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务模式

2024-08-04

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共11篇)

1.融资担保业务模式 篇一

偿债现金流的稳定是融通仓业务经营模式中重要的一环,是现金流保持稳定的基础,一般来说,偿债资金要求能覆盖业务还本付息。如果偿债资金不足,债务偿还时可能就会出现问题,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就可能面临违约的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将会十分严重,轻则会影响债权人信心,重则债权人会追回借出的款项,令企业陷入危机,甚至还有可能影响企业以后的融资。而使用融通仓业务模式就能很好的避免此种风险,部分融资资金可被当做偿债资金使用,用于支付债务本息。

综上所述,对于目前国内融通仓业务模式的可持续融资能力不强的问题,究其主要的原因是企业的融资规划设计不完善以在人才的培养方面有待提高,这样才导致融通仓业务模式融资能力不强。

三、融通仓业务模式融资过程中的风险

(一)国家体制不完善,信用意识差

由于金融机构体系与经济呈相关性,因此金融机构体系也表现出于经济一样的多层次特点。但在我国现行的市场下,这种相关性正处在断层的情况。我国当前的金融体制并不像西方国家那么健全,融通仓业务模式在贷款业务中起到的担保、服务中心等作用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对融通仓业务模式的发展是不利的。从发展上来看,我国融通仓业务模式起步较晚,实施该模式的大型企业并不多,正是因为企业规模都不大,导致企业管理与经营水平存在无序、违规等问题。当前,我国融通仓业务模式还处在劳动密集型领域,受技术、融资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发展速度并不很快,而风险方面更是很难把控。由于有企业的经营情况并不很好,部分企业不仅信誉度不高,还存在不低的资产负债率,银行的贷款有很大一部分出现逾期的情况,信用环境相当不好。另外更加上企业的包袱比较的沉重、经营十分的艰难、效益也不佳,部分企业自身的信誉又较低,资产负债率又很高,致使银行的贷款大面积地逾期并且欠息,信用环境相当恶化。所以,银行给予放贷时,都十分谨慎。

市场中介服务的职能错位使得抵押贷款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无疑增加了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了企业融资热情。市场中介为了降低坏账风险,并不对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信用社获得借款,只能通过抵押担保的方式进行。那些处在成长期、盈利记录并不很好的企业融资更加困难,这对促进市场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此外,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具有银信部认可的可抵押物品,这与银信部门对抵押物缺乏有效管理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反映了银信部门担保体系不健全,这种不健全也给银信部门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

(三)同行发展不和谐,恶性竞争多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物流业也迅速发展起来,各种新型物流模式也在实践中得以衍生和运用,最为典型的是融通仓业务模式。同时也伴随着激烈竞争,当前我国物流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同行之间竞争更是愈演愈烈,甚至在客观上呈现出无序化的竞争状态,这种无序化竞争很显然并不是良性的。有一件特别典型的事件就是河南兵港物流被打砸抢,据报道称,该事件发生的缘由是该公司董事长王某被人诬陷携款潜逃,该公司的客户同时受到一条煽动短信说董事长已潜逃,客户非常愤怒,故而出现了打砸抢事件的发生。时隔数月,尽管最后客户知道了详情对兵港物流公开致歉,但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无法挽回的。而类似的事件在其他物流公司也曾出现。由于物流行业的准入门槛并不高,物流业逐渐形成了多、小、弱的局面。对中小型物流企业来说,他们由于资本不够雄厚,应对风险的能力与大型企业相比相对较弱,又由于行业内存在的非良性竞争,物流公司的利润越来越低,不少企业甚至出现了倒闭的困境。为此就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小型公路物流企业发展中由于存在不良竞争导致企业议价能力弱,随着人工、仓储等费用的不断上涨,这些企业的竞争优势将不复存在。

(四)企业管理不重视,产品少而简

企业规模小,组织机构简单,组织制度缺失,人员有限。大多数物流企业在对物流系统利用上非常重视,但对物流资源整合问题上较为忽视;对经济批量、进货时间等参数非常重视,但对优化业务流程的重视度却很不足。简而言之,就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岗位责权不明晰。很多物流企业甚至没有同意的管理规范,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性,他们认为物流只是简单的仓储和运输,忽略了各流程之间的整合。在成本管理上,他们只关心那些看得见的成本,如交通费、仓储费等,但对物流管理成本、机会损失成本等隐性成本并没有考量。不仅如此,企业各部门的关系也并不融洽,扯皮现象时有发生,这是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不力、管理水平不高的表现。另外,产品物资少且内容单一,单调也是融通仓业务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融通仓业务模式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体制,树立信用意识

由于融通仓业务模式在融资上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更加需要政府的支持。在一些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该模式的发展,对当地企业的发展大有裨益。要想形成一套完善的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是最为重要的,应该从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出发,为其提供最适合发展的融资环境。

政策性金融是指在政府、国家信用支持的基础上,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特殊的融资方式进行的合作金融。托尔斯滕(1998)对政策性金融的范围进行了介绍,称其实包含储蓄、投资、担保、利息补贴等童子行为的综合,且具有政策意图。当前市场存在较大的竞争关系,市场发展也有着很大的随机性,因此还没有一种市场机制能完全适用于市场的变化,偶尔也会出现由各种因素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一旦市场出现了失灵现象,政府应积极应对,适当采取优化资源配置等措施,尽力帮助市场走出阴霾。正是由于政策性金融存在种类多、可控性低等特点,在融通仓业务模式融资方面的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西方商业银行初步理清了规律,进而建立了风险管理框架对各类风险进行监控,同时也依照该框架对风险进行了分类。例如,摩根大通银行依照风险管理框架和自身特点将风险分为市场类、操作类等五大类,并将银行所有的业务都分解到风险类型中,这种分类方式更加方便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同时也降低了风险发生的可能。尽管在美国次贷危机中我们发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并不很强,其中暴露了很多管理不健全的问题,但是更多的事实则证明,其根本原因是金融机构监管的放松和后知后觉导致的,并不是风险管理办法存在失误。由此可见,国外的风险管理框架仍然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风险管理办法时,可适当借鉴西方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在进行融通仓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特点,参考西方风险管理理念,设计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办法。尤其是在业务开展初级,如果依照传统的风险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不能将这种新型业务存在的风险逐一囊括,因此,本研究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出来。

1.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原则

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属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特定范畴,因此在管理上也应遵循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的要求。首先,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不管是目标还是原则都应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相同;其次,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银行的边际收益,通过对比收益和成本的关系来决定开展某项业务是否具有可行性;此外,还应充分考虑风险管理总体框架,评估供应链金融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并依照总体框架制定出详尽的业务安排;最好,还要定义好金融风险管理的操作流程,做好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的调查和监控工作,从而规避信用风险。在整个操作流程中应注意以下原则:1.风险回避与分散;2.过程控制和风险转移;3.风险补偿和损失控制。

