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共9篇)
1.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篇一
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现将我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特点,我局编制和完善了《宁安市发改局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宁安市发改局政务公开目录》等多项工作制度,并定期进行抽
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和有序化。**年,我局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信息。一是发改局领导班子分工;二是发改局股室简介;三是发改局主要工作职责;五是发改规范权力制度汇编;六是**年受理项目情况;七是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八是其他应公开事项。
二、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公开接待窗口,对相关业务询问,能当场解答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转由其它业务科室进行具体答复,并要求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不能解答的要求说明原因并告知获取信息的途径。
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所有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在自查中发现,我局的信息公开的途径还不是很广泛,有关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下步我们要进一步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全面地广泛地向社会各界公开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大项目建设进程等信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力度,设立更多的依申请公开接待窗口。
2.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篇二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查询工作中,我们不断收到已经被司法机关两审终结,被各级信访部门处理、复查、复核完毕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以及早已有定论的积案。这时它们又变换了形式,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方式出现。
1. 政府信息涵义。
2008年5月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开宗明义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 政府档案涵义。
《档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 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
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3条指出:“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25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以上说明,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
4. 政府信息与政府档案二者区别。
一是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作为政府档案的一部分,虽然在获取状态下具备政府信息特征,但关键的区别在于其已经完成了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主要因为,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虽说,政府信息和档案不过是同一事物在不同运动阶段上价值形态变化的体现,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要经过数十年时间,需要经过归档、确定密级、保管期限、从业务部门移交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馆等过程,但是,一旦完成了政府信息向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就意味着政府信息不再是《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法》意义上的政府档案。二是尽管政府信息的内容还是原来的内容,形式还是原来的形式,可在法律规定上就不再是原来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无论是存放在机关档案室,还是档案馆,都只能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来进行查阅。在法律上,应受《档案法》关于档案的查阅利用等相关规定的约束和调整。于是,有了《条例》第17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
5.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的区别。
《条例》第13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众和查询范围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以上不难看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申请人只要对政府信息有需求,就可以提出申请,这里所指的政府信息实际是比较宽泛且带有不确定性的相对具有公共属性的信息;而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单纯的具有排他性的登记资料,而不是公众信息。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资料权利人的需要,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个人隐私材料,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只有特定的权利人、受委托人、公检法等机关才有查阅利用的资格。
现行《档案法》规定了统一的对国有档案、集体档案和私有档案的利用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查询方面,我国早已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查询、利用制度。政府信息依法移交至档案馆后,由于不再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问题应当适用档案法律、法规。同理,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包括:私房改造、文革献产等,因其时间已超过30年以上,属完全形式下的档案资料。
建设部2007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因为《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还并不是公共档案,《条例》所规制的只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则是另一回事了,因为,一旦超过较长时间, 尤其是历史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完全可以排除在政府信息属性之外。进一步讲, 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不应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畴。
6. 如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履行职责的负面效应。
尤其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信息,它完全具备政府档案的属性,《条例》颁布之前,我市已建立了土地登记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查询制度,这些并不因为《条例》的出台而合并或撤销,而实际情况是两种机制并行不悖。一方面我局多年来一直在公开的办事办件窗口,承担和履行着对社会公众开放土地登记资料和房屋产权权属登记资料查阅利用的行政职责。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因为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而终止了此项查询业务。政府信息查询与业务档案资料查询并不矛盾也不冲突。另一方面,个别人在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层面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拟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满足查询需求同样是行不通的。否则的话,将要出现《条例》所列条款,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
综上,毋庸置疑,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属于“档案”范畴,归属于《档案法》调整的范围,不受《条例》相关规则约束。虽然《条例》中并无“不属于政府信息”作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理由的直接依据,但《条例》第21条各类答复的前提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实际上指向适用范围问题,在其第23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内容向具有同一行政职能的上下级机关提出申请问题
1. 原文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三)项、《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市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第3款都作出了:“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
2. 工作实际。
实践工作中,我们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分别向具有同样行政职能的上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在申请人查询土地征用信息时,向区国土分局提出查询申请的同时,又向市局提出查询申请。
3. 探索尝试。
在市、区两级局行政机关都掌握同一政府信息且同样拥有依职责向申请人提供告知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意见》或《规定》精神,对申请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在上下级做好情况沟通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可以不予受理(即,选择一方受理即可)。这主要基于《意见》和《规定》中提到的“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与工作中遇到的,“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具有同一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下级提出申请”的精神并不相悖。
4. 论据分析。
以上情况其主要内涵都是固定的申请人、固定的申请事项及两次以上的提出,只不过区别在于,第一个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第二个是向两个行政机关提出(但前提必须是,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如:市国土资源局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之间;市房屋管理局与区、县房屋管理局之间就属这种状况。这样做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和重复操作;也避免了同一申请事项多个部门重复答复,因为沟通协调不畅,容易带来的答复告知内容不统一,从而带来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
