己的义务。目前不少的律师、学者、老师已经开通了形式各样的网络法学公益课堂, 这对全民法学素养的提高具有很大的帮助。

这一系列措施的有效施行, 一方面可以提高网民的法律素质, 增强网络自律精神, 保持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感, 秉承公正、客观的态度, 维持网络秩序;另一方面, 网络舆论对于法院审判的影响不断增强, 在客观上要求网络舆论必须保持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 促进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 以平衡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 加强对案件公开审判的监督

1. 建立审判信息公开制度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关系的错综复杂, 依法进行审判信息的公开, 包括审判程序、裁判文书以及执行信息等, 能够有效的防止未审先判、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 让案件审理回归到事实和法律的层面。通过审判公开, 让公众认识法庭, 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事实和法律来决定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 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例如, 2013年12月31日,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正式上线。[5]这对于加强舆论对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保证司法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以及积极、正确的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也为日后我国法院审判形式的改革, 建立审判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向导, 能够有效的协调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冲突。

2. 建立网络庭审直播平台

审判的目的就是通过司法这一有力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目前, 在我国一些法院中仍还存在庭审秩序混乱, 合议庭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合法有效的审判的顺利进行, 而且也有损司法形象。2013年的李某某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通过其官方微博, “京法网事”对其进行了微博直播。这就是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有效协调的典范。但是微博直播只是网络庭审直播的一种方式, 我们有必要拓展更多的网络平台, 对法庭审判进行有效的监督, 让社会受众了解更多的裁判信息。网络庭审直播有助于大众及时的了解社会热点案件, 培养社会大众尊重依法办案, 尊重裁判结果, 监督司法行为, 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以及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加强网络舆论对于审判的监督, 使司法在阳光下进行, 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 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有利于廉洁的工作作风形成, 保持良好的司法形象, 更好的协调二者的关系。

(三) 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1. 建立信息审核程序, 追究网民不法言论的责任

通过这一机制加强对于网络言论的审核和过滤, 追踪出现的不法言论, 并及时处理, 规范网络言论秩序。网络给公民提供了一个自由开放的言论传播空间, 同时, 也使得攻击和谩骂广泛存在。在网络言论强大的交互性的带动下, 任何不可能的事都会成为可能, 例如对于某些案件的随意猜测, 经过大范围的传播, 人们就会深信不疑, 导致“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的现象频发。2013年9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法律层面对网络舆论的相关内容画下了红线, 通过厘清网络言论的边界, 确立了网络言论的责任追究机制, 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这一解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环境, 维护社会秩序, 提供了价值导向, 对于协调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如张家川微博少年因言涉罪案成为两高“转发500次”司法解释发布后的第一案。[6]

2. 严格法律程序, 追究法官裁判错误的责任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 我们在完善法制体系的, 规范诉讼程序的过程中, 冤假错案也伴随其中。因此, 我们必须加快建立法官责任追究机制, 依照法律和事实, 公平公正的裁判, 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严格法官的考核和评选机制, 减少错案发生。中央政法委出台的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 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7]加快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有助于规范网络言论, 为法院的审判提供有效的社情民意, 也有利于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 防止程序违法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 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

1. 加快网络监督方面的立法

通过制定有效的网络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 来规制法院审判中的不合理因素, 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 披露审判违法事实, 并对有关的网络言论进行有效监督, 规定相关责任, 这都有助于协调审判与舆论之间的冲突, 保证二者的平衡, 更好的维护人们的利益。

2. 建立网络审查方面的法律规范

网络社会自由泛滥, 必须通过有效的立法加以规范, 通过法律规定, 明确网络舆论审查的内容、程序和处罚力度。“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仅仅依靠一部媒体法就能调节大众传媒与社会的所有关系。但是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如今强调“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 没有新闻法或媒体法, 要管理发展迅猛、影响广大的媒体, 难度就会越来越大。”目前, 我国仍未制定一部完整的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于网络言论更是缺乏有效的规制, 因此, 根据网络发展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并结合目前我国网络言论的发展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加快网络言论方面的立法的,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范围, 以及责任承担, 为网络言论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最大限度地保护网民的表达权, 保证对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促进司法公正, 维护人民权利,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 都是十分必要的。

