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条款

2024-06-26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条款(共9篇)(共9篇)

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条款 篇一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保监会网站 2011-05-22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身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加强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市场需求、宏观经济政策、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第八条 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的险种类别按保险责任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十条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

第十一条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的险种类别按保险责任可以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向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十三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因意外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身体伤害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标准。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

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

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第十六条 团体保险应当在产品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第十七条 年金保险中的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险种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都确定的保险。

分红型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分配的保险。

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为被保险人设立一个投资账户、且该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保险。

万能型人身保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为被保险人设立保底收益账户的保险。

第十九条 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保险条款;

(三)保险费率表;

(四)本公司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

(五)本公司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除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财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办法;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产品说明书文稿。

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应当提交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管理办法等内容的销售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与本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同类险种对应材料完全一致的,可以免于提交该材料,但应当在材料清单表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除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二项至第八项材料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人身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

(二)《人身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相应的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材料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规定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

(三)中国保监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四)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提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

(二)定价方法、定价假设、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三)法定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

(五)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六)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除包括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应当列明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应当列明减额交清保额的计算方法;

(三)具有利益演示的,应当列明利益演示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

决定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批准决定在保监会文告或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决定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专家评审时间和听证时间不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内计算。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之后、审批决定作出之前,撤回审批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终止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的审查,并将审批申请材料退回保险公司。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之后、审批决定作出之前,对申报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保险公司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审批期限自中国保监会收到修改后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于未获批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在修改后重新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审批。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对于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后1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通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三)发现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责令保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变其保险责任、险种类别或者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送材料发生变更,且不改变保险责任、险种类别和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三)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本公司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

保险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其定名发生变更,但其他内容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决定重新销售已经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重新销售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重新使用的原因、管理计划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使用情况的管理,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宣传炒作及销售误导。

第五章 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总精算师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出具总精算师声明书,并签署相关的精算报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总精算师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下列责任:

(一)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二)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精算规定;

(三)具有利益演示的险种,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指定法律责任人,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法律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五)具有八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其中包括三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的法律从业经验;

(六)过去三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条款文字准确,表述严谨;

(四)具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申报核准法律责任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经历证明;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法律责任人管理,建立健全法律责任人相关制度,向法律责任人提供其承担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并保证法律责任人能够独立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法律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律责任人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报告或保险公司对未作离职报告的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说明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禁止性规定;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其他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报送核准法律责任人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三)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

(四)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法律责任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或者限期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依法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律责任人、总精算师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并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外国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团体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3月23日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2000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以及200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同时废止。

2.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条款 篇二

关键词:员工解雇条款,企业道德,人力资源规章制度

1 员工解雇条款的统计与分析

针对公司在内部惩处制度中关于员工解雇的情形, 本文调查了我国大陆与台湾、欧洲、美国、日本22家公司。它们分布于不同行业, 具有不同的市场规模, 其中15家属于世界企业500强之列。分别是SM、MSI、SB、PH、HW、CF、TC、FT、LE、HE、GE、MC、WM、IB、HYT、AVOL、BYD、FXC、KFC、ALC、DP、JS。根据所取得上述公司的内部人力资源文件, 做出下述统计和分析。

(1) SM、MSI、SB、PH、HW、CF、TC、FT、LE、HE、GE、MC、WM、IB、HYT、AVOL、BYD、FXC、KFC、ALC、DP、JS公司的解雇条款数量分别是19、8、43、6、17、46、9、7、12、31、42、24、42、7、21、7、105、87、25和0条。

(2) 企业解雇员工所遵循的道德标准方面, 比如在国内外理论界广泛使用的“社会正当理由”和“信赖雇佣”这二类标准。企业解雇员工的理由大多数是企业正当理由, 达到了社会正当理由的高度, 但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条文远远低于社会正当理由的标准。对于信赖雇佣的道德标准, 但凡采用累加处罚制度的企业都遵循了这个标准。

(3) 制造业与零售业的解雇条文较多, 而高科技行业的解雇条文相对较少, 这也印证了X与Y理论的思想。高科技企业注重于工作结果的考核, 而对工作过程控制较少, 因而对规章制度不甚重视。

(4) 多数企业采取了较轻微过失累计处罚, 增加了企业解雇员工的选择余地。在不需要解雇员工的时候, 这些轻微过失处于休克状态。一旦企业决定解雇员工, 这些轻微过失也可以构成解雇的理由。

(5) 大多数企业的没有明确内部解雇程序, 即使是已经明确了内部解雇程序的企业, 大多数也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6) 少数企业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对于员工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标准。然而, 这些更高标准的行为规范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是非常不确定的。

(7) 全部调查对象中, 其解雇条例涉及的员工行为类别最多的是GE公司, 总共分为四类情形, 对于其他情形下需要解雇的员工违纪行为并未涉及。其他大部分企业并未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定义和设计相对应的解雇条例。更有甚者, 阿尔卡特公司员工手册中没有解雇条例。这种情况下, 企业解雇理由的“正当性”存在很大漏洞。

2 企业制定解雇条例的流程

根据上述调查分析结论, 综合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 本文提出一个企业制定解雇条例的流程。

