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共11篇)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篇一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比较研究及启示
中共武汉市青山区委党校 李建林
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与处理是关系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每年以8%左右的速度持续上升,生活垃圾的处置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课题。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通过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影响环境的问题,是公共服务领域操作层面上参与“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着力点。通过对中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比较研究,总结日本在城市垃圾处置的成功做法,分析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期为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提供借鉴,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发展。
一、日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成功做法
日本是世界上垃圾回收利用比较完善的国家,从法律保障、公民习惯、分类规定、处置技术、市场动作、政府管理、民众维护等方面有许多成功的做法。
每位居民必须学会垃圾处理方法。对日本人来说,必须要会处理垃圾,不会处理垃圾就无法在日本生活,日本的儿童从小就要学习正确处理垃圾的方法,在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学校都开设专门讲座,培养公民垃圾分类的意识和技能,生活垃圾不进行分类放置的居民将受到小区居民的严厉谴责而无法在小区立足。
实行严格的垃圾分类收集。在日本,垃圾是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一般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及资源垃圾(金属、纸张、玻璃)等三大类。但不同的城市(区)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横滨市 1 把垃圾类别由原来的五类细分为十类,上胜町已经对垃圾进行了44种分类。
垃圾定点定时按类摆放,按时运走。居民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在每周固定的时间用标准的垃圾袋摆放在固定的地点。以东京都港区为例,每周三、六上午收可燃垃圾,周一上午收不可燃垃圾,周二上午收资源垃圾。上午8点钟左右,区政府的垃圾清理车会沿居民区收集垃圾,然后直接运往垃圾处理厂。居民错过垃圾摆放时间的只能等下一个时间周期。
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循环利用。在日本,没有走街串巷的个人回收垃圾,所有的垃圾和废物都由专门的人员来回收:资源垃圾可以循环再利用,报纸被直接送到造纸厂,用以生产再生纸;饮料瓶、罐和塑料等被送到相关的工厂,成为再生资源;电视和冰箱等被送到专门的会社,进行分解和处理。可燃垃圾燃烧后可作为肥料,而不可燃垃圾经过压缩无毒化处理后可作为填海造田的原料。
轮流值班维护卫生是居民应尽的义务。每周楼里都会有一个住户负责垃圾清运后的环境卫生。每天清早,清洁车分类收集后,值班的住户立即将地面打扫冲洗干净。因而,住宅小区里,没有设专门的卫生清扫员。
垃圾与费用成正比。产生的垃圾越多,承担的费用也越高。在日本,垃圾成本比较高,不能用一般的塑料袋装置垃圾,每位居民必须在商店购买专门的垃圾处理袋,每个垃圾袋按大小几日元到几十日元不等。因此,日本民众养成了节俭的习惯,一般把旧货送人或在网上拍卖,以减少垃圾产生。
公共场所不设置垃圾箱。为了培养每位公民不随意乱丢垃圾的习惯,也为了防止部分人投机取巧,将垃圾放入公共垃圾箱,逃避承担垃圾的费用,在日本,公共场所取消了公共垃圾箱,公民必须将垃圾 2 带回家分类处置,在公共场所丢弃垃圾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政府精心管理,民众自觉维护。在日本,垃圾要分类,要定时定点扔垃圾,早已经成为家喻户晓、老幼皆知的规矩。这一切,都源于政府部门精心的管理和周到的安排,以及民众的自觉维护和认真配合。日本政府长期坚持不懈地对国民进行环保教育,使国民形成了垃圾分类处理的良好习惯,绝大多数居民没有监督也会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正确投放。横滨市政府专门向民分发了长达27页的手册,指导他们对垃圾进行分类。对少数不好好处理垃圾的居民,政府派人上门拜访,进行教育指导。作为垃圾回收的监护者,一支支由目光锐利的志愿者组成的遍布全日本的监察队,搜索违法的垃圾袋,并提醒其主人采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垃圾。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基本做法
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1年,国家建设部选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桂林等8座城市开展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上海从1996年起即已开始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2001年起列为试点城市后,又开展了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深入实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方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支撑体系,使其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处在全国排头的位置。2000年,《北京2008奥运申办报告》承诺:2008年前北京市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50%,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30%。北京市因奥运环保的要求,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成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典型代表,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做法。
1、遵循“先易后难”的推进原则。北京市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按照党政机关、学校、写字楼—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区—非物业管理的社会单位、居民区的步骤分期分批推进 3 的。目前,北京市共有2255个小区(大厦、工业区)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2、垃圾分类比较简单。北京市垃圾分类和我国其它许多城市一样对垃圾进行三种分类: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一般以三种颜色的垃圾桶为一组投放到居民小区和公共场所。
3、垃圾分类处置技术比较先进。垃圾分类收集除了依靠市民自觉源头分类外,还辅助以规模不等的机械分拣。垃圾末端处置除了日常的卫生填埋和堆肥处理外,还大量使用了生化处理设备,全市1500个社区共配置生化处理机500余台。可回收垃圾一般由物回公司上门回收。全市垃圾分类收集覆盖人口达470万,垃圾分类收集率达52%,资源综合利用率达35%。
4、市财政进行财政专项扶持。市财政每年划拨经费2000万,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宣传、设施配套、奖励以及日常活动支出等等。
5、小区配备分拣工。部分居民仍然是混合投放垃圾,所以北京市的小区还是配置了分拣工。小区没有分拣房,不可回收垃圾集中在露天垃圾集装箱内,分拣工将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分开。
6、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管理链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主管职能部门,其后是区、县—街道(乡)—社区、物业公司—居民的工作链条。为了有效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北京市市政管委统一制定了非常详尽、操作性很强的考评办法,每年年底,市、区市政管委都要组织专家和政府工作人员对各小区进行明察暗访,确定等级,按等级给予不同的奖励。