(五) 建立有效的舆论引导机制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往往在于对典型热点案件处理意见不同而发生的。“陈永洲事件”无疑是网络舆论风口浪尖的典型代表, 当陈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带走时, 舆论一片哗然, 呼吁警方“放人”的声音更是占据了各大媒体的标题位置。人们不断猜测该事件与警方存在着某种不可告人的内幕关系, 但是经事后调查, 陈永洲本人也亲口承认自己确实收了黑钱。因此, 事情的真相远不是人们所设想的那样。一般来说, 网民习惯于凭借其主观情感来品论案件, 往往会罔顾基本的法律事实, 背离基本的价值观, 容易混淆视听, 颠倒黑白。此后,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媒体的监督方式, 在非理性思维的强力支配下沦为干预司法审判的一种手段。因此, 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网络舆论的引导, 引导网民对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评判, 使其从感性认识转为理性认识, 使公众从无序化的参与转变为规范化的参与, 努力营造客观、公正、合理的舆论氛围, 以平衡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二者之间的关系。

总之, 网络就是社会舆论的放大镜和集散地, 它已经成为全方位、多角度评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因此, 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的监督和引导, 保证媒体言论与法院审判的良性互动,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共同目的———公平正义, 任重而道远。

摘要: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对立统一体, 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化解矛盾, 规避司法危机, 实现公平正义, 成为目前法治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在现有的体制下, 应尽最大的努力去缓解二者之间的冲突, 寻求最有效的冲突协调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案件公开审判的监督, 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 建立有效的舆论引导机制。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院审判,冲突,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吕宁.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与平衡[J].求索, 2010 (3) .

[2]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 杨百揆, 刘庸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178.

[3]辰光.第四种权力:一个记者的暗访生涯[M].北京:中国画报出版社, 2010:94.

[4]刘新利选编, 纪念苏格拉底[M].刘新利, 纪敏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9:120.

[5]北京:审判信息网上线提高司法公正[EB/OL].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images/2014-01/03/01/2014010301_pdf.pdf, 2014-1

[6]2013十大影响性诉讼[EB/OL].http://www.infzm.com/content/97369, 2014-1-9.

3.法院审判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篇三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促进我院审判人员依法审判,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纠正审判纪律审判作风上存在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除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

(二)本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违纪案件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监督庭负责。

(三)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监庭除了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外,是本院行使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违纪违法案件调查部门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以及本办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追究范围。

(一)审判人员私自受理自己办理的案件。

(二)审判人员与律师联系办理的案件。

(三)审判人员为当事人介绍辩护人、代理人的案件。

(四)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及收受礼物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追究的案件。

三、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纪律处分分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均由本院制度规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适用。

(三)警告以上处分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适用。

四、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及纪律处分适用

(一)自找案件未经院领导批准自办的,给予黄牌警告。

(二)与律师联系办案的,给予黄牌警告。

(三)私自受理案件并办理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视数额多少给予纪律处分。数额在一佰元以上不到一千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利用办案执行之便为配偶、子女或他人谋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执行人员所收实支费不入帐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并全额收缴实支费。

(七)审判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办错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免去其审判资格,不得办理案件。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八)丢失或者过失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十)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有意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的,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一)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二)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滥用警具、戒具或打骂、侮辱诉讼参与人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三)办理案件严禁超审限,未经院领导批准而超审限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为谋取私利故意拖延办案时间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四)丢失案卷或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五)故意损毁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六)以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身份未经立案进入程序,擅自为他人催要货款、财物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七)上诉案件、管辖移送案件未按规定时限移送的,对责任人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八)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案件当事人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十九)开庭审理案件时,着装不规范,醉酒审案,行为失态,接打传呼机、手机,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及辱骂当事人的,给予黄牌警告。

(二十)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一)本办法记大过以上(不含记大过)处分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4.法院审判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篇四

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

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的纪要》精神,经县政府与县法院协商,决定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现就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目的意义

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深化良性互动机制,扩大良性互动范围,增强良性互动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建立良性互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府院联席会议,由县政府领导和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县法院领导和县法院相关庭室参加,通报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有关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的全局性、政策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协调涉诉行政争议,共同化解干群矛盾。府院联席会议形成的纪要视具体工作需要发送有关部门遵照执

