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督办工作总结

2024-08-08

挂牌督办工作总结(精选12篇)

1.挂牌督办工作总结 篇一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停缓建矿井管理工作总结

在2017年的停缓建矿井管理工作中,大同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省、集团有关停缓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停缓建矿井检查重点和标准》、《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停缓建矿井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与时俱进,将停缓建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了停缓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公司停缓建矿井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大同公司21座停缓建矿井挂牌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定期检查安全隐患,重点防范矿井私挖盗采。以及地面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雨季前对各停缓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各矿是否制定雨季三防措施,是否制定雨季三防演练计划、能否按计划演练。雨季三防材料库材料是否齐全。

大同公司对21座停缓建矿井明确了安全管理挂牌责任人,实现一对一监管,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每月巡查一次,实现了定期安全检查覆盖。

大同公司要求不符合“一停四不停”条件的停缓建矿井,必须永久或半永久封闭井筒,严防外来人员入井。保留原有提升、通风、排水等系统的停缓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停四不停”规定,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禁担负人员提升、瓦斯检测、安全检查、供电、排水等必要工作以外的人员入井。各停缓建矿井必须配备值班领导、值守人员,负责矿井地面日常安全,做好保卫工作。要保证矿井地面设施、设备、物资的安全。严格看守,定时巡查,防止物资丢失、损坏。各类设施设备要按时维护。

2017年4月25日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

2.从挂牌督办到学习标兵 篇二

电镀是电声企业必须配套的生产工艺。多年来,丰顺电镀行业由于杂乱、无序的竞争,导致电镀废水长期超标排放,严重污染周围环境。

2010年以来,丰顺倾全县之力,整治电镀污染,力促电声行业转型升级,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浊水变清流

“电镀车间整洁明亮,污水处理设施整修一新,酸雾全都进行收集,电镀废水总排口十几条罗非鱼健康地游来游去”这是丰顺东达电子有限公司经过整改后的场景。

2012年4月底,为了促进广东电镀行业转型升级,广东省环保厅组织了部分地市、县(区)的环境监察人员到丰顺观摩学习电镀行业整治经验。

“总排口的这些鱼已经养了一年。”负责东达公司环保事务的邱先生告诉参观人员,如果废水酸碱度和重金属超标的话,鱼不可能存活,这就直观的说明一年多来企业经过整改后的废水水质是达标排放的,是能够使得动植物存活的废水。

“以前河涌都发黑发臭,特别是夏天都不敢靠近。”家住汤坑镇榕江北河边的陈姨表示,现在河涌清洁了很多,也能看到小鱼小虾啦!

“由于杂乱、无序的行业竞争,整改前污染物都是直排,酸雾也没收集。”广东省环境监察局副局长陈文韬向记者介绍,整改前后企业生产环境和治污设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废水都严格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3标准达标排放。

政府主导 各部门齐抓共管

“空气,水环境现在都变好了,有利于子孙后代。”长期在汤坑镇的工业园里打工生活的小张欣喜地说:“整改提升后,厂区周边空气和水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多年来,丰顺由于电声行业缺乏统一规划,生产布局分散,大部分企业属于家庭作坊式生产,无环保设施或只采用简易的三级处理池,把废水简单分类收集和处理就排入河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居民投诉案件不断。

2010年1月,梅州“丰顺电镀企业污染”被广东省环保厅、监察厅列为“十大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后,丰顺县委、县政府把电镀污染整治列为全县重点工作之首,依法强制关闭了22家低端落后的电镀企业,同时对原地保留的丰顺东达公司,泰昌公司等6家企业的配套电镀车间进行改造升级,实现了清洁生产。2011年3月,省挂牌督办摘牌核查组经过现场检查后一致同意予以摘牌。

“能够取得目前的整治效果,政府主导是关键,各部门齐抓共管是根本。”广东省环境监察局副局长陈文韬表示,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整治工作中,只有当地政府进行主导,环保、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协同配合,整个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经济与环保“双赢”

“改造升级后企业每年减少电镀废水排放量达3000多吨,每年免去氰排放近20公斤。”丰顺泰昌公司经理陈建华说,企业现在采用无氰镀锌工艺代替低氰镀锌工艺,并加装了中水回用设施,回用率达60%以上。

“跟以前相比,我们每年总锌减排达到80%以上。”东达公司负责环保的邱先生介绍,现在企业在污水处理工艺上采用先进的微电解处理技术,重金属处理率能达到90%以上。

丰顺县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现在原地保留的东达公司,泰昌公司等6家企业的配套电镀车间严格按照省、市专家评审确定的方案进行改造升级后,水、气、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量得到大大削减,有效改善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丰顺县委书记姚森隆表示,丰顺县在抓好电镀污染企业关停并转,实现污染减排的同时,全县电声行业也实现了飞跃式发展。

据统计,2010年、2011年丰顺全县电声行业产值分别为21.5亿元、3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39.53%。