2.供应链金融的现金流控制和金融衍生品

贸易背景是供应链金融的要求之一,也是商业银行对融资方提供贷款前重要考察的内容。如果贸易背景具有特定化特点,那么对银行的预估活动开展是十分有利的。银行能通过对现金流的评估、融资方利润实现和分配、特定化的贸易背景等方面进行考量,并在此基础上为融资方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操作模式,指导其快速实现现金回流。由此可见,现金流控制能够帮助银行及时收回资金,从而降低信用风险。

供应链金融的现金流管理的本质是银行通过在合同中设定商务条款等方式增强对授信资金的管控,辅助融资方实现融资投入后的增值回流。这种管理方式是为了保障银行资金流入融资方后,能产生收益,使得融资方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现金流控制是保障融资方还款来源的重要手段,该方法的运用大大增加了融资资金的确定性。

供应链金融的现金流控制和金融衍生品控制法也是国外银行常用的风险处理办法,国外银行通过此种方式来增加组合资产的离散程度,在这些因素中金融衍生品是最基本的要素。当前,银行也在不断增加衍生品调整风险组合的办法。对于那些较为合理的融资申请,可以运用金融衍生品管理的办法来降低所暴露的风险。不仅如此,金融衍生品还能分离贷款信用风险,增大银行利润。调查发现,在1993年之前,国外规模在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全都使用了衍生品手段来防范系统风险。1993年,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香港最大的八家银行利润的85%都是来自该方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也应增强对金融衍生品的控制,以其独特的财务杠杆特点来降低银行成本,从而实现资产保值的目的。

(二)规范评估,划分风险责任

由于我国商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授权上存在复杂性高,授权制度过于集中等特点,中小型企业要想获得融资十分困难,而融通仓业务模式的发展能够让审计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担保,这些被证明有效的数据间接增加了企业成本。因此,金融机构可以从机构管理人员的水平出发,整合一些专业人才进行审批工作,只要审批合格将会大大缩短放贷的稽核工作,进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企业能够快速获得融资资金,促使企业经济发展更上一层楼。

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正规的金融市场与融资渠道,另一个是民间非正规的模式,其中民间非正规模式也称民间资本市场。民间资本市场大多是零星的,但它同样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由于金融活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局限性,市场同时也允许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出现。在金融体系发展的早期,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组织,这就是民间资本市场的雏形。从客观角度来说,金融体系的发展离不开非正式融资渠道的发展,不少非正式金融渠道发展到后期变得越来越成熟,对金融体系的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我们不用刻意追求正式或是非正式融资渠道,我们只需要注意积极财政因素的运用,适当进行正规与非正规模式的融合,有选择的接受正规或非正规金融的指导,这样才能全面发展金融体系,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增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和谐发展,实现共同盈利

许多融通仓业务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例如物资、粮食等储运企业通过转型,在某些特定服务领域的发展模式。但随时市场经济的改革,这些传统企业必须有所突破才能适应激烈的竞争需要,具体可以从打破业务范围等方面出发,树立强强联合的思想,将各物流企业进行整合,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配置资源,这样才有可能将企业做大做强,甚至延伸出国,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从发展形势上来看,我国物流企业发展各具规模,有的拥有完善的物流设施,有的具备强大的物流设计能力,但只有将企业的技术与能力融合到一起,才能提供最完备的物流服务,这也是市场对物流企业所提出的时代要求。因此,我国物流企业在发展自身基础服务的同时,也要根据市场要求进行革新。可以从细分市场出发,专注于某一市场的业务,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首要目标,开展加工、配送等增值服务,甚至在条件允许下还可以为客户提供物流解决方案,以专业的服务来满足客户的个性需求,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创造了更大的效率。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提供个性服务的同时,加强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与某些重要客户发展战略伙伴关系,从而为企业赢得长期稳定的客户量。

供应链是由众多节点企业组成的,其运作强调链条内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互相服务,通过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实现互利共赢,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融通仓业务模式开展物流金融业务具有多方面的益处,可以提高服务水平、核心竞争力,扩大服务规模、企业利润等。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物流金融主要带来了贷款规模的扩大,信贷风险的降低,已经客户资源的汇聚。而对于整个供应链来说,物流金融所带来的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融资成本的降低,融资渠道的拓展,资金资源的整合。

(四)重视管理,增进产品项目

在融通仓业务模式发展的过程中,规范企业治理结构是首要任务,只有完善公司内部结构、提高管理者经营竖着,企业的筹资、管理效率才会有所提高,企业才会有一股凝聚不散的力量,绩效运行也会更加流畅。

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进行:1.要推动企业的多元化建设。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体制改革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理顺产权关系,要注重自身的发展,切勿在发展过程中盲目模仿大型企业,很有可能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2.提高经营者的素质。经营者的素质对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也有着重要影响,毕竟经营者作为企业的掌舵人,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企业的生存状况。因此,企业经营者必须不断学习、完善自己的职业素质,学习构建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努力解决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最终提高融资能力。此外,在经营理念上,经营者不能墨守成规,应从多方面拓展渠道,多渠道的发展绝对比单一渠道来的有效;3.注重人才培养。21世纪的竞争本质是人才的竞争,我国物流业与西方物流业的差距除了资金、技术上,更多的也是人才上的差距。物流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运用先进的技术促进企业发展,并逐渐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流业发展道路。

五、结束语

融通仓业务模式融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我国融通仓业务模式除了具有普遍问题外,还具有中国体制的特殊性问题,要想有效解决并促进其在中国的发展,必须要企业、银行、政府的共同努力。首先,从企业角度来说,企业应从内部着手,加强内部监管,完善财务制度,只有企业内因足够完善,企业才有资格获得更大的发展,这也是解决我国企业融资难的根本措施。同时,企业还应完善自身形象,提高信用度,这样才能获得更好的融资支持。其次,银行方面夜莺加大融资的投资力度,推出一系列适合融通仓业务模式融资的产品,并逐步建立起适合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为我国融通仓业务模式的发展铺平道路;最后,政府方面应增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让资金能切实落到企业手中。同时政府可与银行联合,共同推出一些优惠政策,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向银行贷款,另一方面要调动银行给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共同促进融通仓业务模式融资的发展。此外,政府还可以指导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例如通过上市的方式直接融资,这是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所在。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仅仅靠企业自身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推动为其创造好的外部环境,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优惠政策的制定上,让物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在政府的鼓励下也能有更好的发展;2.规范市场行为,通过建立行业标准让物流企业有规可循,避免了发展过程中的盲目性;3.建立统一的现代物流中心,现代物流中心具有多功能、高层次、辐射范围广等特点,物流中心的建立能够有避免条块分割的弊端,还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总之,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协同创新,多管齐下,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融通仓业务模式融资的道路,创建一个国家政策及法规完善、金融体制健全、融资渠道多样化的市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这个痼疾,才能使我国经济走出金融危机的阴霾,实现保增长的目标。