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比较日本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做法,我们发现我国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方面存在的许多薄弱环节。
1、垃圾处理能力缺口较大。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能力明显与城市发展的形成不适应,垃圾处理能力缺口比较大。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已达1.84万吨,但是,现有设施设计处理的总能力仅为1.04万吨∕日。全市垃圾产生量和设计处理能力之间存在较大缺口。现有垃圾处理设施大部分处于超负荷运行,不但缩短了卫生填埋场的使用寿命,而且加大了垃圾处理的污染控制难度。
2、垃圾处理方式单一,技术含量和资源再利用率低。目前北京垃圾处理以卫生填埋为主,每年平均消耗500亩土地;而且由于居民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与其它垃圾混合填埋,使得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质恶劣,恶臭严重扰民,成为空气和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来源;塑料薄膜不易降解,有毒有害垃圾污染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十一五”规划中的5座垃圾焚烧厂建设进展缓慢,焚烧和堆肥等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方式的比例过低。
3、缺乏产业政策的支持。我国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不健全,资源再生环节存在技术空白点以及市场调节失灵的领域;微利和无利用价值的废旧资源没有畅通的回收渠道;回收方式粗放,回收量严重不足;餐厨垃圾中经常混有不利于资源利用的物质等。垃圾处理产业末端由外来人口无序销纳。据有关部门调查,北京市有20多万外地务工者从事这个行业,而日本的垃圾分类处理由政府主导,禁止个人从事这方面的谋利活动。
4、垃圾分类的系统建设和运行体系尚未形成。市民实行垃圾分类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大部分居民小区设置的分类投放垃圾箱形同虚设,混装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垃圾运输体系与资源再生企业尚未形成直接的供求关系。由于缺乏宣传和监督,居民家庭中基本没有实现对餐厨垃圾的单独存放。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和电子垃圾也没有相应的收集处理办法,群众反映 5 比较强烈。
5、农村地区垃圾处理设施少,体制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实行城乡分割的处理体制。城中村成为藏污纳垢之地,成为脏、乱、差的典型代表,成为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一个突出问题。环卫机构改革后,农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仍未理顺。北京市农村地区现有非正规垃圾填埋场1000多个,大多以就近简单填埋为主要方式,而且管理力量薄弱。农村乡镇一级,有的没有落实垃圾管理人员,有的在垃圾管理方面专业化知识水平欠缺。特别是对垃圾终端处理未做长远考虑,是北京市农村地区垃圾管理工作一个重要的薄弱环节,亟需研究区域统筹的新型管理体制。
6、政府部门之间综合协调机制不完善。垃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社会性和广泛性,涉及部门多,涉及人员杂,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末端环节。目前,北京市生活垃圾收集工作由街道、居委会、物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垃圾清运、处理工作由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废旧物品回收、再生资源利用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有毒有害垃圾由环保部门负责,电子垃圾由发改委负责,医疗垃圾由环保和卫生部门负责。在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链条中,各部门职能尚未形成合力。政府部门上述分工,市民大多数都不了解,难以在垃圾分类工作上给予配合。
7、群众基础比较薄弱。群众缺乏相应垃圾分类处理的教育,没有形成垃圾分类的环保意识和生活习惯,缺乏必要的垃圾分类技能。没有象日本那样的一支支活跃在大街小巷的宣传、监督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放置的志愿者队伍。
四、对武汉市开展垃圾分类处置的建议
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既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领域,也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对国内外城市生活垃 6 圾分类处置的比较研究,我们对武汉市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科学制定推行垃圾分类处置的总体目标。要建立全市垃圾分类处置的总体目标,主要包括:培养社区居民垃圾分类收集习惯,完善分类收集设施配备,加强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建立专业清洁队伍,制定规范管理制度,匹配保障资金等措施。探索符合全市垃圾分类收集实际的工作模式并逐步推广。在试点基础上,再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行垃圾分类收集,2012年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资源化利用率达30%。
2、建立法律保障机制。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发展循环经济首先是法律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事后管理到事前预防、单一控制到全面控制。一是制定地方法规条例。当前,武汉城市圈正在积极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日益突出,建议武汉市结合北京、上海等地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尽快出台地方法规和条例,为发展循环经济,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建立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对地区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落实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责成政府部门对不履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三是建议通过相关渠道将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列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地方性的文明创建和卫生城市创建也相应增添这一内容,提出刚性要求。文明城市以及卫生城市的称号是被很多地方政府非常看重的荣誉,通过这一导向,可以调动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采取综合措施强力推进,其成效是仅靠个别职能部门“单打独斗”无法比拟的。日前,广州市取消设置垃圾分类桶之举引发社会公众舆论的强烈质疑,央视发表评论指出,不管穷国富国,垃圾分类都已经是世界性的潮流,不可逆转。广州市敢“逆 7 潮流”,恐怕跟《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没有这项考评内容不无关系。
3、建立政策激励机制。政策激励机制是促进垃圾分类处置的有效手段。一是建立规费优惠机制。目前政府用于垃圾处理的相当一部分资金是通过征收垃圾处理服务费来筹集的,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检测垃圾量的增减,将垃圾减量与减少垃圾处理服务费挂钩,减少多少垃圾就减免相应比例的费用;二是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是政府向公众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客观上,初级阶段的工作也需要较大的投入,尤其是居民小区的垃圾分类实施以及生化处理项目的上马,没有财政的补贴是很难推动起来的,政府义不容辞要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增长与财政收入同步,给予必须的投入;三是建立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和多种资本,以独资、合资、承包等形式,采用BOT、DBO参与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项目的建设;四是建立经济奖励机制。在新建、在建各类办公楼、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强制使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凡是达到标准技术要求的项目,对投资主体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奖励,调动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收集的积极性。
