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工作总结

2024-08-02

村民小组工作总结(精选11篇)

1.村民小组工作总结 篇一

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参考资料三)

负责组织本小组村民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科学技术知识。

二、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及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一事一议制度,小组要办理的事必须经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小组支部讨论同意后,村委会才受理,经村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如不经讨论和审批,农经站有权不给报销一切账务。

四、保护耕地和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严禁乱砍滥伐,保持村内道路畅通,对违反村规民约、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制止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五、带领村民积极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勤劳致富。

六、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七、管好用活本小组集体资产,逐步壮大村民小组集体经济,坚持定期公开村务、财务,做到每季度一次。

八、积极兴办本小组公益事业,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

2.村民小组工作总结 篇二

以前景颇族的婚礼, 女方办酒席一般在晚上, 傍晚时分男方带着彩礼来到女方家, 彩礼一般不能少了硭、牛和到女方家办伙食的猪肉 (一头猪的一半) , 在女方家过夜, 第二天, 吃了午餐就回男方。回到男方后, 新娘不能直接进入新郎家, 首先要在男方媒人家落脚, 由两位经“董萨”打卦决定的敬酒人, 向在男方媒人家休息的新娘和陪送新娘的人敬四次酒, 敬完一次要返回新郎家一次, 每次要敬水酒、白酒各两筒。第一次敬酒表示欢迎新娘的到来;第二次敬酒表示请新娘好好休息;第三次表示请吃好饭;第四次敬酒时, 两位敬酒人, 各背一只背篓。同时, 由一个妇女把谷穗、高粱穗、黄豆、包谷的种子和两把刀放进装新娘衣裙的背篓里。待新娘的一切准备工作完毕后, 即由陪送新娘的妇女背着背篓, 女方媒人执矛带路走到男方媒人家, 寨里有威望的男女老人们跳起花样式的古老象脚鼓在半路迎接新娘, 这时, 新郎也带领寨里文蚌队的姑娘小伙们敲锣打鼓在门口迎接新娘。在众人的簇拥下, 新娘新郎双双来到早已妆扮好的婚礼仪式场地 (景颇语:棚摊) , 场地摆设两块, 第一块叫“摊咪”有新娘新郎入座, 第二块叫“摊坡”有女方家配送的人 (叫丈人方) 入座。场地中间摆放着一排新制作的木凳, 让新娘新郎做正中间, 面前摆放着竹酒筒、沙枝、槟榔、草烟等。男方媒人宣布婚礼仪式开始, 首先让新娘新郎相互敬酒、敬草烟, 然后向在场的所有人敬酒、敬草烟。新娘新郎入座“棚摊”后, 有寨子里的幽默老人穿着破烂的衣着, 装扮成瞎眼瘸子丑陋样自称是新郎, 从观赏的人群中挤到新娘傍边, 逗新娘, 逗观众欢笑, 这时新娘要为这位丑陋新郎敬酒、点烟, 意在一是让丑陋的人驱逐新娘来路上遇上的一些妖魔野鬼;二是新娘新郎不管对方健康与疾病、不管穷苦与富有, 都要永远爱对方、照顾对方。

按照景颇人家的婚俗, 要先举行婚礼仪式“过草桥”驱除新娘身上带来的野鬼后才能进入新郎家。举行婚礼时, 在新郎家门前搭好让新娘过的“草桥”。过完草桥, 有新娘的婆婆早等候在门口, 用右手接过新娘的手, 并把准备好的链子 (景颇语:欧顺) 挂到新娘的脖颈上, 牵着进屋。但是景颇族未婚先孕是不过草桥的。婚礼的第二天, 新娘一定要在男方家烧一锅酒, 作为新娘在男方家新生活的开始。景颇族姑娘出嫁的时候还要给外婆家牵一头牛 (叫门竲作) , 然后外婆家又给姑娘准备嫁妆作为还礼。