三、把握政策,适当灵活,辩证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
1. 原文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事一申请”原则,具体表述如下,“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 工作实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确实经常遇到一些申请人一张申请表中要求公开多个政府信息事项,甚至出现一群人集体分别提出多个政府信息事项要求公开的情形。
3. 探索尝试。
对于办理这样的申请事项,我们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新的尝试。灵活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做到真正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和满意。所谓“一事一申请”原则,既“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项政府信息内容”。而实际情况往往是,申请人面对申请表,填写了多个申请事项,有的事项我们可以帮助梳理归类,在缕清明细后,可以一并予以提供,一份告知书即可。这样既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也节省了我们行政机关各业务部门为查阅提供信息所付出的行政成本。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对这种处理结果是满意的。尤其在遇到群体申请并同时提出多个申请事项时,效果更加明显。我们曾经接到过24名群众,集体分别提出查询政府信息申请,而且每个申请人同时提出9个申请事项。如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待,可想而知,24乘9的结果是:216。也就是说,申请人每人要填写9张申请表,我们总共要接受216张申请表,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分别作出216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毋庸讳言,这样的结果,违背了提高工作效率的初衷,一旦出现这种状况,首先是作为申请人的老百姓不满意,其次势必给行政机关带来繁复的劳动,无形中还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
4. 论据分析。
3.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档案工作 篇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档案利用 档案鉴定
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的不断深入,社会加速转型中的档案工作环境正在发生重大转变。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作为政府信息主要组成部分的档案依据《档案法》及其相关规定,依然保管在档案馆。因其内容的不公开,无法对社会开放。
2008年7月某市一位市民,到当地发改委申请信息公开,查阅1996年所住某小区占地拆迁批复,经发改委查阅,该文件依年度被整理归档后进入档案封闭管理期,作为永久保管档案已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于是该市民来到档案馆要求查阅带有该文件的档案。但依据《档案法》,该档案未满30年,不能开放,如果查阅该档案,依据相关解密划控规定,需持有档案移交单位同意其查阅该份未开放档案的证明信,档案馆方可提供利用。为此,该市民又一次返回档案移交单位要求开具查档证明信,但被移交单位以该文件已归档,属不开放档案,应遵从《档案法》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为由拒绝。该市民多次往返于档案馆与移交单位之间查阅未果,最终该市民扬言要以信息不公开,政府不作为将档案移交单位及当地档案馆告上法庭。虽然事情最终没有走上法庭,但作为保管档案,查阅政府信息的第三方档案部门在政府信息越来越公开、透明的大环境下,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档案工作如何开展成为摆在档案部门面前的新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工作之间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1.政府信息与档案各自依照的立法之间的冲突。记录政府信息的文件一般在法定归档期内转化为档案,因而档案包含经归档处理的政府信息,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前后演变关系,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认为现行文件和档案是同一事物不同生命阶段,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经历了从开放到封闭再到开放的转换,其间既相互矛盾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其信息资源的功能。此外,所依照的法律规范也存在矛盾与冲突。《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党和国家机密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可见,《条例》“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但各级各类档案部门所遵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易开放的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这就造成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在效力上相互抵触。《档案法》与《条例》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按照上位法优先原则,《档案法》优先《条例》,而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条例》又优先于《档案法》,两难之中选择上位法优先,这在法理上是正确,但在实践中,任何法律规范都应与社会经济条件相互依存,《档案法》立法于1987年,修改于1996年,显然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日益显现出一些缺陷与不足,《条例》的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代表时代方向,修改和完善《档案法》使之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显得迫在眉睫。
2.传统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面临挑战。我国档案部门现有的归档立卷方式大部分为案卷级,特别是年代久远的档案,文件级立卷在近几年才开展。在文件的开放鉴定工作中是逐份文件逐条审查,傳统做法是一本案卷中若有一份文件或一份文件中的某一部分不适宜开放,鉴于立卷未做到文件级,就只能对整卷档案做控制开放处理。然而《条例》实施后,一份文件或档案大部分内容可以开放,只有一小部门不适合开放,但将整份文件或全卷档案划为不开放范围,显然与条例精神相违背,上述传统的档案鉴定开放的方式、方法及鉴定原则显然不符合时代的要求。
3.如何界定档案开放与保密的关系。档案的保密与开放利用是档案双重性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既相互矛盾同时也相互联系。政府部门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领域范围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档案文件,其形成渠道、表现方式、内容、服务对象各不相同,档案的密级层次也各不相同。特别是政府机构形成的档案,有的涉及国家秘密,密级级别有的高,有的低;工商税务、清产核资等档案涉及商业秘密;公证、婚姻、司法、房屋土地等档案涉及个人隐私,上述档案有的对公民都是保密档案,有的却仅限于部分人。面对复杂的档案保密范围以及多层次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如果不能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国家信息安全有可能受到威胁。同时,部分具有较高价值的档案却可能被束之高阁,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公开利用。切实构建一个合理和有效的档案管理模式,协调好档案开放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对有效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十分重要。
三、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大环境,档案部门如何应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工作开展是一项政府服务行为,其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状况。这种服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面对各种层次、各种需要的社会公众。为充分体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效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服务到位,使公众满意。档案管理部门既是政府信息的收集保管地,又是为政府服务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是服务于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离不开档案管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部门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应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环境,立法部门应顺应潮流,及时修订相关的档案法规。《档案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法制化进程,保障档案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档案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日益表现出一些缺陷。要理顺档案与政府信息、档案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互关系,做好档案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制度衔接,实现档案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和谐互动;同时,正确处理好档案开放与保密的关系,有效地维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稳定;档案行政机关和各级专业主管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档案法》等法律规范的修改制定,尽快构建档案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互进和谐的档案法律规范体系。