4、建立项目推动机制。项目是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重要抓手,加大项目的引进和推进力度,为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增添活力。当前,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作出了投资40000亿用于拉动内需的决策。建议省、市上下联动,统一协调,要抢抓国家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的重大机遇,充分调查研究,做好垃圾分类收集与源头减量、有机垃圾生化处理、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等多个方面项目的包装、策划和落实,力争能够纳入国家立项投资,同时,着手建立项目的责任落实制度,一旦立项成功,可以从容推进。8 即便暂时未获立项,也可为规划中长期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奠定良好的运行基础。
5、建立技术支撑机制。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技术是关键。目前,原始落后的垃圾人工分拣方式以及分类运输和末端处理环节的缺失,既是制约工作效率和水准提升的因素,也是影响居民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是要广泛收集国内外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成熟技术成果信息,针对推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组织专家、生产企业代表、热心市民等开展研讨,开展技术论证,解决符合本地区实情的技术应用问题,为最大化提高工作实效进行有益地探索;二是结合实际,创造条件上马一些项目。譬如垃圾分类收集除了依靠市民自觉源头分类和专职分拣工进行外,还可以辅助规模不等的机械分拣。2009年,青山区拟在正在进行大规模棚户区改造的工人村地区,建造一处中型垃圾分类收集机械设备系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投资在200万左右,目前正在实施土建工程,届时可以解决棚户区改造完毕后入住新居的10万居民的生活垃圾的集中分拣问题;三是市、区统一协调,及早就垃圾的分类运输问题和末端处理问题进行筹划,重点是末端处理问题。要建立一个明晰的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分类处理网络,不同的垃圾有不同的归属,给市民以直观的影响,十分有利于垃圾分类收集的长远推进。
6、建立考评机制。建立考评机制就是对政府责任的强化,是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全面性责任制度。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决不是城管环卫部门一家的事情,需要多方全面性地参与,协同作战,合力推进。各个部门都要有责任目标,由政府统一协调考评。其中,宣传部门通过多种形式不间断的强化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又尤其重要和不可或缺;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包含两个层 9 次:首先是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对各部门单位自身实施情况的考核,其次是部门单位承担目标任务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政府将上述内容列入目标责任书,综合成绩作为评价政府领导干部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的重要依据,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既重经济社会又重生态环境,既重当前又重长远,真正使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7、创建环保志愿者队伍网络体系。日本的垃圾分类处理之所以能长期坚持,并成为居民生活的常态,与日本国内活跃在各个社区的环保志愿者分不开。日本的环保志愿者主要由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社区居民、学生组成。除了每天对居民的垃圾投放进行指导和监督外,还经常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在社区进行宣传活动,讲解垃圾分类的意义及方法,发放宣传单,组织环保演出、知识竞赛等活动。目前,在我国民众志愿者意识不够强,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倡导。一是要尽快完善环保志愿者队伍。可由市科协、环保局成立青山环保志愿者协会。各区成立大队,各街道组建志愿者分队,各社区组织志愿者支队,各门栋组织志愿者小组。志愿者主要由社区内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企事业单位、机关的干部职工及青年学生组成。其中居民志愿者主要从事对每日的垃圾分类投放监督,企事业单位、机关的干部职工及青年学生主要利用周末及节假日进行策划、宣传、演出等活动。二是保障经费来源。志愿者队伍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了志愿的帽子、旗帜、绶带等标识,制作宣传单、开展宣传活动用。建议建立环保基金,基金的组成由政府财政解决一部分,社会热心人士、企业捐赠一部分,可申请国际环保基金资助一部分。三是试点与推广。可先在一条街道的几个社区组成队伍,建议在青山区钢都花园及其管辖内的社区先组成,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在全市倡导建立志愿者队伍。四是经常开展活动。志愿者队伍先期主要从事宣传活动,印刷垃圾分类回收 10 相关知识的小册子,张贴宣传画,办板报。开展相关的环保公益活动。开展志愿者巡游形式的监督、纠错活动。定期召开环保志愿者会议,经常性举办环保活动,以保持协会对志愿者的吸引力,增强志愿者队伍的活力。
作者简介:李建林,男,1970年3月生,行政管理高级讲师。联系电话:*** 邮编:430080
注:此文获武汉市城市圈党校系统“两型社会”建设研讨会一等奖,并收入王观松编写的《科学发展与两型社会建设》一书,由长江出版社出版,江汉区的《城区研究》2009年第3期进行了全文转载。
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篇二
1 主要技术方案
垃圾收集车运送的垃圾在垃圾储仓内储存, 用行车进行搅拌和均化, 在破碎后继续用行车进行搅拌和均化并将垃圾输送至供料装置, 定量送至气化燃烧炉中。垃圾与炉内的高温流动介质 (流化砂) 接触, 一部分通过燃烧向流动介质提供热源, 另一部分气化后形成部分可燃性气体送往分解炉内, 经分解炉、预热器处理及废气处理系统净化后排出。同时, 垃圾中的不燃物在流动介质中沉降移动, 到了炉底部时从垃圾中进行分离排出, 掺入到水泥生料中或作为混合材掺入到水泥中。垃圾处理工艺流程如图1和图2所示。
2 主要技术特点
2.1 垃圾适应性好, 不用分选
系统内设置一系列破碎、均化、计量和喂入设备, 城市生活垃圾通过密闭垃圾车送入, 不需分选, 对生活垃圾的适应性很强。垃圾的主要组成见表1。
2.2 全密封式操作, 无废气和废水泄漏
2.2.1 垃圾恶臭的处理
生活垃圾储存在垃圾储坑内, 垃圾储坑和处理厂房采用全密封结构, 汽车卸料时采用双道自动感应门, 且用通风机将垃圾储坑内产生的臭气抽出送入气化焚烧炉内燃烧, 使垃圾储坑处于负压状态, 避免了垃圾恶臭的扩散。垃圾储坑如图3所示。
2.2.2 垃圾渗滤液的处理
垃圾渗出的污水经过滤器送入垃圾污水贮存槽, 根据其主要成分是有机物, 具有不耐热的特性, 采用密闭的泵将污水提升, 喷入气化炉内, 通过高温水泥窑系统进行蒸发氧化处理, 完全分解其有机成分, 实现生产污水的零排放。
2.3 全部垃圾均得到资源化利用
垃圾中的有机物变为裂解气体进入分解炉进行燃烧处理, 热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垃圾中的不可燃物经过除铁、除铝后进入生料粉磨系统做为水泥原料使用, 铁、铝等作为资源回收利用。
2.4 垃圾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理
水泥窑废物处置温度高, 停留时间长;良好的湍流, 燃烧过程充分, 焚烧状态易于稳定;分解炉内碳酸盐分解反应对温度的要求较低, 废物适应性强;气固混合充分, 固相碱性的环境氛围抑制酸性物质排放, 充分吸收废气中有害成分, “洗气”效率高, 废气处理效果好;可固化废物中重金属离子, 无废渣排放, 熟料质量和生产不受影响。
2.5 对水泥生产正常运行无影响
根据铜陵海螺CKK项目的运行情况来看, 由于水泥窑系统中引入了具有可燃性的垃圾气体, 使得系统用风量增加了约30 000m3/h (标态) , 预热器C1出口温度上升约10~15℃, 但对水泥窑系统正常运行无任何影响, 且提升了余热发电系统的发电量。
2.6 经济和社会优势
充分利用了现有水泥生产设施, 尾气处理利用水泥生产废气处理系统, 节省了废气处理的巨大投资, 建设投资小;减少了全社会的废气排放, 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3 项目成果
