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200

2024-07-30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200(共10篇)

1.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200 篇一

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

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基本途径,是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处在新的历史起点这一新形势,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与时俱进地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于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首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整体推进,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将党性教育和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健全工作体制,创新工作模式,推动学习型领导班子和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为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

智力支持。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市委领导下,在市委党员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市委、区县委和部门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履行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职能。组织实施市委管理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示范培训。

市纪委负责干部党风廉政和党的纪律教育。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制定理论学习计划,重点抓好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市委统战部负责党外干部、新经济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训。市委各部委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委管理干部调训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本系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宏观指导、协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市级机关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其他干部的示范培训。

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国资委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干部的全员教育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统一要求和部署,对干部教育培训做出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落实上级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关单位同时做好本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区县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有关要求,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区县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区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双重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谁主管、谁培训”的原则,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承担部分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类别、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五年或提任前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区县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中,各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年提供人均2周以上的脱产培训量,干部在线学习每年提供人均1周以上的培训量。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72学时,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计算。

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第十条 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参加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境外培训、在线学习、自主选学、在职自学和其他培训。其中,干部所在单位每年须组织不少于3天的全员岗位培训;对新任职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须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进行任职培训。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要围绕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围绕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围绕促进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干部管理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的管理方式的要求,结合干部胜任能力模型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管理能力为导向,积极探索增强党性锻炼和正确工作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实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提高能力的有机统一。

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以政治理论为主要内容,重点提升贯彻科学发展观、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处理利益关系和务实创新的能力。科级及科级以下机关干部重点提高依法办事、公共服务、学习创新和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基层干部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社区事业协调发展的目标,重点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执行政策、谋划工作、依法办事、服务群众的本领。党务干部要着力提高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本领。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增强政治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知识结构的要求,围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着眼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适应性短期培训为主,分级分类开展。重点抓好提高企业领导人员战略规划决策、现代经营管理、市场竞争和推动企业创新能力等培训。鼓励企业围绕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开展与“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适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需要,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重点抓好高水平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战略型专家和急需人才的培训,注重对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培养,着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健全继续教育体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强化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突出抓好正职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加强组织调训,保证完成规定的脱产进修任务;根据其岗位要求和特点,开设有针对性的短期研讨班,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宏观决策、驾驭全局、综合协调的能力。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在坚持组织调训、集中脱产培训的基础上,着眼于建立干部终身学习、持续学习机制,不断改进和创新培训方式。

充分发挥境外培训的作用。制定境外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坚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规模适度的原则,突出专业性和实效性,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优先选派重要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后备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以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培训。对于重点班次要选派专职人员参与学习,严格培训过程管理,注重培训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加强境外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评估,规范境外培训机构认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与境外知名大学联合办学、集中培训与个别进修实习结合等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开展干部在线学习。利用北京市干部网络学习的平台,组织各级各类干部开展在线学习。创新在线学习的理念、内容和管理机制,加强干部在线学习课程体系建设。制定干部在线学习管理办法,规范在线学习管理和考核。逐步改善在线学习环境,提高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水平。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和在职自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公布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或课程,干部可根据培训“菜单”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内容和时间。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与施教机构共同做好培训的管理工作。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四章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利用首都教育资源优势,以党校、行政学院(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以其他培训机构为扩展和补充,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资源共享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中;根据现代干部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教学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组织、宣传和人事部门要与党校、行政学院(校)建立经常性的协调机制,在理论培训、教学计划、队伍建设、学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干部学院(校)应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指针和基本要求,不断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坚持以干部培训的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教学改革。完善教学布局,创新培训内容,规范班次设置和学制。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加强研究式教学,加大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比重。

引入团队学习、行动学习、互动学习等现代学习理念,加强学习团队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学员管理和考核,严肃培训纪律。

市委党校要建立健全指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基层党校在教学研究、班次设置、课程规划、教学评估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开展基层党校师资培训。