2.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大环境,档案工作部门应从源头做到档案文件收集齐全,及时整理归档。政府部门在行使政府职能的活动中形成大量文件,这些文件在运行周期结束后,如果不及时加以收集,或者收集不齐全,就可能导致日后查询不到这部分信息;此外,如果大量文件长期积压在各业务部门,很容易造成丢失,导致日后这部分信息的缺失。因此,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担负起责任,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对政府文件形成部门进行有效业务指导,保证政府文件收集齐全,并及时整理归档。对已列为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为避免整理归档后又被重新打入档案封闭管理期,可以在形成单位直接划归为开放档案,确保文件在转化为档案时的有效接轨。做好上述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才能切实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也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3.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环境,档案部门应更新观念,改革传统立卷归档方式,推动文件级归档,加快档案信息化、数字化步伐。2009年夏天,两位市民持档案移交单位介绍信来到该市档案馆要求查阅档案,档案移交单位在介绍信上明确注明,只可提供档案正文,附件不得提供。传统案卷级的立卷方式,往往将文件正文、草稿、附件、公文批转流程等相关内容都装订在一起,这样档案部门在实际接待中操作起来很麻烦。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加快档案开放力度已变得势在必行。对于已移交进档案馆的档案,因历史等原因无法做到文件级归档的,应加快档案数字化步伐,逐步实现文件级检索,这样既方便鉴定审核,又方便利用。对一份档案或一份文件,把不能开放的部分做相应的处理,做到剩下的内容可以提供查阅,最大限度地开放已到期档案,实现档案安全、高效、合理的利用。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更新观念,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提高政策水平。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应自觉增强角色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与信息权。在熟悉档案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提高政策水平,成为掌握政府机构政策信息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服从国家信息化战略,服从服务型阳光政府建设大局的要求。坚定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和档案信息服务核心职能不动摇,借助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服务理念,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环境,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匡定发,罗培.论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工作改革创新[J].档案学研究,2009(2).
2.唐思慧.电子政务建设中的信息公平保障研究[J].档案学通讯,2008(5).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篇四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1.进一步做好国家林业局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取消和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法司、人事司分别牵头,相关司局、直属单位配合)
2.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我局“检查核查事项目录”和“推广随机抽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内容、对象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造林司、资源司、林改司、计财司、场圃总站、工作总站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3.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计财司、场圃总站、科技中心、林改司分别牵头落实)
4.积极做好林业政府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信息办牵头,相关司局、直属单位配合)
5.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制定出台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局办公室、信息办、政法司牵头,相关司局、直属单位配合)
6.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年内要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人事司牵头,相关司局、直属单位配合)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7.进一步推进林业政策公开透明。对公开的重大林业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各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分别牵头,信息办、宣传办配合)
8.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林业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林地、湿地、沙化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查、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的试点工作,加快研究起草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等。(计财司牵头,资源司、场圃总站、基金总站、天保办、三北局、退耕办、治沙办、速丰办、湿地办配合)
9.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研究起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计财司牵头,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10.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计财司牵头,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11.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计财司、场圃总站分别牵头,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12.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国有林区、国有林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国有林区、国有林场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国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计财司、林改司分别牵头落实)
13.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人事司牵头,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14.推进林区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做好林区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计财司牵头落实)
15.做好涉及林业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科技司牵头,相关司局、直属单位配合)
16.加强野生动物疫源传染病、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保护司、造林司分别牵头,森防总站配合)
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17.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涉林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局办公室、政法司牵头,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18.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涉林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涉林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局办公室、计财司分别牵头,相关司局、直属单位配合)
19.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林业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计财司、基金总站分别牵头落实)
20.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应包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计财司牵头落实)
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21.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林业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林业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加强林业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林业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林业政策,增进社会认同。(各司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分别牵头,信息办、宣传办配合)
22.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好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重要涉林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各司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分别牵头,信息办、宣传办配合)
23.遇有重大林业突发事件时,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分别牵头落实)
24.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宣传办牵头落实)
25.对重要林业会议活动、重大林业决策部署等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局办公室牵头落实)
26.重要林业信息、重大林业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信息办、宣传办分别牵头落实)
27.出台重大林业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各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分别牵头落实)
六、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28.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推进林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局办公室牵头落实)
29.积极做好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局办公室、政法司分别牵头,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30.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充分发挥林业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信息办牵头,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篇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三篇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发布情况一
编制和发布报告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总结并提升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上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结,是考察和评价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最重要的信息来源和依据。