3.1 项目环境检测结果
本项目经检测各项环保指标完全合格, 熟料重金属浸出法含量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范围内。其中, 经国家权威机构实地取样、德国Eurofins Gf A Gmb H实验室检测, 二恶英排放量最高仅为0.037 6 ng TEQ/m3,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环保监测数据见表2。
3.2 资源化利用
所有垃圾灰分全部掺入水泥生产线中, 按均值计算, 单位垃圾可产生替代原料生产熟料约77kg/t。
垃圾中可燃物均气化后送入窑系统, 其内含热量除输送过程散热损失外均得到有效利用, 按均值 (垃圾热值7 500k J/kg) 计算, 垃圾中可有效利用的热量折标准煤为183kg/t。
按日处理300t/d (9.9万t/年) 规模计算, 年节约标煤约6 000t, 年减排CO21.5万t, 节约填埋场面积 (深度20m, 密度0.5t/m3) 约1万m2。
4 结束语
本项目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系统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真正达到了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9年, 该系统被联合国工业发展部 (UNIDO) 提名为世界最高环境保护技术并获得“蓝天提名奖” (全球可再生能源领域最具投资价值的领先技术) 。
3.苏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研究 篇三
一、监测目的与意义
目前国内飞灰处置应用最广泛的方式主要是将其稳定化处置后进行填埋,将危险废物中所含的污染组分呈现化学惰性或被包容起来,便于运输、利用和处置,减少污染。一般固化稳定化的方式有水泥石灰固化、化学药剂固化、熔融固化等方式,固化后飞灰具有抗浸出性、抗干湿性、抗冻融性、耐腐蚀性、不燃性、抗渗透性及机械强度等特性[2]。
飞灰填埋处置分为进入危废填埋场处置和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涉及标准包括《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从2013年6月开始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开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飞灰稳定性进行了14个月的跟踪检测,目的主要是了解飞灰经过固化处理后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其重金属、无机物等参数的浸出毒性情况,进一步掌握固化处置工艺的效果。根据GB18598-2001中填埋物入场要求和GB16889-2008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入场标准要求,飞灰稳定化处理后重金属浸出毒性应低于表1中“限值”要求。通过定期测试可以掌握飞灰毒性浸出的情况,以评价飞灰稳定化实施的效果、了解进入危废填埋场的达标情况,为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稳定处置提供数据基础。
由于GB16889-2008主要是对重金属的浸出较严,而二噁英的指标3ugTEQ/Kg对大多数飞灰来说不需处理即能满足(未经处理的飞灰中二噁英含量一般在0.5~0.6ugTEQ/Kg)[3],所以,本项目研究主要考虑以稳定重金属为目的性能分析。
二、检测对象及方法
1.检测对象
本项目中的飞灰取自固化后未填埋前的飞灰。飞灰产生及处置流程如下:苏州焚烧厂采用比利时西格斯(SEGHERS)的往复式机械炉排炉,烟气净化工艺由SNCR脱硝、(半干法+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和袋式除尘器构成,其中,半干法和干法脱酸系统均采用Ca(OH)2作为原料,与烟气中的酸性气体反应,达到脱酸的目的,经处理后的烟气达到《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00)标准。脱酸反应塔及袋式除尘器下飞灰经刮板输送机收集后送飞灰仓进行储存,后经飞灰运输罐车运输至危险废物处置场进行水泥固化或水泥+螯合剂组合固化,经化验人员抽样分析,合格后进入填埋库区分区填埋。
2.固化工艺选择
本次研究分为两种固化工艺,分别是水泥固化和水泥+螯合剂组合固化。第一阶段(2013年6月~12月):采用水泥固化方式,工艺为水泥+水,水泥采用325#,水泥、水添加量分别占飞灰处理量的15%、30%。利用预处理搅拌设备向焚烧飞灰中按比例加入水泥、生产用水后混合搅拌的预处理工艺,固化稳定、抽检合格后运往填埋场指定区域填埋。
第二阶段(2014年1月~7月):采用水泥+螯合剂组合工艺,螯合剂采用苏州某环保科技公司生产的螯合剂,水泥采用325#,水泥、螯合剂及水添加量分别占飞灰处理量的10%、3.5%、22%。利用混炼机进行混炼后,实现飞灰的稳定化处置。
3.检测方法
根据飞灰的产生量每月定期到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固化处理设施抽检稳定化后的飞灰样本,样本采集后进入实验室进行浸出前处理和上机分析,并且在样本采集过程中根据飞灰产生量进行随机抽检,主要参考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和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样本在现场缩分、记录相关信息后密封避光运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由于固化方式不同,飞灰的浸出前处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第一阶段的飞灰样本采用HJ557水平振荡的方式制取浸出液进行检测,第二阶段的飞灰样本采用翻转振荡的方式进行前处理制取浸出液,其目的是在实验室条件下模拟固体废物被自然水体或渗滤液浸沥后有害物质的溶出效果。
样本浸出后进行相关的仪器分析,其中有机汞采取气相色谱的测试方法,分为甲基汞和乙基汞;无机汞采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检测;氰化物采取蒸馏比色的方法进行分析;六价铬采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氟化物采取美国戴安的ICS1500型离子色谱仪进行检测;其他金属则采取PE的ELAN DRC-e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进行检测分析。测试结果以mg/L表示。
三、检测结果与分析
从刘彦博等人对天津双港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实验的研究看,原始飞灰中铅的含量为1326mg/kg,镉的含量为36mg/kg,铬含量为212mg/kg,经过固化处理后金属毒性呈下降趋势[4]。从本项目2013年6月~12月的测试结果(详见图1)可以看出,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浸出毒性超标情况主要集中在“铅”这项参数,其他参数均处在GB18598-2001、GB16889-2008标准控制值以下。
结合从本项目2014年1月~7月添加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的的测试结果(详见图2)可以看出,采用水泥+螯合剂组合工艺后,飞灰中各类重金属浸出浓度非常低,大多数在检测限附近或未检出,均远远低于GB16889-2008进场要求的标准值。从以上两个工艺处理后的浸出测试结果可以得出飞灰经水泥+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其浸出毒性满足表1中GB16889-2008的限值要求,可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四、结论
1.在水泥固化阶段,70%以上的抽检月份铅浸出毒性有超标现象,因此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监管部门需加强对铅的固化稳定监管,铅浓度较高也表明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包装类垃圾所占比例偏高,应加强包装类垃圾的分类回收、再利用。
2.苏州市焚烧飞灰中含有较高浓度的Pb、Zn、Cd,远远超过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其中Pb浸出毒性超过其它重金属,无法通过水泥固化满足GB16889-2008的要求。
3.焚烧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稳定工艺后,各项指标均满足GB16889-2008要求,可直接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但是该工艺的“不经济性”十分明显,当前螯合剂虽有部分国内厂家生产,价格仍居高不下,导致处理费用太高,极少城市和焚烧厂能够承受,当前仍需要开发比较经济适用的固化剂。
参考文献:
[1]梁梅,黎小保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基本特性及稳定化研究.环境卫生工程,第22卷,第3期,2014.8.
[2]刘青.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固化处理分析.北方环境,第25卷,第3期,2012.6.
[3]新标准下垃圾焚烧飞灰化学稳定技术的比选和研究. 环境科学学报,第29卷,第11期,2009.11.