第十七条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定位,突出特色,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各级各类干部的岗位培训。以短期强化培训为主,推广个性化、差别化培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鼓励以“校企合作”的模式,开展定制化培训。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社会培训机构进入干部教育培训市场的标准,制定资质认证办法,评估认定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向社会公布获得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录。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竞争,承担一部分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加强管理和政策引导,使之成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益补充。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围绕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加强教学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围绕学员满意度、学员反应、学习效果、培训后行为改变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确定一批革命传统教育、警示教育、法制教育、科普教育、市情教育、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教育基地,作为现场教学点,开展体验式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基础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逐步建立体现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具有首都特点的干部教育培训理论体系,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 师资、教材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一批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北京市情和干部教育培训特点,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的教师,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实行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作为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通过引进、培养、调整等手段,改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

实施专职教师培养计划,组织专职教师定期参加境内外进修培训、挂职锻炼、社会实践、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保证教师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施教能力。注意加大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完善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以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定期到党校、行政学院(校)授课的制度,形成推动中心工作和加强干部培训的联动机制。加强兼职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调动兼职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师资库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共同维护,实现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学好用好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研究和组织编写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教材,鼓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课程指南。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加大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将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实践、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典型事例编写成案例,应用于教学。

第二十七条 干部全员培训、专项培训以及在线学习等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研究制订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定额和标准,规范经费管理,加强效益评估,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需要提取和使用,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重点培训项目的培训经费。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下达调训任务,对重点对象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调训计划要求抽调干部参加培训,确保组织调训任务的完成。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调训期间,干部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出差、出国等工作任务。

加强干部调训工作的统筹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接抽调市委管理干部参加培训,干部所在单位应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管理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项目,由市委组织部统一下达计划;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项目,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委办局统一下达计划,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调训。

第二十九条 推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邀标、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教育培训机构应组成项目管理小组,根据培训任务开展需求调查,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通报和档案管理制度。研究建立教育培训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和干部个人的考核。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责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对单位及干部个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逐步建立分级分类的电子档案,实现即时查询。

第三十一条 坚持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坚持任职培训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必须把参加任职培训作为民主推荐的资格条件。对于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向上级呈报请示时,必须附前五年参加培训情况。

第七章 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干部在五年内未列入集中脱产培训计划的,可以提出培训申请,干部所在单位须予以解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干部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党委(党组)不研究、不上会、不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不审批。确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情况,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以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同时上报培训计划,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对任职一年内未完成培训的,给予通报批评。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

第三十四条 被评估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单位党委(党组)负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责任,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整体部署,组织实施。要为干部创造良好的教育培训条件,解决干部在教育培训中的实际问题。各单位领导班子应有专人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党政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加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制度。联席会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委市政府有关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委党员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研究问题、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和推动工作。区、县党委建立相应的干部教育培训协调机制。

第三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培养计划,通过理论研讨、工作交流、业务考察、专项培训和人员调整等方式,建设一支理论水平较高、专业知识扎实、年富力强的专业化队伍。培训管理者每年应当参加人均不少于1周的专业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区、县委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贵州大学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篇二

(2005年1月15日 经贵州大学第一届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全校工会会员的代表。为了加强校工会的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贵州省工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工会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工作大局,积极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落实,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第三条 校工会要认真按照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把教职工最企盼解决的问题作为工会工作的重心,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做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作结合起来,动员和团结广大教职工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断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团结广大教职工为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推进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共同奋斗。

第五条 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的事情均须集体讨论决定。校工会要深入实际,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加大维权力度,把广大教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依靠会员办工会,做教职工的贴心人,把工会建设成为党委领导下的、独立自主的、充分民主的、教职工信赖和依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发挥工会在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特殊作用,配合学校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群众性自我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二)承担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教代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坚持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积极推进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认真做好推进校务公开的工作,保障和落实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四)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主动反映教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深入开展“三育人”和“树、创、献”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引导教职工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六)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全面形成;

(七)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损害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摧残、迫害女教职工、虐待离退休教职工的现象进行斗争;

(八)关心教职工的疾苦,搞好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和生病住院慰问,有计划地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力所能及地为教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九)针对不同特点,做好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的帮教等工作。与校有关部门协作,做好教职工中的纠纷调解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办好工会经济事业;

