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及募集资金专户协议
1.偿债及募集资金专户协议 篇一
股票代码:002392 公司简称:北京利尔 公告号: 2010-007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60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7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2.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1,750.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33,412,7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048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0年5月14日,公司与保荐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及开户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0034、4***010015792,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杨卫东、余华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