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管控策略(共10篇)(共10篇)
1.金融风险管控策略 篇一
煤炭企业集团资金风险管控策略论文
摘要:近十年来,伴随着煤炭价格经历“高起―回落―反弹”的市场波动,山西省煤炭企业集团基本完成了煤炭资源整合,企业的经营管理经受住了考验,但面临的风险仍然较大。其中,资金风险尤其突出,严重威胁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对资金风险进行管控刻不容缓。文章从资金风险产生的根源,分析当前山西省内煤炭企业资金风险管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控策略。
关键词:煤炭企业;资金;风险管控
一、引言
在经济的高速发展中,能源结构不断优化和调整,山西省煤炭企业集团作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支柱,深受煤炭价格市场因素影响同时,也受到国家能源政策行政因素的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正处在波动调整期,财务状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率偏高、净现金流偏紧,资金风险日益突出等问题,因此,企业必须提高对资金风险管控能力。
二、资金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资金沉淀量大,带息负债不断增加
资金是企业正常运营的血液,是最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以来,煤炭市场价格出现回暖,企业经营普遍好转,但煤炭企业资金仍然偏紧,债券市场不断出现企业违约的状况。主要原因是前期资源整合中的巨额并购资金投入,以及这部分矿井的技改、基建资金投入,大部分都来自于有息负债融资。而大部分资源整合煤矿短期内不会产生净现金流入,不能负担前期投入资金的本息,产生了巨额资金沉淀,每年要背负很大的利息支出,导致企业“借新还旧”,每年新增资金需求,以“滚雪球”的方式逐年增加企业的带息负债融资额。
(二)资产负债率逐年升高,筹资渠道收窄
煤炭企业的筹资方式分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方面主要有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贷款等金融机构借款。由于煤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山西省属七大煤企20底平均资产负债率超过78%),且煤炭产业属于产能过剩行业,部分资源整合煤矿属于落后产能需要关闭,银行信贷对这部分产能基本不予支持。此外,银行由于监管新规的限制,过去的表外资产面临回表压力,这部分融资受到限制。因此,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面企业只能基本维持,甚至被压缩,无法满足大幅新增的资金需求。直接融资方面,分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即通过发行股票募集所需资金,山西省内煤企的上市企业资产规模都比较小,融资规模有限,资本有待进一步证券化。债务融资,即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发行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目前,这种融资方式已经成为省内煤炭企业新增融资的主要渠道。根据wind数据库的资料,1月至8月,山西省七大煤炭企业发行债券116支共1520亿元,其中同煤集团发行29支债券,共488亿元。截至208月,七大煤业集团发债余额3345.98亿元。七大煤业集团的发债评级中,除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的主体评级为AA+外,其他六家主体评级均为AAA。发行债券的品种方面主要有超短期融资券(SCP)、短融(CP)、中票(MTN)、公司债、定向融资工具(PPN)等。虽然发债品种较多,但公开发行债券总额要受到净资产的40%限制,同时信息披露要求严格,容易受到安全生产事故、兑付危机等不良事件的影响。私募发行债券虽然额度不受净资产规模的`限制,但投资人比较少,发行难度较大。目前,各家煤企的发债存量普遍较大,剩余额度有限,新增融资较难,且陆续进入债券到期归还窗口,资金链压力较大。
(三)资金风险敞口增加,管控力亟需加强
煤炭市场价格下行,企业经营效益下滑,部分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部分集团下属公司融资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或由效益好的公司承接融资,甚至部分融资主体由子公司上移至集团公司,放大了整个集团的资金风险敞口。一旦下属被担保融资主体出现违约,轻则影响集团征信,重则影响集团整体融资,导致集团资金链断裂。目前,集团对资金风险管控高度重视,制定了多种资金风险管控措施。但下属被担保公司的资金风险管控意识比较淡薄,风险敞口较大。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对到期归还不了的违约风险认识不足。煤炭企业部分下属单位管理者虽然认同资金管理的方式,但重视度不高,没有意识到违约的严重性,认为资金风险管控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忽视了资金流活动中所有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将“用资金”与“还资金”统筹管理。其次,企业部分管理者没有充分考量资金的时间价值与风险价值,在对资金的使用中缺乏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导致企业融资到期后无力归还,最终将资金风险转移给集团公司,放大了整个集团的风险敞口。
三、资金风险管控的策略
(一)内部控制角度
1.组织架构建设方面。要明晰岗位职责,全员参与,关键要做到全集团各层级制度明晰、责任到人。下发全集团范围内的资金管控制度,同时要明确罚则,对出现违约风险的责任单位及其管理者进行追责。集团各层面要成立资金风险管控委员会,由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财务副职担任副组长,涉及“资金计划―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归还”的全流程业务部门都要参与,确保资金风险管控“全员参加”。2.全流程控制方面。加强全流程控制,各级资金风险管控委员会要从风险排查、风险预警、风险应对与监督评价等方面对风险进行全流程控制。首先,要全面排查集团信贷、担保、发债等融资业务的风险点,从资金计划、资金筹集、资金使用、本息归还等方面理清风险因素。其次,要制定资金风险预警指标,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从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银行征信查询结果等方面,对资金风险进行全面预警。最后,针对发生风险时,要制定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全面、准确地处置逾期违约风险,将对整个集团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并对资金风险管控的全流程进行考核评价,不断优化管控流程,改善管控措施。
(二)债务融资结构角度
债务融资结构角度,要根据各种债务特点,比如融资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合理配置融资品种。根据融资计划与企业的经营实际,将未来到期的债务时间与企业的筹资计划相匹配,避免某一时点出现大额资金缺口的情况。银行贷款有短期流资贷款、中长期流资贷款及长期项目贷款,债券融资种类有超短期融资券、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及永续债。集团应根据资金计划,选择融资品种,避免“短贷长用”。
(三)创新产融结合模式
