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申请

2024-07-04

审批权限申请(6篇)

1.审批权限申请 篇一

关于财务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管理,严肃公司的财务秩序,明确各

(补

充)

项业务审批权限流程,达到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财务管理及业务审批权限

(一)财务管理

1、现金借款:是指个人为开展业务而领取的借款、领款,此项必须填写“借据”、“领据”。现金借款,采取“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即若上次领取的借款未及时报销结账,原则上不办理新的借款业务。一般出差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可个人先垫付出差费用,出差返回后及时报账财务支付。确需财务借款的,业务费用在1万元(含)以内的,由总经理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2、费用报销:是指交际费、差旅费、零星办公用品和车辆开支等费用的报销。此项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或者“差旅费报销单”,属同一性质、同一时间的费用报销,严禁分单填写报销单。所有报销必须先冲销财务借款(即抽借条),剩余款额财务支付,冲销不完的(报账后仍欠公司财务的),由个人拿现金退还财务。

3、业务开支:是指除本条“费用报销”范围以外的各项日常性经营开支。此项必须填写“付款审批单”。财务部门应该在获得对方发票后,才能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款项,分期付款的情况,应分期向对方获取发票。合同约定有预付款项的,可按合同约定先付款后收发

票。为保证资金和人员安全,公司提倡使用银行结算方式进行业务支出,不鼓励大额现金的支出行为。

4、财务扣款:每月工资发放时,财务部主管及现金出纳先整理各项借款单据,所有个人业务借款、欠款必须在发工资时扣除财务欠款,业务报销时再另行支付。财务主管对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执行,有效的解决长期不报账行为。

(二)、财务业务审批程序

无论是财务业务,还是其他经营业务,均须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完成“签字组合”。

1、“审批程序”是指每一项业务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一般情况下的审批程序为:经手人签字→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审核(所有经济类业务均需财务部审核)→分管总监审批→总经理审批,按文件规定需经董事长审批的有关事项及重大业务报董事长审批。

2、“审批权限”是指公司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规定其不同的审批权限。具体的审批权限参见附表1。

3、“签字组合”是指每一项业务应根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完成必要的签名,对于没有完成签字组合的业务,执行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二、财务付款审批权限

1、董事长财务审批权限范畴:

凡是公司资产变更,如新设备的采购、旧设备的改造或报废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发放职工福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出国及差旅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所有公关费用单笔(同一业务)在5000元以上的;厂房、办公楼或其它建筑进行新建或改建的;管理人员的薪酬

及考核兑现;外聘人员的薪酬;工会费(公司员工父母医院看望、丧葬慰问费用等);小餐厅费用;公司车辆维修费用;银行、工商、税务及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及业务费用;财务手续费;所有向银行贷款、对外拆借款以及贷款利息;银行贷款的评估费、中介费、抵押费用等;公司对外的所有捐赠,产品销售让利、货款缩水、折扣及索赔款项;所有的个人因私借款,技术及管理人员外出培训学习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

2、总经理财务审批权限范畴:

凡是物料采购发票,包括单笔固定资产采购在5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发票;预算内采购付款;按合同约定执行的预付款以及采购合同保证金;所有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差旅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职工福利费、单笔(同一业务)金额在5000元(含)及以下的公关费;正常发放的工资(管理人员及外聘人员的工资要经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批);设备维修费、模具费、三包费、办公费、采购运费、招待费、通讯费、公司参展及宣传费;技术及管理人员外出培训学习费用在3000元(含)以下的,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3、工伤应急治疗费审批权限:

本条为公司财务付款审批权限中的应急条例,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余所有人员均无付款审批权限。此条单列的员工工伤急救治疗费审批由董事长授权人力资源主管执行。

员工发生安全工伤事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医疗费由员工个人先垫付,待治疗结束,公司上报劳动局工伤保险处核销后,再报销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董事长、总经理出差,自动授权人力资源主管、分管总监联合会签,可为员工应急支付医疗费≤5000元。5000元以上,由分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以手机短信方式批准支付医疗费。

三、财务审批权限其他要求

1、以上业务的发生,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方可在财务部办理业务,否则不予办理。凡所有业务需要一次支付、一次报销的,不准分批次支付或分批次报销,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费用由业务负责人全额承担。

2、各部门必须严格在个人权限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当部门经理外出时,应由部门经理出具授权书,指定被授权人执行本制度,事先应将授权委托书交财务部备查。董事长、总经理、总监外出时,或通过书面传真批示,或通过手机短信授权财务部先行办理,待返回公司时予以补签。

3、公司业务交际费遵循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先向有审批权限的上级领导请示后再开支,为进一步明确费用开支的直接责任人,要求具体经办人在发票正面右下方签名。

4、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是财务部审核开支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经济合同备份,以便于财务部统筹资金和及时付款。财务部对经济合同中“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应进行严格审核。

5、各部门主管应在日常费用的开支上严格把关,费用的发生额应与该部门业务拓展的业绩及速度成正比。财务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控制、考核。有审批权限的各级主管,应在其主管部门的预算费用定额内审批开支,超预算开支应事先经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批准,按董事长书面签批的文件执行。

6、为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不能审批自己经手的开支,部门负责人经手的业务开支应由其主管的总监或总经理审批。