2.1 确定企业对规章制度所采用的道德标准的高度

道德标准是企业惩处制度的灵魂和基础。对于前文所提及的道德标准是否采纳, 如果采纳, 企业使用高标准或者低标准是企业高层需要定夺的。

2.2 对员工行为进行分类定义

通常来说, 企业解雇员工的全部理由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十二种情形:1) 违反日常行为规范;2) 违反组织行为规范;3) 出勤不足;4) 营私舞弊;5) 破坏行为;6) 安全卫生场所管理;7) 违反国家法纪;8) 不胜任;9) 失职;10) 欺诈行为;11) 与企业文化严重不合;12) 人际关系不佳。

本文采用多种标准进行分类, 以便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全部员工行为概括进来。采用的分类标准有三条, 第一条是员工是否有过错, 第二条标准是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所产生的主义务和次义务, 第三条标准是行为是否具备共性或个性特征。

第一条员工过错与否的标准, “与企业文化严重不合”和“人际关系不佳”是属于员工无过错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解雇员工违反了道德和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正当理由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因此, 对待这两类情形的处理方式不宜公开, 不宜在员工手册的惩处制度中体现, 但可以在企业内部不公开的人力资源政策文件中予以规定。

第二条员工主、次义务标准, 源自于劳资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主义务是基于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职责明确规定的员工义务。次义务是主义务所衍生的 (但并非不重要) , 是主义务所自然产生的 (可能会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也可能不予约定, 但可以根据主义务推定出来) 。此条分类标准可以极其有效的帮助企业分类以及定义员工的行为。

主义务的违反情形可以分为“不胜任”和“失职”两类。“不胜任”是针对员工履行工作职责之前所需要的必要的知识、能力和经验达不到企业要求。由于司法实践中, “不胜任”解雇通常只适用试用期员工。“失职”是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和结果达不到企业要求。员工严重失职, 只有在后果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仅仅关注失职行为的情节轻重。因此, 对于“失职”必须界定严重损失的金额。这类主义务所产生的行为是高度个性化的。需要强调的是失职行为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针对其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的, 第二类是组织规范所产生的。

次义务的违反情形包括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组织行为规范、出勤、徇私舞弊、破坏行为、安全卫生场所管理、违反国家法纪等七类行为, 第二类的衍生义务包括日常行为、组织行为规范、安全卫生场所管理、徇私舞弊、破坏行为和违法国家法纪五类达不到企业要求。这类次义务所产生的行为是共性的。

2.3 对员工行为分类作出详尽的定义

结构完整的规章制度需要针对以上三类行为作出全面的定义和尽可能详尽的列举。本文设计了一套标准的的员工行为分类定义。

(1) 日常行为严重不当, 指的是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的道德标准, 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此类行为发生在工作任务本身之外, 多发生在同事人际关系的范畴, 是属于违反了基于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的次义务。

(2) 严重违反组织行为规范, 它基于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所产生的层级关系, 以及基于业务流程所产生的命令、监督、知情、汇报等等的工作关系, 主要发生在上下级之间, 它严重违反了组织行为规范, 没有完成基于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所产生的次义务。

(3) 欺诈行为, 是指员工违反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它违反了属于基于双方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的次义务。诚实信用的行为规范具有共性特征。

(4) 出勤严重不足, 指的是违反了基于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所产生的次义务, 此项主义务通常不会在合同和岗位说明书中注明, 但属于员工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此类行为规范具有共性特征。

(5) 严重失职, 指的是没有完成基于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所产生的主要义务, 判定员工是否失职, 其劳动合同与岗位说明书是根本依据, 这是失职行为的“个性”的一面。另外, 由组织规范所产生的失职行为是对全体员工有效的, 这是失职行为“共性”的一面。

(6) 不胜任, 所谓不胜任, 指的是员工素质能力水平达不到企业的明确标准, 或者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水平。不胜任基于两类情况。一是针对单独一名员工, 达不到基于他本人的岗位职责素质能力模型的总体要求。这是不胜任的个性特征;二是针对全体员工, 发生各种为企业所不容许的行为。这是不胜任的共性特征。作为优化性裁员的理由, 不胜任通常是最常见的, 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渡过试用期转正的员工, 基本上默认为“胜任”, 因此, 不胜任解雇可以成为企业秘而不宣的理由, 在对员工公开的解雇理由应该从其他方面寻找。

(7) 营私舞弊, 此类行为在公司警告之后仍然再次发生, 即可以立即解雇;同时, 如果此类行为确实可以判定在将来的时间会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 那么可以不经警告, 立即解雇。

(8) 破坏行为, 指的是在工作中, 无论是否为自己谋取私利, 故意违反工作程序和规定, 或者是违反了公序良俗的道德标准, 对公司利益造成直接损害, 是属于基于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所产生的次义务。

(9) 严重违反安全、卫生和劳动场所管理, 这类管理规范与企业所处行业密切相关。应当针对企业的行业性质予以个性化的定义。本文调查涉及的MD与KFC两大公司就从快餐行业食品安全卫生的角度, 制定了相应的制度, CF公司则从大型零售卖场现场管理方面入手, 制定了有效的、极具行业特色的员工行为规范。

