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细则

2024-07-09

天津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细则(5篇)

1.天津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细则 篇一

本溪市明山区伟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贷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风险分类。

第三条 贷款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公司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公司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三)及时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第四条 风险分类要坚持风险、真实、审慎、灵活及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风险原则。五级分类应以贷款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贷款质量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出贷款的风险状况。

(三)审慎原则。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贷款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范围内有多笔贷款的,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公司贷款多为短期(不超过1年),原则上1—2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贷款分类,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贷款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五条 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应按户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 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二章 核心定义

第六条 评估公司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按照按时、足额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章 风险分类方法

第七条 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不同的借款对象将贷款分为企业贷款(主指中小企业、“三农”)和自然人贷款(含个体工商户)。不同借款对象的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企业贷款在运用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担保分析工具,综合评估借款人最终偿还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分类。

(二)自然人贷款可简化手续,根据其信用等级、还本付息情况、工作情况、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担保条件等因素进行分类。

第四章 风险分类依据

第八条 公司风险分类人员(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要通过各种现场、非现 2 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的真实信息,运用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担保分析等工具进行评估,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分类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第十条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现金流量分析的方法和要旨同样适用于对个人债权在其个人及家庭在收入、支出和借款方面产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能力的分析。

第十一条 担保分析是指对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押品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值;没有市场的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二条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和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在银行的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 风险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 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一、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合同,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3 能按时还本付息,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在某些方面即使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以及所有者权益、现金流量)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效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性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为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还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是实质性影响;

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为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公司贷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被划为损失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属于公司贷款业务类型且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第二章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贷款;

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十四条 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分类标准:

1、正常类:借款人家庭稳定、身体状况及收入状况等良好,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2、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2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5天(含)以内,或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下岗失业等明显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3、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含)以内,出现举家外迁、较大债务纠纷等情况。

4、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上,5 经认定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公司损失较大。

5、损失类:借款人出现重大变故,采取所有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无法收回贷款本息,或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公司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此处主要包括:贷款展期、减免或全减利息罚息、重新规定还款方式等。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最终被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企业接收,如果新借款人经过审计显示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可疑调升至正常或关注类,否则,至少应划为次级类。

第十七条 逃废债贷款的分类。对逃废公司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债务能力进行分类。

第十八条 同一自然人有多种情形的贷款,只能选择一种分类方法;自然人用于其所办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可并入企业贷款一并分类。

第十九条 借款人新增贷款的风险分类结果,原则上不得高于该借款人原有贷款的分类级别。

第七章 分类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企业贷款分类操作规程:收集整理贷款分类基础信息→初步分析贷款基本情况→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组织信贷讨论提出初分意见→上报复审并认定分类结果→登录风险监测台账及监管报表等相关管理系统。

(一)收集整理贷款分类基础信息。按照风险分类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贷款风险分类准备工作;认真阅读贷款档案资料,并通过现场查阅及非现场调查等手段,补充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获取借款人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真实信息。在收集信息过程中,注意收集有利于分析、判断借款人偿还可能性的重要信息,对有疑问的信息应有针对性地向借款人及其关联客户、有关管理部门调查或查询。

应收集的重要信息包括:(1)借款人目前内部经营管理状况;(2)新增贷款和其他融资情况;(3)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还款来源、净收益、资产转换周期、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借款人还款意愿,并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等情况;(4)担保的有效性,保证人的担保意愿,重点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5)了解借款人新的发展方向及新项目的资金情况。

(二)初步分析贷款基本情况,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等级作出初步判断。基本情况分析是对借款人的贷款历史、贷款是否逾期、逾期情况等情况进行分析。分析的重点是了解贷款的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和还款记录等情况。(1)贷款目的分析。主要是分析合同最初约定用途与贷款实际用途是否一致,这是判断贷款是否正常的最基本标志。

(2)还款来源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主要有借款人的经营收入、资产转换或销售、抵押品处置、重新筹资及保证人代偿等。各种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变现能力不同,风险程度也不同,其正常经营收入是偿还债务最有保障的来源。对还款来源分析,重点是查明现实偿还贷款的来源及构成,与原约定的还款来源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风险。

