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督办申请书

2024-10-18

请求督办申请书(精选10篇)

1.请求督办申请书 篇一

请求赔偿申请书

申 请 人:西安市东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面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姬嫚职务:董事长

电话:

申 请 人:李旭东,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系西安东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胡伟田

电话:

申请赔偿请求: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因不作为,不履行保管义务,不尽保管职责,致使扣押申请人陕AEN469号海马骄车受损,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恢复原状,并向申请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元。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在扣押期间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各种损失,截止2011年8月9日的营运损失为59400元;车辆税金及行业管理费为2200元;折旧费为元;交强险保险费为1145元;商业险保险费为2626.49元;GPS服务费

为720元,未按时审验费为2000元。

3、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向申请人赔礼道谦。

4、诉讼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

事实与理由:

第二申请人对陕AEN469号海马骄车依法拥有所有权(附件一);

第一申请人对该车拥有营运权(附件二),并依法办理了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附件三);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商业险保险单》(附

件四)。2011年9月10日,赔偿义务机关以该车辆为作案车辆为由

将申请人车扣押(附件五),截止2011年8月9日已长达11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在扣押期间不作为、不履行保管义务,不尽保管职责,致使扣押申请人的车辆风吹日晒,严重受损,因申请人车辆属于营运

车辆,申请人多次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返还申请人车辆,但赔偿义务机

关要求让申请人交纳27000元才将该车返还申请人,否则车辆不予返

还。截止2011年8月9日给申请人造成营运损失59400元(每月租

金5400元×11个月=59400元);车辆税金及行业管理费2200元;折

旧费元;交强险保险费1145元,商业险保险费2626.49

元,GPS服务费720元,未按时审验费2000元,故请求赔偿义务机

关将申请人的车辆恢复原状,并向申请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和营运损

失,车辆税金、行业管理费,折旧费交强险保险费、商业保险费、GPS服务费、未按时年审费至车辆返还日,并向申请人赔礼道谦,以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汽车租赁商户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2011

附:书证件。李旭东年8月18日申请人:西安东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本请求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 被申请人(本请求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区科学城**路*** 法定代表人:** 仲裁反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0651188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结算违约金人民币150万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及其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五、本反请求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有限公司(目前已由被申请人所吸收合并)于2004年5月8日签订《****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该项目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土建工程,具体包括生产厂房,***成品仓库,**行政研发楼以及***生产综合楼及地下车库。《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土建工程以总价13750万元包干,工程开工日期为2004年6月1日,施工日期为240个日历天。前述《施工合同》签订后不久(即2010年5月31日),双方即又补充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将申请人的工程承包范围调整为“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土建工程以及原《施工合同》中约定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

在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按照《施工合同》对涉案项目土建工程部分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据《施工合同》所承包的施工范围进行多次变更;而且将本由我司承包的工程违反协议分包给别的单位施工,造成我司极大损失。鉴于前述情况,双方当事人又于2005年1月5日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下称《补充协议(2)》,确认截至2010年9月1日,因申请人施工范围较《施工合同》发生多项变更,故原《施工合同》约定的3750万元包干价上调为13925万元;此外,《补充协议(2)》还在第二、三、四条约定中对其他增加的工程项目以及待确认的施工项目约定费用的增加及据实结算等内容。

此后,申请人根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以及被申请人的要求,就承包范围内的土建工程以及增加的分部、分项施工项目进行施工。事后经核算,申请人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造价为147,998,188元。为及时取得工程结算款,申请人于2005年8月中旬即向被申请人提出结算要求。并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涉案工程结算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3)》。被申请人在《补充协议(3)》中明确将全力配合申请人进行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否则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但《补充协议(3)》签订后,被申请人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结算工程款,其行为明显违反《补充协议(3)》的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利息及对我司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甲方违法分包对我司安全投入、措施,增加安全难度造成巨额损失,工程移交后被申请人不给予结算导致管理人员留守发生工资管理等费用,同时因甲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春节前民工、材料商上访,我司为妥善解决问题同意给以补助等损失,加之利息总计共350万元。

时至2012年3月,被申请人不但不依约就工程款履行结算的义务,反而提起本次仲裁,无理地要求申请人向其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鉴于前述情况,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庭提出反请求如上,请贵委裁决如申请人所请。此 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原告):张新荣,女,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90号。

被申请人(被告):汤现兵,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万冢镇闫楼村委汤庙村民组。系新蔡县“明珠嘉园楼房”土建工程承包人。

