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合同纠纷的仲裁(共15篇)
1.论文:合同纠纷的仲裁 篇一
合同纠纷仲裁通知书
┏━━━━━━━━━┯━━━━━━━━━━━━━━━━━━━━━━━┓
┃合同纠纷仲裁通知书│合同纠纷仲裁通知书┃
┃存根│第号┃
┃第号│________:┃
┠─────────┤定于___年__月__日在__对你单位与___┃
┃被通知│签订的合字第__号_____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
┃单位│裁,请接此通知后,于___月___日__时前持┃
┠─────────┤____号合同,有关材料和本通知书,准时参加仲┃
┃事由│裁。逾期不到,则按撤销仲裁申请或进行缺席仲裁。┃
┠─────────┤┃
┃时间│┃
┠─────────┤┃
┃经办人│┃
┠─────────┤┃
┃负责人│仲裁机关(盖章)┃
┠─────────┤┃
┃备注:│┃
┃│年 月 日┃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2.论文:合同纠纷的仲裁 篇二
1 医疗纠纷仲裁及其优越性、合法性
医疗纠纷仲裁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就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争议内容提请专业的仲裁机构做出审理和裁决[2]。仲裁制度被社会公认为最公正、最中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而统计表明,“患者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不信任”是多数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3]。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因其特有的优势同时有利于医患双方,也逐渐被法学领域、医学领域所重用,例如法官们认为要解决医疗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在案件审理前有一个前置程序,类似劳动仲裁[4]。近年来,仲裁处理医疗纠纷得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广泛支持。美国是ADR最积极的推动者,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美国医学会以及美国律师协会作为联合发起机构,成立了大大推进仲裁解决医疗纠纷频率的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5]。据统计,美国采用调解或仲裁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件有85%[6]。此外,我国台湾地区也秉持优先利用非诉讼程序、抑制诉讼的重要原则,成立了专业的医疗仲裁委员会,将仲裁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从而缓和医患矛盾,优化社会环境[7]。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8]。”首先,医患之间虽然由于掌握医疗专业知识的差别存在不对等,但不代表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实践中患方出钱、医方提供诊疗服务,双方的交易建立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在实现治愈疾病这一共同目标上的法律地位绝对平等,因此医疗纠纷是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医生和患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其次,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要求诊疗行为相当于向医疗机构发出要约,而医院接受患者并进行诊治服务的过程可看成是一种承诺,符合《合同法》对契约的界定,因此医患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约束关系,发生的纠纷可看作合同纠纷。此外,据调查,我国73.90%的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要求经济赔偿[9],说明纠纷发生后,患者期待的补偿大多具有财产性内容。我国《仲裁法》没有具体限定“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因此认为涉及财产赔偿的医疗侵权纠纷是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说明,“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方式[10]”,医疗纠纷在实践中也主要是按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来解决,因此将其纳入可仲裁范围内并没有法律适用上的阻碍,基于此,医疗纠纷仲裁具有合法性。
2 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制度完善构想
2.1 是否启动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长期被社会各界质疑,并戏称为“老子为儿子鉴定”,这也导致了患者宁可选择医闹而不信任医疗鉴定机构。众所周知,诉讼中法官受医学专业知识所限,对纠纷中的医疗损害问题很难作出事实认定,几乎都需启动鉴定,甚至完全依赖鉴定结果而具有“鉴定意见依赖症”,法官判决主要依据专家鉴定结论,这就导致由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引起的法官审判权的实质性转移。虽然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仲裁裁决往往也离不开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但不同于诉讼的是,诉讼的法官构成相对固定,而受理的案件种类繁多,采取“以不变应万变”的形式,而仲裁的专业性则体现在仲裁员是按照专业划分的,医疗纠纷仲裁中仲裁员是由医学、法学和法医学等领域共同组成的,对纠纷涉及的医疗损害问题有准确的认知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适当之法做出公正的仲裁裁决。因此在医疗纠纷仲裁中,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由仲裁庭自行对相关医疗争议做出鉴定判断,再做出裁决,无需另行启动鉴定程序,将鉴定纳入仲裁程序中,节省资源,提高效率;而对于一些重大医疗损害,鉴定的难度超出仲裁员能力水平时,仲裁机构再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仲裁机构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若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以仲裁委员会指定或抽签的方式决定。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本地鉴定,也可以选择国内其他城市的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异地鉴定,不同于诉讼中法院对地域管辖权的限制,仲裁不受地域的约束,因此可发挥这一优势,采取异地鉴定来提高鉴定的公平性。
2.2 鉴定机构的设立
一些国家对于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在理论上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仲裁模式,其中的鉴定机构设置,以韩国和德国为例,是在仲裁机构内自行设立鉴定机构或设立独立的、与仲裁机构配套并行的鉴定机构,对我国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机构选择问题有重要借鉴意义:在韩国,医疗纠纷也是个社会难题,长期以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案件费时费力、久拖不决。2012年4月8日,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简称“医疗仲裁院”)正式运行[11],该仲裁院以特殊法人的方式成立,依据《医疗事故被害救助和医疗纷争调解相关法律》,下设鉴定委员会与调解委员会,具备准司法机构的鉴定和调解功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该仲裁院先启动仲裁调解程序,随后由医生、律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事法学专家、法官等人员共同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团体进行鉴定,采用查看患者病例资料和对当事人进行审查等方式,判断案件有无过失和其中的因果关系,并多次讨论做出鉴定结论。最后医疗仲裁院依据鉴定结论对案件进行客观审理,从而确定赔偿事项并下达调解决定和仲裁判定[12]。在德国,当事人大多采用庭外解决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13]。20世纪70年代,德国各州医师协会创设了4个仲裁所(调停所)和5个专家鉴定委员会[14]。仲裁所可聘请外部专家或选任医师会的专家进行医疗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判定医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也可由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委员会实行异地鉴定,且仅判定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鉴定包括首次鉴定和最终判定,当事人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在1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由鉴定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最终判定[15]。仲裁所(调停所)和专家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不存在法律强制约束力,仅具有劝告的功能。但由于鉴定专家与医师协会保持人事上的独立关系,并且实行回避制度,具备免费性和任意性,其中立性、公正性也得到了肯定[16,17]。
借鉴这两国的经验,可以改变我国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委托外部鉴定机构鉴定的模式,脱离当前不完善的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在仲裁机构中下设鉴定委员会,制订配套的仲裁规则,吸取医学和法学专家参加,使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仲裁机构。关于此鉴定部门的资质问题,笔者认为,仲裁本身是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私权主体的纠纷解决,其灵魂即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便形成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私力效力。因此鉴定委员会只要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损害社会利益,是可以设立仲裁规则使其成立的,事前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认可服从此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便具有效力,这样就大大简化了启动鉴定的流程,实现鉴定与仲裁的一体化,发挥仲裁独立公正专业快捷的优势,这样就避开了长期以来困扰无数学者的医疗损害鉴定在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二元化劣势。
2.3 鉴定人员的组成与责任