1.加快利用上市平台融资的步伐,逐步将集团内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平台,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募集资金,置换高息负债,逐步实现整体上市。目前,山西省七大煤业集团都有主板上市的平台公司,其中焦煤集团、阳煤集团,还各有3家上市平台公司,但普遍存在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小,融资不足的情况。未来逐步提高股权融资比例,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本成本,应该成为山西省内煤业集团资本战略的重中之重。2.推进债转股,降低财务杠杆。2017年以来,债转股在山西省煤炭企业掀起了新的一番热潮,各大煤业集团纷纷与银行签订债转股战略合作协议。但不同于上一轮债转股,本次债转股是一种市场化行为,要考量各方的利益,集团应充分考量债转股协议的条款,比如,是否存在回售条款、是否存在保证投资人最低收益的条款等,衡量债转股对企业的价值,合理、适时地进行市场化债转股,降低有息负债额,化解财务风险。3.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集团可以通过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资管计划,将具有现金流的资产(比如应收账款)予以证券化,通过创新金融业务,为企业融得资金。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质增效
1.加强经营管理,转化经营机制,提高资产周转率,增加经营现金流,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及时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加大清收清欠力度,盘活固定资产、减少流动负债,提高企业资金周转,压缩资金占用。2.降本降费,提质增效。在保持负债可控的条件下,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高税后利润,降低资产负债率。加强内部考核,严格规范内部资金拆借行为,确保按时支付本息。3.严格担保管理,规避担保风险。集团对存量担保业务要适度压缩,严格审批新增担保,如必须提供担保的,尽量先安排下属企业互保,后由集团担保的原则。比如,先由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为经营不佳的企业提高担保,缓存违约风险对集团的冲击,避免集团因担保业务发生风险影响企业信誉,进而影响到全集团融资战略。
四、结语
总而言之,煤炭企业只有深入开展全面、科学的资金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提高处置资金风险的能力,才能更好地保护资金链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杜敏.加强企业资金风险管控的重要性[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6)
[2]陈道云.集团企业资金集中运作风险及管控[J].财会通讯,2017(14)
作者:赵春荣
2.金融风险管控策略 篇二
关键词:化工园区,环境管控,风险体系
化工行业是我国工业产业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也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 化工园区对于城市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意义。然而由于化学物质的特殊性, 或偶然或必然, 化工业园区对环境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污染。一般来说, 化工园区是化学物品比较集中的地方, 在运输储存过程中, 更容易出现化学物品的泄漏污染, 给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为了提高化工园区的安全系数, 我们又对化工园区的环境进行一定的分析并构建一定的风险管控体系, 尽量防止事故的发生或者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
1 化学工业园区危险性的分析
1.1 化工园区的化工产品危险性分析
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化学物品的加工制作, 一些化学物品属于极度危险的物质, 对环境和人体都有着很强的破坏作用。有的化学物品属于液态, 并且具有一定的挥发性, 发生泄漏造成的危害性更大。而一些化学工业园区中的石油化工产业, 其加工的石油化工原料有可能导致工业园区的爆炸或火灾, 需要特别的预防。
1.2 发生危险后化工园区的事故连锁反应
由于化学工业产品都属于高危易爆产品, 如果化工园区发生一定的事故, 那么很可能造成化工园区内一定程度的事故连锁反应。化工园区内二次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有可能给园区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在化学工业园区的生产设备或储存仓库附近, 要建设一定的灌装冷却水设备, 以减少相关方面的隐患。
1.3 发生事故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一旦化工园区发生风险事故, 往往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 在消防事故中, 使用冷却装置中的冷却水对着火设备进行灭火, 工业废水往往含有一定的污染物质, 如果直接排放可能会给土壤或水质造成严重的污染。因此我们要对工业园区的工业废水进行合理的回收利用, 对于工业园区生产所产生的烟气也要进行一定的处理[1]。化工产品污染的土壤或水质都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定点收集有害物质, 避免其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2 构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的策略
2.1 对化工园区的布局合理性进行分析
为了更好地构建化工园区的环境风险管控体系, 我们需要对化工园区的布局合理性进行一定的分析。化工园区的布局既包括生产结构的布局, 又包括园区内各种化工产业的布局。通过合理的分析, 可以得出化工园区的风险评价结果, 以便为今后的预防工作服务。我们园区的生产布局合理利用地理条件, 降低园区内发生连锁反应的可能性。一些有可能造成泄漏的生产设备, 在规划时就应该与居民区隔离开来。在产业布局过程中, 还应该考虑到风向以及水流的作用, 远离居民区的同时还要防止空气水流的扩散带来的危害。
2.2 在化工园区内建设风险管控一体化的平台
化工园区往往集中了多个化工生产企业, 只有构建风险管控一体化的平台, 才能更好地协调不同厂区内的风险管控行为。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为风险管控一体化的平台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服务, 把园区内环境管理、险情预警、应急救援等各项行为有效地融合在一起。在日常生产过程中, 还要注意对不同化工场区进行一定的安全责任考评, 加强对厂区内风险隐患的排查力度。通过厂区内风险管控一体化的平台, 实现各个化工企业的有效联结, 以便在发生险情时进行一定的应急联动, 提高整个化工园区的应对处理险情的能力。在这个平台上, 我们还应该在工业园区内采取信息化的监控措施, 做到全天候全方位的突发事件预警。
2.3 加强化工园区内环境监控预警系统的建设
近年来, 我国化工园区风险事故屡屡发生, 对园区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建设相关的环境监控预警系统, 是提高化工园区内灾害预防能力的必要措施。化工园区内环境监控预警系统的建设包括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方面的内容。在硬件方面, 需要进行预警监控中心、各个子站监控分支以及预警通讯网络的建设。在硬件建设过程中, 应该充分合理地运用现代化的信息科技手段, 采取多方位多角度的监控和预警, 提高系统的反应精度。而在相关的软件建设方面, 应配合硬件的工作机理进行合理布置[2]。保证能够对厂区的各项环境指标进行精确的监测, 还要建立相关的应急管理平台, 为化工园区内不同部分之间的协调调度提供相应的平台支持。
3 结束语
化工园区的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是化工园区内生产安全的基本保障, 而相应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也应该随着化工园区的发展而不断进步。我们要认识到化工园区内环境管控问题的系统性和复杂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对风险管控体系进行完善, 以便在今后的生产中更好地处理化工园区内的环境应急问题。
参考文献
[1]郭丽娟, 袁鹏, 宋永会, 等.化工园区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管理研究[J].环境工程技术学报, 2011 (5) .