(十一)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增强工会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学校分工会、部门工会、工会小组工作的指导,增强分工会、部门工会、工会小组的活力。做好接收新会员、会籍管理和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校会员和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改选一次。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19—21名委员组成。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热爱工会工作、关心学校发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有参与和监督学校民主管理能力的会员担任。校工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校工会全委会选举9—11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3人。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熟悉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廉洁奉公、严于律已、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校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每学年召开2—3次全委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校工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常委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委会或全委会,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执行校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批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向校党委、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教职工权益的有关重大问题和向校行政、教代会提出的有关重要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聘任;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第四章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 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5—7人组成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的工会经费预、决算方案或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要事先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工会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校工会下设办公室、组织宣传部、民主管理部、文体福利部、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等六个工作机构。工会办公室、组织宣传部、民主管理部、文体福利部等四个工作机构列入学校的科级机构设置,办公室设主任1人,组织宣传部、民主管理部、文体福利部分别设部长1人,教职工文化活动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女教职工委员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由校工会分别提名5-7名委员组成,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分管副主席兼任。第十八条 校工会下设若干个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5—7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工会委员会下设部门工会或直属工会小组,部门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工会小组设小组长1人。

第十九条 各分工会委员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本部门工会和工会小组建设。要经常深入各部门工会和工会小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帮助工作;分工会和部门工会要健全工会小组工作制度;要建设一支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做好工会工作;要关心他们的进步,总结交流他们的先进工作经验,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工会与教代会

第二十条 校工会要努力承担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代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提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并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议;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会期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大会精神,发动教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大会决议;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九)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素质,评选、表彰优秀教代会代表。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的各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好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要维护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群众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发动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要积极主动参与学校的改革,努力探索做好工会工作的新思路;对学校的有关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协助行政制定有关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贯彻实施。第八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校工会在向校党委汇报教职工群众的有关意见或建议、工会工作的情况的同时,要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九章 工会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 全校工会干部要立足学校工作大局,突出维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努力做到:

(一)振奋精神,勤奋工作,合作共事,为教职工说真话、办实事、办好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二)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

(三)坚持原则,大胆工作,弘扬正气,勇于同不正之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作风民主,实事求是,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富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3.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200 篇三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 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会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 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 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 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 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 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 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 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 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IO0名至20O名,最多不超过30O名。其具体名额由 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 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数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 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 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 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 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 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 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 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 候选入,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上层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 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 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 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 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 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 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 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 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 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 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 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 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 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

人见面,由选举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督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 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或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 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 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 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 有效票,多干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 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 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 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 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 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 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 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 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

4.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200 篇四

1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学院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学系(部)在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中的管理职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系(部)党支部委员会应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规章制度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加强党的组织建设,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系(部)是学院的基层管理组织,在院党委和院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本系(部)思想政治工作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管理等。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四条思想政治工作

(一)按照院党委政治学习的总体安排,组织系(部)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全系(部)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

(二)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结合系(部)工作实际,加强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深入了解系(部)人员思想状态,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切实做好系(部)各项工作。

(三)以师德建设为中心,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

(四)积极引导教职工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帮助学生。为人师表,寓德于教,树立良好的教风,做到教书与育人统一。

第五条行政管理工作

(一)认真制订系(部)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

(二)组织召开系部会议,对系部工作做出决策,及时传达学院工作安排,通报有关情况,检查落实系(部)各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

成。

(三)严格执行学院考勤制度,负责本系(部)教师,包括外聘教师的出勤统计和工作量计算,并及时上报。

(四)根据学院人事管理制度,提出本系(部)教师与行政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及外聘教师的推荐意见。

(五)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安全状况,做好机房、实验室、实训基地等重要场所的防火、防盗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六)认真制定和执行办公室、教室、学生宿舍、机房、实验室、实训基地、仓库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完成校园包干区卫生工作,保持清洁、整齐、美观。

(七)协同后勤管理部门做好本系部的后勤保障工作。

(八)配合教务处、继续教育中心做好与本系专业相关的培训和教学工作。

第六条教学、科研工作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精心组织、安排、管好各个教学环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制定本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基地等建设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修订本系的教学计划,制定、修订本系(部)课程教学大纲、实习大纲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大纲(指导书),经批准后负责实施。

