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2024-11-07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共9篇)

1.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篇一

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应委托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成立新的担保机构。

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当地政府全额向受托的担保机构支付。担保机构可结合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水平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实际贷款额的30%。

财政部门与经办金融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金融机构分担20%。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地)所建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与所辖县(市)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及运作,由各市(州、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六条 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各地可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金融机构。

第七条 各地在条件具备的社区要建立信用社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信用社区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认定。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在户籍所在地,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以及安置吸纳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

(四)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五)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备还贷能力;

4.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应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5.接受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6.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7.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8.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 9.经办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

2.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照,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4.具备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应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6.接受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8.经办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其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如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8万元放贷,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也可经当地妇联组织推荐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贷款金额要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需要。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

妇联组织要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推荐借款人的贷前服务、贷中管理、贷后核查和贷款回收工作,并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贴息及认定

第十六条 对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中央财政承担5万元的贴息资金,超过5万元部分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贷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妇女的,贴息政策参照《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微利项目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信息告知担保机构。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直至采取相应措施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机构应暂停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采取相应风险措施降低代偿率并报市(州、地)担保监管部门批准后,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十九条 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小额担保贷款在逾期3个月内,经办金融机构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归还担保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将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当作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按程序报送统计信息。

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及补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0.5%,省财政承担1%,各市(州、地)财政承担0.5%,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和妇联组织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情况、担保放大倍数、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金融、妇联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奖励每年实施1次,于当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呆坏账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

(一)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二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核销必须准备的材料:

(一)基本资料。包括呆坏账核销申报表,贷款原始资料复印件,借款人(用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和现状。

(二)调查情况。包括呆坏账贷款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贷款催收情况及代偿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借款人(用款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以意外事故证明;法院裁决书等。

第二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呆坏账核销程序。由担保机构申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每年元月15日前各地将上年呆坏账核销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实施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会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2.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篇二

杨茂青早年在德宏州医院工作, 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 更为了将自己所学的医疗知识带回家乡, 她毅然回乡开办了“西山区团结茂青诊所”, 开始了创业之路。几年来, 她为了帮助乡亲们解除病痛, 不论白天还是夜晚, 山路有多么曲折, 刮风还是下雨, 只要是乡亲们有需求, 她都会亲自上门做诊疗服务, 为她们送医送药, 给他们讲解科学的防病、治病知识, 与乡亲们结下了深厚的情谊, 得到了四邻八乡群众的称赞。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诊所设备老化、陈旧情况日趋严重, 虽然杨茂青开诊所已有几多年了, 但她每次为乡亲们看病, 收费极低, 有的甚至免费, 因此几乎没有什么积蓄, 正当她发愁之际, 听说了妇联的小额担保贷款。这才有了开头的那段话, 如今的西山区团结茂青诊所越办越红火。

在西山区, 像杨茂青这样, 在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 放开手脚创业的妇女越来越多。2011年通过西山区妇联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79万元, 扶持创业人员40人。据统计, 自2006年西山区妇联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以来累计发放贷款1068万元, 扶持了233人创业、就业, 提供了729个就业岗位, 涉及零售、餐饮、种养殖、运输、医疗、教育、机械加工等行业。由西山区财政、人民银行、妇联、西山区农村信用联社、就业局共同推进的小额担保贷款目前在西山区已走上了良性运行的轨道, 成为了西山区促进妇女创业的有力推手。

由于西山区地处城乡结合部, 并且是老工业区, 特殊的区位特点, 形成了西山区人口多、成份杂、下岗失业、拆迁失地人员多、新生劳动力多的局面。面对这种情况, 人民银行、区妇联积极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 让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怀, 对创业项目的优惠政策深入人心。

为提高办贷效率, 简化办贷程序, 西山区农村信用联社和区妇联共同研究, 为办贷人员提供“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服务, 尽可能减少贷款人在申贷过程中的麻烦。西山区妇联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严格担保、领导小组核贷”的工作程序, 统一收集贷款审批表, 统一到就业局进行下岗失业资格的认定, 统一开展贷前调查, 统一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 符合条件的由区妇联统一将存折发放给贷款户。大大方便了贷款的人员, 减少了办理程序, 为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环境。

为确保资金安全, 西山区妇联对每个贷款户做到了“三清”, 即家庭情况清、经营项目清、担保人员情况清。同时, 坚持贷后回访服务工作, 通过实地走访和定期电话回访, 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及时发现问题, 对贷款户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时给予帮助或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 提高了贷款户的创业成功率, 保证了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到目前为止, 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率为100%。

为了提高贷款人员的创业能力, 区妇联不但“送贷款”, 还“送创业指导”, 定期对贷款户进行“一对一”的帮扶指导, 组织创业知识培训, 使贷款户在创业路上少走弯路, 提高了贷款的使用效率。同时, 注重从贷款户中发现、培养典型, 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 努力营造以创业促进就业的社会氛围。对项目发展较好的积极向上级推荐, 通过创业的典型事迹, 来激励广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达到“以一带群”的效果。

为了鼓励广大失业、失地妇女自主创业, 加大扶持力度, 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011年, 西山区妇联将妇女贷款额度从最高5万元提高到了8万元, 妇女多人合伙的有限公司提高到了30万元。在银行信贷规模调控力度加大, 银行信贷资金趋紧的情况下, 西山区农村信用联社首先保证涉农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的资金需求, 使今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完成。