(3)资产转换周期分析。资产转换周期是信贷资金由金融资本转化为实物资本,再由实物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的过程。分析重点是企业产品销售及存货情况,应收账款的变化情况,借款人资产结构的突出变化,贷款项目的进度情况等。通过分析,考查贷款期限的安排、还款来源的确定是否与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4)还款记录分析。通过查阅还款记录,了解贷款是否正常还本付息,有无严重拖欠,贷款是否经历过重组,本息逾期时间,是否已挂账停息以及应收未收利息积累金额等有关信息,并据以作为判断借款人还款意愿的重要依据。

(三)运用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担保分析工具,综合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分别归纳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以及担保分析的要点,列出各项分析中影响贷款偿还的主要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完成分类初步情况的撰写工作。

(四)组织信贷讨论并提出初分意见,分类人员应综合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提出初步的分类意见,并进行信贷讨论,重点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公司的分类意见,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核意见。

公司要详细记录参与信贷讨论人员的意见。对分类结果有争议的贷款,还应详细注明存在争议的问题及理由,并归档管理,以便今后检查、考核或重新认定。

(五)上报复审并确认分类结果。公司应将贷款分类的相关资料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复审,并按权限确认分类结果。对分类结果认定有争议的贷款,应记录在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贷款分类操作规程:收集并填写贷款分类的基础信息→ 简要分析、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组织信贷讨论提出初分意见→认定分类结果→登录风险监测台账及监管报表等相关管理系统。

(一)收集并填写贷款分类的基础信息。整理现有信贷档案资料,收集完善相关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基础信息:(1)借款人及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成员、收入来源及状况、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贷款起止日期等)。(2)贷款使用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逾期情况、贷款欠息情况。(3)非财务因素信息。包括:借款人还款意愿、家庭稳定情况、个人状况等。(4)担保情况。包括: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保证人代偿能力、抵(质)押物及其价值、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等。

(二)简要分析、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提出初步分类意见。自然人无财务报表,无法分析现金流量,应主要依据非财务分析和担保分析,真实了解借款人收入状况、还款意愿、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性、保证人代偿能力、抵(质)押物及其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其他因素,综合分析评估影响贷款偿还的主要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归纳出要点,提出初步的分类理由。

(三)确定分类结果。分类人员对贷款提出初步的分类理由后,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核意见,并按权限确认分类结果。对分类结果有争议的,可组织信贷讨论,共同商定,最后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登录分类结果。公司风险控制部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逐笔登记贷款风险监测台账,并录入监管报表等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统计贷款风险分类情况。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贷款风险分类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信贷业 8 务部牵头,风险控制部、计划财务部参与,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职责:

(一)组织客户经理(项目负责人)收集整理信息资料,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组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风险分类结果,撰写分类报告,并对贷款分类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月与计划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向监管部门上报贷款风险分类情况;

(三)将贷款风险分类资料纳入客户贷款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组织贷款风险分类的调整;

(五)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职责:

(一)负责公司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并督促贯彻执行;

(二)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复审组织工作;

(三)负责督促落实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

(四)负责对风险分类结果的统计、汇总工作;

(五)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连续监测、考核、分析;

(六)提出改善信贷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不良贷款的损失程度进行认定;

(八)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措施;

(九)制定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计划,并督促目标任务的完成。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职责: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等,认真组织对各类贷款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形态,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核销损失贷款。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任人,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相应处分:

(一)贷款分类组织和管理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履行分类工作职责,分类工作迟缓的;

(二)违反程序操作,不运用分类工具,不遵循分类依据,滥用分类方法的;

(三)以信用评级结果替代风险分类的;

(四)故意降低分类标准,掩盖贷款风险的;偏离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不真实反映、报告分类结果的;

(五)超权限认定风险分类结果的;

(六)不认真执行日常监测管理制度,未建立风险分类报告制度,不按时上报风险分类情况的;

(七)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分类工作难以持续实施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风险分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风险控制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本溪市明山区伟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2.天津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细则 篇二