完善鉴定人员储备制度。仲裁机构需建立医学、法学和法医学专家库,医学专家应担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并受聘于医疗服务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3年以上[18]、法学专家应具备法律职业从业资格、法医学专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共同组成医疗损害鉴定团体。此“专家库”来源于民间,没有官方色彩,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可以排除当事人对鉴定人身份的“刻板怀疑”。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此外,仲裁机构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考评制度来完成对其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资格的审核与监管,定期对鉴定部门的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内部设施,对鉴定人员的资质、技术水平、培养单位、职业道德等进行严格考核与评估,施以相应的奖惩措施,从而提高鉴定专家的积极性。完善鉴定人回避制度,以保证鉴定活动的公正性。
优化鉴定人员组成。引入仲裁制度中的一些“因子”,效仿仲裁制度中的机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自己的鉴定专家,来增加当事人的内心信任度,选择的鉴定人员数量一致,包括临床医学专家、法医或法学专家,首席鉴定专家由鉴定机构选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推举。这就不同于诉讼中鉴定人员统一由鉴定机构指定,而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使之全程参与鉴定过程,避免“暗箱操作”,同时对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双方鉴定人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帮助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提高鉴定质量。由于鉴定专家受当事人委托往往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公平起见,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新的辩论制的启动模式,即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鉴定专家,在鉴定结果形成阶段进行辩论和协商,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思想的碰撞最终会产生正义的火花。
另外,鉴定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一,仲裁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要不同于医学会的团体负责制度,除了鉴定部门加盖公章,所有的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并由鉴定小组组长对鉴定结果负责,责任落实到个人,若发现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是过失做出非科学鉴定结论的行为,则由鉴定组组长承担责任,形成监督机制。其二,鉴定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鉴定错误的法律责任,对因其失职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对于违背伦理道德、不遵守鉴定流程规定的专家,应撤销其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资格。
2.4 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对于需要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或者当事人的请求派鉴定人员参加开庭。当事人可经仲裁庭许可向鉴定人提问”。为防止盲目采信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出席开庭会议,接受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质询。基于此,鉴定人有配合仲裁庭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而鉴定人出庭质证在医疗纠纷仲裁中相对于诉讼也有其优势:在诉讼司法实践中对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时,鉴定人员往往出庭率低、难以真正落实。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医学会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实行的是鉴定团体负责制,以此为基础,参与鉴定的全体成员都出席法庭并不现实可行,这种负责制度也会造成鉴定人的责任转移,导致没有人真正担起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重任。对于鉴定专家拒绝出庭法官也力不从心,当事人一旦对鉴定结论存疑,法官通常要求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而不是通过对鉴定结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形成心证,以此来平息鉴定结论之争。这样,重新鉴定的鉴定专家成为实质上解决鉴定结论的质证异议的裁判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异议的解释义务就变相地移交到了重新鉴定的鉴定专家[19]。从成本、效率的角度看,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询远比不断的重复鉴定高效,也更加有证明力[20]。而医疗纠纷仲裁可在自行设立鉴定部门的基础上实行个人鉴定负责制,由对鉴定结论负责的鉴定小组组长出庭质证,这就大大提高了质证的可行性。此外由于鉴定人员来自于仲裁机构中的鉴定部门,隶属于仲裁机构,便于参与仲裁庭的开庭,缩小了质证的成本。同属于一个机构,对仲裁庭的开庭流程也更加熟悉,对于质证中涉及的法律解答问题更加清晰,从而提高质证的作用效力。
为落实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有以下两点对策:其一,引入听证程序,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仲裁庭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当庭对鉴定结论及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对鉴定专家进行提问,专家必须做出详细解答,针对提问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质证过程中,向鉴定人询问鉴定有关问题,同时通过庭审质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此外根据《证据规定》第37条第2款所述,如果案件过于复杂,涉及证据较多,仲裁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问题,鉴定结论不予采信,以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仲裁机构的办案质量。其二,规定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使其成为强制性要求,鉴定专家必须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文书在仲裁庭上出示,经鉴定专家质证确认后才具有证据效力;考虑到鉴定专家可能具有医疗机构执业的双重身份,在抢救患者的紧急时刻,存在时间冲突的情况,可采取规定鉴定专家轮流出庭和替补出庭的措施,并给以一定的经济补助。
3 小结
仲裁作为一种相对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其优越性而值得推广,探索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行性很有必要,而医疗纠纷仲裁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本身在我国相关立法及实践并不完善,其中的鉴定问题在理论上学界对此更是关注甚少,实践中由于法律的适用二元化问题造成鉴定制度并不明确,长期以来呈现混乱状态,严重影响医疗损害鉴定在社会的公信力。因此本文在吸收总结诉讼中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经验教训基础上,充分借鉴不同国家的优势典范,对我国医疗纠纷仲裁中有关鉴定的法律问题做了简要探讨,提出如下完善构想: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启动应采取二级制,即当鉴定内容的复杂程度在仲裁员的认知水平范围内时,无需启动鉴定,只有超出仲裁员的能力范围才启动鉴定,启动时才可采取异地鉴定,提高鉴定的中立性;鉴定机构可由仲裁机构内部自行设立并制订相应的仲裁规则;完善鉴定人员的组成,双方当事人有权利选择鉴定人,全程参与鉴定过程;为落实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鉴定实行个人负责制是基础,引入听证程序和设立强制性要求是辅助。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制度从而使医疗事故的应对与处理更加快捷、有效,以期为医患和谐道路建设添砖加瓦。
摘要: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近年来以仲裁这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具有独特的优越性而值得推广和完善。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等特征,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鉴定结论都至关重要,因此其中的鉴定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医疗纠纷仲裁和医疗损害鉴定这两大问题也是当前学者研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然而学者探讨的鉴定问题大多为诉讼中的鉴定,而对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问题关注甚少。本文开先河对此法律问题做出分析研究,包括医疗纠纷仲裁是否需要启动鉴定,如若启动需采取何种鉴定制度,以期引起学者关注和探讨,为进一步研究提供思路。
3.谈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篇三
一、目前呼玛县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与仲裁的情况。