(10) 对于上一步已经列举的员工违纪行为, 需要分清情节的轻重, 予以取舍定夺。

3 解雇员工应把握的原则

3.1 厘清员工行为的共性和个性

某些行为在各大公司都有发生, 而某些行为仅仅限于在特定企业发生。因此,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 可以借鉴其他企业关于“共性”行为的条款, 但不可以直接套用对于本企业有特殊意义但是对其他企业只有普通意义的条款。本文研究对象中, 家乐福与麦当劳的惩处条例高度的个性化, 家乐福多涉及到零售卖场管理, 麦当劳则多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而其他大部分企业, 比如联想的惩处条例, 从中完全体现不出IT行业的特征。可以说, 这样的惩处条例是缺乏效率的。

3.2 行为的损害程度

某些行为在不同企业中可以造成同样的损害, 而另一些行为在不同性质的行业、不同性质的部门造成的损害却不一样。因此, 企业在制定规章时, 要密切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例如“吸烟”在露天场区、办公场所、工厂车间和加油站造成的安全隐患就可以大致归为“轻微”、“一般”、“重大”和“严重”。

3.3 行为的发生频率

同一行为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经营方式下发生的频率也不一样, 需要重点针对高频率发生的低危害行为和低频率发生的高危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3.4 失职行为中“轻微”、“一般”、“重大”和“严重”损害的具体界定

这种界定是多数企业容易忽略的风险点。在这里, 对“轻微”、“一般”、“重大”和“严重”四种量纲采用什么标准是极其重要的。标准可以分为社会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司标准。如公司采用行业标准、公司标准明显达不到社会能够接受的标准, 在发生劳动争议和诉讼时, 极有可能不会被仲裁和法院采信。

3.5 解雇理由的合理性

解雇员工需要其行为达到对于本公司“严重”危害的程度。避免用“轻微”或“一般”危害行为为理由解雇员工。

3.6 惩处措施的累进制

累进制指的是若干次下一级行为即累积升级为一次更高一级行为。这是针对高频率发生的低危害行为。若干次重大损害构成直接解雇理由。但是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受累进制的限制, 它可以导致直接解雇。根据“信赖雇佣”的道德标准, 企业对于员工过错行为保持一定的宽容态度, 不会因为较小、较少的过错立即解雇员工。解雇员工通常会有一个渐进式的过程, 在解雇之前通常给予最后的警告。

3.7 平衡劳资双方的义务

惩处制度不仅仅体现资方的权力, 也需要考虑到劳方的权益。对应于处罚条例, 也需要相应的表扬、表彰、嘉奖的奖励制度。对于低危害行为, 应当允许以表彰、嘉奖次数相抵消。但是高危害行为不在此内。

3.8 不断完善制度

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条款 篇三

烦恼:生病后保险不予理赔

2000年10月25日,李琳以丈夫钱向阳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以下简称沭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当年10月27日零时,缴费20年……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释1);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释2)……”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对两条注释进行了说明。注释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二是血液内反映心脏功能的相关酶素含量异常增加;三是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注释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2009年6月18日,钱向阳经沭阳县中心医院诊断为冠心病,并住院治疗。7月2日,钱向阳到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1级;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Ⅱ型糖尿病,后施行冠状动脉介入支架手术。7月11日,钱向阳康复出院。不久,他向沭阳某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但没有结果。12月3日,钱向阳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他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起诉:纠纷源于歧义条款

12月29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钱向阳与某保险公司就他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展开了激烈辩论。对“重大疾病之一的心脏病(心肌梗塞)是仅指心肌梗塞一种心脏病,还是指包括心肌梗塞在内的、除心绞痛之外的所有心脏病”这一表述,双方存在不同的看法。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注释”部分的表述看,将心脏病这一种概念置于条文首位的显目位置,而将心肌梗塞这一特定概念仅在括号中标出,这容易误导投保人对该条款的注意力,并产生与行文本意不同的理解。条文在其后对“心脏病(心肌梗塞)”所作的解释,从医学专业角度而言,虽是对心肌梗塞这一疾病的解释,但该保险格式条款所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并非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群体。条文中“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这一医学性解释,投保人并不清楚是对“心脏病”还是对“心肌梗塞”所作的解释。作为格式合同应尽量避免误导性、模糊性表述,如本条仅指心肌梗塞这一特定的心脏病,则合同条文在表述上确有不够严谨之处,投保人对此作出有歧义的理解也在情理之中。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调解不成,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修订前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沭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钱向阳重大疾病保险金2万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自沭阳某保险公司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驳回钱向阳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3月18日,沭阳某保险公司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改判。5月12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钱向阳与沭阳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钱向阳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双方应按诚实守信原则各自履行义务。因此,钱向阳在被诊断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疾病时,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然而,当事人对条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存在争议。如果沭阳某保险公司约定的心脏病仅限于心肌梗塞,那么就应该直接将保险范围表述为心肌梗塞,没有必要用“心脏病(心肌梗塞)”而让人误解。因为普通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无法考察上述释义究竟是对心脏病的解释,还是对心肌梗塞的解释。用心脏病等同于心肌梗塞误导投保人,可能导致投保人为心脏病投保,保险公司只对心肌梗塞赔付。由于本案发生于我国《保险法》修订之前,故应适用修订前的规定。修订前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因此,沭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认定沭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当事人关系的法律,与人们的生活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此,广大读者需要了解《保险法》的内容。我国《保险法》制定于1995年,2002年进行过一次修正。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急速变化,保险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业经营活动、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100余处补充和修改。比如,对该法第三十一条,新《保险法》增加了“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一内容。