资金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血液, 一个公司自创办以来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融资,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民间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目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 国内外学者对于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1]但在涵盖基本职能上还是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相似性。民间融资通常被定义为处于国家政府政策管制之外的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融资活动;是以非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为主体, 以快速融通资金为目的, 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 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直接融资活动。

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是历史、文化和现实因素等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 民间借贷活动体现出支持资金使用者创业和发展壮大的现实功能, 促进和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例如温州, 2011年官方统计民间资金约在4500亿至6000亿之间。[2]民间融资已成为民营企业的生命线。但是, 民间金融由于其自发性和分散性, 它的投向易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之外, 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 由于立法、监管的滞后, 导致民间金融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二、解决民间金融的途径之一———小额贷款公司

由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 造成民间金融的信用品质难以保障, 制约了其发展, 因此, 民间金融的正规化是重要举措, 首当其冲的就是引导小额贷款公司。

(一) 小额贷款公司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 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分配权和决策权。

(二) 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模式

国内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金融公司相比较, 其运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不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也不准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只能运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 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积极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3. 无结算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内没有结算业务, 不能加入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响交换系统, 只能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与其他银行没有往来关系, 不会形成派生存款。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

(一) 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作为金融创新产品的小额贷款公司, 其在运作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问题和障碍, 资金问题是影响公司的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主要表现在:

1.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 只发放小额贷款。根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并且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低成本资金难以获得, 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同业拆借利率 (目前为2%~3%) ;并且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而实践中,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大都以其不属于金融机构为由不愿为其融资;即使能够融资, 融入资金的利率多数比照普通工商企业贷款利率执行, 还需要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 融资成本较高, 导致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贷款业务, 但受到股东人数和自有资金的限制, 资本金不可能大规模扩张。[5]

2.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问题。

税收是公司经营成本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不准吸收公众存款, 以注册资本为限经营信贷业务, 贷款利率定价为基准利率的0.9~4倍。从制度设计上看,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比金融机构更大的利差空间, 但是由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不像农村信用社还有优惠政策, 所得税减半, 而是按工商企业来征缴, 这远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担, 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税赋加重、成本提高。此外, 与金融机构相比较,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规模较小, 难以达到规模化经营, 加之贷款额度小、笔数多、面积广、风险大, 占用人力多, 贷款投入的管理精力和管理费用较高, 导致其运营成本较高。而与其他民间金融相比较,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需要有固定的场所, 并任命董事、监事和经理等人员, 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需要缴纳各种税费, 其运行成本高于民间借贷。

(二) 解决资金问题的主要方式———“翻墙”化身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区别。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村镇银行是经银监会批准,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 主要为当地“三农”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6]依《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7]等相关规定, 结合实践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8]:

1. 法律性质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为准金融机构;而村镇银行由《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其法律性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2. 监管主体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村镇银行则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

3. 出资人 (发起人) 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依《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投资设立, 仅对其注册资本、主要发起人、股权结构等方面有特别要求;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 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4. 业务范围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以及在规定范围内兼营其他业务, 如相关咨询业务, 资产转让业务, 资产租赁业务, 信用担保业务, 中间业务, 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等;村镇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等金融机构被许可的相关业务。从二者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 小额贷款贷款公司如果转制成为村镇银行, 就必须让出控股权和经营权。同时, 小额贷款公司灵活的经营机制将被推翻, 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另外, 正规金融机构对村镇银行的投资积极性本身也不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则陷入两难困境。因此, 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面临的发展障碍与转制困境, 笔者认为主要受到市场准入和管理权的限制。

(三)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法律难题

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资金来源和税收歧视问题, 但是利率限制将会更为严格, 本身的机制优势也将被削弱。表现在法律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 准入规定的缺陷。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仍有不少困难, 首先就是转制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规定比较模糊, 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据《改制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规定不明确的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 《改制规定》要求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 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10]各治理主体间职责明确,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 治理目标科学, 考核激励机制有效, 信息披露透明。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且执行到位。一该部分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 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 不科学也不严谨。例如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信息披露透明的标准如何界定, 是按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执行还是按照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 亦或是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标准, 该规定都没有明确, 可能造成转制小额贷款公司的质量的参差不齐。

