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2024-08-01

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共17篇)

1.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一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0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爱卫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西宁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西宁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暂行办法

市爱卫办 市政府法制办

(2009年2月)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

第五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市、区(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 医院、宾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完善防鼠、防蝇设施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措施不落实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市政、园林、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

(二)城市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河道等属于水务部门管理的区域由水务部门负责;

(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四)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

(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级爱卫会确定。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方位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二)环境防治。充分发动群众,搞好室内外卫生,彻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四害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粮油、食品、饮食服务、公共场所等特殊行业要完善防制四害的设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治。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集中化学防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保证投药的饱和率、覆盖率、到位率,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单位及居民应当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密度指标值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

(一)灭鼠标准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平方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 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十四条 单位、居民户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由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治。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考核;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须经市爱卫办审核备案,并接受所在服务地爱卫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防制效果监测评估。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保证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灭杀药械。

第十八条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市、区(县)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市、区(县)农业部门负责,杀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第十九条 市、区(县)爱卫办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爱卫会按照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区(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每一年组织1?2次达标考核或者评估。

市、区(县)爱卫会应当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机构及其爱国卫生督查员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居民,由市、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市、区(县)爱卫办可以指定具备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消杀灭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擅自提供有偿服务的,由市、区(县)爱卫办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病媒生物防制使用禁用药物的,由市、区(县)爱卫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市、区(县)爱卫办做好督办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卫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四害密度严重超标或者致使疫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牟取私利的;

(七)其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后施行。

2.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的需要, 经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与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和内蒙古物资再生协会研究, 定于2012年8月中旬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举办“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职业资格培训班 (中级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学时间:8月11日~8月18日 (8月11日报到)

二、办学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三、费用:培训费3 600元/人 (含培训学杂费、住宿费、餐费) , 考试和证书费220元/人, 共计3 820元/人。

四、报到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1.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4张 (必须同一底版) ;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将第二代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面) ;

3.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如无学历证书, 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学历证明1份;

4.所在企业工作证明1份。证明参训人员在该企业的汽车拆解岗位工作3年以上, 并加盖公章。

五、其它事项

1.报到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团结巷2号

2.乘车路线: (1) 呼和浩特市火车站乘5、34、60、71路公交车到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站下车;或直接乘出租车, 车费约6元。 (2) 白塔国际机场乘机场大巴到市内民航售票处下车, 向南步行150米路东;或直接乘出租车, 车费约30元。

3.为了安排接待好学员住宿及准备学习材料, 请准备参加培训班的人员填写《参加中级工培训班报名表》, 于2012年8月3日前用传真或电子信箱报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秘书处。

4.联系人:

(1)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秘书处张玉明龙少海

电话:010-68392876 13651044252

传真:010-68573884

电子信箱:zym@crra.com.cn

(2) 内蒙古物资再生协会苏文义刘国华

电话:13644811608 13474914401

(4) 内蒙古自治区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3.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三

由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完成的GB 5296.7-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7部分:体育器材》、GB/T 23866-2009《体育用品标准编写要求》、GB/T 23868-2009《体育用品的分类》三项国家标准已正式批准发布实施。

为了便于广大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及时、准确的掌握标准的内容,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三家联合举办《体育用品的分类》等三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班。

培训内容:

1、GB 5296.7-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7部分:体育器材》、GB/T 23866-2009《体育用品标准编写要求》、GB/T 23868-2009《体育用品的分类》三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背景与原则;

2、GB 5296.7-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7部分:体育器材》标准讲解与实施注意事项;

3、GB/T 23866-2009《体育用品标准编写要求》标准讲解;

4、GB/T 23868-2009《体育用品的分类》标准讲解。

培训时间:2010年4月27日至30日(27日报到,30日离会);

培训地点:北京市;

培训费用:1500元/人(含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等);

报名截止日期:2010年4月9日

会议正式通知及回执请登陆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网站(http://www.csgf.org.cn/index.aspx)“标准化信息”一栏下载。主办单位将根据报名回执情况于培训开始前两周发送学员正式报到通知。

联系方式: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张小晶、陈晓巍

咨询电话:010-87183961

传 真:010-87183075

4.关于各村举办培训班的通知 篇四

关于要求各村自行举办村级培训班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村民代表、农村党员的整体素质,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村级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各村自行举办一期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党员、村民代表

二、培训内容

1、《党章》

2、《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3、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4、《安徽省村“两委”工作规则》