申请事项:请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塔机租赁合同,并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塔机。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塔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中。双方虽然在原来的塔机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但由于被申请人曾经于2012年7月15日向申请人书面“报停”。故,按照本行业的交易习惯,可视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其本应当向申请人返还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塔机。可是,被申请人却出尔反尔,毫无诚信。其不但不向申请人返还塔机,且拒绝支付其扣押占有该塔机期间的租赁费。鉴于该塔机现在依然在被申请人实际掌控中。所以,特具文增加上述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请判如所请,以维权益。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增加请求事项:

4、判令被XXXX。

事实和理由

XXXXXXXXXX。申请人认为,该费用是因申请人因本案导致的直接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5.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刘**,男,汉族,19**年2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5组65号,身份证号码:610*******1518。

被申请人: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 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8层108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电话:。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964.4元、误工费11917元、营养费510元、伙食补助费510元、护理费2943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合计21144.4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964.4元、误工费18705元;护理费2040元、营养费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37584元、鉴定费24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合计:73203.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2017年3月***日庭审期间申请了伤残鉴定。陕西**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一)被鉴定人**此次外伤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二)被鉴定人**此次外伤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伍仟元。

(三)被鉴定人**此次外伤误工期限为120天。” 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随之发生变化,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6.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工,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团山堡村八组10号。

法定代理人:黄文先,系原告之妻,联系电话:18244**3278。

被申请人(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彬,131988**666。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诉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 致

泸县人民法院

请求人; 郭绍良

法定代理人: 黄文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永德

7.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人:李***,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号,现住地南京市栖霞区环陵路1号天泓山庄8幢室。

申请事项:

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在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拥有300万元的投资款。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控制江苏长欣****有限公司期间,先后多次有大量的款项打入公司账户,作为本人对公司的投资款。本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后,本人投入长欣公司的款项一直没有收回。现申请人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申请人在江苏长欣***有限公司拥有300万元的投资款。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8.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八

20xx年10月26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73040.62元

2、护理费:10875元(住院55天,出院后卧床90天,共145天,每天75元)

3、误工费:19505元(住院55天,出院后休息180天,共235天,每天83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住院55天每天15元)

5、营养费:3000元

6、交通费:3503.5元

7、残疾赔偿金:141597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2161元;27359××20%=109436元;109436+32161=141597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9、伤残鉴定费:1200元

10、摩托车损失:4000元

合计:267546.12元

被告已垫付医疗费75964.62元,三被告还需要赔偿191581.5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清单

1、父亲:

2、大女儿:

9.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篇九

二○ 年 月 日

注:

1、本反申请书供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用,用钢笔或其他炭素水笔书写。

2、仲裁反申请书具有明确的申请请求。

3、仲裁反申请书事实理由部分应写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包含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与争议相关事项)以及劳动争议发生相关事实情节、申请请求的.法律依据。

4、反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反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5、反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告之仲裁委,否则仲裁委按原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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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十

申请人:国网山东郯城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宝强,职务:总经理,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71号。

被申请人(被告):陈召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被告)供电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撤回对被申请人(被告)起诉书中有关利息主张;

二、判令被申请人(被告)返还将农业灌溉用电性质的变压器改为工业用电电价之间的差额元,并支付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所产生的电费违约金元。

变更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在申请人按照县有关部门的行政指示下,对被告违法开采铁矿的行为进行协同执法,并对其进行停电整顿处理;被申请人(被告)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用电,共产生电费元并一直欠交,经申请人向法院依法主张权利后,被申请人(被告)偿还了本金,但经深入调查后发现,被申请人(被告)所使用的变压器的申请用电标准为农业灌溉,而被申请人却用于铁矿工业生产,并一直按农业灌溉用电支付电费,远低于被申请人(被告)实

际用于的工业生产用电电价标准(农业灌溉电价为元/千瓦时,工业标准为元/千瓦时),截至对被申请人(被告)依法暂停供电之时,被申请人(被告)共产生电量千瓦时,涉及电价差额元和电费违约金元未支付。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章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被告)下达了相关通知书,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多次书面和电话要求其到公司接受处理,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到公司进行调解处理,为确保国有资产回收,特此申请!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4月28日 证据清单:

1、法律依据:

2、山东省农业灌溉电价与工业电价收费标准

3、申请人所属的电力稽查中心卷宗。

4、变压器用电申请信息。

5、庙山镇政府要求对被告进行停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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