重大疾病险是人身保险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关保险合同中对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各种重大疾病进行了列举和详细的医学专业注释,但是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一定能够完整和准确理解。本案也提醒我们,投保时对保险合同的表述要“擦亮眼睛”,以免在日后理赔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而埋下隐患。

徐昌成(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栏目管理、编辑/木非木

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条款 篇四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经营公司,由参加者投入的所有权(即资本份额)组成固定资本份额给予参加者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并按份额得到公司的部分利润,即分得红利,在公司破产时,得到破产份额,及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5.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条款 篇五

保安公司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保安服务对象因外来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有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自身的人身伤亡及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未与保安服务对象签订书面保安服务合同或超出合同服务范围提供保安服务引起的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引起的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从事押运服务、咨询、培训及安全保卫技术、产品销售引起的赔偿责任;

(九)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保安服务对象清单,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危险程度变更、保安服务对象发生变动或其它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保安服务对象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付款凭证,必要时要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安服务对象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 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报案后公安机关60天未能侦破,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 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6.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条款 篇六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财务监督职能,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资产质量,提升企业经营质量,根据《集团公司省力公司财务稽核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的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II

目 录 适用范围..............................................................................................................................................1 2 引用标准..............................................................................................................................................1 3 财务稽核工作内容..............................................................................................................................1 4 岗位设置和职责..................................................................................................................................2 5 稽核工作程序......................................................................................................................................2 6 被稽核单位的责任与权利..................................................................................................................4 7 稽核工作报告......................................................................................................................................4

III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本部、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2 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2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2.3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3 财务稽核工作内容

3.1 公司总部计划财务部负责全公司年稽核计划的拟定和具体实施,负责组织对公司总部本部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稽核。各分、子公司根据公司总部财务稽核管理办法和实际需要开展本单位财务稽核工作。

3.2 财务稽核工作分为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日常稽核是由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指常规性、定期性的财务稽核;专项稽核指由上级单位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的财务稽核。3.3 财务稽核的内容包括:

3.3.1国家财经政策与法规的执行情况; 3.3.3各单位的资产管理、运营情况和经营效益; 3.3.4各单位经济活动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3.3.5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核算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 3.3.6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3.7基本财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3.8其他专项财务事项。4 岗位设置和职责

4.1公司总部和分、子公司设置财务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具有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流程,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坚持原则、廉洁公正、忠于职守。4.2财务稽核岗位主要职责:

4.2.1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稽核工作规章制度; 4.2.2制定财务稽核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4.2.3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稽核工作; 4.2.4负责日常稽核工作文档管理工作;

4.2.5总结分析本单位稽核工作情况,撰写本单位稽核工作报告,根据稽核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书,促进管理水平提高; 4.2.6督办内、外检查机关或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5 稽核工作程序

5.1实施稽核必须提前向被稽核单位发出书面稽核通知,明确稽核目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和稽核方式。被稽核单位必须按稽核通知的要求准备资料。

5.2开展稽核工作必须2人及以上人参加。

5.3稽核方式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两种方式进行。现场稽核指稽核人直接进入被稽核单位开展工作;非现场稽核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网上稽核,即通过网络调阅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二是由被稽核单位报送有关资料。5.4稽核实施程序

5.4.1听取被稽核单位有关情况介绍,审阅被稽核单位的自查报告; 5.4.2调阅有关资料,查阅有关凭证、帐表、合同及以往审计报告等; 5.4.3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稽核出来的问题予以定性,撰写稽核报告初稿;5.4.4与被稽核单位就稽核报告初稿交换意见;

5.4.5稽核人员根据双方沟通意见,修改稽核报告初稿。如果双方对某些问题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在稽核报告中单独反映分歧事项以及意见分歧具体情况,稽核报告经公司总部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向公司总部财务主管领导报告;

5.4.6根据公司财务主管领导对稽核报告的批示,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以“财务稽核意见书”的形式送达被稽核单位,同时抄送有关部门。5.5稽核报告必须在稽核工作完成后的10日内报出。5.6稽核报告应包括内容: 5.6.1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5.6.2稽核工作内容和稽核依据; 5.6.3稽核发现的问题; 5.6.4整改意见;

5.6.5针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被稽核单位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方面的建议。

5.7稽核人员对稽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建立稽核档案,做到案结卷成,归档管理。稽核档案按稽核项目和被稽核单位分类归档管理。稽核档案应包括被稽核单位整改情况。稽核档案应在向被稽核单位下发“财务稽核意见书”即日起45日内完成。6 被稽核单位的责任与权利

6.1被稽核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核工作,如实向稽核人员介绍本单位的有关情况,提供稽核所需有关资料。

6.2被稽核单位必须指定专人配合稽核工作。如实答复、认真解释稽核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6.3被稽核单位若对稽核报告中反映的情况有不同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稽核人员或派出稽核人员的财务部门提出意见和依据。

6.4被稽核单位收到“财务稽核意见书”后,应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告派出稽核人员的财务部门;属于同一单位内部的稽核,被稽核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财务部门。7 稽核工作报告