行。

(二)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与县法院行政庭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落实府院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良性互动各项措施,探讨解决行政争议突出问题、协调化解重大行政争议等。会议形成的意见应报县政府和县法院领导,必要时提交府

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县政府和县法院分别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协商联席会议及日常工作会议议题,组织会务,起草、整理有关会议材料等。

三、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制度

县政府有关部门与县法院审判庭应相互通报、交流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重大工作部署,新颂布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相关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复杂敏感案件的办理情况,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以及法院对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建立联合调研制度

(一)相互邀请参加工作考察、调研活动。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讨,形成共识,统计法律适用标准。并视工作需要,组织联合专题调研,指导和规范某一类行政行为或行

政诉讼活动。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邀请县法院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备案审查等工作,县法院应积极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专业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行政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作为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

(三)共同梳理、编撰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例,收集、整理、汇编行政执法及行政审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审判工作。

五、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规范行政执

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二)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

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反馈。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提出的意见,有关行政机关要切实研究落实,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并通报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机关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审判工作,杜绝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不履行的“五不”现象。

(五)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当承担出庭应诉职责,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出庭应诉。对本单位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领导批准,可以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要有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端正应诉态度,熟悉相关案情和法律,做好充分应诉准备,应当尊重法院、听从指挥,规范应诉行为。法院应有效制止对行政机关和出庭应诉工作

人员恶意攻击等行为。

六、完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

(一)对涉及省市县重大项目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重大民生案件等,政府与法院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通过多元协调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共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积极推进判前协调化解,对能够在判前化解的行政争议,法院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协调建议函,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调、着力化解。

(三)完善化解行政争议约谈机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逆、合法性评判无法解决矛盾或短期内引发大量纠纷的案件,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法院行政庭可联合约谈行政争议所在乡镇或县政府责任部门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县政府和县法院领导汇报,以促进行政争议及时有效化解。

七、建立健全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制度

(一)法院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通过总结行政案件审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败诉、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以及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进展等情况,深入分析突出问题及原因,提出切实可能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和改进

工作提供参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积极加以应对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威胁或者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执行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需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以及诉讼程序结束后行政争议尚未彻底解决或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

(三)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把个案司法建议与类案司法建议相结合,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

(四)对于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及时研究、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及县政府。

八、优化法治环境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严禁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设置障碍。严禁借各种理由干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禁把行政机关败诉情况作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错误做法。

(三)在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积极探索建立引入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和诉讼能力低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依法维权。县财政要加大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

九、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审判能力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用法,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政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调剂、充实本单位法律专业人员,提升依法行政、行政应诉能

力。

(二)试行行政审判人员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岗位交流挂职,熟悉各自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以及实际运作,相互了解执法办案情况,提高各自的执法办案水平。

(三)相互邀请参加各自培训活动,互派授课人员。积极参加省政府和省高院、市政府和市中院联合开展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人员培训活动。探索开展县级行政

应诉工作人员培训课程。

十、建立良性互动保障制度

(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法院行政庭应定期总结,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府院联席会议及日常工作议定的事

项得以及时、有效地落实和执行。

(二)县法院行政庭应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情况以及司法建议的统计工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情况以及司法建议反馈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评估管理。

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法院

5.完善审判维权机制(共) 篇五

涉军纠纷案件一旦立案,立即在卷宗上加盖“涉军”印章,从立案、审结到执行,全程进入“绿色通道”。这是永安法院处理涉军维权案件的一个基本工作模式。

永安法院始终把司法维军作为提升部队战斗力、巩固国防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维军领导小组”,建立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军案件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放宽军人军属涉讼案件诉讼费司法救助条件,解决军人、军属后顾之忧。该院率先于2009年8月31日在全国法院成立了首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审判庭”,实现了维军审判人员组成、办案规则、工作制度等的长效机制建立。永安法院院长杨泽民说,成立维军审判庭就是更好地主动作为、依法保护好革命军人应有的各种合法权益。

3月下旬,经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放军驻永某部干部白志福借给其老乡王先生的3.6万元钱终于如数收回。他深有感触地说,要是没有“维军法庭”出面,这笔钱可能就要打水漂了。感同身受的95872部队副大队长饶小忠曾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发自内心地感叹:“当我们受到侵害时总感觉有法院为我们说话,为我们撑腰!”

