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精选7篇)
1.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篇一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3〕13号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2003-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3〕1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积极探索,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审批项目仍然较多、审批行为不够规范、项目取消和调整后衔接工作还比较薄弱等问题还需要改进。为认真贯彻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第三次会议精神,解决我省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定本意见。
一、严肃认真地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工作
省本级在前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基础上,要继续做好与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对接工作;加大省本级设定审批项目的清理、取消工作力度。为巩固审改成果,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行全面汇总,并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审批项目将被视为取消,一律不得再行审批。
同时,对年检项目,特别是要对收费性年检项目进行重点清理。对那些没有设定依据、部门内部设定或同一事项多部门年检的项目全部予以取消或合并;对依据充分、收费规范的年检项目,要以政务公开的形式,把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地)、省直各厅(局)要进一步加大审批项目的清理、取消工作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加强对保留审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对保留审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项目要公开、程序要规范、环节要简化,效能要提高,监督要加强。
省直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厅(局)要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集中统一、公开透明、简约高效、便于监督”是对窗口建设的规范性要求。“集中统一”就是要采取单独设立、依托主办处室或综合处室设立等方式,把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在一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公开透明”就是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外,要全面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申请审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审批责任人以及审批监督办法等事项,要使审批当事人一目了然,杜绝“暗箱操作”。“简约高效”是指审批程序要减少环节,规范高效,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便于监督”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从形式上要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从方式上要有实体性监督和程序性监督,从内容上要有廉洁监督和效能监督,它是对上述统一性、公开性、效能性要求的有力保证。总之,要在制度上初步建立起“审批公开透明、服务成龙配套、办事廉洁高效、监督得力有效”的行政审批制度。有条件的厅(局)要逐步实行电子政务,建立行政审批网络化管理系统。
加强各市(地)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一方面,要按照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第三次会议的有关精神,尽快对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机构、职能、编制等问题予以明确,以保证政务大厅健康有序运行。另一方面,要按照上述“集中统一、公开透明、简约高效、便于监督”的规范性要求,加强对进驻中心审批单位的管理,不断扩大厅内审批数量,提高即时办结率,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服务、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
各市(地)及省直各厅(局)要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在政务大厅和审批窗口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度、公示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和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
三、切实做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关于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取消项目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事后备案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要注重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健全制度,采取得力措施,扎实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已于近期作了调整,各市(地)及省直各厅(局)要结合各自人事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切实加强领导。
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明确职责,恪尽职守,不断把这项工作推向深入。省法制办、省编办、省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分别负责审改工作中涉及有关法规、规章的审核、修改,相关厅局“三定”方案的修订和调整、市(地)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机构、编制、职能的审定工作以及相关政策、技术咨询和专家论证工作。省监委负责省审改办的日常工作并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其他各成员单位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要严格履行职责,要在削减审批项目、转变政府职能、设立政务窗口、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市(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也要注重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抓好落实,形成整体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强化行政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意识,2003年,省审改办在《监督时报》和《正气》杂志开设了“行政一把手谈审改工作”专栏;并与省纪委、监委联合在有关新闻媒体开办“优化发展环境”专题节目和政务公开专栏。各市(地)和职能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宣传工作,营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地)及省直各厅(局)要严格履行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关责任追究的办法和措施,强化对审批职责和审批程序的有效监督。对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省审改办将对各厅(局)和市(地)的审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看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还存在违规审批现象;二是取消审批后后续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属于下放的审批项目是否下放到位,取消审批后仍需管理的项目是否存在管理空档,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三是对保留审批项目是否做到了规范化运行,市(地)一级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是否落实,职能是否到位,运转是否正常,省直厅(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是否建立,项目是否公开,程序是否简化,效率是否提高,监督是否有效;四是规范审批运行的审批责任制、项目公示制以及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同时,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务公开、效能监察、行风评议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反腐败源头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搞好任务分解,加强监督检查。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勇于创新,注重实效,推动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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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篇二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641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698-0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医院发展和建设标准也越来越高。集中体现在人才培养与全员职工积极性发挥。我院紧紧抓住这个重点,通过职称评聘对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结合卫生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院科技建院,人才兴院发展战略。通过对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高职低聘、评聘分开调动了广大职工积极向上的热情,促进并加快了人才培养,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1 职称聘任工作的现状
职称聘任工作中“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发挥过良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评聘合一”单轨制的弊端也日渐显现。由于传统人事管理的局限性,职称的终身制,缺少相应的聘约管理和优胜劣汰机制。同时,一些医务人员虽学历不高,但是,他们实际工作能力强,业务技术水平优秀,是科室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没有在专业技术职称上得到晋升,严重影响了一批优秀人才的积极性。
我院作为卫生系统职称改革的试点单位,职称政策改变,评职称放开,但一段时间后岗少人多现象突显,造成聘任不平衡,取得资格聘不上人员思想波动极大,影响工作。同时,部分专业的人员过于集中,造成了学科发展上的不平衡,甚至个别专业已经出现后继无人的局面。
2 抓住职称评聘的主要矛盾,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为解决目前取得资格人数大于岗位数的现状,改善学科发展不平衡的局面,我院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形成一个职称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医院人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适应医院体制改革的要求,达到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我院人事管理逐步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过渡和转变,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评价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的方向发展。
职称评聘分开这一重大举措在卫生系统没有先例可以借鉴,既要打破职称终身制、又要保持全员思想稳定。为了使职称聘任工作能够有效、平稳的实施,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职称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职称聘任工作的实施方案”。
3 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进行岗位设置,制定并实施基本原则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同时,岗位的设置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分别是:
3.1 总量控制原则 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设置职称岗位,并依据医院具体情况做局部调整。职称岗位设置即要考虑医院的因事设岗,同时也要考虑医院的现状。
3.2 实事求是原则 根据医院学科建设和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确定职称岗位,各科室所设置的职称岗位与承担的任务量相一致。
3.3 重点扶植原则 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岗位数额有限时,优先保证临床一线以及重点学科、重点专业。