(四)审批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学期对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措施。

(五)组织和领导本系(部)各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室开展工作。根据培养方案做好每学期排课,组织各教研室科学合理地安排任课教师,经系(部)审定后上报教务处,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调、停、代课安排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教学常规检查,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八)督促本系(部)各教研室,按时完成各专业、各门课程考试(考查)试题审核、试卷印制、考试(考查)成绩汇总、统计、上报、分析和成绩单寄发等工作。

(九)鼓励教师参加校内外教材编写人员名单,组织教材编写工作。审核教研室提出选用的教材计划,报教务处批准。

(十)负责与本系(部)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本系(部)的教学改革方案,开展全系(部)性教学经验交流和观摩教学,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十二)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十三)组织本系教师申报教研、科研项目,组织现代教学手段应用。

(十四)做好教学、科研统计和教学、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师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根据学院发展需要、专业发展状况和课程设置情况,负责本系(部)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二)负责本系(部)教师等人员的安排使用、考核和奖惩。

(三)根据本系(部)专业建设实际需要,制定本系(部)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提出师资补充和调整计划,由人事部门统筹解决。

(四)根据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专业建设需要,提出人员进修、培训计划,报学院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积极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不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教师、教辅人员严格执行“教师工作规范”,积极开展教书育人活动。

第八条学生管理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推荐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任职人选,提请院长聘任。

(二)主持系(部)辅导员、班主任例会,布置、检查和督促各班学生工作,并对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做出月考评、学期考评和年度考评。

(三)协同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等职能部门,做好招生、迎新、入学教育、学生军训、毕业生鉴定、就业推荐等工作。

(四)负责本系(部)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团活动,抓好班风、学风、校风建设。

(五)主持本系(部)学生的操行评定工作,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主持和审核学生各类奖惩及贷学金、勤工助学金、学杂费缓、减、免等工作,并提出具体意见上报。

(六)做好本系(部)学生的学籍管理和考勤工作。

(七)按照学院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和实施系(部)学生科技、文化、艺术教育活动。

(八)完成本系(部)毕业生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工作。

(九)负责组织和指导系(部)团总支和学生会工作。

第九条做好系(部)自身建设和管理,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条系(部)建立党支部,设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第十一条系(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二条系(部)下设专业教学委员会、教学研究室若干个。教学秘书、行政秘书及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系(部)建立团总支,设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辅导员若干人。

第四章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系(部)党支部书记负责全系思想政治工作、党务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和监督系(部)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系(部)主任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教学管理、科研、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系(部)接受学院各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十七条系(部)设立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决定系(部)重大事项。办公会议一般由系(部)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等人组成。

第五章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系(部)应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合理管理、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系(部)经费包括教学、科研、办公及学生活动、团委经费等。系(部)经费原则上以学生人数按一定比例划拨。支部书记负责学生活动经费和团委经费的使用,系部主任负责教学、科研、办公经费的使用。除重大开支应报院长审批外,系(部)经费实行主任签批制度。

5.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200 篇五

中央军委近日印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坚定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军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对于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强化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决策指示的贯彻执行,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共7章47条,明确规范了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巡视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以及纪律与责任等,规定中央军委和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武警部队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重点对军级以上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条例》着眼落实“两个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监督合力,对有关副战区级单位党委和军级单位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巡察力量、开展巡察工作作出规定,对反馈巡视情况、移交问题和线索、巡视整改落实等巡视成果运用工作进行规范,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被巡视单位以及有关机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巡视工作中的责任予以明确,对巡视工作人员严格依规依纪履行职责提出要求,对违反巡视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条例》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队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军队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军队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军队党内监督,规范军队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央军委和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武警部队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全覆盖。

陆军、海军、空军、战略支援部队所属副战区级单位党委,火箭军、武警部队所属军级单位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巡察力量,开展巡察工作。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牢固树立政治 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军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着力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强化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决策指示的贯彻执行,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第四条 巡视工作必须坚持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军委1名副主席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军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担任。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政治工作部主任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第六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