第二, 《改制规定》要求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 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社会声誉良好的标准如何界定, 由什么机构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誉是否良好, 该规定都没有说明。

第三, 《暂行规定》要求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却没有详细的说明。

2. 改制后强制交出管理权不合理。

决策层已经认识到了将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因此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提供了出路, 并进行相关立法。然而, 其却在转制条件与转制后小额贷款公司控股等问题上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诸多限制。这种限制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还面临着另外一种困境,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已确定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其股东至少有一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而《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持股比例的规定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就是说,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后面临着更换股东的局面, 所以同意银监会的改编方案意味着要将控股权拱手送人, 这不仅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利益受损, 而且在感情上是无法接受的,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者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心:“成为村镇银行必须由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牵头, 20%的控股, 机制、管理、用人就和现在不一样了。”[11]但是如果接受改编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后, 便成为了正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拿到金融牌照, 可以开展各种银行业金融服务, 以上提到的许多问题便迎刃而解, 例如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存款, 资金问题便得到了解决, 而且在转制为村镇银行后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

(四)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过程中的法律解决途径

如前文所述, 我国目前由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使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具有可操作性, 必须做一些改进。

1. 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具体准入标准。

笔者认为在转制准入条件设立方面应遵循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性, 应当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标准。因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时间尚短, 缺乏长时间实践经验, 质量参差不齐, 存在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实力较弱, 管理机制不甚健全。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准入标准, 让具有雄厚实力与丰富经营经验, 且公司治理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这样可以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 维护稳定, 这也符合立法者的初衷。二是客观性, 准入标准应当更多的采用客观标准, 对一些宏观与原则性的转入标准进行细化、解释, 如对适合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达到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公司管理层的资质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等。三是专业性,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审核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统一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 而不是将权力下放给省级政府, 由省级政府确定的主观部门确定。这样可以避免省级政府指定的主观部门专业性不足, 在审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错误, 并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审核的权威性。

2. 要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控制权。

立法者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时必须由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主要发起人处于对资金的考虑, 可以降低金融风险, 并提高其信誉度。然而, 该制度设计却因为迫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在转制过程中交出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权, 处于公平的角度不甚合理。因此在转制过程中,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资金实力雄厚, 愿意成为村镇银行的控股股东, 那么立法者应当保障其权利, 不应强迫其交出公司的控制权。为了使新组建的村镇银行运行更加稳定, 可以规定每个转制的村镇银行都必须有一个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 介入村镇银行的日常运作管理并负有一定监管职权, 然而不必使其拥有村镇银行的绝对控制权。

四、结语

随着此起彼伏民间借贷案件, 我们一直思考着怎样规范我们现今混乱的民间金融秩序。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 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发展轨道, 给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难得机遇, 使部分隐性的民间借贷变为显性, 填补了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网点不的足。同时, 为了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有生存的余地, 更好的发挥资金融通的作用, 我们就必须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 制定规范的民间金融规章制度, 在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提下, 促成一部分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 以满足日益增大的民间资金需求, 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中继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民营经济。

参考文献

[1]王春宇.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0.2.

[2]郑曙光.小额贷款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与制度选择[J].河南人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3) .

[3]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编.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3.

[5]朱乾宇.中国农户小额信贷影响研究[M].人民出版社, 2010:200-201.

[6]汤敏.小额贷款公司路在何方[J].当代经理人.2010 (9) .

[7]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9 (8) .

[8]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9 (8) .

[10]张燕、高翔.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困境与对策[J].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7 (4) :23.