[4]刘彦博,商平等.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实验研究.环境卫生工程,第18卷,第2期,2010.4.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篇四
发布日期: 2012-11-14 字体: [ 大 中 小 ]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范围为《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规范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以下称建筑废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条);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四)《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土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
(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消纳场地及相应的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和排水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具有建筑废土分类处理和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能力。
(二)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已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同时具备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
2、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的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消纳场地应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
3、自有运输车辆,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输车辆应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签订《建筑废土消纳合同》。
4、不具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签订《建筑废土消纳合同》;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
五、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3、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2)项规定)
(二)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4)项规定)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应根据以下情形提交材料:
1、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4)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2)项规定)
(5)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4)项规定)
(6)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7)运输路线说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的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4)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2)项规定)
(5)《建筑废土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6)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7)运输路线说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3、自有运输车辆,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4)项规定)
(4)《建筑废土消纳合同》及消纳场地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5)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6)运输路线说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4、不具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建筑废土消纳合同》及消纳场地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4)《建筑废土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5)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6)运输路线说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需带原件到窗口核对。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筑废土处置证》或《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注: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本事项须现场勘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建筑废土处置证》或《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建筑废土处置证》有效期为准予许可之日起至建筑废土处置工程结束止;《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有效期为准予许可之日起至消纳场地核定的用地范围达到限定的标高时止;《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有效期为准予许可之日起90日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废土处置活动;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后方可从事建筑废土运输。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公开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 7703873 办理业务咨询电话2050596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7:00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5.农村生活垃圾现状及处置对策探讨 篇五
目前,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形式仍然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需求。强化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处臵,已成为当今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生活垃圾现状
(一)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因为农村区域基础设备的规划建设比较落后,而且管理相对缺失,导致农村生活垃圾长时间处在无序堆放和无管理地步。另外,基层政府缺乏必要的和专项的环卫管理体系,农村的环卫基础设备基本都处在空白状态。当前,国内农村生活垃圾有关处理一般是随意倾倒、简单掩埋等形式。许多农村地区的缺少垃圾收运和处理体制,居民的生活垃圾常常会肆意倾倒在建筑物前后或是坑边、路旁等。一些农村的生活垃圾主要由村委会进行组织收集,然后运送到村内已有的沙坑或是低洼处完成掩埋或是焚烧处理。只有少部分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或是近郊农村中生活垃圾才被归属到城市的换位体系中。
(二)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的危害
因为许多农村生活垃圾并未进行有效处理,其中医疗垃圾和废旧垃圾等多种危险垃圾直接抛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的生态环境,还直接对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一定要影响。另外,垃圾中存在的有害成分能够改变土壤的性质与结构,严重影响农作物的产量与品质。同时在雨水的强烈冲刷作用形势下,垃圾中存在的有机物与有害物质会侵入水体,进而严重污染水体。对于垃圾腐烂形成的恶臭会滋生蚊虫与传播疾病,对垃圾进行分解或是焚烧产生的有害气体还会污染大气,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乱堆和乱放垃圾,在被风吹散落在地面或是树梢上就会造成景观污染,严重影响村庄的环境,破坏人们的居住环境。
(三)基础设备落后,配套资金不足
许多农村的垃圾处臵设备相对匮乏,而且资金不足,国内只有大约6%的农村具备垃圾清理资金,大多农村都缺少环境投资的资金。垃圾处理的主要设备相对落后,其主要原因就是资金匮乏。另外,农村的经济发展本来就要滞后城市,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在除去温饱问题后所剩无几,难以和城市一样进行垃圾费的缴纳,而且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更加耗费人力、财力,产生的效益也不明显。因此,政府机构常常会忽视垃圾的处理投入与管理的必要性,导致农村公共环境所需的设施不足。
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制约因素
(一)农村环保的宣传不足,居民环境意识较差
通过对农村学生的问卷调查发现,大约有将近九成的学生表示在读书期间并未学习过环境污染的保护宣传教育,甚至有接近10%的学生根本就未听说关于环境污染与保护等方面知识。因为农村缺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所以在传统习惯背景下,导致农村居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相对淡薄,农村居民为了方便,追求眼前利于与自身利益,有许多做法都已经污染了环境。
(二)有关管理体系不适应,法律法规欠缺
在实践工作过程中,行政管理机构的执法范围重点集中于市区与中心城镇,对于农村的生活垃圾处理处在真空状态。缺乏农村生活环境与生活垃圾治理有个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管理部门的工作。
三、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对策
(一)强化宣传和教育,提升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
目前,农村居民的产品高价和资源低价及环境无价的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很多地方政府在进行实践时难以准确掌握全局、长期生态效益与局部、短期的经济效益间存在的关系。对此,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居民进行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与教育。有关环保机构和新闻媒体等单位一定要经常下基层,运用简单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与此同时,政府机构必须积极组织多种环境保护培训、讲习与辅导班,不断提升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和资源意识。
(二)拓展资金的来源渠道
农村的生活垃圾治理是一项费财、费力的工程项目,各地政府一定要加大在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方面资金投入。国内基层政府的财力相对较弱,如果政府全额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资金就会造成政府不堪重负,从而造成农村的生活垃圾治理系统难以顺利运转。积极引导并且鼓励各种类型社会资源加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渐渐完成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运营主体的企业化以及运行管理的市场化,其是未来国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的主要来源。首先,政府必须确定投资与受益方的原则,积极利用市场配臵资源,进一步激活多种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系统的创建和运行。其次,还要明确污染与治理目标原则,不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制度。
(图片来源:山东银湾集团在管项目,政府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现场,垃圾围村已成最大的问题)
(三)城乡统筹、共建共享
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必须以统筹城乡经济的社会发展作为指导,打破传统观念与思维形式,加速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完成城市、农村公共资源的共建与共享。注重农村的生活垃圾治理问题,创建相对完善的农村环境卫生有关基础建设引导体系,对城市、农村间的有关换位资源进行合理配臵与重新组合,实现城市、农村生活垃圾的一体化。由于生活垃圾处理装臵是大型的环境卫生基础设备,其运行的成本相对较高,如果主要由村庄或是乡镇独自创建是不合理的,而且大部分村庄或是乡镇也不具备经济能力。另外,因为受到处理设备施工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的一定制约,村庄或是乡镇独自创建的垃圾处理基础设施无法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容易导致生活垃圾出现污染集中化与二次污染现象。因此,生活垃圾的治理设施一定要在市镇区域内进行统一规划,实现区域共享和配臵优化,可以集中建立一处或是几处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同时依据农村人口和面积等有关条件进行确定,为了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必须由市环卫主管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的建设及运行管理。
(图片来源:山东银湾集团在管项目,政府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现场,垃圾围村已成最大的问题)
结束语:
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篇六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第三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其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
(一)居民按户计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四)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
(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置场的,按量计征处置费,并扣减垃圾转运费用。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计收。居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单位按年度缴纳。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气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八条 下列对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使用财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
第十条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市级财政根据征收体制按季度安排使用。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本级财政。
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情况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和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票)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7.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篇七
可回收垃圾: 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 值得注意的是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
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牙膏皮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厨余垃圾: 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
有害垃圾: 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 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8.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篇八
【关键词】高校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模拟实验;环境意识行为;可行性建议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城市的加速建设,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校建设成为城市发展的首要任务,带来生源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生活垃圾。校园生活垃圾已成为城市化建设的一个重大挑战。如果高校生活垃圾没有妥善处理,它不仅会污染大气、土壤和水体,而且也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本文根据高校生活垃圾情况在校内实践以分类模式为基础的高校垃圾分类回收项目,如果在高校能够成功推行,其他领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垃圾的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一、我国高校生活垃圾现状概述
(一)高校生活垃圾的概念
高校生活垃圾主要是指日常生活和学习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包括塑料制品、纸质包装、印刷制品、金属制品及瓜果皮剩饭菜等,覆盖区域为寝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及公共活动区等。
(二)高校学生对垃圾分类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高校学生对垃圾分类的现状为:
1.大部分高校设有分类垃圾桶,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学生并没有按要求投放;
2.在大量学生聚集的教学实验室等地的自觉分类行为相对显著,而公共活动区及寝室等地有意识的分类行为不明显;
3.绝大部分学生有分类意愿,但在缺乏系统分类方法和认为自己的分类行为无实质意义情况下,多数会放弃分类行为;
4.部分学生按要求投放,但学校没有根据分类要求回收,导致分类的垃圾再次被混合。根据以上现状,我们团队进一步对高校学生的环境意识进行了试点模拟实验。
二、高校学生的环境意识分析
团队成员在作为垃圾分类回收项目实施地的公寓内,对部分参与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在项目实施的前晚走访了所有将参与本项目的寝室,对研究项目做了详细的介绍,同时团队成员向每个寝室的成员发放白色和蓝色垃圾袋各一卷,以及分类要求说明一份。干、湿垃圾分类要求说明见表1.