(二)研究提出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领导实施中央军委巡视工作,听取中央军委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

(四)研究中央军委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军委请示巡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

(六)对中央军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分析研究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八)研究处理军队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贯彻本单位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规划、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领导实施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听取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

(五)向本单位党委请示巡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六)对本单位党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同时履行巡视组办事机构职能。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九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保障和参加中央军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拟制军队巡视工作政策法规制度;

(四)对中央军委、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军队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与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

(七)办理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保障和参加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对本单位党委、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本单位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与本单位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

(六)办理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军委设立中央军委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中央军委巡视组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设立本单位党委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向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由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等人员组成。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巡视组组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视任务,从组长库中提出人选意见,一次巡视一授权。中央军委巡视组组长由中央军委批准,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组长由本单位党委批准。第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忠诚干净担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法规制度,严守党、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四)熟悉军队党的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巡视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被巡视单位机关部门担任过团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被巡视单位所属单位担任过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过直接上下级关系的;

(三)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开展的。

巡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被巡视单位认为巡视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中央军委巡视组的巡视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和武警部队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二)中央军委机关部门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八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的巡视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军兵种、武警部队所属军级以上和直属师级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二)军兵种、武警部队机关部门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三)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要求巡视的所属其他单位的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军委十项规定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言行,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维护习主席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不坚决不彻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收买人心,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以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超标准享受工作和生活待遇,以及训风演风考风不正,缺乏担当、敷衍塞责等问题;

(五)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与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斗争不坚决,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重大学习教育活动走过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不严格,以及经费物资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六)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属部门或者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以及重大任务、业务系统和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的工作汇报和机关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会、首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单位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针对巡视发现或者官兵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委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师级以上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被巡视单位党委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班子建设的;

(三)官兵反映强烈、严重影响部队建设和发展的;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下,中央军委巡视组组长可以直接向军委主席报告,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组长可以直接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单位任免权限内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部门处理;对官兵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单位党委提出处理建议。

巡视组对巡视发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或者苗头问题,应当向被巡视单位所属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慑止问题发生。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军队建设发展实际和巡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每5年编制一次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安排中央军委巡视组对巡视范围内的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遍;每年制定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计划,适时提出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阶段任务安排。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由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每5年编制一次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安排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对巡视范围内的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遍;每年制定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计划,适时提出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阶段任务安排。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规划、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由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巡视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召开巡视动员部署会议,宣布巡视组人员组成,明确巡视任务,提出巡视要求。

巡视组应当向本级纪律检查机关、政法部门和组织、干部、信访等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派驻纪检组等,收集了解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巡视组应当根据巡视任务安排,结合收集了解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被巡视单位协商巡视工作安排,协调做好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公布巡视组联系方式,畅通巡视组受理信访举报的渠道。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协调召开巡视动员会,说明巡视的目的任务、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巡视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巡视发现被巡视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涉及全局性、领域性问题,以及深层次矛盾和制度机制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对巡视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中央军委报告巡视情况和处理意见,由中央军委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及时听取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中央军委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应当根据本单位党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现任或者原任主要领导问题的信访事项,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的,由受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巡视组组长,向本人进行反馈或者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受理的有关信访事项,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的决定,依据干部任免权限和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政治工作部门;

(三)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军级以上干部问题的信访事项,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的,提出谈话、提醒等处理建议,督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对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以点带面促进倾向性问题的解决;

(五)对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党委收到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被巡视单位党委履行落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治工作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巡视整改中的重要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的汇报。

应当适时组织回访巡视。回访巡视的程序,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巡视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情况,以及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条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法等部门和组织、干部、信访等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审计机构和其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工作,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二)收到巡视通知后,党委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军委关于巡视工作的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视工作有关事项,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筹备巡视动员会,做好相关准备;

(三)巡视组进驻后,党委主要领导应当加强与巡视组组长的沟通协商,主持召开巡视动员会,并就配合巡视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提供文件资料等工作;及时向巡视组通报拟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对重要岗位干部的调整使用、影响部队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团级以上干部被调查处理等重要情况;

