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合作企业评定办法

2025-01-14

优秀合作企业评定办法(精选10篇)

1.优秀合作企业评定办法 篇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总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其评比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二、评比等级、比例和条件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

1、奖励金额和获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元,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按学生人数的6%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元,按学生人数的12%评定。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2、一、二、三等奖学金在总金额和总人数不突破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获奖等级和比例。

第四条 评奖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未受到违纪处理或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

第五条一、二、三等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1、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工作有突出成绩。

2、在院级以上科技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科技活动中有显著成绩。

3、学习进步幅度较大者。

三、评比和表彰办法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班主任组织实施。各班在推荐过程中必须严格对照条件,从严把关。

第十条 各班级按照标准和比例推荐,由各系审核、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后,由学校审批。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南通纺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校发给奖学金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后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奖学金停止发放。

四、附则

第十三条,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企业奖学金获得者,可参与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发给奖学金证书,但不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优秀合作企业评定办法 篇二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校本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一)非毕业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1.校长特别奖学金,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每人10000元/1学年;

2.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2000元/1学年;

3.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0%,每人1000元/1学年;

4.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5%,每人500元/1学年;

5.单项奖学金

⑴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200元/1学年;

⑵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200元/1学年;

⑶创新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

⑷文体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

(二)毕业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1.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1000元;

2.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0%,每人500元;

3.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5%,每人300元;

4.单项奖学金

⑴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100元;

⑵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100元;

⑶创新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

⑷文体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

(三)国家基地班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分别为3%、15%、20%;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和免监考班级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分别增加1%、2%、3%;单项奖的评定比例不变,奖学金金额与相应年级各等级相同。

三、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锐意创新;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5.热心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自觉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等级条件

1.校长特别奖学金,学习表现特别优秀,当学年符合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且学术成果突出,在我校规定的专业类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国家各部委组织(以证书印章为准)的竞赛(或重大国际竞赛)中荣获二等以上奖项;

2.一等奖学金,当学年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评定,下同)为优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良好,学业表现测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评定,下同)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国家基地班和免监考班级名列前12%);

3.二等奖学金,当学年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为优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0%(国家基地班名列前25%,免监考班级名列前22%);

4.三等奖学金,当学年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为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5%(国家基地班名列前45%,免监考班级名列前40%);

5.单项奖学金

⑴学习优秀奖学金,当学年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为良好,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未获一、二、三等奖学金者;

⑵社会工作奖学金,当学年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为良好,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0%,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任期满一学年的学生干部;

⑶创新奖学金,当学年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为良好,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三等(铜牌)以上奖励,或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的;

⑷文体奖学金,当学年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为良好,在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中获得三等(铜牌)以上奖励;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1.当学年受到党团纪或校纪处分(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2.当学年受到两次学院通报批评;

3.当学年必修及限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需要重修的。

四、评定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非毕业班在每年9月份评定,毕业班在每年3月份评定。

五、评定程序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在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一)学生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登陆福建师范大学“树人在线”网页(http://stu.fjnu.edu.cn)下载、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将填好的审批表在每年9月(毕业生在每年3月)25日到30日之间递交给班级学习委员。

(二)班级推荐。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推荐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本班学生的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推荐,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于10月8日(毕业生于4月8日)之前报学院审定。

(三)学院审定公示。学校授权各学院进行审定。各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评审,审定后的名单在学院公告栏、网页上公示5天。

(四)材料报备。学院于10月15日之前(毕业生于4月15之前)把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的《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须注明公示时间、地点)、《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情况统计表》和《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各一份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同时将《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和《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情况统计表》的电子文档到学生工作处邮箱xgc@fjnu.edu.cn。

(五)学校签批。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校长特别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评审,并经公示后,报校领导签批、印发表彰文件。

(六)公布表彰。学校于每年10月底进行表彰,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公布。

(七)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学院到校学生工作处领取奖学金证书和《福建师范大学校章使用申请表》,由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后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学院根据学校的表彰文件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签领表》到校财务处办理奖学金发放手续。