20**年*月*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新《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即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同时,新《条例》规定,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60 号)据此首次明确了报告的统一格式要求,并对各类机关报告方式及时间做了细
化。20**年*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连续第十二年对部分行政机关发布报告的情况进行了跟踪评估。本次的评估对象与即将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20**)》一致,包括49家20**年机构改革后对外有行政管理权限的国务院部门、31家省级政府、49 家较大的市政府和 125 家县(市区)政府。本次选取的县(市区)政府包括20**年从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县(市区)政府中抽取的对象、在非试点省份按照 GDP排名抽取的部分县(市区)政府,以及 20**年新增加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级政府。评估保留了所有截图,并对未按时发布的地方政府进行了电话询问确认。以下简要分析 20**年报告发布情况。
(一)发布环节呈现的亮点
1.省级政府在按时发布报告方面表现最佳所有省级政府均在*月*日前发布了本地区汇总后的报告。较大的市层面,除 1 家在*月*日当天发布外,其余均在此前发布了报告。但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60 号文件要求,地市级政府应在*月*日之前发布,符合此要求的有***个城市。县市区政府方面,有 119 家是在*月*日前发布的,其中有 94 家是在国办公开办函〔20**〕60 号文件所要求的*月*日前发布的。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层级越高,执行和落实要求的情况越好。同时,截至 20**年*月*日,49 国务院部门中有 33 家按时发布了报告,而截至*月*日,还有两家部门未发布。这也表明,国务院部门在落实新《条例》要求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2.不少政府机关注重对报告的解读宣传
除发布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外,不少政府机关还发布了视频解说、语音播报、图解文件、H5 等,将报告内容转化为视频、语音或图文形式,形象生动、便于公众快速浏览和理解。如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淮南市、上海市普陀区
等。
3.不少政府机关设置专门栏目集中发布报告
不少政府网站设有专门集中发布平台,汇集所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栏目设置合理、信息整合度高,并以发布时间为序,便于公众快速查询,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四川、广东等。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分类更加规范
按照新《条例》及国办公开办函〔20**〕60 号文件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不仅要发布本级政府报告,还要对辖区内的上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汇总报告。本次评估发现,已发布报告的各地方政府普遍据此进行了分类报告,*月*日之前,以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如办公厅、办公室)名义发布了该级政府本级的报告,并在*月份发布了辖区的总体报告。这一改过去各地政府发布简单报告口径不一,有的发布的是汇总报告,有的发布的仅为本级甚至主管部门自身报告的做法,有助于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和数据质量,方便社会全面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貌。
(二)发布环节存在的问题
1.极个别地方政府未按照要求发布报告
国办公开办函〔20**〕60 号文件区分不同层级设定了不同的发布时间,但市级政府、县市区政府执行情况还不够好。13 家较大的市、31 家县市区政府未按照新要求按时发布。其中,1 家较大的市、3 家县市区政府*月*日当天发布,1 家县市区政府*月*日发布;5 家县市区政府截至*月*日深夜仍未发布。
此外,个别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发布时间有人为修改的情况。如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政府于 20**年*月*日发布报告,但网站发布时间显示为 20**年*月*日;江苏省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于*月*日上午 9:40 左
右上传,但网站日期显示为*月*日;迁安市于 20**年*月*日发布的报告,但网站发布时间显示为 20**年*月*日。
2.个别政府网站报告难以查询
首先,“信息公开报告”栏目未发挥应有作用。个别网站的“信息公开报告”栏目中发布了与该栏目无关的信息。如海口市网站中“市政府办公室”下“信息公开报告”不仅包含了海口市政府报告,还包含了如《海口市海防和口岸办公室 20**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等无关文件;再如拉萨市城关区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栏目内容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个别政府网站未将报告发布在专栏内,信息发布混乱不利于查询信息。如河北省迁安市报告未公开在报告专栏,而是公开在重点公开项目下,且报告栏目各种信息混杂。
其次,“信息公开报告”栏目内信息放置混乱。部分政府网站对其管辖单位及区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未进行整合、分类发布,各单位发布报告的名称格式也不统一,增加了查询难度。如天津市南开区、玉林市博白县、南宁市青秀区、贵阳市南明区等均存在此情况。
再次,有些政府网站的栏目设计仅便于查询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而查询往年报告的入口十分隐秘,查询困难。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网站中,“政务公开”栏目下“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内容仅为 20**报告,若查询广西历年的信息公开报告需要先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入“信息公开”页面、再点击页面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栏目;又如天津市河西区政府及其下属单位 20**年报告均发布在河西区政务网站“信息公开报告”专栏,但无往年的信息公开报告链接。
3.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仍有极大提升空间
对于截至 20**年*月*日深夜仍未查询到报告的地方政府,课题组于 20**年*月*日逐个进行了电话确认。此过程中发现,有的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指南仍是 5 年前的,内容陈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均未及时更新。有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了解,业务不熟悉,仍存在一问三不知的现象;有的表示报告发布在内网,无法通过互联网查询。这表明,基层的政务公开工作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其中重点仍然是工作人员公开意识亟待提升的问题。
长沙市 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711 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60 号)要求,现将长沙市 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一、总体情况
20**年,长沙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和《条例》规定,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热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一)强化顶层设计,推进政务公开。根据中央、省要求,制定下发了《长沙市20**年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重点从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打造 12345 热线政务服务客服号四个方面对 20**年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根据全市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长沙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为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日常事务,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行。加强政务公开专项工作检查督办,狠抓工作落实。认真落实《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从基础工作情况、平台应用情况、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三方面对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通过考核促进工作提升。
(二)围绕《条例》落实,规范信息公开。新《条例》自*月*日正式施行以来,我市高度重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立即组织全市各区县
(市)、市直各部门重点围绕新修订《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各项具体要求,开展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共有 230 余人参加;立即组织全市 9 个区县
(市)政府、***个园区管委会、***个市直单位按照《条例》要求,对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各部门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进行更新。针对各区县
(市)、各市直部门官网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按照中央和省里要求进行调整到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专栏内容更加专。将“五公开”(即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从源头上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突出重点领域,积极主动公开。根据中央、省文件要求,制定出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编制发布 20**年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督促各区县
(市)政府及各市直部门在*月*日之前依法依规完成年报的发布工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财政预算公开专栏”主动公开 20**年预算草案、20**年决算草案以及 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每月公开上月全市财政收支情况,对收支主要数据及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设立“减税降费降政策”专栏,集中展示、实时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时公开中央、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全年公开财政信息 3163 条,公开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挂牌信息 307 条。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97 号)精神,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土资源、国有产权交易全过程中重点领域政府信息主动纳入公开目录。20**年主动公开发布各类交易信息 13028 条。