呼玛县各级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根据争议的事实,合情、合理、合法地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村级设调解小组,乡(镇)设仲裁委员会,县级设仲裁委员会。发生土地纠纷案件时,首先由村委会进行调解处理,调处不成的到乡(镇)政府或其所属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再不服的到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多年来,各级农村土地仲裁部门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发生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都积极进行认真调查,及时调解和处理,化解了诸多土地争议,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发展农村经济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率有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土地仲裁部门的工作繁重而艰巨,需要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加强。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惠农政策。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免征农业税、乡、村免收村提留、乡统筹,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同时,对耕种的农户给予粮、油、子种等各种补贴,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增多,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原来弃耕、退耕的农户纷纷回来要地。
2.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随着现代农业科技的进步、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可耕种的土地几乎都被开垦起来,甚至相邻耕地的地隔子也被耕种了,许多农户的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合同的面积。
3.二转土地延续承包工作做的不扎实,没有很好地按法定程序调整和发包农村集体耕地。呼玛县1998年下达了《呼玛县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实施办法》的文件,并依此进行了呼玛县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工作,由于有的乡(镇)、村屯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确定新一轮土地承包方案,而采取自然过渡,对收回承包地和增加人口重新发包土地没有严格执行县及上级的有关政策,出现了许多违法收回、违法发包的问题,土地承包承包工作透明度不够。另外,有些村机动地面积超出规定的5%的标准,有的甚至将部分村民的承包地当作机动管理,不给签定承包合同,有的将原承包期内的非法承包地顺延到二轮承包期,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档案管理不完善。1984年开始的呼玛县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各村承包方案、各户的承包合同、地形图等原始发包记录及相关详细资料至今已没有或不全,特别是有法律效力的资料丢失严重,有的村甚至二轮承包时的承包方案、承包标准、面积、人口也不准确,缺少承包期间各农户承包面积变动的记录,为纠纷查证工作带来困难。
5.农村户籍管理不当。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甚至未经村委会同意,外地村民迁入本村,造成该村人口增加,特别是二轮承包前,新迁入的农业人口在二轮承包时与原承包期内的人口争地,增加了人地矛盾。
6.村级行政单位管理不明确。有的乡(镇)存在着非行政村、非村办企业、非企事业单位的农业集体户,有的户口在某村,有的根本就没有村;有的几户或十几户有一片地,有的在别的村也有承包地,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导致土地管理上的混乱,而引发土地纠纷。
7.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手续不健全。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有的家庭承包农户的部分承包土地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被村委会作为机动地管理,致使实际承包地与合同面积不符;有的承包期限不足30年,3年、5年一签定;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有的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写清楚承包地的四至邻界;有的村在二轮承包时没有确定承包共有人,成为后来纠纷的起因。
8.村与村的边界不清。农户拣种摞荒地已耕种多年,并与一村形成事实承包关系,但因两村行政区划不清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而引发承包经营权纠纷。
三、农村土地仲裁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自1984年农村土地承到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间隔20年,又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初步通过全国人大党委会审议,2009年4月20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由此而导致地方法规也随之滞后,基层仲裁机构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由此给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仲裁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业务人员素质低。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成员全都是兼职人员,政策法规水平、业务能力等并不很专业,很多是边学边干,边干边学。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成为纠纷处理的主要力量,其他部门配合得很弱。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人员少,业务量大。全县各乡(镇)现在平均编制3人,实际工作人员2人,平均本专业人员1人,专业人员外借,非专业人员借入现象普遍存在。基层的经管干部不仅要承担本职的十来项专业技术工作,还要承担政府的防火、防汛及包村的各项中心工作,工作起来有一种“小马拉大车”的感觉,有的案件甚至半年还没有时间处理。
3.政府行政处理与仲裁机构的仲裁混淆。一方面,二者受理对象不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承包关系的土地纠纷进行仲裁,对于没有形成承包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另一方面是二者处理程序不同,农村土地仲裁目前实行的是二级仲裁,即对乡(镇)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农村土地仲裁不实行终审仲裁制。对任何一级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权属争议,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乡(镇)将所有的纠纷都进行仲裁处理,有的应仲裁裁决的却进行简单的行政处理。
4.行政干预。由于有的乡(镇)在处理纠纷时,政府怕引发更多的纠纷或村民上访事件、行政复议等,而有意拖延或将应行政处理的争议进行仲裁处理,不能公正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仲裁机构独立仲裁受到影响。
四、 加强农村土地仲裁管理的建议
1、加强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复杂,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应当发挥政府的指导和扶持作用,以保护农民权益、保证仲裁工作质量、避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出现偏差。重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为了切实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应当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仲裁前的调解作用;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要尽量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2.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按法定程序调解、仲裁.,使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有法可依,便于按规操作。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的独创,在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上要最大限度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服务;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上要适当简化,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3.推进仲裁机构建设,按法定程序组建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聘任制,挂牌督办制,实施权、责、利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加强领导,协调各部门,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增强力量,减轻额外负担,认真培训在岗人员,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4.处理好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关系。仲裁要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完善裁决执行,同时,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 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另外,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户籍管理。凡落户农村的,必须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乡(镇)政府把关。
5.规范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解除行政干预,仲裁庭实行依法独立仲裁。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明确单位归属。对于行政管辖不清的农户,由政府确定所属行政村,明确其土地权属。
7.对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8.加强档案管理,保存好现有的土地承包资料,建立健全土地台账,明确各村、各户的土地边界。
4.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篇四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终止《xx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责令被申请人现状返还留置的房产;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返工不合格工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73529.82元(以最后鉴定数额为准);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延期交付违约金40元(自xxxx年6月2日起至4月2日止);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工程质量鉴定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等。