(五)巡视期间,党委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及时将有关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六)巡视反馈情况后,党委应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认真抓好巡视移交问题整改和线索查处,并按照规定进行反馈和报告。党员和广大官兵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对该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治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的党员、官兵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巡视工作人员,是指巡视组巡视专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根据巡视任务需要抽调参加巡视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党委主要领导,是指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不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

6.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2 篇六

第十二条 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 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 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九条 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二十三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

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第二十五条 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 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 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 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7.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200 篇七

【发布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 【发布日期】2006-04-14 【生效日期】2006-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述职应当结合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8.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200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党支部应成为组织教育学生党员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学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斗堡垒。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的建立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本科生低年级可按年级设置党支部,本科生高年级应将党支部建在班上。研究生党支部的设置从实际出发,可按班级、年级或学术团队等组建。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在正式党员中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第五条 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正式党员),党小组的设置由支部委员会决定,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由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具有一定理论修养、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奉献精神、业务素质好、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的任务

第八条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组织广大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道德品质修养,掌握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十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坚持党员标准,认真执行党员发展工作程序,积极慎重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经常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团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学生会、班委会工作。第十二条 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1、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的工作计划,负责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抓好支委会的建设,主持支委会,确定会议议题,指导支委会其他成员开展工作。

3、全面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党员发展工作。抓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检查党员遵守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维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掌握党员和广大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指导团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学生会、班委会工作。第十四条 党支部副书记的职责

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

1、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等工作计划。

2、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有关材料的整理和保管,做好归档工作。

3、做好支部工作的记录和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

1、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事迹。

3、指导团组织和有关学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工作和适合青年特点的文化、科技、娱乐、体育等活动。第十七条 纪检委员的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和遵纪守法教育。

2、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维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 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党支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处理党支部日常事务。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要按照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组织保持一致。第十九条 “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三会”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党课。

第二十条 学习制度。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采取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群众通报。要建立支委或党员分工联系群众责任制。第二十二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要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要向基层党委、党总支事先请示,事后汇报。第二十三条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要通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生活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加强思想交流与沟通,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的召开要有明确的主题,主要围绕班风、学风建设和党员的党性修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展开,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六章 附 则

9.宿舍条例(暂行) 篇九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宿舍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宿舍秩序,丰富宿舍文化,增进同学间的友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宿舍工作贯彻“全体动员、和谐安全、批评指正、求同存异”的方针。工作突出集体,兼顾个人的原则。

第三条 宿舍的要求是:

(一)宿舍要有具体情况的制度和相应的措施;

(二)重点关注卫生情况和公共物品使(借)用情况;

(三)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如遇问题,可拨打后勤服务集团客服热线8575110或学生公寓维修中心电话8577365进行投诉和维修。

(四)宿舍人员举止文明,不侵犯他人权益。舍长以身作则,其他人员尽力配合舍长。

第四条 宿舍的制度包括:

(一)宿舍卫生值日制度,详见附件《宿舍卫生值日制度》

(二)宿舍财务管理制度,详见附件《宿舍财务管理制度》

(三)宿舍物品使(借)用制度,详见附件《宿舍物品使(借)用制度》

(四)宿舍大会通报制度,详见附件《宿舍大会通报制度》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五条 舍长领导宿舍工作,督促他人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宿舍的重大问题,责任大,是宿舍的形象和代表。根据需要,组织配备人员。

舍长对宿舍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制定、完善落实各项制度;

(二)检查宿舍工作,及时指出批评违反条例的行为;

(三)接到校、院、老师、班干部指令应该及时通知到位。

舍长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其他人员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在宿舍大会上可重新选举新任舍长。

第六条 宿舍集体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宿舍大会,监督、落实本条例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宿舍人员的证件,需要宿舍口令验证或宿舍人员的同意方可进入,并核对登记出入的物品;

(三)维护宿舍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宿舍的不良行为,对已发生的不良行为立即指出批评,对不听劝者在宿舍大会上进行批斗;

(四)全体宿舍互相督促落实宿舍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对认真落实执行各项制度、表现优秀的个人,批准“宿舍英雄”称号,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以警告;行为不端、不检点,威胁或造成他人伤害、公共财产损失的,处1元罚款,对间接责任人员处0.5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在宿舍大会上严肃批评,进行批斗。(罚款充当舍费)