(八)材料归档。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分别将获奖学生的《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及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馆。

(九)学生工作处负责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六、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要充分重视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教育功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完成并告知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明确奖学金的申报时间及程序。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定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如果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数超过评奖比例,则按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三)如学费尚未缴清,获奖者奖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缴交所欠学费。

(四)国家奖学金和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一学年不兼得。

(五)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在学院内公告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师大办〔2005〕10号)同时废止。(说明:2010届毕业生毕业学年奖学金评定仍沿用《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师大办〔2005〕10

3.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按照服务品牌申请参加企业等级评定。

第四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有异议的评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并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快递企业参加等级评定,并承担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快递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分为三类。一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三是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

本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制定评定办法和标准,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实施。

第六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由企业规模评定和服务评定两部分组成,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等级评定。

第七条 快递企业规模评定主要从企业的业务量、经营收入、自营网络覆盖范围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A型、B型、C型和D型四个等级。

第八条 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分型标准

(一)A型企业

1.年业务量4.5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10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B型企业

1.年业务量2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3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1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C型企业

1.年业务量8千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8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D型企业

1.年业务量8百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千万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快递企业服务评定从公众服务评价、服务时效、人员素质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四个等级。五星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十条 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分级标准

(一)五星级企业

1.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3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快件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6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100%;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正常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收费标准、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3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9%以上。

(二)四星级企业

1.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0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8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6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8%以上。

(三)三星级企业

1.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7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7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5%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3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3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4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下属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8小时;

11.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7%以上。

(四)二星级企业

1.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5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5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2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4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5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网络维持主要线路的基本运行和信息网络的运行;

8.拥有城市统一客服号码,能够提供网络覆盖城市范围内的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12小时;

10.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6%以上。

本条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经过初评、复评两个阶段,结果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示和公告。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对于没有持续符合相关等级评定标准的企业,可调整和变更其评定结果。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

(一)公布《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形成初评结果;

(四)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核实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应当重新评定;

(五)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召开复评会议,形成评定结果和报告;

(六)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组织审议和仲裁,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七)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通过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网站(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告最终评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关情况的查询服务,公众可以查询等级评定结果,以及等级评定有效期内企业等级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要责令改正。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评定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等级牌匾、证书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解释。

4.优秀合作企业评定办法 篇四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证书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获证企业监督审查的具体实施。

内与申请企业联系,并组建审查组落实审查事宜。

审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多处不符合的情况;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原获证的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但是符合降低的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如乙级降为丙级),且其它方面满足继续保持证书使用的要求,监督审查现场结论为证书降级使用。

5.优秀合作企业评定办法 篇五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1]101号 【发布日期】1991-06-12 【生效日期】1991-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考核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法

(1991年6月12日甘政发〔1991〕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企业自身合同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是人民政府授予经济合同管理卓有成效的企业的荣誉称号。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才能晋等升级或被评为先进企业。

第四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开展和组织考核评定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每年进行一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评定。对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对连续三年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牌匾,免于年度考核评定,以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进行考核。

第六条 第六条 凡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均可在业务往来、刊登广告时出示“重合同、守信用”荣誉证书或副本,证明企业信誉。

第七条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搞平衡和照顾。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第八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

(一)企业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能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强的经济合同法律意识;

(二)企业有专(兼)管机构或人员管理经济合同,有切实可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经济合同履约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

(六)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第九条 第九条 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必须遵守 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包括: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经济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用户档案的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计划、供销、财务、技术、质量、储运等部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职责。

第十条 第十条 凡合同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考核履约率。因为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不影响计算履约率。双方违约,造成本企业损失,超过一年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按未履约计算。

指令性计划合同变更,未报经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同意的,视为未履约。

第三章 考核命名程序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命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活动的企业按照考核标准对照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推荐表》一式四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对申报企业逐个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加注意见后推荐到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对审核不合格者,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改进完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可请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对推荐的企业逐个进行考核,并征求审计、税务、物价、质量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后颁发荣誉证书,并公告;