申请人:xxx
5.商业纠纷的常用仲裁申请书 篇五
精选的优秀例文1:
仲 裁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住 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申 请 人:
住 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 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和电报号码)
此致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
单位、电话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2、事实、理由和证据空格不够时,可增加中页。
精选的优秀例文2:
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5层 电话:010-65309999
法定代表人:胡茂元 职务:董事长
仲裁代理人:姓名:方旭建 性别:男 年龄:31
民族:汉 职务:法律顾问 工作单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国际财源中心东塔楼 电话:139 1167 4006
被申请人:帕金斯威尔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366号恒隆广场二期2911室
电话:021-22113000
法定代表人:G William Doerge
工商注册号:310115400199160
案由:
设计咨询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精装修设计咨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57.3万元(截止1月24日);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已收的设计费用60.40125万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1、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IFC项目东塔室内设计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精装修设计咨询)》,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402.675万元。
2、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60.40125万元(设计费总额的15%)。
3、207月1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第一次设计方案汇报工作,但未获得申请人通过。
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第二次方案汇报,但设计方案仍未获得申请人通过。
5、2010年7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函件和电子邮件,要求其更换项目主设计师,其未予更换。
6、2010年12月11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传达了明确的设计风格方向,并同时发送了效果图。时至今日其仍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设计风格提交相应成果。
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精装修设计咨询)》第14.3、14.5、14.5.1条之约定,被申请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行为已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利。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技术合同仲裁文书 篇六
有关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关送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
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如果你单位/你拟通告仲裁解决争议,请按仲裁规则办理申请手续,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本会提供申请书格式填写仲裁申请。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代理委托书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二、复印件及附页规格应与申请书规格相同。
三、递交申请书时,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本会户名:
开户行:帐号)。汇款时应写明详细地址和单位。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
()申字第号
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见附件),特申
请仲裁。
------------------------------
|申诉人(全称)|(印章)|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
|工作单位||
|-------|--------------------|
|被诉人(全称)||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案由、事实和证据、仲裁要求:|
||
||
好范文版权所有
|(公章:)|
------------------------------
附件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应字第号
申诉人已就你单位/你与其之间的______
争议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已决定受理此案。现将申
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一式一份和受理通知
书副本送你单位/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收到此应诉通知书后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人为本案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
二、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三、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代理书,一式五份。
四、如欲就本案提出反诉,请于年月日提交反诉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四: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答辩书
()辩字第号
------------------------------
|申诉人(全称)|(印章)|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
|工作单位||
|-------|--------------------|
|被诉人(全称)||
|----------------------------|
|答辩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
||
||
||
|(公章:)|
------------------------------
附件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反诉书
()反字第号
----
--------------------------
|反诉人(全称)|(印章)|
|--------|-------------------|
|被反诉人(全称)||
|--------|-------------------|
|原申请书名称||文号||
|-----
---|---------|---|-----|
|原答辩书名称||文号||
|----------------------------|
|反诉事实、理由和证据、反诉要求:|
||
||
|(公章:)|
------------------------------
附件六: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受字第号
兹确认收到你单位/你于年月日诉的申请书以及年月日交来的预付仲裁费,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此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请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会。
二、非法人组织、个人,请将有关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会。
三、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供下列补充材料:
1、2、3、4、5、6、7、8、9、10、四、请于收到此受理通知书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代为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七: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庭通知书
()组字第号
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的规定,本会决定_________诉___________
一案,由申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被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与本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特此通知。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八: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调字第号
申诉人(全称):
申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全称):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调解意见: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员署名:仲裁机构盖章:
附件九: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
()决字第号
申诉人(全称):
申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全称):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仲裁决定: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员署名:仲裁机构盖章:
附件十: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
()鉴字第号
________:
我会于年月日受理______诉好范文版权所有
_______案,现委托你单位/你对该案涉及的下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价:
1、2、3、4、5、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
回执