根据试点公寓内参与者的分类行为,团队成员对各寝室的分类情况作了调查,详见表2.
在进行垃圾分类回收项目的过程中,团队成员对部分学生的环境行为进行了观察。
一方面在试点学生公寓内,参与垃圾源头分类的部分学生在开始的几天是将垃圾装入一个或两个同色的垃圾袋中,虽然也有参与者将垃圾装入不同垃圾袋中,但是并没有分类的迹象。在第10至15天内,按两色垃圾袋放置垃圾的寝室数量有变多的趋势,同时按要求分类的寝室数量在逐渐增多,大垃圾桶内垃圾碎片变得更少,垃圾袋变多;项目后半段,分类情况有所好转。
此次项目只进行了三周,在项目实施期间,分类率最高为32%,虽然并没有完全达到分类要求,但是有较为明显的分类行为发生,且有上升趋势,表明参与者已开始慢慢接受本次项目所提出的模式要求,如本项目持续下去,结果将会更好。
另一方面,团队成员在大学教学区和公共路段的分类垃圾桶旁对大学生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观察,发现虽然没有人随意将垃圾丢弃在路上,但绝大部分学生并没有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而是随机投放。说明我国对垃圾需投放在垃圾桶的普及教育工作结果是相对显著的,但在一个没有约束的环境下,依靠学生的自主意识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的效果目前还不理想。
三、高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
高校垃圾主要分布在生活区、教学楼、图书馆、公共活动区,根据相关资料及实地调查,发现生活区及公共活动区的垃圾成分较为复杂,湿垃圾的比例比教学楼、图书馆等地更大一些,而教学楼及图书馆等场所的垃圾主要是纸制品及塑料瓶,根据不同场地产生的垃圾成分不同,为提高分类回收效率,本文提出针对校园情况对学生产生的垃圾分类处理的流程为:
1.令学生自觉将垃圾从源头分为干、湿两类投放。
2.将生活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干垃圾集中收集、分类回收、送至回收部门,其中学生的旧衣服旧鞋子可以通过青协捐助给有需要的地方,湿垃圾局部集中、进行粉碎脱水处理、污水排放处理、压缩残渣送至垃圾填埋场处置。
3.在教学区域及图书馆等地按照书纸类、瓶罐类、其他类三类进行分类,其中旧书旧杂志可以卖给校内的二手书店,或者发布到网上的校内二手平台,进行校内循环使用。
四、对高校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
(一)增加垃圾回收设施
学校要加大垃圾回收设施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布局,使得学生能够更容易的实现垃圾分类投放的意愿。每个寝室楼层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备,从源头上进行垃圾分类回收。公寓设置专门的电子垃圾回收点,使有毒有害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离开。同时设置一个专门的可回收和再利用垃圾投放点,方便清洁人员将不同类别可回收的垃圾进行投放,也便于统一收集处理出售给第三方。
(二)加大垃圾处理宣传
在学校内,应加强对垃圾回收和利用方面的知识宣传,灵活地运用班级宣传和网络宣传两种方式,根据男女生的差异性,年级之间的差异性,分别进行宣传。可以采用以班级宣传为主,网络宣传为辅的宣传途径,并且相对于女生而言,更要加大对男生的宣传力度,相对于大三和大四学生而言,更要加大对大一和大二学生的宣传力度。由于男生环保意识较低,在男生寝室加强垃圾分类宣传。针对女生的性格特点,在女生寝室进行寝室内评比。对大一学生增设垃圾处理的相关课程,对大二大三开展垃圾分类处理辩论赛,对大四学生鼓励环保创新项目等。
(三)建立高校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模式
建立校园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模式,将寝室、公寓、学校和第三方企业联系成一个整体。学校为公寓分配专业化管理人员,对寝室进行监管,并将寝室分类的干垃圾和湿垃圾集中到一起,每周由废品回收企业、养殖企业定时清运。废品回收企业对从学校回收到的塑料瓶、废纸等可回收垃圾进行下一步处理,养殖企业将废弃食物加工饲料,第三方企业将资金回流到学校。学校将资金部分用于校内宣传和改善设施,部分发放到公寓楼作为垃圾处理的储备资金,根据公示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寝室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寝室和个人提出批评,制定奖励机制。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构建出稳定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为长期的垃圾回收利用奠定基础。
总之,实施垃圾分类处理对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而由高校内部建立循环模式入手,更易于向全国范围推广,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模式,从而为我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贾子利.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置方式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1.
[2]王民.环境意识概念的产生与定义[J].白然辩证法通讯,2000, 22(4): 86-90.
[3]王新科,郑现明,王博铎.高校学生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验和效益分析[J].价值工程,2013(16): 3-4.
9.生活垃圾分类方案 篇九
《xx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出台并进入全面提速阶段,我市将正式步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时代,从垃圾产生源头到末端处理实行全流程分类管理。按照工作目标,今年12月底前将完成市区3万户以上生活垃圾分类任务,其中xx区、xx区、xx区分别达到7000户以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区要分别达到5000户、4000户以上;到2020年12月底,完成市内五区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各县(市)和xx区要完成50%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任务。
三类实施主体各负其责
《方案》指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将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采取政府主导、系统推进、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方式,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处理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功能,提升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建设美丽宜居鹰城。
《方案》中将实施主体分为三类,分别是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企业单位,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居民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服务志愿者做好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活垃圾细化分为四类
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可回收物的标志一般采用蓝色、有害垃圾采用红色,湿垃圾采用棕色、干垃圾采用黑色。
按照要求,居民区在楼栋、单元等生活垃圾收集点成组设置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指定两处以上的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收集点,并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在生活垃圾收集点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或指示牌,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非居民区,按标准成组设置四类收集容器,张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标语。
高标准推进硬件设施建设
今明两年,我市各地将高标准推进硬件设施建设,补齐设施能力短板,实现不同种类垃圾的分类处理。
10.简析湖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现状 篇十
摘要:随着湖州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应运而生,成为新时期垃圾处理工作的一大热点和难题。关键词:城市 垃圾 分类
近年来,随着湖州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为了缓解“垃圾围城”的现状,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湖州引入资金建立了首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并于2008年4月开始正式投产。
生活垃圾经过焚烧后,体积大幅减小,焚烧产生的热能用来发电,飞灰用来做建材,真可谓一举多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问题又产生了:由于运送的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餐厨垃圾,含水量高,使该厂出现了垃圾处理量日趋饱和、扩建压力大与垃圾热值低、焚烧设施运行效率差之间的矛盾,并且这种矛盾随着城市化水平和农村垃圾收集率的提高还将日益激化。
那么,就没有更好地办法来解决垃圾问题么?其实,办法是有的,就是垃圾分类。
一、垃圾分类的定义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
目前国际较成功的垃圾分类及废品回收体系按照分类程度分成了三类,即:
1、以细分类为代表,如日本、德国。优点是对于后续的资源回收利用非常有利且效率高;难点是居民居民有非常高的素质和生活习惯,环保产业发达,配套政策完善,政府的资金投入很大。
2、以粗分类为代表,如澳大利亚、台湾、香港。优点是可操作性较强,简单易区分,政府资金投入相对较少;难点是回收大类仍需进一步分拣,资源利用化程度一般。
3、以后分类为代表,如新加坡。优点是整个系统收集前端简化,对居民要求不高;难点是后续的再分类工作量巨大,人工成本高。
二、垃圾分类的必要性
垃圾降解需要漫长的时间。在分解时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空气;水面垃圾会影响水生生物的繁殖和水资源的利用,堆积的废弃物经雨浸淋,其浸出液会污染水体;固体废弃物及其滤出液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改变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动。
因此,生活垃圾必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进行处置,而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手段,是垃圾处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突破口。
垃圾分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极高堆肥价值的以易腐有机成分为主的厨房垃圾能单独分开,经过处理后能变成肥料,有利于改善土壤肥力,减少化肥施用量;