(四)中央在甘企业及兰州市外的省属企业自查后可直接报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连续三年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推荐表》,报地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者,由地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后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并公告。

连续五年获“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在经济合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企业,由地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推荐表》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后颁发匾牌、证书并公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有失误时,可以责成其重新考核。

上一级人民政府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命名有失误时,可以责成其撤销命名。

企业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有问题或对考核人员有意见,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参加活动的企业进行指导和考核,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回访;

(二)在检查中发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混乱,严重违反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建议人民政府撤销命名;

(三)对撤销命名的企业,应收回牌匾、证书,被撤销命名的企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命名;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先进经验,对成绩突出的企业及其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与企业主管部门商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申报命名的企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

(二)做好本系统被命名企业的巩固、提高工作,建立被命名企业的档案,指定人员对被命名企业加强检查,帮助企业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及时总结交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经验,对连续三年保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变更,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合并、分立,应按程序重新申报。企业撤销,应将牌匾、证书交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考核“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同时,可以评选先进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时间为当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三月底。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优秀合作企业评定办法 篇六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信和评定活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征集、运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定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以下简称瓶装气企业)是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瓶装气企业信用信息征信、评定工作。

第二章 信息征集

第五条 信用评定是指由深圳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评定机构,根据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标准对本市从事瓶装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的评定。

第六条 参加信用评定的瓶装气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的;

(二)获得的信用评定等级满一年的。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瓶装气企业的信用信息评定标准包括安全 生产、规范经营、行业管理、荣誉信息四个方面。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信用评定以采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报送信息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息采集包括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瓶装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状况、遵守瓶装气行业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等数据和资料;可根据评定工作实际需要,由主管部门发函致有关部门核取相关资料等。

社会中介机构信息采集包括由燃气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和资料。企业报送信息包括科学创新、表彰情况、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第九条 建立瓶装气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所采集信息及时录入、更新、充实。

第十条 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工作评定于当年的1月至3月开展,3月底前发布评定结果。

第十一条 信用采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上年度1月至12月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行为信息。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信用评定工作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市燃气行业协会承办,负责瓶装气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等工作。

第十三条 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采用信用100分分值和荣誉信息20分分值设置。

在安全生产、规范经营、行业管理等方面存在失信行为的,采用扣分制;在科学创新、获奖情况等方面获荣誉表彰的,采用加分制。各项 累计相加的分值视为本次信用评定得分。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深圳市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标准》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信息应在评定工作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评定工作机构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集、汇总企业信用信息;

(二)信用评定机构负责将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反馈相关企业,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进行核实;

(三)企业对采集的信用信息存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信用评定机构对申请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更正;

(五)信用评定机构依据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定,出具评定结果;

(六)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向企业送达通知书,公示期间企业对信息的缺、漏提出复核申请,社会公众可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进行举报;

(七)信用评定工作机构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进行复核;

(八)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等级、发布公告。

(九)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获评等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第十六条

评定期间,信用评定机构有权要求参加评定的瓶装气企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定的瓶装气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定的瓶装气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 以书面形式向信用评定工作机构提交复核申请,若存在信息有误,应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瓶装气企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评定工作机构举报。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和评定工作机构受理举报后,经过核实,做出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瓶装气企业。

第十九条 瓶装气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评定结果降为D级,并给予通报,同时该信息记录保留三年。

第四章 评定等级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瓶装气企业信用评定标准计分结果,将参评的瓶装气企业进行信用评定等级划分。评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一)A级,得分在95以上(含95分);

(二)B级,得分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含85分);

(三)C级,得分在75以上85分以下(含75分);

(四)D级,得分在75以下。

第二十一条 瓶装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定等级直接降为D级:

(一)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照行政处罚的;

(二)参评时已启动破产程序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该信息记录保留三年);