2.融资担保业务模式 篇二

境外的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在20世纪初就已初现雏形[1]。从1905年俄沙皇时代的谷物抵押贷款开始, 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开展的库存商品融资、保理融资等业务, 再到20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开始推行的以IT大型企业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制造业融资业务, 以及意大利、以色列等地区陆续推出的灵活多样的贸易融资服务, 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取得了突飞猛进地发展[2]。相对于境外开展库存商品融资业务的悠久历史, 我国起步较晚, 从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储运开展的第一笔仓单质押业务开始, 到现在已发展到年授信额度近50亿元的库存商品融资规模。截至今天, 我国已经出现了20多家金融结构联合物流企业开展形式多样、手段灵活的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3]。快速发展的库存商品融资业务, 吸引了国内外诸多学者的注意, 物流金融范畴内的相关概念逐渐在学术界和金融界传播开来。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国内外库存商品融资业务的发展轨迹的基础上, 总结梳理出典型的基于库存商品融资的业务模式, 并针对不同的业务模式, 分析它们在实践中具体的操作流程, 最后给出国内外在开展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实践中的差异。

2 国外库存商品融资的业务模式

根据美国商业银行组织CFA (Commercial Finance Association) 归纳, 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可以划分成两大类:第一类中银行根据贷款者的质押库存价值阶段性地发放贷款;第二类中银行发放贷款用于购买全部或部分贷款企业的库存。就企业业务模式上来看, 大概经历了以下五种库存商品融资业务模式[4]。

2.1 存货留置权融资。

在该融资模式下, 银行拥有借款企业的存货留置权, 但企业能够自由地销售存货。从具体操作层面看, 这种融资模式对银行的存货监管并不利, 随着时间推移, 存货减少, 相应的价值也下降, 如果企业不及时补货, 银行将面临贷款抵押品部分留置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这种模式现在已经很少使用。

2.2 公开仓储融资。

在该融资模式下, 借款企业将存货放在专门仓库中, 由第三方仓储公司代为保存和管理。购货方在购买借款企业的存货后, 直接将货款打到贷款银行, 用于冲减企业贷款。仓储公司在得到银行的授权之后, 购货方才可以提货。这种融资模式由于需要额外支付仓储公司存货保管费, 对借款企业来讲成本较高, 而且发生过仓储公司与借款企业联合欺诈银行的事件, 因而现在这种模式也较少使用。

2.3 就地仓储融资。

在该融资模式下, 仓库就设在借款企业的货站里, 银行为加强存货监督会雇佣第三方仓储公司来管理存货。相对于公开仓库融资, 就地仓储融资不必支付存货管理费, 成本大大降低, 优势明显, 因而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2.4 信托收据融资。

在该融资模式下, 借款企业将银行贷款用于购买货物, 同时向银行开出信托收据, 注明货物实为银行所有, 借款企业只是代为持有并销售。货物卖出后, 货款直接打入贷款银行帐户中用于冲减贷款。这种融资模式由于需要银行职员到仓库现场监管货物, 因而适用于大型机器设备或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等, 而对数量较多、清点不便的商品不便。

2.5 抵押单融资。

在该融资模式下, 独立的第三方对借款企业的销售活动和存货情况进行跟踪式的贴身观察, 并定期签发给贷款银行抵押单, 保证抵押品的存货数量。相对于信托收据融资, 这种模式由于第三方的参与, 银行职员无需亲自对企业进行监管, 从而降低了银行的信贷成本。此外, 独立的第三方还通过提供一系列的专业服务, 使借款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贷款管理问题简化, 这让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这种第三方公司经过专业化的发展, 至今已经有很多公司发展起评估企业中间产品、存货的技术。这种发展, 不仅使得商品运动的自由度大大扩大, 而且适用于抵押的商品的范围也不断扩大。

3 中国库存商品融资的业务模式

我国金融机构在开展库存商品融资业务的具体实践中, 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 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创新。总结来讲, 先后经历了动产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买方信贷融资、异地仓单质押融资和信用担保融资[5]。

3.1 动产质押融资。

在该融资模式下, 借款企业将货物或动产存入仓库, 仓库验收后形成仓单给银行, 银行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贷款给企业。银行拥有货权, 借款企业在偿还银行贷款后方可提货。银行对企业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而仓储企业仅对货物的数量和保管质量负责, 风险还是由银行来承担。

3.2 仓单质押融资。

随着银行对于风险的考虑, 部分银行开始选择有信誉的物流仓储企业进行合作, 而物流仓储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以及风险也越来越多。例如, 物流仓储企业必须对借款企业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必须为银行把握货物的经营风险并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借款企业一旦违约, 物流仓储企业要承担一定的回购责任等等 (具体的操作流程见图1) 。

3.3 买方信贷融资。

为了更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我国金融机构又开展了保兑仓业务, 也就是买方信贷。在该融资模式下, 首先形成一个以四方为主体的两套三方协议, 第一套协议方包括甲方银行、乙方物流仓储企业、丙方经销商;第二套协议方包括甲方生产企业、乙方经销商、丙方银行。银行在经销商交纳了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 收票人为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 货到仓库后转成仓单质押 (具体的操作流程见图2) 。

3.4 信用担保融资。

最近, 我国金融机构又在尝试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在信用担保融资模式下, 银行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物流企业, 再由物流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质押和最终结算 (具体的操作流程见图3) 。

4 国内外库存商品融资业务模式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论述可知, 国外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大致经历了对存货具有留置权到具有拥有权再到总量拥有权的发展历程。在公开仓储融资和就地仓储融资模式下, 第三方的责任主要在于对存货的监管, 以保证银行对存货的拥有。而在信托收据融资中, 参与该业务的只有银行和贷款企业两方, 货物由银行监管。在这三种模式中, 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银行对质押物具有拥有权, 只有质押物的销售货款到位后, 质押物才能被提出。上述这一点类似于我国目前广泛进行的仓单质押业务, 仓单使得银行对质押物具有了暂时的拥有权, 企业可以销售质押物,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 他只能相当于是银行的代理人。而对于国外的仓单存货融资来说, 国外的仓单或者说抵押单是一个由第三方定期签发给贷款银行的文书, 它保证了作为贷款抵押品的存货数量的存在, 它采取的是总量控制的方式, 并没有对存货进行实物上的分离和拥有, 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流动。此外, 国外物流企业对自己开出的仓单负责。因为国外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具有法律效力, 加上比较系统的全国性仓单管理和流通体系法规, 比如美国、英国、波兰和俄罗斯等, 仓单流动性比实体货物好。而在我国由于物流业服务不规范, 更重要的是一般物流企业签发的仓单没有权威的机构认证和监管, 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 仓单管理流通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因此使用和流通范围有限。

综上所述, 我国的仓单质押业务目前更类似于公开仓储融资或就地仓储融资, 但是又有不同之处, 表现在作为第三方的物流企业具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其能力又受制于国内信息技术的发展, 不能像国外仓单存货融资中的第三方企业那样实现销售活动的跟踪式调查。

摘要:本文在深入剖析国内外库存商品融资业务的发展轨迹的基础上, 总结并梳理出国外5种和国内4种基于库存商品融资的业务模式, 并重点分析了不同融资业务模式的操作流程, 以及国内外在开展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实践中的差异。

关键词:库存商品融资,物流金融,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陶经辉, 应丽景.物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服务的模式和风险管理[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13 (2) .

