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协议

2024-10-05

借名购房协议(精选5篇)

1.借名购房协议 篇一

借名购房协议书

刘金瑞和丁晓丽夫妇共同出资购买首府1-2-801住房壹套。因夫妇二人的年龄较大,以至于贷款年限受限,而贷款年限短,又无法承受高额月还款额度。因此,与女儿刘昕璞平等自愿协商:以女儿刘昕璞的名义按揭贷款购房,即借用女儿刘昕璞的名义买房。2011年4月26日,刘金瑞和丁晓丽共同出资,以刘昕璞的名义购买了首府-2395号车位(按开发商要求购车位必须与购房屋人同名)。现就所购房屋和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以刘昕璞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和购车位合同,以及与农业银行签订和开发商签订购房按揭贷款合同。自交付首付款至取得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装修的所有费用及贷款利息全部由刘金瑞和丁晓丽共同出资,刘昕璞无任何出资行为。

所购买的首府1-2-801房屋和-2395号车位的实际所有权全部归刘金瑞和丁晓丽共同所有。刘昕璞仅仅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无实际所有权。

二、首付款由刘金瑞和丁晓丽共同出资支付。为避免凑首付向朋友借款提现的不方便,也可直接从向朋友所借的银行卡直接刷卡支付首付,由刘金瑞和丁晓丽再行还朋友款的方式操作,该操作方式不影响刘金瑞和丁晓丽为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的实质。

三、按银行要求,以刘昕璞的名义办理农业银行按揭贷款并开立帐户,还款也只能使用该帐户实施。刘金瑞和丁晓丽不再办理农业银行卡,为避免发生跨行支付费用,按银行要求,月还款和集中还款由刘金瑞和丁晓丽以现金的形式存入刘昕璞的农行按揭贷款的帐户中,再实施还款操作。该还款方式不影响刘金瑞和丁晓丽为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的实质。

四、购买车位向朋友的所有借款,也有刘金瑞和丁晓丽出资偿还。

五、如刘金瑞和丁晓丽要求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刘昕璞将无条件配合办理。

五、本协议签字后生效。

2010年9月26日

注:

1、是否用按手印;

2、时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顺:该楼盘2010年9月23日开盘,开盘当天确定的房号,10月15日交定金。11月9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当天办理农行按揭贷款手续,银行贷款的签约日是11月22日,此时还没有车位号。2011年4月26日签订的车位合同,有了车位号。协议日期何时为佳。

3、有2笔各5万元的款,是由朋友的卡上直接划入开发商帐户的,以后我们把钱还给了朋友(还款是从刘昕璞的卡上划出去的)。其中,1笔是首付时,另1笔是买车位时。

附:

关于首府1-2-801房屋

购房出资情况及所有权归属的确认说明

2010年11月9日,我父母刘金瑞和丁晓丽共同出资,购买了首府1-2-801房屋1套,2011年4月26日又买了-2395号地下车位1套,购买该房屋时从农行按揭贷款49万元。因为我父母的年龄均较大,以至于贷款年限受限,按照当时的经济条件,又无法承受年限太短的高额月供额度,因此只能以我的名义贷款和购房,即借用我的名义买房。现该房屋及车位贷款和利息已由我父母全部还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该房屋和车位以及装修的所有出资行为均由我的父母实际完成,我未有任何出资行为。因此,该房屋及车位的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我的父母刘金瑞和丁晓丽,我仅是该房屋及车位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在购房时,我已经向我的父母作出承诺,如我父母要求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我将无条件配合办理。

现特将以上实际情况向李宏伟做告知声明,以避免日后因权属不明而发生法律争议。

告知人:

****年**月**日(手签)已经知悉并认可以上事实,对于刘金瑞和丁晓丽为首府1-2-801房屋及-2395号地下车位实际所有权人这一事实无任何异议。

2.借名购房协议 篇二

首先来了解保障性用房的相关信息。保障性用房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情形: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限价房、拆迁安置房等, 其中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用房最为典型的一种。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集资建房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 以比房屋市场价低许多的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借名买房现象极为普遍, 既然有现象那么其背后肯定会有产生现象的原因, 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种:1、图便宜贪优惠。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所以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所以在价格上比一般的商品房就会优惠很多。2、规避政策或法律。既然保障性住房比同等的商品房优惠如此之多, 那么政府一定会设置一定的资格才可以购买之。所以, 没有这种资格的人又想图便宜而购买这类房屋, 那么就只能通过借用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来购买保障性用房, 以此来规避法律或者政策。

从借名买房的原因可以得知因为其是违反法律或者政策的规定所作出的行为, 所以, 就产生了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认定的困难。那么我首先针对经济适用房所发生的房产纠纷的法院的判决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从法院接受审理的案件可以看出借名买房的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的关系可以大致分为如下两种:一类是发生在关系密切的人之间, 如亲属、恋人等。这些人之间的借名多为无偿, 并且也很少会签订合同。这些人之间发生纠纷一般是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产生破裂, 比如恋人分手, 夫妻离婚, 亲属之间发生纠纷等。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由于利益的诱惑驱使这类关系密切的人之间发生利益纷争。比如, 实际购房人买上房屋之后, 房价猛涨, 名义购房人觉得利益很大, 就和实际购房人撕破脸皮要求实际购房人返还房屋的情况也是大有存在的。这类人之间一般不会签订合同所以也就没有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只要实际购房人可以提交购房付款的相关证据, 足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出资人的, 法院就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实际购房人所有。另一类是发生于非亲属之间的借名买房情形, 这种情况之下一般都是有偿的, 并且签订了合同。那么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就发生了争议, 争议的焦点就是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就直接关系着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如果合同有效那么法院就应该认定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如果合同无效那么房屋就必须归名义购房人所有。那么就会必然导致实际出资人要把房屋返回给名义购房人, 名义购房人返还实际购房人房屋的价款和相关费用的这么一个结果。

合同的效力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截然不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 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 这类合同的效力问题到底怎样呢?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第一类, 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 理由大致为:此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权利, 扰乱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集资建房资格有特别的限制, 因此该合同依据性质是不可转让的合同。所以, 该购房合同无效。第二类, 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有效, 判决理由为: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内容不涉及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所以, 该购房合同有效。

以上两种情况是在实践中的一般解决办法。根据实际购房人和背房人所签署的合同的效力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我认为这样的分析太过于简单。因为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当事人, 那就是房屋出售人。在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还有一个合同要签订那就是名义购房人和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说售房人是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当事人是因为售房人和名义买房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理由就是当事人不能基于一个无效的合同的基础之上再签订一个有效的合同。所以, 谈论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的基础必须是建立在售房人和名义购房人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售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点就在于售房人在签售房协议时的意思表示。经济适用房和普通的商品房是不一样的, 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对象一定是特定的人群。如果经济售房机构得知实际购房人并不是名义购房人, 而是不符合条件的实际购房人, 就不会将房屋出售给该人。那么, 售房人和实际购房人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就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受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并无政府部门或者相关的企业主张权利。如此看来, 当法院遇到借名买房合同纠纷的时候, 就应该通知原房屋出售机构或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经原房屋出售机构或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机构分析认为实际购房人是为了获利为目的买房的话那么就可以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主张合同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房屋收归原出售机构所有。就无需再考虑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上述机构认为实际购房人也是家庭困难的社会成员只是因为没有该地的户口或者其他类似因素而不能购买该房屋的, 可以不行使撤销权,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使合同有效, 则在此基础之上再分析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我认为借名买房的当事人意图规避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地方规章和政策, 不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的范畴, 不可能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因为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以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所以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法院应该将房屋判给实际购房人。