3.4 动态管理原则 设置岗位兼顾队伍的现状和长远发展,在动态平衡中,有序调整,平稳推进,逐步到位。二年一个聘期,实行动态管理。
4 公平、公正、公开,制定岗位聘任条件
聘任条件分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基本条件要求遵守医德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岗位及专业,有履行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具体条件要求:
4.1 低职高聘 技术精湛,具有上一级职称岗位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在原有中级、副高级职称岗位任职满五年以上(包括院内低职高聘取得资格年限);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聘正高);拟高聘上一级职称岗位者,只能高聘一级,不可越级高聘。
4.2 职称平聘 获得相应职称资格,达到相应职称的技术标准,有良好的科室评价。
4.3 高职低聘 按岗未被平聘者则实行低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实行低聘;出现医患纠纷,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可实行低聘。
5 聘任办法科学合理,聘任工作进行得井然有序
为了使聘任工作有序,医院决定将聘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医院进行了高级职称人员的聘任工作。
第二阶段是中、初级职称平聘和低聘。我院此次职称聘任工作的一个难点在中级职称的评聘和低聘上,医疗、护理之间的中级职称分配以及中级护理岗位的分配。尤其是我院临床一线缺少高级别的护理人员,年青、具备资格、受岗位指数限制的一线护理人员积极性受到限制。许多高年龄中级职称的护理人员由于年龄、体力、心理等自然原因已不适合临床一线的紧张工作而调离,而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临床一线岗位需要具备资格的年青护理人员。所以,既要调动临床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又要考虑为医院贡献了青春的老护士心理承受能力。医疗方面,从培养优秀人才,鼓励开展科研、新技术、新项目等方面也设置了不同系数。采取了自愿申报的原则,对申报人员进行了考试、考核。对不参加平聘者实行自然低聘。
6 結 果
由于岗位设置合理,真正坚持了公开、公正的原则,使职称聘任工作效率高、秩序井然,人心平稳。同时使一些虽学历不高,但实际工作能力强的医生得以低职高聘,提高了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直困扰医院的护理中级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始终在临床一线工作、取得资格被评聘的年青护理人员,技术和能力得以真实的体现。年龄较大,不适合在一线工作的护理人员也得到了适当安排,达到了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目的。此项工作对逐步建立骨干人员相对稳定、非骨干人员有序流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建立培养和引进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业务骨干为重点的以学科建设实际需要为依据,逐渐形成了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人才成长的新机制。
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篇三
(赣府发〔2009〕23号 2009年8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建立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主体改革成果,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1.稳定和落实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政策。林改中已明晰到户的山林,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依法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林改时采取“分股不分山”、现在农民要求承包到户的,应当分山到户。林地确权不到位或者林权证尚未发放到户的,要抓紧确权并将林权证尽快发放到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已发放的林权证存在差错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高度重视和加快跨市、跨县“插花山”的确权发证工作,对权属明确、界址清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林地坐落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登记,并发放林权证。因山林流转或征占用林地等原因发生林权变更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各级要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确保林改机构不撤、队伍不散,承担起林权管理日常工作。要切实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健全档案查询系统,确保林权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安全。
2.妥善处理林权流转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的原则,稳妥处理林改前流转的山林。对合同期内的联营山林,要保持权属关系稳定,同时协商完善联营合同,维护农民利益。对联营以来一直未进行人工造林的荒山荒地,应当归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农。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山林,受让方应将不少于70%的政策性让利补偿给原山林所有者,确保林农利益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禁止私下协议流转。农民个人流转山林的,可不进行资源评估。对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的山林,林业主管部门在采伐指标安排上要给予适当倾斜。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和承包合同仲裁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林权登记管理,确保林权流转依法、规范、有序。
3.切实加大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力度。认真开展山林纠纷排查,按照争议的难易程度分类制定调处方案。争议双方有调处意愿的,要尽快组织调处。对跨行政区域的山林权属争议,由双方政府成立跨界争议联调小组,充分依靠群众,发挥民间调解机制的作用,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建立领导接访和干部下访制度,对“疑难”争议,实行领导包案调处,落实调处责任,维护林区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
开展调处工作。省人民政府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部分跨省、跨设区市的林权争议进行重点调处。
4.严格防止垄断经营和乱收费反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不得采用行政手段搞木竹垄断经营和压级压价收购,严禁违规出台或变相设立涉林收费项目,切实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要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肃林改工作纪律的通知》(赣纪发„2007‟13号)要求,凡涉及林农收费行为,都必须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省发改委《关于确定全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1212号)规定,切实规范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产权交易、木竹检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服务项目收费。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领导责任,对群众反映的垄断经营和涉林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5.组建省级林业产权交易所。在保留6个试点县和4个林业重点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基础上,将其他县(市、区)林业产权交易中的招、挂、拍环节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原有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会员制形式进行整合,共同组成全省林业产权交易体系。与此同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快林业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建设,组建全省统一、辐射周边省市的区域性林业产权交易所,搭建市场交易、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和投融资平台;整合林权咨询、评估、抵押贷款、担保等服务项目,健全市场交易规则、收费标准和信息发布等制度,有效形成资源变资本、资本有序进出的林业资本运作平台。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6.加快林业投融资平台建设。按照“依法依规、产权明晰、保护权益、发展产业、规避风险、良性发展”的要求,采取政府扶持、民间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组建省级林业投资公司或江西林业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江西涉林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扶持林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从2009年起,开展造林苗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积极整合全省国有林场、苗圃等森林资源,推进森林资源资本化运营,加快林业产业建设。
7.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加大政策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和财政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中央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补偿的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保险实行全省统保,所需保费补贴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建立公益林防火责任机制,实行以奖代补,对上未出险公益林的所有者给予奖励,提高林农的森林防火责任意识。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行商品林综合自然灾害险和森林火灾险两种投保方式,由林业经营者自主选择参保,对自愿参保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商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中国人保财险江西分公司另行制定。
8.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全省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进林业金融服务,全面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增加林业信贷投入。稳步推进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5万元以下贷款凭林权证免予评估;将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延长至10年;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借款人实际承担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2倍。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贴息,并对发放林权贷款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建立健全林业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继续做强省级林业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壮大省级林业担保公司实力。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江西赣林担保有限公司的注资力度。
9.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育的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森林采伐限额按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编制,不分起源和消耗结构。商品林采伐类型由五类简化为主伐、抚育伐和其它采伐三类;在一个采伐限额执行期内,采伐指标有节余的,可结转以后各使用。取消集体林主伐年龄限制,采伐由蓄积量、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将原来由林业工作站承担的伐前、伐中、伐后全过程管理,改为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管理,林业部门提供服务和监督。按照商品林资源所占份额和分类排序的原则,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确保经营者的林木处臵权和收益权。