二是高含水率的厨房垃圾分离后,增加了焚烧热值,也便于控制垃圾焚烧二次污染;
三是有害垃圾分离后,垃圾中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致病菌的含量有效减少,减少了垃圾无害化处理难度,减轻了垃圾处理对水、土壤、大气污染风险;
四是从源头对不同类别的垃圾进行分离后,减少了环卫工人的工作量,减轻了工作难度;
五是垃圾中有利用价值的部分回收分离后,有助于资源再利用,减少了对原材料的需求,进而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六是降低了垃圾处理难度,减少了垃圾处理项目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七是实现了垃圾减量,降低了运输成本和处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湖州垃圾分类概况
早在前几年,湖州市就开始投入人力物力财力,逐步用分类垃圾箱代替传统垃圾箱,2008年时已经有分类垃圾箱500多只,但垃圾分类推进并不顺利。
2010年,围绕打造“富饶、秀美、宜居、乐活的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创建目标,湖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市区全面实
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直运、分类处置。试点工作于2010年10月起开始启动,选择市区莲花庄小区、金色地中海等14个环境良好、条件较成熟、物业服务较好的小区,共10000余户,约3万人。同时,在市行政中心和建设、环保、卫生、教育4个系统机关部门和下属企事业单位,分别组织开展部门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参加试点的单位共66个。
本着“简便易行、以人为本、循序渐进“的指导原则,在学习借鉴日本、美国、台湾、杭州等国内外垃圾分类经验后,按照《湖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及直运规划》,我市制定了“大类粗分、通俗易懂、环保节能”的分类原则,把生活垃圾分成了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1、厨房垃圾。主要指厨房产生的食物类垃圾以及果皮。厨房垃圾袋装化后,投入绿色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厨房垃圾专用压缩车,运至厨房垃圾实验处置基地,经粉碎后,进行发酵堆肥处理,供农林部门综合化利用。
2、可回收垃圾。主要指再生利用价值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如纸类、金属、塑料等。由居民、单位自行集中后,投入蓝色垃圾桶,由物资工资组织,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渠道,进入再生资源回收系统。
3、有害垃圾。主要指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由居民、单位自行集中后,投入红色垃圾桶,定时定点集中收集运输,送湖州固废处置中心,实
行无害化处理。
4.其他垃圾。主要指除上述三种垃圾以外的所有垃圾。使用一般垃圾袋袋装化后,投入黄色垃圾桶,由环卫部门使用其他垃圾压缩车,直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高温焚烧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1、袋、桶发放。由社区工作人员向试点小区居民发放垃圾袋和垃圾桶(每户2只10L桶,每月每户54只垃圾袋)。
2、家庭分拣。居民在自己家中对产生的垃圾按分类进行分拣,分拣后按垃圾种类投入到家中有标识的10L小垃圾桶(内附塑料袋)。
3、分类投放。居民对家中分类的垃圾用塑料袋封口后,投放到小区有标识的分类240L垃圾桶。同时会有劝导员负责指导投放。
4、分类收运。小区保洁员在规定时间把240L垃圾桶拖到集中点,环卫部门在8:30后进入小区在垃圾桶的集中点,用2辆3吨后装式压缩车分别收运厨房垃圾和其它垃圾,待垃圾收运完毕由小区保洁员对垃圾桶进行清洗干净后复位。
几个月运行下来,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仍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为此,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及直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居民问卷调查活动,共回收有效调查表格603份,调查内容及统计结果如下:
1、居民日均垃圾产生量,每天产生餐厨垃圾1桶/天的占32%、半桶/天占41.3%、不足半桶占26.7%。每天产生其它垃圾1桶/天的占18.6%、半桶/天占46.8%、不足半桶占34.6%。
2、居民获知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及信息的主要渠道分别为,报纸电视19.3%,网络12.6%,小区宣传栏59%,其他9.1%。
3、是否了解垃圾分类方法,是88.7%,否11.3%。
4、家庭能否做到垃圾分类,能做到占85.2%,不能做到占14.8%。
5、是否使用分类垃圾道,是35.8%,不完全使用占59.7%,否4.5%。
6、每天垃圾投放时间,7:00-8:30投放垃圾的占38.1%。18:00-19:00投放垃圾的占30.8%,其他时间投放垃圾的占31.1%。
7、目前每月54个垃圾袋是否够用,够用占71.6%,不够用占28.4%。
8、垃圾桶放置位置是否合理,认为合理占83.4%,认为不合理占16.6%。
9、是否愿意自费购买分类垃圾袋,愿意占41.5%,不愿意占58.5%。
从上述调查情况以及走访摸底来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居民垃圾分类行为仍不够规范。通过前一阶段的宣传发动,不少市民已经具备一些垃圾分类知识,也有了自觉分类的意识,但是其分类投放的准确性不够,主要表现在未按要求使用垃圾分类袋、垃圾混装情况仍较多。在当前垃圾袋免费且保量使用的情况下,不少居民仍在大量使用从超市购物、菜场买菜取得的其它塑料袋,使用量达到70%以上。厨房垃圾中混入其它垃圾量的比例在33%左右,其中主要为塑料袋、快餐盒和一些食品包装,也有一些废旧衣物等。
另外,居民的有毒有害垃圾分类投放量也较少,分类处置效益仍有待评估。
二是缺乏监督约束手段。垃圾分类改变的是人们生活方式,在当前居民不能做到完全自律的情况下,必须想方设法采取一些他律的手段。但是目前缺乏强制性的执法依据、靠单一的行政手段难度也较大。劝导员和志愿者虽然在前一阶段工作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其工作热情有所下降,加上社区劝导员年纪普遍较大、组织较为松散、学生志愿者的劝导时间上局限性强等原因,很难确保长期坚持。
三是基层积极性未被充分调动。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总结,呈现出不同的小区、单位差异化较大的情况。新老小区、多层高层住宅、不同居民生活习惯、物业费收取程度等都会影响到分类工作贯彻执行,完全通过“一刀切”的布置工作方式很难符合实际。而目前参加试点的相关单位、社区、物业公司存在走过场、做样子的心理,对分类工作 “重形式、轻效果”,或“口头配合、实际不投入”。四是厨房垃圾处置效益仍需评估。由于分类工作开展时间不长,为更好的磨合。目前每日送往处置中心的垃圾量在2吨左右(分拣后大约有1.3吨可用)。从第一阶段的发酵情况看,试验单位认为达到了预期效果,也很有信心。但是其养分含量、有机质含量等指标仍需定量分析,其扩大生产后的项目选址、经济效益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评估。
四、对策与措施
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为更好的创新实践和摸索经验,今后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宣传发动。宣传重点由“面上普及”转变为“加强深化”,即在保持一定面上宣传热度的同时,主要依托社区力量,结合社区各类公益活动(如各种节日活动、主题宣传等),开展示范楼、示范户评比,以强化试点小区的宣传力度(从调查情况看有60%的居民是通过社区宣传了解分类活动的)。同时要要发挥劝导员队伍作用,集中力量,逐社区、逐单元的开展“一对
一、面对面”的上门宣传。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制度是执行的保障。应出台配套文件,对新建小区要从规划方案、设施建设和物业管理等各方面要完全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实施建设、管理。同时,要制订考核标准,建立对试点小区物业公司、试点单位的考核机制。将试点工作与物业公司的资质升级、招标工作挂钩,以调动物业公司的积极性。
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篇十一
关键词:重庆市;城市垃圾分类;法律问题;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050-02
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概念
垃圾分类,顾名思义,即依据垃圾的属性、成分、价值等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以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而在当下语境中,本文所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有其自身的特定含义。
首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针对特定区域规划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制度。以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为例,《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而《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亦指出:“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因此,就重庆市的情况而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主要针对城市、镇建成区的单位和个人。这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第一层含义;其次,城市生活垃圾仅指特定种类的垃圾。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0.2项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而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此外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该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因此,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指的是单位和个人的日常生活垃圾,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这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第二层含义。
综合以上分析及重庆地区的立法实践,笔者认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较恰当的定义应是:为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而对城市、镇建成区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除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外的日常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的制度。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全国范围内立法情况。