5、《歙县村“两委”干部培训班学习材料》

三、具体安排

10月底前完成四、具体要求

1、各村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培训、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2、各联村镇干要积极参与,并协助做好本次培训。

3、各村“两委”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参加学习,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4、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要认真听课、努力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切实做到入心、入脑,学有所悟,学有所获。

5、培训后,请把签到表、会议录、培训内容、培训图片等资料整理留档并上报一份到党政办吴竹青处(11月5日前报)。

特此通知

中共徽城镇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抄报:县委组织部

5.关于举办新刑诉法培训的通知 篇五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刑诉法》在许多重大领域作了修改,为了提高广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促进公、检、法、律师之间的理解和尊重,由省律师协会主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新《刑诉法》培训定于12月22日举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2年12月22日早上8:00开始,一天时间。

二、培训地点

陕西省军区招待所迎宾楼五楼会议室。

三、培训内容

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华伟法官对“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和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王朝勇检察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新《刑事诉讼规则》”进行深度讲解。

四、参训人员

本次培训规模为200人,请省直各律师事务所选派2-3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按时参加培训。

6.关于举办交通安全培训班的通知 篇六

各部门: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安排,为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司决定举办交通安全培训班,到时将邀请南宁市交警支队的民警给予讲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XX年X月X日下午XX分

二、培训地点 公司大会议室

三、参加培训人员

(1)驾驶公司及各厂车辆的驾驶员(2)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请公司各部及各粮库安排好工作,通知有关人员准时参加培训。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7.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七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举国上下齐心救灾。当前, 全国皆以抗震救灾为首要任务, 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 近期不再举办大型会议和活动。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原计划定于2008年6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举办的“煤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检测检验培训班”, 预计推迟到2008年9月底举行。具体举办日期另定, 届时将另行通知。在此谨向各检测检验机构致以诚挚的歉意。

8.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八

一、培训对象:《江西教育》的读者、作者以及对教育教学论文撰写感兴趣的其他人员。

二、培训内容:

(1)教育教学论文的选题策划、撰写、修改及投稿的要求、技巧。

(2)处理教育科研与论文写作关系的方法。

(3)接受《江西教育》中长期报道选题、论文选题的写作任务。

(4)资深编辑、专家对学员文章现场讲评(学员可将文章初稿带到会上点评,也可与编辑面对面交流、接受编辑指导)。

(5)学习考察。

三、培训时间:2009年7月12日~15日。

四、报到、培训地点: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三清山下的玉山县玉龙宾馆,联系电话(0793)2208888。

五、相关费用:培训费、资料费每人380元,食宿费、交通费、考察费回原单位报销。

六、有关待遇:学员接受选题任务撰写的文章优先在《江西教育》刊发;对培训合格学员颁发证书,建立骨干作者培养档案,享受骨干作者待遇,优先获得《江西教育》的征稿资讯。

七、报名方式:个人报名可直接与编辑部联系,集体报名可到当地教育局(教研室)或所在学校报名。报名通知和报名回执表可从www.jxjyqk.com网站下载,报名回执寄(发)至:南昌市洪都北大道96号《江西教育》编辑部左路收,邮编:330046,电话:(0791)8518693,E-mail:zuolu6311@163.com,QQ:16070114

(验证身份时注明“培训班报名”)。

八、报名截止时间:2009年6月30日。因开班时间正值三清山暑期旅游旺季,参加培训的学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以便安排食宿、学习等事宜。

9.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九

各县(区)、市×××机构:

按照×××的安排和布置,为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经请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举办×××培训班,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培训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具体联系人见附表)

二、培训时间

此次培训分为两期进行。

第一期培训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

第二期培训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

报到时间:

第一期×××年×月×日16:00至18:00时。

第二期×××年×月×日16:00至18:00时。

三、培训人员

××××××、××××××人员和××××××人员。详细名单附后。

每个单位必须由一名×××带队。

四、培训地点:

×××××××××,联系电话:××××××。

五、培训内容:

(一)、×××;

(二)、《××××××》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及解答目前路政

执法实践中的问题;

(三)、×××、××××××工作规范;

(四)、《××××××》及法律文书制作。

六、具体要求:

(一)参加培训人员统一着×××制式夏装,由于培训地点

昼夜温差大,请大家及时增加衣物。

(二)、各单位自行组织统一乘车,不得带制式×××监督检

查车辆。

(三)、各单位参培人员严格按照会议组安排进行入住、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由×××批准。