二、景颇族婚礼习俗的变迁

(一) 婚礼中的服饰

景颇族传统婚礼中新娘穿娘家准备的嫁妆 (盛装) :头戴红色织锦包头, 耳戴金制或银制耳环, 上身穿圆领黑色绒衣, 配以银饰, 脖颈上挂满了娘家陪嫁的银链子, 手上带上银手镯;下身着传统织锦统裙, 遮到胫部;胫部带有黑色细条圈圈 (琅玕) ;花统裙色泽鲜艳, 花纹繁杂而规范有序, 一般是菱形图案, 其中做工很讲究;小腿部还配有织锦护腿。新郎头戴缀有花边图案和彩色小绒球的白色包头, 穿白色或红色对襟圆领上衣和黑色长裤, 佩戴腰刀和银饰筒帕。

现在新娘头上的红包头换成了西方式的婚纱头饰, 有些觉得盛装麻烦, 干脆传穿着方便的景颇族花纹的变装。新郎的服装变化主要表现在打领带上, 新郎配上了带有景颇风味的格花纹的领带, 新郎一般穿白色上衣和黑色长裤。

(二) 婚礼仪式的多样化

以前景颇族婚姻要提前请“董萨”打卦指定取谁或嫁谁, 有父母包办婚姻, 如“董萨”打卦后显示与谁家的姑娘命运八字相符, 就可以不经过姑娘家父母同意, 偷抱不到婚龄的姑娘回家, 然后举行简单的婚礼仪式, 第二天又把姑娘送回娘家, 让姑娘的父母没有反悔的余地, 这叫“抢婚”。

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 有些人家不再信仰原始宗教, 如婚前不再请“董萨”打卦决定娶谁家的女子, 许多人家举行婚礼不再祭鬼过草桥。目前, 景颇婚俗方式主要存在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传统结婚形式, 即男女双方到相关部门登记领结婚证后, 在家举行祭鬼过草桥仪式;第二种是新式结婚形式, 即男女双方到相关部门登记领结婚证后, 在家不祭鬼不过草桥, 其他内容与传统结婚方式相同;第三种是基督教教徒结婚形式, 在外来宗教活动影响下, 部分基督教教徒在家里或教堂里举行婚礼, 与西方的结婚方式大同小异。

(三) 景颇族婚礼民族风俗色彩慢慢淡化

为了准备婚礼的事宜, 寨子里的人们在几个月前就要进行准备, 包括定制新娘嫁衣、置办伙食等。这已成为当地人的一种义务。到婚礼当天, 寨里的老年妇女会主动参与到管理水酒、米酒的工作中。而姑娘小伙则会积极负责迎宾、碗筷的清洗和做菜传菜等工作。

三、如何保护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

(一) 唤起民族文化自觉意识。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各民族群众珍重与保护、发展自己的民族文化, 唤起各民族人民对于民族文化的珍重与保护意识。

(二) 加强立法, 应尽快制定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地方法规, 做到保护和开发有法可依。

(三) 加强教育。一是普及教育。重视开展“双语”教育, 加强民问扫盲;二是着力培养继承人, 保护民间手工技艺、民族语言、土医土药、音乐舞蹈等。

参考文献

[1]王刚, 石锐, 张姣.景颇族文化习俗论.云南民族出版社.

[2]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编.景颇族文化大观.云南民族出版社.

[3]郑晓云.日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及其启示.云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2年第五期.

3.村民小组工作总结 篇三

2003年3月,因觉得农耕收益过少,唐桂明在城里找了份工作,全家搬到县城居住,原承包的土地也就没有继续耕种了。唐桂明搬走不久,村民小组即以“避免土地荒芜”为由,将唐家的土地作为非承包地高价发包给别的村民代耕。对此,唐家虽有意见,但未提出。

2005年1月,村民小组再次决定将唐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本组汤家的新增人口。对于这样的“分配”,唐家再也无法忍受,不断地向村民小组提出申拆,还同汤家交涉,要求汤家归还本属于他家的责任田。

2007年11月,申诉、交涉无果的唐家将村民小组和汤家一并告到全椒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村民小组与汤家签订的以唐家承包地为标的物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村民小组应在当季农作物收获后将本属于唐家承包的责任田返还唐家。

律师点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唐家将土地弃耕的行为固然有错,但唐家弃耕的时间并未满上述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因此村民小组不能将唐家的承包土地作为非承包地高价发包给别的村民代耕,更不能将唐家的承包土地“分配”给他人。