10.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快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公益林补偿投资体制,选择部分市、县开展森林生态效益受益者补偿试点,探索从水电、旅游、矿产等生态效益直接受益单位筹集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有效办法,提高公益林补偿能力。允许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依据《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
11.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按照自愿原则,引导林农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为纽带,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三防”协会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鼓励和引导林业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与林农建立新型合作关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实现企业与林农互利双赢。加大对林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优先解决信贷额度和贷款贴息。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优先解决采伐指标,支持安排林业项目。省财政从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支持林业合作组织示范点建设。
12.加强乡镇专业扑火队伍建设。各重点林区乡镇都要建立2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与村级护林防火联防队相结合,保持人员相对固定,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加强扑火技能培训,提高就近处臵森林火灾的能力。省财政对达到建设要求的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装备建设给予一定的补助,市、县财政也应给予适当补助。
三、大力发展林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13.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通道绿化为重点,加快城市、乡镇、农村自然村以及其它基础设施、工业园区、矿山绿化步伐。鼓励和引导各地大力发展以杨树、泡桐、桉树、光皮树等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全面落实经营主体,坚持栽大苗,不栽无主树,切实提高造林成活率。加快培育平原林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有效整合林业资源,精心组织实施长防林、珠防林、血防林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14.大力发展林业特色产业。根据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重点做强做优油茶、毛竹两大特色产业。省财政从2010年起,将加大对油茶、毛竹产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高产油茶示范基地、国家高产油茶基因库基地建设和油茶、毛竹深加工产品开发。加大油茶丰产、毛竹低改、竹腔(兜)施肥等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毛竹产业发展绿色通道,简化采伐和运输查验环节。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林产品精深加工、苗木花卉、森林旅游等产业,促进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
15.着力培育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和先进技术,大力推进油茶、松香、毛竹、人造板等中小企业的兼并、重组,通过整合林业项目、贷款贴息、品牌扶持、技术研发、基地建设、人员培训等措施,扶持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推广部门和科技人员,采取技术咨询、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林业产业化经营。着力培育2-3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上市,带动林业产业升级和产业集群建设。
16.加快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发改、建设、交通、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要把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切实改善林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国有林场纳入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要认真抓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筹措配套资金,逐步改善国有林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发动,形成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良好局面,为实现“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8月27日(地方法规)
软件技术支撑(support)
我公司采用的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制浆技术分析软件,出自张荣曾教授亲自编写。张荣曾教授现为国家水煤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浆技术研究所所长,中国煤炭学会选煤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矿物加工过程中的基础理论、工艺和设备,以及水煤浆燃料的制备技术,曾主持完成“七五”、“八五”、“九五”国家级攻关项目。
这套制浆技术分析软件的采用,使我司水煤浆生产准备及过程控制有了强有力的监控,严格把控水煤浆的成品质量,保证以最优品质供应给广大用户。
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篇四
2001年12月31日
川府发[2001]51号
我省自粮改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改方针,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以称简称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现提出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重点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粮食工作会议提出的进一步深化粮改的总体目标和“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基本思路,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的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当前粮改的重点是: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充分发挥粮食主产区和销区的各自优势,粮食主销区要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放开销区,就是保护产区,为主产区粮食销售腾出空间。粮食主产区要在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前提下,赋予市、州级人民政府自主决策的权力,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为国家及粮食主销区提供充足的粮源;粮食主销区要按照国发〔2001〕28号文件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以保证本地区的粮食安全。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体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省级财政按照侧重产区、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办法;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搞好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分类指导粮食生产和流通
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省政府确定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及攀枝花、雅安、泸州市作为主产区内的销区,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放开粮食购销。今后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市场化改革的面将逐年扩大。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试点,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粮食主销区在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市场稳定。一是必须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二是要主动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三是要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国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保护粮食主产区,当前主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主产区要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二是在风险基金补助、粮库建设、增加中央或省储备粮规模等方面重点照顾粮食主产区。三
是加强粮食主产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加投入,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加强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调整粮食收购保护价范围
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适应粮食市场需求的变化,从现在起小麦全省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稻谷在粮食主产区内仍然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
四、完善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适当集中省级储备粮,尽快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确保省级人民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实行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的地方,省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下达指导性粮食储备最低规模,各市、州在一定时间内逐年达到。省级粮食储备在保持现有规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随着玉米、小麦价格的放开和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的进行,储备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五、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
按照粮食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州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负责的体制,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把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一)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由地方包干使用。从2001年开始,调整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由市、州包干使用。包干基数调整后,由省财政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按季拨付到各地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户储存,按国家规定用途,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发市场协商成交,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和利益共同体。购销双方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省级粮食、工商部门制定粮食经营资格审查条件和办法。积极支持省内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地区间的粮食运销,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要积极鼓励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封闭运行”和“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地区结算服务。继续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粮食购销放开地区跨县(市)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六、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农业经济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打破地区自我粮食平衡的传统观念,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优化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粮食主产区要抓住放开销区后粮食市场空间扩大的机遇,适应市场要求,优化粮食品种结构,提高质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实施种子工程力度;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养殖业和粮食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