3.互联网金融热带动风险管控市场 篇三
费埃哲日前宣布,有11家中国P2P、小微贷行业的企业已与该公司签约,采用其最新发布的费埃哲信贷评分决策云平台服务。
这些公司包括宜信公司、有利网、搜易贷、合力贷、人人聚财、阳光保险、安润金融、网信理财、信用宝,以及战略渠道合作伙伴好贷网。它们将成为费埃哲信贷评分决策云平台服务的首批客户。另外,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也与费埃哲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小微贷已成为火爆的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4年底,有1500多家P2P网络平台在运营,全年成交额超过2500亿元人民币。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的风险管理、运营不当,2014年倒闭和面临严重问题的P2P平台也高达275家。这一切都催生了对风险管控的旺盛需求。
费埃哲今年2月份推出的信贷评分决策云平台正是一项用于风险管控的云服务。它把费埃哲著名的评分系统放到云端,功能强大且操作便捷,P2P公司及小微贷机构无需承担高昂费用即可借助该平台来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该平台刚一推出就受了市场的欢迎。据公开数据统计,上述11家签约公司所代表的网贷交易金额已超过620亿元人民币(约合100亿美元) ,接近整个网贷市场的30%,市场对风险管理的旺盛需求可见一斑。
4.金融风险管控策略 篇四
摘 要:现如今,我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形成了以合作性、商业性与政策性为主体,农业保险等非金融机构为辅助的模式,再加以各种政策的支持,正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降低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限制了金融机构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并提出了有效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风险控制
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2010年起开始全面推进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案件防控及经营管理等方面来看,风险管理仍显滞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相当长时间内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快速的业务发展与不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之间的矛盾。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
一、新形势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治理不完善
一是所有者“虚位”。大部分农村信用社股权分散和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现象难以避免。二是“三会一层”制衡失效。社员代表大会作用未有效发挥,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介入具体经营管理,理事会和高管层职责定位不清。监事会职能虚置,大多受制于理事会,独立性不够,履行监督的能力不足。三是外部人越位。在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下,村镇银行的发起行从权益、利益考虑,把村镇银行当成分支机构进行管理,村镇银行的各个方面的经营自主权未得到保障和有效行使。
(二)组织架构不合理
一是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不完善。虽设置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但目前的职责仅停留在信用风险控制上,工作重心主要集中于资产风险分类、资产保全处置等方面,不涉及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全面风险管理,对于分散在各个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也起不到督导和统筹作用。二是业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一些机构业务部门既负责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又直接参与业务经营,往往导致重经营、轻管理。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业务人员互相兼职的情况仍较普遍。三是在操作中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及制衡不够,责任分工、权限及报告路径不清晰,未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内控机制不健全
一是流程控制存在缺陷。对核心业务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管理流程缺乏梳理和分析,无论是业务经营还是风险管理总体呈粗放状态。二是制度体系不完善。近年来,围绕信贷、财务、审计、风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制度建设总体滞后于业务发展,制度的时效性和操作性不够,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尚未形成。三是内部监督不到位。风控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不高,风控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内部检查流于形式。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近年的案发情况看,通过内部检查发现问题的很少。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对策措施
(一)宏观防控农村金融机构风险
1、政府应明确职能,加强财政补贴。政府一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成本、风险高地区的金融机构加强财政补贴,推行优惠政策。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运行效率;另一方面还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借贷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另外,地方政府应与金融机构划清职能,减少对金融机构的干预,激励其自身发展,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2、建立农村金融信用机制。首先应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加快建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推行建设农村金融机构信用机制。对农村地区宣传信用知识,做好对借贷者的信息以及信用级别的记录,完善借贷者的数据档案,对信用度较高的企业或个人实施优惠政策。另外,政府应减少在改革中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干预,做好监管工作,保证农村金融机构工作的高效性,发放贷款的合法性,控制好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3、加强风险监管。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放宽准入限制,支持能够促进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的建立,通过改革或扩股等方式引导名营企业进入农村金融体系;第二,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提高资产质量,加强盈利能力,并通过不断完善体系巩固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经济中的地位;第三,弱化农村金融机构的行政职能,使其向服务部门进行转变,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管、协调和服务能力;第四,建立起规范的约束机制,明确经营业务,主要发展政策性业务,对自营性业务应慎重经营,两种业务应分账管理。
(二)微观防控农村金融机构风险
1、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为了预防信贷风险,需建立担保措施,为信贷人员提供风险金,提高借贷者的担保率,担保方式可以采取联保互保,一旦有一户贷款出现违约,可以通过风险保证金制度使其他信贷者进行补偿,减少资金损失,提高其?L险抵抗能力。
2、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对经济变化的敏感度。经济是呈周期性变化的,但无论经济周期如何变化,农村金融机构都应提前做好预测,对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好信贷措施,保证业务的稳定发展。
3、发展多元化金融产品。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不仅能拓宽弄金融机构的收入渠道,也能提升其业务和产品的创新能力,使金融机构不再依赖于贷款利差。例如手机银行、理财、担保等业务,减少信用风险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冲击,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结语
农村金融机构的种类非常丰富,一些公司发展时间短,相关数据获得比较困难。因此本文并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研究,仅选取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机构。一些观点在实用性上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5.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篇五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及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手册中将危险源分布情况分别制定管理标准和管控措施,明确责任岗位,确保技术、人员有保障。为保证该工作有效开展,制定安全风险控制领导小组。
一、安全风险控制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 长:区长 支书
副组长:各副区长、工会主席、技术主管、技术员
成 员:各队队长、班长、验收员及机电工长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及规范。
2、负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规范。
3、负责组织风险管控措施及规范方面的培训。