我单位/我已于年月日收到你会()鉴字第号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公正、科学地对你会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评价。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十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书
()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我会已于年月日对诉
一案作出仲裁裁决,根据申诉人/被诉
人申请,特申请强制执行。现随函附去仲裁决定书
副本。请予审查执行。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十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
()达字第号
现将诉案的()字第号文书送
达。
签发人:
送达人:
年月日
处理结果:
签名:
年月日
------------------------
送达回执
被送达人:
文书号:
送达时间:
签收人:
7.论文:合同纠纷的仲裁 篇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措施,山西襄汾
襄汾县位于山西省南部, 1954年由原汾城县、襄陵县合并而成, 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县, 历史上因盛产棉花、小麦而享有“金襄陵银太平”的美誉。全县共有人口50万人, 其中, 农业人口43万人, 拥有耕地5.33万hm2。近年来,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各地时有发生, 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发展的一项制约因素, 引起了襄汾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 该县农业经济中心本着依法处理化纠纷、调解仲裁解民怨、服务转型促发展的目的, 强化领导、健全机构、广泛宣传、阳光运行, 全力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各项工作, 为推动促进全县农业调产、农村稳定、发展现代农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全市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做出了示范带动作用[1,2]。现将主要措施介绍如下。
1 做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组织健全、运转顺畅
领导重视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前提。根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襄汾县以襄政办发[2010]136号文件, 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主任、经管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 县经管中心、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法院、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律师事务所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等13人组成的襄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 并聘请了30名仲裁员。其中, 各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由其单位审核推荐,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有关人民团体代表, 由县委组织部审核推荐。13个乡镇的348个行政村共成立调解机构361个, 调解成员达1 805人, 形成了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仲裁调解机构。在此基础上, 为提高仲裁员、调解员业务的能力素质, 多次派仲裁人员参加国家、省、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 然后, 由参加培训班人员对全县的30名仲裁员和1 805名调解员分次分批进行培训。同时, 结合该县作为2008年、2009年全国仲裁调解试点县期间调解仲裁的实际案例, 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案例讲解、分析, 以实案促培训, 以培训提高调解、仲裁能力, 使培训经常化、常态化, 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2 做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入人心
广泛深入细致宣传是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并依法用法, 使其遵法、守法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后, 襄汾县立即行动, 由经管部门牵头, 抽调专门人员, 拿出专项宣传经费, 深入全县13个乡镇348个行政村逐乡逐村开展宣传活动, 先后印刷发放土地调解仲裁及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宣传材料逾3万份, 刷写标语1 320余条, 同时利用农村集市、庙会, 张挂宣传横幅100余幅, 现场解答群众有关纠纷调解仲裁政策。并适时在县电视台《襄汾新闻》《致富早班车》等栏目大力宣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每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后, 将该法和配套相关内容作为法制宣传内容之一, 在县城广场设立专点, 发放资料并进行现场咨询[3,4]。全县13个乡镇在各辖区内进村入户, 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大宣传, 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宣传既有广度, 又有深度, 深入人心, 人人皆知, 为仲裁庭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3 做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运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有效开展, 依法运转是关键。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 襄汾县坚持调解先行、阳光仲裁规范运行的原则, 根据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文件的规定, 制定了襄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等一系列调解仲裁规定, 编制印刷了《襄汾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手册》1 000余本, 使仲裁员、调解员人手一册, 工作开展严格依照《工作守则》。如襄汾县景毛乡南高村第四居民组长, 在任期间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欠下外债, 在其离任之前, 为偿还外债, 在未召开村民小组代表大会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 将组里的机动地逾8 hm2承包给12户人, 此事引起组里民愤, 全组74户共296人就有35户140多人准备联名到县、市集体上访, 知道此情况后, 仲裁委员会立即把调解工作向前延伸, 提前介入, 在景毛乡政府和南高村调解小组的配合下, 深入到南高第四小组, 挨家挨户调查, 并实际丈量土地, 同时, 给居民小组长做土地承包法律宣传工作, 并把直接承包机动地户召集起来, 就机动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政策深入讲解, 使他们认识到机动地承包在程序上、步骤上、时间上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目前襄汾县承包的土地的价格上公开、公平、有序、合理的承包机动地, 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 重新依法承包, 得到南高村第四小组74户296人的一致通过, 既化解了矛盾, 又提高了机动地承包的标价, 得到群众的拥护, 有效化解了一次群众集体上访事件。襄陵镇黄崖村, 是一个拥有逾333.33 hm2耕地、近3 000多口人的村庄, 村集体机动地的承包及承包收入混乱无序, 且承包机动地的承包费只有部分村民交, 对此, 群众怨声载道, 村干部也颇为头疼, 其一直是该村干群矛盾的焦点和难点, 该问题已成为该村矛盾激发的导火索, 一触即发, 使得农村各项工作难以开展, 为此, 新任村委痛下决心, 要攻此难题, 然而, 多年的邻里关系又使村干部无从下手, 经与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谈, 选择其中某一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户, 作为被申请户申请仲裁庭依法仲裁, 接到申请诉状, 县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 依法立案受理, 并依法按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 由双方选定仲裁员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后, 先后5次深入该村, 深入农户和历任干部家中, 调查取证, 确定双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公正裁决, 裁决书送达黄崖村委会和被申请人后, 其不服仲裁裁决, 依照法律规定在30 d内又向襄汾县人民法院申请重审, 仲裁庭并没有认为仲裁决定后就事不关己, 而是时刻跟踪关注襄汾县人民法院审庭结果, 最后, 襄汾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了仲裁庭的仲裁决议。当事人不服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又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 依法维护了襄汾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判决。此纠纷经仲裁庭依法仲裁和县、市二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最终维护了村集体经济的正当权利。随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判决正式生效, 仲裁庭又因势引导, 联合乡、村调解小组, 促使黄崖村其余52户承包机动地户, 在法律和事实面前, 认识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自己所签合同的无效, 村委会适时收回了各承包户的机动地16.67 hm2以上,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开发包, 并在仲裁人员的指导下完善承包合同手续, 赢得大多数群众的一致拥护, 极大地提高了仲裁庭的影响力, 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郝志中.当前农村土地纠纷及调处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 2008 (10) :23-24.
[2]陈发桂.试论我国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解决机制[J].桂海论丛, 2008, 24 (1) :22-24.
[3]孔喜梅.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及对策探讨[J].当代经济, 2009 (23) :32-33.