(四)加大解读回应,释放政策红利。为了让公众更好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解读回应”栏目,下设政策解读、政策图解、政府常务会议解读、视频解读、回应关切、新闻发布会等 6 个子栏目,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形式予以展现,让群众“愿意看”“看得懂”,结合媒体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让群众“信得过”。全年共计发布政策解读类信息 737 篇,新闻发布会 18 场,回应社会关切共计 280 条。对《长沙市支持快递业发展十条措施》《长沙市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实施方案》《长沙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长沙“小升初”大改革、《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50 余个文件采取多形式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市政府常务会议深度解读。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民生事项,对全年 11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深度解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长沙晚报》《长沙新闻》配发解读图表、图解、视频,增强市政府决策透明度。
(五)加强政民互动,引导社会舆论。一是领导信箱解民难。20**年,“市长
信箱”共收到有效信件 29171 封,回复率**%,收到“人民网”给市长的留言 167条,已办结 156 条。二是在线访谈解民惑。20**年开展“在线访谈”20 期,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一圈两场三道”“中小学招生入学”“社区巴士”等民生热点问题,邀请嘉宾在线解答市民疑惑、化解矛盾、纾解情绪。三是意见征集汇民意。就“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抽检及核查处置工作”等主题开展了 7 期网上调查,部分意见得到采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四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46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41 号)有关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专栏公开由市政府办理的 17 件建议提案答复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共新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108 件,上年结转 109 件,本办理 6111 件,结转下年继续办理106 件。在市级机关中,申请量列前 5 位的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在区县
(市)政府中,申请量列前 5 位的是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芙蓉区。6111 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予以公开”3056 件,占总数**%;“部分公开”424 件,占总数**.*%;“不予公开”451 件,占总数**.*%;“无法提供”1712 件,占总数**%;“不予处理”235 件,占总数**.*%;“其他处理”217 件,占总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276 件,其中结果维持 119 件,结果纠正 42件,其他结果 81 件,尚未审结 34 件;复议后起诉 167 件,其中结果维持 76 件,结果纠正 2 件,其他结果 58 件,尚未审结 31 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223 件,其中结果维持 157 件,结果纠正 9 件,其他结果 22 件,尚未审结 35 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总的来看,20**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质量和实效上得到进一步提升,但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对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新期待、新要求,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新《条例》出台后,配套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通过网上调查发现,一些部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制度规范尚不健全,主动公开力度不够,特别是政策解读针对性、方式多样性、公开精准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三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尚未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快速反应的政务公开体系。四是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标准不一、力量薄弱等问题。
20**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以贯彻落实《新条例》为总揽,着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为打造更加阳光透明、更具权威公信的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建设。制定出台《长沙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长沙市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二是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各区县
(市)基层政务公开清单化,切实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三是进一步强化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定期对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进行优化调整,研究出台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对“两微一端”政务新媒体的协同治理,搭建政务公开新媒体集群矩阵,扩
大政务公开受众面和影响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如对本年报有疑义,请与长沙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三
20**度以来,南昌生态环境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以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网站维护、网站内容及栏目创新等为重点,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 20**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截至 20**年*月*日,南昌生态环境局共发布政府信息516 条,在南昌县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 516 条,在南昌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 516 条。
2、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制度南昌生态环境局结合机关实际,严格遵守《南昌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分工和工作制度》、《南昌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南昌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南昌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南昌生态环境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南昌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制度》、《南昌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工作受理制度》、《南昌生态环境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南昌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南昌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等 10 项政务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我县环保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形象。
3、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南昌生态环境局通过各种方式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县委县政府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务信息的同时,也通过省、市各大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4、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是逐级开展培训。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省、市级等地进行政务培训,认真领会精神实质,提高了各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宣传版和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县民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制作了宣传板,公示了环保行政许可的办事程序和环境安全事故应、急事故的相关内容,并制作了政务公开宣传横幅,全局各科室、部门、事业单位都以不同的方式参加了户外政策咨询和宣传活动。6.5 世界环境日当日全局发放环保政策宣传单 4000 余份,接待群众咨询***人次。另外通过电台和“12369”电话接访,把环保政策和工作情况向全社会公开,也达到了宣传的目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有关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决策、规定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2、公开形式的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虽然本局通过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同
时,着力其他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但公开的形式比较单一,不够丰富,需要进一步加强。
3、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的实践证明,工作重点是提高公众的知晓度,虽然半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不少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尚不熟悉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
4、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开信息在更新维护、文件报备、监督约束等方面还存在着工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改进措施
1、充实公开内容。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主动公开公众密切关注的政府信息并编入信息公开目录;二是推进文件报备和完善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的工作。