第八条 宿舍是校园治安保卫重点。宿舍应当遵循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在宿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宿舍的相关制度。宿舍同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一般规定和学校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宿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道歉,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

10.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200 篇十

为进一步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作用,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在指导社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队伍是我校全面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正规化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指导、组织建设等工作指导。

第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校内外人士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我校各级行政管理干部、辅导员和专业教师都可以受聘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其经历和业绩作为职称晋升的支撑条件之一。

第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第五条 本条例是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管理、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六条 贯彻执行学校党委、校团委关于社团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指示和决定,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社团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引导社团健康和谐以及可持续性发展。

第七条 组建本社团团支部,在校团委的直接领导下,围绕学校育人目标,结合大学生的特点,指导团支部结合本社团的特色开展各类主题新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第八条 根据颁布的社团各项章程、条例以及办法定期主动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社务运作、活动规划、专业研习、财产管理、换届改选、社团骨干培养、社团评优等事项,并协助其解决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要求指导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做好期末工作总结,以便使下一步的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第九条 指导本社团的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社团文化氛围,帮助社团会员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条 以培养和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经常深入社团成员当中,主动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定期组织社团成员教育活动,对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 定期向校团委通报社团安全稳定情况。遇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要及时到岗到位,并与校团委和其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对于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学生关注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并有效分析,向学校党委、校团委等有关部反映重要信息,做好疏导工作,确保本社团的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加强本社团财务管理,定期审核社团账目、资产等财务情况,并责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积极组织社团配合社团联合会每学期一次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坚持参加社团干部例会,每月至少参加两次全体社团成员会议,每学期至少指导学生社团开展两次以上活动。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社团进行校际间的学术、文化交流和参加各类竞赛;大力推动学生社团参加全国、省级以及校级优秀社团的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学校交派的其他各项任务,做好工作记录。注重对学生社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展开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指导教师选聘

第十六条 每个学生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重点学生社团可根据需要在提请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聘请两名指导教师。每个指导老师指导最多不超过两个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由校团委负责,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用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按照“统一报名、公开竞聘、择优选拔、任前公示”的程序进行聘用,聘期一般为两年。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用须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需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用期满后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者可以续聘。期间因故无法继续指导者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职;因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予以辞退,重新聘任。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可从专业教师、党政干部中选聘,也可从离退休教师中选聘,还可以从符合条件的社会知名人士中选聘。学校鼓励并支持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坚定。具有相应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力论水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品德高尚。为人公道,作风正派,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有奉献精神,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

3.工作认真。对社团工作有自己的理解,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的事业心,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帮助学生社团科学地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活动,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

4.为人师表。热心于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关心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5.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有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7.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在聘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须辞职或由校团委辞聘:

1.因指导失误,造成学生社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2.工作考核不合格; 3.自身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4.违反学生社团相关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社团因故被注销,该社团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四章 指导教师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由校团委负责,每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评、社团成员评议、团委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以本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具体要求、工作记录、工作效果等为依据进行考核。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社团指导老师每月工作补贴标准为100元,工作量按每年30个标准学时计,两名指导老师共同指导一个社团的,工作量各按每年15个标准学时计,年终由学校统一发放课时费,并计工作量。工作量的计算以其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合格以上者,方可享受。校外指导老师只发放工作补贴。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奖励基金每年2万元。奖励基金中的70%奖励聘任的指导老师,由校团委根据考核结果只奖励优、良、合格三个等级,比例分别为指导教师总数的5%、10%、20%。奖励基金另外30%用于奖励非长期聘任、但热心于参加学生活动的临时指导教师,如演讲、辩论、演唱比赛等活动中的评委,各种比赛的裁判。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指导老师所指导社团在国家、省、市级举办的活动中获奖,或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取得良好效应的,由校团委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校团委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并由财务处根据提供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名单及考核结果审核发放课时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具体实施由校团委负责。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篇:生活不相信眼泪,我必须学会坚强的作文下一篇:四川地震演讲七年级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