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2024-08-23

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精选3篇)

1.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篇一

广州中医药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年‟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年‟36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年‟10号)、《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广中医研„2014年‟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相应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时,与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授予学位标准一致,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科学学位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专著或其他成果;

4.单位推荐信一份,需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加印密封);

5.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专业学位资格审查

(一)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二)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三)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专业相对应。

(四)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正在接受规范化培训人员由规培基地提供规培证明;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五)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同时申请两种学位。

(六)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称中医师承)攻读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研究生院在收齐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医疗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科学学位人员需提交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须第一作者,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或以前二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1.0或以前三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3.0的SCI收录文章。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申请专业学位人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在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

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或以前三名作者发表被SCI收录文章。申请人须第一作者,且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一)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校、相关院所、教研室负责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相应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具体实施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考核方案》。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中医师承攻读学位,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联考。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三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学习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四年。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半内提交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完成论文后申请人于我校第二学期

开学的前两周内通过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答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课程考试成绩单; 2.全国统考成绩单;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4.住院医师规范化合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专业学位); 5.论文开题报告书及文献综述;

6.《广州中医药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7.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将通过资格审查者提交的论文送审。

(一)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确定选题后,申请人必须在院所组织及导师安排下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方可开始撰写学位论文。论文开题时间到完成学位论文不少于8个月。学位论文应符合《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要求。

(二)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在提交专家评阅前,应进行统计学审核和论文查重,并出具相关证明。凡是统计学或论文查重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专家评阅。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按二级学科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送至2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不参加双盲评审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聘请相近学科的2名(其中1名必须为校外专家)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结果不合格的,不可参加答辩。

(三)论文答辩

申请人网上申报,资格审查通过后到各专业修课,至少两年后才可以向研究生院提交硕士学位答辩申请。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答辩工作主要在校年度答辩工作第二季完成。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3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至少有1名院外专家、学术学位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委员,但应列席会议。答辩委员会专家应当申请者保密,申请者本人不得出面邀请答辩委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条 硕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中医博士专业学位

(一)申请人具有医学硕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且目前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二)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应在医疗领域做出突出成绩,且获得硕士学位后公开发表与所报考专业的学科范围一致或相关的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 或在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应作为主要完成人)。

(四)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2月份)参照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登录攻读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申请。网报成功后,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5.《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五)中医师承攻读中医博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研究生院在收齐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医疗、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提交3篇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第一外国语须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中医师承攻读博士学位,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联考。博士学位课程,按照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培

养方案进行。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

(一)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申请人必须在相应学科、专业作开题报告,通过开题报告审核后,方可开始撰写学位论文。

4.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论文格式要符合《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二)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在提交专家评阅前,应进行统计学审核和论文查重,并出具相关证明。凡是统计学或论文查重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专家评阅。

2.论文评阅: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盲评审。由研究生院统一送至3名校外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结果不合格的,不可参加答辩。

(三)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学术造诣较深的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博士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最少有2位校外专家。申请人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应列席会议。答辩委员会的专家应对申请者保密,申请者本人不得出面聘请答辩委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四、其 他

第十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研究生院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一条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一旦弄虚作假,其本次申请无效,已授予学位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弄虚作假者从资格审查不通过之日起,需间隔两年后我校才受理其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已获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无效。申请人所提交的假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一律不予退还,并通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若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2016年12月2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员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广中医研„20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6年12月26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印发

2.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篇二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和品质,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理论依据和实践验证结果,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法学和文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60篇,社会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 文参考文献需超过8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7.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如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应有3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评阅人有2名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工程硕士至少应有1位是来自于企业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若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的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若有2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包括增聘评阅人),则本次申请无效。当次申请无效者,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还需参加研究生院盲审,具体要求详见《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条例》。

第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按照研究生院规定时间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学位论文1份;

4、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需提交外语及综合课考试合格证。第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主席至少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答辩前1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半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4、休会,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1)宣读导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及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获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5、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6、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7、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最长修改时间为1年)。