7.1各单位应于每年以正式文件上报本单位当年稽核工作报告。7.2本单位本稽核工作主要内容;

7.2.1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和改进情况;

7.2.2本内、外部检查机关或部门查出的问题及相应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7.2.3稽核人员情况。

7.2.4下财务稽核工作的计划和建议。8 附则 8.1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总部计划财务部。

8.2 本办法与本公司在此之前下发的其他财务管理制度有不符之处,按照本办法执行。

8.3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7.浅析烟草公司财务管理 篇七

1.1 财务核算中心概况

财务核算中心的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完成后, 需要对整个中心内部管理体制应达到的目标及职能进行划分, 以便明确下属各部的工作职责以及各岗位的具体职责。财务核算中心作为全市烟草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部门, 不仅具有核算和监督的职能, 也具有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职能, 是公司整个经济活动信息提供的中心, 也是控制和组织安排烟草经济活动的中枢。该中心设主任 (经理) 1名, 副主任 (副经理) 2名, 下属5个部, 分别为:资金结算部、综合事务部、财务稽核部、经营核算部、预算管理部。各县局 (部) 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 (会计1人、出纳1人) 。财务核算中心的主任负责该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 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制度及公司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系统年度财务计划的编报;指导公司内部各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 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对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实施财务监督;负责与关联部门的协调工作;主任对整个中心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中心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主任分管财务稽核部, 副主任A分管资金结算部和预算管理部, 副主任B分管综合事务部和经营核算部, 各自对其分管部门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2 财务核算中心的组织结构

1.2.1 资金结算部

作为企业资源价值形态的资金管理部门, 对企业资金构成、运行情况、安全状况起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在全市的资金统一集中后, 由资金结算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实施“两烟经营”电子结算。在中心处于“资金总管”的位置, 设置部长、烤烟电结员、卷烟电结员、银行出纳员、现金出纳员五个岗位。

1.2.2 综合事务部

为确保两烟生产经营正常运行提供服务的部门, 主要负责行政机关科室和“两烟”生产经营日常费用开支的核算, 国有资产的管理, 会计报表的填制和分析, 财务档案的管理, 财务软件系统的管理维护, 税收的申报及解缴, 负责财务核算中心内勤事务。在中心处于“内管家”的位置, 设置部长、会计报表编制员、日常费用核算兼档案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员、税收管理员五个岗位。

1.2.3 经营核算部

负责全市卷烟、烤烟、烟用物资、包装物的购进、销售、领用、库存的核算和监督, 负责两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开据、保管, 对“两烟”生产经营核算的规范、准确负责, 是企业创造效益多少反映最直接的部门。在中心处于“核心”位置, 设置部长、卷烟销售核算员、卷烟成本核算员、烤烟销售核算员、烤烟成本核算员五个岗位。

1.2.4 稽核部

负责全市财务凭证、账、表、分析等财务资料的审核, 为确保中心各项会计核算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把好最后一关, 在中心处于“最后一道防线”的位置, 设置部长、卷烟稽核员、烤烟稽核员三个岗位。

1.2.5 预算管理部

负责全市各项预算的编制, 预算执行情况的追踪、监督、调整、考评、分析, 负责事前审核各部门资金的划转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各部门的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提供相应的服务, 使财务管理工作从单纯的核算、监督管理上升为全面的财务管理;为确保公司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提供必要的财务服务, 在中心处于“第一道防线”的位置, 设置部长、预算管理员两个岗位。

2 财务核算中心的运作

2.1 规范资金收支管理, 提高资金运行效益

2.1.1 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资金上划分公司

本部, 成员单位日常业务所需资金支出由中心资金结算部根据各自的预算, 将各成员单位所需资金划入其支出专户, 具体划拨须根据中心核准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 报相关领导签审后, 以定额备用金形式划拨;各成员单位每月尚未使用的超额备用金, 也必须存入收入专户, 月底备用金不足额的, 由中心资金结算部次月初补划差额入其收入专户。

2.1.2 中心与银行达成协议, 并授权银行通

过银行现金管理平台, 实现各成员单位收入户款批量全部归集到市局 (公司) 账户, 达到及时划转的目的。

各成员单位收入款项不论何种性质都必须及时存入收入账户, 收入账户只收不支。各成员单位的支出专户资金来源为资金结算部的下拨款, 用于日常现金支出, 只支不存, 不得坐支和挪用账户资金, 并规定正常经营以外发生的现金流动都遵照以上要求执行。上述资金管理办法, 中心采用制定《资金结算管理实施细则》予以细化管理。

2.2 加强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中心成立了专门的预算管理部, 在全市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2.2.1 预算管理制度化

公司成立了由“一把手”任主任,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主任, 各科 (室) 、中心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算管理委员会, 负责处理、协调预算管理的相关事宜, 下设办公室, 由财会部门负责人任主任, 专职预算员为成员, 主要负责公司日常预算管理工作。以各科 (室) 、各中心、各县局 (部) 为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基本单位, 各部门明确一名兼职的预算管理员。

2.2.2 全员参与, 合理编制预算

按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 将指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编制预算草案报市局预算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进行逐项审核后再执行;待次年省局各项经济指标下达后, 各部门再根据下达的指标重新修订预算, 再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过反复修订, 最终经预算管理委员会确定后以文件形式公布执行。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基层站点作为基础编制单位先编制预算草表, 预算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对各指标进行逐项落实, 对个别突出问题反复研究, 达成共识后返回各部门, 修订后再上报。