4、负责组织风险管控措施及规范进行动态更新。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科学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治理隐患,防止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责任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超前预控,规范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三、目标任务
通过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防控,使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杜绝和遏制重大事故。
四、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一)名称:瓦斯
管理标准:根据井下条件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
防范措施:
1、工作面要有足够的风量,保证风筒接口严密不漏风,风筒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爱护通防设施、做好一通三防工作。
2、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功能,巷道内瓦斯探头,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禁止任何人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3、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4、井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5、井下任何地点发现瓦斯超限或积存时,必须做到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区值班人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6、井下所有爆破地点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爆破制”及三人连锁发爆器使用制度;
7、严格执行“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二)名称:顶板
管理标准: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地质条件变化时有补充措施;支护设施可靠有效。
防范措施:
1、掘进工作面按标准化进行顶板管理,现场严格按照设计循环进度施工,坚持正规循环作业,每次爆破后及时找顶,使用好临时支护,必须紧跟迎头,永久支护合格。最大空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2、两帮及时支护,滞后符合规程要求,锚索距迎头的距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滞后。
3、锚网支护巷道的锚杆(索)规格、间排距、角度、锚固力定期检查,支护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4、坚定执行矿压观测、分析、预报制度。当顶板下沉、压力较大及变形严重时,根据顶板离层仪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审帮问顶”制度,做好顶板检查。
6、加强后路巷道日常找顶及维修工作,对后路顶帮情况经常检查,发现巷道有失修、变形、底鼓等现象及时进行维修。
(三)名称:爆破
管理标准:爆破材料合格;存放地点周围有明显标志;防爆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防范措施 :
1、放炮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爆破制”和三人连锁发爆器使用制度。必须认真执行爆破汇报制度。由带班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切电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2、放炮前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装配引药,做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的地点进行操作,要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严禁坐炮箱。
3、装药前爆破工要检查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煤尘、防尘喷雾,洒水等情况,如有瓦斯积聚,煤尘增大,通风不良等隐患,不得装药。
4、放炮施工前,将施工地点前、后各10m范围内,所有管路、风筒用旧皮带掩盖好。电缆、信号线落地用半圆铁管接茬掩盖严实或采用旧皮带包裹掩护,防止放炮崩坏。
5、每次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派专人到距放炮地点300m以外反向风门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站岗、警戒,站岗、警戒位置由放炮员指定,班长悬挂好放炮撤人站岗警戒牌及安装通讯电话。
6、每次爆破前必须切断该工作面及回风系统中和有作业人员地点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当班修理工负责停电,班长负责撤人站岗。通风区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必须进行监督验电。并关闭各通路反向风门及防风流逆转装置。
7、放炮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完毕后爆破工通知组长,班组长再亲自安排人员将站岗人员撤回,在未接到撤岗命令以前,站岗人员严禁私自撤岗。
(四)名称:小巷运输
管理标准: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灵活可靠,车场、硐室相对空间应满足安装、检修、维护到人、车运行的要求。
防范措施 :
1、小绞车司机、把勾工必须专门培训,由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开车前详细检查绞车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绞车地锚是否牢固,绞车绳是否完好,以及声光信号是否灵活可靠,巷道是否阴阳,是否平直顺,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首先处理,否则绞车不准使用。
2、绞车司机必须在得到准确的开回信号时,才准开回罐。开罐过程中,司机要精神集中,并注意绞车绳的排列情况,出现负荷突然增大时,要立即停车,严禁强行牵引,待把勾工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3、斜坡上下把勾工要与绞车司机配合好,认真传递开回罐信号,坚持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不作业”的制度。由开车司机及把勾工负责严格执行,把好关口。
4、修理工每班要认真检查钢丝绳断丝情况,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或磨损减少的断面积,超过原钢丝绳截面积10%时,必须更换,否则严禁开车。
5、在推罐时必须时刻注意罐的前方,在开始推罐,停罐、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往下推罐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推罐人都必须发出警号。
6.组织风险管控 篇六
环境的不确定性影响着企业对环境的信息需求和从环境中获取资源的需求,这直接影响着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环境的不确定性可以从环境的复杂性和稳定性两个维度进行考察。环境的复杂性指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外部因素的数量与不同之处,如消费品企业面临消费者这样单一的市场环境就比电信运营商面临许多不同顾客的市场环境简单得多。环境的稳定性指环境因素的变动程度,一个环境领域如经过一年或几个月仍然保持不变就是稳定的。而不稳定的环境下影响企业经营的因素会突然变化,如竞争对手对企业的市场行为做出了针对性或对抗性行动,这会导致竞争环境的不稳定。
环境不确定性程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具体表现在对职位和部门、组织的分工和协作方式、控制过程及计划和预测等方面。当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增加时,外部环境中的每个因素都需要一个岗位或部门与之联系,组织结构中的职位和部门的数量会增加,这样增加了企业组织内部复杂性。当外部环境迅速变化时,组织的各部门在处理外部环境中的不确定性方面变得高度专业化,每一部门的成功都要求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和行为,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组织的差异化程度越高,部门之间的协作就越困难,从而组织中承担协调整合功能的固定机构和人员(如品牌经理、客户经理)与临时机构等(各种委员会)就越多。因此不确定性高的环境下,运行良好的组织具有较高的内部差异化和整合水平,反之不确定性低的环境中运行良好的组织则差异化和整合水平相对较低。
环境的不确定性也必然影响着组织内部的规范化程度。当外部环境迅速变化时,组织内部相对松散,控制较弱,更具适应性,管理灵活性较高。当外部环境较为稳定时,组织内部的规章、程序和权力层级较为明显,组织的集权化程度和管理稳定性程度较高。
二、组织结构与集团战略的不相适应风险
根据钱德勒的研究,公司战略对企业组织结构设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公司战略对企业组织结构形式的影响见表。后来的研究表明组织结构的变革也可引导企业新战略的形成和发展。采用专业化经营战略的公司通常采用集权的职能制,其原因是由于经营的产品品种单一,管理比较简单,管理人员较少,有利于加强控制,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采用主副业多元化战略的公司主业通常采用直线职能制,理由同上,对于共享相关资源的副业通常采取单独核算的组织形式,以免给主业增加负担。对于实行纵向一体化的企业,由于产业价值链上的各环节同时,对外对内经营,根据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实行灵活的混合制结构有利于保持各部分的活力,同时便于控制。对于为共享价值链某环节的横向一体化的公司多采用事业部制,有利于共享资源的统一控制和充分发挥各业务模块的积极性。采用无关多元化经营的企业由于主要共享公司的无形资源,所以来用母子公司制有利于降低总部对相关业务的过度干预。
经经营战略略组织结构构
专业化职能制
主副业多元化附有单独核算单位的职能制
限制性相关多元化(纵向一体化)混合结构
非限制性相关多元化(共享价值链某一环节)事业部制
无关多元化母子公司制
三、组织结构与企业人员素质的不相适应风险
人员素质对组织结构设计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在组织结构设计中对人员素质的影响考虑不够会产生较严重的问题。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麦肯锡为实达做的组织结构设计咨询,将实达由原来各产品线独立经营的事业部改为销售资源共享的产品经理制后,由于产品经理主要由原工程人员调整而来,但他们多数不懂营销,不能承担产品线的策划管理之职,而客户经理主要由原销售人员调整而来,他们对其他相关的产品技术缺乏较深入的了解,无法承担为客户提供整合服务的职能,因此组织结构调整后导致经营状况大幅下滑。