[2]罗齐, 朱道立, 陈伯铭.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J].中国流通经济, 2002 (2) .

[3]冯耕中, 李鹏.库存商品融资业务诠释[J].物流金融, 2005 (2) .

[4]张军.中国国有金融体制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

3.浅谈融资担保业务问题及对策 篇三

一、融资担保业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公司管理欠缺。担保公司管理水平偏底,管理人员高水平、专业人员少。特别是投资性担保公司一般由企业或个人出资注册登记而设立的,基本上属个体性担保公司,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够健全现象,其经营风险性较大。县(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均是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投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是股东自有资金为主,担保公司其它渠道的资金来源较少,担保品种单一,致使银行对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控制较严。

(二)企业参与意识不高,小微企业自身实力不足,信用不佳,人员素质低,经营管理不平高,技术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竞争力弱,经营风险大,缺乏可靠的反担保抵押财产,企业信用淡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不愿参与小微企业信用担保。

(三)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主要是一些小微企业信用观念意识淡薄,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债务,有的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担保贷款不断延期和转借,故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银行对企业怕贷、借贷现象发生。

(四)政府行政干预过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一般是在政府财政直接支持下建立的,是政府的下属管理部门,如果政府行为得不到制约,政府就可能会以出资人身份不适当干预担保业务活动,信用担保就会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担保。但同时信用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就难以为存。

(五)小额担保基金不足。随着就业扶持政策不断调整和扶持力度的不断扩大,全民创业的热情日益高涨,城乡广大创业者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随之出现担保基金不足的问题。由于地方财政注入的担保基金有限,虽然经办银行按担保基金1:5放贷,但考虑到期贷款还款不及时等因素,担保基金缺口仍然较大。

(六)财政贴息不够及时。由于每年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未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到位慢,既影响了银行的利息结算,又增加了顾虑,束缚了手脚,导致小额贷款发放进度。

(七)对反担保忽视管理。对担保公司其担保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贷款资金及反担保情况银行一般没有详细调查了解,导致反担保均处于“真空”状态。银行如果对贷款企业情况不清,底子不明,只认可担保公司,一旦贷款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将对担保公司和银行形成风险,并带来资金损失。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对象基本上是由在职国家公职人员担保,风险相对较少。

二、对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强担保公司管理,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建立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灵活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加强对担保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的管理监督,银行有权对担保公司的资信进行调查、评估、根据其状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确保担保公司降低风险、稳健经营。

2.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积极推进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和诚信建设,有效降低担保风险。完善与担保体系相配合的其它社会化体系,促进抵押登记、资产评估、信息公告、产品交易,流通变现等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抵押物变现难的问题。

3.健全好再担保制度,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补充资金。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不能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

4.完善担保评价体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担保贷款评估评价体系,加紧担保评估、评价体系建设,形成申贷主体身份、个人征信情况、吸纳就业情况、创业项目情况、项目经营情况、项目发展前景、担保贷款用途、有无偿还能力等方面的量化评估标准。

5.加强投资担保管理。贷款行要对担保贷款对象和反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审查,做好风险防范。工商、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投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评估分析等情况进行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6.建立健全服务平台。主要针对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要建立创业服务长效机制,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各级要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7.加强部门联系协调,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就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完善配套的监管方法,规范和扶持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探索制定相应的规则与条例,为小额信贷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履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

4.民间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篇四

民间融资担保的相关条件

1、出资对象:必须是合法拥有一定自有资金的自然人;

2、借贷对象:

A、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信誉良好,还款意愿强,有还款能力;

C、有物业或其他可靠的抵押;

D、有证券或其他有价单证作质押;

E、稳定而资信良好的个人作为担保。

3、条件:出资人、借款人可自行选择或由担保公司推荐业务合作对象;借贷双方同意平等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借贷资金用途、借款利息标准必须合法;借贷双方须同意无条件配合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4、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A、申请人的担保申请书;

B、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私营业主与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近三个月的税单;

C、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D、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5、担保的期限及担保费用:担保期限:期限是自借款期限届满

之日起 60 天止。担保费收费标准:担保费用将根据当事人申请但保的标的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担保费按但保的金额进行计算,担保费率为担保标的金额的 3% — 5%。

6、反担保措施:保证金、保证、抵押、质押。

7、业务流程:

A、担保公司通过信息平台获取出资人的有关信息后,担保公司定期将出资人愿出资金额、愿提供借款的时间以及拟借款利率(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等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并予以公布;

B、资金需求方获取信息、有合作意向时向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C、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中公司规定的一定金额的前期业务受理费,并将其推荐给出资人;

D、出资人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书》,申请人缴纳担保费和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并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抵、质押相关手续;

E、担保公司向当事人出具《担保函》;

F、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

5.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篇五

编号: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借款人:是指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保证金:是指甲方按照对乙方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缴存的资金,用于保障甲方的代偿能力。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甲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第三条 保证金

(一)在合作期间,甲方首先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入不低于贷款人民币10%的一年活期存款作为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款由甲乙双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乙方根据存款金额的拾倍确定甲方在乙方全部担保贷款的最大额度,甲方所存入的保证金在与该笔保证金相对应的担保责任解除前不得支取;

(三)当甲方在乙方的所有担保贷款总额超过前款约定最大担保额度时,甲方必须及时补充存入保证金存款,并按前款约定办妥相关质押手续;

(四)当担保责任减少时,如甲方需要支取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以外的保证金存款时,须经乙方同意并按相关存款支取手续办理,但支取后保证金存款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人民币的10%。支取后剩余的保证金存款必须重新办理好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担保费

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并直接支付给甲方。具体担保费率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担保责任的承担

(一)对甲方同意融资担保的客户,在符合国家有关的基本条件及乙方贷款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融资业务,甲方对融资业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100% 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甲方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可以从保证金存款账户无条件直接扣收差额款项,扣收后不足的,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继续保留向甲方(或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三)甲方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通过有效途径向借款人追偿欠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担保业务进行独立调查,并自行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甲方的经营信息和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等,配合乙方的调查和贷后检查;

(三)对与乙方及乙方员工存在的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乙方法定代表、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乙方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乙方离职员工,或者与乙方、乙方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

(四)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对乙方履行还款义务时,履行约定的连带偿还的代偿义务;

(五)自身或者借款人出现可能对乙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有独立决定是否对借款人办理信贷业

务、是否接受甲方提供的担保;

(二)有权调查了解甲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有权根据本协议和相关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对甲方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有权从保证金存款账户无条件直接扣收差额款项,扣收后不足的,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继续保留向甲方(或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四)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信息及其他重大风险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乙方在风险因素消除前有权暂停接受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1、保证金存款不足;

2、对外担保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保证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或者对单个保证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5%;

3、没有按照规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未能按当年担保费收入50%提取责任准备金,未能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金准备金(因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实行差额提取的除外);