因此,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归还唐家承包的土地是正确的。

安徽胡芳

编后记:我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建窑、建房、采石、采矿等经济生产活动使耕地面积逐渐减少。另外,在全国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劳务输出地区的农村。由于农民外出打工、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等原因使土地撂荒的面积越来越大。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根本,事关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的大局,土地承包人要依法管理好、使用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宝贵的耕地资源。如果确实无能力耕种。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等土地流转方式交予他人耕种,尽一切努力避免耕地撂荒。

4.村民小组长 篇四

通靖1-5组组长王少良:村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总支工作,主管农副业,分管党建、计生、协助新农村建设。

通靖6-8、14、16组组长张文祥:村党总支副书记,协助新农村建设、卫生、民调。

通靖9-

10、24-25组组长张冬梅:村党总支副书记,专职计生,主管团支部,协助卫生。

通靖11-12组组长张余庆: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委全面工作,协助支部工作,抓新农村建设,主管村建、土地。通靖13、21-23组组长陈高卿:村委会委员,主管民兵,协助村建、土管、民调。

通通靖15、17-20组组长丁天明:村委会委员,主管综治、民调 通靖26-29组组长周勋泉:退休村干部。

通靖30-32组组长刘伟:村委会委员。

5.村民小组长学习制度 篇五

一、实行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学习制度。

二、村民小组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和上级党委的领导、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的指导。每月至少集中组织一次村民成员学习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有重要内容,随时组织学习,不断提高村民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三、在村党组织的带领下,每月集中组织村民代表、本组党员、十户长、四老人员、贫困户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决策能力和议事水平。

四、每两个月采取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组织村民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努力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五、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宣传栏、“明白纸”,及时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上级有关家村、农业、农民的文化精神。

6.村民小组发展核桃致富小记 篇六

百亩园林引金凤农民拾硕鼓钱袋

——***乡水竹坪村大浪滩村民小组百亩核桃生态园引领农民奔小康

春风拂晓,春暖大地。白竹山下的水竹坪村大浪滩村民小组235亩核桃生态园内,一丛丛枝蘩叶茂、绿意生辉的树枝在阳光掩映下浓郁油亮,金光焕发;一枚枚晶莹剔透、孕育来年丰收的希望

之果挂满枝头;一间间土木结构、格外耀眼的新瓦房拨地而起;一条条蜿蜒崎岖、错落有致的村组公路四通八达;一群群神情悠然、专注觅食的牛羊膘肥体壮;院里院外忙碌的人们和着田间地头的耕牛声、劳作声和欢笑声,勾勒出了一曲优美舒畅的田园旋律,描绘出了一幅展现新景象、新气派的农村新风貌。

大浪滩村民小组位于龙潭乡政府所在地与水竹坪村民委员会接壤处,是全乡中较为贫困的一个村民小组,该组共有29户104人。由于受地域限制,长期以来,该村民小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社会经济发展始终处于落后状态。近年来,在改革春风的吹拂下,该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山区群众脱贫致富步伐。

挖掘潜力招商建家园

乡党委政府结合该地气候、土壤比较适宜核桃生长的实际,确立了以基地建设牵头,辐射全乡的发展举措,积极带动农民在常耕地内[本文来源于好范文-,找范文请到]种植核桃,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核桃生态园建设步伐。工作中,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营造开明、开放的思想环境,舒适、诚信的人文环境,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实行项目领导挂钩负责制。2004年10月,引进了昆明金辉公司与大浪滩村民小组常耕地较集中的村民常学荣、常学和、常学华三户共同达成协议建设核桃生态园。目前,公司已先后投资8万余元建成了面积达235亩的核桃生态园一个,共栽种核桃近2300余株。

齐心协力管理强发展

为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金辉公司投入资金修通了龙潭乡政府至大浪滩村民小组核桃生态园的公路,新建了蓄水70方、50方的水池各1个,并购买了核桃苗,支付了挖塘费。承包农户则利用承包的山地、土地入股,规范栽植核桃苗,在栽植中坚持做到选一块好地,挖一个大塘,放一担农家肥,种一株一级苗,浇一担清泉水,盖一块农地膜。及时补植补栽残缺苗,苗木补栽成活率达85以上。