四、具体审批权限详见附表1。

五、原文件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文件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生效试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2.费用开支审批权限的规定 篇二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根据公司“双增双节”活动的具体要求,加强资金计划管理,控制资金流向,压缩不必要的费用开支,推行费用开支“双重审批”制度,现将有关规定下发执行。

1.委托授权是指主管经理因公不在岗位时,委托其他人员代理行使其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委托授权须签订委托授权书,书面证明权力移交的起止时间和行使范围等.委托授权书一式三份,分别为主管经理备查,被授权人,财务科存档并作为处理业务的凭据.2.凡属行政等管理费用开支的项目,须先由部门监核后,报送第九工程公司主管经理审批,财务科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给予办理借款及报销。

3.施工生产用的材料.工器具及汽车配件等购置,必须事前提出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的数量、单价、总价).按程序经主管财务经理审批后,下达采购通知单实施采购.采购业务完成后,凭采购发票附计划.采购通知单等手续,送主管经理审批.财务科给以处理。

4.计划外购置生产小型工器具及非生产器具用品,列入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领导的同意方可办理财务手续。

5.食堂大综炊具用具的购置,必须事前提出计划,经主管财务领导的审批后,方可购置。

6.分包单位工程款的拨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实施会签单制度.财务科根据会签单,结合资金情况进行付款.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对分包单位管理与工程款拨付规定,预留15%-20%工程款,待工程审计结束再分批付清。

7.对既无计划,又无领导签字同意的采购项目,财务科有权拒绝办理一切财务手续。

8.借用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按规定要求填写),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财务办理领用手续.支票借出三天之内未使用者,必须退交财务科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已使用的支票须及时办理报销,否则将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罚.9.有关行政办公用品及各项劳保费用开支,同样事先列出计划,按预控指标逐级审查,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10.有关招待费用,严格按公司接待标准,一般不准宴请和奢侈浪费,必要的经营活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11.不属于工资含量开支范围内的赶工奖,节假日福利性开支等由劳资部门负责考核,经主管财务经理签字后方可支付。

12.专项工程支出,如临时设施、基地建设等等,必须编制施工图预算,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审批基建项目。

13.本规定条款自2003 年5 月1日起执行。14.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九工程公司

3.各类资金审批权限一览表 篇三

明:

4.审批权限申请 篇四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从2010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5.审批权限申请 篇五

国税函„2007‟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6.审批权限申请 篇六

县级行政区域处在我国行政架构基层,联接城乡,承上启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县域集中了我国3/4的人口,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基层兴,则国家兴;基层稳,则根基稳、全局安;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活,则整个国家社会全盘活。县(区)政府处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贴近基层实际,服务广大群众、企业,行政管理职权如何又好又快又有效地行使,如何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积极性,如何增强基层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课题。

行政审批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职能 效能如何,对于坚持和发展基层社会生产力,尊重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至关重要。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突出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努力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方案》提出:一是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特定情况和需要总量控制的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扶持地方的一些项目,国务院部门只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地方政府也要按照这一精神,大幅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二是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一律下放地方。三是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

近年来,为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积极性,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提升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采取了简政强县(区)、强镇扩权等系列措施,在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在基本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进一步向县(区)、经济园区甚至重点乡镇下放管理权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审批权是政府职能中的支柱性权力,本身是块“唐僧肉”,涉及部门切身利益谁也不想下手“割”。而且,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政府。除此之外,其他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22条还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不仅给下放工作带来法律性、技术性难题,同时成为了部门抵制下放的借口。那么,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如何灵活、有效、合法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如何杜绝和防止明放暗留、变相回收等问题?

简政放权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题中之义,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创新。结合实际,我们认为,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应放尽放。着眼于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能下放的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区),扩大县(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限。

(二)便民利民。面向社会实施直接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

(三)依法推进。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在《行政许可法》的合法框架内,在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权限内进行,既要到位管用,又不能越权违法。

(四)责权利统一。凡属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连同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到县(区)。下放,可以灵活采取下列“7+1”种方式:

(一)全部下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前期该审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没赋予县级行政机关对该项目的审批权限。根据应放尽放和强化服务的原则,作为下放项目,由区县行政机关办理,市级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市县两级都可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前期该审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县级行政机关没赋予其该项目的审批权限。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市级行政机关在保留审批权限的同时,县(区)行政机关可以同时实施审批。

(三)分规模、分层次、分种类等部分下放。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审批项目,在市、县两级同时有审批权的情况下,可由市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将一定规模、一定层次、一定种类的项目下放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者将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审批的项目在原规模、层次、种类的基础上放宽、加大、增多。

(四)委托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限,市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各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受理、审核、批准、发证等全部审批工作,但以市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审批决定,由市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有严格规定,在此,该种方式只能在上级和下级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中进行。

(五)转报服务。属于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县(区)部门没有审核权,采取委托下放方式县(区)部门也不具备相应承接能力和条件,市级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县(区)部门,由县(区)部门对审批事项进行收件、初审并转报服务。(六)派驻机构。由于受人员编制,或者设施设备、专业技术力量等的限制,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没有条件没有能力进行审批,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机构到县(区),实施审批服务。

(七)现场办公。对于季节性、阶段性的审批服务项目(如年审、年检),可由县(区)政府部门代为集中受理,然后由市级审批主管部门到现场集中办公服务。

(八)其他方式。如只对特定区域实施下放,对审批的某一辅助性事项或者次要环节(如发放证照)委托县(区)办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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