七、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为了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要求各市(州)、县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市(州)、县长责任制,稳定市(州)、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保证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积极推动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保证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加强粮食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5.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篇五
从上一轮电改至今,经历了13个年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当今的社会环境,特别是电力工业的环境与13年前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至少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政策推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会议不仅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总任务,还明确了改革方向和改革重点,表明改革从“口号”走向实操。而电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推动电力体制改革,促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当其时;二是环境允许。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电力发展也不会像过去那样出现大幅度波动和规模性短缺的现象。这为改革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三是技术提升。随着交易平台、智能电网等技术平台的建设和完善,为电改提供了相对较好的技术支撑;四是社会诉求。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电力工业目前的体制机制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加上电力行业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改革的社会共识不断增加,社会各界对推进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诉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选择这个时间重启电改,应该说是“大势所趋”。
通过对中发[2015]9号文,即《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解读,感觉新方案的总体思想还是符合预期的。《意见》中对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和国家战略方针,也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思路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件精神,所提出的“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机制”的基本目标也契合实际需求。文件中对于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路径可以概括为“三放开、三加强、一独立”,体制框架设计为“放开两头,管住中间”,跟预期基本相同。总体而言,本轮电改方案是比较务实的,综合考虑了改革需求和可操作性原则,相比于2002年的“5号文”,更具有现实意义。
当然,《意见》只是一个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真正落实《意见》内容、深化体制改革、实现改革目标,还需要各方面的政策法规、操作文件来配套。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业内视其为第一个配套文件。第一个配套文件是有关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的,说明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同时也反映了以计划为基础逐步走向市场而不是一步迈向市场的基本路径是促进我国清洁能源发展的合理路径。此外,这个配套措施也符合我们一贯强调的节能减排、提高用电效率、促进集中式和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等观点。因此,目前来看从指导层面的新方案到操作层面的配套措施,都比较契合我们的预期。
此外,《意见》秉承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安全可靠;二是坚持市场化改革;三是坚持保障民生;四是坚持节能减排;五是坚持科学监管。
首先,我们认为,电力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在安全经济地满足全社会用电需求的情况下,同时做到节能减排。并且,若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的可靠供应得不到保障,一切改革措施终将无法实现。因此,将安全可靠作为首要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市场化仍然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实现电改目的的手段之一,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发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当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电力经济和系统运行中的作用范畴和具体体现形式是什么,不能教条地形而上学地理解,要科学地理性地分析论证。
第三,电力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因此需要坚持保障民生,结合我国国情和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妥善处理交叉补贴问题、完善价格机制等,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核心任务。
第四,能源革命的核心价值诉求是绿色低碳,节能优先,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因此,电改需要从实施国家战略全局出发,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等,坚持节能减排,从而逐步实现习主席提出的关于“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坚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的能源革命目标。
最后,强化政府的科学监管是电力体制改革成功实施的保障,因此改革路程中,我们需不断完善电力监管机构、措施和手段,改进政府监管方法,提高对技术、安全、交易、运行等的科学监管水平。总之,五项基本原则是一切电改措施的根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或否定任何一项,否则电力体制改革将难以顺利进行。在电改方案的具体落实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项原则,各项原则之间应该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同时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理论和模式,应立足于中国电力体制的历史、现状,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与环境状况。
(一)有序推进电价改革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和先决条件
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发、售电价,形成完整的电价传导机制,让电价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将从根本上还原价格机制在电力市场中的作用;此外,独立的输配电价也将明确电网企业的投资收益,保障电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输电网和配电网的协调发展;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发、售电价,也将驱动市场主体进行理性决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1)单独核定输配电价
《意见》指出,输配电价将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这将使电网企业摆脱了现行购销差价形成输配电收入的不确定性,更加专注电网资产运营和提高输配电服务水平。同时,有利于激励电网企业降本增效,保障电网企业在回收合理成本的同时获得合理收益,促进电网的良性发展。按成本加收益方式对电网输配电业务实行独立定价,监管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总收入,这是政府加强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重要举措和有益探索。
输配电价是电力产品价值链的中间环节,不仅关系到电网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电价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此次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按国际通行的核价方法监管电网企业收入,标志着我国对电网企业监管方式的转变,完全符合习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所提出的“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要求,对于推动能源体制革命、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具有积极意义。
(2)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
关于市场化电价机制的形成,应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供电计划,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鼓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开展电力交易,采用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的双边交易合约交易模式,通过自愿协商确定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3)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
《意见》中指出,要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我们认为,这个思路还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交叉补贴机制的改革应循序渐进,不可一蹴而就。在我国现有国情下,短期内完全取消交叉补贴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改革交叉补贴机制的过程中应秉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区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的电价承受能力,在维持现有销售电价水平的基础上,以明补代替暗补、少补代替多补,逐渐提高居民电价、适当降低工业用户电价,逐步减少销售电价中交叉补贴。
另外,交叉补贴机制改革应考虑民生。普通群众最关心的是电价的上涨会“增加百姓负担”。因此,在交叉补贴改革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电价的波动对居民的影响。我们之前也做过相关研究,以我国某省为例进行测算,分析取消交叉补贴对GDP及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影响。我们认为,对居民电价的调整可以考虑通过生命线电价的方式实现,具体而言,就是规定居民用户每人每月用电量在一定标准以下时,仍按现行的优惠电价予以收费,超出此规定范围的电量除收取其电费外可以征收适量的电力普遍服务基金。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恢复居民用电价格的市场功能。
(二)以双边交易市场为突破口,促进多主体、跨区域市场机制建设
《意见》中对于市场化交易机制的设计,重点强调了规范准入条件,构建长期稳定、体现主体意愿的双边交易市场模式,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建设多主体、跨区域市场机制等方面内容。这几方面基本囊括了改革过程中市场化交易机制的核心问题。