但是, 在现实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 借名买房毕竟是违反政策的一种投机行为, 如果不对这种情况加以规制, 那么无疑就相当于是对这种违规行为的鼓励。我们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方法, 从而来遏制这种投机行为的发生。

对于名义购房人的惩罚方法就是没收其转让资格的收益。名义买房人转让资格就是为了收益, 没有了收益那么他就不会积极主动的转让购房资格。对于实际购房人的惩罚方法就是要求其补交在建造经济适用房时政府的补贴和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并支付历年利息。这样处理, 既兼顾了公平正义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使得法律的适用更精准, 社会效果更佳。

摘要:本文从经济适用房在现实中遇到的纠纷入手, 对借名买房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实际购房人,名义购房人,借名人,背房人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3.借名购房协议书1(范文模版) 篇三

甲方:(夫)身份证号码:

:(妻)身份证号码:乙方:(夫)身份证号码:

:(妻)身份证号码: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因甲方因故不能购买新的住房,现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向业主购买房屋一套,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2、由甲方以乙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及办理购房的所有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均认可银行首付款及每月的按揭贷款等所有购房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支付,乙方分文未付,甲方是实际出资人。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1、乙方代甲方购买的房屋(房地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无权行使甲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亦不得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

2、房屋产权证暂办至乙方名下,产权证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将产权变更至本人名下,或转让、出租及抵押该房屋,乙方应当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13、乙方有义务将本协议代理购房事宜通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

限于父母、子女及配偶),保证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主张房屋所有权利。

4、甲方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及在该房屋内添置的所有家具、家电及其它物品均归甲方所有。

5、乙方应当恪守诚信,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在其名下时不得侵害甲方的利益,如果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毁损,乙方应当负责全额赔偿;如乙方恶意侵占、转卖、抵押及赠与该房屋,乙方应当按该房屋当时市场价格全额赔偿给甲方,并另外补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乙方不得解除本协议,不得拒绝、拖延履行代理购房的协助义务,如解除本协议或拒绝、拖延履行代理购房的协助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7、本协议一式两份共2页,无其它补充条款,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成立。

8、本协议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甲方:(夫)乙方:(夫)

(妻)(妻)

4.借名购车协议 篇四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王斌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户口在,为便于其在杭州购车,现经与乙方协商,就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用乙方名义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 一汽奥迪A6L轿车一辆(型号:),全部由甲方出资(包含但不限于购车款、购置税、车辆保险费、办证费用等等),用乙方名义购买,即行驶证上名字为乙方。

二、该辆轿车虽名义上是乙方所有,但实际上系甲方出资购买,购车首付款和按揭款均由甲方承担,由甲方支付,与乙方无关。

三、该辆轿车在甲方实际控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车辆相关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支付车辆按揭款、未缴纳车辆保险费用、负担车辆维修费、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或违章罚款缴纳等等)均由甲方处理,一切法律后果也均由甲方承担或享有,与乙方无关。乙方无须承担任何的责任。

四、在甲方符合购买或者将该轿车过户至其名下的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提供协助,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在汽车购置协议签署起生效,自该车辆过户到甲方名下后失效。

甲方:乙方:

签订地址:杭州市拱墅区

5.借名买房协议书 篇五

甲方:

女,身份证号码:

男,身份证号码:

乙方:

女,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银行有贷款,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坐落在 区

社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

元,总价款

元。

二、因乙方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借用甲方夫妻名字

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还款时乙方出资,以甲方名还贷款,每月乙方向甲方账户

银行

卡中汇款

元。

三、在办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是乙方签字代签为甲方名字。

四、办理入住手续时也都是乙方办理,但是也签甲方名字。

五、因是借名买房,虽然《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是甲方,但实际房屋产权是乙方所有,第三人无权干涉,如甲方有债务也不能用该房抵顶。

六、银行贷款还清后,甲方无条件给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此协议是甲、乙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表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且永不反悔。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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