2、拓展公开形式。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信息公开工作重心,要从栏目建设转变为内容建设,尽最大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二是要继续做好政府信息目录的更新维护,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提供便利。
3、加大普及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站等宣传媒体,加大力度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
4、建设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培训宣传等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日
庆镇政府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府党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党务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党务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职能部门、村、社区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村、社区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信息;
4、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镇直属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报告中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各村、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庆镇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庆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日
乌石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机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级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机关部门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机关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 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八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安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安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各自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区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区监察局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 区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区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裕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为起报单位。乡镇(街道)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
二、组织实施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1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工作日前。
(二)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裕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时间
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五、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六、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区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和庆镇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第四条 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村、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职能站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六条 各职能站所、村、社区在编制本机关的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和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主要领导负责,各村(居)委会、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和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受理对本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调查本镇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监督投诉电话:0000-123456789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检查结合公开实际随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不断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如违反镇内有关规定,出现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长治市郊区物价局的政府信息,提高郊区物价工作的透明度,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本局政府信息,符合公开要求不能按时公开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受理程序
1、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统一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2、局纪检组对投诉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应征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意见后,向局务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局党组批准后,按局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3、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转办单位和投诉人。
第五条 处理办法
1、对工作人员一年内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调离现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科室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由科室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予以通报。
3、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2207358
7.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篇七
1.1 对三种观念的挑战
1.1.1“内部资料”不能公开
一些机关将保管档案视作一种权利,公开与否,全凭个人意愿。甚至,某些机关不允许公检法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查阅档案,认为档案是内部保密资料。
1.1.2 将政府的档案资源转换成对应的经济资源
一些行政机关把政府机关产生的档案当做赚钱的工具,视为本单位的摇钱树,对档案查询明码标价。在某信息中心的规定中,其档案的查询费高达100元每分钟,仅允许电脑触摸式查询,这种将档案资源转换为经济资源的手段尽管缺乏对应的法律支持,但却一直运行。
1.1.3 重要档案的不泄露观念
这些档案可能正是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的依据。利用者仅能查询到一些简单、无关轻重的申报材料,每当翻阅到一些政府机关内部的审批意见和审批资料时,就会被告知不允许查阅或不允许复印。
1.2 对档案法律法规的挑战
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档案法中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由于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档案室的开放这项服务,做与不做完全由机关自行决定。我国《档案法》仅规定档案室的职责是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而公开现行文件和半现行文件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档案室是机关信息资源集中的地方,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求越来越多的开放服务。
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要满30年才可向社会开放。而经济、科学、技术等类档案则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这条规定中有两点值得思考。第一点是开放的范围,因为像经济、科学、技术、文化这类档案无法给出概念解释,也就难以确定其范围,进而使得随时开放的规定难以实施。第二点是信息时效性问题,“档案形成30年向社会开放”,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也是一种信息,有其时效性,30年时间太长,其最佳利用时间已被错过。馆藏档案利用时效与利用需求时间之间不相适应。
1.3 对档案学理论的挑战
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在档案室和文件中心的文件只对形成者有利用价值,对社会的作用为零。但实践说明:有些现行、半现行文件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这些文件的社会价值非常大。据调查,现行文件利用率在其形成后的5年内最高,并逐年递减。现行、半现行文件的社会开放工作是顺应公众需求的,档案部门应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行,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拓创新,提升业务水平。
1.4 对档案基础业务的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势必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档案基础业务工作面临挑战。目前我国档案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不强,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是因为服务意识不强,二是因为提供深层数据查询的能力不足。
档案工作数据库建设在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落实资源共享的基础。目前,我国图书馆行业数据库建设日趋完善,受到大众的欢迎。而刚刚起步的档案部门的数据库建设,还存在各种问题。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且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度低,资源利用不充分。
1.5 对业务人员素质的挑战