3.天津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细则 篇三

第二章 设立的程序及条件

第四条盟市监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经本级政府同意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度新设立计划。自治区金融办研究汇总后,在2月底前向自治区政府上报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新设立计划。

第五条盟市监管部门依据自治区批准的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新设立计划,择优上报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发起人是当地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骨干企业。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且为非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为: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自治区金融办认可的其他投资人。投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一)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二)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从事专业投资的公司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

(三)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四)境外投资人应当是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注册资本按注册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不得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设立不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计划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跨旗县(市、区)、盟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两年以上。

(二)经营状况良好,各项制度健全,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在本盟市内跨旗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4亿元。

(四)年平均不良贷款率在3%以内。

(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获盟市政府以上表彰和奖励的优先。

第十一条区外的小额贷款公司到自治区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按区内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跨省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其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同时须经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筹建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或出资人应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机构,具体负责筹建和开业工作,开业后筹建机构在移交全部工作后撤消。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应当由筹建机构向当地旗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旗县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后,上报盟市监管部门。盟市监管部门对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逐项审核,严格把关,确认真实合规后,上报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决定是否批准其筹建。

第十四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三)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出具的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承诺,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的函;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

(四)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人民银行出具的各股东信用报告。

(六)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

(七)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机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各盟市应设立筹建小额贷款公司保证金制度。在通过盟市监管部门审核上报筹建材料前,筹建机构将不低于注册资本20%-30%的保证金存入盟市监管部门设立的保证金指定账户,直至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批复之前验资时退还。如自治区明确筹建不予批复,保证金即刻退还。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一般不得延长筹建期。

筹建机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旗县(市、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盟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拟设地筹建分支机构的函。

(二)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拟设地、业务范围及设立的目的。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支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四)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架构、拟聘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机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筹建分支机构申请文件、材料经拟设地旗县(市、区)监管部门审核、盟市监管部门逐项复审,在确认真实合规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一般不得延长筹建期。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开业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当由筹建机构向当地旗县(市、区)监管部门提交。旗县(市、区)监管部门审核、盟市监管部门在确认完全达到开业具备的条件后,报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持股比例(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时间。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筹建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拟设地旗县(市、区)监管部门提交。旗县(市、区)监管部门审核、盟市监管部门复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营业场所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章 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不得擅自对外融资。

借款合同中所要求借款人出具的风险保证金不视为存款,其利息收入归借款人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风险保证金专户,不得擅自挪用,并对风险保证金及利息收入的返还负全责。

(二)不得向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发放贷款;不得用暴力手段催还贷款。

(三)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四)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五)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六)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

(七)长期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余额合计比例不得高于公司资本净额的20%。

(八)对已发放的各项贷款最多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手续,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所在地范围内选择与自治区金融办签署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开设公司基本账户和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发放及回收贷款与本息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账户运行,此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不得多头开户。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做好现金管理工作,贷款业务主要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减少现金交易,库存现金不得高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独立建账。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采用项目评估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和跟踪检查,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一)依照下表,根据本金或利息分期回款的逾期天数对贷款进行分级:

(二)小额贷款公司损失计提的最低要求为: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不断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反映所开展全部业务活动并与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接。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金融办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三)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以及变更等事项。

(四)建立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各级监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盟市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本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上报事项。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部分权限内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五)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并指导各旗县(市、区)监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六)按时向自治区金融办上报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数据、各类统计、会计报表、运行分析报告和年度监管报告。

(七)自治区金融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警示牌。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当地监管部门、开户的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和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第四十条旗县(市、区)监管部门应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盟市监管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和操作手册。现场检查时应做《现场检查作业记录》,作为考核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报告制度。具体制度由自治区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指导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办法组织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对变更事项不履行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提足拨备的;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四)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五)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终生禁止该公司股东进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第四十六条监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当为其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下列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需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批的:

1、变更名称。

2、变更股权(或股份)。

3、除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外的变更注册资本。

4、分立,合并。

5、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由盟市监管部门审批的:

1、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法定代表人。

3、变更组织形式。

4、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

6、变更、注销公司账户。

7、在同一旗县(市、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上述事项变更后,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盟市监管部门应在变更事项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及材料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或股份)经批准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或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持有的股权(或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无特殊情况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无特殊情况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各盟市监管部门应当于公司解散和破产后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4.天津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细则 篇四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29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个县级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吗? 我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应纳税所得(利息收入)能否扣减我公司在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3)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综上,如果你公司是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计算营业税时,应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税,不能扣减在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5.天津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细则 篇五