(四)、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携带《××××××》。

×××年×月×日

主题词:××××××××××××抄报:××××××

×××××××××××××××年×月×日(印)

10.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十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做好全系统安全稳定工作,提高全系统广大职工文明行驶、准章行驶的意识,市局决定举办两期培训班。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准时组队参加培训。现将有关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1、第一期:10月19日下午15:00—17:00;

2、第二期:10月20日下午15:00—17:00。

二、培训地点:市局九楼会议室。

三、培训对象:各单位专职司机和5名干部职工

三、培训内容:

1、城市道路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2、高速公路安全行车常识(观看光碟);

3、机关专职驾驶员安全意识及职业道德要求。

四、有关要求:

1、每个单位的驾驶员分两期参加培训,由单位办公室主任参加;

2、学员自备笔和笔记本,认真作好记录;

3、上课时学员自觉将手机关闭或调到振动状态,保持室内安静;

4、不得中途退场,禁止吸烟、高声喧哗、睡觉等。联 系 人:伦朝阳 徐辉。联系电话:2566963。

11.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十一

一、会议主题:提高中控操作水平, 安全节能降耗增效。

二、会议内容:

(一) 主题报告

1、如何改善预分解窑中控操作的效果———谈外部环境与自身操作中存在的误区;

2、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烧成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3、提高熟料烧成系统产量与降低消耗之间的关系;

4、提高预分解窑窑衬寿命的途径;

5、篦冷机的操作控制经验;

6、如何协调低温余热发电系统与烧成系统的操作;

7、生料立磨系统的操作和维护;

8、水泥立磨系统的操作与维护;

9、不同煤质的燃烧器的调节方法;

10、工艺配置与中控操作的效果。

(二) 专家答疑

(三) 参观: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四) 会议须知:

1、会期:2009年5月7日~9日;5月7日报到。

2、费用:水泥企业、高校参会代表会务资料及参观费600元/人;水泥装备、配件、耗材、咨询服务商参会代表会务资料及参观费980元/人。

3、展示:论坛设水泥装备配件供应商展示台。

12.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十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尤溪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尤溪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尤溪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尤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适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第七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举报,为举报者保密。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资助、捐赠。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县、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

(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县委宣传部、卫生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农办、林业局、经贸局、发改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公安局、文体局、县直机关党工委、财政局、广播电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环保局、文明办、总工会、妇联、城管办、城关镇人民政府、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卫生日,全县开展卫生大扫除。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小区)的评选活动,并将是否积极组织开展卫生村、卫生单位活动,作为文明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车站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村、社区)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做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并负责落实有关卫生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和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村(居)民的户厕、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其经费依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单位和个人出资、政府补助的办法筹集。

单位和村(居)民应当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活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单位和村(居)民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第二十三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规的宣传,发布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劝导或举报;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第二十六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爱国卫生不达标的单位,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尤溪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尤溪县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位、社区、行政村(居委会)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能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四条 城关镇政府和城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防制规划。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准与要求 第六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防制与集中统一防制相结合;群众防制与专业防制相结合;治理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与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一)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防制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

(二)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1.经常清疏下水道、窨井、存水弯道、沟渠、二次供水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

2.垃圾和其它易招惹孳生病媒生物的废弃物要设有盖容器装载,并做到日产日清。3.管好人、畜、禽粪便,居住区栽种花木不得使用未经发酵处理的有机肥料。

4.紧固门窗、堵洞抹缝防制病媒生物藏匿孳生。5.积极推行垃圾袋装化,改造住宅楼垃圾通道。第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共布粉块400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查房2000间,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县爱卫办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城关镇政府及城区有关部门、单位要设立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外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或实施。

(三)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督促发放“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重点行业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具体负责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厕各类垃圾箱、坑、桶、通道和管辖范围内的下水道、园林绿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抓好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

(五)工商部门及有关集贸市场举办者负责相应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城区中、小学校校园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和广大师生的病媒生物防制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七)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科普教育、宣传工作。

(八)粮食、供销部门负责抓好本部门重点单位、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第九条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并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单位内部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机构代为进行杀灭,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必须做到对防治的虫害高效,对人、家畜、家禽低毒,对环境低污染。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的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二条 对拒不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四害密度达不到规定控制标准的,由县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单位,一年内取消其卫生单位评选资格或撤消其卫生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能达到病媒生物控制标准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13.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十三

关于举办物流管理专业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各技工学校:

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对物流专业技能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技工学校物流管理专业建设,培养大量适用的物流行业技能人才,是产业发展的需求,也是实现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的必然途径。现组织开展技工学校物流管理专业师资培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1.主办单位: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 2.承办单位:广州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二、培训内容

1.讲座内容:物流行业发展现状及企业对物流技能人才的需求,物流管理专业建设、实训室建设及设备配置;

2.实训内容:供应链系统实训、仓储流程及物流设备实训,物流信息化建设及仿真软件实训,国际物流业务实训;

3.参观内容:知名物流企业参观学习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

1.培训时间:2008年12月27日-12月29日,12月26日下午14:00-18:00报到。

2.培训地点:广州市交通高级技校沙太校区(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大源南路56号)。

联系人:李老师、徐老师,联系电话:020-87431095、87435279、***。

乘车路线:广州火车站乘201路公交车在“天平架”站换乘246、602、808路公交车在“市交通技校”站下车即达;广州火车东站乘808路公交车在“市交通技校”站下车即达;天河客运站乘534、28、46路公交车在“天平架”站换乘246、602、808路公交车在“市交通技校”站下车即达。

3.报到地点:广州市三育路23号三禺宾馆附楼(农林下路王府井百货背后),乘坐地铁一号线至东山口,沿农林下路前行至王府井百货右转即到(广州火车站乘坐地铁二号线至公园前转乘一号线,天河客运站乘坐地铁三号线至体育西路转乘一号线)。联系电话:020-87756888。请不住宿的教师于27日上午8点之前到培训地点报到。

四、培训对象

各技工学校物流专业管理人员、物流专业教师、物流实习指导教师及物流实训室管理人员等。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500元,食宿费200元/人·天,合计约1100元。

六、报名须知

请各学校填写好报名表回执后,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传真或发至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

联系人:李亚方、陈志刚、康雁秋

联系电话:020-83319584(兼传真)、83360290、83192521、***、***。

Email:pxk@gdjys.org.cn

七、证书

培训结束后,我室将颁发继续教育证书。附件:物流管理专业师资培训报名表(回执)

14.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十四

一、征文主题和内容

以乡镇供电所管理提升为主题, 面向各省、市、县供电企业和乡镇供电所各级农电管理人员征集稿件。征文内容如下: (1) 如何深入排查整改供电所管理和供电服务方面的突出问题, 最大限度消除影响企业安全、稳定、发展的各种隐患。 (2) 加强和健全完善乡镇供电所组织机构、优化业务流程和人员配置、加强关键岗位和重点业务管控、理顺供电所与供电服务公司关系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3) 目前规范供电服务公司组建及运营工作所面临的问题、难点及各单位比较好的经验。 (4) 其他乡镇供电所管理提升工作可借鉴的经验。

二、活动安排及优秀论文评选办法

(1) 本刊自2013年第5期开辟“供电所管理提升工程征文”专栏, 对征文择优在杂志上发表。 (2) 在征集论文中, 拟评出优秀论文一等奖2篇, 二等奖10篇, 三等奖20篇, 优秀论文30篇, 并将评选结果在本刊公布。 (3) 在举办征文活动的基础上, 拟定于2013年8月召开“乡镇供电所管理提升工程交流会议”, 并对获奖论文进行表彰。

三、注意事项

15.病媒生物培训小结 篇十五

工作总结

病媒生物防制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全面提高市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为了切实做好我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求和有关病媒生物防制国家标准,对各相关部门及社区工作人员参加了XXX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技术指导培训会,以夯实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基础,有效防控鼠、蚊、蝇、蟑螂媒介传染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知识水平。

(插图)

由县爱卫办组织,于2016年4月

日举办了XX县病媒生物防制技术培训会。本次培训由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XXX进行病媒生物防制技术知识讲解。主要内容是从“鼠、蚊、蝇、蟑螂”等四害的生活习性、孳生地治理、防制设施设置、科学投药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各相关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组)、教育局、市场监督局、卫计局、商务局、文广局、绿化、环卫所、客车站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约40余人参加培训。插图

培训会上讲解的病媒生物知识由浅入深、形象深动,会现场气氛活跃、达到预期培训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四害”防制能力、增强了“四害”防制知识的认知,对下一步全县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保证创卫成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培训,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熟知了关于病媒的种类、危害、生态习性等知识,对病媒生物监测技术方案、考核办法等有了更深的了解,为辖区防治病媒传染病工作打下了坚实技术基础,有效的推动了病媒传染病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