档案部门的业务人员应加强对知情权与隐私权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认清公开的范围与保密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神圣的隐私权。同时应加强对自身职业道德的认识,业务人员由于身份特殊,有时会轻而易举地获得服务对象的隐私信息。因此要强调档案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对隐私权的认识,用法律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明确侵害隐私权时工作人员及档案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档案管理部门的对策
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挑战,档案管理部门应更新观念,突破传统,积极应对,实现思想与工作的飞跃。
2.1 树立服务意识
人民不仅是国家的主人,更是政府和政府信息的主人。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任何政府机关或个人都没有任何资本去牟利。档案管理部门拥有的档案资料均是公共信息,是政府机关使用人民缴纳的税款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生成、获得和保管的信息。
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中不可赢利,但可根据信息获得、保管的成本,向使用者收取合理的成本费。
2.2 树立保密是特例、公开是惯例的思想
明确公民查阅、获得信息是依法行使知情权,而拥有或保存政府管理信息的档案管理部门作为公开的义务人,应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不得在态度上怠慢,在时间上任意拖延。建议专门建立情报中心或公务文件公开中心,专职提供档案,以及负责其他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民主与法制进程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势在必行,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工作中新的挑战,在时代潮流的推动下,档案管理部门应抓住机遇,顺应社会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关键词:档案,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挑战
参考文献
8.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篇八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开放档案审查工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及其社会影响力的逐渐扩大,加快档案开放范围与进程的呼声日渐高涨。除了呼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外,如何在理念和操作等层面上,实现上述两项工作的有效衔接,正成为档案界讨论的热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档案开放工作的法律依据及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
1.对档案开放范围及时限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实践操作中,上述法律法规存在解释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二条,均将提前开放档案的范围限定为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时限则分别为“少于30年”“随时”和“可提前”(具体条款从略)。相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为直接和具体,该条例除了规定“须依法主动公开”“应重点主动公开”和“可由民众申请获取”三类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外,其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较为详细地列出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须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主动公开”的内容。
2.目前,档案开放审查工作确定档案是否可以向社会开放依据的主要标准是《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但其所列举的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等20类档案,在表述上都较为笼统。特别是其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应当限制使用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即使在查阅《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个人隐私”的解释后,仍无法准确界定哪些档案信息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
(二)档案开放工作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拓展
在档案开放工作的主体上,我国档案开放工作只能由各级国家档案馆针对已移交进馆的档案开展,而保存大量政府信息和档案资源的机关档案室的地位却一再被忽视,并没有被赋予开展档案开放工作的职责。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一方面,各单位承担着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判定工作,机关档案室还承担着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的工作。事实上,无论是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判定,还是档案信息是否可以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判定,其工作性质已经属于或部分属于档案开放审查工作的范畴,档案开放工作的义务主体实际上已延伸至各单位,特别是机关档案室。另一方面,档案形成单位更熟悉本单位的情况,更了解政府信息或档案的内容,在判定档案是否开放方面更具有权威性。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赋予机关档案室档案开放义务主体的地位,并对其法定权限、工作职责与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档案开放审查与档案利用工作客体单位存在偏差
国外较早按件为单位进行开放审查,而国内的审开放审查普遍按卷为单位进行。虽然档案开放从属于档案利用工作,但是档案开放审查工作的客体实际上与档案利用环节中的客体单位存在较大差异。换句话说,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是按卷或件为基本单位开展的,而档案利用工作则多按件或文件内的部分信息为基本单位进行的。以地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利用最多的婚姻登记、用工、知青档案为例,除少数情况以外,基本上仅利用与利用者相关的一份或数份档案信息,而非某卷或某件档案的全部。例如:婚姻登记档案仅需提供婚姻登记审批表、登记人双方单位介绍信,婚姻登记档案中的体检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其他信息页无需提供。对于用工、知青档案来说,利用者仅需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而该信息仅为一批次用工或插队档案中的某一页或某一条。而在归档立卷时,则大多是将一个单位一批招工人员名册或一个乡一批的插队人员名册组成一份文件。由此可见,目前按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查工作,其审查的档案单位大于档案利用中利用者所需的档案信息需求单位,其结果必然导致部分档案信息被“无辜”置于控制使用的范围之外。
二、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档案开放工作应确立“依法开展、以人为本、分期审查、注重低龄、工作融合”的指导思想,积极适应新形势,面对新问题,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档案信息需求,进一步挖掘档案价值,发挥档案功能。具体如下:
(一)修订完善档案开放工作的法律依据与标准
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标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涉及档案开放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档案开放工作需求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8号令),尽可能详细地列出各类区分控制使用和开放(含提前开放)的标准。同时,对各标准作出详细解释并配以适当范例,以便增强档案开放审查工作的实操性。
2.实行档案开放审查标准备案制。由档案形成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系统职能、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与本地区、本系统实际相符的档案开放标准。可以借鉴8号令实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由档案形成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详尽的本地区、本系统档案开放审查标准,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档案馆在汇总上述单位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查标准。
(二)明确档案开放工作的主体地位,实施档案开放分阶段审查
如前所述,机关档案室在提供档案利用方面比国家档案馆更有优势和说服力,与其要求国家档案馆在档案室移交档案后花大力气对档案进行开放鉴定,不如直接赋予机关档案室开放档案提供社会利用的权限,即进一步规范档案开放的义务主体,赋予档案室档案开放义务主体的地位,并对其法定权限、工作职责与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同时,笔者建议档案开放审查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档案形成过渡期的开放审查,即政府信息尚未归档,属于归入机关档案室集中保管前的阶段。该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员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员经审查确定某份文件属于主动公开的性质,实际上赋予了该份文件在归档后属于应向社会开放的属性,也就是完成了该份文件归档后开放与否的审查工作。第二阶段为档案室室藏期的开放审查,即文件材料归档后尚未向档案馆移交,在机关档案室保存的阶段。较具代表性的是地方各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述单位保管的用工档案和婚姻登记档案,由于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其利用相当频繁。从这个角度而言,机关档案室工作人员对是否提供利用的判定实际上也就是对档案开放与否的审查,理应将其列入档案开放层级之中。第三阶段为档案馆藏期的开放审查,即为正在开展的档案馆对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查,包括馆藏档案“封闭期”已满的正常开放和提前开放两项工作。
(三)做好开放审查与提供利用的有效衔接
一是优化档案开放审查方式。缩小档案开放审查客体(对象)单元,实行按件甚至以文件记载信息为单元开展档案开放审查工作,这样可以从工作方法上杜绝传统审查方法因某份文件或某份文件中记载的部分信息内容需控制使用,而最终导致案卷或文件整体不能向社会开放现象的发生。二是强化档案开放审查技术手段。借鉴国外档案部门及我国外交部档案馆所采用图像遮盖法等技术手段,遮盖文件中不适合开放的部分信息,在保证遮盖部分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开放该份文件供利用者使用,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档案的需求。
*本文为北京市档案局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工作研究”(项目编号:201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舒任颖.中外档案开放利用中的法律问题之比较研究[D].湘潭大学,2007.