苗木成活后,在林间套种小麦、蚕豆等矮杆农作物,并加强对劣质区核桃树的培植,强化对密植园的抚育更新管理,同时培育丰产、早熟的幼树,壮大生态园面积,并加大除草力度,防治病虫害,强化肥、水管理,搞好核桃树的整形修剪。目前,生态园内的核桃树长势喜人。

百亩绿林助农奔小康

通过引进核桃生态园建设项目,促进了当地农民种核桃的积极性,一方面加大了环境绿化度,改善了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则增加了群众的收入,推动了全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截止2005年末,该村民小组核桃栽种面积发展到620亩,有大小核桃6000余株,户均最高核桃收入7000余元,加上烤烟及其林果收入高达一万多元。

如今,该村民小组家家户户的荒坡地、常耕地内已种上了不计其数、大小成片的核桃树。新孕育的点点新绿,枚枚硕果在人们的精心抚育、细心照料下,正已饱满的热情,雄厚的姿态不断繁衍壮大,到2015年,百亩核桃生态园带动该村民小组粮农变果农,生态林变经济林,有望实现富民强乡小康路目标。

7.村民小组长个人事迹材料 篇七

村现有农户51户235人,耕地面积396亩,林地600亩。近年来,在的带领下,村民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投资投劳,开展新农村建设,村庄面貌焕然一新;充分利用本村有限的山地资源及大量租用邻村山地,积极发展杨梅产业,实现了产、销一体化经营,全村共发展杨梅种植户38户,种植杨梅1000多亩,实现年产值160多万元,2012年全村人均纯收入突破10000元,村成为全县闻名的生态小康新农村示范村。

带领村民培育主导产业。立足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五个一”特色产业,他通过深入调研,科学分析,将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优势与市场需求结合起来,将杨梅生产作为强村富民的主导产业来抓。在产业发展初期,他多次聘请县林业局、农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开展杨梅种植技术培训,转变村民不愿、不敢、不会种植杨梅的思想观念,引导群众由传统单一种植粮食向种植杨梅转变。由村小组干部、党员带头,抓示范树典型,带动农户发展杨梅种植。同时,在县委、县政府优惠政策的激励下,他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加强了杨梅种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推广力度,有效地推动了产业的快速发展。

服务村民提升产业效益。在抓杨梅产业发展中,他始终高度重视品牌打造,大力推进标准化,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杨梅种植有一定规模后,他带领村民注册成立了县杨梅专业合作社,共吸纳会员38户,不仅为农户种植品种、生产规模、生产技术进行指导服务,还成为了产品的营销平台。他积极引导农户推广高产无公害栽培技术,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种植,大力提升产品品质,变生态资源优势为经济发展优势;同时,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联合县林业局玉笥杨梅生产基地注册了“玉笥”牌杨梅商标,并取得了国家绿色食品标志,提升了“玉笥”杨梅的市场竞争力,将杨梅产业由产品经营转向了品牌经营。

建设新农村发展生态游。村不仅拥有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在他的带领下,通过开展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户因地制宜地实施“三清六改四普及”、“三绿化一处理”等工程建设,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村容村貌焕然一新,造就了发展农村生态旅游的丰富资源。他带领大家,充分利用村的地理位置优势,配合县委、县政府在玉笥杨梅基地成功举办了两届“杨梅节”,积极开发以自然生态为主题的农村旅游产业,提升了“玉笥”杨梅和村的知名度。

8.关于建设村民小组党支部的思考 篇八

一、加强村民小组党组织建设的意义

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面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繁重任务,使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变得更强尤为重要。把农村党支部建在村民小组上,能实现党建工作重心下移,可以形成“支部建在一线、党员干在一线、作用发挥在一线”的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提高了党员的代表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群众心目中的感召力、影响力和示范表率作用,有效地推进新农村建设。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把党支部建到村民小组有以下五个优点:一是便于党组织活动;二是决策容易形成集中;三是适应新农村建设的格局;四是可减少村级党组织活动接待经费支出。五是能够有效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当然,也要认识到村级组织调整,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一次党组织设置的升格,它是一项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系统工程,面临着活动场所、活动经费、活动方式、活动载体的整合和创新。需要理顺、规范、探索出一条在新时期农村 1