“维军法庭”成立以来,共处理涉军案件28起,涉案标的款达150万元,平均审限仅36天,为涉军案件当事人减免诉讼费2.1万元,涉案的军人军属满意率达100%。

以感情认同

拓展法律服务机制

为实现司法维军对象从军人向军属及家庭拓展,司法维军内容从司法服务向解决各类问题和困难拓展,司法维军效果从法律效果向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拓展,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在驻军普遍建立司法联络员制度,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在部队和军属生活区设置“司法信箱”18个,指定专人收集、回复军人军属来信来电近百件次,进军营开展法制宣传、法律知识讲座30多次,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2000多张。

2010年7月,永安市武装部干部戴某的胞弟在江苏泰州一企业工作,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企业以戴某弟弟不在工作岗位上出事,不属工伤为由拒绝赔偿。极度悲伤不知如何索赔的戴某向维军法庭求助。维军法庭立即派法官与戴某一同到泰州,指导戴某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与事故责任人协商赔偿事宜。

同时,向用人企业耐心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使企业认识到戴某弟弟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同意按规定标准进行赔偿。当死者家属最终从事故车主和用人单位拿到36万余元赔偿款后,他们动容地说:“永安法院是真情维军,如果不是永安法院的帮忙,悲伤还不知要延续到什么时候。”

永安法院还注重加强与市武装部、双拥办、驻永部队等涉军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与驻永96167、消防大队等部队签订《双拥共建协议》,形成了领导互访、军地互动、维权共抓、宣传共促、资源共享、机制联创等一系列长效机制,组织法官到军营过军事日、指导模拟法庭8次,部队则组织官兵到法庭旁听庭审11次,为法官开展国防知识讲座5场,共同举办联欢晚会和体育活动9次,达到共建、共学、共同提高的目的。目前,驻永部队官兵已经有6人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法〔2010〕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近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国防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使命感

1、充分认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行使涉军案件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主要途径,是落实党的拥军优属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国防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状况纳入双拥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相统一,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坚持能动司法,特事特办、高效便捷,提高审判质量效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涉军案件审判工作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审判实际,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庭领导为成员,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涉军审判工作的开展。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相关业务庭应有相对固定的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负责审理涉军案件。受理涉军案件较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在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可选任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担任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判。

3、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军案件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立案时,确定系涉军案件的,应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涉军”记载,分流 2

到涉军案件专门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根据涉军案件的特点,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杜绝超期限审理。建立完善涉军案件专门统计制度,应当及时将涉军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本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登记及时、数据准确。

4、完善军地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研究交流涉军审判事宜。要协调相关军区、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法院,在涉军案件确认、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诉外协调、诉讼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法院,共同做好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处理重大疑难涉军案件,要通过当地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与涉案部队及时联系,争取部队理解支持。

5、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优待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减、免交。军人军属合法财产权益因不能执行兑现、生活困难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救助。军人军属需要法律援助的,应积极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点和关键,破解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难题

6、依法确定涉军案件范围。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和军人军属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7、突出抓好重大案件的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着力抓好重大涉军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有效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部队战备执勤、演习训练、国防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权属、军事禁区管理等纠纷案件,保障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和工作秩序;依法惩处故意杀害伤害军人军属、诱骗拐卖军属、破坏军婚等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审慎解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重大纠纷案件,维护军队的良好声誉。

8、畅通诉讼绿色通道。涉军案件审判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尽快消除因涉军纠纷案件给部队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高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诉讼的能力。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做到尽快受理,并及时将诉讼材料移送涉军案件审判组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加大审判力度,缩短办案周期。对军队一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对于边远艰苦、交通不便的部队,可采取信函、传真等方式立案,借助互联网、视频系统等进行案件审理,为边海防和驻地偏远部队及军人军属提供诉讼便利。

9、更加深入扎实做好调解工作。涉军案件审判要更加注重调解,切实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要充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涉军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要在认真做好地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的同时,通过部队做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军地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纷争。重大涉军案件,积极协调人民武装部、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10、确保生效裁判的及时执行。切实加强涉军案件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向军队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要释明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其及时申请执行;军队一方为申请执行人的,要加大执行力度,必要时可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军队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可通过部队组织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可以请部队所在地的军事法院协助执行。