3.政策解读:小额贷款担保新政策 篇三

近两年,随着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微小型企业的创业环境逐年得以优化。根据全市居民创业状况最新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全市整体创业活动率为7.4%,创历年新高,但资金短缺仍成为制约市民创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切实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新政策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扩大政策的惠及面。较之于现行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这项被部分专家称为“力度前所未有”的新政策主要呈现出“提高”、“扩大”、“前移”、“突破”的特点。

关键词一:“提高”。个人免担保贷款一向是诸多创业者趋之若鹜的方向。此次新政策将个人免担保贷款额度从目前的7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目前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在两个“提高”的同时,还允许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小额贷款担保,与沪上其他从100万元起贷的贷款融资项目实现了有效衔接,为部分白手起家的创业者以及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

关键词二:“扩大”。创业初期的3年间是创业风险高发时段,为帮助创业者顺利渡过这个阵痛期,新政策将开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从目前1年内的创业组织扩大到3年内的创业组织,即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3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请享受开业贷款担保。

关键词三:“前移”。“我有好的项目,也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就是不知去哪里筹集启动资金”——针对许多有志创业的青年人缺乏创业启动资金的困境,新政策吹出春风,将小额贷款担保的扶持阶段从“创业后”前移到“创业前”:即对于上海市户籍的青年意向创业者,可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只要所持的创业项目经专业论证通过后,即可获得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的个人免担保的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关键词四:“突破”。青年大学生是最具潜力的创业群体,为解决当前青年大学生的就业创业问题,此次新政策在支持青年大学生创业方面进行重点突破,首次将在上海市高校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纳入开业贷款担保的对象范围,对于其在毕业两年以内在本市注册开业的,通过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的方式,也可以享受到开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的支持。

申请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上海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时,须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这里的第三方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除按照原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进行申请外,还须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开业贷款反担保协议书》。

4.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篇四

一、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 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每年从创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寿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鼓励其他银行开展小额贷款工作,担保基金储存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承办银行要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额度发放贷款额度。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在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复转军人、残疾人员等为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三、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计划书》;

(五)、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特许经营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六)、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公司申请担保贷款时还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为:贷款人申请、社区(村委会)、创业者发展协会推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担保机构审查担保或其他担保人直接担保,承办银行核贷。

(一)、贷款人申请 凡符合上述规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30%、有适当有效的担保措施的符合文件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可自愿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到县创业者发展协会领取并填写寿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书。

(二)、推荐 社区(村委会)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审查确信申请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有固定经营场所,无不良信用记录、债务纠纷及经济诉讼案件后加注审查意见并交创业者发展协会复审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创业者发展协会推荐的申请贷款人

资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签署审查意见后向担保机构推荐。

(四)、担保机构审查担保 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贷款的合法性,资料的真实性,借贷人的信誉和能力,项目的可行性,还贷的可靠性,反担保措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五)、承办银行核贷 承办银行收到担保机构的小额贷款担保书或贷款人申请书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担保手续后,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银行贷款规定,即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核发贷款。

五、小额贷款担保和反担保的形式 贷款申请人可选择直接向承办银行提供担保手续或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手续由担保机构担保的形式有:

(一)、申请人用所办企业土地和地面房屋及其他资产进行担保或向担保机构反担保;

(二)、有担保能力的其他企业担保或向担保机构反担保;

(三)、入住商场的商户有商场提供的担保。此类担保是对在一些大的商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失业人员,由承办银行对商场进行一定额度的授信。在额度内,由商场对入驻的商户进行审查,确定贷款对象,由商场为其提供担保,并对进货、出货进行统一调度,对商场经营中的资金统一管理,并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统一协调;

(四)、财政供养人员用工资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五)、已办经济实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用其所办实体的资产采取“三户联保”的方式进行担保或反担保;

(六)、信用创业商户(由承办银行与创业者发展协会评定)可免除各种担保手续;

(七)、承办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担保机构按担保贷款本金1%的费率计收担保费,担保费由县财政支付。担保费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不足以抵偿担保经费支出的部分由财政专项补贴。

六、小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每人最高可放宽到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不能归还需要延期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经利用担保小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按期还贷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数额可达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规定,不得向上浮动。

七、担保代偿与追偿

(一)、承办银行对到期贷款,应及时向借贷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通知社区(村委会)、人社部门和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止。累计三个月不能按期结息视作贷款期限届满。

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贷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承办银行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担保机构收到承办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查。《代偿通知书》发出3个月之内,经县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对符合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机构审核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代偿金额为借贷人应还未还的贷款本息。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担保机构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承办银行未及时向借贷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未及时向担保机构提交《代偿通知书》;

2、承办银行未履行追索义务;

3、承办银行确认借贷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未及时告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造成的贷款损失。

4、承办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的贷款损失。(三)、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街道社区采取措施,开展债务追索工作,承办银行应给予协助,必要时担保机构可对债务责任人提起诉讼。

(四)、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机构于次年一季度向县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承办银行小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银行的担保业务,经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对该银行担保业务。

九、小额担保贷款的服务、管理与监督

(一)、承办银行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1: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向担保机构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有关情况。2:贷款期间,定期与借贷人联系,了解其基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并督促借贷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3:对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并按季 向人民银行填报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对借贷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承办银行应另附清算,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培训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优先安排贷款。