中心将公司的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 对固定费用采用总量控制;对变动费用加强过程控制, 按职能将一些特殊的变动费用, 明确相应的控制部门, 如由综合科控制机关各科室的办公费、会议费, 由机关服务中心控制公积金和修理费, 由人劳科控制工资、福利费等。这些部门不仅要控制本部门的费用, 还要控制预算管理委员会规定应控制的费用。对各部门发生费用的报销, 经相关领导签字后, 还必须由本部门的预算管理员签字并登记后方认可, 无预算管理员的签字, 财务不予报销。对由指定控制部门控制的费用, 还须由控制部门的预算管理员签字并登记认可, 否则财务也不予报销。

预算管理部门还要对全市的资金管理进行控制, 各县所需资金, 资金部需根据预算部提供的预算计划划拨, 预算管理不仅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还对资金的流向进行控制。预算管理部每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写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如遇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需调整预算的则必须按程序上报, 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 才能予以调整。预算管理委员会按月对预算执行进行分析, 按季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参考文献

[1]王本寿.谈谈市级烟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构建[Z].

[2]李林静.加强烟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思考[Z].烟草在线, 2006.

8.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条款 篇八

摘 要 财务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处理财务活动中的组织框架和管理机制。主要包括组织框架的安排、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立等内容。由于股份公司本身组织结构、法律产权关系的特点使得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决策权和控制权的划分问题。本文从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和投资管理三方面分析了股份公司财务管理的运作特点,目的是为股份制公司财务管理方面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资金管理 预算管理 投资管理

一、股份公司资金管理的特点

资金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中心,因为资金是一个企业的血液,资金的流动性较强,风险控制最为直接。股份公司资金流的显著特点之一为总体资金量大,但分布不均,与非股份公司类型的企业一样,股份公司的资金流庞大,动辄几十亿、上百亿,资金流动频繁,资金存量较大,具有资金汇集发生核变的条件。在股份公司内部,有些分子公司效益好,资金周转快,而某些分子公司资金相对匾乏,因此存在某些成员单位闲散资金较多,而有些成员单位不足的情况。这样就有必要将股份内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合理分配,提高股份内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内部资金的相互调节[1-4]。股份公司资金流量大相比单体企业可以以整体形象融资,增强实力,提高信用等级。第二个特点为资金是股份公司对成员单位监控的直接手段,资金流向反映了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反映了成员单位投融资状况,与单体企业相比,由于层次的关系资金控制对股份公司尤为重要,通过资金监控可以对成员单位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其实施必要的监控和管理,防止成员单位利用自主经营权,挪用股份内部资金,使股份内部资金管理失控。

二、股份公司预算管理的特点

公司财务部门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计划、制定和决策支持,预算首当其冲。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但部分股份执行效果不甚如意,劳民伤财。目前,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仍用传统的业绩评价体系,其特点是:重财务指标,轻非财务指标;重过去成果,轻未来价值创造;重有形资产业绩,轻无形资产运作;重投资者利益,轻社会价值。传统的业绩评价体系妨碍股份公司长久战略目标的实现,股份公司应从战略角度,形成战略、预算、业绩评价三位一体的战略导向预算考评体系。预算控制是股份公司财务控制的一项重要机制,股份公司内部存在着复杂的层层控股关系,代理链拉长常常导致股份公司代理效率下降,股份预算在实际中没有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预算控制是企业股份财务控制的重要机制,股份内部存在层层控股关系,预算控制使子公司经营者的委托责任更加明细化。股份公司通过预算执行来考核和评价子公司经营者的业绩,通过预算将经理人的业绩与利益挂钩,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双重效应。预算的具体编制由企业的经营层负责。在企业股份中,母公司通过控制董事会对各子公司的预算拥有最终决定权;母公司根据股份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一定时期的目标,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子公司,子公司根据母公司下达的指标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独立编制预算,报董事会批准,一经确立,就成为母公司考核、评价子公司管理层经营活动的依据[5、6]。

三、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的特点

股份公司从形成到壮大,都离不开投资活动。目前,这种投资活动已超出了传统的项目投资范畴,越来越多地深入到资本运营领域。股份公司的投资活动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各成员企业将资金投向企业内部,以扩大生产规模和开发新产品。②核心企业利用自己在资金、设备、技术上的强大优势,以投资方式扶植一些对股份有重要意义的成员企业,从而加强对后者的控制力,并通过对成员企业的分立、合并、兼并、产权转让等方式,优化股份经济结构。③各成员企业采用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产权投资方式,吸纳股份外部企业,发挥股份资本的社会控制效应,实现股份对外扩张策略。与单体企业相比,股份公司的投资活动要复杂、频繁得多。投资控制是否得当,是股份公司能否体现其整体优势的关键,是关系到股份公司生存死亡的大问题[7-9]。

宗旨,曾有人说过“没问题的企业财务肯定没问题,而有问题的企业财务一定有问题。”因此,财务管理走在企业管理的前面是属于财务管理者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通过对股份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特征进行分析,以期对实践有所指导。

参考文献:

[1]王庆成.财务管理目标的思索.会计研究.1999.10

[2]汤谷良.我国财务管理理论世纪回眸.财务与会计.2000.2

[3]张兆国,桂子斌.知识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创新.会计研究.1999.3

[4]胡逢才.企业集团财务控制.厦门: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1

[5]张先治.现代企业理财新思考.财务与会计.2000.4

[6]陆正飞.公司理财.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5

[7]程银桂,李娟.集团企业的最佳管理模式探讨.审计月刊.2006.1

[8]王月欣.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

9.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篇九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原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3、公司财务实行“统分结合”为特征的各级负责制:各项业务均按总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各类财务报表均按总公司制定的统一格式上报。

4、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公司财务实行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接受本公司主管财务总经理与部门经理双重领导,日常工作由部门经理负责,业务及人事权由主管财务总经理负责。财务工作设财务会计、财务出纳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钱账分开,各司其职。

(一)财务总监职责

1、负责岗位设臵、人员任免、核算组织程序等。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 1 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5、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6、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7、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8、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9、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0、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会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负责公司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办事处的日常备用金业务的管理,备用金业务通过财务出纳统一支取、费用报销按会计制度进行严格控制。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及时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按公司实际要求定期与公司财务出纳进行公司财务账目核 2 对,及时出具财务报告,与税务等业务单位保持紧密联系,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

6、定期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资产盘点表,及时处理公司发生的会计业务,及时编制会计凭证,保障公司财务的正常运转。

7、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化,负责盘盈盘亏、报废清理、货款结算、催收和处理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8、负责财务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

9、财务会计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收付都必须有准确的原始凭证。

10、必须服从本酒店(宾馆)经理、副经理的工作安排,参与日常管理工作,通过财务管理及日常业务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经理(副经理)反馈。

11、对本酒店(宾馆)各业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对本酒店(宾馆)的采购员、保管员、收银员及其他收费员等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及指导,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2、严格遵守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出纳职责

1、认真仔细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和对账工作,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仔细审核报销单据的合理合法性,严格控制报销单据,不得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如有此类事件发生,损失部分自己承担。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4、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5、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

6、财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

7、对财务工作中,发生的一切未查明原因的问题,及时上报部门经理与总公司主管领导,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8、严格遵守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9、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财务管理

1、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3、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4、会计人员应当定期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公司账面资金、资产、物资等进行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各盘点报表上报经理审批,同时上报公司。

5、会计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业务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7、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8、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公司领导、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监交。

四、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出纳人员不能坐支和超范围使用现金。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账》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账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三联的《收款收据》,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报销制度)。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五、支票及银行账户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账目,并每天结出余额。

3、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4、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5、公司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六、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会计和出纳负责保管。

3、印鉴对外使用必须经过经理(副经理)的同意。

七、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八、收入支出审核审批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收入

㈠ 收入的范围: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住宿费、餐饮费、物业费、资产租金,种植业收入,养殖业收入,机械租赁服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包括停车费、门面水电费、罚款、税金等)。

㈡ 收入的管理程序:各酒店(宾馆)财务部每期根据原始依据审核入账,直属主管、副经理、经理对各项收入进行抽查审核并签章,公司财务部对各项收入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㈢ 责任处理:当收入发生账面与实际不相符时,按照涉及金额对责任酒店(宾馆)相关责任人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罚或赔偿:

第一种情形:若能够从当事人处追回或获取赔偿的,对责任酒店(宾馆)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酒店(宾馆)经理:按涉及金额的10%处以罚款; 酒店(宾馆)副经理:按涉及金额的5%处以罚款; 酒店(宾馆)财务人员:按涉及金额的20%处以罚款; 酒店(宾馆)部门主管(或主任):按涉及金额的5%处以罚款; 当事人:全额赔偿涉及金额,并按相关管理制度做降职、降级、调换工作岗位或辞退等处理。第二种情形:若因客观原因无法从当事人处追回或获取赔偿的,对责任酒店(宾馆)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酒店(宾馆)经理:按涉及金额的30%进行赔偿; 酒店(宾馆)副经理:按涉及金额的20%进行赔偿; 酒店(宾馆)财务人员:按涉及金额的40%进行赔偿; 酒店(宾馆)部门主管(或主任):按涉及金额的10%进行赔偿; 当事人:按相关管理制度做辞退或开除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二条 支出

㈠ 支出的范围:

收益性支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经营性支出(人员工资、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交通费、天燃气、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用品、洗涤用品、农用物资、饲草料、机械设备配件、零星采购等)。

资本性支出: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支出(房屋、在建工程、办公设备、机械电器设备、厨房设备、床上用品)。

管理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发生的各项支出。(二)审批程序:

收益性支出:由采购员或经办人(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用途、签字)→保管员审核入库(保管员对购进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等进行监督审核并签字)→部门主管(或主任)审核、签字(采购物品与本部门有关或使用)→经理(副经理)审批→财务审核(付款)。

资本性支出:向公司上报采购审批报告→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采购部门按审报内容进行采购→保管员按审报内容审核入库(保管员对采购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等进行监督审核)→经理(或副经理)审批→财务审核(付款)。

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支出由副总经理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支出由总经理审批;10000元以上的支出上报董事会(董事长)审批。