3.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三

一、质量安全部门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项目领导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按照确定时间、确定任务、确定人员、确定目标“五定”原则,已发落实整改。质量安全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重大隐患所在区域向所有职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二、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施工部位或工程,由质量安全部门在存在重大隐患项目的隐患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位置、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重大隐患。

三、质量安全部门对挂牌整治的重大隐患进行督办。把重大隐患挂牌整治纳入日常督办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督办工作,追踪隐患整改情况,质量安全部门对各责任工区重大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对少数责任施工队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现场督办,督促其将整改落实到实处。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部位,在整改期限内,要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隐患部位的工区长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五、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的办法。挂牌督办部位的工区依质量安全部门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六、质量安全部门对重大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工区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七、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工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八、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治任务的,根据情况扣减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并由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向质量安全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九、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工区应向督办质量安全部门提出复工验收申请。接受申请后的质量安全部门应当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工区核查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继续进行整改,并罚款处理。

4.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篇四

安全隐患时企业生产活动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是危及企业职工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利因素。为了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实施有效管控并及时予以消除,实现在安全的前提下生产,特制订以下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隐患分类及归档管理

1、C级隐患

该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2、B级隐患

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写作整改完成。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3、A级隐患

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A级B级C级隐患的整改、实施的责任主体是*****煤矿。

二、隐患的挂牌督办

A级隐患的挂牌督办由公司负责,B级,C级隐患的挂牌督办由***煤矿负责。

1、各单位、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负责各类隐患的整改工作。

2、本安办负责组织每周的隐患排查、分级分类工作。

3、矿负责B级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和资金的保障并对隐患整改实施给予技术指导。

三、B、C级隐患的挂牌督办

(一)责任

1、本安办是B、C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主管部门。

2、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归属的B、C级隐患管理。

3、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归属B、C级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程序

1、根据***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分级分类汇总材料,依照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工作内容、本安办负责编制下达B、C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各职能部门应指定B、C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专管人员。

(三)要求

1、本安办自B、C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每周一进行一次督办。

2、各职能部门每周五向本安办报告归属本部门管理的B、C级隐患整改情况。

3、本安办在每月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上,通报B、C级隐患整改情况。

5.乡重点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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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处理信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省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和“两办”交办,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均属立案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

第三条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的“四定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镇党委、镇政府信访办公室建立挂牌督办案件登记簿,凡挂牌督办案件一律实行责任领导签收、案件办理限时、办结消案通报制度。

第五条责任单位所承办的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因反映问题复杂、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报告,说明原因,并调整办结时限,逐月上报办案进度,直至办结。

第六条责任单位对结案报告要严格把关,按规范程序办理。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向上访人出具或回复《答复意见书》、,进行书面告知。同时,要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结案报告要做到“两个必须”、“四个清楚”,即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必须有上访人的意见;调查了解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清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清楚,造成群众上访的责任清楚。凡达不到结案要求的,一律退回责任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第七条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凡调查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合情、合理、合法,但上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责任单位要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反复劝说无效的,由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稳定管束措施,以防止其到县委、县政府或赴省、地区、进京上访。

第八条已经处理结案的重点信访案件,责任单位要对上访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处理意见是否落实,防止出现反弹。

第九条对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责任单位有意顶着不办,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高庙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6.挂牌督办工作总结 篇六

10个省级挂牌督办重点环境问题由省监察厅和省环保厅联合挂牌督办:

1、广州、清远交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2、淡水河流域重污染行业污染整治;

3、汕头市贵屿镇电子垃圾污染整治;

4、佛山、肇庆交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5、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重金属污染整治;

6、河源市高埔河环境综合整治;

7、博罗县(四个镇)电镀行业整治;

8、江门市潮连化工电镀厂等多家电镀企业污染整治;

9、清远市大雁河流域污染整治;

10、枫江流域潮揭交界污染整治。

25个市级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名单:

25个市级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监察局和环保局联合挂牌督办:

1、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东莞、中山、肇庆、江门、清远、潮州、云浮、顺德区等地有关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

2、广州市增城新塘新浪洗衣粉厂污染整治;

3、深圳市联丰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治;

4、珠海那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污染整治;

5、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污染整治;

6、乳源瑶族自治县鑫源环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整治;

7、广东中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8、台玻华南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9、广东顺峰药业有限公司污染整治;

10、顺德区龙江镇麦朗工业区环境污染问题;

11、惠州市惠东县吉隆镇垃圾场污染整治;

12、惠州市大亚湾万利实业有限公司生猪批发市场环境污染问题;

13、河源市源城污水处理厂环境问题整治;

14、肇庆独水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问题;

15、广东春潭水泥有限公司金同水泥厂污染整治;

16、阳山县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污染整治;

17、高州市金墩纸业污染整治;

18、茂名白沙河流域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整治;

19、茂名市茂南化工厂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问题整治;

20、湛江粤华糖业有限公司污染整治;

21、肇庆四会市龙甫镇权业陶瓷有限公司、权盛陶瓷有限公司信访投诉问题;

22、汕尾陆丰市铜锣湖机砖厂信访投诉问题;

23、东莞市欧雷玛电源有限公司信访投诉问题;