11、扩大审判效果延伸司法服务。结合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积极扩大办案效果,拓展司法服务领域。选择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法制观念。可通过开设涉军纠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网站专栏,向部队、军人军属发放“维权服务联系卡”,设置驻军部队司法信箱等方式,为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维权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开展庭审观摩进军营、法律咨询进军营、法律培训进军营等活动,增强官兵依法办事意识和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12、切实搞好统筹督导。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与其他工作科学统筹、协调推进。各级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对本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加强监督指导,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13、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作风优良的业务骨干,充实涉军案件审判队伍。优先安排涉军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庭成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通过参观走访、参加“国防教育日”等活动,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准确把握部队和官兵维权需求,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

14、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要定期向当地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共同推动涉军维权工作深入开展。

15、注重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开展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创先争优的硬指标,对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要不断总结先进典型经验,与时俱进地树立和培养新的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人民法院司法拥军的时代精神。

16、加大物质装备保障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为涉军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庭配备必要的办案器材和工具,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切实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6.法院审判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篇六

近两年来,任丘法院不断更新审判质量理念,以拓展案件质量评查职能为切入点,对案件质量全程动态管理的制度和措施,进行了大胆探索,进一步完善了审判质量管理机制。

一、更新审判质量理念,实现“三个转变”。

多年来,任丘法院坚持开展以审监庭为主导、以案卷评查制度为重点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运作模式显露了一定的弊端。如有的案情比较简单,矛盾也不复杂,本可以更早更顺利地结案,可是由于法官作风拖拉,在临近审限时才审结,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还有的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态度粗暴、不重视司法礼仪,使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了较坏的印象等等。而这些通过案卷评查是难以发现的。还有的问题虽然能够发现,但已造成了既定的错误,难以挽回负面影响,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为了革除上述弊端,最大程度地实现提升审判质量,任丘法院党组经过学习考察和研究探讨,不断改进审判质量管理模式,实现了审判质量管理的三个改变:一是质量理念上实现了从“法律质量”到“全面质量”的转变,即过去评价案件质量主要是看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案卷中有没有“硬伤”,而现在不仅要看这些,还要看案件的社会效果如何,是否化解了社会矛盾,法官在审案时是否遵循了职业道德,是否符合司法仪等等;二是在管理模式上实现了从“粗放经营”到“精耕细作”的转变,过去对案件评查项目设立的较少,现在对

刑事、民商事、执行三大类案件,各自从案件审理过程、法律文书质量、卷宗质量三个方面列了约45项评查项目,每一个项目设定了不同的分值,使评价标准进一步量化、细化;三是在监督过程上实现了案后评查向案件全程同步监督的转化,通过巡查立案、观摩庭审、抽查裁判文书、询访当事人等方式,拓展了案件质量监督的范围。

二、调整管理机构,完善评价体系。

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过去,任丘法院对法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作风、业务素质、审判效果、审判业绩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分散在政治处、案件评查室、案件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等多个部门,使法官的综合考评工作程序复杂、步骤繁琐,既浪费管理时间,又空耗管理能量。针对上述问题,任丘法院撤消了原有的案件评查室和案件监督委员会,抽调三名法官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专司审判管理和对法官的业绩考评工作,从而提高了考评工作效率,减少了考评工作流程。其职能是:负责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指标的汇总、上报、通报工作及指标数据准确性、真实性的督查工作,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评估分析工作,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优秀法律文书的评荐工作,庭审考核的组织和评比工作,对法官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月登记、季考核、半年通报、年终总考评。06年对全院审结的4846件案件的卷宗全部进行了评查,其中发现有问题案件106件,都得到了及时纠正,评查发改案件40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一定的经济处罚。通过案件审判质量监督管理,2005年再审案件的数量由45件降至2006年的38件,2005年上诉案件由231件下降