首先,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动态监管是实现“完善市场化交易制度”目标的前提。2014年上半年以来,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市场在全国多个地区开始试点,被认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市场化改革措施。但由于对地方政府行为缺乏有效规范监管,交易主体的准入条件不规范,导致了变相补贴高耗能企业等一系列问题。未来,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场交易也更将广泛,如果市场准入不规范、监管不加强,可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可以说这一项规定,既是对过去现实状况的一种矫正,也是对未来双边乃至多边交易的约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其次,鼓励建立以双边交易模式为主的长期稳定交易机制符合客观条件。以双边交易模式为突破口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是可行路径,主要原因在于以大用户直购电为代表的双边交易在我国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试点,证明是相对而言比较契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而且一年多的实践也为后续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意见》中强调“构建体现市场主体意愿、长期稳定的双边市场模式”应该有这方面的考虑。同时,从国际上看,电力市场中普遍存在中长期的稳定合约市场和短期的动态交易市场,这是风险和利益驱动下形成的市场结构。我国还处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期,长期稳定双边市场的建立可以很好的规避由于多方直接交易带来的一些风险,是多方交易的有力补充。但是,该条最严峻的问题还在于,如何监督和协调地方政府的行为和利益,这也是涉及到方案落实过程中比较难操作的环节。我们考虑,在未来细化方案和推出配套措施时,需要重点考虑这问题,最好能从立法上限制地方权限。
第三,短期和即时多方交易符合市场需求。通过洽谈,实现短期和即时多方交易,电网仅仅担任输送职责接收过网费,这是国际上已有的模式。应该说,这是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中比较关键的一点,它赋予了发电、售电、用户对于交易对象、电量、价格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还能通过实时信息进行调整,是探索“完全市场”的重要一步。但是,相关探索工作还是应该缓慢、有序的展开,因为很多问题(如系统安全可靠性问题、用户权益保障问题、辅助服务问题等)还需在过程中来逐步解决,过快的迈开或者一次跨的太远可能会给市场带来冲击,这也应该引起我们职能部门和相关决策者的重视。
最后,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是一个解决老问题的新方法。要实现市场化交易,解决好辅助服务是关键。在原来的体制机制下,切实有效的辅助服务责任分担机制可以说几乎是没有的。在本轮改革思路下,配售电业务要放开引入社会资本,对此,电网将不再无条件保障用户的用电需求,此时建立新的辅助服务机制非常关键。《意见》中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主要通过合约方式由发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来提供,应该说符合实际情况和大众思想。但是,未来还是应该探索建立“辅助服务市场”等更加灵活的形式。
(三)明确电网企业的定位,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是提高电力市场竞争公平性与效率的重要举措
以能源革命为背景的新一轮电力改革,是一场打破旧传统,重建价值观,构建新体系的深刻变革,必将推动传统电力企业思想观念、经营目标、管理模式乃至技术路线的重大转变。《意见》指出改革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是使其适应新的角色转换,充分发挥在能源革命中的作用;同时,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是提高电力市场竞争公平性与效率的重要举措。
(1)明确电网企业的定位以及它在电力体系中扮演的角色有利于改革终极目标的实现。电网企业处于联络供需各方的天然枢纽地位,拥有网络基础设施和大数据资源,是发挥产业引导、消费引导和多维资源整合的最佳平台,在涉及多元利益的资源整合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因此对电网企业的定位改革是整个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电网企业在当前电改进程中成为矛盾的焦点,我们不赞成通过简单拆分来实现表面上的“市场化”。相反,统一电网作为我国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意见》指出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特性定位电网企业功能,并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具体地,将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等等。本次改革的思路即是如何激发电网企业的优势,使其做好其他电力企业和政府本身无法做好的事情,同时采取系统的配套的管制与激励政策措施,以及相对应的管理模式来使得电网企业的运作更公开和更有效率,总体来说是符合预期的。
(2)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才能保证电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的更好实现。《意见》指出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交易机构,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并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的市场功能。电永远是特殊商品,所谓还原它的商品属性,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一切通过市场来解决,也不能单独依靠市场规律来解决。这个商品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必须提高其使用效率,必须控制其消费总量,必须控制消费它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是用的越多越贵,必须保证消费者的使用权,等等。因此,电力市场交易就要考虑电力的上述特殊性,保证这些要求能够被满足。
那为什么本次电改提出的是交易机构相对独立?我们在之前的多个课题研究中对交易机构独立的前提条件和可行性进行过系统分析,结果表明:要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市场基础条件:一是灵活合理的价格机制,二是严格完善的监管体系,三是坚强统一的大电网平台。只有在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电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才能更好的实现,才能为供需两侧市场的有序开放以及“多买多卖”市场格局的形成创造条件,从而为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运作提供可观的交易业务总量、可信的交易行为规范、以及可靠的交易物理载体。
但就目前我国电力市场运行状况来看,交易机构独立的三个条件并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将电力交易机构独立。但是我国未来售电侧放开、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是改革的重点方向,为推动和实现上述目标,形成具备一定独立性的交易机构也是改革需要,因此就现阶段电力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是比较可取的过渡手段。
(四)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政府制定发用电计划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产物,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发用电计划主要是解决我国面临的大范围电力短缺问题。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发电装机容量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各地区用电需求,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传统发用电计划所坚持的“公平分配”原则,已经无法适应今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效机组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降低工商业用户的用电成本以及提高社会整体的用电效率。此次《意见》中提出的对传统发用电计划改革指导意见,即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服务功能以及提升需求侧管理为主的供需平衡保障水平三方面内容,对于促进我国电力市场的构建,提高发电企业和用户市场参与积极性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放开传统的发用电计划,是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到电力市场交易的基本条件。只有逐步缩减传统的发用电计划,才能促使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真正参与到电力市场交易中来,从而发挥更好的发挥市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提高电力企业和用户效益。
但是,在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有序性。发用电计划不能短时间内彻底放开,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供应侧,各机组的初始投资,使用寿命以及机组状况都不尽相同,各电厂不太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竞争,现阶段完全依靠市场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甚至国有资产流失。在用电侧,一些特殊时段区域电力系统仍会出现一定的电力缺口,需要对用户用电进行计划,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电力行业具有一定的公共事业属性,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等级也不尽相同。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完善政府的公益性调节服务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公益性调节性的发电计划是实施电力普遍服务,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公益性电力服务是实现电力普遍服务的基础,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以及提供电力普遍服务较低的盈利水平,很难激发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所以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公益性发电计划,提供电力普遍服务,这一点在《意见》中的第14条也有明确指出。另一方面,系统调峰调频需要的调节性发电计划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利用,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制定合理的调节性发电计划是逐步放开发电计划后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三,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以及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的集中并网,传统的需求侧单侧随机电力系统将逐步变为供需双侧随机系统,这会对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增加了调度部门的工作难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高需求侧终端的用电效率,将需求侧的可控资源作为与供应侧等同的可调控资源纳入到电力系统规划运行中,是应对双侧随机电力系统的有效途径。因此,开发需求侧资源、加强需求侧管理、协调供需双侧的可控资源,对于实现电网电力的瞬间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其在提高需求侧用电效率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有序消纳,是实现电力系统清洁、高效、安全发展的重要手段。对此,4月7日发布的《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703号文件)也充分体现了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性。随着售电侧的放开,售电公司也要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配合需求侧管理相关工作的进行,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等增值服务,更好的推动我国需求侧管理工作的进行,在《意见》第19点也明确了售电公司实施需求侧管理的相关职责。
鉴此,放开发用电计划,是市场主体参与到电力市场交易中基本条件。因为安全稳定是电力系统运行的首要原则,放开发用电计划后会对当前的系统运行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保证电力系统能够完全稳定运行,保证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保证用户的用电需求和用电安全,提高用户的用电效率是放开发用电计划后亟需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做好公益性调节性发电计划,保证基本的用电可靠性和电力普遍服务;提高需求侧管理水平,将需求侧可控资源纳入到电力系统运行调度中去,构建供需双侧协调调控电力系统,这也是我们多年以来一直强调的内容。
(五)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是深化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实现我国电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的必经之路。售电侧改革是本轮电改新方案的最大亮点,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标志着我国一直以来电网公司独家垄断配售电的体制被彻底打破。与法国、英国等国类似,在我国,民营资本也将能够投资新增配电网及成立售电公司。《意见》对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相关权责进行了阐述。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