(四)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的;

(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信用评定等级的瓶装气企业在评定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出降低评定等级的处理: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收到警告通知书而拒不整改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获得C级以下(含C级)信用等级的瓶装气企业列入动态管理名录,加强监管。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降低评定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瓶装气企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优秀合作企业评定办法 篇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级别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央属、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57号)精神,规范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工作,省政府安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尚未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级别评定管理办法的部门、行业(领域),可参照《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订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级别评定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安办联系。联系人:尤志桂 联系电话:0591-87557075(带传真)电子邮箱:yzg7070@163.com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存档(2)。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2月29日印发

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级别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工作,推动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安办负责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安办负责本地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级别评定。

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级别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级别评定意见书》和《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表》(附件2,节选于《级别评定标准》);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五)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考评(认定)审核 公告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抽调本行业专家或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组成考评审核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审核工作。

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可酌情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考评审核。

省安监局承担的冶金等工贸二级企业的级别评定工作,委托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进行考评审核。

第十二条 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工作,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级别评定工作。

考评审核工作采用资料初审、现场评审、审核定级的方式进行:

(一)资料初审。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考评审核小组开展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主要对企业《级别评定意见书》和工作资料进行核实;对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岗位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掌握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知识等情况进行询问或问卷。

考评审核小组应对现场评审的日程做出安排,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现场检查可以重点抽查,重点岗位人员询问或问卷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

考评审核工作人员应对照《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表》据实评分,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考评审核小组应根据评审情况,如实填写《级别评定意见书》表三的有关内容,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应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可另附页),由考评审核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审核定级。经现场评审,评审结果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确定等级。

评审结果未达到申请等级但达到下一等级标准的,经企业同意,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评审结果确定等级。

评审结果未达到标准化等级的,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扣分情况和整改意见通知企业。企业经整改合格

8主管部门,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证后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3年。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应于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

第二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冶金等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20%以上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原审核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审核单位评定,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审核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冶金等工贸企业,每年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及时修订、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自我评定要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抄送原审核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审核单位应到现场抽查、核查。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和考评审核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级别评定标准》开展工作,确保考评审核工作质量,并对考评审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严禁在考评审核过程中收取费用,严禁为难和借机刁难申请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8.会员评定办法 篇八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关于修订《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各会员单位、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标准《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适应资质评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评定工作的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对现行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附件:《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资质评定”),引导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是指在室内外环境对鼠、蚊、蝇、蟑螂、蚂蚁、跳蚤、虱、臭虫、蜱、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和人类生活与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向被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的单位。

第三条 资质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采用的为国家《资质评定》标准。第五条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协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赋予协会的职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质评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 资质评定工作程序

申请、内审员培训、上报资料、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颁发证书。

第三章 内审员设置与培训 第七条 内审员设置

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配备一名内审员,负责资质评定申报的相关工作;有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也应配备一名内审员。

第八条 内审员培训 初次申报或申请复审时,内审员均须参加由全国协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内审员培训原则上于每年6月举办一次。

第四章 申请与上报资料 第九条 申请

参加资质评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向全国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有地方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或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签署的推荐意见;没有地方协会的可直接上报。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条 上报资料 按照全国协会制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的要求逐项整理资料并上报,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一条 资料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员对上报资料进行评审。自资料上报1个月内将资料评审结果通知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料评审合格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员对申请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综合评审,并将资质评定结果报全国协会最终审定。第六章 发布、发证和换证 第十四条 发布

全国协会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发布审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 发证

1、全国协会向审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颁发《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资质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2、《资质证》使用“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印章。

3、全国协会提供网上《资质证》真伪查询。第十六条 换证

《资质证》有效期两年。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在《资质证》到期前两个月向全国协会提出换证复审申请,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复审申请报告一份;

2、同上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

全国协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和上报资料后,应在《资质证》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授权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员完成复审,根据复审结果报全国协会审定,并为其换发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晋级