(三)、国土、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等法定登记部门,在受理担保贷款过程中涉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申请时,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登记费用。

(四)、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检、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对以欺诈行为骗取担保贷款、抽逃资金、逃废银行债务、偷税欠税者,要及时予以曝光,并依法惩处。

5.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县信用村创建试点工作,通过设立和平县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建立信用村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信用村试点发放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解决农民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帮助农民创业致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基金通过金融扶持方式,以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为手段,以协助信用村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促进农户创业致富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政府出资、集中信用村对口帮扶单位扶持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抽取自然村高新区补贴进行补充等方式,成立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专户,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担保基金专户资金仅为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项或贴息外不得挪为他用。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是运作担保基金的专门机构。县财政局要加强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贷款需求和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额度内发放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须在所在信用村农村信用社设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成立担保基金的前期工作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信

— 1 — 用村信用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当地镇政府农办进行复审,再推荐给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进行贷前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经县扶贫办审核确认担保手续后由镇农村信用社授信发放贷款证及贷款,然后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七条 申请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农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信用村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被评为较好以上等级的信用农户。

(二)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生产发展项目;

(三)农户家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四)符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予信用村整体授信额度内,较好等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1万元;优秀Ⅱ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3万元;优秀Ⅰ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个别发展项目效益好,资金需求大的可适当放宽额度,具体由农村信用社掌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和贴息。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年利率执行农村信用社相应档次的优惠利率,实行按季清息。对信用村持有县扶贫办核发的《帮扶记录卡》的贫困户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含延期),由帮扶单位或个人给予50%至90%贴息,剩余利息由贫困户负责,且不低于贷款利息 — 2 — 的10%,贷款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在贷款发放前按1年、半年或季度到达贫困户在贷款信用社开立的账户,由县扶贫办监督落实。贫困户授权农村信用社在账户中扣划贷款利息(包括一对一帮扶责任人存入的贴息资金,不足部分由贫困户存入),贷款逾期后的利息由贫困户承担。

第十条 申请办理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信用户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

(二)镇政府农办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信用户及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初审,并在《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信用村所在镇级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镇农村信用社收到贷款申请报告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县扶贫办收到经农村信用社同意贷款的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担保的结论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镇级农村信用社从收到县扶贫办已承诺担保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授信发放贷款证,视扶持项目开展情况予以使用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后3日内将贷款情况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填报统计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月汇总填写《和平县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清单》,送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农村信用社应当将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信用户发展种养、购买生产工具、加工储运、贸易流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县扶贫办

— 3 — 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加强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 放款计划与贷款覆盖面。从信用村评定挂牌之日起,在3个月内对提交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信用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满足率达到90%。

第十三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贷款风险控制管理。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对本金未批准延期且逾期超过30天或欠息超过90天无法收回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履行担保责任,直接代还贷款本金80%,农村信用社可在担保基金专户中直接扣划,剩余20%由农村信用社继续追偿,并承担最终损失风险。

(二)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1、如遇市场原因,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而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经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核实批准,可延期偿还。如是借款人是贫困户,延期期间的50%至90%的贴息继续由帮扶单位或个人帮助解决。

2、如遇天灾人祸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的,由担保基金履行八成担保责任。如是借款人是贫困户,则通过社会求助或由一对一帮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救济帮扶,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给予部分或全额偿还,剩余不足部分再由担保基金承担。

3、经批准两次延期未能偿还也未获得救济帮扶的不良贷款,— 4 — 由担保基金履行八成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等有关资料,按农村信用社、县扶贫办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承诺勤劳致富、诚信致富和共同致富。

3、按规定办理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手续。

4、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5、贷款使用及还款情况接受县扶贫办、镇政府、农村信用社、村委会监督管理。

(二)村委会职责。

1、核实申请贷款信用户的个人、家庭基本信息和发展生产项目是否属实,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定期向镇政府、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汇报本辖区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3、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4、当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发生不良贷款时,担保基金按规定承担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80%的担保责任后,扣除该村每年的高新区分红补贴或村集体的其他收入以弥补损失的担保基金,直至全部弥补担保基金的损失。

(三)镇政府农办职责。

1、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进行

— 5 — 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报县扶贫办。

3、指导和帮助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4、建立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台账。

5、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四)县扶贫办职责。

1、规划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监测项目进展情况。

2、监督担保基金使用情况,确保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与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余额相匹配。

3、审查信用户发展生产项目的可行性,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

4、按规定为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在专户留足担保资金。

5、参与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的确认工作。

6、按规定承担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80%的担保责任。

(五)农村信用社职责

1、对经镇政府农办调查初审的审查报告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规定,对借款对象申请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审批,对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2、对经县扶贫办审核同意担保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授信发放贷款证及贷款。

3、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县扶贫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当不良贷款率达20%时,应及时停止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对超过该控制指标继续发放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对担保基金不良贷款损失和处臵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6、建立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台账。

7、按规定承担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20%的追收及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和审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部门每半年要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贷款对象、村委会、镇政府落实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列入诚信记录,造册建档,作为下一步工作推进的依据。定期召开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6.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篇六

为保障妇女发展权利,推动妇女创业就业,认真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县妇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妇女创业就业为重点,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按照以点带面、稳步推行的原则,先在石堡子社区重点筛选10户左右作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示范社区,带动其它社区全面发展。力争2年内力争扶持区内200名妇女创业就业,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创建一批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示范基地。在产业方面,以辐射带动性强的特色餐饮业和隔离人居环境的规模化养殖小区为主。