《意见》中提出,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放开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一精神。
当前,面对“混改”与“电改”的双重革命,应认清两者的内在联系,促使混改帮助实现电改的最终目标。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电网企业混改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要为电改服务,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电改终极目标的实现。基于我国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新增配网环节允许民营资本参与是合理的且有利于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方面,新增配网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与执行电力输配职能的电网公司相比,这些环节的公用事业属性较弱。第二,在新增配网引入民营资本,能够增加其发展活力,有效提高其市场效率以及技术革新,如加快智能配用电系统的建设以及用户侧分布式能源的发展。
在引入多元化资本的同时,政府应完善相应的审查监管职能,在合理的市场机制下,正确引导民营资本的发展。
(2)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意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购电主体直接购电,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节能服务公司、发电企业等从事售电业务。同时,根据放开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准入条件。
这里应明确两个问题,也即新市场模式下市场主体“怎么进”、“怎么动”。“怎么进”也即明确售电主体的技术资质、资金规模,以及相关主体去哪个归口政府部门办理什么手续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怎么动”一是要明确相关主体的权责,二是要明确市场运行的业务流程,告诉相关主体怎么开展交易行为。
此外,市场主体的资质应由相应监管机构来负责审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尤其重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层监管体系的协调运作问题,避免地方政府权利过大的现象。当地方政府手握政策时,拥有绝对话语权的同时也使利益相关方找到了释放寻租的空间,有可能造成98年我国农网改造时出现的地方政府利用手中权力牟利的问题。
(3)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
《意见》重点阐述了售电主体拥有的权利与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一,售电主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在电力市场中购电,且各市场主体应通过签订合同达成购售电协议。方案提出,售电主体可以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同时,售电主体、用户、其他相关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
第二,鼓励售电主体提供创新服务。《意见》中指出,除传统的售电业务外,鼓励售电主体通过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业务。这里,对售电主体帮助用户实现节约用电,促进电力行业的节能减排给予了鼓励,符合当前我国绿色低碳的能源发展战略。为有效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应选择有能力促进用户提高其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模式的售电企业或者机构,且这些企业或者机构能够在市场中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来提高用户用电效率或者优化用户用电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获利。同时,需要对售电主体提供用电服务实行相关政策法规约束,改变其单纯追求售电收入的盈利模式,明确其承担提高用户用电效率、为用户提供需求侧管理服务的责任,将为用户提供高效的用电策略作为其增加收益的主要途径。且政府应对供电可靠性、用电效率改善等情况进行重点配套监管。
第三,对市场主体的权责做出规定。《意见》提出,售电主体、用户、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在售电市场建立初期,这一点尤为重要。但是,各项义务该如何承担、由谁来监督和保障、各项规则该如何制定是亟需解决和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售电侧电力市场设计时应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应促进用户不断提高其用电效率,自觉优化用电模式;第二,应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售电主体为用户提高用电效率,而非激励售电主体通过其他不利于节能减排、不利于提高用电效率的促销方式来增加售电量。此外,如何使售电主体在盈利的同时兼顾节能减排以及分布式能源的接入等问题都需要考虑。
总体而言,在我国,要真正实现售电侧放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售电侧市场是需要充分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如果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市场,售电侧放开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问题。而其有效竞争取决于是否能够形成有序的市场机制和相应的市场结构。我国售电侧改革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一个竞争性的售电市场,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提高电网运营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应考虑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用相适应的操作思路。通过售电侧市场的逐步开放,构建多个售电主体,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格局,构筑“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行业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下的电力市场体系,进而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最终实现增加全社会福利的目标。售电侧市场如何放开,交叉补贴、普遍服务问题如何考虑,市场规则如何设计以维护市场公平和保障市场效率,如何监管多元化市场主体等等问题,都需要引起顶层设计者的关注和慎重考虑。
(六)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
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是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分布式发电具有灵活、可控、调节性好等特点,当前以分布式发电和微电网为标志的多元电力供应体系已是当代国际能源技术革命的大势所趋。《意见》中明确了发展分布式电源的指导意见,迎合了当前开源电网的发展潮流。放开电网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对促进我国分布式电源的发展,智能电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明确了分布式电源的运行模式。即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这符合分布式电源电能就地消纳的原则,能够充分利用分布式电源的清洁电力,满足用户自身用电需求,同时合理安排剩余电量上网,一方面可以使分布式电源为系统提供一定的辅助服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加快分布式电源的资本回收周期。从而进一步促进分布式电源的建设和发展。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先进储能技术提高分布式发电的灵活可控性,可以提高系统对光伏发电、小型风电等分布式清洁能源的消纳能力和利用效率。
第二,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分布式发电并网政策,促使电网企业多接纳分布式电源。只有制定完善电源并网规范,才能够保证分布式电源正常稳定运行,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随着主动配电网等智能电网的建设,未来双向潮流流动的新型电力系统,电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系统能够接纳更多的分布式电源。如果电源接入的相关管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缺失,就会造成接入的分布式电源技术规格,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方面这会给电力系统运行调度造成困难,另一方面也会对分布式电源的投资建设造成不良的影响。
第三,全面、科学地放开分布式电源市场,是推动分布式电源发展的重要保障。分布式电源的发展一定要做到因地制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否则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电源建设成本回收困难,影响当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等问题。因此,建设分布式电源要充分考虑各分布式电源投资点的能源资源特性、地理分布特征、电源并网难度、配电网及微网连接合理性和科学性等,在适宜开发分布式电源的地点,支持企业、机构、社区等根据自身特点建设分布式电源。通过政策的合理引导,鼓励多种模式建设投资分布式电源,如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者“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
(七)以完善的立法为基础,强化政府监管、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是实现改革目标的必由之路
纵观国外成功的规制改革,无不伴随着完善的配套法律配合,电改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因此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以立法为基础实现电力系统的统筹规划,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营。方案对完善立法的必要性、电力统筹规划改革的方式和方法进行了重点阐述。
(1)要实现能源革命目标,必须重点改革及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的统筹规划。
《意见》中重点提到各级电力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电力规划与能源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并且把优化规划和安全运行作为重点任务之一,这充分反映了两者的重要性。
与其他公共事业不同,电力系统是一个连续运行系统,其电能生产、供应、使用是在瞬间完成的,并需保持平衡,因此电力行业的规划、决策与运行天然具有整体性,在规划过程中,必须保持这种天然整体性不割裂,否则不仅必然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还会严重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营。
《意见》中提出,要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因此必须实现电源规划与电网规划统筹协调、国家电力规划与地方电力规划的有效衔接,同时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在这方面,综合资源规划应当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长期以来,节能工作在电力体系中都没有真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实施。满足电力需求增长的传统思维模式是单纯注重增加资源供应,综合资源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建立了以提高需求方终端用电效率所节约的资源同样可以作为供应方替代资源这样一个新概念,使可供利用的资源显著增加,可节省大量供应侧资源投入,同时提高需求侧用电效率,是可以完全满足用电需求增长情况下的真正意义上的“大节能”。尤其当未来大规模的间歇性随机性的新能源电力接入电网之后,综合资源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及需求侧响应对于实现电网电力的瞬间平衡具有重大的意义。
(2)强化政府的科学监管是电力体制改革成功实施的保障。
《意见》中提出,要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保证售电侧改革和用户电力交易的稳妥进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要完善我国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构建组织结构健全,自律、监督、服务、协调等职能完备的电力监管组织,加强对电力投资、电力行业运营的监管力度,保障新能源的高效开发利用并促进节能减排。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做到简政放权、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正如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转变职能的有力推进机制,给企业松绑,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从电改的角度来讲,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行政审批事项都要规范、简化程序,通过完善市场规则保证市场交易、规划方案的有效落实。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此外,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也是完成电改目标的重要环节,要推进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记录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且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3)电力体制改革的成功实施,必须以完善的立法为基础。