人员素质对组织结构的主要影响
(1)集权与分权。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水平高,管理知识全面,经验丰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则管理权力可较多地下放;反之,则权力应多集中一些。
(2)管理幅度大小。管理者的专业水平、领导经验、组织能力较强,就可以适当地扩大管理幅度;反之,则应缩小管理幅度,以保证管理的有效性。
(3)部门设置的形式。如实行事业部制须有比较全面领导能力的人选担任事业部经理,实行矩阵结构,项目经理人选要求有较高的威信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以适应它责多权少的特点。
(4)定编人数。人员素质高,一人可兼多职,可减少编制,提高效率:人员素质低,则需将复杂的工作分解由多人来完成。
7.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风险与应对策略 篇七
1. 衍生金融工具的固有风险。
(1) 信用风险。指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 致使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双方在合约执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极易引发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金融远期、金融互换等场外交易中, 场外交易中银行或交易公司仅充当中介, 能否如期履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资信。而场内交易中因所有交易均由交易清算中心进行, 信用风险一般不易发生。
(2) 流动风险。指由于缺乏合约对手而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出货或平仓机会的风险。流动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合约的标准化程度、市场交易规则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场内交易合约因标准化程度高, 市场规模大, 消息灵通, 交易者可随时斟酌市场行情变化决定头寸抛补, 流动风险较小;而场外交易的衍生工具每份合约基本都是独具特点的, 缺乏可流通的二级市场, 流动风险大。
(3) 市场风险。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包括因市场利率、外汇汇率和标的资产价格波动而产生的汇率风险、货币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2.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风险。
(1)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性使现行会计准则对其会计处理规定存在一些局限。现行会计准则对大多数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负债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 使得利润表和综合收益表的项目难以分类;衍生金融工具有自己的特性, 且其不断创新性使会计业务复杂化, 需要有专门的会计核算和报告规范。如近年来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和在不活跃市场上进行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其终止确认问题非常复杂;对于套期保值的会计确认, 我国会计准则只介绍了主要条款法、比率分析法、回归分析法, 但对如何使用没有明确规定;当前公司对相似衍生工具进行“打包”确认时只显示打包资产的整体风险, 不能恰当显现个别工具的风险。此外, 控制权确认及转让时是否应考虑“打包”影响, 是分别终止确认还是整体终止确认, 现行会计准则并无定论。这些诱使公司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会计确认方式、对冲盈亏甚至调节利润。
(2)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风险。现行公允价值的确定不能完全满足会计实务需要。在不存在活跃公开市场, 同时又不存在独立评估机构时, 公允价值可能无法可靠地计量。报表中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 也可能由于公布日和报告期之间的时间差相关性不够, 对外部报表使用者造成影响。
(3)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风险。现行会计准则只要求附注披露有关利率和信用风险, 而对于货币、商品价格变动等一些其他市场风险的披露并未强制要求。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披露用于估计公允价值的重要方法和假定, 但没有强调对无公开标价的贷款和企业自身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假定, 使得这些披露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现行信息披露不能充分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不能使经营者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 不能使监管部门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和实行有效监督。
3.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控制风险。
指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内部控制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导致会计信息失实带来损失的风险。首先, 目前会计部门普遍没有制定风险量化监测指标体系, 未能充分发挥会计管理职能, 及时向领导层提供科学化决策所需反馈信息, 甚至未能通过核算分析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使领导层决策失误。其次, 日常控制程序对衍生金融工具往往难以发挥作用。如衍生金融工具一般不需或只需极少初始净投资即可进行大额合约交易, 现金支出限额控制方法作用有限;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常与公司发展战略相联系, 而高管既制定发展战略, 又直接控制风险巨大、瞬息万变的衍生工具操作, 使投资战略制定、交易规模授权和交易过程监督等内部控制所依赖的不相容职务不能有效分离;衍生工具千差万别, 其创新速度远快于内部控制方式和程序的变革;衍生工具操作的专业性也对内部控制人员提出很高要求。
4. 衍生金融工具核算的职业道德风险。
会计人员对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不熟练, 专业素质不高, 操作行为不规范, 易发生会计差错;在市场有效程度和监管程度有限的情况下, 易通过合约签订时间、计量方法选取来进行公允价值信息的操纵;部分会计人员可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逐, 在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过程中进行某种操纵, 肆意侵害公司利益, 甚至发生经济案件。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所面临风险的应对策略
1.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理论的创新。
针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 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风险确认、计量、披露和控制的会计体系, 从会计方法与管理上加强对衍生工具的风险防范很有意义。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 颁布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涉及“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这四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一致, 形成一个整体, 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束缚, 弥补了我国在金融工具会计领域的空白。但上述准则仅对广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做了一定规定, 并没有特别针对衍生工具进行描述, 此外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 会计处理风险不断加大, 应在现有会计准则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 针对衍生工具特点制定更加详尽的准则, 以及适时丰富修改会计制度。
(1)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问题。要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及其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 必须将相关交易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对交易潜在损失或收益进行确认量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 对于衍生工具的确认分两步进行, 分别运用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方法, 按照相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实质上已全部转移”来判断确认与否。为使衍生工具在不活跃市场上可以真实地确认, 准则还应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确认方法。为增强套期保值确认问题的有效性, 应合理指定套期工具, 采用恰当方法, 建立合理评价体系, 比如对于我国会计准则中介绍的方法联合加以确认。为防止在“打包”确认中出现损益对冲, 应将衍生工具的打包标的, 根据风险种类和风险大小进行分类, 分别情况处理, 将风险不同的交易区分开“打包”, 要特别注意对高风险的交易单独确认。
(2) 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全面计量模式。会计计量应真实反映被计量对象的价值, 为决策者提供相关的可靠信息。公允价值是一种不具有偏见性的计量属性。因衍生工具在交易时并不具备历史成本, 对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更适宜, 反映为对当前金融工具影响的市场估计。IASC根据管理当局的持有目的和意图, 将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分为三类, 分别规定有不同的计量基础。但客观环境的变化可能使管理当局持有衍生工具的目的改变, 以前选择的计量属性不再客观;管理者也很可能根据当期经营业绩情况, 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计量属性;分别采用不同计量基础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因此, 对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全面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更为合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除两种情况外, 仍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之外, 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这是面向未来、面向市场和面向风险的。采用全面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需要制定对公允价值评估的相关规范, 规范和发展金融市场, 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机制等。