4、当甲方所担保的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乙方即停止受理和发放由甲方担保的贷款。当不良贷款降低后,双方可协商恢复贷款。

5、其他可能对甲方审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2)、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3)、公司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4)、不履行代偿责任或其他到期债务;

(5)、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投资亏损,或者其他重大损失;

(6)、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

(7)、连续两年担保代偿率(当年代偿金额÷当年到期担保责任金额)超过10%,并且担保代偿回收率(当年累计收回代偿金额÷年初代偿余额+当年代偿发生额)低于60%;

(8)、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不按要求提供经营信息;(9)、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行为;

(10)、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拒绝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纠正;

(11)、其他严重扩大甲方经营风险的情形。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和相关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因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有效期自

日至

日。

(二)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主动终止协议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但已由甲方提供担保而尚未履行完的担保责任,甲方应当继续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协议框架下订立的担保合同及其他协议不受本协议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终止的影响,甲方均应忠实履行担保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6.融资担保业务模式 篇六

本文所称的担保,均指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对其中承租人的租赁债务(主债务)的担保。担保的范围或种类由通常包括租金、租赁物余值、延迟利息、罚息、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一部分、保证担保实务操作

一、关于公司担保问题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就是接受供货公司提供的担保,因此,新公司法的这些修改将对融资租赁担保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此次修改内容,租赁公司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以往在办理担保业务,对于是否必须要求公司履行审批程序以及是否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存在较大的争议。现在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租赁公司对接受公司为租赁债权提供担保的,应要求公司按章程规定出具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根据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租赁公司拟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调查该担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于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的限制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债权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新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问题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第16条中,根据这些修改,今后租赁公司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应注意:

1、新公司法对公司不仅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作出限制性程序规定,还扩大适用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由于实际控制人的隐蔽性,租赁公司在接受贷款担保时,对债务人是否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尽必要的查询和注意义务。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应特别对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考虑到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谨慎的角度考虑应有针对性的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提供相应的书证,从而更好地保护租赁公司的利益。

3、租赁公司在对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资料审查中,如发现公司可能存在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从业务发展的角度考虑,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担保选择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上述担保,但是应当符合新公司法第16条的三个条件的“股东大会决议、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要求。

4、根据《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不应接受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四)接受上市公司担保时,根据新公司法第122条规定,应调查该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金额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如果超过,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保证期间及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

保证方式/保证的期间(除斥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约定/未约定/约定不明/保证

责任方式/中止/中断

一般保证

1.按约定。

2.约定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最高债权额保证 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另,司法解释一说: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抵押担保实务操作

一、实现担保的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容,扩展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如此,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时,可以将交叉违约情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实践中,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租赁公司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债务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糟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租赁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控债务人的信用水平。

交叉违约就是企业一项合同违约,同时构成企业其他合同均违约。对于集团性企业或租赁业务较多的企业而言,交叉违约条款是租赁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企业可能与一家租赁公司有多

笔业务,亦可能与不同租赁公司有不同的几笔业务,从法律上讲,由于有交叉违约的责任,当企业对任何一笔业务违约时,同时对其他不同的租赁业务亦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引入了并无说服力的“物保优先于人保”的观念,给实践当中造成很多麻烦,既不利于公平对待物权担保人和保证人,也限制了债权人自身的选择自由,在某些情况下反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法解释试图弥补这一错误,然而这一规定并未能在实践中得到法院良好的执行。实则,“物保优先于人保”这一说法是担保实务中的经验判断,并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法律上的一个原则。当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时候,物保优先于人保不是因为“物保优先于人保”这样的抽象观念或者“法律原则”,而是因为法律不鼓励浪费,在存在债务人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没有必要绕道第三人去实现债权,然后再由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而在同时存在第三人物保和保证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物保还是保证。《物权法》将当事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

在物保和人保同时存在的租赁合同中,租赁公司应注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实现担保的方式,通常应约定租赁公司有权选择直接实现物保或人保,以更充分实现担保的作用。

三、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是《物权法》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变化。《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这样,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的结果不但可以对抗债权,而且可以对抗用来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

所以租赁公司应注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审查有关租赁合同的担保条款,并注意在合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第三部分、质押担保实务操作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较担保法全面。其中,明确了普通公司股权质押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取消了《担保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对应收帐款出质的登记做了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大为方便。

7.浅析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篇七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融资性保函、保证金等反担保的前提下, 由境内银行为该企业境外注册的关联企业向境外银行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由境外企业向境外银行融资的业务。从商业银行业务的角度看, “内保外贷”属于融资性对外担保1业务中的其中一种。

根据目前的政策, 境内银行开展“内保外贷”, 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 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担保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担保项下的履约货币为本币或者外币进行区分管理。如果融资性担保项下的履约货币是人民币, 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的管理规定中。由于人民币是我国的主权货币, 人民币负债 (或有负债) 的管理未采取指标额度的管理模式, 但是要求银行及时报送逐笔业务信息。如果履约货币是外币, 则纳入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中。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 根据银行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或外汇净资产规模等来核定指标并作相应调整。

二、银行办理人民币“内保外贷”的要求和流程

不同的银行开展人民币“内保外贷”业务的内控和流程不尽相同。但大部分银行按照自身已有的外币“内保外贷”业务的流程和要求操作, 唯一的不同是否实行指标限额以外, 农业银行总行甚至将人民币“内保外贷”业务纳入到外币的融资性担保余额指标进行统一管理。事实上, 除了币种不一样以外, 人民币和外币的“内保外贷”的市场基础、业务模式和业务风险几乎没有区别。

例如, 进出口银行规定:融资性保函包括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一年以上延期付款保函以及其他为客户融资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反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保函专项授信额度、信用反担保、抵押、质押等。采用信用反担保时, 需提供保证人近三年经审计的报表;并规定不受理连续3年亏损企业的对外担保业务, “大企业”、“大项目”申请人可申请开立保函专项授信额度。

中国银行规定:办理人民币“内保外贷”业务严格参照外币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有关管理要求, 认真审核客户资质及业务背景, 确认客户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资格, 对于保函项下境外融资用途为境外企业收购、股权转让等行为的, 还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交发改委、商务部批文等证明材料。此外, 为掌握境外融资用途、资金流向, 还要求境内企业提供书面文件说明融资用途, 并通过境外融资行出具的贷款意向函核实用款金额、期限、用途等情况。保函开立后, 指定专人落实后期跟踪管理工作, 及时掌握境内企业经营财务状况, 通过境内企业或境外融资银行等渠道了解被担保人境外融资使用和还款情况, 防范保函索赔及融资资金回流风险。

恒生银行规定:担保范围是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担保形式可以选择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客户须提供信用证或保函金额100%的保证金存款质押。担保对象对境内外企业是否关联企业没有限制, 人民币保函不限用途, 且不限制境外贷款用途;人民币保函相对应的境外放款主合同金额应为人民币, 不允许交叉币种及购汇履约等行为, 作为控制手段, 开立前须取得境外融资授信文件, 确保其放款必须为人民币。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参考现行内保外贷操作指南, 按要求向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开立信息及最终履约信息。