至2006年120件,其中发还改判案件由81件下降至40件,上诉维持调撤率较05年上升15个百分点,全院未出现一件超审限案件。

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为充分调动法官提高审判质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任丘法院将审判质量与法官的考核奖惩充分挂钩,制定了“以审判管理为中心,以法官队伍为主体”的法官评价体系,从政治思想、审判业绩、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审判效果、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对法官进行同岗同位评价,积分比较考核。为便于操作,制定并实施了《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奖惩办法》、《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庭审考评办法》、《优秀裁判文书评定标准》、《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考评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重点突出以案件质效评查为主体的法官审判业绩考核,从办案数量、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审判效果、审判技能、调研能力等六个方面,将每个环节的考核分解为可直观操作、计分考评的具体内容,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公正合理地进行综合考评,形成真实、准确反映法官综合素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建立法官司法档案。任丘法院在规范法官考核标准的同时,为法官每人建立了一本司法档案,分月载明当月收、结案情况;案卷评查存在的问题;所办案件上诉后发还改判情况;申诉、抗诉再审改判情况;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全部得到实现;涉诉上访和当事人反映执法作风问题等。对于发还、改判、上访的案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全面剖析,找出原因,确定承办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提出处罚意见和改进措施。个人司法档案的建立,既是对每个法官全

年工作评价的依据,又使法官及时发现自己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纠正。

三、提高审判科技含量,强化案件流程管理。

任丘法院自2001年开始建设计算机局域网络,选用的软件紧密贴近审判、执行实际,年年升级版本,迄今“案件管理流程”等软件已升级至6.0版本。与之配套法院制定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微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规定》,设立了审执限预警、审执限跟踪、月结案情况公示、案件质量通报等制度,通过网络对案件实行全程监督。由立案庭将立案的相关情况输入微机,统一安排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繁简分流的规定确定办案期限,利用分案系统将案件分到审判业务庭,由主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将审理、结案、执行、归档的每一个环节及时输入微机。院、庭长可随时在网上查阅和监督案件的办案进度,对案件运行的每个环节实行全程在线监控,发现临近审限和执限的案件及时向承办人发出《案件催办函》,审限预警系统也会自动向办案人发出警报,提示审限。结案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做为法官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使整个办案过程在网络上公开化,解决了审判人员办案的随意性,确保了程序公正,使法院审判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转。

四、监督、学习、培训、练兵并重,不断提升法官综合素质。

实践中,任丘法院党组认识到,无论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监督还是案件审结后的评查,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促使法官的工作避免错误和失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想方设法提高法

官的综合素质,调动其工作的自学性,所以任丘法院积极组织开展了各种学习和练兵活动。

任丘法院先后邀请中国法官学院的教授、上级法院的法官来为干警们授课,授课内容包括裁判文书的写作、司法礼仪和职业道德、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等。每当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主管院长都要亲自带队组织相关法官进行学习。此外任丘法院还制定了长期的教育培训规划,鼓励法官进行深造。

为提高案件质量,任丘法院数次开展了庭审观摩评比、裁判文书评比、执行人员能力测试、速录技能考核等评比练兵活动,对其中优秀的予以表彰,并做好立功授奖、评选先进的依据;对表现差的则通报批评,限令其学习改正。

几年来,任丘法院通过对案件质量实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7.法院审判与网络舆论(本站推荐) 篇七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迅速发展、日益普及,作为新兴媒体,网络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为便捷的平台。而网络舆论也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和力量,但其是一把双刃剑,利用的好可以揭露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一旦越位则会走向反面。那么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引导网络舆论发挥积极作用,尽量减少负面影响应成为我们密切关注、深入研究、认真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将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发表浅见。

一、概述

公民言论自由和法院权力的行使都有宪法依据。《宪法》第3条和第41条分别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作了规定,如《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两种权利(力)的行使都得到宪法的认可,受其保护。但若没有相应的规制和有效防范,权利(力)的行使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超越边界,而这种越界往往会造成对其他权利(力)的侵犯。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便是如此的一对矛盾关系,一方面要保证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发挥公众监督司法的作用,同时又要限制舆论越位对法院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舆论具有表面性,其产生往往是基于某种偶然的社会事件的触动,其形成过程迅速而缺乏系统性。当散落在社会角落中零星的互相之间没有联系的意见在受到外界偶然的刺激时,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膨胀并有效地实现社会传递,成为群体的意见。[1]正因其具有表面性特征,公民个体很容易受已经形成的舆论倾向的影响,作出非理性的判断。也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公共舆论中的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所以决不能把它们任何一个看作的确认真的东西。”