(3)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列报与披露。财务报告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现行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披露做了详细规定, 需披露内容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和性质、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的政策、套期保值及有效性评价、未来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信息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等) 预测及管理当局的风险控制政策等。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信息应通过在表内列报和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两种方式发布。前者是通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及时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信息。而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至少应包括: (1) 一般信息。如衍生工具的性质、内容、条件、面值、期限以及持有目的 (套期保值还是投机获利) 等。 (2) 相关会计政策。包括衍生工具的初始和终止确认标准、初始和后续计量、会计政策的变更等。 (3) 公允价值有关信息。包括公允价值估计的方法及理由, 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允价值的变化趋势等。
2. 建立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内部控制组织。
企业应当健全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 明确不同级别人员在衍生工具投资方面的权限和职责。
(1) 董事会和管理层。董事会负责设置有关机构, 划分职责权限, 制定或审批有关职能部门的交易规则、风险控制程序和方法, 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管理层负责建立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高管应充分估计和控制衍生工具的风险以及价值, 做出是否进行交易及交易策略的决策, 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交易人员。
(2) 交易执行部门。该部门是专门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部门, 应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程序和规则, 在考虑过去业绩、交易员经验与专业技能、定价与计量系统的复杂程度、内部控制质量、预期交易量、办理清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 设立不同层次限额。由具有足够的专业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人员严格依照授权交易。
(3) 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的重要特点在于其独立性, 它应与交易执行部门完全分离, 专门从事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评估、计量和监督, 评价投资收益或损失额度、投资目标实现情况。对交易伙伴的品行、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调查评估, 制定相应信用政策, 设定授信额度, 管理信用风险;逐日对衍生金融资产的组合及交易的风险与损益、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进行计测分析, 研究改进符合企业需要的风险计测系统, 设定风险限额, 提出定价建议, 管理市场风险。
(4) 监督部门。公司可以专设监督部门, 也可由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责。包括定期审查金融衍生品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设计的充分性与有效性, 及有关部门和员工对既定政策的遵循性;评估相关部门的风险管理业绩;调查重大的违反限额、未经授权交易及差异。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所发现问题报告给董事会和最高管理层, 以便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 健全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机制。
应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结合组织实际情况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包括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和风险报告机制等。
(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分层次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 如现金流量状况、交易量上限、当日头寸数量上限及紧急情况下的救急计划等, 以科学、合理、系统地反映整体企业的风险状况, 测量企业所能承受的衍生工具交易风险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的变化及趋势, 进而确立可能从事的交易范围。
(2) 建立有效的风险预测系统。它建立在风险识别基础之上, 根据风险程度高低, 按不同比例 (综合风险系数) , 结合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最大损失额, 计提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准备金, 以减少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把损失控制到最低。
(3) 建立动态的风险监督系统。根据会计核算信息, 结合其他资料, 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进行事中研究分析, 确定其风险变化情况, 调整风险准备金, 提高会计风险防范的有效性, 控制和减少风险损失的发生。
(4) 建立有效的内外部风险沟通机制。在内部建立畅通的、贯穿各层次和部门的沟通渠道, 以保证最高管理层能及时了解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基层员工及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重大事项。对于重要的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相关信息, 建立越级上报制度。管理层和风险管理机构通过参加研讨会、定期与投资专家研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等, 及时了解外部环境的变化, 评估其对企业所持衍生工具的影响。
(5) 建立风险审计防范系统。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灵敏度高、难度较大, 除建立完善的事前预测与事中监督系统外, 还要加强事后的审计防范, 发现风险预测和监督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提高整个风险防范系统的效率。
4. 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具体控制。
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交易过程采用程序控制、责任控制和考核奖惩控制等具体控制政策。建立互相制约、互相牵制的业务操作控制管理系统, 制定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执行、监控和报告程序。接受来自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充分监督, 对交易操作、头寸授权及交易监督等岗位职责具体明确, 将操作权、结算权、监督权分开, 确定允许交易的业务品种, 设立合理的金额限制、止损点、缺口或到期阶段限额、风险暴露限额等。对不同级别操作人员规定不同授权权限,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人员有明确的惩处制度。负责衍生品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高管与负责交易的高管分开, 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制度,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金融衍生品交易在公司内部程序化。在投资运作前先进行项目预测与评估, 针对不同投资组合所面临风险分别制定总的和分项的投资风险限额, 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主要操作人员定期向财务部门呈报近期交易资料情况及分析, 以便财务部门随时掌握金融衍生品的盈亏动向, 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交易不得以私人名义进行, 每笔交易的确认与交割须有风险管理人员参与控制, 并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要有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 对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有效性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评价, 加大对越权交易的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李明辉.论我国衍生工具内部控制机制的构建.会计研究, 2008;1
[2].刘文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风险问题研究.上海金融学院学报, 2008;2