三、贷款要求及操作流程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凡具有园区户籍,有固定住所,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偿还贷款能力的妇女均可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二)经办金融机构。以华亭县农村信用联社作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机构。

(三)贷款担保。以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商定的担保方式为主要形式,县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担保资格。同时,以财政注入担保资金作为补充担保。

(四)贷款额度。对对符合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经办机构发放额度为3---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五)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创业成功、按期足额还款且诚信度高的借款妇女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

(六)贷款利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结息方式以季度结息为主。

(七)贷款贴息。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负担,展期、逾期不予贴息。县财政向市财政积极争取预拔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按季向县财政申请贴息资金,县财政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审核拔付贴息资金。

(八)贷款流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和管委会推荐上报,县妇联对项目和借款人进行考查,推荐给县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审查后发放贷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成立工业园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贷款工作全面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妇联,由杨丽娟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妇女信用评估机制。以经办银行的信用评估体系为基础,建立由园区妇联、社区妇代会参加的妇女信用评定协会,充分发挥评估协会的作用,不断提高妇女诚信意识,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规避制度。同时,建立妇女信用评估档案,实施对妇女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为建立和完善城乡信用体系创造条件。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注重培养讲诚信、懂经营、善管理、勤劳致富的妇女,对小额信贷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信用户进行表彰,及时总结推广小额信贷活动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持续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社区要高度重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将其作为妇女创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协调,各负其责,真正使这项工作成为惠及妇女,推动园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密切配合,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妇联配合、多方协作、共同推进的长效工作机制。园区妇联要配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贷后核查和业务指导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服务,保证质量。要把握政策要点和关键点,认真研究现行妇女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贷款要求、贷款流程、担保程序、利息条件、贷款期限、贴息管理等政策细节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认真落实贷前、贷中、贷后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全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四)创新发展,务求实效。在遵循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不断创新生产发展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和风险防范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家、致富带头人及各类专业组织,发展多种合作经营模式,有效提高贷款妇女参与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融资风险的能力,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我县妇女创业就业、促进科学构建和谐园区,推进园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7.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篇七

关键词: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信用社区

小额担保贷款是一项以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的政策性信贷业务, 旨在通过政府担保政策的扶持帮助使下岗失业人员从金融机构获得小额贷款进行自主创业。随着相关政策的调整,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除了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现在又新增加了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和低保失业人员。

1 黑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现状

截至2008年年底, 黑龙江省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已为13个地市和52个县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等四类人员发放微利项目贷款7.1亿元, 省财政厅拨付中央财政小额贷款贴息资金9334万元, 使近4万名下岗失业人员直接就业, ;累计扶持和带动的就业人数超过20万人。黑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与国内其他省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1.1 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需要

截至2008年5月,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360多万人, 未安置的82万人, 如果其中有1/4需要贷款, 每人按2万元计算, 则需要41亿元资金, 实际贷款规模与估算的需求差距太大。从与其他省市的比较来看, 江西省到2008年3月, 全省共发放小额贷款8.86亿元;同期黑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数目是江西省的3倍, 而小额贷款的规模却未超过江西省。

1.2 小额担保贷款的覆盖面较小

小额担保贷款推行之初, 其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后来又扩大到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近几年来求职人员的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 目前需要小额贷款援助的还有复员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其他人员, 所以小额贷款的覆盖面太小, 不能满足需要。江西省在2004年就已将贷款对象扩大到城镇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2006年, “零就业家庭”成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都可以得到小额贷款的扶助。黑龙江省虽然也在扩大小额贷款的覆盖面, 但进展不快。

2 制约黑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的原因

2.1 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条件苛刻

在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之初, 为了保证贷款的顺利回收, 各地相关担保机构在提供贷款担保的时候往往都要求下岗职工提供反担保。除了反担保要求以外, 有的地方还要求申请贷款的下岗职工有营业执照和经营场地。虽然在2002年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机构必须要求下岗职工提供反担保措施, 但在执行过程中还是有包括哈尔滨在内的许多地区要求下岗职工提供反担保。下岗职工本身就是弱势群体, 又要去找一个有稳定收入的人提供反担保, 又要自己花钱去租场地, 办执照, 这样的要求能达到的真是少之又少, 直接造成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出现“无人问津”、“屡遭寒流”的现象。

2.2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积极性不高

小额担保贷款属政策性贷款, 而由商业银行来承办, 因银行办理小额贷款的收益与成本、风险的不对称, 其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影响。如根据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予以贴息。但在实施过程中, 贴息资金经常不到位。如齐齐哈尔市从开始发放小额贷款到2007年末财政应贴息额为147万元, 但实际到账的仅为9.7万元。由此可见, 小额担保贷款还是有其致命的缺点, 商业银行对其的发放慎之又慎。

2.3 贷款程序复杂, 涉及部门之间缺乏协调

从经办手续的角度,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程序比较复杂, 完成整个流程不仅需要较长时间 (正常办理的时间为一般在1个月左右, 但实际情况是至少两三个月, 甚至半年以上) , 且相关文件表格就得复印报送多处, 成本很高, 这也影响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者的积极性。由于小额担保贷款是由财政贴息、拨款设立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对社会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都十分繁琐, 业务筹办需要由财政、银行、经贸和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因此, 相关政策部门的基础信息沟通工作至关重要。