第十二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委员如认为答辩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外,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第十三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学位论文评分单、学位论文4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秘书,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所有答辩材料与3本论文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加学位评定;待学位评定通过后,由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将答辩材料领回后与1本论文一起交校档案馆存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一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经重修后,超过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的硕士生,一般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的第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硕士生,作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发证日期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程序

1、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九条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文章要求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其论文必须持有社会正式评价,即博士学位申请人需以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并且至少有一篇文章是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原则上按以下要求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1.数学、物理、力学、材料、生物等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上或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机构检索;

2.其他工学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EI、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EI或SCI检索机构检索。

3.管理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在SCI、EI或ISTP、CS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EI或ISTP、CSSCI检索机构检索;

4.除上述学科专业外的其他学科专业要求博士生在本学科专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文章,其中至少有一篇被CSSCI检索。凡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的论文,不论其发表在何种刊物上,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国际学术会议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论文。

5.撰写与博士论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及教材)4万字以上并出版者,折合成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6.与学位工作成果相关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研究生排名前两名,署名大连海事大学),或获国内外发明专利(研究生排名前两名)一项相当于在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7.在我校或学生本人所在单位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1篇论文计;

8.各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核心期刊的目录详见本细则附件。由于期刊检索每年都会调整,所以目录将适用三年,三年间被调出的刊物仍然有效,被调入的刊物也相应地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对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6万字(法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100篇,社会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需超过12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议

博士论文需要在拟答辩前两个月进行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人由学位办根据本学科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指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7人进行双盲评议,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5人,外单位专家不少于5人,学位办在答辩前1个月将论文匿名密封寄送评议专家,专家根据论文及《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意见书》写出意见。若2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限期修改论文,修改完成后重新匿名寄送专家评议;若有3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论文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外审评议。

第二十二条 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申请者符合答辩条件后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学位论文4份;

4.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博士生毕业一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若毕业一年内未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再审议该生学位。第二十三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4人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3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接待工作,由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和学院共同负责,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

答辩前2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一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二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秘书简单介绍博士生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同行专家的评阅意见。

3、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1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具体内容如下;1)宣读导师评语,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3)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5)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6、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7、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8、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修改时间为2年)。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同行专家评议书、论文1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准备进行学位评定,学位评定后存档案;另交秘书3本论文统一送学位办。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两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经重修后,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二十八条 其它相关规定

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脱产博士生学制为3年,在职、委培博士生的学制为4年)。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一般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住宿、待遇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作肄业处理。

博士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博士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论文答辩时间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评定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6、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4)学位字013号文件精神,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能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位办组织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剽窃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

时,应在复议后,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毕业研究生参照执行。原大连海事大学连海大研字[2005]683号文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3.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篇三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我校按获得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条 凡我校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境外研究生,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四条 凡攻读我校有权授予学位专业的研究生,必须修读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科目,修满规定学分(文科34学分,理工科30学分,学位课程学分不低于19学分),非本专业本科毕业考取的研究生及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必须加修4学分,或加修两门本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修读学位课目含有第一外语、政治理论课二至三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上述课程的设置及考试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学位课考试有一门不及格(60分以下)或两门不合格者(60—69),可在一年内重修重考,重考仍不合格,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请参照《华侨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华大校研字[2001]1号文件)执行。

(四)申请者应按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后,导师认为申请者的论文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要求见第四章)。

(五)在学期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如申请提前毕业,须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文科3篇,理工科2篇,其中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六条 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4月至5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4月20日之前将学位论文交至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下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10月至11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10月30日之前将学位论文交到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不能按期答辩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进行答辩。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科研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具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不仅在内容上要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在文字表达方式上也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一、论文封面要求

要求采用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的学位论文封面。

二、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应说明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结论和意义,论文摘要应尽量突出学位论文中具有的创新性和新见解。

1.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500—800字,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1000—1500字;

2.中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另设一页;

(1)在“论文摘要”(三号宋体加黑)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四号宋体),每段内容开头之前空二格,其标点符号占一格。