[3].孙振富, 张林.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相关建议.商业经济, 2010;3
[4].张梅.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湖南商学院学报, 2010;4
8.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控及应对策略 篇八
关键词: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控;应对策略
引言:政府融资平台是政府融资的重要工具,其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随着政府融资平台的日益发展,其风险也在不断提高,当前,如何有效的进行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控是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分析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通过结合相关的金融理论加以防范,从而减少风险对经济发展造成的不利因素,促进政府融资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融资平台含义
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财政拨款、土地、股权等资产,实现承接各路资金,并用于市政建设、公共事业的项目,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公益性投融资功能。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股权转让、税费返还等方式,使资金能够达到融资标准的企业实现政府的外部融资,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中。
二、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控分析
(一)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较大。随着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负债的规模也日益扩大,为维系庞大的负债规模,需要足够的资金流量支持,因此部分政府融资平台采用非法注资等不正当的手段筹集资金,加大了债务偿还的风险,造成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链风险。政府负债情况不透明,平台信息不完善,目前没有特定部门对融资平台的数据进行准备发布,银行难以掌握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平台内部未建立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无法清晰的获知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融资平台存在多个建设项目,银行无法实现贷款分配的实时监控,降低了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二)政府融资平台管理能力欠佳。政府融资平台虽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但也需要受限于地方政府的管理,接受政府部门的指令,政府融资平台的工作主要围绕着政府的安排展开。融资平台作为借款主体,其承贷的资金需要通过财政专户划拨,用于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由于其涉及范围广,银行难以实时监控资金流向。政府融资平台管理能力欠佳导致政府融资平台政企不分,现代化的公司管理模式匮乏。
(三)政府融资平台缺乏约束。部分政府为提高政绩,盲目的开发项目,不根据实际情况出发,冲动投资,政府融资平台缺乏约束导致建设性信贷规模的持续扩大。地方政府为做形象工程,在任期内大举借债,造成债务融资规模严重超出政府资金承受能力。政府融资平台不根据市场化的要求运作,向银行贷款时存在相互担保,重复抵押的现象发生。由于地方人大没有发挥监督与制约作用,公众未参与项目的决策过程,未实现对政府融资平台的有效约束。部分政府债务存在现行财政体系的灰色地带,造成信息管理透明度的缺少,财政部门没有将该部分融资纳入预算管理,审计部门也未达到融资监督管理,政府融资平台信息的不透明性和缺乏约束都将造成资金风险的发生。
三、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控策略
(一)控制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规模。当前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着规模庞大、资产负债率高的两大主要融资风险,为实现良好的风险管控需要控制资金债务规模,避免公司陷入借钱还债的恶性循环。控制政府融资平台,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率,避免出现闲散资金。政府融资平台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债务杠杆的收益,通过科学的决策方法将融资风险降到最低。通过优化资本管理结构,拓宽筹资方式、改变传统的融资模式来发展投资业务。有针对性的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集中管理以应对融资风险,通过审计部门对资金债务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进行分类管理,重新明确各部门职能,规范其发展。抓紧清理融资平台债务,处理好债务还款工作,对正在建设中的项目做好监督工作。商业银行要严格审核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负债情况,信贷资格等,保证信贷发放资金的安全性。严格监督政府的财政状况,分析其偿债能力,有效监控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被盗用或挪用的现象出现。各大银行间主注意信息的资源共享,控制同一家融资平台的贷款量,防止政府融资平台多方贷款,互相担保。
(二)提高政府融资平台管理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一个长效的政府融资平台管制机制来提高管理能力,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府业绩考核体系。改变只把经济增长视为政府业绩能力评价标准的传统管理模式,在关注经济增长速度的同时也要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医疗等方面的发展,做到全方位的共同提高。政府还可以建立一个科学的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系统,合理选择资金投资方向,控制投资项目的风险性,实现对政府投资的有效管理。为此,政府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加大发行债券量,完善和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我国项目债务进行风险干预,通过合理的措施解决政府在融资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定期对融资平台进行调研,详细掌握平台运行情况,出现融资问题时,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划清政府与平台公司的权限,政府不参与市场机制可处理的项目,有利于融资平台优化资源配置。管理好政府融资平台信息,做到债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化,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调查。通过专门的基金偿债方式将政府融资平台中的债务资金纳入基金中,加大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建立债务风险监督机构利于充分掌握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资金情况。
(三)强化政府债务的约束力。通过设立独立董事会的制度对政府融资平台人员进行约束,聘请具有专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公司财务状况,通过媒体发布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功能。政府融资平台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来管理平台投资方向、方式等事宜。完善投资决策的问责制度,平台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在身,当出现政府资不抵债,无法偿债的现象时,主要追究领导人责任。通过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强化政府的债务约束力,避免将现今的债务责任转嫁到下届政府,上级政府需要严格审批地方政府的发债。由于目前政府建设项目预算与经济性预算分类,对人大上报审批时需要各级政府单独编制项目预算,操作流程复杂繁琐,所以可以将政府债务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体系中,便于操作。整合政府资源,进行集中管理,合理调配融资资金,为降低贷款利息支出,节约负债资本,允许建设单位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开设资金专户,但在资金使用时,需要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调度,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完善偿债机制,职能部门提供可行的项目方案,政府还需制定还款计划,控制融资规模。政府融资平台定期分析政府债务现状,保证政府债务及时偿还。
结语:政府融资平台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其融资资金有利于巩固政府财政力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融资平台是一种隐性的融资手段,其规模的日益扩大也会造成金融风险的增大,由于部分融资平台的盲目发展,造成了负债规模较大,平台管理能力欠缺,融资平台缺乏约束等弊端的出现,此类问题的产生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影响。政府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利用政府职能采取措施,通过控制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规模,提高政府融资平台管理能力,强化政府债务的约束力等措施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通过本文通过了解政府融资平台的含义,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控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规避风险的策略,旨在促进政府融资平台的有效发展。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改善政府财政失衡的状态,实现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提供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风险及防范研究[J].经 济师,2012(5):192-193.