2.4 小额担保贷款缺乏担保支持

小额贷款由政府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按照担保资金的5倍发放贷款, 因此, 担保资金越多, 贷款的规模也越大。目前黑龙江省由于担保基金的不足, 制约了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如哈尔滨市, 2006年末全市共筹集担保基金5000万元, 全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近15万人, 有贷款需求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按30%计算, 每人贷款需求按1.5万元计算, 全市小额贷款需求大约67500万元, 而5000万元的担保基金按放大5倍全额贷款也只有25000万元, 只能满足贷款需求的37%。

3 黑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创新

3.1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扩大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核心是解决风险补偿问题。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办之初, 政策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设立担保基金, 委托担保机构运作, 以分担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对于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 反担保不能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而且,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健全信用制度的前提下, 逐步取消反担保。对于尚未落实担保机构的地区, 财政可以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银行, 由银行自主发放贷款, 一旦贷款出现损失, 经办银行承担20%, 另外80%从担保基金中直接扣除。在财政承担的80%损失中, 省级财政承担10%, 地级以下财政承担70%。这样, 银行、省级财政和地市县财政就有效实现了风险共担。而且, 银行直接审贷, 效率也提高了。三部委的文件在风险担保方面, 已经做出了很大的改进。所以, 在黑龙江省适时的取消反担保已经有了政策保障, 有利于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 促进贷款发放。

3.2 借鉴“后续支持模式”

“后续支持模式”的基本运作模式是:科学的贷款机制——经营能力培训——后续支持平台。

所谓科学的贷款机制, 就是建立劳动、担保机构、银行三位一体的贷前审核、贷中考察、放贷快捷的机制。三位一体的科学机制做到了劳动、担保、银行同时考察, 共同商量放贷金额。对于没有把握的项目进行二次考察, 反复斟酌, 避免失误。这样一来在发放贷款时便可以清晰的把握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市场前景, 有助于贷款的及时、快捷的发放。

所谓经营能力培训, 就是对取得小额贷款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提高他们的创业和经营能力。经过调查发现, 凡是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他们经营的项目都是生存型项目, 在商业竞争中非常脆弱, 抗风险能力差。因此, 提高他们的经营能力非常重要, 关系到他们创业的成败。引入SIYB培训模式。SIYB培训是国际劳工局为帮助小企业发展, 促进就业, 专门研究开发的一系列培训小企业家的培训课程, 它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和“扩大你的企业”4种培训课程。这套培训课程专门培养潜在的和现有的小企业创办者, 使他们有能力创办切实可行的企业, 提高现有企业的生命力和盈利能力, 并在此过程中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目前, SIYB培训已经成为国际劳工局的创业培训品牌, 在全球80多个国家使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受到各国的普遍欢迎。

所谓后续支持平台就是有计划、有组织地为小额贷款人员提供互相交流、反映情况, 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可以根据小额贷款人员的要求, 在人力资源促进会下成立创业协会, 有组织地开展活动, 努力为提高他们的产品竞争能力服务。

从“后续支持模式”中不难看出, 对于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难问题的解决方法已经不再是单一的一个或简单的几个, 而是扩展到相关的一系列方法综合使用, 其中包括贷前审核、贷中考察、创业培训、经验交流等方面, 如果能够把加大宣传力度, 协调部门关系也纳入其中, 这种模式将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3.3 建立信用社区

信用社区是指在原有社区基础上建立的以强化城市社区居民诚信意识、营造和谐社会氛围、推动城市信用环境建设为目的, 以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请为原则, 以宣传诚信、引导诚信、监督诚信为手段, 在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创建的一种新型社区形式。

总结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与障碍, 不难看出这些问题与障碍大多与两个字有关——“诚信”, 所以解决了诚信问题便解决了问题与障碍的根源。为了更有效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建立信用社区有着极大的必要性。

3.3.1 通过信用社区进行宣传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难的原因之一是宣传力度不够, 许多下岗职工并不知道有小额担保贷款这回事。还有一些下岗职工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认为贷款就意味着负债, 他们宁愿清贫也不愿背着债务去生活, 因而小额担保贷款在发放时就会首先失去一部分借款人。信用社区在这方面可以说是一个极好的平台, 社区是直接接触居民的机构, 他们了解所辖居民的自然状况, 通过社区可以向居民普及金融知识, 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有效宣传, 避免宣传漏洞的发生。

3.3.2 通过信用社区进行创业培训

信用社区在对下岗职工进行创业培训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很多城市的社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服务平台, 专门配备了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人员对下岗职工进行技能培训, 帮助他们正确把握市场脉搏, 并对他们创业时遇到的问题进行跟踪服务, 使创业的下岗职工能够经营一些盈利的项目。通过信用社区对下岗职工进行的创业培训可以有效的提高他们的还款能力, 降低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 有利于小额担保贷款的继续发放。

3.3.3 通过信用社区解决反担保问题

很多地区在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时因为诚信问题而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而寻找反担保无疑是给下岗职工带来了又一重困难, 很多下岗职工都是因为无法找到反担保而不得不放弃小额担保贷款。建立信用社区可以有利于保证下岗职工按时还款, 因为社区比较了解所辖居民的信用状况, 它可以通过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来记录居民的诚信情况, 可以通过帮助和监督的方式保证下岗职工在创业时正确经营, 专款专用。对那些社区最“知根知底”的下岗职工和那些系统地经过创业培训的下岗职工, 社区可以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代替反担保, 从而真正解决反担保难的问题。