目前中央已经正式决定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电力体制改革作为国家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立法与改革有机衔接。《意见》中提出,政府在设计制订适应改革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框架中应起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下面提出几个关键点:
第一,重新制订《电力法》,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
第二,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仅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
第三,应当在新《电力法》中做到四个明确: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明确国家电力工业综合资源规划设计主体的法律定位;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规定电网企业强化公用事业的性质以及作为IRP实施主体的功能定位;明确保障、鼓励分布式发电、微电网和智能化电网大力发展的相关条款。
6.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篇六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目标任务等。
《意见》强调,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文化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坚持勇于实践、大胆创新,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的微观运行机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形成完善的文化创新体系,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
《意见》要求,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根据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明确不同的改革要求。要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调整资源配置,逐步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鼓励捐赠和赞助等各项政策,拓宽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文化公益事业。加大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解决农村文化产品和服务相对缺乏的问题,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加强文物保护,扶持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建设和改造文化服务网络。要改进和完善国家扶持方式,坚持和完善有关文化领域的重点扶持政策和措施。要以项目投入为手段,以激发活力为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始终确保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要优化组织结构,整合内部资源,转变经营方式。要深化文化事业单位的内部改革,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不得相互混岗。
《意见》要求,深化文化企业改革,要规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转制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产权归属,做好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等工作。确认出资人身份,明确出资人权利,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制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实行企业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制度,重视职工权益保障,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切实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妥善安排富余人员。要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着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创新对外文化交流体制和机制。实行政府推动和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成为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主体。
《意见》指出,加快文化领域结构调整,要合理配置文化资源,盘活存量,优化增量,解决国有文化资产结构失衡、效益不高、闲置浪费问题,科学规划和配置公益性文化事业资源、报刊及广播电视资源,促进文化资源配置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要大力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和建设一批出版、电子音像、影视和动漫制作、演艺、会展、文化产品分销等产业基地。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同一地区的媒体下属经营性公司之间互相参股。支持中小型文化单位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要大力推进文化领域所有制结构调整,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升级,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意见》指出,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加强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建设,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重点培育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出娱乐、影视剧等文化产品市场。加强资本、产权、人才、信息、技术等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培育和规范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兴文化市场,大力培育和开拓农村文化市场。要完善现代流通体制,深化国有发行企业改革,打破按行政级次、行政区划分配文化产品的旧体制,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要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推行知识产权代理、市场开发、市场调查、信息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建立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文化领域宏观管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继续执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制定和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激励文化创新等方面的政策。各地可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相关政策。
7.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篇七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发〔2015〕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体制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
一是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2014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3.6亿千瓦,发电量达到5.5万亿千瓦时,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回路长度达到57.2万千米,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30.3亿千伏安,电网规模和发电能力位列世界第一。二是提高了电力普遍服务水平,通过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农村电力供应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农村供电可靠性显著增强,基本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三是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市场体系。在发电方面,组建了多层面、多种所有制、多区域的发电企业;在电网方面,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组建了内蒙古电网等地方电网企业;在辅业方面,组建了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两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四是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完善。在发电环节实现了发电上网标杆价,在输配环节逐步核定了大部分省的输配电价,在销售环节相继出台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等政策。五是积极探索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监管。相继开展了竞价上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等方面的试点和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重要进展,电力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
同时,电力行业发展还面临一些亟需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售电侧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市场交易有限,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节能高效环保机组不能充分利用,弃水、弃风、弃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窝电和缺电并存。二是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现行电价管理仍以政府定价为主,电价调整往往滞后成本变化,难以及时并合理反映用电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各类规划协调机制不完善。各类专项发展规划之间、电力规划的实际执行与规划偏差过大。四是发展机制不健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困难。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设备制造产能和建设、运营、消费需求不匹配,没有形成研发、生产、利用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五是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制约电力市场化和健康发展。现有的一些电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现实需要,有的配套改革政策迟迟不能出台,亟待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为电力行业发展提供依据。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国务院转批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使命、新要求。社会各界对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推进改革的社会诉求和共识都在增加,具备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和扎实的工作基础。
二、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全面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制体系,为建立现代能源体系、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考虑各方面诉求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兼顾改到位和保稳定。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体制,努力降低电力成本、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供应多元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可靠性,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可靠。体制机制设计要遵循电力商品的实时性、无形性、供求波动性和同质化等技术经济规律,保障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动态平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坚持市场化改革。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坚持保障民生。结合我国国情和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妥善处理交叉补贴问题,完善阶梯价格机制,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切实保障民生。