8.论文:合同纠纷的仲裁 篇八
一、模式构造问题
根据我国以往的仲裁实践表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借鉴,其一是行政主导型;其二是普通型。行政主导型指的是:带有行政机关色彩的仲裁机关,行事之前会在征得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然后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各地的相关仲裁规定,采取居中裁定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种模式;普通型指的是:一些私人性质的仲裁机构,同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自治的情况下,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仲裁法》等的有关规定,也是采取居中裁断的模式来进行处理。相比两种模式,显而易见行政主导型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因为这种模式,目前我国各地用得最广泛。原因在于:其一,我国农民由于文化水平过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他们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较弱,谈判没有技巧,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甚至大打出手,还有的不惜一切代价去打官司,耗费时间、精力、成本。其二,普通型模式的运行需要专业人才在旁相助,而农村缺乏这类型人才,所以会导致家大、势大的财阀在幕后有目的的操作運行机构,使其不能得到有效运行;其三,行政主导型由行政机关在支持,在官威的影响下,不法分子会遵纪守法,当然作为行政机关人员要有职业道德,保持公平、公正之心。
二、纠纷解决的基本原则
(一)高效、节约原则
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基本原则都讲究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问题,对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更应该遵循。原因在于:其一,农民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承受不了高成本、长期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二,农业生产就有季节性,不能耽搁农业生产,并且农民也需要时间外出打工贴补额外家用。所以,必须高效、节约的处理纠纷问题。
(二)利民、便民原则
利民、便民指的是,关于程序的运行设计要有利于纠纷当事人,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底层,因此,尽量要使他们得到最好的帮助。具体做法是:首先,仲裁机构的设置要以靠近百姓为主,尽量设立在乡镇一线,而不是远离乡镇的县市一级;其次,诉讼程序设计应当精简,没必要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那样繁杂;其三,在庭审方面也可以灵活处理,可以采取流动庭和固定庭相结合的方式,避免撞上农忙时节,便于当事人双方都有充足的时间来参与仲裁;最后,关于收费方面,可以对照普通诉讼或民事诉讼的的有关法则合理收费,遇到经济情况相对困难的家庭应酌情考虑,尽量减少收费。
(三)坚持以教化型调解为主的原则
我国《仲裁法》有明确条文规定:“仲裁庭在作出决策之前,允许先行调解”。
所以就有充足的时间对有关土地纠纷问题采取教化型调解。调解可分为:交涉型调解、教化型调解、判断型调解等。在这众多方式当中,教化型调解最适合我国国情。因为一方面,我国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很容易一根筋,这就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对他们的顽固观念进行教育引导,使之改变其错误想法,理性来商讨土地问题;另一方面,农村土地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利益问题,还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秩序,所以只有在先经过教化型的指导下,提高农民的思想、法制观念,长此下去,可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问题。
三、纠纷处理的程序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
从很多法律条文当中都可以清楚的发现,各地都有一致规定:土地承包所有权争议不包含在仲裁的范围。原因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并不属于个人,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合同争议、承包土地收益争议都属于能够被接受仲裁的范围,这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但对于土地的侵权、继承、调整等这些方面,国家却没有明确一致的条文规定,因为会影响到法律的统一。针对此事,本文在此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土地法的时候,一定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进行有效的统一起来,这样才能及时、快速的解决问题。
(二)证据规则的设计问题
当土地承包产生纠纷问题的时候,要想解决问题,就得有证据的存在。在当前,全国各地对于土地承包纠纷当中证据规则的设计是大同小异的,甚至于普通仲裁和民事诉讼提出的证据要求都很相似,都采取“谁主张,就谁举证”的这一举证原则。但笔者建议,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关于证据规则的设计在某种程度上,应与其它诉讼有所区别开来,因为土地纠纷的双方,一旦有一方不是农民,而是村委会等有权威的机构,对于农民工这一方来说,就处于不利地位了,村委会有着行政权,在双方当中处于强势地位,在举证当中有优势。所以,在土地纠纷仲裁处理当中,关于举证规则,有关部门应重新再设计,力保公平、公正原则。
结束语
目前,有关我国在土地纠纷仲裁处理方面的一些立法,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真正定型,很多地方也还在不断试点和探索新的法律条文。此外,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在执行仲裁的时候,政府的行政支持也是至关重要的,但又不能过多参与,必须把握一个度,不能逾越,否则就失去了法律本身的效果。
9.怎样约定合同仲裁条款 篇九
仲裁协议中要有以下内容: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0.纠纷仲裁申请书 篇十
委托代理人: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
;编码:xxxx;联系电话:xx
xx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176,96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xx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
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申请人:xxx
11.仲裁:解决商账纠纷又一利剑 篇十一
截至2010年,海外拖欠我国企业的账款已经超过了1500亿美元,现在每年新增加的拖欠账款大概在150亿~300亿美元之间。针对目前中国出口企业面临销售难、收款更难的双重困境,我国各方面都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海外商账追收力度。在2010年8月,我国还专门组建了中国国际商账管理专家工作组促进这些工作。时至今日,已经整整过去一年,尽管商账追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依然形势严峻,困难重重。社会各界也一直在努力探索更好的方式,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加有序发展。除了运用诉讼等企业公认的有效的解决方式外,贸易仲裁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解决商账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国企业在构筑风险防御体系时必须注意减少欠账的损失,这是外贸中一定要解决的问题。关于解决国际贸易商账拖欠问题途径和方法有很多,如协商、仲裁、诉讼和追讨等。但每一种方法都有适合自身的条件和优缺点。贸易实践中,往往根据应收账款逾期时间的长短及数额的大小,采取相应的措施。针对海外商账欠款,由企业单独赴国外追讨,费用高、时间长、成功率极低;直接诉诸法律要经过商业催讨阶段、律师函催讨阶段和诉讼催讨阶段,投入高额诉讼费用并长时间等待国外法院判决,还会影响与国外客户的合作关系和长远业务,等等。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不能一概而论,要寻找根本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商账出现拖欠,有些是有欺诈的行为,海外买家收到货物之后不愿意付款,但是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有些则是由于出现了产品质量的纠纷,而造成商账追收的困难,拖欠我们的货款。对于后者,我们就应该与买方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协商解决问题。
一般情况而言,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具有简便易行,节省人力和财力,见效最快的特点,但协商解决要求双方都准备为使问题得到最终解决而做出适当的让步。如双方都不肯做出一定的让步,虽经长期反复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或者一方态度不好,有意毁约,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则可以采取仲裁。此时,仲裁就能够发挥良好的作用。但采用仲裁条款的先决条件是,买卖双方事先在合同中必须就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达成一致。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做出裁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五大优势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外贸争议当中所遇到的商账拖欠的问题,仲裁是解决贸易纠纷有效手段。主要有以下优势:
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快捷灵活。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就是仲裁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而不是法院的强制管辖,这是双方当事人出现争议之后,双方自愿协商,愿意把自己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完全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裁决,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还表现在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仲裁机构。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仲裁员,也可以选择开庭的地点和语言。而这些在法院诉讼当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法院诉讼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当事人是不能选择的。另外就是程序快捷灵活,当事人可以设置自己的仲裁规则,也可以使用机构的仲裁规则,而且仲裁的效率比法院要高。
专家裁判,利于不同行业纠纷的解决。仲裁员不同于法院的法官,法官多学法律出身,对各个具体行业的情况了解相对欠缺,裁决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的时候会遇到困难,从而很难公平公正地进行裁决。但是仲裁员都很多是行业的专家,他们既懂法律又熟悉行业,因此就可以作出一个比较公平公正符合行规的裁决。
一裁终局,节省时间和费用。因为仲裁是一旦作出裁决就是最终结果。在收费时要比法院的一审费用要相对高一些,但是法院拖的时间很长,而且法院有上诉程序,在仲裁当中不存在上诉程序,裁决作出立即生效,就可以得到认可和执行。而诉讼则不然,它可以再上诉、再审,这样拖的时间就更长。
仲裁具有保密性,不公开审理。在仲裁当中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按照有关的规定要保密,就是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得把有关的案情,向其他人或者是社会上媒体公布。