三、人民币“内保外贷”发展较快但总量有限涉及面也比较小

与常见的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融资业务类似, 由于境内外存在利差、人民币预期升值, 无论本外币的“内保外贷”均存在一定无风险收益空间, 再加上政策环境相对宽松, 能一定程度缓解企业银根紧缩下的融资难问题, 此类业务受到银行企业欢迎。以广东为例, 截至2014年9月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余额1904亿元人民币, 涉及全省19个地市的银行和企业。但是从另一方面看, 人民币“内保外贷”业务量近年来发展速度有所放缓, 截至今年9月末, 广东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比上年末增加557.86亿元, 增量比2013年同期减少了27%。总体看, 人民币跨境担保业务量相对广东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而言还比较小, 2009年试点启动以来至2014年三季末, 广东累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5.63万亿元, 其中今年1~9月办理1.88万亿元, 同比增长54.7%, 而人民币内包外贷仅占比3.4%不到。

四、人民币“内保外贷”具备无风险套利特征但难以实现大规模频繁操作

人民币与外币“内保外贷”的无风险套利特征是完全相同的。目前国内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息3.5%, 而境外12个月LIBOR0.56%左右, 企业若以全额保证金反担保为境外关联企业融资, 仅息差就能达到2%以上, 再加上人民币汇率升值收益, 企业可以降低3个百分点以上的财务成本。但是, 从业务运作模式以及监管要求看, 企业能频繁操作、大规模牟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空间并不大。第一, 若银行比照外币内保外贷执行, 则对境外贷款的用途存在一定限制,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境内担保人或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母公司应当监督被担保人取得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 若银行要求人民币保函担保的境外放款主合同金额必须为人民币, 则不存在资金回流内地结汇的问题。第三, 即使上述两个要求都未明确, 但我国对于资金跨境流动存在严格管制, 资本项下需要严格审批备案, 经常项下尽管已实现可兑换但仍需要有报关单、合同、发票等交易真实性凭证, 并存在核销等管理手段, 资金难以自由进出。尽管不排除有个别违规操作牟利的情况, 但频繁、大规模的纯粹套利行为并没有市场基础和政策空间。事实上, 资金内流趋势是由当前的汇率利率市场条件决定的, 与结算币种没有关系, 市场基础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堵并不是最好的方法。

五、“内保外贷”业务融通了境内外资金市场需要加强业务监管

从“内保外贷”业务的发展过程看, 最初是为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发展和经营, 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加快, “内保外贷”政策范围不断放宽, 特别是2010年8月份以来, 被担保人不再局限于走出去企业的母子公司之间, 而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的开展也突破了原先的担保余额指标局限。两个条件的放宽, 在实质上逐步融通了境内外的资金渠道, 便利了企业涉外经营活动的管理, 给探索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但也相应带来一些管理问题。例如, 银行对此类业务的办理要求并不统一规范, 难以判断业务是基于企业的融资需求还是套利需求, 有可能被异常跨境资金借道利用。由于此类业务总量还比较小, 风险及影响基本可控, 但要密切关注其发展态势, 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引导其健康、稳步发展。

摘要:本文介绍了跨境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政策及银行业务办理流程和要求, 指出当前人民币内保外贷业务虽然发展快但总量有限, 尽管其具备无风险收益特征但市场主体难以大规模地频繁操作。文章建议由于该业务一定程度融通了境内外资金市场应疏堵并举, 应加强业务监管。

关键词:金融,跨境人民币,对外担保

注释

11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8.如何为进出口业务融资 篇八

对于出口商迈克尔-海恩斯沃思(MichaelHainsworth)而言,为海外客户延长支付期限已成为一种必要的竞争策略。其结果是,他的家族企业福莱尔实业(Flare Industries Inc.)要等上一年才能拿到货款,这家公司专为石油天然气产业生产设备。“如今,在大型国际项目中,我们的许多客户都要求极为苛刻的支付条件——漫长的支付周期和极少的阶段性付款,”现年31岁的海恩斯沃思如是说。

正如许多成长中的企业一样,这家位于德克萨斯州首府奥斯汀市的企业,开始了用出口订单进行自筹资(self-funding)之路,这将牺牲公司一定的运营资金储备。“用出口订单的自筹资不仅十分艰难,而且因为融资困难还使得我们在国际项目的营销上也遇到诸多难题,”海恩斯沃思说。“通常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大幅提高价格以满足项目筹资的需要,而这样则会让我们的竞争优势荡然无存。”

1998年,海恩斯沃思终于找到一些解决办法,那时他开始听说进出口银行(Export-ImportBank),该机构由美国联邦政府设立,专为美国出口商提供担保以帮助他们获得运营资金贷款,并为其提供出口信贷保险以抵御外国客户的不支付风险。在进出口银行的信贷支持下,过去十年间,他的公司国际市场销售额增长了三倍以上。海恩斯沃思说,“要是没有进出口银行,我们将无法提供客户希望得到的支付条件。”

来自美国商务部的报告显示,97%的美国出口商均为小企业,它们大约贡献了美国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但是,开拓海外市场依然面对着重重困难。再加上信息与规则障碍,事实上,许多银行并不会优先考虑针对小型企业的贸易融资。

然而,进出口银行正逐步填补着这一缺憾。进出口银行曾被指以牺牲小型出口企业为代价,过分专注于大企业的融资业务;为此,美国国会通过决议,要求其每年给予小企业更大的信贷支持。为了给这些出口商提供更多支持,该机构已专门成立了小企业部。其结果是,对创业公司而言,目前的出口贷款程序较之从前已容易许多。

对于那些从事与环境相关的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讲,考虑进出口银行的服务还有另一个原因:最近几年来,那些投资与可再生能源和水利工程相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公司,进出口银行将给予更长的偿还期限。“与其它公司不同,这些公司早在成立之初就致力于全球化经营,我们希望为其提供服务与支持,”进出口银行副总裁琳达·康琳(LindaConlin)如是说。

要想获得进出口银行的必要支持,创业者的目光不能局限于本地银行的融资额度。“或许它们增长迅猛,每年能获得1,000万美元的收入。但可能突然接到一份来自沙特阿拉伯某公司500万美元的合同,该公司意图购买一些油气设备。”JP摩根(进出口银行愿为小企业提供贷款最积极的贷款方之一)达拉斯分行执行董事马萨-简特瑞(MarthaGentry)解释说,“他们通常会选择去当地银行,想要以应收款项为担保借钱,但大多数银行往往犹疑不决;这是因为,国际资产与高风险紧密相关,它们只能被看着附属担保。”

9.担保业务纪律 篇九

第一条 不准发生以贷谋私行为,包括收受回扣、工作时间接受客户吃请、借客户申请贷款之机推销产品摊派物品以及其它在借款人处获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

