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的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

2024-08-20

承包经营的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共4篇)

1.承包经营的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 篇一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案例一:

廉学谦原系河北省海运总公司的职工,于2001年11月与河北省海运总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2001年12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2年8月30日,廉学谦与天津东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工资待遇为每月800元(保险由原单位负担)。廉学谦于2003年11月发病。2004年1月9日,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2004年1月14日,廉学谦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劳动局依据廉学谦的申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编号04—166《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廉学谦为工伤(职业病)。

东洋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天津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廉学谦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廉学谦作为退休职工在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与东洋公司所产生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同样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天津市劳动局对廉学谦于2004年1月14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廉学谦关于进行工伤认定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廉学谦如果认为自己在东洋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遂判决撤销天津市劳动局2004年6月30日作出的编号04—166《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例二: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05年3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机械公司提出了上诉。天津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退休后受聘于原企业工作,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形成劳务关系。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某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责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该企业按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李某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5万元。

律师点评:

一、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从表面上看,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即所谓“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之间应该成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应该成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成立。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从这一意义上看,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对单位与员工而言,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其实并无区别,都是员工提供劳动,单位发放工资。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工伤),区别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就有特殊的意义。首先,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案例一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其次,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责不包括。从这一角度看,案例一中的企业虽然赢了官司,成功推翻了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但所达到的后果却是要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得更多,这对企业反而是不利的。

三、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程序与劳动纠纷不同。众所周知,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一裁两审,在法院审理前存在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而劳务纠纷是普通民事纠纷,不存在劳动仲裁程序,其程序比劳动纠纷简便。在案例二中,李某就没有提出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

2.承包经营的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企业承包工伤剖析 篇三

*年年初,*慧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下属的硅铁厂生产车间承包给某私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书中双方商定:硅铁加工厂生产车间承包给某私人,由承包人招聘人员组织生产。同时双方约定,如果承包人招用的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意外伤亡等,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与慧达公司无关,慧达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年10月,农民工伏某被承包人招进硅铁厂工作,后在干活时被飞溅出的硅铁渣戳伤右眼,落下严重伤残。

农民工伏某受伤后,并没有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直到在闻讯赶来的伏某家人多次强烈要求下,才由承包人出面将伏某送入*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伏某的妻子答应并签下了一份协议书后,支付了9200元治疗费。此份协议书的内容是:在拿到9200元医疗费后,不管以后发生任何事情,伏某绝对不能再向承包人索要经济赔偿,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慧达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凭着这份协议,公司及承包人拒绝为伏某申报工伤,也不再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住院治疗40天后,伏某因没有能力继续交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提前出院,导致眼伤进一步恶化,错过了二次手术的最佳时间。

被迫出院后,农民工伏某及家人多次去找慧达公司,公司称生产车间承包给了私人,此事和企业无关;去找承包人,承包人说帮伏某拿到了9200元治疗费,自己已尽到了责任,不再管此事。为了继续医治眼伤,也为了讨一个说法,在慧达公司拒绝为伏某申报工伤的情况下,伏某的妻子依然放下家中农活,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她往返*几十次,奔走于公司、承包人和相关部门之间,要求确认伏某所受之伤为工伤。经过她不懈的努力,2005年12月6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伏某受伤属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七级。在与慧达公司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伏某向*市城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慧达公司落实工伤待遇。

仲裁机构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慧达公司将硅铁生产车间承包给没有用人资质的个人,并不能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伏某虽然是由承包人雇佣的员工,但与慧达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慧达公司就应该按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落实伏某的工伤伤残待遇。裁决慧达公司支付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全部费用。

4.邮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篇四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发包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发包方承办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发包方地址: 传真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方负责人身份证号: 签约人:

承包方风险抵押金:联系电话:

承包方地址:担保人:传真电话:

为了加强本企业部门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邮政局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为调动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双方本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经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对国有资产的认定

以上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只限于乙方经营使用,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作为贷款及借款等抵押、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发包与承包形式、年限

甲方将共 万元的国有资产交给乙方全权承包经营,承包期限暂定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三条 承包标的额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向甲方上缴税后利润万元(大写:)。