9.如何管控外包业务风险 篇九
业务外包的法律性质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完成的经营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业务外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基于平等合作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业务外包涉及的合同类型比较广泛,其中承揽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确立了所有提供劳务合同的一般规则。讨论业务外包的法律关系,可以承揽合同作为基准。按照《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业务外包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包方应按照与发包方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发包方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依据工作成果给付承包方报酬。
业务外包不可异化为劳务派遣
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一些用人单位以业务外包、劳务承揽等方式加以应对,但与业务外包提供商签订的合同却充满了劳务派遣的色彩,将业务外包异化为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因此,必须理清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关系,让业务外包名副其实,避免形成“假外包、真派遣”的困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存在以下不同点。一是标的物不同。业务外包不仅要求承包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更为重要的是提供相应的工作成果。劳务派遣则是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即劳动力是劳务派遣关系的标的物。这直接导致二者的计酬方式存在明显不同,业务外包按量计酬,而劳动派遣则按人头计酬。
二是员工人身依附性不同。业务外包中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员工没有直接的指挥、管理权,发包方仅可以对承包方完成业务外包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而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则要服从用工单位指挥、命令,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就意味着,业务外包合同中不宜存在对承包方员工进行直接管理的条款。
三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在业务外包中,承包方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发包方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还要明确的是,尽管委代办可以纳入业务外包的射程之内,但考虑到委代办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实践中也多次出现法院将委代办确认为劳动关系的案例,因而,委代办模式应审慎使用。
业务外包风险管控应注意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业务外包风险管控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选择好业务外包服务提供商。业务外包的承包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承包方是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其从业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三是承包方的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本企业业务外包的要求。邮政业务外包的承包方一般应具有物流服务、信息服务、物业服务等经营范围。选择承包方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且不宜将劳务派遣企业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
准确界定业务外包的具体范围。应避免将企业的核心业务外包。考虑到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着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邮政营业窗口服务外包应审慎对待,并要遵守国家以及地方关于邮政营业场所自办转为代办的监督管理规定。签订规范的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外包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外包业务需要保密的,应当明确规定承包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承包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签订业务外包合同要与劳务派遣协议的条款相区分,其中费用结算、承包方从业人员管理、民事责任承担等尤其要注意。
强化业务外包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严格执行业务外包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包方严格履行合同。对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持续评估,特别是对于重大业务外包,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避免业务外包失败造成企业经营活动中断。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的适用空间。作为替代措施,业务外包也得到广泛运用。邮政企业在运用业务外包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做好顶层设计,最大限度地管控法律风险。
业务外包的法律性质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完成的经营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业务外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基于平等合作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业务外包涉及的合同类型比较广泛,其中承揽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确立了所有提供劳务合同的一般规则。讨论业务外包的法律关系,可以承揽合同作为基准。按照《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业务外包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包方应按照与发包方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发包方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依据工作成果给付承包方报酬。
业务外包不可异化为劳务派遣
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一些用人单位以业务外包、劳务承揽等方式加以应对,但与业务外包提供商签订的合同却充满了劳务派遣的色彩,将业务外包异化为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因此,必须理清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关系,让业务外包名副其实,避免形成“假外包、真派遣”的困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存在以下不同点。一是标的物不同。业务外包不仅要求承包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更为重要的是提供相应的工作成果。劳务派遣则是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即劳动力是劳务派遣关系的标的物。这直接导致二者的计酬方式存在明显不同,业务外包按量计酬,而劳动派遣则按人头计酬。
二是员工人身依附性不同。业务外包中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员工没有直接的指挥、管理权,发包方仅可以对承包方完成业务外包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而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则要服从用工单位指挥、命令,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就意味着,业务外包合同中不宜存在对承包方员工进行直接管理的条款。
三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在业务外包中,承包方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发包方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还要明确的是,尽管委代办可以纳入业务外包的射程之内,但考虑到委代办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实践中也多次出现法院将委代办确认为劳动关系的案例,因而,委代办模式应审慎使用。
业务外包风险管控应注意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业务外包风险管控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选择好业务外包服务提供商。业务外包的承包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承包方是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其从业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三是承包方的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本企业业务外包的要求。邮政业务外包的承包方一般应具有物流服务、信息服务、物业服务等经营范围。选择承包方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且不宜将劳务派遣企业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
准确界定业务外包的具体范围。应避免将企业的核心业务外包。考虑到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着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邮政营业窗口服务外包应审慎对待,并要遵守国家以及地方关于邮政营业场所自办转为代办的监督管理规定。
签订规范的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外包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外包业务需要保密的,应当明确规定承包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承包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签订业务外包合同要与劳务派遣协议的条款相区分,其中费用结算、承包方从业人员管理、民事责任承担等尤其要注意。
10.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篇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的;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微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微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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