第二条 不准违反流程逆程序办理业务,在业务未审批之前,不准以私利为目的,对申请人随意许愿,滥表态;严禁未经认真的贷前调查就承诺贷款。

第三条 不准超越审批权限或超规模贷款;不准办理违法、违规贷款。第四条 不准向已欠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第五条 不准不讲任何条件,不研究客户资信、不调查客户品行乱拉客户。第六条 不准因个人私怨故意刁难客户,不准对客户使用污辱性语言。第七条 不准泄露或外传客户信息以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八条 不准随意泄露公司信贷状况、财务数据、经营管理政策制度等商业机密。

第九条 严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用弄虚作假、编造资料、欺瞒领导、回避责任的手段,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严禁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越权行事,编造事实恶意抵毁同事或领导,破坏公司团结。

第十一条 不准自营与职务有关的业务,不准在同类公司兼职。

代偿责任追究

第一条 公司的风险责任按表外五级分类管理,由风险管理部设立台账。其中担保期内的担保余值为正常类风险责任;已逾期但未发生代偿的担保余值,为关注类风险责任;代偿30天内的担保余值,为次级类风险责任;代偿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担保余值,为可疑类风险责任;代偿90天以上的担保余值为为损失类风险责任;其中发生代偿转化为应收代偿款的担保余值,确定为不良风险资产。

第二条 不良风险资产的责任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完成,落实责任人并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三条 对代偿的风险资产,担保业务部应加大催收和追偿力度。移交给风险管理部的,担保业务部应配合风险管理人员运用一切合法手段,进行追偿和清收工作。

第四条 对于转入不良的担保责任,应按辽宁省金融办的规定足额提取坏账准备。确实形成损失的,由风险管理部提交详细的损失贷款认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出具意见和处置措施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准予核销。

第五条 对因个人违规办理业务形成的代偿,包括越权办理业务、逆程序办理业务、调查失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而形成的代偿以及个人违纪、以贷谋私、收受回扣等原因发放而形成的不良代偿,公司风险管理部应逐笔列出责任人清单,并由其承担清收责任。必要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丧失诉讼时效的,应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

责任及部门主管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按季对公司的不良风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对总经理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代偿的担保,总经理办公会应制定不良资产清收计划,并向有关部门落实清收任务,限期清收。

第九条 代偿资产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与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代偿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代偿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第二责任人及其它责任人负部分或次要责任。

第十条 代偿资产责任人的的责任应至代偿清收完毕或赔偿完毕才告解除。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规定

1、对于因个人违反公司担保业务制度办理业务、放宽条件为关系人担保,造成担保主体和合同要素不合法不合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取资金,收贷不入账等原因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期限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对其实行罚薪、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因个人逆程序办理业务、不认真执行“三查”制度,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期限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施降职、降薪、罚薪、除名等处理。

3、因个人违纪,以贷谋私、收受回扣和介绍、推荐不符合条件的申保人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期限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施通报批评、记过、降职、降薪、罚薪、停薪、除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4、对因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导致签定无效合同、办理无效抵押,造成公司债权失去法律效力,未形成损失的,实施记过、降职、降薪、罚薪、停薪等处罚。形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于因贷前调不认真走过场,应发现风险点而未发现,以致于误导担保审议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回的,实施降、降薪、罚薪、停薪、除名等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6、贷后管理过程中不认真了解客户情况,对于发生的重大风险隐患听任放纵或故意隐瞒事实回避责任,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不采取有力措施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贷款责任人实施降薪、罚薪、停薪处理,并限期清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7、会计人员在贷款资料审查过程中,未能审查出贷款资料不完整、不真实,贷款未履行完审批手续、合同和借据要素不全或抵押物质押物未及时接收等情况就划款的,会计人员承担10%的责任;

8、对形成代偿的担保经过催收、资产保全以及重新追加担保抵押展期或转贷后,担保代偿责任仍由原放款责任人承担;

9、因工作失误导致失去诉讼时效的,业务经办人员、主管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分别承担40%、30%、30%的责任,并根据情节情况处以罚款、罚薪纪律处分等处分。后果严重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因工作需要,被调离贷业务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责任;

11、无论上述何种原因形成的损失,总经理均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12、上述不良贷款的责任清收期限、处罚方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最终批准确定,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执行;

10.担保业务流程 篇十

1、担保条件

借款人申请担保,应提交如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担保申请书;

(2)申请人及配偶本市常住户口及身份证件;

(3)本人或家庭经济收入证明;(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劳资部门印章的原件)(4)婚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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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申请人是私营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则还需要提供其经营企业的:工商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已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最近三月的纳税证明或银行对帐单、单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6)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购房合同或协议;

(7)具有不低于所购车辆、住房价格的20%(适用于一手汽车、购置新房)、30%(适用于工程车辆及机械设备)、40%(适用于二手汽车、二手房)的存款作为首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8)现居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9)如申请工程车辆、机械设备贷款,应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0)如购买二手汽车、二手房,应提供由担保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11)反担保资料;

(12)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担保流程

(1)调查

受理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进行调查。a.访谈客户,如实建立担保客户谈话备忘录;

b.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及配偶身份、收入状况、资信状况进行调查;c.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了解单位性质(如行政、事业、金融机构等)、岗位状况以及职业稳定性;

d.实地察看申请人住所及家庭财产;

e.收集并了解申请人家庭日常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以及供养人口;

f.落实并了解申请人社会保障功能(如是否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险、住房公积等);

g.对于购车用于营运的,应调查有关工程合同的真实性。

(2)审查

a.调查完成后,业务人员应严格按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b.建立私人客户授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对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担保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分析借款人授信风险及偿债能力,最后作出调查结论。

(3)报批程序

a.业务人员(主、协办)完成私人客户授信调查报告后交私人业务部审查,由私人业

务部经理和分管业务负责人提出意见;

b.报风险管理部审查,由风险管理部门提出详审意见;

c.报个人业务贷审会审批;

d.公司负责人签批。

(4)收费办理抵押

a.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一次性交纳担保费。

b.落实担保抵押手续,需要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办理反担保手续。

(5)银行审批

a.我公司向银行签发《担保函》;

b.银行审批后,由借款人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c.银行签发《放款通知书》。

(二)、公司担保业务

1、担保对象、条件及相关资料

(1)担保对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合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优先支持中小型生产企业。

(2)申请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

b.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c.正常连续生产一年以上,产品有市场,有效益,销售回款有保证;

d.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被诉案件,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信用记录;e.银行已有贷款意向。

(3)申请担保的企业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

a.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公司章程;

c.公司简介;

d.公司注册验资报告;

e.上两个财务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提供财务报表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

f.大额固定资产的产权证及评估报告(或购置发票)

g.企业与主要购买客户的销售合同及纳税发票;

h.企业与主要往来银行的银企对账单。

i.根据业务需要的其它文件资料。

2、担保流程

(1)受理担保申请。企业申请担保,应向本公司提交《贷款担保申请暨承诺书》,同时交纳担保受理费,受理费按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最低收1000元,最高收10000元。不论担保是否审批通过,受理费不予退还。企业交纳担保受理费后,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审查资料,资料提供齐全后,本公司出具《贷款担保申请资料收件单》,自出具《收件单》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担保的结论.(2)担保调查。担保调查由本公司公司业务部业务员负责,调查的主要内容是:a.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b.申请人的社会信用;

c.申请人的固定资产;

d.申请人的经营及产品的市场销售;

e.申请人贷款的用途及还款来源。

调查工作应在出具《收件单》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贷款担保调查报告》

(3)担保审批。部门经理对业务员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然后提交公司投资(担保)委员会审批。