获得《资质证》两年后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备晋级条件的可申请晋级,并应向全国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

2、同上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

一般按顺序晋级,即C级晋升B级,B级晋升A级。第十八条 变更 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等情况有变更,应在主要信息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全国协会上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其他相关资料(如主管部门批文、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等)。

变更手续完成后,将原《资质证》交回,全国协会为其换发新的《资质证》,并在网站公布变更信息。

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在主要信息变更后1个月内不办理变更手续,超过时限后需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九条 注销

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因故关闭的,应在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全国协会交回《资质证》,并登记注销。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私自转让或违法、违规、过期使用《资质证》的,全国协会有权注销其《资质证》。

注销《资质证》的相关信息将通过全国协会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经营情况上报制度

第二十条 获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全国协会上报上工作。主要上报资料为:

1、业绩报表(服务营业收入情况);

2、服务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表;

3、人员变动报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主要操作人员);

4、人员参加内部和外部培训报表(参加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证书等情况);

5、重大责任事故情况;

6、工作总结(包括资产和场所、防制人员、组织管理、防制能力、服务质量等)。

第八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由全国协会颁发的《资质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第二十二条 在《资质证》有效期内,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可在广告、宣传中按有关规定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内审员负责本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的内部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全国协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基于以下情况:

1、有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嫌疑的;

2、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

3、定期报表有作假嫌疑的;

4、评审部门认为其他应该监督、检查、现场核查的事项,如业绩明显下滑、主要人员出现大的变动等。

经监督、检查,对问题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降级或取消其《资质证》。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经全国协会查实撤销其资质等级资格,注销其《资质证》,并限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九章 收费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操行成绩评定办法 篇九

评定机构: 各班班委会负责本班学生操行成绩的评定。依据学生平时表现详实记录以及系学生会学习部期末反馈到各班的学生操行成绩,如实根据本评定办法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由纪检部、督导组、学习部统一监督核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个人将做出如下处理:记入学生档案,取消一学年所有评先、评优、奖、助、贷资格;本学期操行成绩最高记为60分。

总则:

1.学生操行成绩为我校对学生平时表现的认定考核,学生基础成绩记为60分,在此基础上记录考核操行成绩,最高成绩记为100分(超过100按100分记)。

2.学生操行成绩为各班对学生的平时表现情况考核,为便于对各班同学进行公正、客观的评比,各班评比成绩应服从正态分布,100分2到3人、90分以上占班级人数的1/4,80—90分占班级人数1/3,70—80分占班级人数1/4,70分以下为平时表现恶劣者(旷课学时多、纪律性查、班级、系部活动不积极参加者)。

一、学习态度:

1.依据学习部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于出勤率100%的同学年终考核+10分(有一次旷到者,操行分-2分);对于本学期有不及格课程者,每科-5分(最高-10分);学习成绩在专业前五名的同学分别+5、4、3、2、1分。

2.获单科奖学金者+2分。

二、参加活动及学生工作积极性:

1、对于积极参加院级竞赛活动的同学+2分,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其他奖项+2分(集体活动给组织策划者+3分、成绩突出者+3分)。

2、对于积极参加系级活动的同学+1分,系级竞赛类活动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2分,其他奖项+1分(活动策划组织者+3分,同学反映良好+5分)。

3、参加省级、国家级活动并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同学,在校级加分基础上分别加5、8分。

4、为院、系做出巨大贡献的同学有“系学生工作领导组”视情况+5——10分。

5、公益劳动:对组织公益劳动的同学+2分,积极参加的同学根据劳动强度不同+2—5分。

6、学生会各部部员学期末+4—6分(加分名单于学期末由学习部统一反馈到各班,各部、各班不得私自加分)。

7、学生会干部:常委+8—10分,部长级+6分,大

二、大三班长及班委分别+4、2分,大一班长及班委分别+5、3分。若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不能及时、保质完成的,每次试情节由办公室扣3—5分。

三、纪律方面:

1、在教室、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被发现者每人次扣2分。

2、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煤油炉等存在安全隐患用品者扣2分。

3、组合参加打架斗殴、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资格,本学期操行成绩最高为59分。

4、别院系通报批评者,进入黑名单,每人次-2、4、6分。

5、每两周宿舍卫生满分者,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分数低于94分-1分,低于90分-3分。对于优秀宿舍每学期+4分,舍长+5分。

6、集体活动(团日、班会、院系内报名参加的活动)迟到-1分,迟到时间一半者-2分,无故不参加者-3~5分。

四、专业能力与素质拓展:

1、获得国家级认证,每人次+4分(只限认证时间所在的学期,下同),获得省级认证,每人次+3分,获得企业认证视情况+2~5分。

2、发表论文,院级+5分,省级+8分,国家级+10分。出版籍+10~15分。

3、参与教室科研项目并做出贡献者+3~10分(有负责人评定)。

五、建设性工作:

1.班级建设:此项成绩最高分为10分,由班委会评定;依据学生对班级活动的参加以及对班级工作的支持情况具体评定,包括学习、纪律、卫生、班级活动自觉性、积极程度。

2.对于系学生工作方式、方法等(含公示的意见反馈)有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2~5分。

10.优秀合作企业评定办法 篇十

发布时间:2015-01-14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字体:小中大 打印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并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人:何江涛,电话:83997625。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9日

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

(2015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除外,下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由市审核公告)企业的评定,申报国家(一级)和省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贸企业,按照国家、省的评定标准(含通用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达标情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标准执行。

规模以下工贸企业,按照《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无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微型工贸企业(员工总数50人以下(含50人))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化创建按照《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2)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无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核准和公告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评审工作。

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的《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见附件3)。

第五条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作为全市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评审组织单位,承担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评审组织工作。第六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评审培训并取得相关评审资格证书。

未取得评审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及人员,不得从事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企业的自评、申请: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自评小组原则上不少于2人。自评小组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完成《自评报告》。

(二)无自主自评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推荐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自评帮扶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不少于3名,对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人。考评小组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

第八条 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的任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或社会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的中介帮扶活动。

第九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

(一)企业经自评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行业达标标准要求的,将《自评报告》连同《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4)一份报所在地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评审。

(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

(三)对规模以上企业,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4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见附件5),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

(四)对规模以下企业、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或评审组长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以上安全主任、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并取得省或市标准化评审员资格证书。

(六)对评审达标的企业,经申请企业盖章、评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

(七)对评审不达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评审,经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评审的企业,评审费用由企业参照政府购买评审服务的标准自行承担,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十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核准、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抽查。对审核达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相应的证书。

对审核不达标的企业,退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要求企业整改补充完善资料后并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达标公告的有效期内,须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的企业隐患自查自改系统,每月上报排查整改的各类隐患,企业使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上报排查隐患的情况将作为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后延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于标准化证书达标期满前6个月内,按如下程序申请延期换证:

(一)企业填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见附件6),报所在地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延期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延期评审;

(三)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延期评审,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

(四)评审机构对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延期评审的人员组成和时间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款进行,延期评审完成后,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评审报告》(以下简称《延期评审报告》,见附件7);

(五)对延期评审通过的企业,经申请企业盖章、评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连同企业申请延期的资料一并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

(七)对延期评审不通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延期评审,经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延期评审的企业仍不能通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重新进行标准化创建达标。

第十三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延期核准、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延期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延期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延期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换发证书。

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退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要求企业整改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对进入佛山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库的企业,可免于进行现场延期评审,直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换证。

第十五条 凡被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中介机构,不得对同一个企业同时开展标准化评审、延期审查和标准化创建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化创建和延期评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若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评定公告的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存在不符合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重大问题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而导致死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则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2015年).doc

2.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评分细则(2015年).d

oc

3.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doc

4.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评申请表.doc

5.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评报告.doc

6.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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