3.3.4 配合商业银行及其他部门完成担保贷款回收工作

在担保贷款到期时, 信用社区可以配合商业银行完成回收工作。银行履行基本的催收义务后, 如果没有成效或者无法联系借款人, 会向初审贷款的街道、社区提供欠息人员名单, 社区了解其所辖下岗职工的工作地点, 工作状况, 通过电话或现场催收的方式要求借款人还款, 这样要比银行直接催收效果更明显。

3.4 建立社区银行

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 缺乏一种专门服务于家庭居民的金融机构, 我国的商业银行虽然也对家庭提供一些金融服务, 但其主要还是针对于大型企业进行贷款, 这样的定位使得商业银行对个体居民的情况没有一个系统完善的衡量标准, 当个体居民申请创业贷款的时候, 商业银行对其资信无从下手也是必然。在这方面, 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国外建立社区银行的做法。

在国外, 小额贷款的发放大都由民间金融机构来完成, 民间金融机构是与正规金融机构比较而言的。社区银行便是民间金融机构的一种, 这种银行是指那些资产规模小、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在美国, 数量众多的社区银行为当地中小企业、居民家庭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日本, 社区银行对当地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一般占其全部贷款的70%~80%, 其平均收益率一般都高于大的商业银行。

在孟加拉国, 自乡村银行创立以来, 小额信贷受到了当地穷人的热烈欢迎, 近6成的借款人和他们的家庭已经脱离了贫穷线。这个模式被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 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创建于1974年, 80年代在政府支持下转化为一个独立的银行。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是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户组织, 要求同一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人口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 相互帮助选择项目, 相互监督项目实施, 相互承担还贷责任。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发放无抵押的、短期的小额信贷, 但要求农户每星期分期还款。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放贷的同时要求客户开设储蓄账户, 存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须购买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股份, 从而成为银行的股东。迄今银行已经向大约660万人贷款超过57亿美元, 其中的贷款人97%是妇女, 已还款50亿美元, 还款率近99%。

社区银行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个人消费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来说, 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经验, 在原有商业银行的基础上, 结合上面提到过的信用社区, 发展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家庭居民的社区银行, 不但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建设, 而且可以为我国居民个体贷款特别是小额担保贷款增加方便的获取途径。

参考文献

[1].王元刚.小额担保贷款中的“后续支持模式”——贵阳市小河区的调查报告[N].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5-01-15

[2].陈天宇, 温跃.创建金融业的信用社区——人行青岛分行努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N].金融时报, 2005-10-25

8.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篇八

关键词: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163-02

近年来,一些农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由于无抵押物或抵押物存在瑕疵,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开展,贷款难成为制约当地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2009年7月23日,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与屯昌县富通三农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展三农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开辟了屯昌县银保合作的先河,拓宽了农民、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富通公司的成立,对促进屯昌县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回顾富通公司贷款担保的实践过程,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在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三农产业也面临着更大的发展契机,如何防范担保风险,实现担保公司的可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产业,是当前地方三农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富通三农贷款担保公司发展概况

富通三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是屯昌县目前唯一的三农贷款担保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主要业务范围是为中小企业、种植业、农户、经商户贷款提供互助担保①。该公司本着“以信为本,聚智创新”的理念,致力于现代金融手段服务三农。2009年7月23日,富通公司与屯昌县农信社签订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在屯昌农信社投入担保金420万元,为用户提供担保贷款,截止2010年12月,累计发放303户、总金额为4044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为241户农户提供涉农小额担保贷款3578万元。②这有效缓解了屯昌县部分槟榔、橡胶加工户,商业经营户,农业种养户等资金短缺的问题,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经营能力,有效地推动了屯昌县农民增收。

富通公司的担保贷款业务具有贷款手续较为简便、抵押物要求较低、可进行信用担保、利率优惠成本低等特点,弥补了商业银行三农贷款的不足,受到广大农户和个体经商户的欢迎,成立以来,不良贷款率和逾期贷款率双双为零。鉴于富通公司在支持地方三农经济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和积极作用,其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鼓励和支持③,并日益成为屯昌县三农小额贷款的重要力量④。在下一发展阶段,富通公司将依法扩股增资,投入更多担保资金,携手更多的金融机构⑤,稳健经营,为农产品加工、冬季瓜菜种植、农产品养殖企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促进屯昌县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富通三农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富通公司的成立,改变了广大农户抵押无物,担保无门,贷款难等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农户增收,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回顾一年多来富通公司的担保工作实践,还明显存在一些问题。(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效率有待提高。富通公司现仅有员工7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师、经济师的仅有1人,占比为14%,其他人员均未从事过金融业务,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合规性操作意识较差。人员素质的欠缺,导致其不能有效收集、分析、管理客户信息资料与风险报告与指标,这不仅容易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而且会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员工较少,业务量大,加上专业化人员的欠缺,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一些统贷项目难以及时上报,整体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内控管理随意性强,运营风险高。首先,从富通公司的出资结构看,股东共有3人,其中一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80%,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公司也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内控管理的随意性可见一斑;其次,从信用担保对象的选择来看,富通公司目前信用担保的对象基本上局限于认识的人士及业务合作伙伴,这从一定程度上来看似乎风险可控,但这也蕴藏了一定的机会和道德风险。加之我国全社会诚信意识依然薄弱,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又相对滞后,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覆盖信息的不对称加大了贷款风险;[1]第三,从贷后监测的执行情况来看,富通公司本身并没有一套较为完备可行的贷后监测制度,对贷后监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加之人员配备不足,贷后监测工作基本流于形式。第四,从风险承担来看,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银行和担保公司都应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经营风险,但富通公司承担了全部风险。