(4)担保通知。将审批结果以《贷款担保申请答复书》形式通知申请人。

(5)担保收费。对审批同意担保并经贷款银行同意发放的贷款,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担保金额×贷款年数×年费率

(6)签订《担保协议》。收费后,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担保协议》办理公证。

(7)银行贷款。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申请人使用贷款。

(8)贷款银行对被担保人放款后,担保公司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3、反担保程序

根据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资产规模、履约能力及贷款期限、金额和贷款风险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3.1 反担保的方式

(1)信用反担保:第三方向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

a.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公司章程;

c.公司简介;

d.公司注册验资报告;

e.上两个财务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提供财务报表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

f.大额固定资产的产权证及评估报告(或购置发票)

(2)抵押反担保:申请人或第三人以土地、房屋、车辆、机器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提供抵押。抵押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

a.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公司章程;

d.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购置发票或评估报告。

(3)质押反担保:申请人或第三人以存单、保单、债券、股票、仓单、商品提供质押。出质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

a.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公司章程;

c.公司简介;

d.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反担保方式由公司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报投资(担保)委员会审批。经审批接受的反担保,贷款之前与担保人签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和公证手续。3.2 监督管理(1)在担保期内,公司应跟踪监测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状况,与贷款银行联系,及时发出风险预信号。

(2)要求被担保人按季提供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掌握被担保人的财务和资金状况,督促被担保人按时还款。

(3)对提供抵押反担保或信用反担保的,定期检查抵押资产或反担保人的经营状况,确保反担保足值、有效。

3.3 担保赔付与债务追偿

(1)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配合贷款银行共同催收贷款。

(2)被担保人没有按期还款的,业务部门应在10日内进行调查,并完成《违约报告》,提出化解风险的措施,报投资(担保)委员会审批。

(3)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

a.与被担保人制定还款计划,协商解决;

b.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或向反担保人追索;

c.依法提出诉讼;

11.融资担保业务模式 篇十一

供应链融资挑战基于单一偿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的模式

贸易融资一般是指围绕贸易结算的各个环节发生的资金和信用融通。根据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特性,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银行承担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企业为了进出口贸易的需要,以货权、应收账款、动产或出口退税账户作为质押获得融资,银行提供融资即承担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第二类,由融资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承担企业信用风险。银行虽然已为企业进行以贸易为目的的融资,但由于其他金融机构在融资环节的介入,如有其他银行提供信用证承兑,有信用保险(放心保)公司承保或保理商参与等,使信用风险承担主体由融资银行变为融资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类,向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的银行承担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混合的信用风险,其实是上述前两类信用风险的混合。银行基于核心企业信用提供的供应链融资可以归属为第三类。

“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动力还是藩篱?

内部评级法下,根据融资企业的资产额或销售额、银行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暴露总额及其他判断要求,融资企业在内部评级法下可能归入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一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项贷款中的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归入不同的风险暴露意味着可能使用不同的风险权重曲线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鉴于缺乏全球银行业在贸易融资业务中违约与损失情况的实证数据,巴塞尔委员会对贸易融资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持审慎态度。此前,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对9家银行在2005~2008年520万笔贸易融资交易和18家银行2008~2010年1140万笔交易的研究表明,贸易融资平均期限1477天,表外贸易融资平均期限80天,520万笔交易中只有947笔违约,违约率和损失率都非常低。

除了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以外,内部评级法下影响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结果的另外一个重要参数是有效期限。“巴塞尔协议Ⅱ”规定初级内部评级法下有效期限最低是1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资本框架下贸易融资的处理》也明确规定,高级内部评级法下对某些贸易融资工具可以不适用1年的底限,而采用银行对有效期限的计算结果。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保持一致,允许短期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与一天中的较大值,其中短期风险暴露就包括原始期限在一年以内自我清偿性的贸易融资。

根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通过测算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规则中隐含着的监管风险导向。

此外,“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杠杆率计算问题对贸易融资业务也有不利的影响。在计算杠杆率的规则中,除了对于无条件可以取消的承诺适用10%的信用转换系数外,产生于货物进出口,具有短期自偿性质的信用证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仍为20%,其他的表外业务均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这些规定比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适用的规则更为严格。全球范围内已有银行表示担心,部分银行为满足杠杆率要求而放弃部分贸易融资业务,甚至导致企业转向寻求风险相对更高的表内融资形式,对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

内部评级法下应收账款融资的资本消耗

内部评级法规定,应收账款融资分为企业应收账款风险暴露和零售应收账款风险暴露。对于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允许银行采取两种方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一是自下而上法,即银行区分出单个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逐笔计算;另一种是自上而下法,即银行无法逐笔计算,只能在池层面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违约风险和稀释风险是银行持有企业应收账款主要面临的风险,两类风险都有资本要求。实践中银行往往无法估计出应收账款池的违约风险,这种情况下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必须估计预计长期的平均每年的损失率。预计长期的平均每年的损失率必须按照监管规则分解为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需要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如果无法分解,巴塞尔委员会认可的保守做法是违约概率等于预计长期的平均每年的损失率,违约损失率设定为100%,违约暴露等于每个池的应收账款余额减去风险缓释前稀释风险的资本要求,期限采用监管标准2.5年。

无论是在单笔应收账款层面还是池层面考虑稀释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也要求银行必须估计稀释风险的预计长期平均每年的损失率,这个值以每个池应收账款数额的百分比体现。银行对稀释风险进行的监控和管理在获得认可的前提下,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最低的有效期限可以设定为1年。

银行对应收账款融资需要计算违约风险和稀释风险对应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假如银行购入一家企业的应收账款10亿元,按照上表测算结果,该企业违约概率在0.5%情况下,违约风险和稀释风险两项合计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达到10.4亿元。在最保守情况下,两项合计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达到30.9亿元,相当于风险权重309%。同理,根据授信对象是否符合零售中小企业暴露的条件,银行为零售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可以适用零售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公式。防堵贸易融资业务中资本套利的可能

新的资本监管规则将深刻影响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决策,在决策过程中监管机构还要防止银行在同一暴露下或不同暴露之间进行监管套利。

对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监管套利模式。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对同一企业违约概率相同,影响风险权重的主要取决于有效违约损失率(effective LGD),有效违约损失率根据抵押品种类和覆盖范围差别而有所不同。应收账款融资在权重法下适用的风险权重最高为100%,而内部评级法下违约风险和稀释风险双重计算可能导致风险权重超过100%。因此,应坚决禁止对同一企业贷款实施内部评级法,对应收账款融资实施权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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