坚持节能减排。从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全局出发,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完善有序用电和节约用电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强化能源领域科技创新,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
坚持科学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管理重点放在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电力监管机构、措施和手段,改进政府监管方法,提高对技术、安全、交易、运行等的科学监管水平。
三、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
1、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自然垄断环节。政府主要核定输配电价,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用户或售电主体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支付费用。
2、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合理确定生物质发电补贴标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其他没有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电量,以及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3、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二)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
4、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标准。按电压等级分期分批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企业的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制度,支持环保高效特别是超低排放机组通过直接交易和科学调度多发电。准入标准确定后,升级政府按年公布当地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主体目录,对用户目录实施动态监管,进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可自愿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主体。
5、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有序探索对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直接洽谈合同,实现多方直接交易,短期和即时交易通过调度和交易机构实现,为工商业企业等各类用户提供更加经济、优质的电力保障。
6、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构建体现市场主体意愿、长期稳定的双边市场模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直接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决定交易事项,依法依规签订电网企业参与的三方合同。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建立并完善实现合同调整及偏差电量处理的交易平衡机制。
7、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适应电网调峰、调频、调压和用户可中断负荷等辅助服务新要求,完善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考核新机制和补偿机制。根据电网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服务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服务服务权利与义务,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8、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按照国家能源战略和经济、节能、环保、安全的原则,采取中长期交易为主、临时交易为补充的交易模式,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在政府指导下建立规范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促使电力富余地区更好地向缺电地区输送电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调剂余缺的作用。积极开展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待时机成熟时,探索开展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交易,为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提供远期价格基准和风险管理手段。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
9、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特性定位电网企业功能。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继续完善主辅分离。
10、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确保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规范电网企业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
11、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交易机构。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相关政府部门依据职责对电力交易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12、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的市场功能。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四)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3、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电量尽快实现以市场交易为主。
14、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以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确保维护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依照规划保障性收购。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电力供应保障,确保无电人口用电全覆盖。
15、进一步提升以需求侧管理为主的供需平衡保障水平。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向,从需求侧和供应侧两方面入手,搞好电力电量整体平衡。提高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水平。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加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响应水平,确保紧急状态下社会秩序稳定。
(五)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
1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17、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明确售电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
18、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19、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售电主体、用户、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各种电力生产方式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电力基金、政策电价交叉补贴、普遍服务、社会责任等义务。
(六)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
20、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21、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加快修订和完善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上网,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影、电网的有效衔接,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加快制定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制造、组装、并网、维护、改造等环节的国家技术标准。
22、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和规范余热、余压、余气、瓦斯抽排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支持政策。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允许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3、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积极开展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各类试点和示范。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
(七)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24、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规划职责,优化电源与电网布局,加强电力规划与电源灯规划之间、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性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提升规划的覆盖面、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种电源建设和电网布局要严格规划有序组织实施。电力规划应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核后,要向社会公开。建立规划实施检查、监督、评估、考核工作机制,保障电力规划的有效执行。
25、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督。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有效开展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切实保障新能源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26、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取消、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有效落实规划,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市场规划,保障电力发展战略、政策和标准有效落实。
27、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28、抓紧修订电力法律法规。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进程,抓紧完成电力法的修订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电力依法行政。加大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力度。加快能源监管法规制定工作,适应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关系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整体设计、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改革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改革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中央、地方、企业的责任,确保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积极营造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浓厚氛围,加强改革工作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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