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6年

16.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十六

为提升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根据《律师法》和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市律协决定对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已经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证书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或将满一年,准备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2、已在协会秘书处备案且已办理预备会员证的实习律师。

二、培训方式:

1、网上培训

2、集中培训

按照全国律协和四川省律协的相关要求,今年的实习律师岗前培训采取网上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即参训人员需登录“中国律师培训网”在线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同时参加由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待两项培训成绩合格后,由市律协统一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网上培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报到时间:10月24日—10月27日凭预备会员证到协会秘书处605室领取资料。

四、培训时间:集中培训时间为10月28日—10月30日

五、培训地点:四川省电大教育宾馆报告厅(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新1号)

六、要求:

1、请各所接此通知后及时通知参训人员,并督促参训人员按时报到并领取资料;

2、请已备案但未办理预备会员证的实习律师于10月14日17:00前到协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者将不得参加本次岗前培训。联 系 人:阳芳芳冉翔

联系电话:028--8626789

3成都市律师协会

2011年10月12日

附:

学员须知

为维护教学秩序,顺利实施实习律师岗前培训计划,参训人员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培训场所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律师队伍的形象;

2、尊重老师,团结同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课堂秩序;

3、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听课、作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

4、上课期间关闭手机,室内严禁吸烟,严禁高声喧哗;

5、学员凭预备会员证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秘

书处工作人员每日不定时对学员进行两次考勤。无故缺席一次以上或迟到、早退两次以上者,视为未完成培训任务,不予结业。(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课处理);

6、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由学员填写请假条,经班主任签字后报请孙波副会长审批。凡有旷课、不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课或强行离课行为的,视为培训不合格,不予结业;

7、协会将对学员进行全程考勤,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评定学员出勤情况,并将此列为结业考评鉴定内容。

17.关于举办病媒生物培训会的通知 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养”,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决定2015年继续举办全国科技活动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与主题

2015年科技活动周于2015年5月16日-24日举办。

主题为“ 创新创业 科技惠民”。主要目的是宣传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创业成果服务改善民生,进一步提高公众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

围绕“创新创业科技惠民”主题,今年科技活动周在活动内容上丰富多样、突出重点;在活动形式上重心下移、不断创新;在活动类型上凸显优势、特色鲜明。

1.活动内容丰富多样。一是展示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果,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公众科技意识;二是组织高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让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接触科技,体验科技魅力,激发创新创造兴趣;三是开展专题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空气质量、应急避险、低碳节能、健康生活等热点问题的基本知识;四是推出一批参与互动、寓教于乐的展教品、视频、微视频、动漫、游戏等科普产品,促进公众理解科学。

2.活动形式不断创新。进一步下移科技活动重心、服务基层,面向百姓生产和生活科技需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惠民服务;进一步创新科技活动形式,针对不同人群,策划组织特性鲜明的互动型、体验式科普活动,吸引广大公众参与;进一步拓展活动领域,充分调动部门积极性,突出行业特色和人才优势,搭建科技服务公众的社会大平台;进一步释放科技活动潜能,动员科研机构、大学科技人员和科普志愿者参与,送科技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军营;进一步展现科技活动魅力,发挥社会团体、企业、媒体的重要作用,举办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活动。

3.活动方式生动有趣。各地各部门要针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技需求,突出区域特色和行业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科普活动。可采用科技下乡、科技展览、科技咨询、科普讲座、科普电影、科普视频、科普讲解、科普摄影、科普乐园、科普游戏、科普节目、公众科学日、科技游园会、科普图书展览、科普产品博览、网络互动科普等多种方式,增强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和互动性。

4.重大活动示范先行。全国科技活动周组委会将重点推出“众创空间”、“科技创意坊”、“全国科普讲解大赛”、“国际科普体验园”、“两岸四地科学乐园”、“少数民族科普驿站”等重大示范活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科普活动的积极性,体现公众的广泛参与性。同时继续举办好“科技列车行”、“科普使者进社区(农村、企业、军营)”、“未来工程师竞赛”、“流动科技馆基层行”、“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介”、“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等品牌科普活动,充分发挥群众性科技活动在科学技术普及和提升公民科学素质中的重要作用。

三、有关要求

1.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各级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编制科技活动周活动方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着力在提高活动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把科技活动周抓实办好。

2.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活动周的宣传报道,组织动员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深入基层,进行深度报道,及时全面地宣传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科技活动。要重视发挥电视在科普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扩大科技活动周的影响面和覆盖率;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优势,提高科学传播速度和质量,在全社会营造爱科学、讲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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