仲裁具有广泛的执行力。例如拿着中国仲裁的裁决到国外去申请执行,只要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因为在1958年,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多国在纽约签订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这个公约就要求在一个缔约国之内所作出的裁决,应该在其他国家都应该得到完全的承认和执行。这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裁决和得到全部缔约国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两种法律制度,两者都是依据法律法规,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解决争,并做出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书。我国的《仲裁法》是在1994年公布实施的,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实际上,我国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法》颁布之前就已经成立了。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100多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其也逐渐成为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首选,大大提升了其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方便了生效裁决的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1987年正式在生效。目前,已经有140多个国家都已经加入了纽约公约,这就表明我国仲裁的裁决可以在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仲裁协议不能随便签订,有以下基本要求:首先就是要用书面的形式,特别是在中国,法院对于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必须是书面形式。在其他一些国家,有一些规定可以不是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有口头约定,纠纷发生之后就可以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而言,应该附有一个仲裁条款,即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一个条款。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争议解决纠纷的方式,没有包括仲裁条款,那么在发生纠纷之后,双方还可以签订仲裁协议,并同意把这个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
12.论文:合同纠纷的仲裁 篇十二
依据保险法规解决保险纠纷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除了协商、调解能够解决的保险纠纷外, 较为激烈的保险纠纷多数都采取了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有自身明显的优势和好处, 法律诉讼的方式有自身的不足和缺陷。
一、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优势
与法院诉讼相比, 在处理保险纠纷的过程中,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
(一) 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能更好地尊重保险当事人双方意愿
选取仲裁方式是自愿自主的。这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事项和仲裁员。
(二) 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能更好的体现独立公正原则
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中介组织,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有利于排除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保证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三) 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能更好的节省时间、经济快捷
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程序简便, 审期较短, 费用较低, 有利于尽快解决纠纷, 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诉讼经常是一审二审, 二审再发回重审, 官司打起来没完没了, 有的甚至还采取非正常的手段, 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结果还是不能让人满意。仲裁法规定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裁决的, 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执行。仲裁裁决亦可在港澳及国外得到执行。一裁终局的优势能为当事人节省精力。仲裁程序简便灵活, 许多纠纷当天就能结案。仲裁裁决一裁终局, 不能上诉、申诉, 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 避免因纠纷处理时间长而使当事人长期受纠纷的拖累, 从而不能集中精力用于业务开展的弊端, 对当事人双方都是相当有利的。
(四) 运用仲裁方式能更好的保守秘密、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气氛和谐, 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商业信誉;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仲裁具有保密的特点, 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不允许旁听, 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 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因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是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形成的, 且保险公司大多是作为被告。在中国什么事一旦通过法庭解决就给人们不太好的影响。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 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誉, 促进保险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在保险实践中有很多保险纠纷通过诉讼解决时, 由于金额不大, 保险公司为了节省时间精力, 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有些依法严格不应赔偿的案子, 往往做了通融赔付结案了之。这样对保险公司不利, 更是对多数被保险人的不负责任, 长此以往,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一定会受到影响。
(五) 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 专家办案能更好的确保案件质量
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素质, 具备严格的资历条件标准, 能够确保案件质量。仲裁专家办案的优势能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保险纠纷。保险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 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监管特别严格, 各类保险合同有几百种之多, 保险条款内容各异, 还有许多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惯例。仲裁是由懂保险的人来处理保险纠纷, 能使保险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仲裁员熟悉保险知识、保险工作, 因而一般纠纷都能得到双方比较满意的结果。能较好的保护投保人 (被保险人) 的合法权益, 也维护了全体保险人的利益。
二、影响在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的因素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运用仲裁解决保险纠纷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 还需在今后做大量工作。目前影响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工作的主要因素及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的占整个保险纠纷的比例较低
这主要是人们对保险仲裁的认识和熟悉程度还不够;对保险仲裁宣传的力度也不到位;对保险仲裁的程序生疏;另外也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 我们应加大对保险业的宣传力度。采取送法上门、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 深入各保险公司宣传仲裁制度的优势, 让更多的保险公司认识到仲裁制度的优势, 自觉地运用仲裁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另外,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业的自律组织, 具有行业管理和接受投诉等职能, 对在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所以, 要不断加强保险仲裁机构与保险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发挥其在推行仲裁制度中的作用。
(二) 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还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从保险公司来看, 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还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还是不选择保险仲裁的解决方式。很少有人在保险合同上选择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保险纠纷, 有的就直接由保险从业人员代理在合同上选择, 有的人由于缺乏相关知识甚至根本不选。在保险合同上选择仲裁法时, 有关仲裁专家提醒, 当事人一定要在仲裁协议中指明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 如未作约定, 当事人可作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则认为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三) 个别保险纠纷案件的办案质量较低影响了仲裁制度的推广
通过仲裁办理的保险纠纷案子, 有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导致办案质量较低, 这样给人们带来负面影响使保险仲裁的信誉度下降。所以, 坚持公正客观专业的办案方针并严格加以实施, 是保险仲裁得以推广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 仲裁员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有待提高, 仲裁员队伍建设需不断完善
仲裁员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的高低, 对保险纠纷案件的办案质量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提高仲裁员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水平是极为重要的。对仲裁员的资质应该严格把关, 对仲裁机构应该有一套可行合理的监管制度。因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是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形成的,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复杂性, 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保险业的惯例, 不为一般人所能掌握, 因此保险纠纷专业性比较强, 只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不懂保险的人处理的保险纠纷, 很难达到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因此, 在今后办案中要发挥好保险业仲裁员的作用, 让懂保险的人来处理保险纠纷, 发挥好仲裁专家办案的优势, 可较好地解决仲裁办案与推行仲裁制度的矛盾, 更好地在保险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在保险仲裁过程中, 仲裁员有很大的自主权, 为确保保险纠纷案件公平、及时、依法地解决, 要建立相应的保险仲裁内控制度, 完善有关仲裁规则, 实行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仲裁人员的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命令回避制度。同时, 要在保险系统选聘作风正、素质高、业务强的专业人员担任仲裁监督员, 对保险仲裁办案进行全方位监督, 以确保保险仲裁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3.仲裁申请书(购房纠纷) 篇十三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电话***: 身份证编号:***汉族,住**** 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及面积差异款项及 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支付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支付房屋面积差异的款项*********元。前述款项利息************元。