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新路子,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村民小组党组织建设的基本思路

1.审时度势,科学谋划村党组织设置。基层党委要就村民小组成立党支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设置形式、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支委的配备、村民小组党支部职责定位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2.因地制宜,灵活设置村民小组党支部。必须依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各村的区域特点、经济规模、党员人数和职业分布等因素,坚持按照“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建立一个巩固一个”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

3.建章立制,推进村民小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要结合村党组织设置调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硬件和软件建设,将村民小组党支部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防止村民小组党支部作用发挥不好、软弱涣散。一是规范与行政村党组织的关系。二是规范组织生活。建立健全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员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等基本工作制度,规范村民小组党支部的运作。三是规范活动场所。按照“有活动室、有设备、有党旗党徽、有规章制度、有书籍报刊”的“五有”标准,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员活动室规范化建设。建设村民小组党支部活动场所的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逐步把活动场所建设向条件成熟的村民小组延伸。(2)因地制宜,分步实施。一是规划上超前制定。二是推进上逐步实施。(3)拓宽渠道,广泛筹资。一是抓项目整合。二是抓资源盘活。三是抓协调争取。四是抓社会动员。(4)管用结合,发挥作用。着重抓“三个好”,使活动场所充分发挥“强党建、聚民心”的主阵地作用。一是功能定位好。二是设施配套好。三是活动开展好。

4.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一是适当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状大村民小组集体经济建设,增加经济收入,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需要的经济来源支持。

9.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在自己的开销上 篇九

鉴于以上看法,想对沙岗村村委会及各村民小组提出几点建议:

㈠要把沙岗村的基本概况公式。﹙内容包括村集体公共实体状况及公共财产金额,在册人口土地面积等方面情况。做出材料公示﹚

㈡要把沙岗村下辖各个村民小组的基本概况公式。﹙内容包括村集体公共实体状况及公共财产金额,在册人口土地面积等方面情况。也要做出材料公示﹚

㈢为了便于让每一位村民行使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办事处派人到村里开展一次村民组织法培训学习工作,最好一户有一人参加。

㈣至于公共招待费用的透明化及合理化,要有相应的记录。﹙记录要详细,包括一些费用详细清单,便于查找及监督﹚

㈤对于动用一定金额村集体财产时,要作出相应代表层层审核制,到什么标准要有什么人表决,作出相应的会议记录。

㈥对村干部工作绩效考核,要有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汇报,对正式编制和非正式工作人员都要有具体工作内容分配及其工作要求,合理安排,降本增效,让老百姓会村委会干部对给予理解和信赖。

10.村民小组工作总结 篇十

先 进 事 迹

龚成生,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2011年起任程圩社区一组居民小组长。他在小组长这个岗位上,始终坚持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认真配合区、街道、社区两委为群众服务,一直以来,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和诠释着一个居民小组长的诺言和标准。他的形象已深深地印在了居民的心里,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和称颂。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龚成生同志清楚要脱贫致富,光靠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经济生产是不够的,要想富裕起来,必须开拓新的路子。经过认真考证,根据社区里的实际情况,他觉得搞海产种养是一项前景可观的项目。首先是大力发展海产养殖产业,经过对政策的深入研究以及到邻近社区居的考察,结合本社区实际,认定海产养殖是一项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的富民产业路子。为此,他组织群众开会讨论,利用平时休息时间,深入农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最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程圩社区有居民138户538人,龚成生自己率先垂范,努力赢得群众的信任,最后本社区共有海产养殖水塘千余亩,广大农户真正地从海产 1 养殖产业中得到了实惠,增加了家庭经济收入。其次是大力发展育苗产业。充分利用好社区海产养殖的项目优势,联系社区内有经济实力的居民,共同推进社区海产育苗产业的发展。