第四条 承包风险金

按协商条件,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需向甲方交纳现金万元整,作为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 承包协议的自动终止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按协商条件乙方向甲方提出上缴税后利润计划表,于每月日前将%的上缴计划款额上划帐户。协议自动终止条件:

①、乙方每季完不成上缴税后利润计划的%;

②、乙方半年完不成上缴税后利润万元;

③、乙方全年完不成上缴税后利润的%;

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自动终止合同,并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将应上缴税后利润的差额部分从乙方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其责任属乙方违约。

第六条 承包经营中的奖罚条件

①、乙方在承包经营中,全年完成上缴税后利润 万元后,超额部分的全部税后利润奖励给乙方支配。

②、乙方在全年结算时,超过应上缴款的80%,但不满100%时,乙方主动补齐 万元的视为完成上缴任务,不奖不罚。

③、乙方在全年结算时,超过应上缴款的80%,但不满100%时,乙方不主动补齐万元时,由甲方从乙方的风险金中扣交,罚差额的1%并视为违约,下一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协议续签。

第七条 承包经营中的财务管理

①、为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规范乙方依法经营,由甲方按邮政局要求向乙方派会计一名,并由乙方聘任,受聘任的会计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在经营方面向乙方负责,在管理和履行协议方面向甲方负责。

②、乙方在经营与财务管理上要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不允许设帐外帐和小金库,经检查发现有以上二种行为的,帐外帐和小金库除没收外,按乙方违约自动终止协议论处,损失由乙方负责。

③、甲方为鼓励乙方承包经营,以现金方式注入万元流动资金,专门用于资金周转;受聘会计应监督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乙方应保证不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

④、乙方承包经营期满,如不再续包或因违约等原因被终止承包经营时,乙方在返还甲方万元流动资金时,剩余物品按进价抵顶现金不得超过10%。

⑤、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只能在相关银行开立一个资金帐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除此之外不得开设其他帐户。

第八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①、乙方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②、乙方有经营自主权,甲方对其经营不进行干涉。

③、乙方有权选择用工形式,在不违犯《劳动法》的前提下,有权自主招聘临时工(但必须报甲方备案),有权决定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及分配形式。为了解决邮政局职工的待业和下岗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先招聘本局下岗职工和待业子女。

④、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和用工条件负责安置名本局在职职工(含乙方在内),在其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分配任务的前提下,乙方应参照市局工资标准和其它福利待遇进行发放。随着市局经营体制和用工体制的改革,以后的工资等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⑤、乙方承包经营中一切设备及物品的使用是无偿的,有义务对其使用、保管、保养以及维护管理负责,对损耗、毁坏物品的重购应由乙方负责。

⑥、乙方在承包经营中所需新增购置物品由乙方出资,承包期满所购物品归乙方所有。

⑦、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严格执行工商、税务、公安特业、卫生防疫、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负责交纳除房租以外的其它相关税费,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处罚、停业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⑧、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行政管理,参加市局布置的统一活动,遵守甲方的监督检查。甲方的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①、承包期间甲方有义务全力支持乙方工作,本局相关活动应安排乙方收益,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乙方妥善安排相关事宜。市局有所安排时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

②、甲方对乙方有管理、监督、检查的权力和职责,有权制止乙方违犯劳动法,违犯相关规章制度和合同的行为,对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并对乙方进行1%-5%的经济处罚。

③、合同到期后,乙方不能将万元流动资金交回时,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帐户、进行行政处罚或向法院起诉。

④、甲方有义务保护承包给乙方的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并保证乙方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国有资产作贷款及借款等抵押、质押。

第十条 承包期满后的结算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如数上缴了税后利润,并经审计部门对全部资产审核无误后,甲方应返还乙方风险抵押金。乙方不能履行上缴税后利润时,按合同的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合同的续签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如数上缴了税后利润,在承包标的额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优先进行新的一轮承包经营签约。如不愿续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出现矛盾和纠纷时,本着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局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相关部门解决不了时,也可经法院判决。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有效期一年,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附件:

甲方(章):乙方(章):

签约人: 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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