(2)在写完摘要内容后下空二行填写“关键词”(四号宋体加黑),关键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关键词的字数不超过6个。

三、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内容相一致,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

1.英文摘要另设一页;

2.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留四个字符空格。

四、目录

1.“目录”两字(三号宋体加黑)居中,下空一行为章、节、小节和页码。

2.每章的标题为三号宋体加黑,每节的标题为四号宋体加黑,小节的标题为小四号宋体加黑。

五、引言

引言是学位论文主体部分的开始,主要介绍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介绍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结果。

六、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采用小四号宋体)。

七、结论

结论是学位论文总体的总结,要求观点明确、精练、完整。认真阐述自己研究的创造性成果及在本领域中的意义。

八、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按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表示。

2.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要齐全,注明序号,作者,题目,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例:

[1]朱亚杰,李锦堂.太阳能与可再生能源[J]太阳能,1995,4:2-6.3.参考文献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研究报告,S—标准,P—专利,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九、学位论文字数要求

按有关规定,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学术要求,于两周内审完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院组织至少由两位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校外专家进行论文评审。学位论文评阅书未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两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70-79分(合格),论文将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应由研究生处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则本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者本人不得擅自与论文评阅人联系。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已同意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经论文评审后确认学位申请有效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各培养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领取或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和学院秘书按顺序填写以下内容:

1、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1—3页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2、指导教师填写《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第5页。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6、7、11页。

4、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8-10页。

5、经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结果不能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5位以上具有副教授或以上的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答辩者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的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名。

3、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的整个程序都应当有记录。

1、答辩会议主席致词宣布答辩程序;

2、导师介绍申请者培养计划执行结果、课程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情况;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阐明见解,就论文的创新点作充分的说明,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作准备,也可以不休会);

5、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和论文评阅人的评语;

6、委员要充分交换意见,商定评定论文的标准,对论文做出评价,并就答辩者可否毕业和可否授予学位分别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7、主席宣布投票结果,论文评语及决议;

8、答辩秘书应详细负责记录答辩过程,记录要求做到准确、完整。答辩的主要情况要记入《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记录应由秘书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9、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评阅意见书的内容,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保密,有关材料需指定专人保管。

10、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培养学院负责安排落实,严禁学位申请者本人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工作。

第六章 博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修读学位课程学分应不低于12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8学分。课程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应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

2、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

3、两门外国语。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按培养计划进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成绩合格(70分以上),方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能补考,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辨。

第七章 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学位论文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意义。

4、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5、在学期间有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在CN号刑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为由学校认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权威学术期刊(由各导师组指定5-8种)。如申请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须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文科5篇,理工科4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权威学术期刊上。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4月至5月。下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10月至11月。不能按期答辩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进行答辩。

第八章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一)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内容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七条。

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中英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翻译。

第九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学术要求,于两周内审完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在答辩前2个月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提供10位校外送审专家名单(包括专家姓名、职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专业和研究方向)。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五位校外同行专家(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论文评阅,研究生处负责送审。学位论文评阅书没有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5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肯定的,才能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应由研究生处增补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已同意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并经论文评审后确认学位申请有效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领取或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填写内容如下:

1、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1-3页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2、指导教师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第5页。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填写审核《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6、7、11页。

4、答辩委员会秘书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8-10页。

5、经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认真审核《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结果不能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相近专业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4名博士生导师。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要坚持标准,保证论文答辩的质量。答辩结束后,委员们就答辩者可否毕业和可否授予学位分别进行投票。须获2/3以上票数方视为通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

2、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申请人应回避评阅人和答辩委员。

3、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三)项。

第十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博士、硕士学位最终审批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七)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八)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的决定;

(九)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研究生论文的组织答辩工作,由申请者所在的学院具体负责,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接待工作的具体内容如下:

1、负责落实答辩的具体日期及布置答辩会场。

2、负责安排校外专家的接送、食宿。

第二十条 答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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