(三)外部监管主体缺位现象严重。从法律地位上来看,富通公司属于一般企业法人,但是其所经营的又属于金融业务,这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以降低风险,但就目前富通公司现状来看,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管。一是屯昌县金融合作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的专事机构,目前会进行一些不定期的检查,但更多的是对富通公司进行金融指导。同时,金融办在进行检查时没有程序和制度可循,也未做检查记录,监管工作流于形式。二是银监会、人民银行等专业性监管机构部门缺位,造成监督空白,而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工作则缺乏金融专业性,对金融风险控制影响甚微。

(四)政策扶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增强。作为三农贷款担保机构,富通公司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也享受了一些优惠,但就其可持续发展而言是远不够的。一是税负问题。目前,屯昌县对富通公司发放的5万元以下涉农贷款采取免税政策,但富通公司此类贷款仅占全部涉农贷款笔数的5%,实际享受到的优惠很少。富通公司从事的主要是金融业务,但却是按一般企业纳税,税负过重也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二是政府奖励问题。鉴于富通公司在弥补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屯昌县政府2010年给予了15万元的奖励。但这与其所发放的涉农贷款总额比较而言,奖励偏低,而且除此之外,富通公司没有再获得其他任何奖励和优惠。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三、富通三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员工队伍专业化学习和培训,完善人才引进制度。一是定期举办金融专业化学习和培训班,邀请农信社信贷部门人员讲解信贷知识,传授办理信贷审批经验,不断提高员工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员工的风险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减低操作风险;三是要要根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扩大员工数量,注重引进金融和担保专业人才,不断优化员工结构,做到专人专岗,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建立并完善人才引进和储备制度。目前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逐步深入,热带农业产业建设的兴起催生了更多农村金融需求,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正逐步进军屯昌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将进一步加大。因此,富通公司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和储备机制,以应对竞争和挑战。

(二)健全并完善内控制度,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一是要加紧制订并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妥善分权,明晰权责,设立监事进行内部自我监督,避免“一言堂”和“越权”现象;二是是强化贷后管理,不断完善贷后监测制度,实行监测负责制,联合其他监督力量,确实保证涵盖贷款投放、去向、使用的全程定期监测;三是是对熟人和关联人信用贷款担保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逐步杜绝这类贷款,以降低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尽快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征信制度的制约,不断优化信用管理。四是要提高风险意识,逐步避免全额担保,不断完善与农信社的银保合作协议,确立双方合理分担贷款风险的原则,建立共赢的合作关系。

(三)严格监管程序,构建科学的外部监管体系。一是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订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程序,严格依法行政,避免监管流于形式。二是要将富通公司纳入现有金融监管框架中来,同时整合监管资源,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构建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外部监管体系。其中,人民银行作为重要监管部门,要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包括担保质量和效果,承保能力是否超越自身实力的可能,其他业务经营是否合法等,从外部监督公司经营的稳定性。[2]三是合作银行要强化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保证金存储等方面情况的管理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严抓整改落实,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四)注重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完善“政府注资机制”,注重对担保公司的资金支持,拓宽担保公司的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其担保规模;二是地方政府应以更大力度对富通公司予以税收优惠,参照利差减免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收,逐步扩大免税支持范围;三是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财政状况,明确担保公司补贴和奖励标准,按时按期按量从财政资金中拨付担保公司补贴和奖励基金;四是按照《海南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为担保公司按标准申请奖励和补贴,充分调动他们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五是政府应注重对担保公司债权的保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和人民法院共同开通担保公司债权追索的绿色通道,尽可能实现便捷高效。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课题组.快速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与风险防范分析——以新疆巴州为例[J].金融发展评论,2010,(7).

9.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强和规范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加大支持全民创业力度,推进创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通过有稳定收入人员反担保或抵、质押等其他反担保措施,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政府财政给予一定贴息,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从事自主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担保推荐、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要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 政筹集,做到专户储存于经办金融机构、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不得挪做它用。担保基金有为贷款提供担保、代偿贷款、垫付贴息资金三项功能。

第五条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各地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一般应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不低于1:5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和小企业,个人创业项目和小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后,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担保中心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南银发〔2012〕6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担保中心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和协调各级财政给予业务经费。担保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章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植、养殖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职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 人员等各类个人创业的人员。

(二)对上述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带动就业人员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

(三)对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

(四)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情况,提供二次扶持。

(五)对原已扶持的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项目持续经营、扩大或改变的,可视其经营规模、带动就业人数、归还贷款、信用记录、贷款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再扶持。第九条贷款对象身份认定

(一)个人创业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

3、大中专毕业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和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证。

4、在校大学生。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有效创业证明。

5、残疾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6、其他失业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有2名以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形式签订合伙协议或约定章程,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创办的有限公司视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等经济实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营业手续。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认定,仍按赣财社[2004]94号文件执行。