二、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

为了使司法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运行,法律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同时赋予了新闻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审结的案件进行采访报道的权利。但因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存在客观真实和虚假片面之分,由此导致从媒体获取信息的舆论个体在认识和判断上出现差异,从而对最终的司法正义产生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我们可以看到,在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下,许多案件得以公正审判,使得很多隐藏于案件背后的阴谋曝光破产,也使得很多含冤无助的案件当事人得到正义上的伸张和灵魂上的安慰。纵观这些年,一些在国内引起重大影响的特殊案件,几乎都是通过媒体和网络曝光、声讨才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最后得以结案,为案件当事人及社会讨回了公道,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云南晋云躲猫猫事件、各类煤矿爆炸坍塌等等恶性事件,无不是在强有力的舆论曝光监督下得到了最终的审判,从而使沸沸扬扬的民怨得到平息。[2]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揭露司法程序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网民通过网络舆论对媒体所反映的问题形成一种网络民意,而由网络民意形成的舆论压力和舆论监督促使司法权以透明的方式进行运作,从而有效降低了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

(二)负面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要突出“新”字,强调及时性,再加上对司法专业的陌生,有些媒体在报道某些案件时,缺乏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规则的尊重,而是仅凭道德情绪作出了简单的是非判断。有些媒体为了突出事实新颖性和刺激性,吸引读者眼球,不顾客观事实,作出片面夸张的报道。网络作为快捷的传播信息渠道,通过网络等媒体获取信息的网民由此对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一旦这种错误的认识形成一种舆论合力,便对司法机关裁判形成一种压力,甚或政府机关因舆论压力对案件进行行政干预,则必然导致案件无法依照法律的运行逻辑得到公正的裁判。如1997年河南省郑州某公安分局原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这一案件做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集中“火力”对这样一种知法犯法、道德沦丧的行为给予了强烈谴责和声讨。通过新闻媒体强有力的宣传和诱导,社会舆论强点逐步形成,即“当事人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一片“轰炸”和“喊杀声”中,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院最终不得不对张金柱做出死刑判决,而依照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15 年。[3]还有诸如轰动一时的刘涌案等等,都有舆论越位导致司法不公的嫌疑。

三、舆论越位之原因分析

(一)媒体报道失实,引发错误舆论倾向。

目前,网络作为人们获取信息资源的主要媒体之一,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其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和扩散性是其他传媒所无法比拟的。人们通过网站、论坛等信息聚集地获取各种信息,并以跟帖回复等方式实行个人评论,由于利益等因素驱使,有些新闻报道者为了增加“卖点”,引起轰动效应,置新闻职业道德于不顾,置社会公正于不顾,对法院审判的热点案件既不做深入调查,也不做任何分析,甚至不问消息来源,不问事实真实与否,将舆论监督变为敛财工具,对案件进行歪曲报道。倘若作为信息之源的新闻、评论文章等失去客观性、真实性,那么获取错误信息资源的网民便会对案件事实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最终导致一些错误的舆论倾向。

(二)新闻工作者、网民缺乏对法律的了解,仅以道德标准评判案件。

道德可以多元,而法律却只能是一元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是不道德,违反道德的行为却未必违反法律。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法院作出裁决的唯一依据。而道德的评判与通过法律逻辑得出结论必然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往往会导致舆论上的错位,如四川夹江县所谓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案,在人们眼中,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理由正当。他们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结果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如果这种错误倾向,舆论一旦形成一种巨大的舆论压力,就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对于有些还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案件事实往往都还没有查清楚,有些媒体提前便预设了案件结论,尤其是对于某些刑事案件,在法院未判决前,就已给被告人定了罪,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或其他原因,基于愤怒或同情心理,网民便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认识,并通过发表言论的方式进行声讨,从而对法院审判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在此情形下,媒体和网民根据这些还未被查证属实的案件情节匆匆作出某种结论性的判断和定性,显然有失偏颇,而且极易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三)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容易“随大流”。

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也是舆论监督对司法工作造成不当干扰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对专业知识掌握不够透彻、理解不够深入,由此导致他们在审判的时候拿不定把握,从而过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效果和民众接受程度,极易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偏离了以法律为准则的原则,最终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四)部分网民缺乏理性思考,滥用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以一种虚拟的身份进入并发表言论,由于网络言论自由不受控制,不需要承担责任,从而导致了部分人滥用了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对报道事实不加分析,人云亦云,抱着一种随大流的心态去发表言论。