[2]谭建月.档案开放范围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偏差研究[D].浙江大学,2009年.
[3]孙娇.实施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细节研究[J].民营科技,2011(3):111-112.
[4]匡定发,吴文革.论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共性与差异[J].档案学通讯,2009(3):22-25.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篇九
一、民政民生工作
1、农村低保。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建立完善低保对象台帐和档案资料;5月份完成了年度动态审核和提标提补工作。截止9月底,保障26931人次,15208户,发放资金437.44万元(一次性补贴113.56万元),当月人均月补差145元,保面2.8%。5月份开始,我区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原来1500元/人提高至1800元每人。
2、五保供养。五保供养体制进一步完善,供养水平逐步提高。严格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建立了五保对象信息库(台帐)和档案资料;目前我区散居五保户630人,发放资金95.8万元(一次性补贴12.6万元),供养标准年人均达到185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454人,发放资金202.49万元(一次性补贴13.62万元),供养标准年人均达到5280元。
3、城乡医疗救助实现应助尽助。 上半年,按照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一站式”结算,增强了救助及时性;截止9月份全区共救助7639人次,支付救助资金175.54万元,其中城镇救助21人次,救助资金11.33万元,农村救助98人次,救助资金50.68,新农合4570人,救助资金27.42万元,“一站式”救助,城镇救助786人次,救助资金24.97万元,农村救助2164人次,救助资金61.14万元,救助比例为全市第一。
4、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稳步进行。2012年焦岗湖镇为老服务中心、毛集镇为老服务中心分别荣获省级“文明窗口创建先进单位”和市级“敬老文明号创建先进单位”,毛集为老服务中心正在积极创建“省级敬老文明号先进单位”。
5、认真落实孤儿救助标准。目前我区共有孤儿105名,由于目前我区尚无儿童福利机构,所以全部进行散居养育,按照我市每人每月600元的供养标准,扣除部分享受低保资金,截止9月底共计发放资金生活补助资金50.24万元。
二、残联民生工作
按照省、市各级残联的安排,我区从2月份开始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宣传发动,对残疾人各项民生工程进行摸底造册,到8月底全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救助类一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根据省、市残联安排我区贫困重度残疾人特别救助级别由原来一、二级扩大到一、二、三级,二级以上救助标准也由原来660元/年提高到726/年,新增的三级救助标准为360元/年。8月底,我区共完成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854人,其中一、二级613人,三级221人,共计发放资金52.46万元,超额完成全年任务。
康复类三项:8月底我区共计完成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102名,发放补助资金5100元;完成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22人,其中康复治疗3人、植入人工耳蜗2人、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1人、辅助器具配备15人,装备助听器1人;成功对15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使患者重新见到光明。
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我区于3月份同时启动了城市和农村城乡低保动态审核工作,并与5月底全面完成。在城低保年审工作中我们突出抓好评议、公示、审批三个重点环节,通过调查研究,建立了低保回访复查、会议集中审批和举报案件查处等三项制度,通过明察、暗访、堵漏等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城市低保工作动态管理力度,真正做到了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和准确定保。截止9月份全区共保障城市低保1156户,发放保障金589.601万元,累计人均月补差322元,保障覆盖面6.7%。9月份当月发放保障金58.802万元,当月人均补差314元。
四、落实备灾救灾救济措施
一是做好冬春救助工作。按照市、区领导安排,在2012-20xx年冬令春荒期间,我区共发放冬春救灾款80万元,另外根据各镇、景区管理处上的报受灾人数,购买了价值13万元的棉被、大衣、粮食等救灾物资发放到灾民手中,并按照救灾物资发放程序,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二是进一步规范救灾工作机制。集中力量对《毛集实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重新修订,计划在10月底完成;积极备灾,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安排人员汛期夜班置守,为防大汛做好准备。
【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推荐阅读:
乡政府20XX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09-30
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1-01
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09-06
政府信息公开总结09-19
媒体与政府信息公开09-29
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方案11-17
滨城区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报告07-19
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总结09-16
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