(四)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认定按赣再就办[2003]1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二次扶持。创业人员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初次扶持后,按期归还贷款,在经营同一项目的基础上,创业项目扩大,且能带动5人以上 就业。

(六)再扶持。创业人员获得前一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后,按期归还贷款,创业项目持续经营、扩大或改变的,变更企业名称、改变了企业注册性质,且能稳定创业和就业的。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个人申贷条件

1、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并能提供相关身份认定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项目应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经营项目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并出具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合伙协议或章程;从事种植、养殖业等特殊项目应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提供承包农田、土地、水面、山林等租赁合同。

3、应有一定自筹资金及合法稳定的经营场地。

4、申请人自身具备银行商业贷款担保条件的,可由担保中心受理、审核后向经办银行推荐,申请人自行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向其发放贷款后,担保中心按照政策规定为其申请财政贴息。

5、申请人自身不具备贷款担保条件的,可由担保中心向经办银行推荐并提供担保,但申请人必须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

6、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条件。

7、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贷条件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 企业法人资格。

2、应有一定自筹资金、合法稳定的经营场地。

3、申请企业及产品应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4、申请企业自身具备银行商业贷款担保条件的,可由担保中心向经办银行推荐,企业自行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向其发放贷款后,担保中心按照政策规定为其申请财政贴息。

5、担保中心通过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企业必须向担保中心提供合法、有效、充足的抵质押作为反担保。

6、具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认定证明;

7、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十一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二次扶持、再扶持发放的创业贷款,持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担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审批,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持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或上级担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审批,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第十三条扶持个人创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在经办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未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记录;

2、无还贷能力的,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3、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4、企业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

5、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情形。

第十四条各级担保中心依据贷款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一)对个人创业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等)原件;

4、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5、店面、超市柜台租赁合同,自用房提供产权证明;

6、反担保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7、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承诺书;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合伙经营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2、法定代表人和其合伙、组织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全体成员签订的连带责任协议和成员中2人以上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企业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等);

5、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经济实体与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吸纳安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工资发放凭证;

6、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含股东或董事会、合伙人同意申请小企业担保贷款的条款或决议);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8、房产、土地等抵质押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二次扶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小额担保贷款二次扶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原件;

3、个体或合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等)原件;

4、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5、店面、超市柜台租赁合同,自用房提供产权证明;

6、反担保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7、房产、土地等抵质押资料;

8、带动5人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证 明;

9、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小额担保贷款小企业申请审批表;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小企业或创业孵化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

6、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正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

8、经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及上和当期财务报表;

9、银行贷款卡复印件;

10、企业章程复印件;

11、抵押物照片;

12、近期企业销售合同。

13、其他相关资料。

(五)再扶持分别按照上述

(一)至

(四)审查的内容执行。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

(一)对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符合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条件的贷款额度,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条件的,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安置人数、经营状况、经营项目、信用情况和还贷能力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400万元。

(四)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个人信用状况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第十六条贷款期限

上述创业贷款期限为2年。如需提出二次扶持或再扶持,须在享受完前一轮两年扶持政策之后,再按规定提出二次扶持或再扶持。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贷款贴息

(一)小额担保贷款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息的方式。经办银行对个人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二次扶持、再扶持发放的创业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除外),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 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和地方财政承担75%。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部分,各地视财力状况,可以适当给予贴息。

第五章反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单位、企业)提供反担保方式包括: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2、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提供信用担保;

3、创业人员3户以上互相联保;

4、经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定信誉度高、有一定财产和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5、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6、有价证券质押(股票、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第十九条个人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二次扶持、再扶持的人员可与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协商选择一种方式办理反担保,或者自行向银行提供担保。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必须提供资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办理反担保或者自行向银行提供担保。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借款人(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个人贷款额度在10万以内以笫三人反担保保证形式,超过10至50万元以资产抵押或有价证券抵、质押形式。为防范贷款风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为创业人员选择使用一种或几种方式灵活组合的形式进行反担保。第二十条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地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要共同负责到期贷款的回收和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建立健全从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贷款回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一)贷前调查。担保中心指派专人(2人以上)对申请人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创业项目经营情况,核实反担保人相关信息,形成贷前调查报告,提交审贷委员会审批。

(二)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担保中心与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金回收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 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贷款回收。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分别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发送《提请还贷通知书》,提示借款人筹集资金做好还款准备,提醒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

(四)逾期追偿。担保中心对未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在贷款到期后7天内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仍未归还贷款的,在贷款到期1个月内向反担保保证人单位送达《小额贷款担保人扣款通知函》,并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在通知书上签字并留存回执。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要在贷款到期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和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建设,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人员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七章奖励考核

第二十三条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奖补制度。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与奖补资金直接挂钩,以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市、县(区)担保中心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规模和回收率进行考核。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办金融 机构、担保中心和信用社区等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除补助工作经费外,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奖补资金中,可以对从事小额担保贷款贷前调查、贷款发放和回收等工作的人员适当予以交通、通讯等费用补贴。具体奖励办法按照赣财金〔2011〕18号执行。

第八章贷款统计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县区担保中心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经核对审核后,按规定要求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具体要求按赣人社字【2011】546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担保基金、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指标纳入民生工程目标考核范围,实行定期通报、检查和督促。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除上述内容外,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仍继续执行。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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