四、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平衡之对策分析

司法权需要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缺乏规范的网络舆论监督会对法院独立审判构成威胁,并给司法公正带来消极影响,而网络舆论越界产生的根源常常来源于媒体报道失实,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法院审判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抵制网络民意的影响。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办精品案”应成为法官司法的心态。英国学者史蒂芬曾说过:“一个独立的审判机关应当是只根据法律实现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倾向性影响的司法机关。”法官要实践公平正义,就必须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官审理案件,法律因素是唯一可考虑的内容。首先法官要敢于顶住舆论压力,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法官要学会敏锐的把握、驾驭应对舆论的主动权,变被动为主动,在及时、坦诚而彻底的信息公开中,主动向民众传递司法的透明与公正,进而寻求舆论对审判的可接受性,培养民众对司法审判权威的认同感。法院只有以主动的姿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在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审判中运用公开、透明的方式,才能修复人们对司法的误解或偏见。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抵制外界对审判工作的不良影响,这样才能真正作到依法审判,维护司法公正。[4]

(二)加强媒体行业自律及法院和媒体间的沟通配合。

基于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新闻媒体单位的采访和制作司法节目的工作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 应符合司法程序。”198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曾发出《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不超越司法程序予以报道,更不能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因此在涉及与司法有关的报道评论时, 媒体工作人员应该按照行业规定谨慎处理,客观真实的报道。

(三)对媒体报道案件范围加以适当限制。

对于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法院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法院可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5]对媒介的报道设定不同的规则:比如在法院对某一案件的裁判做出之前,媒体可以报道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但应保持中立立场,对行使知情权所获得的诉讼文书,只做如实的报道,而不要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意见。或者根据审判进程的不同,[6]另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也不宜列入舆论监督范围。

结语

8.法院审判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篇八

法发[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

用的指导意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更加重大。我国正处在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审判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性等诸多因素,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强化法律统一适用的同时,正确运用司法政策,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认识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下列情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

(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进行裁量,或者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的;

(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法律精神、规则或者条文进行阐释的;

(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阐释或者对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进行裁量认定的;

(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

(一)合法原则。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确裁判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违反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合理原则。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因素,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努力增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三)公正原则。要秉持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除干扰,保持中立,避免偏颇。注重裁量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理解的契合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审慎原则。要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衡量、仔细求证,同时注意司法行为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正确运用证据规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查明事实和程序正当的角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客观、准确认定证据的证明力,严格依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努力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五、正确运用法律适用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正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报请有关机关裁决,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对同一事项同一法律存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要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除明确列举之外的概括性条款规定,确保适用结果符合立法原意。

六、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则、国家政策、司法政策等因素,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作出最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具现实合理性的解释。

七、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

八、强化诉讼程序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的自由裁量事项,应将其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庭审过程;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考量因素等事项。

九、强化审判组织规范。要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确保全体成员对案件审理、评议、裁判过程的平等参与,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集体把关机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对法律条文的阐释、对不确定概念的理解、对证据规则的把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重大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事项,且有重大争议的,可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十、强化裁判文书规范。要加强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认定理由的论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悉法院对证据材料的认定及采信理由。要公开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案件事实阐明法律适用的理由,充分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十一、强化审判管理。要加强院长、庭长对审判活动的管理。要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评查标准。对自由裁量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结果显失公正以及其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要结合审判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裁判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十二、合理规范审级监督。要正确处理依法改判与维护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关系,不断总结和规范二审、再审纠错原则,努力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结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下级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显著不当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

十三、加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要针对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司法调研。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细化立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和幅度过宽条款,规范选择性条款和授权条款,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质量,及时清理已过时或与新法产生冲突的司法解释,避免引起歧义或规则冲突。

十四、加强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收集、整理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典型案例,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要有针对性地筛选出在诉讼程序展开、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涉及自由裁量事项的案例,对考量因素和裁量标准进行类型化。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掌握辖区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提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质量。

十五、不断统一裁判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对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参照指导性案例,努力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下级人民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认为存在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要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不同人民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存在明显不同裁量标准的,要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协调解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新型、疑难问题的,要逐级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十六、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要严格执行宪法、法官法的规定,增强法官职业荣誉感,保障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大力建设学习型法院,全面提升司法能力。要加强法制宣传,引导社会和公众正确认识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中的必要性、正当性,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认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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