2、本案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小区第*幢*楼*号商品房。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19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第二款约定,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其参照标准为*******㎡,如有误差按单价**********元/㎡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元,**年 **月**日,被申请人逾期一年零13天才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参照标准误差1.26平方米。****年**月**日申请人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与合同约定逾期700天),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违约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标准不符,违约致使申请人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以及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因此,被申请人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元;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次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元;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应退还的价款****元,以及前述三笔价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元。
申请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2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之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绵阳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14.保险合同仲裁申请书 篇十四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4999弄23号3067室,法定代表人:金莉莉,总经理。送达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40号中联大厦1104室。代理人:晋毓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21818325
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馆驿后2号7、8、11楼。法定代表人:李晓民。送达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铭和苑桂雨坊11幢商铺3号,法务经理电话:0571-87000170
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险理赔款84000.85元。
2.请求依法裁定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所有的沪B86626重型自卸货车于被申请人处投保了10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且附有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自9月16日零时起至9月15日二十四时止。206月18日8时34分许,该车在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沪宜公路路口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康红相撞并使其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康红不承担责任,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后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民一(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在交强险限额之外共赔偿王康红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34365元。1月9日,经法院协助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理赔款246364.15元,扣除律师费4000元,仍然少赔84000.85元。
申请人多次交涉无果,特依法申请仲裁,请求贵仲裁委依法仲裁,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杭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章)
15.论文:合同纠纷的仲裁 篇十五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工作
自2004年以来, 随着国家免征农业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及其他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 农民的“土地热”越来越高涨, 二轮土地延包时存在的隐性问题也随之逐渐显露出来, 农民的土地问题成为近一段历史时期的农村主要问题, 农民土地纠纷也是近一段时期农村的主要矛盾。为尽快妥善解决这些矛盾, 吉林省自200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逐渐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工作, 大安市2006年正式成立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 开展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 几年来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走过了极其艰难的路程。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的开展, 对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缓解政府上访压力、促进法律宣传、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复杂性、解决难度都在加大, 涉及面也越来越广, 为妥善解决新形势下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得到加强。
1 加强法律宣传力度, 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
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 尤其是2010年1月1日实施的《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是法律赋予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 同时也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但是当前市、乡两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已经把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作为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主要部门, 无论什么样的农村土地纠纷问题都推向了农村经济管理部门, 加骤了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工作的压力, 把矛盾都集中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 推卸各部门及基层组织的责任。《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土地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 对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 强调乡村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 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作用, 依靠基层调解组织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力度, 尽量把纠纷解决在当地,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通过法律宣传, 一方面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 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另一方面可以使农民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2 加强政府对农村土地仲裁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为确保仲裁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 政府要保证仲裁工作经费, 将仲裁庭建设、取证设备及案件办理费用等仲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建立具备规范化、标准化的仲裁庭、档案室及其调整仲裁所需要的基础设备。协调各部门为仲裁庭调查取证提供方便。及时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并依法组织查处。
3 强化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仲裁员水平
一名合格的仲裁员不仅要掌握涉及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还要掌握《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仲裁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强化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确保仲裁质量, 省、地要组织对从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有效地提高调解、仲裁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政策观念。组织仲裁员到商事仲裁庭、劳动仲裁庭及民事审判庭观摩学习, 增长知识, 积累经验, 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增强仲裁人员审理案件的能力, 从而达到有效地防止了工作上的失误, 大大提高了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仲裁庭仲裁员进行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后, 聘用、持证上岗。
4 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的配套制度, 规范仲裁程序
我们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 并考虑到农村、农民的文化程度及对法律的接受现状, 先后制定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员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工作纪律》、《仲裁规则流程》、《仲裁庭纪律》、《仲裁庭长职责》、《仲裁员职责》、《庭审规则》和《档案文书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确保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5 建立健全纠纷仲裁的司法保障机制
【论文:合同纠纷的仲裁】推荐阅读:
我的合同法论文06-27
电信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论文07-01
诉讼(仲裁)业务委托代理合同11-05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论文08-22
合同法论文400010-29
合同法毕业论文07-24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论文08-28
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深圳仲裁委员会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