目前,我国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处于一种较为松散的状态。就法律层面的立法而言,对垃圾分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该法第42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而其他与垃圾分类相关的规定则散见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由建设部颁布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垃圾分类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该法第16条第2款还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另外,部分地区根据自身实际也制定了与垃圾分类有关专项制度,如《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值得注意的是,建设部于2004年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详细规定了垃圾分类的分类方法、评价指标等事项,但该标准仅是行业标准,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
(二)重庆地区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情况。
目前,重庆地区暂未制定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专项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主要体现于《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第58条第1款规定:“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此外,在《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中也有零星规定,根据该办法第8条第1款第2项,餐厨垃圾应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就此看来,重庆地区的立法主要也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上,并未有更为细致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三、城市垃圾分类处理问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比较粗疏,基本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上,具备较强操作性的垃圾分类立法主要由地方予以推进,并且仅是全国少部分发达地区,如广州、北京、深圳、南京等,全国范围内尚无法律位阶较高的专门性立法,这无助于垃圾分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而目前重庆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规范依据也非常局限,仅在零星立法中有所体现,而且仍然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细致的配套措施,执行难度较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配套法律、法规不足。
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很少涉及到垃圾的分类回收。仅有的几条规定也是鼓励性、倡导性的,仅仅停留在原则上而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城市虽然制定了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并没有上升到立法高度。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规定上基本也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也已经跟不上时代步伐,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法律体系亟待建立。
2.地方性法规不到位。
垃圾分类制度在全国各地已实施良久,但却收效甚微。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缺少有力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执行措施;市民对垃圾分类具体办法不了解,无法具体实施等。在法律方面,则存在地方性法规不到位或立法有空白、各地立法内容过于笼统、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地区发展不均衡等问题。除法律、法规之外的一些规定和意见,规定得过于笼统,也因此难以执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
3.缺乏政府和政策扶持。
要建立垃圾分类的立法体系,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分析和厘清我国目前垃圾分类法律关系的各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公众、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物业部门等主要主体,都属于义务主体。其中政府主管部门的角色较为特殊,它既作为执法者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又要作为一个守法者具体组织实施垃圾清运和最终处理处置。所以,它一方面是权利主体,一方面又是义务主体,具有双重身份。 而废品回收者,看上去不是一个单独的主体,但事实上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垃圾分类收集的工作。要建立垃圾分类的立法体系,必须分析目前这几个主体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公众而言,何为垃圾分类、如何分类等观念不清;居委会、物业则被资金来源、人员等问题困扰;废品回收者的规范管理存在问题;环卫部门究竟是要监督管理还是服务,其角色是执法者,还是守法者定位不清。此外,垃圾分类回收必须要进行企业化运作,而政府部门则应该是间接管理,履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重庆市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路径
基于以上城市垃圾分类处理问题中存在的问题,特对重庆市目前在垃圾分类处理方面有以下路径可供参考:
(一)完善现行立法体系。
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出发,必须尽快制定《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类回收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条例应号召全体市民增强忧患意识和环保意识,让垃圾分类从源头进行,加快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回收利用率。
(二)增强公民环保意识。
政府的工作需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采取更多的手段增强公民的垃圾分类回收意识。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就提高公民的环境道德水平和环境资源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社工等的宣传作用,组织大量志愿者宣传垃圾分类投放的重要意义,让大家了解各类垃圾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分类的常识,在普及环保知识的基础上再实施垃圾的分类投放和回收,分类投放就会变为全民的、持久的自觉行动。
(三)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应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应在立法中得到明确体现。对那些拒不执行垃圾分类投放者,在多次劝说无效之后,必须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同时进行罚款或强制性担任卫生执法志愿者。只有法规和执法的队伍还不行,必须要认真严格地执法,需要有一支铁面无私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对每一个知法违法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严厉的行政处罚,自律意识薄弱者只有依靠“他律”,才有可能体现法律的价值。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制裁机制约束执法者严格执法,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
(四)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垃圾分类处理与资源的回收利用可以形成一个产业链条。政府可以通过全力支持可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企业的经营,给予地方财政的补贴,让这些企业看到有利可图。如能采用奖励性的有偿收集和主动上门服务,则回收的数量必定大增。企业也必将利用最大效率支持垃圾分类,也因此对于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废弃物回收率提高的同时,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有效地解决城市垃圾危害生态和浪费资源的问题。
至此,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重庆市地方立法应考虑借鉴当前已经展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实践,尽快建立起切合自身实际、具备可操作性的垃圾分类制度体系,以完善制度环境的方式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在全市范围内的推行。
参考文献:
[1]林静.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下的垃圾分类回收立法[A];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5.
[2]冯之竣.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C].人民出版社,2006.
[3]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循环经济立法问题专题研究[C] .科学出版社,2007.
[4]杨明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Z].中国环境年鉴,2009.
[5]王子灿.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5.
[6]王群,张叙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法律化的措施[J].北方经贸,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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