部门水电费、天燃气、税金及垃圾费等行政性缴费,由本部门主管(或主任)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并在财务报表中详尽反映。

(三)责任处理: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如违反制度规定,对审批手续不全或未按照审批程序报账的,按如下程序处罚:

(1)采购员(经办人)购买物品必须货真价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处以等额罚款或辞退。

(2)保管员对采购员(经办人)所采购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及相关手续发现存在问题时,有权拒绝审核入库;否则,按照涉及金额大小处以等额罚款或辞退。

(3)部门主管(或主任)对以上报账手续进行初审,如存在问题拒绝审批,否则,则按照涉及金额大小处以等额罚款,并记入年度业绩考核。

(4)经理对以上报账手续复审,如存在问题拒绝审批,否则,按照涉及金额大小处以等额罚款,并记入年度业绩考核。

(5)财务人员对以上报账手续终审,如存在问题拒绝付款报销,并向经理和公司财务主管负责人汇报。否则,按照涉及金额大小处以等额罚款或辞退。

九、财务盘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盘点范围

㈠ 财产盘点:指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土地、建筑物、电器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

㈡ 存货盘点:指低值易耗品、床上用品、天燃气、燃煤、农资等。

第二条 盘点周期

㈠ 货币资金:月中、月末盘点。㈡ 固定资产:年终时实施全面清点。

㈢ 存货盘点:每季度实施全面清点。

公司财务部会同各酒店(宾馆),做到随机抽样盘点,盘点周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机调整。第三条 盘点报表

㈠ 各酒店(宾馆)财务部门编制盘点报表,对盘点情况及盘点中存在的问题,应由盘查人、保管人等查明原因,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呈酒店(宾馆)经理核签后,按盘点周期规定时间三日内上报公司。

㈡ 盘点盈亏金额、盘长盘差库存物资及固定资产,根据财务负责人审批的内容予以账务处理。

㈢ 各类报表必须经酒店(宾馆)经理审批存档,公司财务部可发电子邮件汇报。第四条 注意事项

㈠ 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前期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㈡ 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在盘点当日提前半小时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寻找代理人的,应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㈢ 所有盘点财物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㈣ 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方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任。

㈤ 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资料为据,不得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

㈥ 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报加班或经酒店(宾馆)经理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

第五条 责任处理

㈠ 对财产、资金、物料管理人员和保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赔偿等额金额;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损失并予以辞退。

1、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2、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3、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㈡ 财务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照涉及金额的10%-20%或视情节轻重予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损失并予以辞退。

1、未按照规定时间按期盘点;

2、对盘点结果不及时上报反映;

3、对各项财产及物资等日常监管不到位;

4、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

5、帐载凭证凌乱、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

十、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借款原则

㈠ 员工借款

员工借款不能不超过工资结存部份,如果没有工资结存,可根据已上班天数应付工资予以借款,发工资时由借款人所在财务部门扣还。

㈡ 管理人员借款

管理人员单笔借款不能超过1000元,发工资时由借款人所在财务部门扣还。如遇特殊情况需大额借款,根据额度逐级审批,年终发工资或分配红利时由借款人所在财务部门负责扣还。第二条 审批权限

经理:单笔借款1000元以内;

副总经理:单笔借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如员工借款,需经借款人所在财务部门审核;

总经理:单笔借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 董事长:单笔借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 10000元以上借款需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十一、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1、各酒店每天收取的营业款及其他款项必须在当天15点前汇到公司指定账户,营业款不得挪用或拖欠。

2、如出现特殊情况,营业款不能及时汇款的,要及时向酒店经理及公司财务人员说明情况。

3、公司可在各酒店留存相应的备用金作为日常的零星开支,其他大额费用直接从公司支付。

4、如酒店急用现金等情况时,可向公司打借款申请报告,说明用途,30000元以内由财务主管审批,30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5、各酒店每月1号将编制好的相关员工考勤、奖金、补助等资料发到总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编制工资表报送财务部,发放工资时总公司直接将工资款汇到酒店收款员账户上,由酒店收款员负责发放。

6、酒店的账务直接由总公司代做,酒店以报账制的方式将单据报到总公司,单据要随时报送,不能积累太多,各酒店每月2号前必须将上月的所有单据报送到总公司,方便总公司及时决算。

7、每月2号前酒店收款员要将库存、往来账等盘点整理清楚、并注明往来账目的名称报送至总公司。

8、如当天的营业款拖欠并没有向相关人员汇报情况说明的第一次处以营业额1%的处罚,第二次处以营业额的2%,以此类推,到第四次 直接辞退。

9、公司出纳在没有收到当天营业款并没有收到原因说明时应及时向酒店经理及财务主管汇报,如发现公司出纳包庇,不及时向上级汇报的对公司出纳处以涉及金额5%的处罚。

10、每月月中和月底酒店经理监督酒店收款员做资金盘点,公司财务部不定时盘点抽查,如出现收款员挪用备用金的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处罚,发现收款员挪用备用金后能及时追回的处以挪用金额的20%处罚,并辞去收款员的职务;不能及时追回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11、如酒店经理及财务人员发现收款员挪用公款时包庇,不及时上报处理,或不按时盘点,挪用公款后不能及时发现的对酒店经理及财务人员处以挪用金额的20%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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