为了加强对铜陵铜都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简称“分支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信贷支农作用,根据《铜陵铜都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实际,特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建立农户花名册

根据所辖区域行政村花名册以村、队、组编号,建立信用社农户信贷花名册,编制方法:

1、农户信贷花名册编号由14位组成,从左到右顺序排列,即科目代号(4位)—信用社排列序号(2位,如营业部为01)—所辖行政村代号(1位,如所辖3个村,则编号为1、2、3)—行政村下生产队(2位,如村所辖2个队,则编号为01、02)—生产队下村民组(2位,如队所辖2个村民组,则编号为01、02)—农户(3位,如村民组有30人,则编号为001~030)。

2、帐号一经确立,借款农户终身使用。

二、成立评定小组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定小组的成员组成:分支机构负责人、信贷员、信贷会计、社员代表等为主,同时可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

三、农户的申请

分支机构根据农户申请小额贷款,要求农户提供: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 ①本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是否已婚、家庭成员、家庭财产情况。

②经济来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资金状况。

③在本行有无信贷历史记录

④贷款申请:申请贷款的用途、期限、借款金额、还款计划。

2、农户所在村、队、组三级证明;

用与证明农户的确实身份,证明要求由村、队、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农户婚姻证明;

4、农户夫妻双方承诺书,承诺贷款确为自己使用,并由夫妻双方归还;

5、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农户本人两张1寸免冠照片。

四、信贷员调查

根据农户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分支机构应指定包村或包队信贷员对申请农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详细的对农户家庭所有情况包括个人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阐述,同时填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济档案》。

五、信用等级评定

然后由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信评定小组对申请农户评定信用等级,以确定申请农户是否有贷款资格,以及贷款额度。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及贷款额度:

(一)“优秀”等级标准是:等级评分在90分以上。

1、从事该行业3年(含)以上,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很高,各类信用纪录良好;

2、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较为雄厚,能够抵御和承受市场的风险,负债适度,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较好”等级标准是:等级评分在70分以上。

1、从事该行业2年(含)以上,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各类信用纪录良好;

2、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强,能够抵御和承受较大的外部不利变化,负债适度,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良好。

(三)“一般”等级标准是:等级评分在60分以上。

1、从事该行业1年(含)以上,有一定的经验,综合素质良好,各类信用纪录良好;

2、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一般,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实力。

评为“优秀”等级借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较好”等级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一般”等级贷款额度最高为2万元以下。

六、贷款证申请

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定申请农户的信用等级后,对有贷款资格的农户,分支机构要求其提出农户小额贷款的贷款证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

1、本人姓名及配偶姓名;

2、严格按照信用社贷款证管理要求,承诺贷款证必须由本人持证、贷款,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

3、妥善保管贷款证,若有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应立即持有效身份证到分支机构办理响应的挂失手续。

4、持证人及其配偶签字;

七、贷款证的领取

1、分支机构根据农户贷款证的申请,要求申请农户夫妻双方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领用表》中签字、盖章,并预留农户印章和签名。

2、要求信贷会计在贷款证上张贴农户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同时认真填写贷款证上需要填写的栏目,特别是贷款额度的填写,一定要与评定小组核定的额度一致,在加盖分支机构业务公章后,发给申请贷款农户贷款证。

3、分支机构建立已发放贷款证分户帐和台帐,由信贷会计保管分户帐,由信贷员保管台帐,核算视同贷款分户帐一样;

八、贷款的发放

农户持贷款证、身份证、本人私章到分支机构柜面办理贷款时,由信贷会计对农户贷款证与贷款证分户帐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由信贷会计填写借据,农户签字盖章,在确定预留印章、签名无误后,予以贷款。

九、贷款证的年审

贷款证的使用期限1年,每年终了,要通知农户年审。年审主要是根据农户一年来的信贷资信状况,以及农户其他各个方面进行重新认定,并对农户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进行重新评定。对条件达不到的农户,降低贷款额度,该取消贷款证的取消贷款证;对条件提高的农户,按照规定提高贷款额度。

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济档案的建立

上一篇:色彩构成实训指导书下一篇:美文:爱,是一场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