24、河源市紫金县圣丰矿产有限公司信访投诉问题;

7.挂牌督办工作总结 篇七

安委办„2012‟30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不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推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不断规范、责任追究更加严格、事故结案率逐步提高,较好地发挥了事故查处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但目前各地区事故调查工作尚不平衡,个别地区未认真执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规定,事故调查进展缓慢,工作力度仍需加大。为进一步做好重大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明确了事故查处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内容,为规范有序开展事故调查提供了制度保障。国发„2010‟23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了事故查处在强化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提高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责任,省级安委会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汇报,并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重大事故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要及时依法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于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组要通知事故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和完善事故调查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损失,客观科学地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依法依规认定和追究事故责任,认真全面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三、健全完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沟通机制

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期间,有关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煤矿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要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沟通,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或当面汇报沟通,重点汇报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建议等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以省级安委会文件正式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批复结案。

四、切实提高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时效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时效性是有效发挥事故查处警示作用的重要前提,进一步增强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时效观念,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健全完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统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各个阶段工作,确保及时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逾期未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要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五、及时做好重大事故查处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12‟27号)要求,积极主动公开重大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查处结案等情况,通过地方政府网站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重大事故调查结案情况和对外公布的内容及形式一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要加强对重大事故查处信息公开后的舆论研判,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六、严格督促落实重大事故整改措施

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对于重大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认真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强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培训指导和总结分析

各地区要加强重大事故调查工作业务培训,通过专家讲座、专题研讨、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着力培养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对事故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地区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的总结分析,适时开展事故案例分析和研讨,研究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重大事故结案情况,对重大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约谈指导,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8.挂牌督办工作总结 篇八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

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

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挂牌督办工作总结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XX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区安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下达挂牌督办文件、提出督办要求,督促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治理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治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区安委会指导监督全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核查挂牌

第五条区安委会对本区范围内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国家、省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已由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三)跨区域、跨行业,需要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六条区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本行业领域内跨区域的重大隐患;

(三)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已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区级行业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七条区行业监管部门对受理的重大隐患经核查评估认为有必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应当提交重大隐患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经本单位挂牌督办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还应包含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区安委会及行业监管部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的,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

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具体内容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九条挂牌督办实行限期整治,具体由挂牌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在整治期限内完成隐患治理整改,符合安全条件的,可以解除挂牌督办。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挂牌单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区政府对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能力无法完成治理,且涉及公共安全、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可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监督治理和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治理责任单位应落实重大隐患治理、防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督办单位应加强重大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督促治理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整治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治理。治理完成后,组织本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四条督办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对事故隐患销号。审查验收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届满10日内未提出书面核销申请的,经督办单位主动检查发现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将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情况工作台账。

第十七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治理、整改不合格或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十九条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0.挂牌督办工作总结 篇十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自治区、市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达到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第四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复后,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以同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七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

第八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已挂牌单位非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时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摘牌,报当地人

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挂牌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责任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造成严重火灾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各单位应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在4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或协调解决。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仍未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督查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各单位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并列入年终单位考评内容。

11.挂牌督办工作总结 篇十一

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发生群死群伤,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经过整改治理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挂牌督办。

第五条 对确定被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该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12.挂牌督办工作总结 篇十二

一、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中交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交一公局沈丹客专TJ-1标所有工程。

三、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领导小组

沈丹客专TJ-1标成立以项目经理王福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与各工区经理为组员的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领导小组,以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为原则,全面负责我标施工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四、隐患分类

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出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比照重大隐患处理:

(一)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至中交股份和局的;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报至中交股份和局的;

(三)经举报、媒体报道并经核查属实的;

(四)中交股份及局组织督查中发现的。

五、相关要求

(一)项目经理部负责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工区项目负责人

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覆盖全线、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点,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三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三)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各工区对全线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质部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汇总,能够现场处理的,现场立即处理: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对问题工区下发《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限时整改。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工区要建立隐患台帐,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跟踪处理。其中《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隐患的具体内容、治理要求及时限、督办解除的程序、其他有关要求。

(四)各工区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整改,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领导、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五)各工区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按《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及时书面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整改完成后,经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复检合格后,方可销号。

(六)各工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向项目经理部提交书面报告,并确保及时完成隐患治理。

(七)各工区接到局发《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治理,并编制隐患治理方案,报局备案,隐患治理方案主要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向局提交《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的影像等资料。

六、处罚

(一)各工区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处罚5万元,对责任工区处罚10万元;

(二)不按规定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工区罚款

1万元,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

(三)收到局《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工区,处罚10万元,并处罚项目经理5万;未按本文第五章第7条落实的,加罚工区、项目经理各10万。

(四)对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区,处罚10万元。

七、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项目经理部安质部。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

中交一公局沈丹客专TJ-1标项目经理部

附件:《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附件:

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编号:

经检查,你工区 工点存在以下生产安全隐患:

现对你工区上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责令你工区于 年 月 日前治理完毕。

治理期间要做好以下工作:

1、工区主要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2、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应每 天报告一次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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