二、狠抓建设,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由于社区里的群众住得较偏远,交通不方便一直是个问题。他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于是他跟随社区干部多次到上级部门找资金,跑项目。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努力,争取到上级的支持,仅2011年,社区修缮了1.5公里的道路,解决了社区群众行路难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示范带动社区全面发展。先富了,他忘不了贫困线上的居民。几年来,他通过发展海产养殖、水产育苗等多种家庭经营。经济收入增加了,生活富裕了。但他没有忘记本社区尚未脱困的居民。他不遗余力地为他们选择致富项目,传授致富技术,借垫致富资金,带领困难群众共同致富,共奔小康。

四、统筹兼顾,全力抓好其它各项工作。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他致力于抓好计生、安全生产和民间纠纷的调解等工作,所在社区计生工作稳步推进,没有发生重大事件,调解民事纠纷多起。担任居民小组长期间,龚成生在每项工 2 作开展中都能任劳任怨扎扎实实地工作,居民小组长作为农社区最基层但又是最辛苦的职务,大到社区的中心工作,小到鸡毛蒜皮小事,家长里短,都要龚成生这个小组长去操心,作为居民小组长龚成生在他心目只有一个想法,之所以担任这个居民小组长是因为无论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下达到居民组小组中工作任务都要以最保满热情去接受它,并坚决做到完成任务为宗旨。龚成生对接受到的每一项工作,总是干的有滋有味,毫无怨言。他总是有这样一段话作为自已座右铭,那就是:“居民小组长是社区干部的得力助手,要想做好工作,就必须对居民小组情况了如指掌”。

五、恪尽职守,严格落实上级工作任务

一直以来,龚成生的工作不仅认真细致,还十分讲原则,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除了担任社区里的居民小组长以外,他还担任了社区里的卫生监督员,专职做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作为一名卫生监督员,他深知肩上背负着居民们的信任。在响应区委、区政府开展的“四城同创”建设行动中,特别是在我社区开展环境整治工作上,积极在居民中宣传搞好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上门一家一户发放宣传资料。在集中清理行动中,遇到钉子户时,龚成生总是一丝不苟的做思想工作,从搞好卫生对个人的好处和对国家利益的贡献,3 说得他们心服口服,主动配合卫生专业队工作,整治好屋前屋后。

龚成生同志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铁面无私,但是对乡亲们却是古道热肠。平时外出,看到有什么好东西,龚成生总是要给组里的居民带一点,哪家生了小孩他就带点小礼品上门慰问,哪家操办结婚、哪家操办丧事多会有他的身影。他的热心肠赢得了乡亲们的敬重,由此带来了对他工作上的大力支持。

11.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篇十一

最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村民小组与村民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赣县某村民小组主张诉求的起诉。

根据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精神,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所谓民主议定程序,即是按照村民自治的精神,涉及到本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应当经本村小组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故从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提起上诉,均属于涉及村民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获得村民的授权后,村小组长才可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上诉。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其在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法院提出上诉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故其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不能认定为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其取得了该村民小组的授权。综上,该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其诉讼行为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村民小组不具备相关的主体资格,因为村民小组仅是村民委员会授权下的类似办事机构的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住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诉法规定的其它组织的资格。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存在以上的情况,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故村民小组无权对外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的合同。由于村民小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合同的权利,所以它不能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被告应当是村委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应当以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为共同被告。理由为“国家土地局1992年6月13 日对山东类似问题答复:村民小组不具备集体经济的组织条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故村民小组不能称为诉讼的主体。而村民小组共同修建公路的结果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同收益。故应将这种共同行为认定为个人合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故本案件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全体村民小组的村民。

第三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件的适格被告。其理由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确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土地归队所有”。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改变权属关系,不能将已经属于组级(生产队)所有土地归村所有。《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的各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据此可以认为村民小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能够以此财产承担一定的民事后果,故具备了诉讼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应将其归类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第三类当事人中,既其他组织。

从法律上而言,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就明确赋予了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答复内容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显然将村民小组归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1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该诉讼领域中的适格主体,很显然如果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其只有是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是村民小组具有“合法成立”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的条件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是村民小组拥有独立财产的法律依据,且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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